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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厂工伤事故心得体会(汇总16篇)

时间:2023-10-20 16:14:04 作者:念青松 最新工厂工伤事故心得体会(汇总16篇)

教学反思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实现课堂教学目标。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推荐几篇写作优秀的军训心得,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和启发。

军人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军人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和风险。有时候,虽然进行了周密的准备和相应的防护措施,但仍然难以避免不可预料的工伤事故的发生。在此,笔者将分享自己亲身经历的一次军人工伤事故,以及在此过程中获得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我的亲身经历。

在某次军营训练中,我受命负责试射新型火箭炮。由于火箭炮的结构和操作不同于传统的武器装备,我需要通过阅读资料、参加培训等多种方式获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实际操作时,我仔细、认真地按照流程进行,但由于一时的疏忽,火箭炮发射时出现了故障,导致我左手受伤。这一次意外让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工伤事故的严重性以及我们作为军人在任务中所面临的风险。

第三段:心得体会一:严谨的态度。

在面对高风险任务时,我们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娴熟的操作技能。作为军人,我们不能掉以轻心,任何一丝疏忽都可能造成巨大的后果。在我的工伤事故中,繁琐的操作程序和烦人的细节看似无关紧要,但却是保证任务安全顺利完成的基础。因此,我们需要保持严谨的态度,时刻保持专注和警惕,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以避免因为马虎而造成工伤事故。

第四段:心得体会二:相互配合与团队协作。

军队是一个团队合作的集体,越是在危险的环境中,越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和团队协作。每个人的任何一丝疏忽,都可能对整个团队的安全和成功造成影响。在我的工伤事故中,我将问题的发生归咎于自己的疏忽,但更深层次地体会到了团队合作和配合的重要性。只有整个团队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才能确保在高风险任务中,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无缝对接,为任务的完成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段:心得体会三:安全意识与培训教育。

保障军人的安全是军队的首要任务。只有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军人的安全意识,才能有效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在我的工伤事故中,虽然发生了一次意外,但事后我认识到,如果我对新型火箭炮的结构和操作有更深入的了解,或许能够避免这次事故的发生。因此,军队应该加强对军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任务和装备的理解,增强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识,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结语。

军人工伤事故的发生常常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和负担,严重时还可能影响到整个部队的战斗力。通过这次工伤事故,我深刻认识到了安全意识、团队合作和严谨态度的重要性。军人们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整体的战斗力和安全保障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军人的安全,保证任务的安全顺利完成。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爱是我们共同的期盼,平安是我们共同的心愿,安全则是平安与幸福的源泉翻开我们的安全警示录。

通过本次安全教育的学习,体会如下:

1、事故充分暴露出来的问题是:“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违行为就是野蛮行为,不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只图省事、快当、存绕幸心理,怕麻烦,这就是事故发生的必然。

2、作业人员严重的违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沟通不及时,这也是事故发生的必然。

3、制度的缺失,管理的缺位。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执行力差,平时对设备管理又不到位消缺又不及时,判断缺陷又不准确,日常巡检工作又不认真,致使存在不安全的因素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4、风险管理流于形式,有章不循,有规不遵,工作浮躁,作业人员现场操作不按要求执行,危险点控制措施虚设。

5、在工作中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落实,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安全学习流于形式。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和反事故演练,对设备进行全过程管理,认真学习事故通报,努力提高我们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做到安全无小事,筑牢防线,长抓不懈,警钟长鸣,为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做实,作出新的成效。

安全生产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的管理在于人的管理,抓住“人”这个能动因素,一切工作都要围绕人来开展,这样在安全生产中才会有成绩。正确、恰当的管理好人,才能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只有相信人是安全生产中最积极的因素,多一点人性化的管理,企业才会立于不败之地,我们要万事人为先。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通过事故案例的分析和点评,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事故虽然都有各自的不同特点,但共性问题比较突出,这都是我们应该接受的教训和引以为戒的地方。

具体表现在: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落不到实处。

管理干部工作作风飘浮华而不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现场生产管理脱节,班前会质量差,安排工作空洞,对工作面出现的问题泛泛而谈,没有针对工作面隐患采取有力的措施。

责任心差,导致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处理没有积极采取主要干部跟班指导处理的方法,没有及时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调整生产部署和处理措施。

二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涣散,劳动组织不合理。

随着生产推进,各种安全生产隐患会不断地出现,这就要求现场管理干部根据生产进程,及时调整生产布置和劳动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但是实际工作中,指挥生产的管理干部只注重生产进度,对出现的隐患认识不足,巡查不到位,重大隐患处理没有盯在现场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有放任自流的现象。

三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责任心不强。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就是要监督生产过程管理,落实执行“三大规程”,规范职工操作,监督管理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及时发现隐患,督促现场整改,消除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

以上事故中安全员对出现的各类问题视而不见,没有及时纠正错误的行为,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失去了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

四是技术管理存在漏洞。

《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是根据不同的工作地点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水平,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制定的技术规定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它具有时效性、针对性、指导性和规范性。

从事故我们发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满足以上规定,针对性较差,有随意性,技术审批程序不严密,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五是管理干部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有重生产轻安全思想。

新工作面在没有经过全面验收,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且得到处理,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就盲目组织投入生产,为生产埋下了事故根源,致使随着生产进程隐患不断发展,最后导致事故发生。

六是职工安全意识差、技术素质低。

职工没有牢固树立“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自保互保”意识不强,生产操作过程不规范,没有严格执行“三大规程”。

生产过程随意性较强,屡屡发生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往往把自己置于危险的工作环境而不知,识险辩险能力低下,当事故发生时茫然无措。

如果能在日常的生产管理中,严格要求,使大家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工作行为,悲剧也就不会发生。

这一起起的事故,损失是惨重的,教训是深刻的。

认真落实党和国家以及集团公司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政策。

在生产管理中按照“五落实”原则,狠抓现场管理,坚持“六不生产”原则,推行“安全班评估”、“三员联锁安全验收确认制”以及“手指口述”和“六预”的工作方法,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狠反“三违”,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细化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加强职工“十种常规安全行为养成”,落实职工“十项权利”,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防患于未然。

大力发展安全文化,全面推进局颁“安全文化手册”的宣灌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使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再上新台阶不断努力。

今天是3月28日,余家岭煤矿事故再次引起了我们的 反思,作为煤矿工作人员,面对每起事故心情都非常沉痛!每一起事故给了我们沉痛的教训和慎重的警示,充分证明我 们的.安全工作还没有做到位。

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管理和监督,要 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 这样不安全因素很难成长。

这是多大的折 磨?这是多大的痛苦,他自责,他懊悔!在这里,面对为我 们的生命和安全时时牵肠揪心的领导、同事、家人,我不能 断然做出否定的回答,因为之所以会出现疏漏,发生事故,是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没有做到位,也是没有将“安全”二字 时刻放在心中,生命无疑是宝贵的,血的教训是惨痛的。

作 为一名普通的职工,我们在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

将 “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生产意识根植于我们的头脑,以严 格的要求,严谨的态度,高度的责任感,来体现人身的价值, 保证人身的安全,实现公司的发展。

平时对设备巡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设备隐 患,造成了事故的扩大,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应该避免 的没有避免,这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一生的遗憾,还对企业造 成一定的损失。

现在,请大家查查自己,看看身边的人吧,

不被别人伤害,不让别人受到伤害”。

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 生产任务而努力。

经过这次反思活动,我意识到了我的责任所在,我会把 每一起事故作为警钟, 努力排除安全隐患, 尽我最大的努力, 把安全事故降到最低。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前几天天,公司组织观看了安全事故录像。录像中发生的各种工伤,设备事故,交通事故,不外乎是以下内容,某人安全意识淡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某某安全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某某单位安全管理不严,尤其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等等。 安全是一种文明。文明相对于野蛮,不文明的行为也可视为野蛮的行为。“三违”行为就是野蛮的行为。

安全是一种挑战。每一次重大事故都会促使人反省自身行为,总结教训,研究对策,发明新技术,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也许事故永远不会杜绝,于是挑战永远存在,人的奋斗永远不会停止。事故是对人类能力的考验,人类应当经受得住这种考验。 安全是一笔财富。我们讲安全,就是要提高人的生存价值,就是在积累财富。 安全是权利也是义务。在生活和工作中,享受安全与健康的保障,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生命的基本需求,就像吃饭穿衣一样,甚至有时比吃饭穿衣更重要。每个劳动者不仅拥有这个权利,而且要尊重并行使这个权利,不能因利益诱导或暂时困难而玷污了权利的神圣。“我要安全”是权利的表达,也是义务的表达。无论贫富,无论职业,无论城乡,每一位公民都要尊重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都必须维护和保障生产和生活的安全状态,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与惩罚。

安全靠什么?安全靠责任心。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在上班的每时、每分里,安全的隐患随时都象凶残的野兽张着血盆大口,盯着我们脆弱的肉体,麻痹的神经。只有按分守已、循规蹈矩、踏踏实实做人做事,强化安全意识,增强责任心,生产的安全才不受威胁。只有增强责任心,安全才有保障,生命才会美丽。

安全靠人,人必须有一定的安全素质,即道德修养,责任心,业务技能,健康的身体等; 安全靠企业领导,领导高度重视,舍得投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安全靠制度,用科学的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 安全靠机制,建立健全奖惩机制,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实行重奖中罚; 安全靠管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重视过程控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长抓不懈。

这些惨痛的案例,无不折射出我们的安全教育的缺失,表现出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尚存很大的缺陷,我们安全管理的体系还是那么的脆弱! 安全生产只有满分,没有及格。一个工程的十项措施我们做了八项,我们不能说安全工作及格了,往往剩下的两项措施就有可能是我们安全工作的隐患,就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含磷水处理站只是我公司的一个辅助装置,可能大家都未想到会在此发生这种事故,而往往在不经意的地方却发生了。

安全生产百分百,要做到这一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除了要掌握安全工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纪律章程这几件法宝,还要多有几颗心:一、专心。学一行,专一行,爱一行。“既来之,则战之;既战之,胜之则”,不能“身在曹营心在汗”,工作的时候就应该专心工作,不要想工作以外的事情。二、细心。不管是长年在干的,还是第一次接触的工作都来不得半点马虎,粗枝大意实在是安全生产的天敌。三、虚心。“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现场中相当一部分安全事故就是因为一些冒险家胆子太大,一知半解,不懂装懂,不计后果,想当然,冒险蛮干。不是怕丢面子、羞于请教,就是自以为是、瞧不起人。四、责任心。要树立“企业欣我荣,企业衰我耻”的敬业精神,立足岗位,爱岗敬业,做到不违章违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切实做到“严、细、实”。除了这些,很重要的是平时的功课要做好了,钻研业务,通过平时的实际工作要不断提高自我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只有这样,在每次工作中,才能做到次次都是一百分。一点小小的故障或许会对我们的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没有及格,只有满分。

安全工作的关键就是要防患于未然,能“见于未萌、避危于无形”。综观许多安全事故,都在发生前就显露出了隐患。如果相关责任人能见微知著,提前排查出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完全能够避免事故发生。

要“避危于无形”,首先要提高员工的责任心。要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每一个生产环节的安全目标量化到人,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促使他们主动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要“避危于无形”,其次要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对各种生产设备、每一个生产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员工要能及时察觉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排除。这就需要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技能培训,使他们真正掌握安全生产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本领。

在生活生产中我们严格安全规章制度,杜绝“悲剧的重演”!严把质量关、安全关,确实的为大家着想。生产中大家互相监督、互相提醒。针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做出相应措施后才进行作业。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工伤事故案例,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过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

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爱岗敬业,珍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从事的职业有一种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信仰。一个有信仰的人,才会有责任感,忠实于企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了正确的职业观和良好的信仰才不会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觉做到听招呼,守规矩。成为企业放心,领导满意的好员工。

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提出,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了”8小时工作,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口号,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超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更会产生疲劳工作,引发工伤事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避免疲劳工作,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认真遵守分公司实行的标准工作制度。坚持严格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认真操作,做到不脱岗,不离岗。工作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积极主动搞好生产现场和设备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认真学习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按规范作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电。高空作业办理高空作业票。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作业,办理动火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工矿企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那怎么避免和减少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强管理和教育之外,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通过学习xxx工伤事故,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过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

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爱岗敬业,珍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从事的职业有一种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信仰。一个有信仰的人,才会有责任感,忠实于企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了正确的职业观和良好的信仰才不会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觉做到听招呼,守规矩。成为企业放心,领导满意的好员工。

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提出,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了”8小时工作, 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口号,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超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更会产生疲劳工作,引发工伤事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避免疲劳工作,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按量完成岗位工作。积极主动搞好生产现场和设备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认真学习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按规范作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电。高空作业办理高空作业票。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作业,办理动火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

3月28日,山西省王家岭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153矿井人员补困在井下,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就在我们为这起矿难事故感到伤心之余,河南伊川国民煤矿又发生瓦斯爆炸。在31号那天,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井下21煤工作面回风巷施工过程中瓦斯突出,逆流从负井口涌出,遇火在地面发生爆炸。由于该矿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逃跑,加之矿灯房倒塌后将下井人员名单压埋,给确定下井人数带来很大困难。而截止现在统计,已有19人遇难。二十多人被困井下。

矿声震震,矿难就是中国经济发展中一个难以根治的“顽疾”。在以前帮括我个人的许多人都认为只有民营的小煤窑才会出现事故,可是后来才发现一些国有大矿也是事故频频。像这回的王家岭煤矿,就是一个国有控股的煤矿。“安全第一”是煤矿企业的生产理念。可是这些煤矿企业负责人却忽略了这个最最基本的道理,只知道一味追求所谓的进度,将煤矿工人的生死抛掷在一旁,那么,我们要反思并呼吁,要“不带血的gdp”。可现实是残酷的,但在不改变以gdp考核官员的情况下,要gdp不带血谈何容易。

根据一些专家的研究,它们之间的确存在相关性。中青报多年前曾报道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院长刘铁民的一项研究,刘通过对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率的数据进比较分析后,得出了一个“死亡弹性系数”:当我国gdp增长率大于5%时,每增加一个万业宝点,死亡人数指数随之增加2.2%,当gdp增长率超过7%,这种同步增长的趋势更为明显。

这一“死亡弹性系数”说明,工伤事故状况与一个国家工业发展的基础水平、速度和规模等因素密切相关,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的反映。某种意义上,事故与伤亡是工业化进程带来的产物,用马克思的话说,是“自然的惩罚”。

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也可证明这一点。比如,日本的六十年代,在工业就业人口仅仅5000万左右的情况下,每年因工伤事故死亡6000多人,直到70年代后才逐渐好转,现在每年工伤死亡仅1800多人。美国的煤炭生产在二战前,每年事故死亡人数人以上,也是七十年代开始好转。我们引用刘的研究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并非要为监管部门在矿难中的失职行为———假如有的话———进行开脱,而只是陈明一种客观事实。对煤矿乃至一切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管,都不应该脱离现实。“不脱离”的意思是,该规范的要规范,该严格的要严格;但像目前这种动辄拿官员免职的做法却是值得商榷的。

美国处理矿难的做法告诉我们,在工业化过程中,健全的法治是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必由之路,而最直接和有效的办法是对企业实施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尤其是对风险程度高、事故隐患突出的工作场所进行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强制执法对提高企业安全水平,预防事故发生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不过,美国的经验并不完全适合中国。因为美国的做法是建立在全社会都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的。中国的情况是,有关法规不可谓不多,但大都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也就是说,我们不患于无法,而患于执法不严。执法不严的原因,除了社会普遍弥漫的对法律的不信仰之外,还在于目前政府垄断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权力。政府虽然是监督主体,但当政府垄断监管权力时,其出台的任何防范和应对事故的行政措施,都有可能成为官员以权谋私的寻租工具;并在发生事故后,互相卸责。

所以,真要遏制矿难,一方面是严肃法制,强化执行力;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必须破除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管的权力垄断,将其权力部分还给社会,即赋权于社会组织和个人,能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请调查,使他们在安全生产的监督方面,扮演着政府的伙伴角色。

企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工伤事故。

供你参考!

生产单位的事故发生率之所以很高,是由于它的行业性质所决定的。诚然,电厂不但有高温度、高压力的设备及管道,还有电压远远高于生活用电的高压电器。种种特殊,决定了我们在生产中所面临的危险系数大大增加,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在事故发生后推脱、逃避责任的理由。虽然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兮旦福”,但是,在“天灾人祸”面前,难道我们就只能束手无策、坐以待毙吗?当然不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曾经有过一项统计:国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里面,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这一数据说明,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员工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或许有的人听到这些会微微一笑,觉得事故的发生必然是“天灾”大于“人祸”,上班期间遇到了事故,只能说自己的运气不够好。事实真的如此吗?当我们没有按照规程和条例进行操作时,心里虽然不安,但是当看到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的时候,就会觉得违章操作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只要自己小心一点,就不会酿成事故。岂不知,正是因为这样的侥幸心理,使得我们在以后的操作中,一而再地违规操作,最终造成悲剧发生。新职工在入厂教育时没有认真学习,未充分认识到生产的危险性,而老职工在日常工作中麻痹大意,对于现场的危险源视而不见,最终造成悲剧一次又一次发生。

安全生产应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尽管严重事故发生是小概率现象,单起事故伤害程度的大小受到偶然因素支配,但是事故是有规律并可以预防的。如果同类轻微伤害事故或无伤害事故多次发生,当达到一定概率后,必然发生重大事故;要防止发生重大事故,必须从防止无伤害事件和轻微伤害事故做起,而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必须做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和控制。因此,加强管理者和当事人的安全意识,做到责权到位,是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安全管理作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体现了对社会生产力的保护,更强调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是一个谋求发展的永恒话题。而安全教育说到底是人的意识教育,是企业强化安全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手段和具体内容。安全教育投入多少,效果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其作用不可低估。从近年来的工伤事故来看,绝大部分事故的发生均与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操作和违规违纪有密切关系,细细分析都属于人为因素所致。

工矿企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那怎么避免和减少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强管理和教育之外,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通过学习工伤事故,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过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

一要树立好正确的职业观和培养良好的信仰。

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爱岗敬业,珍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从事的职业有一种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信仰。一个有信仰的人,才会有责任感,忠实于企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

规章制度。

有了正确的职业观和良好的信仰才不会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觉做到听招呼,守规矩成为企业放心,领导满意的好员工。

二要正确认识八小时工作制。

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20xx年提出,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了”8小时工作,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

口号。

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超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更会产生疲劳工作,引发工伤事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避免疲劳工作,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三要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

认真遵守分公司实行的标准工作制度。坚持严格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认真操作,做到不脱岗,不离岗。工作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积极主动搞好生产现场和设备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认真学习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按规范作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电。高空作业办理高空作业票。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作业,办理动火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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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

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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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工伤事故赔偿协议

甲方:_____有限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男,__岁,住成都市___,身份证号:

乙方于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3、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余款人民币元于付清。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__年龄岁,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谅、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乙方系甲方工地雇员,在在工地受伤,经龙华人民医院治疗。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元。

第三条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赔偿款。

第四条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该协议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六条保密条款。

一方对因本次工伤赔偿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表人:

日期: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

20xx年x月x日发生的一起工亡事故,已经过去的半个月年,在安全方面来讲,对集团公司来说,这是多事的一年,有工伤的、有工亡的、有设备损坏的以及还有一些未遂的安全事故。每当看到一起起说明详细的事故情况通报时,犹如亲眼目睹事故现场,亲身体会那种带血的惨痛经过。这些都让我对安全的认识和思考无比深刻。

每一起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项目,从班组到个人、从公司到项目部都立刻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及时向各单位部门通报情况,目的是从已发生的事故中汲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通过对这些事故原因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比较,都能找到很多的共性问题。一是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作业过程中存在胆大冒险、心存侥幸的心理,这是典型的习惯性违章作业行为;二是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如维护保养运行中的设备、清仓作业自下而上以及停送电手续和操作不规范,没有严格执行“停电、挂牌”的原则等等,从而为一起起事故的发生埋下了极大的隐患;三是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班前会活动和每周安全例会等安全安全基础管理性的工作流于形式,淡化了员工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认识,从而导致员工从思想上对安全的认识不足;四是管理人员对安全防范措施和现场安全监控落实不到位,安全工作存在图省事、怕麻烦的心理;五是检修作业过程中存在信息不畅通,指挥不统一等盲目作业行为,员工对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的安全意识不强等等。通过对这些事故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些事故的背后既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也存在物的不安全状态,多方因素综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通过对各起事故情况通报的研讨学习,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要举一反三、查找隐患,落实相应整改和防范措施,要求各项目点认真开展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的学习和研讨活动;加强对事故发生原因和防范措施的认识和落实,及时整治作业现场存在的一些危险源;着力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大对现场和基础管理的检查和考核等安全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正确认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关键时刻,坚决执行生产给安全让步的原则;我们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共同行动,通过多管齐下,综合并举的方式落实整治和整改措施,营造良好的安全管理氛围,坚决扭转安全管理的不利态势,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每一起事故发生后,公司都要对事故进行通报处理和教育,并且严格执行相应考核制度。这些都说明了员工的安全意识还远远不足,安全管理监控仍然存在着很多的漏洞,部分管理人员对安全与生产孰轻孰重还没有做到一个正确而全面的认识,项目部的整体安全管理氛围还不够浓厚等等。事故给我们带来的教训是深刻而惨痛的,发生了的事故让我们看到了很多存在的问题,但我们决不能用事故来检验我们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这一起安全事故需要去我们深刻地思考;这些犹如发生在每一个人身边的安全事故,一定要用它们来教育好自己,教育好身边的人,要努力做到把强烈的安全意识贯穿到整个工作中去,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好“综合治理”,落实“预防为主”,实现“安全第一”。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

一是要加强自身及员工素质教育,提高我们每名职工的安全认知能力。煤矿安全一系列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可以说都是用高昂的代价换来的,其实更是我们对规律、人力缺憾的总结、浓缩。通过对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业务技术知识的学习,彻底解决人的思想、行为、习惯等问题。知道到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这样做了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从认识上下功夫,充分调动人积极性。只有境界提高了安全工作才会被真正重视起来,才会将安全真正放到生命至上的高度去研究、去管理、去落实,去全面履职履责。

二是提高超前防范的安全意识,要做好隐患的排查工作。安全工作的关键就是要防患于未然,能“见于未萌、避危于无形”,变被动为主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因为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查出现场设备安全隐患,不能切实地解决安全运行中的困难。存在侥幸和“等等看”的的错误思想认识。所以排查隐患很重要的是要细致,慎之又慎,查找深层次的问题,对异常信号的原因进行深查细究,彻底消除隐患。因此对一些隐患,尤其是细微隐患,我们要以最快的速度在事态恶化前提前做好整改,真正将所有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加强现场管理力度,确保工程质量。通风设施在煤矿安全生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装置的小小故障,一个人的不经意失职,很有可能造成几人甚至是几十人生命的瞬间消失。因此,狠抓现场安全管理,抓责任落实,规范班、组干部员工井下安全行为,狠抓精细化管理,确保工程规格、质量按标准化施工。坚持做到跟班到现场,现场及时解决和排查制约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对主要地区的安全工作蹲点死守严格把关,为安全生产铸就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

工厂工伤事故赔偿协议

甲方:

委托代表人:

乙方:,男,族,年龄岁,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谅、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乙方系甲方工地雇员,在年月日在工地受伤,经扬州洪泉医院治疗。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元。

第三条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协商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赔偿款已包括但不仅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赔偿款。

第四条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该协议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六条保密条款。

一方对因本次工伤赔偿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委托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工厂工伤事故赔偿协议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身份证码: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综合考虑乙方的家庭状况和甲方的实际情况,在合理合法、互让互谅、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达成,甲乙双方完全知悉、理解这两个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内容,清楚乙方工伤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第二条乙方系甲方____________工地雇员,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工地受伤,经____________人民医院治疗。

第三条甲方因乙方受伤事宜,已经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____________元。

第四条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则该协议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则其他各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六条保密条款。

一方对因本次工伤赔偿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

近期德林公司井下发生的一起伤害事故,给我矿安全生产带来了很大压力。作为煤矿工作人员,面对这起事故我心情非常沉痛,事故给了我们沉痛的教训和慎重的警示,充分证明我们在安全工作上还没有做到位。我们要深刻分析事故经过,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安全警钟长鸣。这起事故中涉及到的人员,一个共性是自身的安全意识差,安全确认不到位,无视安全,忽视了安全第一的理念。

事故的发生也许是是因为一时疏忽、只是一不留神,然而,就是这么一次小小的疏忽,给他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伤害。要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是要在工作中和工作效率一样真抓实干,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事故既然已经发生,我们今后应该如何应对,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把压力转变为工作的动力。

1、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安全第一”思想不动摇,在安全与生产中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2、充分发挥培训机构作用,加大培训力度,针对不同工种,进行分工种培训,对新来职工、不同岗位转岗职工,要按制度培训,实行以师带徒,做好传帮带的作用,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

3、日常培训要抓紧。首先职工培训中心要转变角色,进一步明确矿工的培训。其次,要提高职工学习能力和学习自觉性,让职工通过学习获取知识,通过培训提高技能,把实现自我发展和促进企业发展紧密结合,实现职工和企业的“双赢”。第三要加强对新工人办里入井证的审查。。

4、实操培训要抓实,提高职工的实际操作能力,必须狠抓实操培训。主要是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和安全工作的重点,开展实操技能培训。真正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弱什么、强什么”,确保职工学有所用。培训形式要灵活多样。提高学习效果。案例分析要紧贴实际。。

5、岗位培训要抓细。要充分抓好德林的力量,抓好关键岗位和重点岗位的培训。抓好心理素质培训,加强职工心理素质培训和指导,把心理素质教育渗透到业务培训的全过程,真正让职工做到处乱不慌、沉着应对,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

企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三、实行双重责任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坚持双重责任制度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的侵权赔偿请求范围应如何确定,涉及到劳动者获得双重补偿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目前比较一致看法和实践,更多地倾向于侵权赔偿应限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

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所有法律传统都接受“差别原则”,即必须通过相关利益在侵害发生以前的状态和侵害发生以后的状态的比较计算侵害赔偿。由于这种计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损失,因而,双重责任原则似乎与受害人不应该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获这一公认的准则相违背。但我们所讨论问题是在两个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内展开的,不同的责任负担承载、实现着不同的价值,在立法上没有将价值取向进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重叠适用,是立法都对调整对象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不应在执法中予以修正,否则可能带来对法制统一的破坏。

仅允许劳动者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在劳动者实际诉讼能力有限,而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不高的情况下,除了其宣示意义外,并不具有太高的价值。而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损害为代价的,对于这些无价之权利,赔偿多少又为之过呢?我们的社会既然允许一个人通过购买彩票中奖而牟取巨额利益,为什么一个无辜受害者就不能因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获取一笔数额并不太惊人的赔偿金呢?在让劳动者获得“意外收益”与让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这间的权衡中,还是应当选择前者。

(二)工伤事故侵权纠纷不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工伤事故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是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在总体制度设计上的倾向性不应影响具体制度设计遵循一般规则。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前提,为此,在具体诉讼中,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在工伤保险赔偿先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损害存在过错进行举证,是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难点,但要求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恶意行为,或者证明用人单位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等,没有超过一般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明难度。同时,对此类纠纷,还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缓解劳动者的举证困难,工会帮助作用的加强,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可能引起滥诉等现象,加大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出现同类事物的不同处理的后果,有悖公正。毕竟,劳动者享有获得双重补偿的权利与行使该权利并不是同一概念,坚持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双重属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扩张用人单位的义务。

综上所述,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应当与我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伦理、环境相适应,体现现代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全面关怀的价值观。实行工伤事故赔偿的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的双重责任制度,辅之以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强制性安全培训措施,让有限的监管力量发挥最大作用,是符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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