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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案例书有哪些(精选5篇)

时间:2023-09-23 02:21:34 作者:温柔雨 最新合同法案例书有哪些(精选5篇)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合同法案例书有哪些篇一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属于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其法律后果是: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第二,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主观上有违法错误,包括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过错可能是一方的,也可能是双方的,它是由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后果,因此,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谈一下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劳动部于1995年5月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该《办法》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下列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持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于上述规定中有关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赔偿,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相关规定,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予以执行。

2、劳动者有过错的。对于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过错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里要指出的是,在对劳动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时,要贯彻以下原则:一是赔偿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责令有过错的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要注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承办案件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有过错的劳动者要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真正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守法的自觉性,而且能增强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动性。二是合理赔偿原则。所谓合理赔偿,是指在查请案件事实,确认用人单位确实因为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而实际存在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好坏、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认定劳动者实际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以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合同法案例书有哪些篇二

近日,我参加了一次关于合同法案例的实训,这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通过实践和分析各种案例,我逐渐了解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并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这次实训经历给予了我许多宝贵的启示和体会。

首先,实践是学习合同法的最好方法。在实训中,我们不仅理论学习了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更重要的是通过案例分析和角色扮演等方式将这些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情境中。这样一来,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更能够在具体的案例中运用这些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其次,合同法的核心是良好的合同精神。在实训过程中,我们强调了合同双方的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必须自愿并经过充足的协商,保证合同的订立是公平合理的。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只有在合同精神的指导下,才能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作关系。

第三,合同建设中应注重明确条款的约束力。在实训中,我们经常遇到的问题是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导致的争议。因此,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来订立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同时,在明确合同条款时,应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尽量使用明确的表述,避免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达,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和解决的难度。

第四,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忽视。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面对的问题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故意破坏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这时,要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即当事人应以合同的诚实信用为基础,履行合同应尽的义务,维护合同的平衡性和合理性。同时,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也要积极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实训中的案例分析帮助我加深了对合同法的理解和运用。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我意识到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责任。同时,对于合同的争议解决,要遵循“快速、高效、低成本”的原则,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长期的诉讼过程对双方的损害。

总之,这次合同法案例实训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实践意义。通过实践和案例分析,我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更能够将这些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中解决问题。同时,实训过程中也使我深入体会到了合同建设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精神以及明确条款的约束力。这些经验和体会对于我今后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合同法案例书有哪些篇三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

2: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际利益(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才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了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0条。

3: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合同法第66条)

4:合同法定解除: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法94条)

5:违约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合同法第114条)

6:定金: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百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法第115条)

7: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方追偿。(合同法第115条)

8: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除外。不能仲裁的事项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依法应该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合同法第128条)

9: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

10:赠与的法定撤销: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法192条)

11: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合同法第211条)

合同法案例书有哪些篇四

近期,我们参与了一场关于合同法案例的实训,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我们深刻领悟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和实践意义。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合同法案例实训中的体会和心得。

第一段:对合同法的初步认识

在实训的开始,我们进行了合同法的基础学习。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我们了解到合同法是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规范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合同法在商业合作、消费保障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它为各种交易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第二段:实际案例的分析与讨论

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与讨论,我们深刻理解了合同法的实践应用。案例中的每个环节都存在着法律关系和法律义务,需要我们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和解决问题。例如,当事人的行为、意愿、合同的形成与效力、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等方面都需要考虑。通过与同学们的集体讨论和辩论,我们体会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多元性,同时也更加明确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之处。

第三段:实训中的挑战与解决

在实训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挑战,例如案例分析的复杂性、条款解释的疑惑等。然而,面对这些挑战,我们通过充分的准备和深入的思考,找到了合适的解决方案。与同学们的合作和学习也让我们从不同的视角和思维方式中受益匪浅,不断提升自己的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段:合同法的思维转变

通过实训,我们的思维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我们开始注重纠纷解决的方法和策略,而不仅仅是纠纷本身。我们明白了通过友好的协商和合理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并提高交易的效率和效果。此外,我们也更加重视合同的约定和保障,意识到一个完善合法的合同可以在纠纷发生时为双方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第五段:合同法案例实训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合同法案例实训,我们不仅仅是学习了合同法的条款和规则,更深入了解了法律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的应用。这种实践性的学习方式让我们在实际中获得了更多的经验和技巧,提高了我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们会更加注重合同法的知识和实践,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

综上所述,合同法案例实训给我们带来了诸多的启示和收获。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我们深入理解了合同法的应用和实践意义。实训中的挑战和解决让我们更加注重问题解决的方法和策略。合同法案例实训的意义和价值在于提高我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让我们意识到法律对于维护公正、保护当事人利益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性。未来,我们会将所学所悟运用到实践中,为法律事务的处理与解决尽一份自己的力量。

合同法案例书有哪些篇五

[案情1]: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案情2]: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

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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