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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艺术读后感 联邦党人文集读后感平衡的政治艺术(大全5篇)

时间:2023-10-07 14:41:03 作者:MJ笔神 人文艺术读后感 联邦党人文集读后感平衡的政治艺术(大全5篇)

当认真看完一部作品后,相信大家的收获肯定不少吧,是时候写一篇读后感好好记录一下了。如何才能写出一篇让人动容的读后感文章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读后感的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人文艺术读后感篇一

[摘要]《联邦党人文集》所体现出来的美国制宪者的思想,是一种平衡的政治艺术。他们寻求的,就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平衡,“民主”与“民治”的平衡,政府权威与人民自由的平衡,权力和权力的平衡。在这样的制度下,既有秩序,又有自由;既有政府的权威又有人民的权利,实现了一种最佳的政治平衡。

美国政治制度的设计者们,吸取前人的政治智慧,对这一系列的问题,从实践层面给出了回答。难能可贵的是,这份答卷,2后还没有过时。这份答卷,就是1787年美国的宪法。如果说,美国宪法是制宪者们对上述问题给出的答卷的话,那《联邦党人文集》就是一次系统的答案解析。通过耐心细致的讲评,联邦党人让美国人相信,这个答案就是美国的新宪法。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结束后,反对新宪法的力量很强大。十二个州(罗德岛除外)必须有九个州批准,宪法才能生效。支持宪法和反对宪法的双方展开了一场大辩论。这场大辩论是通过小册子、报纸、和演说进行的。在辩论中,出现了一系列文章,这便是后来的《联邦党人文集》,是制宪会议的主要人物汉密尔顿、麦迪逊和约翰・杰伊以普布利乌斯的名义呼吁纽约州的投票人接受新宪而写的。

从行文和学理角度来看,《联邦党人文集》也许是政治思想史名著里面最通俗易懂的一本书了。可是,时至今日,它仍然被认为是对美国宪法权威的解读。《联邦党人文集》之所以成为名著,还再于它和美国宪法一起,将前人的政治智慧,变成了活生生的政治现实,让自由、民主的政治理想,在一个大国里生根发芽。

对《联邦党人文集》的评论文章,已经有太多人精耕细作了。笔者仅就自己的阅读理解,谈一点点的读书心得。笔者认为,《联邦党人文集》所体现出来的美国制宪者的思想,是一种平衡的政治艺术。对当时的美国制宪者来说,“为大多数代表接受的共同哲学是平衡政府哲学。”[1]p14有人说,政治就是选择。《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还有背后的美国制宪者,正是在各种政治变量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结合点,从而通过制约达到平衡。

“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平衡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哪里?《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们对洛克的理论非常熟悉。洛克论述道,政府是人们之间契约的产物,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的不方便而组织政府,政府的建立基于人们的同意。政府的目的只是为了建立大家必须共同遵守的公共秩序,结束无政府状态,从而保障个人的权利。所以说,政府权威来自于人民,人民将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委托给了政府。政府和人民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对此,他们没有半点怀疑,权力来自于人民,“要求所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最高长官的任命,均应来自同一权力源泉――人民。”这就是“民主”。因此,“民主”最简单的定义就是“人民主权”。

那么,如何体现“人民主权”呢?早期的观点认为,真正的民主只能是直接民主,就是通过人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直接管理国家。古希腊雅典民主的实践,还有卢梭的理论都使人们相信,这样的民主只有小国才能做到。“大国”和“民主”是难以拉到一块的。然而,美国的制宪者们接受了代议制思想,通过间接民主和直接民主的结合,将“民主”带入了“大国”。在联邦党人看来,即将成立的联邦自然是“民主”的,因为“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它的管理人员,是直接、间接地由人民任命,”[2]p193这一切,都是民主最基本的要素。因此,美国宪法通过多层次的直接和间接选举,始终保证了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同时,通过“共和政体的扩大”[2]p66,“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两大区别是: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也较大。”[2]p49美国制度的设计者们,通过“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平衡,在大国实现了民主。

“民主”与“民治”的平衡

新成立的联邦是人民的政府。尽管联邦党人认为他们的政体不是“民主政体”,只是“共和政体”。但是,人民通过选举总统和议员宣示自己对政权的所有,这本身就是真正意义的“民主”。但是,权力属于人民,但不一定需要人民直接行使。当然,在美国这样一个大国,人民直接行使权力也不现实。为此,就要区分开来“民主”与“民治”。

美国制宪者并不赞成建立一个由人民群众直接参加的政府,也不赞成建立一个代表广大人民或对广大人民负责的政府。[1]p36《联邦党人文集》中写道,新成立的共和国是“这样一个政府::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在共和政体下,人民通过代表和代理人组织和管理政府。”“权力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同时,“由于选举每一个代表的公民人数,大共和国要比小共和国多,所以不足取的候选人就更难于成功地采用在选举中常常采用的不道德手腕;同时由于人民的选举比较自由,选票也就更能集中于德高望重的人的身上。”[2]p50美国宪法通过间接选举、两院制和法官的终身任职,使得普通民众与权力之间的距离拉大,从而保证权力掌握在精英手中,避免受到民众盲动情绪的影响。因此,在“民主”和“民治”之间划了一条线,稍微减轻了“民治”的色彩,从而才使得美国“民主”没有堕落成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笔下极端的平民政体。

“力量”和“美德”的平衡

完整的表述应该是:“君主政体的力量”和“共和政体的内在优点”的平衡。汉密尔顿说,孟德斯鸠明确地把联邦共和国当作扩大民众政府范围、并使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利益调和一致的手段。“假如人类没有创造出一种政体,它既具有共和政体的内在优点,又具有君主政体的对外力量,那么很可能,人类早已被迫永远生活在一人统治的政体之下了。我说的政体就是联邦共和国。”“联邦共和国的定义,看来就是‘一些社会的集合体’或者是两者或更多的邦联合为一个国家。”[2]p42这里“共和政体的内在优点”,主要指的是自由。《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是反对纯粹的民主政体的,正如麦迪逊说,“一种纯粹的民主政体――这里我指的是由少数公民亲自组织和管理政府的社会――不能制止派别斗争的危害。”“这种民主政体就成了**和争论的图景,同个人安全或财产权是不相容的,往往由于暴亡而夭折。”[2]所以,他们创造了一种共和政体,用麦迪逊的话说,共和政体就是代议制政体。

首先,共和政体具有君主政体的力量,共和政体能够抵抗外来力量;其次,共和政体能够“享有各共和国的内部幸福”;再次,共和政体有利于控制更大的国土面积和更多的人口;最后,共和政体能够控制党争。

通过对共和政体的选择,新成立的政府是一个混和政府,既有君主制的力量,又有共和制的自由。

政府权威与人民自由的平衡

对联邦党人或者美国制宪者来说,最迫切的任务是建立一个有力量能够带来秩序的政府。在当时的背景下,软弱的邦联已经无力给人民带来秩序,无力保护人民的自由。所以说,《联邦党人文集》在开篇首先讨论的问题就是:“联邦对政治繁荣的裨益。”作者论证道,强有力的政府能够给人民提供安全,赢得外国的尊重,排除与外国发生战争的危险。“美国的繁荣取决于我们的联合。”“团结、强大和有效的政府,更能保护我们免遭危机。”如果不联合的话,不仅会有外部战争的危险,也存在内战的危险。因此,“邻国自然而然地彼此为战。”各州敌对的结果是威胁到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相反,在新宪法下各州联合起来,能够维护自由和财产。

《联邦党人文集》花了很多篇幅告诉人们现存邦联政府的种种弊端。邦联的失职会导向无政府状态,而无政府状态会招来战争,不管是外部侵略还是内部战争。因此,一个有力的、有权威的政府是人们所迫切需要的'。“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2]p264政府要能管理被统治者,就得有力量。这样一个有力的政府,能够维护国内外的安全,带来秩序;能够管理州际贸易和国际贸易还有处理外交事务。

没有统一、安定和有秩序的社会,就没有自由。但如果政府权力过大,过于强调秩序,就会不可避免地干涉到个人的自由。协调这二者的矛盾?美国的制宪者们又是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的呢?他们建立了一种能同时实现两种价值的“恰当平衡的立宪制度”。[1]p5在这种制度下,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交给了政府,人民保有权利和自由。交给政府的权力,相互制约,使之不能构成对人民自由权利的压制。那么,政府的权力是如何相互制约的?就是接下来这一对平衡。

权力和权力的平衡

美国的制宪者深谙人性的弱点。人性“厌恶、偏爱、竞争以及获取不义之物的愿望”,人受“愤怒、怨恨、嫉妒、贪婪和其他不正当的强烈倾向的驱使”。[2]p26他们对人性怀着深深的不信任。权力具有腐败的趋势,如何阻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麦迪逊承认,“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控制政府的主要方法,但经验告诉我们,需要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

这辅助性的预防措施就是分权。《联邦党人文集》作者深受孟德斯鸠的影响。麦迪逊写道,“没有一种政治上的真知灼见比这具有更大的实际价值,或具有更明智的自由保卫者的权威性,……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2]p248麦迪逊引用孟德斯鸠的原话,“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司法权如果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

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障。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当然,这些部门的分立不应达到彼此没有符合宪法的监督程度。这些部门都得接受宪法和人民的监督。

另外,仅有分权是不够的,还得有制衡。“仅只在书面上划分各部门的法定范围,不足以防止导致政府所有权力残暴地集中在同一些人手中的那种侵犯。”麦迪逊写道,“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在于使各部门领导获得必要的宪法手段和个人动机来抵制他人的侵害……野心必须以野心来对抗。”也这是允许各部门拖延或阻碍其他部门的行动。他又说,“用这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联邦党人文集》所表现出来的美国宪法的主要精神就是“平衡”,是在不同的政治价值之间寻找最佳的结合点。通过代议制,美国在大国实现了民主;通过多重的制度安排,美国制宪者在“民主”和“民治”之间划了一道线,从而将共和政体审慎的美德和平民政体的民主结合在了一起;通过混和政体的引进,将君主制的力量和共和制的自由结合在一起;通过权力分立和制衡,实现了政府的自我控制。在这样的制度下,既有秩序,又有自由;既有政府的权威又有人民的权利。总之,实现了一种最佳的政治平衡。因此,《联邦党人文集》,就是一本讲政治的平衡艺术的书。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著:《民治政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版。

[2][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版。

人文艺术读后感篇二

一、“联邦”与“共和”

在本文的一开篇,汉密尔顿便鲜明地提出自己的一个论点:“一个牢固的联邦,对于各州的和平和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是分裂和叛乱的障碍”。为了证明这一点,汉密尔顿从反面列举了希腊和意大利一些小共和国为例。对于这些国家,他是这样进行描述的:“它们永远摇摆于暴政和无政府状态这两个极端之间连续不断的革命”;那些“平静、幸福的间歇、瞬息的光芒”,绝大多数都不过是混乱中短暂的间歇,并且使我们感到惋惜和悲叹,因为黑暗在可预见的将来已经临近。然而产生这样一种悲惨状况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呢?汉密尔顿在这一段的结尾用了这样的一句话来进行阐释:“政府的弊病会使这些光辉的才能和崇高的天赋走上邪路,黯然失色,而这些产生他们的幸福土壤已经得到应有的歌颂”。很明显,汉密尔顿表达了这样的一种意思,即这样的状况并不是由于一个地理性因素或文化性因素造成的――在这方面以上的国家无可置疑――而是由于一个政治性因素,即“政府的弊病”而造成的,并且,这个政治性要素在某一方面甚至决定着地理性与文化性的要素的发挥。在这样的结论背后,汉密尔顿无疑是针对美国表达着自己的见解:从地理性和文化性因素的角度上说,美国散发着同这些国家一样甚至更加灿烂的光芒,可是这个光芒能否持续,能否使人备受鼓舞而不是产生哀叹,决定于这个国家即将选择怎样的政体与政府。但起码,这个国家不应再效仿希腊或者意大利这样的“小型”共和国,因为这些国家从根本上决定了要与“分裂和叛乱”为伍,无疑,美国的前景和人民的幸福将消失在这样的国家当中。

然而,这绝不意味着美国将因此选取“专制”来取代“共和”作为自己国家的政体。在接下来的一段中,汉密尔顿驳斥了那些“专制政治”的拥护者,因为他们从此出发反对“共和政体的所有形式”,并且从根本上反对“公民自由”的原则,认为这是与社会秩序相本质冲突的。汉密尔顿在这里用世界上若干“自由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巨大组织”的存在及欣欣向荣来作为自己的论据以反驳那些专制拥护者们的“悲观诡辩”,并信心满满的宣称美国也将成为这样的一个“标志性建筑”来进一步使得这些诡辩更加不堪一击。

然而很明显的是,倘若美国选取了共和政体却不能在原有基础上(即传统的小型共和国)进行某种有效的改进,从而避免重蹈覆辙的话,那么对于这些共和反对者的驳斥将最终失去力量。在紧接着一段中,汉密尔顿提及了共和国家在这些方面已有的若干“改进”:政体的三权分立,立法上的人民代表与平衡制约以及司法中法院、法官系统制度。汉密尔顿宣称,这些制度已经使得在一定程度上“共和政体的优点得以保留,缺点可以减少或避免”。但是,他似乎在赞扬这些制度的同时,认为仅依靠这些还并不足以良好的改善“共和”政体,于是在这些基础之上,汉密尔顿提出本文所探讨的核心内容――另外一个能够改进民治政府,但却被当作“反对新宪法依据”的原则:扩大这些制度(即以上提到的对于共和政体的改进)的运行范围,或是一个州的各个方面,或是几个小州结成一个大的`邦联。在本文中以下的部分,汉密尔顿就后者(即结成邦联)展开了自己的论述。

如果有人紧接着提出这样的一个疑问将不会让人感到惊奇,这就是:这样的一个原则究竟为什么会遭到诸多反对,甚至因宪法中涉及此原则而使得整部宪法遭到抵制和置疑呢?汉密尔顿在随后的一段中对此作出了回应:这是因为历史上有一个伟大的人物1曾经宣称,“实行共和政体版图必须狭小”。那么显然的,如果以此为判断依据,类似于美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在地理上将不符合建立共和国的资格――这就与《联邦党人文集》中贯穿全书的核心,拥立“联邦共和制与新宪法”相根本抵触。所以可以想见,汉密尔顿在本文以下的篇幅中将会集中对此展开论述以加批驳。

关于这些批驳的论述可以认为大体上是从两个角度来进行的:“现实性”与“理论性”。

汉密尔顿首先从现实性的正反两个方面驳斥了那些坚持认为共和政体版图必须狭小的论断的人。从正面来看,邦联在一个国家无论内外事务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都早已是为人所共知的,他这样写道:“在镇压内乱,保卫各州内部的平静以及在增加各州的对外力量和安全等反面的用处,实际上并不是一种新见解”,已经“得到实践”并受到“最受人尊敬的政论家的承认”;而从反面看来,汉密尔顿指出,孟德斯鸠所认为的小共和国其实远远小于美国的任何一个州,所以如果对于孟德斯鸠的那个论断一味刻意坚持,那么就意味着将美国这个新建立的国家和组成这个国家的人民推到了一个危险的悬崖边缘去进行选择――“要么立刻投入君主政体的怀抱,要么把我们自己分裂成许多相互嫉妒、相互冲突和**的小州,成为不断冲突的不幸温床和普遍怜悯或藐视的对象”。这样的一种方案被汉密尔顿视之为“极其糊涂的政策”,那些在隐约中对此方案表示支持的人则被其视之为欲图占有因分裂而多出的微不足道的职位,“没有才能把自己的影响扩大到私人阴谋的狭小圈子”,企图以可耻的个人欲望而葬送整个美国和组成这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的幸福的人。

接下来,也许这样的问题便会被提出,这就是究竟为什么孟德斯鸠会做出这样一个论断,认为实行共和制度则版图必定狭小呢?奥斯特罗姆在他的著作《美国联邦主义》中提到了孟德斯鸠的另外一个观点,孟德斯鸠认为:“如果是一个小共和国,那么它易为外力所摧毁;如果是一个大共和国,那么它易为内部缺陷所毁灭”。对于这句话需要做出一定的解释――首先应当确定,在这个论断中所提到的“共和国”,无论大小,都是针对于单一制而言的。所以孟德斯鸠似乎从中想表达的是这样的一种意思:一个实行单一制的共和国,无论大小,都难以避免由其性质所带来的根本缺陷而最终走向灭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那种使得它们走向灭亡的原因却是不同的――小共和国来源于自身力量的弱小而容易被大国所控制或摧毁;而大国则来源于代表会议规模的扩大所不可避免带来的“寡头倾向”2。所以,小共和国的灭亡可能最终会体现为一个国家本身的消亡,而大共和国则体现为其国家性质将在潜移默化中发生改变,最终背离共和体制。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小共和国虽然最终将难免厄运,但其能够坚持共和体制而不会像大共和国那样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最终与其相背离,换而言之,小共和国所面临的问题是作为一个“小国”所面临的普遍缺陷,而并非共和体制所造成的;但是大国则恰恰相反。我认为,孟德斯鸠是在这个意义上下了“实行共和体制版图必须狭小”这样一个论断的。

既然如此,那么是否孟德斯鸠关于共和体制的理论真的与美国现实状况(尤其是地理状况)格格不入呢?在以下的论述中,汉密尔顿明确指出,以此来反对美国建立共和体制的论调是难以成立的,因为它几乎是有意的避开了这位伟人所坚持的其他思想,断章取义,妄图造成公众对此的某种错误的印象,因为在孟德斯鸠的其他理论中,我们会发现对于建立一个邦联(联邦)的极端推崇。

接下来汉密尔顿就详细的列举了几段孟德斯鸠关于这方面所进行的论述。这些论述都是围绕着这样的一个中心进行的:由小的共和国所组成的联邦,将在内部保持共和的优势,而同时在外部兼有“大君主国的一切优点”。所以,孟德斯鸠认为由于联邦能够通过联合来增强实力以避免小国的固有缺陷,所以恰恰是联邦(邦联)能够做到在国家内部实行共和体制并且长远的将其维持和发扬而并不是相反。在充分了解到这一点后,先前对于他的那个关于“版图狭小”的论断的固执坚持而欲图分裂美国的论调就变得不攻自破了。这也就是汉密尔顿为什么在文章中称他“大量引用孟德斯鸠的论述是合适的,因为它们包括了赞成联邦的主要论据的通俗易懂的摘要,并且一定会有效地消除误用这部作品的其他部分而有意造成的错误印象”。

二、联邦和邦联

在明确了邦联(联邦)和共和体制之间的关系之后,汉密尔顿转向了在此基础上所涉及的第二个问题。众所周知,在独立战争到美国宪法颁布期间,美国所采用的是“邦联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可是美国宪法的出台,使得人们开始感觉到,美国似乎即将选择告别这一制度,或者至少是选择对于这一结构形式进行某种特殊的改进。那么,这种改进是否必要,是否吻合于美国和美国人民所要追寻的幸福,就将会作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提出。而本文以下的篇幅,便是汉密尔顿就这个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在此值得说明的是,起码在本文中,汉密尔顿对于“联邦”和“邦联”这两个不同概念之间从未作出任何明确的区分,并且从本篇的行文中我们可以认为,他几乎是完全混淆了这样的两个概念3,即认为它们是没有区分的同义语4。

但是,汉密尔顿并非没有注意到这种区别,他用了这样的一句话来引领下面的论述:“在联邦和各州的合并之间有一种与其说确切毋宁说细微的差别”,并说“前者的主要特征据说是限制其成员的集体权力的权威,而不限制组成联邦的个别成员的权威”5。他指出,争论者强调联邦中国会不应干预内政,参政权平等等原则,然而,这些见解却是“武断的,既没有原则也没有先例予以支持”,实际中其实存有大量的例外,这并非一个“绝对的原则”,并且他指出,如果这些原则成为真理普及时,将会导致“政府中无法校正的混乱和愚蠢无能”。

在接下来的两个自然段中,汉密尔顿简要的进行了论述来支持自己的观点。首先他对于联邦共和国下了一个自己的定义,他认为,“联邦共和国,就是‘一些社会的集合体’或者两个或以上的邦因联合而成为的一个国家。”所以,只要其成员保有一定程度上的独立,“虽然它会完全服从联邦的总的权力,但在事实上和理论上,它仍然是几个邦的联合或者是一个邦联”6。所以以这个角度来看,新宪法赋予美国各州以独立、重要的主权,完全符合关于一个“联邦政府的思想”。

接着,汉密尔顿举出了吕西亚同盟的范例,在这个同盟中,参政权并非是平等的,并且中央同时也以任命官员的方式干预着地方各组成城邦的内政,但是这个同盟仍然得到了那些反对者所推崇的那个伟大人物的高度赞扬――“如果要我提供一个极好的联邦共和国的典型,那么这个典型就是吕西亚联盟”。

所以此时回想在涉及这个问题时,汉密尔顿所言之的那种“与其说确切毋宁说细微的差别”,其实汉密尔顿在本文当中所表达的是这样一种思想――“邦联”(联邦)是作为实行国家共和体制最为优良的一种制度,而美国由新宪法所规定并即将实行的国家结构形式,虽然与原有邦联体制具有一定差别,但这种差别是“细微”的,是“非核心”部分,并不因为这样的差别的存在而使得这种即将被美国所选择的制度背离邦联政府的思想,恰相反,这种制度是作为邦联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而出现的,它将完全一致于邦联的思想灵魂。

注释:

人文艺术读后感篇三

在《联邦党人文集》里,汉密尔顿等人向我们展示了他自己的理念:限制公权利,保障私权利,建立有限政府。在美国宪法中,核心是“三权分立”,即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以确保个人自由权利得到保障。众所周知,“宪法是宪政的依据,宪政是宪法的实施。”在美国新宪法公布后的二百多年里,《宪法》已深入美国公民的心里,在美国的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宪政的运行日益成熟。宪政的三个要素:民主、法治和人权在联邦制度的“三权分立”制下都没有被架空,而是在不断地发展着。

美国将政府的权力致于人民利益之下的宪政具有一定的优越性。美国宪法替代次数只有一次,这种稳定性对于避免群众混乱,维护宪政的正常运行具有一定的重要作用。而这本书后来作为宪法的法律解释,正说明了它对美国宪法及宪政的重要性。但是,在我国,宪法前后替代了五次,然而,关于宪法的法律解释是少之又少的,其稳定性以及权威性都受到了侵蚀。公民对于自己的宪法权力并不理解,由于宪法的实施性不高,我国宪政的运行具有极大的可塑性。

例如的.孙志刚案,这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运行了,由国务院制定,但一直与宪法所规定的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相抵触。以行政名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规仍然存在。《遣送办法》的失效由国务院自行废止而并非全国人大审查之后作“违宪”撤销。由此,人大的宪法监督权实施的机会又再次消失。真正的宪法是在社会政治实践中产生,并能动地反作用于政治实践,规范政治权力的运行。在目前中国,建立法治政府,对公民宪法权利的觉醒和维护,实现宪政之路还是有点漫长,而这正是目前我国法治建设中所必需面对的。

人文艺术读后感篇四

3.例如,在本文中其声称“我说的是扩大这些制度的运行范围,或者是一个州的各个方面,或者是几个小洲结成一个大的邦联。后者同考虑中的事情直接有关”。而我们知道,这个考虑中的事,应当指的是在新宪法当中所即将实行的联邦制度。另外,根据奥斯特罗姆在《美国联邦主义》当中的论述,孟德斯鸠所推崇的,实际上是一种“邦联”制度(如果我们承认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的话),但是在本文中汉密尔顿则毫无例外的都称之为“联邦”。这一点在本文之后的论述中体现的更加明显。所以,我几乎是毫不知晓为什么奥斯特罗姆在《美国联邦主义》第四章当中提出“汉密尔顿在此是有区别的使用了‘邦联共和国’(confederaterepubulic)、‘邦联’(confederacy)、‘联邦’(federal)。”

4.意即对于国家结构形式所采用的是两分法:单一制和邦联制。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与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39篇所采用的两分法并不一致,在那篇文章中,麦迪逊似乎强调联邦是一种折中于单一制和邦联制的复合制度,而并非“邦联”的同义语。

5.从这些论述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汉密尔顿实际所指乃是“邦联”,但其一概都运用了“联邦”的词汇。

6.在此汉密尔顿所使用的“邦联”一词也是作为“联邦”的同义语出现的,但是在此却并不能够判定其分别使用“几个邦的联合”与“邦联”的用意何在,或许他是指在本文中之前所提到的――“孟德斯鸠反对一般性的各邦的联合”。

北京大学法学院02级

电子邮箱:stonecoldsl@

解析国家政治制度――《联邦党人文集》第九篇读后一文由搜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人文艺术读后感篇五

一、“联邦”与“共和”

在本文的一开篇,汉密尔顿便鲜明地提出自己的一个论点:“一个牢固的联邦,对于各州的和平和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是分裂和叛乱的障碍”。为了证明这一点,汉密尔顿从反面列举了希腊和意大利一些小共和国为例。对于这些国家,他是这样进行描述的:“它们永远摇摆于暴政和无政府状态这两个极端之间连续不断的革命”;那些“平静、幸福的间歇、瞬息的光芒”,绝大多数都不过是混乱中短暂的间歇,并且使我们感到惋惜和悲叹,因为黑暗在可预见的将来已经临近。然而产生这样一种悲惨状况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呢?汉密尔顿在这一段的结尾用了这样的一句话来进行阐释:“政府的弊病会使这些光辉的才能和崇高的天赋走上邪路,黯然失色,而这些产生他们的幸福土壤已经得到应有的歌颂”。很明显,汉密尔顿表达了这样的一种意思,即这样的状况并不是由于一个地理性因素或文化性因素造成的-在这方面以上的国家无可置疑-而是由于一个政治性因素,即“政府的弊病”而造成的,并且,这个政治性要素在某一方面甚至决定着地理性与文化性的要素的发挥。在这样的结论背后,汉密尔顿无疑是针对美国表达着自己的见解:从地理性和文化性因素的角度上说,美国散发着同这些国家一样甚至更加灿烂的光芒,可是这个光芒能否持续,能否使人备受鼓舞而不是产生哀叹,决定于这个国家即将选择怎样的政体与政府。但起码,这个国家不应再效仿希腊或者意大利这样的“小型”共和国,因为这些国家从根本上决定了要与“分裂和叛乱”为伍,无疑,美国的前景和人民的幸福将消失在这样的国家当中。

然而,这绝不意味着美国将因此选取“专制”来取代“共和”作为自己国家的政体。在接下来的.一段中,汉密尔顿驳斥了那些“专制政治”的拥护者,因为他们从此出发反对“共和政体的所有形式”,并且从根本上反对“公民自由”的原则,认为这是与社会秩序相本质冲突的。汉密尔顿在这里用世界上若干“自由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巨大组织”的存在及欣欣向荣来作为自己的论据以反驳那些专制拥护者们的“悲观诡辩”,并信心满满的宣称美国也将成为这样的一个“标志性建筑”来进一步使得这些诡辩更加不堪一击。

然而很明显的是,倘若美国选取了共和政体却不能在原有基础上(即传统的小型共和国)进行某种有效的改进,从而避免重蹈覆辙的话,那么对于这些共和反对者的驳斥将最终失去力量。在紧接着一段中,汉密尔顿提及了共和国家在这些方面已有的若干“改进”:政体的三权分立,立法上的人民代表与平衡制约以及司法中法院、法官系统制度。汉密尔顿宣称,这些制度已经使得在一定程度上“共和政体的优点得以保留,缺点可以减少或避免”。但是,他似乎在赞扬这些制度的同时,认为仅依靠这些还并不足以良好的改善“共和”政体,于是在这些基础之上,汉密尔顿提出本文所探讨的核心内容-另外一个能够改进民治政府,但却被当作“反对新宪法依据”的原则:扩大这些制度(即以上提到的对于共和政体的改进)的运行范围,或是一个州的各个方面,或是几个小州结成一个大的邦联。在本文中以下的部分,汉密尔顿就后者(即结成邦联)展开了自己的论述。

如果有人紧接着提出这样的一个疑问将不会让人感到惊奇,这就是:这样的一个原则究竟为什么会遭到诸多反对,甚至因宪法中涉及此原则而使得整部宪法遭到抵制和置疑呢?汉密尔顿在随后的一段中对此作出了回应:这是因为历史上有一个伟大的人物1曾经宣称,“实行共和政体版图必须狭小”。那么显然的,如果以此为判断依据,类似于美国这样一个庞大的国家在地理上将不符合建立共和国的资格-这就与《联邦党人文集》中贯穿全书的核心,拥立“联邦共和制与新宪法”相根本抵触。所以可以想见,汉密尔顿在本文以下的篇幅中将会集中对此展开论述以加批驳。

关于这些批驳的论述可以认为大体上是从两个角度来进行的:“现实性”与“理论性”。

汉密尔顿首先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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