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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私募基金财务顾问费 公司私募基金合同(通用5篇)

时间:2023-10-03 19:01:12 作者:琉璃 2023年私募基金财务顾问费 公司私募基金合同(通用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私募基金财务顾问费篇一

(1)关于私募基金的募集,首先跟大家分享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的区别,所谓直销机构是指管理人;关于代销机构,2016年7月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

(八)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其次,直销路径与代销路径的资金划付过程也不相同。

直销机构资金划付途径:投资者账户、直销机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注册登记账户、托管户、对外投资。

代理销售机构资金划付路径:投资者账户、代理销售机构资金归集账户、注册登记账户、托管户、对外投资。

(2)关于募集期限,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确认灵活调整,但不建议期限过长,期限过长可能会导致备案时合同文本与相关新规不匹配,导致需要签署补充协议修改基金合同。

私募基金财务顾问费篇二

备案须知:(十三)【禁止刚性兑付】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限定损失金额和比例。管理人或募集机构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概念,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不公平对待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相较于证券类产品,股权类产品业绩报酬及收益分配较为简单,通用做法为即退即分或到期一次性分配,业绩报酬与收益分配挂钩,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提取,但需要注意的是,“业绩比较基准”等词汇一定要慎用,并且在募集、宣传过程中不得对基金收益等有误导性或夸大陈述,在实际收益分配时,需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得以各类形式的做法对投资者收益进行分档或区别对待。

合同主要条款解析

关于基金合同,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不需要修改的,但是,从合同整体角度出发,还是强烈建议管理人至少通读一遍基金合同,这样会更有利于管理人理解各条款及其对应关系、以及明确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私募基金财务顾问费篇三

相信大家都有感觉,尽管当前合同版本众多,但从合同框架到文本内容不会有太大的差别,这是因为都参考了2016年7月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合同指引发布实施前,市场没有相对固定可参考的合同版本,合同形式多样化,合同指引的发布实施,规范了各类合同的文本形式、条款章节等。

当然,合同版本随着各类规定的执行也是在不断更新的,近年来对合同版本影响比较大的规定包括: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7月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2017年6月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8年1月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2018年11月等

除了以上规定,还有两项对当前发行私募股权基金非常重要的规定,分类是:

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简称备案须知)

协会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于 2020 年 4 月 1 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

2、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2020年9月 (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从管理人主体、基金产品的募集、投资、运营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于备案须知,市场解读较多,其从托管要求、风险揭示书、募集完毕、封闭运作等方面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了规范,影响较大。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虽然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但其中相关要求亦值得管理人充分关注。

私募基金财务顾问费篇四

备案须知:(六)【穿透核查投资者】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投资者为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管理人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和协会的相关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备案须知:(七)【投资者资金来源】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且为投资者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代持。

1、备案须知明确了私募基金穿透核查投资者的标准,投资者为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投资者相关事项当前备案反馈较多。投资者为机构(非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建议提前准备的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投资款的出资能力证明等;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建议提前准备合格投资者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流水、银行存款证明、账户明细等。

这里有一条备案反馈:“补充意见:请上传所有90后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由此可以看出,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认定是协会比较关注的。

私募基金财务顾问费篇五

备案须知:(四)【托管要求】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备案须知明确了对契约型基金的托管要求,虽然备案须知留有余地给出了一定的豁免条件,但从实操角度来看可实现度不高。

提示:

1、备案须知规定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间接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必须托管,【2018年12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特殊目的载体: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某只基金的设立或投资目的,出资或派遣员工专门设立的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载体。

2、有限合伙基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托管的,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伙型基金不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若有限合伙基金不托管,其仍需签署募集账户监管协议,否则备案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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