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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法课后答案(模板10篇)

时间:2023-09-23 16:37:14 作者:笔舞 2023年合同法课后答案(模板10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合同法课后答案篇一

在高中学习合同法律,是出于对法律知识的热爱和对法律职业的向往。因为合法合理的合同是保障社会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而学习合同法律,不仅能够了解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形成规则,还能够锻炼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有利于将来的职业发展。

第二段:理解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律有着严谨的法律逻辑和独特的法律约束力。我们学习的第一步就是要理解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则,如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等。其中最重要的是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现实生活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合同的成立既要讲究合法性,更需要讲究公平性,维护良好的合同自由意识和自发性,才能让双方达成真正满意的合同协议。

第三段:学习实例分析的重要性

合同法律的学习不仅要理论联系实际,还要注意注重实际案例的分析学习。这是我在学习过程中深感到的一点。只有把所学的规则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才能更加明确和清晰地了解合同标的、当事人、效力及终止等各方面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我不仅能够学会一些实用的法律技巧和方法,更能够直观感受到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实际运用。

第四段:学习合同的契约精神

学习合同法律,有着深刻的契约精神。契约精神是一种法律上的道德标准和文化观念,它要求当事人必须真实、明确、自愿地达成合同协议,并尽到约定的义务。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也体会到契约精神的应用。比如,当我们购买商品或签订其他协议时,尽管我们处于弱势位置,但也要勇敢地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符合合法合理的合同标准,打造良好的商业道德观念并激励社会道德进步。

第五段:关于小结

学习合同法律,是一种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和对实际生活需要的积极响应。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能够培养法律素养和法律职业素质,更能够改变自身的思维习惯和生活方式。同时,还能够助力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并推进社会道德的发展进步。今后,我相信,在学习中逐步提升自己对合同法律的认知和理解,更进一步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双重发展。

合同法课后答案篇二

乙方(受聘方):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一)、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协助公司起草、制订、完善以下相关规章制度

(1)公司员工手册

(2)公司考勤制度

(3)公司休息休假制度

(4)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6、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甲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

案代理事务;

(三)、甲方出资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四)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利用自身专业技能,努力使甲方利益最大化;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在本单位设法务部,并指派法务部工作人员配合甲方律师工作;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过错认定以律师执业规范为依据)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法律顾问费用及支付时间

1、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7项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2、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专案代理(诉讼与仲裁)收费:

在顾问期限内,乙方免费为甲方代理件________万以下(含________万)标的或无标的的诉讼或仲裁案件,但甲方应按________元/件向乙方支付基本办案费用。

除此之外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乙方收取的律师费须按顾问单位标准给予优惠,具体标准为:每件案件收取基本办案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并根据争议金额不同按照以下比例收取律师费:

(3)争议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以上,收取比例为________%。

有些特殊案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方式。

3、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项目收费:

对于甲方出资登记的企业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甲方企业并购、收购、对外投资等项目以及出差办案,甲方需要乙方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

4、以上费用不包括差旅费、调查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办案支出费用,此类费用由甲方与乙方据实结算后向乙方支付;以上费用也不包括诉讼费或仲裁费,诉讼费或仲裁费根据法律规定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5、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评估、咨询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至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延续进行的或者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之义务的,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条件继续有效。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正文或者封面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及时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附则

1、如甲方对乙方指派律师服务质量不满意,可申请调换;

2、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作为本合同补充内容;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唐齐斌律师持有一份;

4、本合同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公章)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法课后答案篇三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的规定。

发包人在工程建设完成后,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工程决算,支付价款,在向承包人支付价款后接受工程。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当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发包人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拨款通知送经办银行支付工程款,并将副本送承包人。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将竣工的工程交付发包人,发包人应当接收该工程。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从90年代初到现在,随着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出现了大幅度增加的势头。

不少地区的工程款拖欠数额庞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无期限,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了建设企业的发展,也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制约了投资效益的提高。

为了确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障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承包人按照本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如果在该期限内,发包人已经支付了价款,承包人只能要求发包人承担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赔偿其他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能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以优先受偿。

2.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发包人对工程折价的,应当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把该工程的所有权由发包人转移给承包人,从而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得以实现。

承包人因与发包人达不成折价协议而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该工程予以拍卖。

承包人不得委托拍卖公司或者自行将工程予以拍卖。

3.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还不足以清偿承包人价款债权额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4.根据本条规定,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

如该工程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将该工程折价。

如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也不宜折价或者拍卖。

在房地产建筑工程领域,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订了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将严重损害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利益,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年12月8日,最高院做出了《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是否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明确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属建筑工程,也有优先受偿权。

如何正确理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驶条件。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和付款期限履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不以数额确定为前提,承包人在工程价款结算诉讼中,同时请求行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2、16、20、22条规定的原则或是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所承建的某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受偿权成立时间应当以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债权成立时间为准。

其次,承包人对发包人进行了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工程价款。

在司法实践中,为减少争议,催告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理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的合同,且专用条款中对通用条款没有修改或者补充的,合理期限应当确定为56条。

同时,行驶优先受偿权不应以工程竣工为前提。

承包人对未完工的建设工程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依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没有竣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行驶优先权的期限从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从而肯定了没有竣工的工程也具有优先受偿权;我国物权法、担保法中均规定了尚没有完工的建设工程可以设定抵押,成为抵押权的'客体,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抵押权,不言而喻。

未完成的工程中包含劳动者的工资,最高院民一庭也认为合同法286条没有明确承包人享有的优先权的先决条件是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并经验收竣工,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包人对于未完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再次,建设工程的性质应当事宜折价、拍卖。

不宜折价、拍卖应理解为法律禁止流通物。

如公有物,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物及军事设施;公用物,如道路、桥梁、机场、港口、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等。

在司法实践中,应尊重建设工程价款同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如验收不合格或经补救措施,仍然无法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视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履行工程价款债务的条件不成就。

另在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如已经完成的工程不合格,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是否负有债务尚不确定,不具有行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条件。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1、合同法286条的规定,优先受偿的主体仅限于承包人,建设工程的范围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对于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的工程承包人无优先权。

同时,对于合法分包人、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实际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也不具有优先权。

因为合法分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无直接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发包人无直接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但发包人直接定了专业分包合同的除外。

如果工程欠款债权事实清楚,合法分包人可依据《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主张代位权,行驶权利。

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实际是一种担保物权,不是债权。

实际施工人可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2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无须行驶代位权。

2、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具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自然,装修工程属于建筑物建造活动中的一道工序,属建筑工程的范围。

根据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做出了《关于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权的复函》。

该复函规定:可适用合同法286条的规定享有优先权,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劝人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也就是说发包人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可以行使优先权,在发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相分离的情况下,应担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担保,才能行使优先权。

对于建筑物交付所有权人或占有人使用后,是否可以行使优先权,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该装饰相对于建筑物的价值非常微小,可通过合同关系实现债权,不享有工程优先受偿权。

3、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二条的解释本意,工程款的结算不宜合同是否有效为依据,应当以是否合格为依据。

因为根据立法本意建设工程过程中劳动、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产品中去。

最高院(20**)法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也认为:即使施工合同无效,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该工程性质也不会改变成补偿款。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客体。

该客体当然是建筑工程。

但不包括建筑工程所占用的建设用地,在司法实践中,房地一体处分原则,但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主体仅包括建筑物的价值部分。

另外由于装饰装修工程由于具有优先受偿权,建筑物价值不应包括在装饰装修工程范围内。

在司法实践中委托代建很常见,及工程所有权人同发包人不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具有优先权,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

既然该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保护承包人劳动力价值及物化到工程款中去的原材料,因此在此情况下,承包人仍然具有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除非建筑工程所有权人愿意代为清偿工程价款债权。

需要指出的是商品房住宅工程优先受偿不能对抗交付购买购房款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购房者。

四、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内容。

优先受偿权内容,合同法286条规定为工程价款,依据原建设部1999年1月5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组成。

但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回复》第3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根据该解释,利润被排除在之外,因发包人违约造成停工、窝工等损失也排除在优先受偿之外。

但有些法院判决认为该违约损失系直接费用范围,应优先受偿。

同时拖欠工程价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应是直接费用,属优先受偿保护的范围。

合同法课后答案篇四

合同法第54条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合同法第54条法规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与合同法第54条相关的合同法条文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54条解读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仍具有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并对合同变更和撤销权作出条件限制,只有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两种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并规定了不允许撤销的例外。合同法55条与第54条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补充说明了合同撤销权消失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解释】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

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

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具体地说,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审查集体合同呢?参照《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的内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

(1)报送集体合同的`时间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

(2)审查机关。“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三条)

(3)审查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第四十四条)(4)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四)做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第四十五条)

(5)当事人应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异议。“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四十六条)

(6)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四十七条)

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订立、生效后,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除集体合同有特别规定外,集体合同的全部内容适用于企业内部全体职工。

即在一个企业内部,只要工会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工会就代表了全体职工,而不只是代表工会会员,对于非工会会员也适用。对集体合同生效后被企业录用的职工而言,集体合同也是适用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集体合同生效后则不因企业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影响其效力。

而且,对于存在下条所述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的情况下,同一区域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区域性集体合同,同一行业的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平等履行行业性集体合同,而不局限于约束协商谈判、签订该项集体合同的双方代表。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体现出集体合同对人效力的普遍性。

合同法课后答案篇五

第一段:引言(总起)

微课堂合同法是一门在法学院学习的课程,我通过参加微课堂的学习,深感合同法的重要性和实用价值。在这门课程中,我不仅对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等方面获得了一些宝贵经验。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和思考,谈谈我对微课堂合同法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

学习合同法的第一步就是了解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通过微课堂的学习,我明白了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自愿达成的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和合同的内容。在学习中,我们还学习了不同类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这些知识为我今后在实践中处理合同问题提供了基础。

第三段:合同的履行和违约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环节。在微课堂中,我们通过讲解案例和分析典型问题,深入了解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对于维护合同畅通和信用秩序至关重要,任何一方不能随意违约。而一旦合同被违约,依据合同法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通过学习,我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及违约的后果,从而更加注重合同的履行和严格执行。

第四段: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合同纠纷。微课堂合同法的学习也涉及了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我们学习了诉讼解决和非诉讼解决两种常见的方式。诉讼解决是通过法院审理来解决合同纠纷,而非诉讼解决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通过学习,我意识到在实践中,尽量采用非诉讼解决的方式,能够更快速、经济、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各方的利益。同时,我也明白了维权的重要性,要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合同法的应用和思考

微课堂合同法的学习给我带来了很多思考。我认识到合同法不仅仅是一门理论课程,更是联系实际的应用课程。合同法的学习帮助我更好地理解合同的本质和作用,更重要的是,通过学习案例和分析问题,我能够将所学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解决具体的合同问题。同时,我也明白了合同法不仅仅是理解和记忆知识点,更要善于分析和判断,为我今后处理合同问题提供了基础。

总结:通过微课堂合同法的学习,我对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履行和违约、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今后的实践中,我将运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更好地处理合同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合同法作为法学中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合同法课后答案篇六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规定。

我国原来的法律并没有对租赁期限的最高限制做出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时间过长,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受合同约束的状况长期不能改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针对此情况,《合同法》做出了本条的规定。

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

应当说租赁期太长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当事人要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来确定确定租赁期限长短。

一般而言,动产租赁的租赁期限是比较短的.。

例如,租赁汽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汽车的使用寿命是十年,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约定一个租赁期超过十年的租赁合同。

不动产租赁的期限则比较长。

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作出限制。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逾三十年者,在经三十年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得在遵照法定期限的情形下,为预告终止契约的通知。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租赁不得超过三十年,如果约定期间超过三十年或者永久的,则将被减至三十年。

《日本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契约的存续期间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所订租赁契约比这个期间长的,要缩短为二十年。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缩短为二十年。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最高期限进行限制是必要的。

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以延长租赁的期限,所以二十年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最高限。

在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采取两个办法:一是约定更新。

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一个租赁合同,如果需要较长的租期,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订一个租期为二十年的合同……二是法定更新。

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

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即双方当事人又形成了一个不定期租赁的关系。

合同法课后答案篇七

近期,我参与了一次关于合同法的微课堂学习。通过这次学习,我对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运用合同法进行有效的交易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总结微课堂合同法学习的收获,并展望如何将所学应用于实际生活。

首先,合同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课程。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基础,它贯穿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学习合同法不仅可以增强我们的法制观念,还可以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通过微课堂学习,我了解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素,以及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内容。这些知识为我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让我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权益的保护和义务的履行。

其次,微课堂学习的有效性使得我能够更好地掌握合同法的知识。与传统的课堂教学相比,微课堂的学习方式更加灵活自主。我可以自行安排学习的时间和地点,并且可以反复观看学习视频,加深对于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此外,微课堂还提供了与其他同学交流讨论的机会,使得我能够从其他人的观点和思考中获得更多的启发。这种互动的学习方式让我能够更好地吸收和应用所学知识。

再次,微课堂合同法学习的实践案例让我能够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情境中。合同法的学习不仅仅是理论知识的积累,更重要的是将这些知识应用于实际情境中,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在微课堂中,我们分析了一些实际案例,学习了如何正确地解读合同条款,如何处理合同纠纷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些实践案例的分析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合同法的实际运用,并将这些知识应用到自己的日常生活中去。

此外,在微课堂学习的过程中,我也意识到了合同法的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合同法的规定虽然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但它并不能完全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特别是在一些复杂的经济交易及合作项目中,合同的履行和纠纷解决仍然存在困难。因此,不仅需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还需要加强对于合同条款的谨慎解读和约定。同时,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和解决渠道也是十分重要的。

最后,我将在日常生活中应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注重合同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无论是与他人进行合作,还是购买商品和服务,我都将会更加谨慎地处理和签订合同。同时,如果遇到合同纠纷,我也将第一时间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微课堂合同法学习让我增加了对合同法的理解和认识,并培养了我在日常生活中运用合同法的能力。通过微课堂的学习,我掌握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素,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我相信,在未来的生活和工作中,这些知识和能力将给我带来更多的便利和保障。

合同法课后答案篇八

法条原文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本条规定的解除合向的条件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

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本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由于通过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因预期违约

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因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1)、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迟延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2)、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时, 债务人迟延履行、不需经催告债权人即可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此一项规定了两种情形。

前半句规定的是定期债务。

所谓定期债务,是指合同的履行期限对于债权人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如果债务人不在某一特定时间履行,将会使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毫无意义,从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在此情形,债权人无须催告即可解除合同。

后半句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如果达到了使对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尽管法律在该处没有明确规定解除权,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此限规定取得解除权。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

除了上述四种法定解除情形,本法还规定了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

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末恢复履行能力,也末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0**年7月份,宁波海运公司将13000dwt(ccs)远洋成品油兼化学品船船体分段建造及合拢工程发包给郑志清。

随后,郑志清雇佣了杨景明等20多个工人进行施工。

20**年11月15日,船舶下水,郑志清与杨景明结算,双方确认郑志清尚欠杨景明工资15,725元。

20**年12月15日,宁波海运公司与郑志清结算,双方确认宁波海运公司尚欠郑志清工程款389,700元。

因催讨工资未果,杨景明以郑志清、宁波海运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其工资15,725元。

本案中,围绕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下称九十四条)判决被告宁波海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形成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宁波海运公司将船舶工程发包给被告郑志清,再由被告郑志清雇佣工人施工,转嫁其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应与被告郑志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九十四条中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上具有特殊含义,指的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其必须具备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等内在要素。

本案中,原告等20几个工人提供劳动的对象为被告郑志清,与被告宁波海运公司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是九十四条所指的“劳动者”。

由于两被告没有招收劳动者,因此本案不应适用第九十四条,原告关于判令被告宁波海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第三种观点认为,第九十四条前半句中的“个人承包经营”即个人承包经营者,因此,适用第九十四条的前提之一是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

本案中,作为个人承包经营者,被告郑志清雇佣原告等20几个工人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任何一条规定,因此,不宜适用第九十四条,原告关于判令被告宁波海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笔者赞同上述第一种观点。

理由如下:

(一)将第九十四条中的“劳动者”理解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可见,并非所有的劳动者均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只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是《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据此,笔者认为,“劳动者”不应解读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而应理解为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因此,本案原告属于第九十四条中“劳动者”,上述第二种观点不能成立。

(二)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中的“个人承包经营”应作字面解释,解读为一种行为、一个期间,而不应理解为个人承包经营者。

《劳动合同法》对招用劳动者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性条款,如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等等。

但所有这些条款的表述都只是针对用人单位。

而作为自然人的个人承包经营者,依法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本就无须遵守这些强制性条款,更谈不上违反了。

因此,如果“个人承包经营”等同于个人承包经营者,那么“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的表述就明显自相矛盾了。

因此,笔者认为,理解“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一句时,应尊重其原本的表述,将个人承包经营解读为行为而非主体,状语而非主语,即: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发包的组织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

本案中,原告提供劳动的对象实质上是被告宁波海运公司,被告宁波海运公司是真正的、实际的用工主体,自20**年7月用工之日其即与原告建立了劳动关系。

然而,从20**年7月用工至2008年11月船舶下水,被告宁波海运公司始终未与原告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应承担与被告郑志清连带支付原告工资的责任。

因此,上述关于本案的第二种处理观点不能成立,第一种观点值得肯定。

综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应解读为: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发包的组织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适用该条的要件有三:一是存在个人承包经营行为,即组织将业务发包给个人;二是个人承包经营期间发包的组织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三是上述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

合同法课后答案篇九

在当今社会中,合同法律是商业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因此,了解和应用合同法律规则是商业成功的关键。学习合同法律是培养商业管理和法律意识的重要步骤,能够使企业管理者们更好地使用和执行合同法律条款,管理客户和供应商关系以及避免法律风险。在我个人的学习过程中,我不仅了解了合同法律的相关知识,而且也通过实践案例加深了自己的理解,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第二段:学习合同法律的方法和技巧

学习合同法律需要兼顾理论知识和实践案例,具体方法包括思考、写作和解释实际案例。与此同时,对于合同文本的阅读和理解也是至关重要的。在我个人学习的过程中,我专注于读完所有基础知识和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注重思考实际案例和问题。掌握最新法律变化和相关判例也是成功的关键,因为法律始终是在不断变化的。

第三段:合同法律知识的应用和实践

学会理解和应用合同法律知识后,就可以应用于实践中,从而消除潜在的商业法律风险。我曾经参与过多个有关合同法律的争议解决案例,并且成功解决其中的一部分。在实践中,我们需要熟练运用法律条款和信息,与所涉及的各方进行交流,寻求满意的解决方案,同时确保执行上的合法性和正确性。我们还要时刻牢记,仅当我们遵循合同法律条款和店比制度时,我们才能获得真正的商业成功。

第四段:合同风险和风险管理

在合同法律实践中,风险管理至关重要。我们需要注意每个合同中的潜在风险,以及如何避免或最小化这些风险。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各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变化,并通过相应的解释和修改来保护我们的权益。对于一些特别复杂的合同条款,在细节上保持警惕也是非常实用的,一旦遇到纠纷或疑问,需要及时寻求合适的专业帮助。

第五段:结论

总之,在学习合同法律方面,我们需要掌握可靠而实用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注重实践应用和经验积累。同时,我们还需要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依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风险。合同法律的学习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进行商业管理,还能使我们成为一个更负责任的企业家,涵盖管理和法律的更广泛的视野,并得到商业成功和法律上的自身保护。

合同法课后答案篇十

学合同法律是非常必要的,尤其在当今商业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和交易无时无刻不在进行。而合同则是商业交易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在学习合同法律过程中,我深感到合同法律的重要性,同时也受益匪浅。在此分享我对学习合同法律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律的核心是合同,它是一种双方都同意并在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而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公平、诚实信用、平等等。这些基本原则体现在每个合同条款之中,确保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商业合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在学习合同法律时,我们需要时刻把这些基本原则融入到实际操作中,以确保自己及交易对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第三段:合同的要素

学习合同法律时,我们需要了解合同的要素。这些要素包括商品或服务、价格、数量、质量、时间、地点等,这些要素是构成合同的基础,必须准确明确地写在合同中,以免引发纠纷。特别是在商品交易等具备一定风险的交易中,我们必须重视各要素的准确描述。

第四段:合同中的风险防范条款

在合同中,风险防范条款是非常重要的。通常会包括有关商品、服务的售后保障、延期付款、质量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学习合同法律时,我们需要了解常见的风险防范条款,并灵活运用,以减小合同执行风险。

第五段:诚实守信的重要性

诚实守信是合同法律执行的基础。无论是交易对方还是承诺方,都需要对自己的承诺坚守不变。任何欺诈行为或者失信行为都会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甚至导致合同失去效力。在学习合同法律时,我们必须时刻牢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从自身做起,要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合同履行信用。

结论:总体来说,学习合同法律需要不断实践和总结,只有深入了解合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实际应用,才能更好地保护交易双方和商业环境的稳定性。希望大家在学习合同法律时,能够把握好合同法律的理论和实际应用,让自己成为一个合同法律的精通者,为商业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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