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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读后感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上市公司社会责任(通用5篇)

时间:2023-10-08 17:36:27 作者:FS文字使者 2023年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读后感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上市公司社会责任(通用5篇)

当品味完一部作品后,相信大家一定领会了不少东西,需要好好地对所收获的东西写一篇读后感了。什么样的读后感才能对得起这个作品所表达的含义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读后感的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读后感篇一

上市公司存在的现实问题:顽疾可真不少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犹抱琵琶半遮面,欲说还休

信息披露不规范、不真实是上市公司在招股、上市、再融资和年报、重大事件披露等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股票发行上市的目的,有意高估资产,虚报利润,虚假包装。有的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中期业绩预警公告或者中报、年报等,如比特科技、赣南果业等;有的公司为了迎合庄家炒作本公司股票,有意拖延信息披露甚至配合庄家在不同阶段发布一些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比较典型的有中科创业等。有的公司隐瞒重大信息不及时披露甚至不披露等,金路集团等公司都曾经有不及时披露信息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有郑百文采取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1908万,据此制作了虚假上市申报材料;麦科特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并将虚假利润先转成资本公积金后再转入实收资本,以达到公司上市的目的等等。

二、业绩报表:水分何其多

利用种种手段,对财务报表进行调控以粉饰业绩,进而达到上市或者再融资甚至操纵股价的目的,是一些上市公司存在的严重问题。大多数虚假上市的公司都有操纵报表、虚构利润的行为。在所有上市公司中,业绩报表造假最典型的是银广夏,中国证监会的查处结果表明:“银广夏公司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该公司通过虚构利润而成为“蓝筹股”,长期维持了高股价,但骗局被揭穿后,股价一落千丈,使投资者遭受了极为惨重的损失,影响非常恶劣。

三、关联交易:剪不断理还乱

有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禁止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但要求上市公司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公允、公平,并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但是,不少上市公司并未遵循有关规定,在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中存在种种问题。有的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大部分是用来收购关联方的资产。另一方面,由于关联方容易就交易价格、交易方法、付款时间等等达成一致,剥离高龄应收款项、不能盈利的对外投资等不良资产比较容易,因此关联交易甚至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的操纵和调节利润重要手段,这些公司通过所谓的资产重组,利用关联交易中不正常的交易价格迅速地改善其报表,以保持“虚荣”。

四、“三分开”分不开: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独立法人,其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按理应该与大股东等关联方彻底分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要求必须实现“三分开”,但在实践中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三分开”却分不开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由于在人员、资产、财产上未能实行“三分开”,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利用种种手段把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掏空,使得上市公司本身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都受到了极为严重的损害。

五、募集资金后:变脸实在太快

这一问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后变更投向的现象频繁。比如诚志股份、中信海直等上市不到半年就改变了募股资金的投向。大量的募股资金或者被大股东无偿占用,或者存入银行,或者委托券商理财,真正投入到预定的投资项目中的资金并不太多,上市公司的解释往往很简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所投资的项目中,真正经过周密调研与论证的项目并不多,投资效益自然大打折扣,结果就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一部分上市公司刚融资完就变脸,预警甚至预亏。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首次发行新股或者再融资的上市公司中,有40余家在2001年中期预警,6家预亏,其中40%的公司是首次发行新股后就预警,而兴业聚酯、天龙集团两家公司刚上市就预亏,河北华玉、华意压缩等7家公司2001年上半年刚配完股就预警,变脸之快,令投资者惊诧不已。

六、自炒自家股:都是钞票惹的祸

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购买本公司的股票有严格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更不允许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上炒作本公司股票。但一些上市公司为了牟取高额非法收益,动用大量资金甚至募集资金直接炒作本公司股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误导了投资者,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影响非常恶劣。

七、筹款积极,分配为何消极

自从我国股市开始发展以来,国内企业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的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浪潮,短短十年间,上市公司已经超过1100多家,2000年以前主要的再融资方式是配股,政策放开后,上市公司又开始热衷于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尤其是2001年前后掀起了一轮新的再融资热潮,似乎急需大量资金投资,2001年年初至8月底,就有近120家公司公告称将增发新股,30余家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债券。但是在上市公司数量迅速增加和再融资热情高涨的同时,对股东的回报却明显减少。据统计,上市公司不分配的比例,1994年不足10%,1997年上升到48%,1998年和1999年高达55%以上。2000年全部上市公司分红仅100多亿,根本不能弥补股民交纳的各种税费(当年光印花税就达478亿元)。今年中期仅有56家公司拟拿出“真金白银”回报投资者,还不到上市公司总数的5%。能够连续分红的上市公司属于凤毛麟角,近4年连续分红的上市公司仅30余家。在国外投资者可以分享上市公司成长带来的利润,但在我国股市却是上市公司“索取大于回报”,不少上市公司实际上是靠投资者“输血”来养活。许多上市公司重视募集资金,而轻视回报股民,使得投资者难以从上市公司业绩增长中获得回报,不得不转向短线操作赚取差价。这也是股市投机气氛浓厚的重要原因之一。

八、资产重组:为了股价还是为了资产优化?

资产重组本来是企业用来调整发展策略、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营效率的重要手段,国家也鼓励上市公司通过规范的资产重组盘活、优化资源配置。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越来越多,但其中有不少是虚假重组、恶意重组,一些上市公司的重组目的不是为了盘活、优化资产以改善公司经营效率而进行资产重组,而是为了配合二级市场的股价操纵而进行资产重组,利用投资者对资产重组的良好预期画出漂亮的“馅饼”,利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方法获取巨大的股票投资收益。

上市公司的九大责任

上市公司拥有融资等权利,但同时更重要的是要记住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是国

际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制度,旨在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发行与交易价格的合理形成,促进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公开或者公布其有关信息、资料(财务、经营等方面),以便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选择。我国也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有严格规定,中国证监会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范,从各个方面更为细致和严格地对上市公司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仅2001年来就颁布了40余条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核准制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及时、真实和完整进行信息披露。而且,从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等证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该准则规定的公司治理标准,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适合上市公司的最佳作法,提升公司治理水准。该准则要求上市公司:1、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健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股东大会应该通过公正、公开的方式做出决议。2、控股股东(包括集团公司、授权投资的机构、实际控制人等,下同)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投资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法律规定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3、上市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应规范进行,应当遵循所签订的协议,协议内容应贯彻公允、稳定、明确具体的原则,并根据要求予以披露。股东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4、有关公司治理的各种制度安排应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要完善董事会的构成、规范董事长的兼职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设立战略决策等专门委员会,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并且,要建立健全董事、监事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等等。总之,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改善和通告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

三、应与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实行“三分开”

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是其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条件,是其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存在的基础。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独立性,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关公司改制上市的法律规范要求公司在改制时必须与包括大股东在内的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上彻底分开,上市公司要做到产权明晰,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各自独立核算和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这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监管内容和再融资的条件之一。具体说来,尤其要做到:上市公司管理层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应通过股东大会等规定的程序,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上市公司执行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秘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及相应的管理机构应功能健全、独立运作。控股股东不得干预上市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上市公司应当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在人员、机构、核算等方面与控股集团公司分开,独立在银行开户及对外结算,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股东不得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等等。

四、投资股市的资金来源和投资运用要符合有关规定

为了扩大我国证券市场的资金来源和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中国证监会在1999年7月29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其中允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并允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参加配售。随后,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不得使用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和财政周转金购买配售的股票;上市公司不得使用募股资金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购买配售的股票;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注册登记在半年以上的法人方具有参加配售的资格。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所开立的股票账户,可用于配售股票或投资二级市场的股票,但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上市公司在公开募集资金时对其使用都有明确的安排,募集完成后应该按照该安排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合理使用,不得随意变更投向。但在实践中上市公司偏离主业将巨额募集资金用于二级市场炒作和委托理财的现象比较严重,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公开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更为严格和明确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其调用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有关规定;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除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详细陈述并明确表示意见外,还应当履行项目论证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摘引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等等。

六、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对投资者负责

,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及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高级人员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授予的职权开展工作,承担诚信勤勉义务与责任,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高级人员因不履行职务或违反诚信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必须符合《公司法》等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全部规定

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发行人在初次发行股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且,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要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如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等。凡是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的,不得发行股票或者申请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丧失有关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九、对外担保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具体要求有: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此外,上市公司还有许多其他责任,如当监管部门对本公司进行调查时应积极配合等,这里不再详述。

根治我国上市公司顽疾、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的对策

上市公司存在的许多问题十分严重,不容忽视,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需要证券市场各方长期和不懈的努力,政府和监管部门在其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建议参考以下对策:

一、提高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

目前证券市场实际上是监管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散户)、上市公司等几类主体在进行博弈,为了保证博弈的公平和顺利进行以及实现各方的利益最大化,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参与各方一定要遵守规则,而要促使各方都遵守规则,就必须提高违规被查处的概率和违规成本,只有使参与者意识到一旦违规被查处的可能很大而且违规成本很高、因而不敢违规,才能从制度上而不是从道德上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信息披露不真实等问题,核心不在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其关键在于监管力量和手段不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上市公司违规被查处的成本比较低。因此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规成本。目前比较迫切的是建立和完善中小股东诉讼机制和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尤其是要建立对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制度。民事赔偿制度将对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的证券违法行为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和明显的阻遏效果,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得投资者因银广夏之类的证券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投资信心得以增强。

二、加快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并轨

我国股市的一大特点是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分割、非流通股比重很大,社会公众股只占总股本的25%左右,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国有公司,这种现象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重大缺陷:国有股一股独大,董事会实际上由大股东掌握,社会公众股东非常分散且比例很小,监督能力、发言权和表决权都很小,中小股东在实践中更倾向于“搭便车”,股东大会因而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大股东决定着公司前途和命运。由于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以牟取非法收益或者掩盖经营上的问题提供了便利。同时,由于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很小,与非流通股的价差巨大,通过二级市场的抛售股票或者收购等外部治理机制也难以发挥作用。上市公司的治理缺陷是其出现信息披露不规范等各种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不但要提高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更重要的是将国有股减持和法人股流通等工作与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建设结合起来,加快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并轨,根治上市公司的治理缺陷。

三、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国外经验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和抵制“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控制”方面能够起到良好作用,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我国也正在建立和健全独立董事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至少聘任两名独立董事。但是,问题不在于是否有这个制度,关键在于独立董事是否真正发挥监督作用,如果独立董事不“懂事”、不管事,就有可能像许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一样成为摆设,不但不能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内部人控制下的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治理缺陷,反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被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利用来进行违规活动。要使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监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必须尽可能为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尤其是要完善独立董事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目前一种值得参考的方案是由上市公司按一定标准交钱建立独立董事基金,再由该基金管理者考核独立董事和发放其薪酬。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对高级管理者建立信用记录

上市公司出现严重的信任危机的重要原因是我国诚信传统薄弱、没有建立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尤其是企业信用体系,失信者得不到应有惩罚。由此出发,当前一个极为紧迫的任务是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倡导诚信文化。这也有许多工作需要去做,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强制推行信用评级制度,各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提供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并通过资信评级机构定期公布其资信状况,充分揭露不讲信用的上市公司并予以重罚,引导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判断;通过立法为商业化的信用机构在市场上开展服务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通过资格认证等手段提高信用中介机构的水平,淘汰、关闭不负责的中介机构。最重要的可能是要对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者建立信用记录,在严厉处罚上市公司中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同时,将其不道德记录上网示众,防止这些人再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董事、经理等。

五、严格市场入口,扩大退市出口

过去在实行额度管理和政府推荐拟发行上市公司时期,不少公司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都采取部分改制重组方式,留下了大量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新老企业实质管理不分等问题;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系统的法规和统一的标准来规范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加上监管、审核部门把关不严、中介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少增长潜力差、素质低的公司也混进了证券市场,这是今天上市公司出现如此众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今后要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首先就要依据明确系统的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把关,只有在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条件的、真正有潜力、运作规范的好企业才允许其进入证券市场,控制好“源头”;并且,要加强证券市场内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扩大退市出口,坚决按照退市标准将那些盈利能力弱、增长潜力差、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清理出去,决不手软,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和普法宣传

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对于不披露、披露不详或虚假披露等行为一直缺乏具体的惩罚性规定,这是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执法力度弱、守法意识不强也是上市公司违规事件层出不穷、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我国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处理也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可“暂停其股票上市”;“经查实后后果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法律条文都形同虚设,在证券市场众多的违法违规案件中,监管者总是“心太软”,真正查处追究、严惩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并不多,绝大多数只是予以谴责、最多罚款了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结果是严肃的法律失去了惩戒、威慑违法违规者的作用,反而无形中给那些有违法违规非分之想的上市公司打了气、壮了胆。因此,在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监管部门更要加大执法力度,并且做好普法宣传。值得指出的是,目前监管部门在执法方面的权力是远远和其责任不相称的,亟待予以加强。

作者:广东证券发展研究中心黄建欢来源:《证券时报》

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读后感篇二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我国对医药企业的相关要求也逐步提高。由于市场需求不断发展,对上市医药行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伴随着医药行业整合大潮不断上演,不断出现的整合效应。随着国家扶持政策持续发展和医改政策,医药市场也呈现出逐步变暖的趋势,这就为上市医药行业的产品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从上市医药行业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总体情况上来看,本文对2012-2015年发布的5年社会责任报告的医药企业做了统计,同时对我国上市公司同时期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样本做统计并做出比较见表1。

表1显示,2012-2015年间,每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医药企业仅占全国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企业总数的4%到5%左右,虽然医药企业发布的数量,占的百分比从2012每年都有所增加,但由于医药上市公司占整体上市公司比例有限。比例没有发生较大的改变,通过统计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数据显示,绝大部分企业并没有做到每年要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并对上一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阐述,对于企业是否履行杜会责任的情况利益相关者不能够系统的了解到,从而不能做出准确的评价与判断。

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读后感篇三

摘要: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披露内容方面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缺乏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独立报告意识是企业的第一大问题。还有很多这类的问题。从上市医药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入手,对医药上市公司近五年社会责任报告的数量及发布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统计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对于提高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信息披露内容、完善信息披露方式有着一定意义。

关键词: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医药上市公司

1社会责任信息的来源及意义

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是由美国学者oliversheldon(1924)在其《管理哲学》着作中最早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csr)这一概念。自1990年开始,我国也逐渐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相关的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继而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创造财富的同时,还要承担对股东、债券人、员工、消费者、供应商以及政府的责任,从而打破把经济利益作为唯一追求的传统理念。

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读后感篇四

本文选取了沪、深两市医药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并剔除st,st*,数据不全以及有异常值的上市公司,共得到97家总样本有效数据,其中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样本有31家(见表2),占医药上市公司总比重的32%。

对20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31家医药企业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了研究对比,发现在披露内容上,医药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与大多数其他行业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上基本上没有区别,基本上都包括股东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职工权益、社会福利五个方面内容做出了披露,具体的披露内容见表3。

根据上市医药行业社会责任披露的内容显示,企业主要对股东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职工权益、社会福利五个方面进行披露,可以看出上市医药行业比较重视经营利润和保障员工权益,并乐于披露此类相关信息,第一,从2015年医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内容披露总体来看,职工权益中的子项目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是企业披露最多的项目,占到总比重的94%,其次是环境保护中的子项目节能环保措施方面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公益项目都占到87%,这充分说明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来侧重于股东权益、环境保护及职工权益。第二,从五个分项目来看,总体披露质量较好的是股东权益,无论从股东权益与债务偿还以及经营业绩方面都占到了77%,除此上市公司还对外披露了相应的财务报告充分披露企业的经营情况,结合整个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来看,关于股东权益方面的内容披露的比较充分,应当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中最好的方面。第三,从2015年社会责任报告内容披露内容统计整体数据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社会责任披露的薄弱环节,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信息的数据体现了现在企业过于重视利益,对履行社会责任没有足够重视,然而对于履行社会责任来说最重要的安全生产内容、环境可持续发展、第三方审验披露甚少。所以应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提高重视,这于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企业应及时通过披露产品合格率、产品安全应急机制、药品召回与过期药物回收等其他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的社会责任信息来维护消费者权益增强消费者信心。

因此可以从2015年上市医药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上看出上市医药行业对于履行社会责任报告披露的内容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医药企业只有及时履行社会责任,不断优化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生产出有质量安全的药品,才能保障人类身体健康,对于医药企业来说,未来的发展才会越来越好,也能提高医药企业在市场的占有率。

4完善我国上市医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建议

随着上市医药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意识不足,要求上市医药行业提高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水平不是一簇而就的事情,由于大多数企业都是从企业短期发展的角度看待问题,导致他们只注重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而对履行社会责任这一问题意识度低。其中部分企业认为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与履行社会责任的矛盾。医药企业内部管理者应该充分地认识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必要性,增强履行社责任信息披露的意识,培养企业养成自愿披露习惯。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重要性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做出相关宣传,让企业从长远角度看待问题,使企业懂得利益相关者对企业长久发展的必要性,从而增强企业在此方面的意识。企业不能一味地压低成本,减少必要的费用,最终只会导致产品质量下降,从而使得消费者失去对企业产品的信心。

上市银行社会责任报告读后感篇五

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报告(2016)

《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报告(2016)》(以下简称“报告”)今天正式发布,报告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建设水平低下,高达98%的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得分低于60分,整体处于弱能级。上市公司的经济价值创造能力普遍突出,社会责任推进管理严重不足,环境价值创造能力和社会价值创造能力都亟待提升。

报告由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社会责任专业委员会和北京融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院联合发布,旨在系统评价中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能力建设水平,推动资本市场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和理解,为企业开展社会责任管理、提升社会责任绩效提供参考。

报告首次以沪深a股全部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评价分析。结果显示,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平均得分仅为33.01分,整体处于弱能级。在2584家上市公司中,高达98%的公司得分低于60分,超过60分的公司仅有54家。这表明大多数上市公司尚不具备足以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目标的知识和能力,履责意愿也相对较低。

相关新闻:

《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报告(2016)》蓝皮书于12月27日发布。报告指出,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建设水平低下,高达98%的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得分低于60分,整体处于弱能级。上市公司的经济价值创造能力普遍突出,社会责任推进管理严重不足,环境价值创造能力和社会价值创造能力都亟待提升。

报告首次以沪深a股全部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了评价分析,结果显示,20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平均得分仅为33.01分,整体处于弱能级。在2584家上市公司中,高达98%的公司得分低于60分,超过60分的公司仅有54家。这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建设水平正处在启蒙跟随阶段,大多数上市公司正在为履行社会责任打造基础,尚不具备足以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目标的知识和能力,履责意愿也相对较低。

报告选取了能源、金融、汽车、房地产等18个重点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评价分析。结果显示,有5个行业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水平处于无能级,其余13个行业均处于弱能级,没有任何行业的平均得分超过60分。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平均得分排名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媒体行业(46.07分)、公用事业行业(41.00分)、金融行业(39.00分);排名后三位的'行业分别是:机械行业(27.96分)、食品行业(27.12分)、电气设备行业(27.00分)。

报告评价分析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东北地区等四个重点区域以及各省和直辖市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建设水平。结果显示,四个重点区域中,京津冀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水平最高,得分为35.59分,珠三角和长三角次之,得分分别为34.47分和32.66分,东北地区最低,得分为31.06分,四个区域均处于弱能级。在各省和直辖市中,云南(38.46分)、北京(36.58分)、福建(35.54分)三个省市的得分位列前三名,均处于弱能级;青海(28.06分)、新疆(28.95分)、陕西(29.50分)三个省的得分最低,位列后三名,均处于无能级。

为了研究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水平与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表现之间的关系,报告首次提出并编制了“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50指数”(csrcm50指数),该指数以全部沪深上市公司中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得分60分以上、排名前50位的公司股票作为样本股,参照沪深300指数的编制方法编制而成。分析发现,1—10月,csrcm50指数的累积收益率为-4.87%,深证综合指数的累计收益率为-11.17%,沪市综合指数的累积收益率为-12.39%。csrcm50指数的累计收益率比深市大盘高出6.30%,比沪市大盘高出7.52%,比深证100指数高出6.4%,比中证100指数高出2.85%,比上证180指数高出5.44%,比沪深300指数高出5.68%。这表明,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对公司绩效(roa与市场价值)存在显著的正向影响,即社会责任的履行有助于提升公司绩效。

报告首次构建了中国资本市场社会责任发展成熟度综合指数,从整体上评价了当前中国资本市场的社会责任发展阶段。报告将资本市场社会责任发展阶段划分为起步期(0—50分)、成长期(50—80分)、成熟期(80—100分)三个时期,每个时期又分为前半段和后半段。结果显示,2015年中国资本市场社会责任发展成熟度综合指数得分42.79分,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社会责任发展整体上处于起步期,且处于起步期的后半段。这一时期,资本市场对社会责任理念的认识从一无所知到初步了解,社会责任相关议题开始出现在投资决策的考虑因素中,但还远没有成为投资的重要参考。负责任投资、社会价值投资等与社会责任密切相关的投资概念逐渐被市场提及、讨论。从企业实践来看,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尚没有开展富有成效的社会责任推进管理。与经济指标相比,资本市场对社会、环境因素的重视还远远不够。

据悉,《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报告(2016)》蓝皮书由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社会责任专业委员会和北京融智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院联合发布,报告旨在系统评价中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能力建设水平,推动资本市场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和理解,为企业开展社会责任管理、提升社会责任绩效提供参考。

《中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能力成熟度报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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