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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学生就业侵权案例及分析 父亲侵权案例分析心得体会(精选5篇)

时间:2023-09-30 02:52:47 作者:ZS文王 最新大学生就业侵权案例及分析 父亲侵权案例分析心得体会(精选5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大学生就业侵权案例及分析篇一

在如今社会,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其中家庭内部的侵权案件则更是屡见不鲜。然而,受害者往往因为对于法律的不了解和害怕家庭关系恶化而无法得到及时的处理和维权。本文将以一起父亲侵犯女儿肖像权的案例为例,探讨如何合法维权以及观念转变过程中的体会与教训。

第二段:案例分析

X是一名年仅14岁的女孩,其父亲经常在社交网络上发布她的照片并分享到公共社群。X对此非常不满,多次提醒父亲。但他不仅没有停止,还威胁说如果不乖乖听话,以后就不会资助她的学费了。在经过唇枪舌战后,X选择依法维权。

第三段:维权过程

首先,X在法律条例的帮助下,证明自己的肖像权遭到了侵犯。其次,X与家庭教育部门沟通,希望其父亲也能了解到自己的侵权行为。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和起诉,X终于获得了合法维权。

第四段:体会与教训

父亲侵犯肖像权的案例,让我们对于家庭中侵权行为的认识更加深入。很多侵权行为并不被社会和法律认可,家庭内部的纠纷本来可以得到及时解决,但受害者们却因为家庭因素和社会认知的缺失,无法主动维权。我们应当在规范自己的同时,在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推动整个社会稳步发展。而对于侵权行为的作为,也应该给予其一个有限的制裁,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第五段:总结

在人际关系和社会法制化进程中,保障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应当时刻记得“维权不是过河拆桥”,不能一再宽恕和姑息犯罪行为,呼吁合理法治和人际互信,使得更多受害者能够获得合法维权,让家庭的和谐美好更多地存在于社会生态底层。

大学生就业侵权案例及分析篇二

(1)概念: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采取的行动:可以选择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根据情况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后果: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对方损失。

(2)概念:骚扰,意指扰乱他人,使之不得安宁。现在社会中常见用词,较多的有性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等形式。

采取的行动:可以选择报警。

法律后果:骚扰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如果太过分的话,是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该法

第42条第5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方行为属于发送其他信息,如果次数较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就可以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要求进行处罚的。

采取任何的行动之前都必须收集足够的证据,像是电话录音,还有记录下每一次 他打电话的时间是否属于正常的通讯时间。对方所发的信息等等!

大学生就业侵权案例及分析篇三

第一段:引言(150字)

随着社会的进步,侵权事件越来越多见,其中有一类特殊的侵权事件,是父亲侵犯儿女的权益。最近,我了解到一起父亲侵权案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让我深感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十分重要。本文将通过分析该案例,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以帮助更多的人意识到父母在子女成长中的责任与作用。

第二段:案例分析(300字)

这名父亲侵权案例的主要内容是,该父亲在孩子上小学后,每天强制让孩子学习多个小时的琴艺,甚至因此使用体罚。孩子不能胜任,便被打骂,从小学到初中,时间长达七年之久。该孩子成年后向法院告状,最终父亲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并被刑事拘留。这起案件充分说明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引导必须合法、有序,不能以200%的训练压制孩子的身心发展。

第三段:心得体会(400字)

作为一个普通人,我所能做的,就是从自身的教育和人生经验中吸取一些经验和教训。首先,父母的责任与权利应该是平等的,不能只看重自己的人生经验和成就,而忽视了孩子的个性、爱好和倾向性。其次,父母热爱子女是天性,但不能一味追求“学霸”排名,而忽视孩子的身心健康。第三,父母应该注重与孩子的沟通和理解,倾听孩子的诉求和意见,帮助他们更好地认识和适应社会。第四,当家长有矛盾和分歧时,应该以公平和平和的方式,协商解决,不能诉诸于暴力。

第四段:影响与启示(250字)

这起案件对父母的教育责任和权利做出了比较清晰的解释和规定,因此具有明显的社会意义。它提醒了我们,父母应当对孩子负起教育责任和义务,做到合法、文明、有序的教育方式。它给我们启示了要认真总结和提炼自己的家庭教育经验,尤其是要注重孩子的个性、兴趣和发展需求。此外,它还提醒我们挖掘并重视教育活动、合理安排课余时间,培养孩子的全面素质和生活能力。

第五段:结语(100字)

本文以近期发生在社会中的一件父亲侵权事件为主线,反思家庭教育的方向和目标,让读者更加重视父亲对子女的教育和引导,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意见和借鉴。希望更多的家长能够以子女幸福为中心,理性合理面对教育问题,用爱和智慧构建和谐的家庭教育氛围,帮助孩子更好地成长和发展!

大学生就业侵权案例及分析篇四

首先,什么是父亲侵权案例?父亲侵权指的是父亲在对其子女进行管教的过程中,使用了过度的暴力或者赤裸裸的侵犯了子女的人权,在其成长发展的过程中造成了伤害和心理创伤。这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更加加剧了家庭关系的恶化。因此,如何应对和防范父亲侵权行为,需要我们认真探讨。

其次,在面对父亲侵权时,我们应该采取什么行动?首先,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中国,虽然对于家庭暴力和侵害子女人权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局限性。因此,建立和完善相关立法及相关社会组织和权威人士的介入非常必要。同时,运用教育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让父母更好地了解儿童成长发展规律,以及儿童受到伤害和侵权的危害,从根本上预防父亲侵权导致的伤害与矛盾。

再者,多线作战,采用多种方式应对父亲侵权。一方面,从社会和政府层面加强监管和保护,例如建立更加完善的防范机制与法律体系,加强媒体和社会组织的舆论监督等,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另一方面,家庭成员也应该积极主动地寻求当地有关机构的援助,例如,儿童福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心理咨询服务等等。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解决父亲侵权带来的问题,还能够对全社会形成有效的舆论引导,争取更为公正合理的社会评价和公众认可。

最后,如何调适和处理父亲侵权后的心理创伤和心理反应?异性侵权行为容易对受害者产生巨大的心理创伤,而性侵、性骚扰、家庭暴力和父亲侵权等问题,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是在心理上对个体产生的影响。因此,帮助受害人尽快恢复失去的自尊、自信和自尊心,是应对父亲侵权的关键。在家庭暴力和侵犯子女人权这些问题上,心理治疗和教育的作用非常重要。受术者接受心理疏导和治疗,学习对问题的认识和处理方式,恢复神经系统和生理机能,从而让受害者实现全方面恢复。

综上所述,父亲侵权的行为是不能被容忍的。对于那些过度执着于管教、爱前溢于言表,一意孤行的父亲,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从法律、心理和教育等方面应对,来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和尊严,同时,提醒其他家庭成员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也不能忽视。唯有通过各种力量的积极参与和介入,才能消除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还孩子和家庭一个清新、安全的环境。

大学生就业侵权案例及分析篇五

a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轻型干粉灭火棒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授权后,该公司得知b公司也在生产同类型灭火棒,且其产品结构特征与a公司专利完全相同,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警告信,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b公司回函称被指控的侵权产品仅是该公司一个新产品开发计划中的试制产品,目前正在研制中,因此不构成侵权。半年后,a公司从市场上购得b公司销售的干粉灭火棒,将其分解后得知,原来b公司声称的新产品实际上是将a公司专利的“活塞上的通气孔”改成“活塞边缘与筒壁之间的通气间隙”,从产品整体技术方案来看,这种改进无实质性内容,属于等同替代,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b公司辩称,我公司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不同,请求法院判令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a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轻型干粉灭火棒,由筒身、喷套、阀体、钢瓶、顶针、后盖塞组成,其特征在于筒身内有一带孔的活塞。b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物的主要结构特征:筒体、顶针、钢瓶、喷套、阀体、后盖塞、活塞,其特点是活塞上不带孔,其与筒体之间属于间隙配合。

二、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物的外型、结构、原理、功效基本上落在a公司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之内,所不同的是,专利产品筒身内有一带孔的活塞,被控侵权产品的筒身内活塞不带孔,从字面上看结构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功能和产生的效果都是使高压气体冲开依附在活塞上的柔性膜,使干粉从喷嘴喷出。当灭火棒不工作时,两种产品的活塞与筒身之间都处于过盈配合状态,同时都是用了弹簧助推活塞以达到最佳效果。所不同点是在工作状态时a公司的专利产品是高压气体集中在活塞中间孔喷出冲击干粉,被告b公司的产品是高压气体通过活塞与筒壁的间隙喷出。因此两种产品在原理、功能上都相同,同时b公司生产的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相比在简化结构、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也没有实质性突破。因此判令b公司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a公司的损失10000元。

三、评析

1、关于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在我国专利侵权诉讼实践中早已被应用,但直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法释字第21号]中第一次对等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该条明确规定将专利侵权所适用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覆盖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还扩展到与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即等同特征。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2、本案是否适用等同原则

在依据等同原则判断专利侵权时,核心问题是要判断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是否是非实质性的;或者说两种技术方案的可互换性是否为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晓,所产生的效果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是否是显而易见的。

以达到最佳效果。尽管在工作状态时a公司的专利产品是高压气体集中在活塞中间孔喷出冲击干粉,被告b公司的产品是高压气体通过活塞与筒壁的间隙喷出,但,两产品的功能和产生的效果都是使高压气体冲开依附在活塞上的柔性膜,使干粉从喷嘴喷出,因此,两产品在原理和功能上都相同,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所以,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等同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等同原则的适用必须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三个方面都没有实质性区别,而是简单的替换或者变换。这是认定构成等同的客观标准。因此,必须将等同技术特征逐一与被代替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并作出认定。对比结果如果达到了三个基本相同,便成为适用等同原则的一个重要条件。

(3)等同特征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这是认定构成等同的主观标准。所谓普通技术人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应当以侵权发生期间该专利所属领域的平均知识水平为标准衡量,是指具有该技术领域中的一般知识和能力的技术人员,既不是该领域的技术专家也不是不懂技术的人。它要求审判人员或者从事技术鉴定的技术人员应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眼光分析判断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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