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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法心得体会 税法教程心得体会(精选5篇)

时间:2023-09-20 13:05:08 作者:曼珠 最新税法心得体会 税法教程心得体会(精选5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应该重视心得体会,将其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不断积累和分享。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税法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段:引言(150字)

税法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涉及纳税人缴纳税款和税务关系处理的法律。在当今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税法对于国家的财政管理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了解税法的知识和应用,我参加了一门税法教程。通过学习和实践,我收益颇丰。下面我将从税法原理、税务政策、税务纠纷等方面,分享我在税法教程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税法原理的理解和应用(250字)

税法教程中的第一个重点是税法的原理。在学习中,我了解到税法的三大原则:确权原则、确定原则和缴纳原则。确权原则强调了税法对纳税义务人进行权归的确立,使纳税人具备规范合法纳税和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权益。确定原则旨在明确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事项,保证税务管理的确定性和合理性。缴纳原则要求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按时缴纳税款,确保税收的及时性和稳定性。在实践中,我遇到了一个纳税人希望避税的案例。通过运用税法的原理,我成功地帮助该纳税人合法避免了不必要的税务纳税负担。

第三段:税务政策的重要性和影响(250字)

税务政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实现宏观调控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税收政策措施。税务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对于税收收入的增长和经济发展的稳定至关重要。在税法教程中,我学习了税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通过分析各种实际案例,我逐渐理解了税务政策对经济主体的影响和调控作用。例如,一项针对环保产业的税收减免政策的出台,不仅刺激了该产业的发展,而且促进了环境保护。这让我深刻认识到税务政策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性。

第四段:税务纠纷的解决和风险防范(300字)

在税法教程中,我了解到税务纠纷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税务纠纷是确保税收管理公正和合规的重要环节。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纠纷解决案例,我了解到纳税人在遇到税务纠纷时,应当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也学到了一些防范税务风险的方法。例如,加强纳税事前咨询,合规申报税款和及时缴纳税款等。这些经验对于纳税人和企业来说,可以降低因税务纠纷而产生的不确定性和经济损失。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250字)

通过税法教程,我对税法的基本原理、税务政策和税务纠纷解决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税法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通过相关考试,更是为了在实践中应用税法知识,为企业和个人合法避税和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和指导。在未来,我将继续加强对税法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不断完善自己的税法技能。同时,我也期待税法能够更加人性化,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好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总结(100字)

通过税法教程,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税法的原理、税务政策和税务纠纷解决。税法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通过考试,更是为了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法避税和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指导。未来,我将继续学习和研究税法知识,并期待税法能够更加人性化地为社会提供服务。

税法心得体会篇二

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负责调控和管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财务关系,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财政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税法,我深刻认识到税法对于国家和个人都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税法是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税收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来源,必须确保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性,即个人和企业应该按照其所得水平来交纳相应的税款。然而,税收也需要考虑到经济的效率问题。高税率可能会导致资源的过度配置,抑制企业的发展和个人的奋斗精神。因此,税法需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取得平衡,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

其次,税法是对经济行为的引导和规范。税法不仅仅是规定纳税额的法律,更是对个人和企业经济行为的引导和规范。税收政策可以通过调整税率和优惠措施来引导企业和个人在相应领域的投资和经营。例如,降低某些环保产业的税率可以鼓励企业投资于环保领域,推动可持续发展。税法的规定也对企业进行约束,防止其通过虚假帐务和避税行为逃避纳税责任。

再次,税法需要与国际税收体系相适应。在全球化进程中,国际税收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各国税法之间的差异可能导致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避税行为。因此,税法需要与国际税收体系相适应,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和双边协议,解决跨国企业的纳税问题。同时,税法也需要关注国际税收竞争的问题,避免企业通过利用国际税收规定进行避税。

最后,税法的执行需要加强社会监督和信任。税收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确保纳税人的信任和合作。税法的执行应该公正透明,避免任意和不合理的税务罚款和补缴,以及滥用税收权力。同时,纳税人也应意识到纳税的重要性,并自觉遵守税法规定。只有社会监督和纳税人的合作,税法的执行才能更加有效。

综上所述,税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通过学习税法,我深刻认识到税法对于国家和个人的重要性。税法可以在保证公平性和效率性的基础上,引导和规范经济行为,使其更好地为国家和个人的发展服务。然而,税法的执行需要社会监督和纳税人的合作,以达到最佳效果。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的人关注税法,认识税法的重要性,以推动税法的健康发展,促进国家和个人的繁荣。

税法心得体会篇三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财税法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对于每一个人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我学习财税法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它重要性,并从中得到了很多收获和启示。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分别介绍我对财税法的个人心得体会。

第一段,从法制观念方面开始讲。在学习财税法的过程中,我特别强调了法制观念的重要性,因为一个人的法制观念代表着他对法律的尊重程度。我所理解的财税法就是一种法律意识,它不仅体现了政府对财政收支的法律规定,还是公民享有财产权利的保障,更重要的是,它引导人们正确地运用财产。因此,在学习财税法的过程中,我利用实践锻炼法制观念,将法律观念深化贯穿到日常生活中。

第二段,从税收方面开始讲。在学习财税法中,税收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它是一种来自政府的重要收入,为了调节国民经济的发展,税收在国家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一名学习者,我深感税收的重要性,并注意到它对于个体财务稳定的影响,因此,在税收征收方面,我们需要不仅要了解各类税收的种类,还要学会如何减少意外的税收风险,从而使个人及企业更加的稳定和发展。

第三段,从财政方面开始讲。财政是一个必要的部门,需要规范收支财政的行为,特别是在财政预算方面,政府需要在预算过程中科学统筹各种支出和收款,从而保证支出合法、合理、合规,确保社会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全面提升社会发展效率。要想做到这点,财政干部需要具备良好的财政素质和管理能力,注重细节,关注大局,养成勤奋好学的好习惯,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整体能力。

第四段,从法律体系方面开始讲。法律是人类文明的基础,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指引。在学习财税法的过程中,我意识到了我需要了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以此为基础,构建自己的法律判断能力。正所谓:法律不规范,人难以自制。只有在法律排除的环境中,我们才能自由地行动。因此在我们的生活中,要时刻注意遵守法律,保持正当的行为,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第五段,从法治精神方面讲。维护法治是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因此,在学习财税法的过程中,最重要的要素是法治精神。要重新认识和理解财税法,要坚持改革开放,推进法治、民主、科学的社会发展,以国家法律的治理为基础,构建更加公正、透明、可靠的社会经济制度。并通过应依法、依规、依纪的方式,为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服务,为人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更快、更优质、更便捷的服务。

综上所述,财税法的学习对于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它帮我了解了税收的重要性、如何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建立正确的法制意识以及与法治精神的相互支持。因此,对于每一个现代人来说,理解财税法,实践财税法,是适应时代发展、迎接未来挑战的必修课。

税法心得体会篇四

通过课程学习我知道如果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为企业节省一大笔开支;也知道了消费税的目的是国家为了限制某项应税消费品的使用,例如香烟和白酒,但是这些应税消费品却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最近的改革,将化妆品中的普通化妆品不增增值税而高档化妆则改增15%相对低的税率。我想这是由于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对化妆品的消费又“奢侈品”转为“生活必需品”。这样也体现了一个哲学的道理,事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要以发展的眼观看问题,思想不能太局限,对于现在不能理解的事情,不能一股脑的批判,而是要分析事物的本质,不要被外在所迷惑,更不要一昧听信舆论失去了自己的主观判断。

我对于“鲜”的理解还有在于对于日常发生的事情,要保持一定的好奇心。它为什么是这样的?这样做有什么好处?换一种方式会不会更好?在税法的学习上体现在,例如一个企业会计系统已经完善了,能够自主的进行税收的核算,但是其规模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条件。此时它有俩个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者是继续是小规模纳税人。通过计算发现它有可能继续维持小规模纳税人更省钱,也有可能是成为一般纳税人更省钱。这样的问题往往有个临界值,因而企业在选择纳税形式的时候要根据自身业务特点。

我在听课的时候觉得税法真的很有趣,也简单当然是相对会计和财管这样难度八级的学科来说的。但是实际操作起来我才发现税法真是难。

难,体现在税率的多种多样。消费税的税目种类感觉怎么也记不住,虽然记住了在不同情形下得使用也是不同。

难,体现在税法的不断更替。今年营改增的出现,减轻注会的难度,一个大税营业税在明年的考试中彻底的再见了。有一种今年考税法亏了的感觉,而明年考税法则感觉打了一个九折。

难,体现在各种情况的综合出现,例如一个企业是出口企业,又要抵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又给灾区捐钱、又将自己的商品给员工使用、销售的商品又是应税消费品、又在外国设立子公司。

我知道企业的业务当然比上面提到的要复杂,所以关于难得部分我只有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了。

有用

在营改增之后,税法另一个重要的话题就是个税的改革。个税被抱怨的历史由来已久,超额累进税率的缺点不可忽视。伴随着起征点三年未调整的问题,部分人感叹道个税变成了工薪税,而真正占据大部分资源的富人并没有交税,税法也没有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相反却成了剥削底层人民的利器。

由此可见个税的问题已经成为了阻碍我们(将来的小白领)在社会主义的艳阳天下生活的绊脚石了。

税法的学习让我看到了这些不合理的地方,让我想去思考、收集这方面的信息。有部分的网友说要按地域的不同来定不同的起征点,因为中国不同地域的收入差异很大。我认为这样的做法也有一定的缺陷,这对低收入地区的高收入人群不公平。高收入人往往是某个行业的精英如果他们到低收入地区去工作反而征较高的税负,这会减少他们到这些地方工作的热情。长远来看这会不利于全国各地区的均衡发展。

我比较同意基本提高起征点,扣除+专项扣除的方案,将个税由一个人的税转换成一个家庭的税,并扣除读书、医疗、房贷等一些项目。

学习了税法以后,我开始了解到很多的东西,比如在大体上我了解了我国对税收贡献最大的是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开的是普通发票,如果一定要开专用发票,就必须由税务机关代开,对于税收征收额的多少须由税务机关界定,这是有国家掌控的,但是学习税法也并不是仅仅让我们认识到怎样做一个好公民,让企业认识到的仅仅是遵守国家的税法制度与其他法律规章吗?它还让我们必须要从里面推陈出新,要学会利用税法来解决一些生活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如果你真正的懂得了,那时的你可以根据税率的不同,按不同行业的征税标准不同来使自己少交一部分税,为企业,为自己多创造一些经济利益,可以在高税率的行业中设置低税率的附属行业,这样既降低了税收额度,又使自己的经济效益得到回升的空间。

我们每一个人,只要你是消费者,就会为你的消费行为负担一部分的税,不管你发没发现,不管是从量定额,从价定率,或者其他,都会使自己成为万千纳税者中的一部分,只是在最初税务局在计量时就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已经征税。我们仅仅属于间接纳税者中的一人。所以我们只有按照税法做到并做好该做的一切。学习了税法以后,我开始了解到很多的东西,比如在大体上我了解了我国对税收贡献最大的是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开的是普通发票,如果一定要开专用发票,就必须由税务机关代开,对于税收征收额的多少须由税务机关界定,这是有国家掌控的,但是学习税法也并不是仅仅让我们认识到怎样做一个好公民,让企业认识到的仅仅是遵守国家的税法制度与其他法律规章吗?它还让我们必须要从里面推陈出新,要学会利用税法来解决一些生活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如果你真正的懂得了,那时的你可以根据税率的不同,按不同行业的征税标准不同来使自己少交一部分税,为企业,为自己多创造一些经济利益,可以在高税率的行业中设置低税率的附属行业,这样既降低了税收额度,又使自己的经济效益得到回升的空间。

我们每一个人,只要你是消费者,就会为你的消费行为负担一部分的税,不管你发没发现,不管是从量定额,从价定率,或者其他,都会使自己成为万千纳税者中的一部分,只是在最初税务局在计量时就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已经征税。我们仅仅属于间接纳税者中的一人。所以我们只有按照税法做到并做好该做的一切。

税法心得体会篇五

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下面是条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26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体现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

20xx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42条,明确了环保税法纳税人、征税对象,细化规定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种计算方法有关具体情形,具体明确了对环保税法规定的免税和减税情形,在环保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征管事项作了规定。

关于纳税人,条例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予以细化,明确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环保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类。条例对此作了解释和细化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上述应税污染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保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工作如何配合,征求意见稿指出,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以下是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所称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四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医疗、预防和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

第七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环境保护标准。

第八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污水(污泥)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污水(污泥)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为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或者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场所,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范围。

第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是指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服务,并由财政支付运营服务费或者安排运营资金的填埋场、焚烧厂、堆肥厂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厂站或者设施。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物排放量,是指纳税人排放废气中所含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水中所含应税水污染物的数量。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污染当量数,是指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程度的具体量化指标或者数值。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所称固体废物的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符合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免征环境保护税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污染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

第十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按照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

(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的;

前款所称固体废物产生量的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的,按照超过限值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按照国家分步实施排污许可制度规定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当月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或者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超过标准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未取得符合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监测机构对其监测应税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当月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所称排放口,是指纳税人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和场所。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

对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其废气、污水排放口。

第十七条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并依法进行污染物监测获取的数据,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当期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抽样测算的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中未列明的畜禽种类,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税收减免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规模化养殖,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畜禽养殖活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并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以及当月监测机构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

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当月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小时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日均值,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其当月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还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

第二十四条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应当按照每一排放口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履行受理纳税申报、比对涉税信息、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加强应税污染物排放的监测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协调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维护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税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和使用规范。

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守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技术标准和规范,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满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机关传递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种类等基本信息;

(二)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等监测结果;

(四)纳税人环境违法排放行为处理处罚信息;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商定传递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在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中获取的下列信息:

(二)纳税人申报的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入库税款、欠缴税款等;

(五)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处理信息;

(六)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定传递的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固体废物产生地、工业噪声产生地。

纳税人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口与生产经营地位于不同省级行政区的,由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管辖。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跨区域排放污染物的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信息中无对应纳税人信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同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培训,做好纳税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纳税时,按照下列要求填报其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

(一)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适用的相关排污许可技术规范填报;

(二)未持有排污许可证的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填报。

纳税人变更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应当在申报纳税时向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申报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和处置量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转移联单、利用处置委托合同、受委托方资质证明、管理台账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关规范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且未缴或者少缴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文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二)纳税人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以纳税人申报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数据孰高原则计算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是指下列情形: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企业相比明显偏低,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三)纳税申报数据资料明显异常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应税污染物的监测资料。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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