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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浙江省政府政务公开 浙江省团校培训心得体会(模板8篇)

时间:2023-10-04 03:26:21 作者:BW笔侠 2023年浙江省政府政务公开 浙江省团校培训心得体会(模板8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浙江省政府政务公开篇一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浙江省团校的培训学习,深深体会到了其对于团干部能力提升的重要性。在这次培训中,我不仅学到了许多实用的知识和技能,还结识了一群优秀而有激情的年轻人。在这里,我将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培训心得体会。

第一段:从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开始

在浙江省团校的培训课程中,最令我受益匪浅的是团队合作的培养。在每一堂课上,我都可以感受到团队合作的力量。我们被划分到不同的小组,每个小组都有自己的任务和目标。大家相互合作,共同努力,共同解决问题。通过团队合作,我不仅学会了如何与他人合作,还学会了如何发现和发挥每个人的优势。这种团队合作的培养,对于我们团干部的成长至关重要。

第二段:深入学习理论知识提升专业素养

除了团队合作,培训中还有许多理论知识的学习。我们学习了有关团干部工作的理论知识、组织理论知识、青年心理学等等。通过系统的学习,我深刻体会到了理论知识对于提升专业素养的重要性。这些知识不仅让我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让我更有能力去解决问题和应对挑战。通过学习理论知识,我提升了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

第三段:与其他团干部的交流互动

在浙江省团校的培训中,我有幸结识了许多来自各地的团干部。我们一起参加课程,一起讨论问题,一起学习成长。这种交流互动,让我受益匪浅。通过与他们的交流,我学到了许多来自不同地方的实践经验和理论观点。这些交流互动不仅开阔了我的眼界,也拓宽了我的思路。与其他团干部的交流互动,让我更有动力去努力工作和学习。

第四段:实践锻炼中成长

除了理论知识的学习,培训中还有许多实践性的训练和锻炼。我们参观了一些优秀的团组织和项目,学习和借鉴他们的经验。我们也组织了一些实际行动,如社区义工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服务等等。通过这些实践锻炼,我更深刻地理解了团干部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我在实践中成长,不断提升自己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五段:终身学习和成长的重要性

通过这次培训,我深深体会到了终身学习和成长的重要性。团干部工作是一项充满挑战和变化的工作,我们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以应对各种情况和问题。只有保持学习的态度和能力,我们才能不断提升自己,更好地为青年服务。因此,我决定在以后的工作中,坚持终身学习并不断成长。

总结:

通过这次培训,我收获了许多,提升了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团队合作、理论知识的学习、交流互动和实践锻炼,让我更加了解了团干部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我也意识到了终身学习和成长对于团干部而言的重要性。我将坚持不懈地努力工作、学习,成为更好的团干部。我相信,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一定能够在团干部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浙江省政府政务公开篇二

浙江省委党校作为党员干部培训的重要平台,每年都会举办一系列讲座。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由浙江省委党校举办的讲座,主题是党的历史和发展。在这场讲座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党的理论教育的重要性,对于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段:讲座内容

这次讲座的主题是党的历史和发展,演讲人是一位有着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党校教授。他从党的成立、历史发展、历史节点等方面,详细讲解了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程。同时,他也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深入浅出地解读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我们指明了当前党员干部的使命和责任。整个讲座生动有趣,主题鲜明,语言通俗易懂,让我受益匪浅。

第三段:学习收获

通过学习这次讲座,我对党的历史和发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认识到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的重要性,党的正确路线和政策对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我也意识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必须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在讲座中,我还了解到了一些党的历史事件和领袖的智慧,这将成为我今后工作和学习的重要素材和参考。

第四段:思考与感悟

这次讲座让我深刻地认识到党的理论教育的重要性。只有不断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增加自己的政治敏感性和政策意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党和国家的需要,为人民服务,推动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同时,这次讲座也让我看到了党的历史给予我们的启示和教训,使我更加坚定了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的信念。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我都会时刻保持对党的忠诚,牢记党的宗旨,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梦想而努力。

第五段:展望未来

参加这次讲座,使我对党的理论教育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我将继续学习践行党的理论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意识。同时,我也要通过自身的努力,并将讲座中所学到的知识与身边的人分享,推动党的理论教育在基层的传播和推广。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党的理论教育将成为我们党员干部更好为人民服务的强大动力。

以上是我个人对于参加浙江省委党校讲座的心得体会。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党的理论教育对于党员干部的重要性,同时也对党的历史和发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不断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意识,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梦想贡献自己的力量。

浙江省政府政务公开篇三

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我有幸参加了浙江省委党校的一次讲座。这次讲座是由党校高级研究员李明主讲,主题是“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与党的制度建设”。通过学习和思考,我深感这次讲座给我们党员提供了一次重要的学习机会和思考引导,下面是我对此次讲座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深入浅出,对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行了全面解读。李明老师在讲座中以深入浅出的方式,结合一系列具体的例子和事实,详细解读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他强调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他指出了党在新时代应当坚持的党的建设总方针,即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他还阐述了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党内政治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内容。通过讲解详细的内容和具体的要求,李明老师让我们党员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了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其次,讲座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李明老师在讲座中突出了问题导向,通过讲解具体问题以及实际案例,引导我们党员深入思考并提出问题。这种讲座方式不仅让我们对理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更让我们知道了如何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去寻找和解决实际中的问题。李明老师还鼓励我们要敢于发现问题、直面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他说,只有解决了实际问题,党的建设才能更好地为党员和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讲座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在讲座中,李明老师特别强调了党的领导的重要性。他以历史和现实的对比,让我们党员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就没有今天的发展和进步。他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最本质的特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同时,他还介绍了党的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和做法,鼓励我们党员要进一步加强党的制度建设。通过此次讲座,我认识到了加强党的领导和推进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最后,讲座强调了党员的使命和担当。在讲座的最后,李明老师强调了党员的使命和担当,指出党员要始终保持对人民群众的牢固联系,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为人民的利益而奋斗。他还提到,党员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身作则,带领群众,为实现中国梦的伟大事业贡献力量。这一点让我深感责任重大,也让我更加坚定了对党的忠诚和奉献的信心。

通过此次讲座,我对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制度建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相信,只有加强党的建设,才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为一名党员,我将牢记讲座内容,立足岗位,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为实现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制度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浙江省政府政务公开篇四

【2015浙江高考作文题目】:

古人说“言为心声”、“文如其人”,性情褊急则为文局促,品性澄淡则下笔悠远。这意味着作品的格调趣味与作者人品应该是一致的。

金代元好问《论诗绝句》则认为“心画心声总失真,文章宁复见为人”。艺术家笔下的高雅不能证明其为人的脱俗。这意味着作品的格调趣味与作者人格有可能是背离的。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写一篇文章阐明你的观点。

【2015高考作文优秀范文】

“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不知天上宫阙,今夕是何年........”,东坡的一首中秋词之后,“余词尽废”。悠悠岁月长河中,被传诵的并不仅仅是他的诗词的文学高度,一句“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这种超越自我得失、心怀天下的对人世间所有的祝福,足以让东坡人性的光辉照耀古今,他的文章因为他的人品而一时千载,他的人品也因为他的文章而千载一时。

人生的道路,没有谁不经历高低坎坷,如果,当内心有对风雨的怯弱时,那么,何妨看看我们豁达的苏轼,看看他一生跌宕,还不忘调侃自己“问汝平生功业,黄州惠州儋州”。

细想想,又何尝不是呢?人生的成功,并不是获得了怎样的辉煌,而是自己的内心在困苦的磨砺中得到了突破。如果不是那一重接一重的'磨难,一身棱角的苏轼,永远不会在人生最深的痛苦里去完成最彻底的自我剖析,也就永远不会有“人皆养子望聪明,我被聪明误一生”的觉醒,更不会有“回头,也无风雨也无晴”最旷达的人生领悟。

苏东坡用自己的一生经历告诉我们,人生就是一场历练,那些让自己如此在意的得失、成败、恩仇、荣辱,其实都不过是云烟,因为握不住,因为世事无常,更因为对心地而言,它们是迷雾,是尘埃。于是,他有了“蜗角虚名,蝇头微利,算来着甚干忙”的释然。

这么一个一生沉浮的人,这样一个才华横溢的人,却从来没有用自己的才华去抱怨自己不平的遭遇,恰恰相反,在饱受沧桑之后,他明白并坦然地接受了“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的人生现实,就算自己承受着多么大的悲痛,他也发出了内心最温暖的声音“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这世间,哪里最好?东坡早就告诉过我们了:何似在人间。人间最好,哪怕它充满了迷茫、徘徊、苦闷、孤独、愁苦、困惑、失落甚至是绝望等种种的痛苦,依然还是人间最好,还是活着最好。风雨又能如何,一个“一蓑烟雨任平生”的豁达,足以担当起人生所有的苦难,用一种“此心安处是吾乡”的信念,做自己人生的支撑,在疾风劲雨中,竹杖芒鞋荡荡而行,从那些人生的悲欢中去思索人生,借那些烦恼去突围自己的生命,活出人生的温暖与宽阔。

人生从来就不是单纯的苦涩与灿烂,它是积淀与成长,更是一种内心的升华,与对生命的信念,每个人都是内心有宽度有温度的活生生的人,活出了生命向前的光明,和对人生最美好的希望,从而才铸就了一个朴素人生的人格。

浙江省政府政务公开篇五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由浙江省委党校举办的讲座。这场讲座的主题是“强化党性修养,提升党员干部的能力素质”。通过参加这次讲座,我深刻领悟到提高党员干部的能力素质对于我们党的事业发展至关重要。以下是我对这次讲座的感受和体会。

首先,从讲座的主题可以看出,党校非常重视培养党员干部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素质。在讲座中,讲师详细介绍了当前党员干部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要求,并针对不同级别和不同岗位的党员干部提出了相应的培养目标。这让我深感党校对于党员干部的培养工作非常务实,旨在使他们能够在不同的工作环境中胜任自己的职责。而且,讲座中还对党员干部的党性纪律进行了强调,提醒每一位党员干部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确保党员干部的清正廉洁。

其次,党校讲座特别注重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水平。在讲座上,讲师们通过多角度、多层次的阐述,将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深入浅出地传授给参会的党员干部。这让我深刻认识到,提高理论水平对于我们党员干部来说至关重要。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研究,我们才能更好地领会党的理论,指导实践,更好地推动党的事业发展。

此外,党校讲座还强调了党员干部的实践能力培养。在讲座中,讲师们不仅强调党员干部要具备优秀的理论水平,还要善于运用理论指导实践,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让我深感,在实际工作中,只有敢于担当,不断实践并总结经验,我们才能够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党员干部的作用,推动各项事业取得更大的成就。

此外,党校讲座还特别强调了党员干部的服务意识和群众观念。在当今社会,党员干部只有立足实际,真正为人民服务,才能够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在讲座中,讲师们通过案例剖析和互动交流等方式,引导我们党员干部应树立正确的为民服务理念,时刻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让我深刻意识到,只有真正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才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取得实际成效。

最后,通过这次讲座,我深深体会到党校在党员干部培养和能力提升方面的重要作用。党校不仅要培养党员干部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素质,还要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和群众观念。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培养出一支数量众多、素质优良的党员干部队伍,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综上所述,参加浙江省委党校的讲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提高党员干部的能力素质对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党校通过专业培训、理论学习、实践能力培养和服务意识引导,为党员干部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能力提升渠道。我相信,通过党校的培训,我们党员干部的能力素质会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党的事业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浙江省政府政务公开篇六

第40号

《浙江省消防条例》已于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消防条例》公布,自20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

浙江省政府政务公开篇七

(20xx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xx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条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安排消防公益性专项预算,用于抚恤、救助在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和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定期分析、通报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三)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五)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五)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四)国家和省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三)协助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除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二)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立即消除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四条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综合楼、商住楼、居民住宅区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对共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明确管理组织或者人员,对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提倡居民家庭配备灭火器和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修改。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城乡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术改造。

供水、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督促供水、供电、电信企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建筑物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防火和灭火需要的建筑密集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或者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等级、增设消防车通道和消防供水设施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防火、灭火能力。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严格用火管理,落实电气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九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消防水源、适合消防车通行的道路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农村防火灭火能力。

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便于消防车和水泵取水的设施;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

第二十条因城乡建设需要,确需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在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其中,迁移公共消防设施的,还应当符合消防规划。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恢复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抽查时,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者自确定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抽查结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受委托的机构应当保证审查工作质量,并对其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应当自修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

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开展防火巡查,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并通过视频、在醒目位置张贴图片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不得带入、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六条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应当提高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三)发现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对承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养老机构、福利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关消防设施。

已建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相关消防设施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内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等设备、器材。

第二十八条企业集体宿舍、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居民住宅区以及其他停放电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第二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确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疏散、火灾自动报警等设施,加强用火用电管理,确保场所消防安全;对有条件的场所,推广使用自动灭火设施。

第三十条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用于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逃生的消防设施、器材。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使用灭火器材和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的技能;并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手册等形式,向乘客宣传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单位、个人敷设电线、燃气管道和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用电、用气。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加强用电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

对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中止供电。

第三十三条自动消防系统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上岗,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三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前款规定的经费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严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通知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或者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宾馆、饭店、商场、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可以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作为确定和调整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的依据之一。

火灾高危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确定,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征信机构可以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按照章程对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

第四章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实践场所,为公众提供免费的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服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从事消防职业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消防安全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建设,通过移动通信客户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编入中小学地方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督促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有关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科学技术、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普法教育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有针对性的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本单位人员预防火灾、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能力。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对师生开展消防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的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本单位有关的消防规定、标准等知识,经过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四十一条每年11月为全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在消防安全宣传月、消防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

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和消防规划,组织建立专职消防队。

符合消防法规定的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具体单位名录由省公安机关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执勤。专职消防队的组建、管理、使用和保障,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下转第四版)

(上接第三版)

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因组建单位被撤销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确需撤销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逐步改善和提高专职消防队员的待遇,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职业的高危险性相适应。

第四十四条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建立后,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装备,增强灭火救援能力,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辖区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布和重大危险源等基本情况,开展实地、联合演练,提高演练的针对性和消防队的实战能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技能训练,提高火灾扑救和防火检查能力。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组织建立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和设置消防应急救援通信专网,并根据本地实际需要,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平台。

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灭火救援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疏散人员并组织力量扑救,向实施火灾扑救的消防队提供火灾现场的相关信息。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火灾统计分析反映的主要起火原因、建筑类型、区域和产业分布,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为主要对象,制定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对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随机抽查。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火灾统计分析、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和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文件、记录、证书;

(二)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抽查有关人员消防知识、技能掌握情况;

(三)询问有关消防安全情况;

(四)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自动消防系统、室内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登记、受理,并按照下列时限进行实地核查:

(二)对第一项以外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职责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消防文职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监督检查、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重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重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要求保护火灾现场的;

(二)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的;

(三)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政府政务公开篇八

德育大课堂是浙江省近年来推行的一项大型活动,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近日,我参加了德育大课堂活动,深受启迪,以下是我的感受与体会。

第二段:活动内容

德育大课堂活动的内容十分丰富多彩,涵盖了许多方面。其中,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关于扶贫、环保、安全等主题的宣讲。知名专家、学者和基层干部分别发表了主题演讲,向我们解读了其中的深层次含义,让我们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此外,还有诗歌朗读、文艺表演以及志愿服务等不同形式的活动。这些活动让我们更加深入地认识了德育大课堂的含义,同时也让我们充分体会到做一个好青年、做一个有担当的人的责任和使命。

第三段:开拓心智

德育大课堂不仅促进了我们对社会道德的理解,还在不断拓展我们的心智。我认为,通过学习德育大课堂的内容,我不仅能够更加深入地认识到社会上存在的问题,而且还能够不断地补充自己的知识储备,包括了解当今世界的历史事实、了解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并逐渐理解自己的人生理想。这些知识的积累和心智的开拓,不仅可以作为我们成功人生的保障,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立足于社会,为创造更多价值做出更贡献。

第四段:提高能力

除了开拓心智,参加德育大课堂还能够提高我们的能力。首先,它可以培养我们的思辨能力。在专题演讲和广播剧等活动中,我们需要思考、分析、比较,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观点,这种思辨思考能力可以提高我们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参加德育大课堂,可以培养我们的表述能力和表达能力。不论是发表演讲、合唱表演还是志愿服务等形式,我们都需要清晰传达我们的思想和观点,这种能力的提高对于求职和未来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段:结论

总之,德育大课堂活动为青年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学习和交流机会,通过对社会问题的认识和思考,开拓自己的心智,提高了自己的能力,让我们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使命和责任,为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希望未来,更多的青年人能够参与到德育大课堂活动中来,共同营造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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