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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破产重整协议书(模板13篇)

时间:2023-10-21 03:21:53 作者:HT书生 2023年破产重整协议书(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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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xx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xx市x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和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一、债权存在。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冰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xx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xx债权,共计有233,563元债权。

二、破产原因存在。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xx月xx日止,负债总额为1,36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三、应属破产财产的累积额。

建筑物320,000元;

商品80,000元:

债券32,000元;

合计432,0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债权人:xx。

家用电器公司(章)。

xx年xx月xx日。

破产重整申请书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企业破产法(指新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向你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盖章或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破产重整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经批准,同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xx,注册资金为xx万元,共有股东xx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欠。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目前,公司固定资产帐面值为xx元,流动资金xx元,应收帐款为xx元,资产总计xx元;而公司的.负债情况是,银行借款xx万元(未计利息),应付材料款xx万元,应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xx万元,总计负债xx元,资产负债率为xx%,实属资不抵债。按照公司章程第条的规定,经公司第届次菫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鉴于公司目前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破产和解协议书

兹因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双方发生纠纷冲突,现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互相道歉(或有错方向无错方道歉),并取得一致谅解。

二、某方给予某方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赔偿多少元。

三、经济损失一次结清,不得反悔;人身损害(可以选择一次结清,或在多少时间内因旧伤复发引起的费用由某方承担)。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五、本协议生效条件。

六、本协议份数,双方各几份,见证人几份。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破产重整申请书

_________公司(债权人)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贵院提出申请_________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裁定受理_________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_________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公司

(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破产重整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

申请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有限责任公司于xx年xx月xx日经xx批准,同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xx,注册资金为xx万元,共有股东x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久。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报告显示,目前,公司固定资产帐面值为xx元,流动资金xx元,应收帐款为xx元,资产总计xx元;而公司的负债情况是,银行借款xx万元(未计利息),应付材料款xx万元,应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xx万元,总计负债xx元,资产负债率为xx%,实属资不抵债。按照公司章程第xx条的规定,经公司xx届xx次菫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鉴于公司目前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xx月xx日。

破产重整心得体会

破产重整是一种针对企业经营困境的法律程序,旨在通过重组负债结构和经营策略,恢复企业的健康经营,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经历了一次破产重整的过程后,我深刻体会到了其中的艰辛和收获。本文将分享我在破产重整中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

首先,破产重整强调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在我所经历的破产重整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紧密合作、协同努力,共同应对各种挑战。每个人都发挥了自己的专长,形成了一个高效的团队。团队合作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增强了信任和凝聚力。作为一个团队的一员,我深刻感受到了团队的力量和重要性。

第三段。

其次,破产重整让我深刻认识到创新的重要性。在重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调整经营策略,还需要寻找新的商机和发展方向。这要求我们不断挑战自己的思维模式,勇于创新。只有通过不断创新,我们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破产重整让我意识到,创新不仅是企业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第四段。

再次,破产重整让我深刻理解到坚持的重要性。在重组过程中,我们面临各种困难和挫折,但我们没有放弃,坚持不懈地努力。有时候,我们的努力并没有立即见到成效,但我们没有气馁,而是坚持下去,相信明天会更好。正是坚持和信念让我们战胜了重重困难,最终成功实现了破产重整。破产重整让我明白,只要坚持不懈,就一定能够突破困境,迎来成功。

第五段。

最后,破产重整让我体会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在破产重整中,我们不仅要考虑企业自身利益,还要兼顾债权人、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我们尽力减少对债权人的损失,同时保护员工权益,避免对社会产生过大的影响。通过破产重整,我意识到企业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还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总结。

通过经历一次破产重整,我深刻领悟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创新的精髓、坚持的力量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这些体会和心得将伴随着我一生,帮助我更好地面对挑战,实现个人和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我真诚希望将来的破产重整不再如此复杂困难,但无论什么情况下,团队合作、创新、坚持和社会责任都是成功的重要保证。

破产重整申请书

申请书(破产申请后)。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试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序位

屈指算来步入法律的殿堂已经有三年多了,我是半路出家,先学习语言文学后来又来学习法律,在行将结束自己的研究生生活的时候,猛然发觉自己这三年多来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有一条清晰的轨迹:具体法律制度-法律的历史-法律的价值。

乍一开始学习法律,往往注重学习各个部门法中的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剖开每一具体的法律制度,仔细分析它的构建和要素在这一阶段法学教科书成为主要的阅读对象。

继而具备了一定的有关具体法律制度的知识之后,便自然而然的渴望了解一个具体制度的来龙去脉,追溯已经逝去的时光去发现它的昨天,以便更加清晰地明了它的今天,进而把握他的未来。一个不了解其历史的人即使了解了它的现状,也将仍然无法预知他的未来,作为理论法学的法律史学的魅力的一个方面正在于此。学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必须了解它的发展演变的历史,没有对其部门法史的深刻了解将很难说对该部门法的现状有了深刻的了解。

曾经经常听到有人形容那些学习民法的人言必称罗马法,其实就是说学习民法的人应当深刻了解现代民法的鼻祖-罗马法和罗马法的历史。的确,法的历史是一个宏大的领域,这个方面的论著也汗牛充栋不可胜数,单一部门法的历史和所有法律部门的历史、法律制度史和法律思想史、本国法律史和外国法律史、综合的西方法律史与单一的西方国别史、比较法律史等等。想要全部一览无余无疑是痴人说梦。作为进行法律研究的基础则应当是熟悉本国的法律史和西方法律史,并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的历史有所了解,然后是对自己所研究的部门领域内的部门的法律史有所了解,没有这些基本的历史资料和背景,不但自己无法以一个更加开放宽阔的视野里进行研究,也将无法理解其他的法律研究者所研究的成果,易言之,不具备进行法学交流的基本要素,无法自由运用对于法律职业这个共同体来说所必需的基本的语言和概念。特别值得说明的也是值得遗憾的是,在我所研究的民商法领域中,有关民法的部门法史也就是民法史方面还有相当大的空白,关于中国民法史的著作并以民法史命名的在全国来说只有二种,一本是《中国民法史》,一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史》,而对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民法史的著作根本就没有,连外国作者的民法史著作的译本也没有,不能不说是个极大的遗憾。从我国民法学者在进行民法研究时所使用的资料看来我们的邻国日本就做得比我们好多了,不但有外国学者的民法史著作的译本还有本国学者自己的民法史著作。

当经过大量艰苦的阅读和令人愉悦的思考之后,人的探求奥秘的本能的欲求也就是人的好奇心就回驱动人在已经拥有的关于具体法律制度和法律历史的资料和知识的基础上追问:在这繁复芜杂光怪陆离的的种种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以及与法律有关的历史现象的背后是否有某种统一的规则或者框架在冥冥中主宰着具体的法律制度和部门法律的命运?法律历史的变迁,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更迭的动力又在哪里?难道真有像西塞罗说的那样永动的不死的`灵魂一样的东西存在?当一个致力于学习和研究法律的人开始思考这样的问题的时候,就表明他已经开始对法律哲学产生了兴趣。在这个时候为了满足一个探求真理者的愿望的最好办法就是去看看有关一般哲学方面的书和有关部门法律哲学方面的书。对于有关一般法律哲学方面的书籍就不需要列举了,一个有心的追求法律知识的人可以在现在我们周围的书店里轻而易举的找到本国的外国的较古老的和最新的一般法律哲学方面的著作。而对于一个渴望了解部门法律哲学的的人来说,可能就会遇到一些麻烦,在眼下除了有关行政法哲学(《行政法哲学》)刑法哲学还有民法哲学(《民法哲学论稿》)等由为数不多的几位国内学者的著作外,很难再找到其他部门法律领域内的哲学著作,顺便说一句在目前国内要找到外国作者的关于部门法律哲学的著作也将是极其困难的,不知道是因为外国不关注部门法律哲学的研究还是他们的著作没有引起国内的重视要么就是其他的原因没有被翻译介绍到中国来。

作为一个本科时代没有受过严格的法学训练的研究生阶段的学习者来说,在经历了这三个阶段,也可能不是具有时间上的逻辑顺序性的平行的发展过程,才感觉到慢慢的具备了跟其他法律研究者在共同的语言环境和知识背景下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进行对话的基础。当用一种批判的眼光开始自习的扫描无论是著名的大家权威或者是抽出茅庐的新进才俊的作品并有所收获,无论是发现了他人的缺漏和矛盾还是惊喜遇到了学中同志,都将是一种快乐和欣喜的心情。

破产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破产清算组(转让方),地址:

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乙方:______________(受让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现就破产企业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名称)与________于______年___月_____日合作注册成立了__________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元,其中破产企业________注入资金_________元,占合资公司_____%的'股权。

现因____________被_________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其在____________公司占有的上述股权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转让,转让价格为__________元。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方式为_________(写明具体支付方式)。

三、本协议约定甲方的权利为____________(写明具体权利),本协议约定甲方的义务为___________(写明具体义务)。

四、本协议约定乙方的权利为____________(写明具体权利);本协议约定乙方的义务为___________(写明具体义务)。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违约时,应自对方支付转让款______%的违约金。

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试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序位

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在法理学上有不同的解释,有的学者将之直接概括为公司的重整,认为重整是股份公司因财产发生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止营业的危险时,经法院裁定予以整顿而使之复兴的制度。有的学者认为破产重整制度又称为公司更生或是司法康复,指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重生希望的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的强制性调整他们的利益,以挽救企业,使企业避免破产从而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法律意义上的“重整”,也被称为整理或更生,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的危险时,为防止企业破产而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干预下,对该企业实行强制治理,使其复兴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是指被申请破产的企业为避免该企业破产,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由其主持按照企业同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确定的方案,采取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的措施,以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差异主要是由于重整程序社会代价大,要求的成本高,各国或者各地区根据其实际情况,在法律中对破产重整适用的范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笔者比较赞同王卫国所归纳的概念:“重整,日文作“更生”,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尽管对破产重整有不同的定义,但是重整制度诞生的大环境却是一样的,都是在传统的破产清算与和解不能解决破产问题的环境下出现的。清算只能将破产主体从法律上简单地消灭,解决不了更为深刻的问题。破产和解的创立或多或少地缓解了传统破产法的强制性与片面性,但和解制度不能真正实现预防破产、拯救困境企业的目标,从和解程序的性质来看,“和解协议无非是一个偿债计划。”传统担保物债权的优先性与债权人对其在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重新掌握了对将来清偿于债权人的财产的支配权的债务人的质疑决定了和解制度不能担负起拯救困境企业的历史使命。

中国目前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阶段,所要追求的目标与计划经济体制框架下所遵循的方向是截然不同的。计划经济追求公平优先、生存养人、公平效率、追求(国有)资产最大化、效率公平,而市场经济追求企业资产最大化、追求社会公平、生存养人。当中国的市场经济最完善时,最强的市场力量和最强的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相结合,就逼近了这样一个成熟的目标:最有效率的初次分配和最公平的再分配相结合。所以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诞生了经济法,经济法调整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种法律关系,目的是迎合市场经济的目标,即追求社会公平与生存养人。公平竞争、提高效率与社会公平分配都要追寻社会整体利益的目标达成,即社会利益本位论。这样做的原因就是希望能营造一个良好运行的市场经济环境,追求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转。由此我们可知经济法的价值理念首要追求的是社会利益本位,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其次追求经济秩序的稳定与活跃,以达到社会公平。因此经济法的理念应该有三个:社会整体利益理念、经济秩序理念和社会公平理念,下面笔者将结合重整制度论述其是否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理念。

(一)社会整体利益理念。

我们从上一段的论述知道了社会整体利益论贯穿于经济法中,经济法区别于行政法与民商法,是因为经济法的诞生本身就伴随着社会利益本位的价值观而产生的,考虑的出发点不再是行政法中简单的行政人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单是民法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利益平衡,而是错综复杂、相互交叉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在各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考虑综合目标及整体利益的实现。而重整制度是经济法的一个具体法律制度的选择,是社会利益本位论在破产法律关系中具体要求。制度选择是一种公共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制度选择的理性程度,代表了一个国家对多元利益的综合权衡。因此重整制度设计最初的出发点就是能够维护社会最大整体利益,从而希望规避由此而引起的社会问题,使其将要扩大化的社会问题得以阻止或将其收缩到最小化程度。因此破产重整制度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在整个制度的设计与贯穿中都明显地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理念。

(二)经济秩序理念。

(三)社会公平理念。

社会公平并不是指单方面的公平、绝对的公平,而是全方位的公平,即整体公平。经济法中的公平指的也是整体公平,而不是狭隘的公平,国家把握宏观与微观经济方向,制定一个总体可行的经济策略,制定经济法保证经济策略的有力施行。国家制定的经济策略则是结合了多方利益的,追求的是社会总体公平,而经济法作为经济方针策略施行的一个重要手段,也贯穿了社会公平理念。重整的设置本身也是公平理念的要求,将濒临破产的企业及公司予以区分,再适用不同的方式及程序,对于已经没有挽救的企业及公司,一般适用清算程序,而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应该启动重整程序。并不是不加以区分企业的类别而通通纳入清算程序中,重整制度的构建无疑是对有希望重生的企业的公平对待。而在破产重整制度中,不仅要考虑破产企业的重建与恢复,而且要考虑债权人、股东及内部职工的问题,在这样一个多层次的环境下考虑重整方案的可行性,有时可能会将其环境扩大到与企业相平行交叉的其他企业的连锁经济环境。目的就是能够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求得社会公平。重整制度的启动顾及各方利益,在其中寻找到一个平衡点,那么这个平衡点就是重整计划施行的方案。重整制度对担保物权限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使重整计划顺利地实施,最终实现各方主体的最大化利益。而对担保物权的限制最终的结果不能损害具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平但不能损害各方主体最终的利益分配,这就是重整制度设计的一大魅力。兼顾各方的利益,不损害各主体利益的基础上寻找到利益分配的最佳方案。重整制度要追求的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实现及社会的整体公平,因此重整制度始终都贯彻了社会公平理念。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据此,我们不难推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即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经济法规则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宗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作用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或准则,但是如果要较为准确地概括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要注意与经济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相区别。有的学者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讲,将之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纳入经济法范畴较为不妥。有的学者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有学者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平衡协调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所以将其定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所不妥。据此,在笔者看来可以概括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两个,即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与合理竞争原则。下面就结合重整制度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适当干预原则。

所谓适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经济法的设定是基于国家运用权力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此才能形成与强势方的抗衡,维持合理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而国家的干预是适当的,而不是无限制的,公权力的干预要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运行,尊重经济主体的自治意愿,只有出现威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情况时,才能进行干预。因此适当干预是国家基于“市场失灵”问题而产生的,“有形的手”介入“无形的手”,弥补市场自身运行所出现的缺陷与弊病。而在“有形之手”进行干预时,则需要适量、正确地予以干预,运用法律制度限制国家干预市场运行的权限,明确国家干预的目的与手段。破产重整制度将企业的拯救置于中心地位,并不仅仅着眼于包括企业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及其兴衰存亡对社会的影响,强调国家对私权的干预。由此也能知晓,重整法律制度正是国家运用公权力介入破产经济活动中的的巧妙设计,突破了属于私法领域的清算制度与和解制度,引进了公法概念。特别是法院在整个重整制度过程中所扮演的中立角色,则是破产重整制度设计的一大亮点,法院的介入能很好地使重整制度在尊重重整利害关系人自由协商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只有在债权人会议召开时债权小组之间通过协商不能施行重整计划时,如果此重整执行计划能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那么法院就会采取行动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而在整个重整程序的启动到结束过程中,法院大多时候扮演的角色都是中立与被动的,只有在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解决重整问题失灵的情况下,法院的角色才会由被动转为主动,但在主动介入重整程序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与法律规定,由此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力,使破产重整制度步入法制程序。

(二)合理竞争原则。

竞争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竞争。而市场机制本身的'运行有不可调和的缺陷,放任的竞争会导致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最终的结果会引起整个经济市场的**与混乱。因此要维护合理的竞争以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创造经济价值的有效化及最大化。经济学家穆勒所指出的那样:“就租金、利息、工资和价格而言,它们由竞争决定,由此要制定法律,假如竞争是它们的唯一调节者和订立概括性的法制,就要根据它们所受到的调节而设计科学性的条款。”因而,以维护市场机制有效运转为重点的经济法便应当将竞争的合理运行纳入自己的调控范围,藉以充分发挥竞争之积极功效,抑制甚而消灭其消极作用。经济法所要维护的竞争是建立在合理竞争原则基础上的,目的是实现竞争的有序、有效。

法的调整对象是法的划分标准与存在依据,也是任何法学理论的逻辑起点与分析框架,经济法也概无例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适度干预,是对市场不足的弥补。从调整范围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层面的宏观调控关系,另一个则是微观层面的市场规制关系。具体而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于国家参与干预而形成的,以国家或者国家机关为一方主体同有关各方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监督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内部管理所进行的协调、干预而产生的经济关系。()这种干预、协调不是要将市场主体变成政府机构的附属物,而是创造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合适空间,促使市场主体内部结构优化、经营机制转变、经济效益提高。而法院在重整的过程中对企业的协调、干预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可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中的市场主体调控关系范畴内,法院干预的目的也就是为了使企业的恢复获得最大的社会价值,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

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方式和手段。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以以某种合理方式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主要关注的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强调干预经济的手段或方法之合理性。经济法使用的调整方法可以具体为很多,如采取其他部门法的调整方法,有行政调整手段、民事调整手段及刑事调整手段。有时会只用一种手段对经济关系进行规范,有时可能综合利用所有调整方法予以调整。虽说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方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在调整方法的性质、适用的目的和导致的后果都有其特定性。而所有的手段措施目的都是为平衡协调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服务,从大原则来讲,经济法常用的就是运用协调方式调整利益主体之间的纠纷与冲突,我们只要在大的方向明确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宗旨,就可以把握好经济关系的量与度。重整制度中采用的主要手段就是协调债权人与债务人、企业与股东、职工之间的利益,这样的协调是需要公权力的强制性作为后盾。在启动重整程序之后,各利害关系人按照债权性质的不同分为不同种类的债权人组,然后组成债权人会议,对企业的重整问题进行讨论与表决。

破产企业投资权益转让协议书

联系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受让方),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一、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名称)根据其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合同或协议,投资于_________元的_________项目,享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权益。因_________被_________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_________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清算组经研究,并报请_________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决定将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名称)在_________项目中享有的权益_________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_________元。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方式为_________(写明具体支付方式)。

三、本协议约定甲方的权利为_________(写明具体权利)。本协议约定甲方的义务为_________(写明具体义务)。

四、本协议约定乙方的权利为_________(写明具体权利);本协议约定乙方的义务为_________(写明具体义务)。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生效后,甲方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转让款_________%的违约金。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_________人民法院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月__日_________年__月__日。

破产重整申请书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企业破产法(指新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向你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盖章或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公司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你院提出破产申请,你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已裁定受理______公司破产一案,现根据企业破产法(指新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向你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盖章或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申请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经批准,同月经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注册资金为万元,共有股东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由于公司设立后,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连年亏损,再加之公司的生产系统的收尘环保等设施落后,生产一直不能正常,同时,许多货物发出后,货款也收不回来,目前已经停产停业近一年之欠。

应付材料款万元,应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万元,总计负债元,资产负债率为%,实属资不抵债。按照公司章程第条的规定,经公司第届次菫事会及股东代表大会研究决定,鉴于公司目前状况,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整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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