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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开题报告(优质8篇)

时间:2023-10-14 18:27:23 作者:QJ墨客 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开题报告(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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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开题报告篇一

一、选题背景

自建国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社会各项事业日新月异。与此同时,社会治安形势有点不容乐观,其中,大学生犯罪比例越来越高,大学生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为了当今社会犯罪问题中不可忽视的问题。由于现在的大学生教育是大众化的教育,不是以往的精英化教育,虽然整体上对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是很有帮助的,可是大学生的犯罪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长。

二、实践意义

大学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希望,是国家的栋梁之才,关注大学生就是关心祖国的未来。这篇文章对大学生的犯罪原因以及预防问题作了深入的解读,可以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献计献策。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我们要建设的是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中国。犯罪会破坏社会的和谐,特别是大学生的犯罪,不仅影响到社会的治安,更是会在社会上引起恶劣的反响,关系到未来国民的素质,大学生可以说是未来民族的骨干力量。所以,关注大学生犯罪问题不仅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还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有利于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的持续和谐发展。本篇文章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有针对性地提出大学生如何更有效的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走上不归路。这些建议和对策,都基于我国国情,更加突出这些对策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摘要,主要叙述了一下目前大学生的犯罪率高,并以此现象提出后文。第二部分讲述了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的现状,大学生犯罪的特有现象,比如大学生犯罪比例越来越高,而且女大学生在整个大学生犯罪比例中也是逐年走高;犯罪团伙化,多元化,智能化。第三部分讲述了,为什么当代大学生犯罪率这么高,从根本上剖析大学生犯罪原因,从文中也可以体现出是大学生本身的心理生理的不成熟,以及家庭,学校,社会的帮助不到位。第四部分讲述了大学生收到的计算机网路的影响,由于网络的飞速发展,几乎所有的大学生都有台电脑,这就营造了一个大学生网络世界,使学生在虚拟网络世界能够侃侃而谈,而现实中却变得害羞,不善于交际,另外大学生通过网络很容易将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受到外界不法分子的骚扰,侵害,也有可能导致犯罪事件的发生。第五部分就切实的提出了面对大学生犯罪的几点预防对策。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从自身做起,从根本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大学生过硬的心理素质;加强校园内的内部管理,进行社会各部门的共同教育;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家长要有针对性指导。最后就做了个总结: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

四、计划进度

五、参考文献

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开题报告篇二

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减少和遏制大学生犯罪,防患于未然,其关键和根本在于健全全社会的预防系统。笔者主要从学校预防和司法预防两方面入手,探讨对大学生犯罪的预防。

一、学校预防:

加强心理教育。针对大学生心理发展不够成熟的特点,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当前尤为重要的是引导大学生控制情绪,增强社会应变力,学会处理现实与愿望的矛盾,学会自我调适,做事前理智思考。学校还要引导大学生克服心理障碍和自闭倾向,帮助他们学会与人沟通,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方法。同时,学校要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恋爱与性问题,指导大学生以严肃的态度对待爱情,正视恋爱关系,保持稳定的情绪及健康的心理。

此外,学校还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这不是仅靠传授几节法制教育课,一天两天就能解决的问题。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在整个大学阶段都不应中断,并且在不同年级要有不同的任务和重点,方式、方法更要不断改善。如在开设法制课的同时,可以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采取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常识教育。各大专院校还可与司法机关加强联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所办案件,对学生进行现实的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将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当前,一些高校基于其校规管理的考虑,对违法犯罪的大学生不分情况,一律开除,这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改造,也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所以,笔者建议,高校应对犯罪大学生区分情况,区别对待,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司法预防:

就法院而言,对犯罪大学生应寓教于审,惩教相结合,实现对他们的特殊预防。法院要贯彻全面调查原则,查清大学生的犯罪原因。全面调查指对大学生犯罪案件,不仅要查清犯罪事实,而且要深入学校、家庭调查大学生的成长经历、既往表现、家庭状况等,然后,综合第一手材料,以弄清大学生的犯罪原因。大学生受过高等教育,对事情一般都有自己的独立见解。如果只是对其进行泛泛教育,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如果找准了对其教育的感化点,就会使教育做到有针对性,效果也不同。贯彻全面调查原则,就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实现对大学生犯罪的特殊预防打下了坚实基础。而另一方面,贯彻全面调查原则也可以防止在刑罚的适用上不分情况同等对待。

法院可邀请大学生所在院校的教师参加庭审教育。对在校大学生来说,一般远离家庭,大多数时间在校内度过,其所在院系的教师和辅导员对其生活、学习情况是比较熟悉的,对其思想动态也有一定的了解。而且,对知识的尊重往往使大学生很容易对学识渊博的教师产生景仰之情,邀请他们参加法庭教育,这本身对大学生就是一个很好的警示。同时,法院也可邀请心理专家介入,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大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这样做不仅可以深入挖掘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溯清犯罪源头,也可以使法庭教育更具有针对性。

此外,就我国法律而言,在刑罚种类上,对犯罪大学生应多适用非监禁刑。大学生犯罪以后,大多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痛悔不已,在认罪悔罪的同时,也希望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国家、社会及家庭培养大学生不容易,为了使大学生完成学业,做有用的人,对大学生在刑罚上应尽量适用非监禁刑。

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开题报告篇三

(一)犯罪数量逐年增加。

据调查,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自起开始上升。比增加了54.5%,较之20又增加了97.1%。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

大学生犯罪多以伤害型和财产型为主,但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大学生犯罪开始向多样化和智能化发展,犯罪手段比一般犯罪表现出高智能、高技术性以及高隐蔽、高危害性。比如轰动一时的郑州银行被劫案,主犯儿子是警校毕业的学生,具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因此,是破案难度增加;还有某些博士硕士利用所学科学知识,从事高科技犯罪等等。

(三)犯罪主体范围扩大。

在前几年,犯罪大学生多出普通大专院校,而现在来自重点大专院校甚至名牌院校的犯罪大学生较往年明显增多。据上海一项关于“校园犯罪”的调查,在犯罪的51名大学生中有16人来自重点院校,占了总数的31%。在大学生犯罪中,其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例如在大学生犯罪案件抽样调查28件34人中,就有硕士研究生2件2人法官在调查中还发现,女大学生犯罪也在增加,在67名犯罪大学生中,女大学生有11人,其中盗窃10人。

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开题报告篇四

对少年犯适用缓刑摒弃了监禁对少年犯带来的许多弊端,有利于对他们的改造,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极少数少年犯未能珍惜机会,出现令人遗憾的重新犯罪现象,这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缓刑少年犯再犯罪的原因

少年人初次失足原因多样,各不相同,与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法制观念不强等都有关系,但把缓刑少年再犯罪仍归咎为法制观念不强,显然不具有说服力。因此,缓刑少年再犯罪除了具有初犯的普遍性外,还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并与审判机关掌握执法尺度亦有联系。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1、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与延伸帮教等环节上存有某些偏差与疏漏。(1)掌握缓刑适用条件,综合评定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法律规定,产生了两个偏向和四个忽视。两个偏向即一是偏向年龄小的客观情节,对综合情节考虑不周。对于成年犯来说,少年犯年龄偏小,犯罪恶性尚未定势,确是适用缓刑的一个条件,但不能以一代全,仍应考虑到其它情节,否则有所偏废;二是偏向认罪态度的'考察,对悔过态度的考察不够。能否认罪,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是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但认罪不等同于悔罪,有的观点主张少年人表达能力弱、悔过态度难以考察,只要能认罪,即视为符合条件,这是不全面的。少年人悔过态度固然不易考察,但并非无法考察,关键是寓教于审工作做得如何,能否起到促进思想转化的目的。所谓四个忽视:一是忽视主观恶习因素;二是忽视家庭帮教条件。对家庭结构、法定代理人监护与帮教能力缺乏调查与分析;三是忽视判管衔接工作,法院判决后大多未与当地公安或街道取得联系,致使判缓刑的少年犯处于“真空”状态,重新犯罪难以避免;四是忽视跟踪帮教工作,少年犯缓刑期间无人过问,回访考察是一句空话,再犯罪就不足为怪。

2、少年犯的自身错误。缓刑少年再犯者,其自身原因在众多因素中当属首位,主要有三类:一是主观恶习深,难免旧病复发,少年犯在初次受审时,其主观恶性得到相应矫治,但尚未根治,一旦遇到机会,犯罪意念疾速滋长。二是自控能力极差,明知缓刑期间不能再犯,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无法控制冲动情绪。三是群体感染,引发犯罪,少年犯沾染犯罪恶习,本身免疫功能就差,判处缓刑目的在于避免更多感染,但有的少年犯受居住环境差的影响,不知不觉地重走老路。

3、家庭教育的失误。家庭是改造缓刑少年极为重要的环节,暴露出的问题表现为:一是家长自身素质差,缺乏教育能力;二是方法原始,缺少引导;另外,家长精力分散,无暇顾及教育,个别家长甚至严重失职放任不管,或对犯罪少年冷嘲热讽,损伤了少年犯自尊都是个中原因。

4、其它原因。缓刑少年是置放于社会,需要各方力量共同施教的特定人员,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公安派出所因为各种因素,对少数少年犯监督改造尚未落到实处;有的派出所开始尚能找少年犯谈话,嗣后因工作忙碌,便疏忽了帮教工作;有的派出所对法院判缓刑持异议,监改工作自不过问。不少帮教单位把帮教工作停留在口头上,没有付诸实施,少年犯处于失控状态。此外,就业复学得不到解决,难以形成良好的改造环境,挫伤了少年犯自我上进的积极性。

二、预防治理缓刑少年犯再犯罪的对策

针对缓刑少年再犯罪的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防患于未然,力求将缓刑少年再犯罪减少到最低限度。

首先,应严格把握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对以下四种情况应慎重对待,不轻易判缓刑:(1)有前科劣迹尤其是有与此次犯罪相类似的违法行为的,或连续多次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2)家庭结构不完善,家长有违法犯罪史;家长一贯溺爱、袒护子女或抱怨子女犯罪,推向社会不管的;家长无法保证教育精力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能力低下的。(3)少年犯悔过态度不稳定,审判中的感化矫治未见明显效果,悔过态度难以确认的。(4)创造缓刑的客观条件,没有结果,少年犯居住环境不良的。

其次,法院的延伸帮教与社会帮教相并举。审判人员应重视延伸帮教工作,克服畏难思想,扎扎实实地落实衔接制度、回访制度、汇报制度等,切忌做表面文章,防止时紧时松,前紧后松,尤其要抓好缓刑少年犯思想容易起伏的特殊阶段。刑事审判庭应注重发挥人民法院龙头作用,促进社会各界参与帮教。调动社会帮教组织和特邀陪审员的积极性,引进“承包”机制,增强帮教人员的责任感,如陪审员承包,即根据各案选择合适的陪审员,实行谁陪审谁考察帮教;街道、居委会专人承包,通过签订帮教协议,明确帮教内容、责任;监护人承包,由监护人立下帮教保证书,明确其保证帮教的事项。

第三,变缓刑考验期的静止状态为运动状态。调动少年缓刑犯改造的积极性。对具备减刑条件的少年犯要积极会同公安、帮教单位依法提出减刑建议,用减刑激励少年犯加速自我改造;对缓刑期内违法活动不断,甚至濒临再犯罪的边缘,教育已不奏效,消极等待其重新犯罪再关押显然不利于对他们的挽救和社会治安稳定,可根据法律规定将其收监执行。

第四,推动社会一条龙的配套工作向纵深发展。政法部门及教育、劳动部门应建立起挽救少年犯的配套体系。切实发挥职能部门整体协调一致的优势开展工作。如公安部门落实缓刑少年犯的监改工作,学校将缓刑少年犯作为试读生收回学校复学;街道居委会可把缓刑少年犯组织起来开展有偿劳动,使缓刑少年犯变无所为为有所为,安心改造,走向新生。

(黄正席魏志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开题报告篇五

(一)虚荣心理。心理学上认为虚荣心理是指为了取得荣誉和引起普遍注意而从物质或精神方面表现出来的一种不正常的心理状态,爱慕虚荣的人多为外向型、冲动型、做作型性格特征,待人接物突出自我,常以自我为中心,心理浮躁,行为反复易变。虚荣心强烈的人一般奉行“你有我也有,你没有我也有”的信条。具有这种心理的人,若任其发展,就会为满足虚荣心理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0岁左右的大学生,大多具有极强的表现欲,也亟须被他人认同,但若寻求不当,就可能使一些思想不成熟的大学生寻求各种途径满足虚荣心,甚至不惜去违法犯罪。海淀区检察院首次公布的一项在校大学生犯罪调查表明:从20至,该院受理审查批捕的在校大学生(包括统招、民办、自考、成教等)犯罪总计85件,114人。其中盗窃犯罪占到50%以上,其他涉及罪名还包括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等。男性学生和外地学生犯罪比例,双双占到此次公布的在校大学生犯罪的80%以上。通过调查发现,这一部分大学生普遍自我独立性较差,经济上依赖性强,心理上过分虚荣,为了显示比别人强、经济上比较优越,就不择手段,以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获得钱财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一些女大学生由于认为通过正常途径赚钱太少,无法满足其虚荣心,便去实施卖淫、诈骗,甚至抢劫等犯罪行为。

(二)攀比心理。所谓攀比心理,是刻意将自己在智力、能力、生活条件等方面与别人进行比较,并希望超越别人的一种心理状态。攀比心理的由来在于一样的生命不一样的生活,俗语称:“人比人,气死人。”现在的学生从小学到高中,整天读书、学习、做题、考试,确实很苦很累,而一旦上了大学,犹如久压的气酒瓶盖被打开,他们所有的发泄、享受的欲望就像滚滚泡沫从瓶颈喷涌出来,遍地泛滥。在物质生活上互相攀比,尤其一些女大学生喜欢和别人攀比任何事情,和同学比吃,比穿,比手机,甚至比看谁的男朋友多,比谁的男朋友有钱,有本事,能送自己的东西多。一切都处于攀比之中,人好像活在一个虚伪的世界里。不断升级的攀比,使许多学生不堪重负,加大了一些大学生的心理落差,由此而成为一些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目前大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又以盗窃、抢劫等财产类犯罪上升幅度最快,其中盗窃案约占70%以上,究其主要原因就是学校里严重的攀比风气所造成。

(三)报复心理。报复心理是指在社会人际交往中,意图以暴力、语言等攻击的方式对那些曾给自己带来伤害或不愉快的人发泄不满的心理状态,俗称“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报复心理不仅会对报复对象造成这样或那样的威胁,而且有害自己的心理健康。一些大学生在纠纷中不能理智地解决问题,不能控制过激行为,因为一些小事,心存怨恨,产生报复心理。在大学生的犯罪类型中,打架斗殴、杀人、伤害、强奸等这类人身伤害的犯罪是仅次于盗窃犯罪的第二大类案件,约占整体大学生犯罪案件的30%,这类犯罪主要是由于大学生极强的报复心理所引起。报复心理极强的大学生多为偏执型人格障碍者,对人敌意、多疑,极度自私,易走极端。比如有的大学生恋爱不成,因爱生恨,伤害、杀害对方;有的仅仅因为一句玩笑话或一点小事,认为被对方侮辱便杀害或打伤对方。

(四)嫉妒心理。妒忌就是一种心胸狭窄、不能容忍别人比自己强的病态心理表现形式,俗称“红眼病”。在特定情况之下,一个人卓越的声誉、地位、学识,财富、相貌,爱情、家境都可能引起别人的嫉妒。进人大学的学生,失去了中学时期的优越感,原来在中学的一些佼佼者们,在强手如云的大学里,也感到自己好多地方不如别人,从而产生不服气,甚至嫉妒的心理。具有严重嫉妒的这部分大学生往往爱钻牛角尖,不愿从自己身上找出落后或者失败的原因,反而怨天尤人,不思进取。一些学生因妒忌他人而丧失了作为人的正义感、是非感,失去做人的起码自尊。尤其一些心胸狭窄而又怀有强烈进取心的大学生由于对自身的期望值较高,当理想与现实产生矛盾,遭受挫折后,就产生极度的嫉妒心理。在这种变态心理的驱使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扭曲,人际关系遭受毁坏。如再受到周围不良影响时,一些大学生就容易因妒贤嫉能便借机诽谤、诬告陷害、破坏、伤害、杀人,陷入犯罪泥潭。

(五)逆反心理。逆反心理是一种对事物所作的反应跟当事人的意愿或多数人的反应正好相反的一种心理现象。随着大学生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的增强,他们迫切地希望摆脱家长、老师的管制。为了表现自己已经成熟和独立,或担心别人无视自己的存在,他们常常会用对抗性的言行和态度来突出自我和确定自我,对任何事物都持批判态度,这就是在大学生阶段常见的逆反心理。其表现有多种,如:对正面宣传作反面思考、对不良倾向产生情感认同、对思想教育、遵章守纪要求的消极抵抗或否定、对学校和老师教学及行为的偏激评判、对成人和家长的抵触情绪的明显增强、对异性的盲目信任及亲近感增强、对内心世界的封锁、对社会要求的矛盾态度、对社会与家庭的冷漠等等。逆反心理束缚着大学生的身心的健康发展、使许多学生误入歧途,造成不同程度的身心伤害和其他消极后果。有许多大学生就是因为逆反心理的驱使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

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开题报告篇六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具有不同于其他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违法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此外还有诉讼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共同特征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原因。而法律规定是各种各样的刑法行为其他部门法的制裁力量,其规范主要由假定与处理两部分构成。例如,“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是罪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罪状就是刑法规范的假定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规范的处理部分。当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杀人这一假定性条件时,就应当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法定刑。在刑法理论上,刑法规范的假定部分规定的是犯罪构成要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这一犯罪构成要件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因此,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并非是指对刑法规范中的假定性条件的违反,而恰恰是符合。显然,刑事违法性之违法是指违反行为刑法规范前提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表明刑法禁止杀人。当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就是违反了刑法禁止杀人的规定。由此可见,刑法的禁止性规定是内在于刑法规范的,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应以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根据。

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对于刑法[1]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关系社会生活的重要利益,对此,中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中作了明文列举,这就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上述法益,可以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为刑法所保护,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

法益侵害行为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因此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应以刑法规定为根据。在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违法性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就不可能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超越刑事违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是不被承认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见,法益侵害性虽然是对犯罪的实质社会内容的阐述,但它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说,法益侵害性是刑事违法范围内的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具有两种情形:一是实际侵害,二是危险。实际侵害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例如故意杀人,已经将人杀死,造成对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危险是指行为对法益具有侵害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损害并未发生,但法益处于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因而同样被认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并具有刑事可罚性。在中国刑法中,大多数行为是因为具有法益侵害的实害性而被规定为犯罪,例如以发生一定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就是如此。也有少数行为是因为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而被规定为犯罪,这种危险包括抽象危险与具体危险。其中抽象危险是指立法推定的危险,在司法活动中毋须认定,只要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既可构成犯罪。具体危险是指司法认定的危险,如果不具有这种危险,即使存在法律规定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此外,犯罪的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和中止行为,也都是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实际侵害结果,也是因其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而被处罚。

惩罚性

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的刑罚惩罚。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惩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应受惩罚性并不是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消极的法律后果,它对于犯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立法上,应受惩罚性对于立法机关将何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制约作用。某种行为,只有当立法机关认为需要动用刑罚加以制裁的时候,才会在刑法上将其规定为犯罪,给予这种行为否定的法律评价。在司法上,应受惩罚性对于司法机关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具有指导意义。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某种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些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也是没有必要予以刑罚惩罚的行为。因此,是否具有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重要特征。

这里应当指出,应受刑罚惩罚与是否实际受到刑罚惩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某一行为如果缺乏应受刑罚惩罚性,就不构成犯罪。但犯罪不一定都实际受到刑罚惩罚。中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种免予刑事处罚是以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前提的。这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虽然具有应受惩罚性,但因其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

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开题报告篇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完全摆脱贫穷与落后,我国的平均国民收入还比较低,人们的生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掌握职权的个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追求个人享受,便滥用手中的职权,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另外,社会分配不公也是我国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其突出表现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不高。在社会上,从事商业的人员甚至个体摊贩,他们每月的所得,是公职人员工资的几倍,一些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发现有的人生活优裕,心理就失去了平衡。当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工资收入来达到别人的生活水平时,便利用出卖手中的权力,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便由此产生。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有关行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仍存在不少漏洞与不足,这就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预防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国家实行了许多相关的制度,如法律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好作用,但它们还存许多不完善之处,从而为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创造了条件。

(三)各种消极思想的影响

职务犯罪的存在与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影响也是密切相关的,比如:

特权思想

中国长期存在的封建专制制度,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形成了这样的观念;权力总是与某些特权人物、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都是人民公仆。但是一些人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流毒影响,在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之后,不思如何廉洁奉公,为人民做贡献,而是想着如何利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如何作威作福。这种人只要有适当机会,便会滥有职权,谋取私利。

拜金主义

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金钱至上的观念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所抬头,甚至对一些从事公务的人员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恶劣影响。一些人视金钱为一切,崇尚“有钱能使鬼推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腐朽论调,成为金钱的奴隶。为了得到金钱,他们利用职权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或者滥用权力营私舞弊,非法经营、堕落为社会的蛀虫。

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我国实行开放政策,引进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资金等,同时难免会使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中消极腐朽的东西涌入国门。一些人经受不住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和腐蚀,盲目追求资产阶级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方式。并由此而产生了强烈的金钱和物质占有欲。为满足自己贪欲,实现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便利用职务贪污、挪用公款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最终蜕变为社会渣滓。

(四)个人因素

如果担任公职的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也容易造成职务犯罪。个人品质的不同,在同样条件下,有的人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文化素质高的人,一般会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和思想觉悟,往往能够抵御各种不良的诱惑和侵蚀,文化素质低下,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迷惑,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

除此以外,外界的利益诱惑有时候也对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公职人员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比如有一些人,为了非法目的,用金钱物质等利益,对其进行诱惑,让其一失足而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也是一个不良诱因。有的人原来不敢实施违背职责的行为,怕受到法律制裁毁了自己的一生,并累及家人。但后来发现很多人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有的人虽然案发了,但判得很轻等。经过盘算便不再害怕触犯刑律,也开始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重大利益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实际上也是对实施犯罪的一种宽容。

大学生犯罪的原因及其对策开题报告篇八

1、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对那些拥有实权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经常性的开展政治素质教育,清除少数国家工作人员思想上的错误认识,使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人生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淡化权欲,诚心为民,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滋生。

2、强化监督机制,对权力进行必要的制约。一是要坚决依法办事,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避免权力滥用;二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政务公开制度、职业资格的限制和剥夺制度、财产申报制度、官员引咎辞职等一些列制度,让腐败分子面临不愿贪、不敢贪和不想贪的强大压力。

3、在立法上,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最近,媒体纷纷报道,中共中央将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工作的力度,可能要组建国家预防腐败局,用制度预防腐败,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确保监督的连续性。笔者认为应当制定以“预防腐败法”为主体的各项单行法规,如在继续实行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个人财产申报法》,从而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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