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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乡镇农业工作计划 农业科协工作计划(实用8篇)

时间:2023-09-21 02:45:34 作者:文轩 最新乡镇农业工作计划 农业科协工作计划(实用8篇)

计划是一种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有条理的行动方案。计划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乡镇农业工作计划篇一

2018年上半年区科协紧紧围绕区委的决策部署和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全国科普示范区”为抓手、举全会之力、勤奋工作,各项工作按预定计划完成任务。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中,我区有两个单位获得全国先进单位,获得上级奖补资金20万元;在青少年创新大赛中,我区获得自治区二等奖两3项、三等奖17项的好成绩。

(一)开展送温暖送慰问活动

我会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春节和重阳节,分别走访慰问了挂点社区困难户、困难党员和单位退休老干部、单位困难党员,送上慰问金合计3000元,为他们筹备暧冬。在“送温暖”的同时,我会更加注重“送精神食粮”,为部份在创业过程中失败的困难群众及下岗工人送上寒冬的温暖慰问,耐心与他们交谈,了解他们目前的困难情况,宣传了最近出台的与其切身利益关系较大的政策、法规,并为贫困户提供了急切需要的致富信息和实用技术书籍,鼓励他们重新振作起来,尽快走上致富的道路。

(二)深化群团改革工作。2017年12月25日,_港北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北区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健全完善全区科协组织建设。一是企业科协组织建设。2018年1月15日成立了贵港市鸿丰米业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协会;二是积极推进农技协建设。2018年4月28日成立了贵港市港北区雨生现代农业种植协会。

(三)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活动。

1、加强青少年科普宣传。一是开展科普进校园活动3次,向青少年宣传食品安全、节约粮食和开展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等安全事故知识科普宣传,发放5000份宣传资料;二是在全区开展“快乐科普校园行”活动和“流动科技馆”活动;全区各中小学生20000多人次参观流动科技馆活动,同学们通过亲身的自我操作,自我感受,启发了他们学会用科学精神去思考、用科学知识去分析、用科学方法去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培养了学生的科技兴趣,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强化学生的创新精神。

我区获得我区获得自治区二等奖两3项、三等奖17项的好成绩,

获奖数量占了贵港的绝大部分。

乡镇农业工作计划篇二

组织开展第三次农业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为:一是所有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二是所有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三是所有农业经营单位;四是所有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普查的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从20xx年开始筹备,到20xx年结束,大约需要3年左右时间。普查的时点标准是20xx年12月31日,时期标准是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普查准备阶段。国家要求农业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20xx年四季度以前完成。主要工作包括:拟定工作规划、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方案、布置普查任务、培训普查人员、开展宣传动员。

第三阶段是数据质量抽查和数据处理阶段。从现场调查结束到20xx年12月底基本完成。主要工作是:开展数据质量抽查、普查数据的审核汇总、数据质量评估、数据的分析、主要数据的发布和普查资料的编印。

第四阶段是工作总结及资料开发阶段。从数据处理结束后到20xx年12月底基本完成、主要工作是:做好普查总结和表彰、普查资料的深度开发、普查成果的发布、农村统计调查基础信息系统的建立、普查文件汇编和归档。

乡镇农业工作计划篇三

一、

2、培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不断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全镇涌现76户种粮大户、1户葡萄种植专业户、1户蔬菜种植专业户、25户吊瓜专业种植户等,上半年共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技术培训150人次,发放技术资料1000多份。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前提下,积极引导特色农业的发展,不断提升农业综合效益。

3、茶叶生产稳步推进,上半年朱家村、童子山村新增茶园面积400亩。

4、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共完成早、中稻投保面积50200亩,玉米投保面积3260亩,并引导茶叶种植大户和合作社积极开展茶叶特色农业保险,共完成茶叶特色保险投保2500亩。

5、开展耕地保护试点工作:共种植绿肥1500亩,有效地增加了土壤有机质含量;施用石灰800亩,用于耕地酸化改良。

6、强化技术服务,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全镇共设立50户科技示范户,由专门的指导员进行新技术应用指导,促进科技成果的实际运用,真正转换为生产力,同时对种粮大户进行了全程技术服务。

二、

1、继续搞好技术服务,确保丰产丰收。

2、科学、及时、按程序做好农业保险的报灾、勘灾、定损、理赔工作,做到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种粮农户利益得到保障。

4、扩大绿肥种植和土壤酸化改良面积,下半年力争完成绿肥播种20xx亩以上,施用石灰1000亩以上。同时开展地力跟踪调查工作,跟踪20个点的施肥情况和土壤肥力变化情况,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壤地力提升方案提供依据。

5、积极发展冬季农业,大力推广“稻-油”高产高效农业模式,力争在资江沿线一季稻种植区建立20xx亩以上“稻-油”高产高效示范片。

乡镇农业工作计划篇四

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15〕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5〕5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16〕2号)和《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青府发〔2016〕11号)要求,为做好红阳街道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特制定红阳街道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方案。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在红阳街道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

(二)普查行业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内容。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二)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间为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资料。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各村(社区)、街道各部门要按照“街道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村(社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红阳街道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一)成立普查机构。成立青白江区红阳街道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红阳街道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农业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社管中心,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村(社区)也要成立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农业普查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党政办。负责辖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好宣传报道工作。负责落实对街道各有关部门和村(社区)农业普查有关工作事项的督查督办。

2.社管中心。负责协调辖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有关农、林、牧、渔业调查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林业管理基层机构参与普查工作;负责提供乡镇(街道)涉农方面相关数据;负责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数。

3.社计办。负责提供行政区划(乡镇类型、乡级属性),村(居)民小组数量,涉农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数、床位数、收养人数,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等数据和资料。

4.经发办。负责落实辖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经费;负责提供街道、村(社区)公共收入、公共支出、资产总额、债务总额等数据;负责统计业务工作,负责辖区涉农企业、机构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相关事项。

5.拆迁办。负责协调农业用地调查工作;负责提供街道耕地面积相关数据;负责协助区统计局对普查所需电子地图和地理信息技术方面提供支持。

6.群工办。负责协调做好辖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农村广播宣传工作;提供街道图书馆、文化站、广播站数量和农村农业旅游方面相关数据。

(三)组建普查队伍。各村(社区)要及时组建普查队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村(社区)干部中抽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从有关单位商调或从社会聘用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保证抽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确保普查队伍稳定和普查工作顺利进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由各村(社区)负责。普查员要求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手持终端采集设备,准确理解调查内容,正确填报调查表;普查指导员要熟悉当地情况,能够协助普查员顺利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调查,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数据。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农业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保障普查经费。对拨付的普查经费,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管好用好普查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各村(社区)要据实足额发放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劳动报酬,不能因报酬不落实而影响普查工作开展和数据质量。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采取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大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及时曝光违法违纪案件,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签订农业普查目标责任书,整合部门力量,加强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高质量完成农业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五)用好技术手段。要充分利用国家卫星资源,准确测量辖区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情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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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业工作计划篇五

为认真贯彻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大组织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力度,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实现农业率先突破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新农村建设为指针,着眼于建立和完善面向农民特别是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的科普服务长效机制,着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生产技能水平和依靠科技致富的能力,让科普服务持续惠及广大农民,为加快构建和谐汉中做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通过抓重点、抓示范,每年在全市创建、评比、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有较强区域示范作用的、辐射性强并得到农民群众广泛认可和好评的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等先进集体和个人,并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参加中、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申报。

(二)以评比、表彰先进典型为载体,带动科技培训、“一站一栏一员”建设、一村一品“双百包联”活动、科普宣传、农职评等工作的深化发展,奠定良好的农村科普推广工作基础。

(三)在推荐、评比过程中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广泛宣传,以点带面,切实发挥榜样示范的作用,引导引导广大农民提高学科技、用科技的热情,养成自觉学习和应用科技知识的良好习惯;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意识和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发展生产、保护环境、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

(四)积极探索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有效机制,开拓创新农村科普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满足农民群众需要的科普工作新体系。

二、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范围:经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在农村科普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下(含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遵纪守法、管理规范;

2.获得县级(及其以上)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5.致力于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推荐范围:建立在农村、直接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以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服务等方式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致力于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场所。

推荐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

2.获得县级(及其以上)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一定规模,种植业在100亩以上,养殖业经常存栏100头或家禽3000只以上,加工业的年总产值在150万元以上。科技创新水平较高,经济效益前景较好,示范辐射带动面大,应用良种良法在县域内处领先水平。

4.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科普设备,定期更新科普内容。常年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开展活动的时间100天以上、受益群众1000人次以上,推广的实用技术形成产业化优势,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三)农村科普带头人

推荐范围:长期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科普志愿者。

推荐条件:

2.获得县级(及其以上)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依靠科技增收明显,年纯收入5万元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农村科普事业,能主动为周围群众提供良种良法等技术服务,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带领群众依靠科技共同致富。

4.在农村开展科普工作连续1年以上。在组织开展农村科普工作和依靠科技带领农民致富,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三、组织实施

乡镇农业工作计划篇六

国家定于20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佳木斯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入户登记工作将于11月20日正式入户登记。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我市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政策、促进我市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佳木斯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佳木斯市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普查的标准时点为年12月31日。

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市成立了佳木斯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各部门将按照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于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级普查机构将充分发挥县(市)、乡(镇)政府(社区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地方有关部门将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中,佳木斯市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加强宣传引导,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乡镇农业工作计划篇七

各单位、社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3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15〕5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达市府发〔2015〕39号)、通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通区府发[]2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委农业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意义

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我委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村新变化,对科学制定“三农”新政策,促进农业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实现“加快建设新通川,率先全面达小康”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文件精神,本次农业普查对象:辖区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它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管委会。

普查范围:莲花湖管委会境内所有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内容: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

四、普查的组织实施

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管委会专门成立镇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我委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各社区、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委会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社区要设立相应的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管委会农普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重要性。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村改革与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三农”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对详实、全面、准确的统计数据提出更加迫切的需求。同时,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艰巨性,与其他普查相比,农业普查对象范围广、指标繁杂、调查成本高;农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调查配合度较低,普查取得真实数据难度更大。因此,各社区及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纳入本社区、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确保普查工作取得成效。

(二)坚持依法普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在普查期间,管委会普查办将组织实施辖区执法检查活动,受理普查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案件。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普查数据质量。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制度,普查取得农户和单位资料,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

(三)运用现代技术。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准确测量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四)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管委会宣传部门提供情况。要通过社区公示栏、广播、宣传标语、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大力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乡镇农业工作计划篇八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农业普查每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章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十二条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第十四条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十五条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

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二十一条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

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

第二十二条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农业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五条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

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七条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加载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普查人员实行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

普查人员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农业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地方普查办公室发布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三条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四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条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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