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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编政审计划生育不过办(大全5篇)

时间:2023-09-24 12:21:40 作者:琉璃 教师编政审计划生育不过办(大全5篇)

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计划很难写?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教师编政审计划生育不过办篇一

教师的职业道德,应是教师的思想、政治、法纪、道德等方面的优良素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统一集中的具体表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等。教师职业道德是教师职业所要求的行为标准和指导教师行为的规范,是教师品德修养的集中体现。

通过学习国家教育部新颁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我深有感触:从地震中弃生而逃的范跑跑,到前段时间频发的教师侵犯学生案件,近年来,教师师德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教育部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将于近日发布。该办法明确为师德划出“红线”,包括体罚学生、收受学生送礼、有偿补课等行为均被列为教师禁行行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直至开除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长期以来,广大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尊重。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和开放环境下,学校教育质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师德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方面和薄弱环节。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和全面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师德建设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制度环境亟待进一步改善。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和师德建设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的挑战;人民大众对于优。

教师编政审计划生育不过办篇二

兹有我单位____,男,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非农户口,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结婚,属初婚,配偶____,女,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非农户口。现暂无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教师编政审计划生育不过办篇三

兹有我单位________同志,性别____,民族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已婚并系初婚,未生育子女。该同志无违反计划生育记录。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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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编政审计划生育不过办篇四

兹有我单位____同志,男,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非农户口,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结婚,属初婚,配偶____同志,女,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非农户口。现暂无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教师编政审计划生育不过办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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