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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刑事工作总结

时间:2023-07-30 09:24:25 作者:韩ll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的经验方法以及结论的书面材料,它可以使我们更有效率,不妨坐下来好好写写总结吧。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总结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上半年刑事工作总结篇一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帐号: 帐号:

一、代理范围:

二、甲方责任:

1. 对于本协议项下的货物运输,甲方应当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并承担所规定提供单证、货物等指责。

2. 甲方应当对所提供委托单、报关单、许可证、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发票、装箱单、提单等有关文件、单证之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负责。

3. 甲方按本协议结算条款及附录二之运、杂费费率规定偿付运费及其他相应费用的责任,对于运费到付货物的运费,甲方作为第二偿付人,在收货方拒付运费情形下履行运费偿付的责任。甲方不得已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原因拒绝或拖延本协议项下运费的偿付。

4. 甲方应对因未能履行附录一之操作流程或上述第二条第二款之责任或其他自身原因英奇的运气推迟,额外支出及其它后果负责。

1

5. 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并不得以次类要求未能满足为由不履行本协议。

三、乙方责任:

1. 乙方应严格遵照本协议附录一之相应操作流程执行。

2. 乙方应尽力保证甲方委托之运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 乙方保证所从事相关活动不超出本协议规定之代理范围,并保证自觉维护委托方之利益,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之理由损害甲方利益。

4. 乙方应对已经签收的'货物负责,直至移交给其承运人或甲方及其代表。

5. 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运输咨询,并帮助甲方设计最安全、快捷、经济之运输线路和方案。对于已运输货物,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有责任就货物状况作出报告。

6. 除不可抗力之外,乙方应对因乙方果实、故意等原因引起的运期推迟、额外支出、货物短装、破损及其它后果负责。

四、结算

1. 出口货物装船、装机完毕,乙方签发提单/运单并开到运杂费清单及饭票。甲方收到运杂费发票及清单后,应在_________工作日内付清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并换回提单/运单。

2. 进口货物甲方需在乙方仓库提货或乙方送货时(前)偿付运杂费/签订付款协议书。

3. 对乙方来出的运杂费帐单甲方若有异议,则应在收到运杂费帐单________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并与协助乙方的对帐工作。

4. 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杂费帐单甲方且无异议,如未能在________工作日完成运杂费偿付或未能在付款协议指定期限内完成运杂费偿付,则乙方将就未尝付运杂费向甲方收取________滞纳金。

5. 双方结算用银行帐号如前所述。双方结算联系人、电话为:

2

3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一、 运输内容:

乙方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于 年 月 日之前,将货物从 港运至 港,交于收货人 。

二、 运输方式:

乙方在接到货物后,应自行完成运输,如要转委托第三方完成该次运输,应当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三、 仓储责任:

甲方应当在签定合同之后 日内,将货物交于乙方,或运至乙方指定仓库。

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之后,应当向甲方开具货物收据和仓库证明。并在货物仓储期间尽其职责,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

四、 通知责任:

1、乙方若将该次运输交于第三方承运的,应当在起航之前,通知甲方。

2、甲方得知乙方将运输任务交于第三方承运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给予答复。

3、乙方应当在起航之后电告甲方或者收货人准备卸船时间。

五、 费用及结算方式: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相关费用预付款 元(双方协调确定),待货到之后,双方进行一次性结算。

六、 甲方违约责任:

1

1、甲方未于规定期限将货物交于乙方,或运至乙方指定仓库,造成乙方不能按时装货,按时起航的,每延误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2、甲方未于规定期限内支付给乙方相关性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拖欠费用的 %的违约金。

3、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七、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的,每逾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2、乙方在起航后未通知甲方或者收货人准备卸货时间的,所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自接到甲方货物后,到将货物交于甲方指定收货人期间,应当妥善保管货物,如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货物损坏、灭失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委托第三方承运的,应当向甲方提供真实的情况、资料,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代理业务期间,对甲方的商业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乙方若将资料外泄给第三人,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若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代理权转让给第三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所有费用,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元。

7、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合同,甲方可以要求其退还所有费用,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元。

八、 不可抗力

1、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但如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一方过失或疏忽所致,则该损失都由过错方承担。

九、 争议解决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该合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按下列第( )项解决:(1)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

法定代表人: 法定的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上半年刑事工作总结篇二

刑法是除民法外又一司法考试里的重头戏,从最近几次考试看来,刑法的分值已略超民法。相比民法,刑法在日常生活中接触较少,一些刑法的概念又和我们平时的概念有出入(比如抢夺罪),看起来似乎比民法难。其实无论司法考试中的哪个部分,都有容易拿到的分数,所以不需要畏难。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分值基本上是对半。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初学者如果只看以上的法条,很难整理出里面的考点,其实里面包含着“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等条件,再结合具体案例,可谓千变万化。所以仅看法条来复习,是根本不行的,一开始复习刑法应以教材为起点。在复习到相关概念、法理都具备一定积累的时候,倒是可以多看看法条,熟悉一些记忆型考点,比如:缓刑、假释等。

前面的内容主要针对刑法总则而言,对于分则部分和司法解释,可以多看法条。司法解释对刑法的补充和修订相当多,而且许多都具有可考性,考察的时候也容易直接考察法条的特殊规定,法理涉及较少。分则和司法解释的特点是:繁杂,但记忆清晰的话好拿分。

以前刑法容易考察一些重点罪名,比如抢劫、盗窃、贪污等,现在的考试趋势是重点罪名要考,同样也考察一些冷僻的罪,所以对分则罪名的复习方法应是重点突破、全面复习,切不可偷懒。对罪名的复习还要注意一点,一些光看罪名容易误解或者不能直接判断犯罪性质的罪是老师偏爱考察的,比如“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这样的罪名简直是大白话的把犯罪的性质描述出来,一般比较少考察;又如“强迫交易罪”,这样的罪容易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混淆,最容易考察。

上半年刑事工作总结篇三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考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与滥用权利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滥用权利是故意,玩忽职守通常是过失。

2.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表现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滥用权利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按照法定的条件、方式、程序,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

(二)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12年)21.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c)

(07年)20.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d)

共同犯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如果虽然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属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试已经改变传统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12年)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08延)5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

(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共同的故意包括三项要求:

第二,故意的内容必须相同。两个以上的人犯罪故意的内容完全不同,譬如,一人是杀人的故意,一人是盗窃的故意,不成立共犯。

第三,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故意的内容虽然相同,但没有意思联络的,也不成立共犯。

(10年)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那么,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求各共同犯罪人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呢?对此,理论上存在全部共同说和部分共同说之争。全部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故意的内容完全相同,如果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不成立共犯,应当对各犯罪人分别定罪量刑。部分共同说认为,各犯罪人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是有部分相同的,在部分相同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我国刑法学界以前主流观点是全部共同说,现在主流观点是部分共同说。司法考试在2005年以前坚持全部共同说,现在坚持的是部分共同说,并且近年多次出题测试考生对部分共同说的掌握情况,因而建议大家按部分共同说掌握。

部分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部分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两个以上的人意图实施的犯罪罪名相同,只是具体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次要因素不同,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因为共同故意只要求在刑法的范围内相同,也即罪名相同或部分重合,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内容完全相同。如甲教唆乙在马路边抢劫,乙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成立共同犯罪,但甲与乙量刑幅度不同。

2.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一个人(一部分人)基于实施一般罪名的故意,另一个人(一部分人)基于实施特殊罪名的故意,在一般罪名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如一般盗窃罪与盗窃枪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般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等等。

3.两个以上的人意图实施的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种犯罪侵犯的法益,在重合的罪名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如故意杀人罪包含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包含非法拘禁罪,****罪包含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包含抢夺罪,抢劫罪包含敲诈勒索罪,等等。

4.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实施转化行为的人按转化后的罪名定罪,没有实施转化行为的人按转化前的罪名定罪,两者就转化前的罪名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邀约乙对丙实施暴力,乙以为甲是希望伤害丙,事实上甲具有杀人的故意,两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这时,只能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认定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并都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甲有杀人的故意,对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甲教唆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乙破坏了军事通信设施,两人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成立共同犯罪,但对乙的行为应认定为破坏军事通信罪。

甲教唆乙在马路边抢劫,乙入户抢劫,就抢劫罪构成共犯。

(11年)55.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d)

(09年)7.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c)

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

(07年四卷案例)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形

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形:

(一)过失不构成共犯,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例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二)过限行为不是共犯。即计划之外的行为,由行为人自担责任。

(12年)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虽然接受盗窃教唆,但并未按照陈某的教唆造成危害后果,对汽车玻璃被砸坏这一结果,属于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行为,由李某自己负责。

(10年不定项选择)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91-94题。

93.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b)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比较复杂的有两种情况:

1.转化型抢劫罪,个别犯罪人实施暴力是否及于其他人?一般只是实施暴力者转化,其他人不定抢劫罪。

(07年)60.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2.在伤害过程中杀人。

(三)事先没有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1)窝藏包庇罪;(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3)洗钱罪;(4)包庇有毒药品犯罪分子罪;(5)窝藏、转移、隐瞒有毒药品、毒赃罪;(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但通谋的以共犯论。例如,甲骗衬衫,提前向乙约车,甲乙共犯合同诈骗,将赃物卖给丙。

上半年刑事工作总结篇四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年司法《刑法》考点预习,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在成立条件上的区别:

(l)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以需要防卫为前提)。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不得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2)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卫过当。

2.特殊正当防卫的注意事项:

(1)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

(2)条文中的杀人、抢劫、****、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

(3)“行凶”: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包含在“行凶”之内。

例如,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即属于重伤,但当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掉被害人的拇指时,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4)只有当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例如,行为人以抢劫故意采用麻醉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属于抢劫罪,但这种行为并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之进行防卫的,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再如,以一般暴力行为实施绑架行为,但并不以杀害或者严重重伤相威胁的,也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只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重伤的危险很紧迫时,才能称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5)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弹罪、劫持航空器罪等。

(6)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具备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违法行为,而不要求不法侵害者具备有责性。但是,应当严格限制对缺乏有责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当防卫。

(7)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例如,在杀人犯已被防卫人制伏的情况下,防卫人应停止防卫行为;继续进行所谓“防卫”的,便是防卫不适时,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又如,甲用****将在浴室休息的乙麻醉,劫得乙的手机、钱包后准备逃离现场。恰被服务员丙撞见,丙将甲打死,丙的行为不成立特殊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分洪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或同等法益。

注意:刑法理论界的传统观点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1.正在发生现实危险

(1)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

(2)危险的限定: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3)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2.假想避险

客观上不存在现实危险,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存在现实的危险,进而实施避险行为的,是假想避险。对于假想避险,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法益

(1)不得已:对于正在发生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出危险,只能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4.避险意图

注意: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例如,脱逃犯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而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1)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例如,为防止森林火灾蔓延,根据具体情形,砍伐10米左右的树木制造隔离带即可,但行为人下令砍伐树木500米以制造隔离带。

(2)不得已损害同等法益的,也不一定超过了必要限度。因为如果保护甲法益的唯一方法就是损害同等的乙法益,那么,这种行为就没有实质利益,整体上没有法益侵犯,难以成立犯罪。

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简要比较:

侵害或风险 应对措施 结论

人的不法侵害(甲杀乙) 乙反击甲 正当防卫

乙转嫁危险于丙 紧急避险

动物侵害 甲唆使狗咬乙或甲过失使狗咬乙 乙反击狗 正当防卫

乙转嫁风险于丙 紧急避险

野狗自发咬乙 乙反击狗或转嫁风险于丙 紧急避险

自然灾害 乙防御灾害或转嫁风险于丙 紧急避险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分问题。

1.本案中甲的行为是指"夺走丙的摩托车并致丙摔成骨折"以及"致使丙的摩托车被毁"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丙的利益,而丙是无辜的第三者,不属于不法侵害人,所以甲的行为不可能是正当防卫。a选项错误。

2.甲遭到乙追杀,面临正在发生的生命危险,为了避免这一危险,不得已损害了第三者丙的利益,该行为尽管夺走、毁坏了丙的财物并导致丙受伤,但却保护了甲的生命,即保护的法益大于牺牲的法益,所以属于紧急避险行为。b选项正确。

3.既然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那么该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也就不可能成立抢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cd选项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b.

上半年刑事工作总结篇五

一、前期工作做到了“四个到位”

工作网络,为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是摸底调研到位。从本月初开始,我乡就提出了及早谋划,充分准备,精心安排,严密组织,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开展的要求。乡党委结合我乡实际,全乡共划分选区26个。将县人大分配的10名县人大代表分配到4个选区。61名乡人大代表按照每选区产生1-3名代表的方案要求分配到了各个选区。随后,组织包片领导、驻村干部、计生专干分赴各个选区进行摸底调查。通过摸底调查,乡人大以《选举法》、《凤台县县乡两级人大换届工作实施方案》为依据,经乡选举委员会认真研究,有针对性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了《钱庙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指导思想,提出了目标任务,明确了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强调了注意事项,为换届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与思想保证。

使全乡各级干部明确了这次选举的目的、意义、原则、要求、程序和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等。努力在全乡营造一个良好的选举工作氛围,充分调动全乡各方面参与选举的积极性。

四是氛围营造到位。我们紧扣各阶段工作重点,充分利用广播和在固定场所张贴悬挂宣传标语等形式开展换届选举宣传工作。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意义、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全乡累计悬挂横幅10条,张贴宣传标语100余条。目前为止,我乡已有6村完成选民登记。

二、下一步工作努力做到“六个确保”

一是确保选民登记不错、不漏、不重,于本月底完成全部选民登记工作。

二是确保做好代表候选人推荐、登记、公布、介绍工作。 三是确保做好正式代表的选举及选举结果的上报工作。 四是确保严肃法纪,严禁贿选及扰乱选举秩序等情况的发生。

五是确保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上报归档工作。

六是确保1月17日新一届乡人代会顺利召开。

上半年刑事工作总结篇六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别注意: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1)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的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以上人员除可成为贪财罪的主体,还可成为挪用公款罪和贿赂罪的主体。

此外还包括:(1)人民陪审员;(2)履行特定手续人民检察院特邀的检察员。

(11年)63。关于贪财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cd)

(08年)63。下列哪些行为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acd)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自己经管的财产,主要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而不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财罪定罪处罚。

(08延)65。下列哪些行为应当以贪财罪论处?(abd)

c。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能退还

侵占公共财物的,定贪财罪的共犯;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侵占单位财产的,以主犯的身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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