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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徽省政策 安徽省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优秀5篇)

时间:2023-10-07 14:58:02 作者:ZS文王 最新安徽省政策 安徽省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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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策篇一

为了更好的实现户口人员管理,安徽省就户口问题,出台了关于户籍制度的最新改革方案。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相关资料。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xx〕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xx〕74号)精神,积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基本省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统筹配套,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优化城镇布局,加快推进我省中小城市建设,积极引导人口向中小城市、重点开发区域转移,探索建立皖北向皖江的跨区域人口迁移机制。到20xx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8%。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进一步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1年。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六)有序放开大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大城市对合法稳定就业年限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落户条件。城区人口达到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落户政策。具体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八)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上述人员凡自愿在我省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九)妥善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三、创新和规范人口管理

(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一)落实居住证制度。各地要认真落实《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十二)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统计工作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十三)扎实做好户口管理基础工作。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彻底纠正户口管理中的“重、漏、错、假”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四)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五)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现卫生计生基本服务均等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在现有统筹层次基础上,分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做好参保人员跨制度衔接,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成本分担机制。各级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成本投入。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积极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并增加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农民工承担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就业培训成本中的个人支出部分。

五、强化工作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基础性数据的摸排调查、统计和分析,抓紧出台本地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十八)加强协调配合。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法制办、省残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教育、社会保障、养老、就业、住房保障、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残疾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安徽省政策篇二

养老金的调整是公众共同关注的话题,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安徽省退休养老金上调方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6号)规定,经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201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依据有关规定按事业单位政策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退休人员、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不列入调整范围。

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1.定额调整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月另增加2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发。

3.高龄另增加养老金部分: 202019年龄在70-74周岁、75-79周岁、80-84周岁、8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另增加至140元、180元、260元和330元(以前年度已经享受过高龄另增加基本养老金但达不到此标准的,分别补齐到此标准)。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各地养老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结余不足的按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统筹考虑。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于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兑现到位,并确保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引导舆论,耐心细致做好政策咨询解释工作。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号)规定,经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201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依照规定按事业单位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退休人员、原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不列入调整范围。

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1.每人每月增加95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月另增2元,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发。

3.将202019年满70周岁至74周岁、75周岁至79周岁、80周岁至84周岁和8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一次性另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由原来的每月80元、100元、150元和20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l0元、150元、220元和290元。以前年度已经享受过高龄另增加基本养老金,但达不到此标准的,补齐到此标准。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19〕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各地养老保险历年结余基金支付,结余不足的按省级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统筹考虑。未参保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1.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于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兑现到位,并确保调整后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并注意收集群众意见。要提前制定接待预案,遇有群众咨询政策和反映问题要及时耐心解释。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3.各市应自3月25日起,在每日下午5点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报送本地(含所属各县)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进度情况,直至调整工作全部结束。基本养老金调整结束后一周内,将调整情况汇总表及工作总结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1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正式公布。普遍调整为95元加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同时对70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另增加养老金标准。

据悉,从今年1月1日起,安徽将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本次调整养老金继续采取实行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即:普遍调整养老金分为两部分:一是每人每月增加95元,体现公平。二是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尾数不满1年的按1年增加,鼓励多缴多得。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水平,将202019年满70周岁—74周岁、75周岁—79周岁、80周岁—84周岁和8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一次性另提高养老金标准,分别增加30元、50元、70元、90元,即由原来的80元、100元、150元和200元,分别提高到110元、150元、220元和290元。自2019年以来因年满70周岁及以上(含2019年、2019年调整养老金时女性退休人员年满60周岁)已享受另增加基本养老金,但增加不足上述标准的,补足到上述标准。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将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目前,安徽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正在抓紧核对信息,调度落实资金,畅通发放渠道,确保3月底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

企业退休职工将迎来养老金“十一连调” 增加10%左右

报告摘要:增加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百姓愿景:“听说我们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要调高啦,真是振奋人心的好消息啊!”合肥一企业退休职工罗女士对此充满期待。

人社部此前的消息说,企业退休职工将迎来养老金“十一连调”,增加幅度在10%左右,预计最快3月就会发布调整方案;“ 养老金并轨”细则各省将陆续出台,并带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结构变化,加大基本工资的比例,将津贴补贴的一部分纳入基本工资范畴。

安徽省政策篇三

“车补我们从8月底开始就领到了,每个月550元。”省直机关某厅局公务员汪永(化名)昨天告诉记者,他已经领了几个月的公务交通补贴。以下是由本站小编j.l为您整理推荐的《安徽省直机关车改方案获批复》正文,欢迎参考阅读。

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直机关首批取消车辆昨天网上开拍,引起广泛关注。但早在8月底,我省省直机关车改任务已经基本完成。记者从省车改办了解到,目前我省省级以下车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8个省辖市车改方案已获批复。

6月29日,《安徽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获得中央车改领导小组审批,我省成为继广东、陕西之后,全国第二批(共4省)获批省份之一。7 月8日,全省车改动员大会召开,我省车改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记者从省车改办了解到,目前,我省省直机关8月底之前已基本完成车改任务,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省级以下车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省车改办透露,截至11月中旬,我省16个省辖市中除宿州市外,其他15个省辖市的车改实施方案已上报,并根据省车改办初审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省车改领导小组已批复淮南、蚌埠、宣城、池州、六安、芜湖、安庆、黄山8市的车改实施方案。合肥、滁州、铜陵、阜阳的车改方案正在会签中。亳州、淮北、马鞍山3市正在修改送审稿。

省直机关某厅局公务员汪永2019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单位,目前是正科级,按照我省车改方案,从8月底开始,他每个月可以领到550元公务交通补贴。汪永告诉记者,车改对普通公务员影响不大。“我们处室的工作性质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合肥,大家平时其实用到公务车的机会也不多,上下班都是公交或者自己开车。”

张林(化名)在省直机关某厅级单位担任处长。“我们单位的车补也是8月开始发的,我正处级,每个月1000元,跟其他处长都一样。这个都是公开的。”

汪永告诉记者,以前领导出门开会是单位派车,最近已经好几次看到处长开自己的车去开会了。现在大家在市内办事、送材料,也都是开自己的车或者打车。“出去人多的时候,大家就一起开一辆车。”

张林告诉记者,车改之前每个处室都有自己的公务车,基本都是谁用谁申请,并没有配到处长个人。自己平时出门、上下班也都是开自己的车。

车改后,单位保留了几辆车,感觉确实节约了成本。不过张林也认为,不同单位工作性质不同,对于经常出差的单位来说,刚开始确实还需要适应。张林告诉记者,自己所在处室常年需要跑下面单位。“不光要跑市县,还要跑乡镇,到村里,如果不开车,一天跑几个点,确实不方便。”

安徽省政策篇四

现将《安徽 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巩固和发展机构改革成果,带动和推进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安排,严格执行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确定、人员过渡及选配等工作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批准后进行。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单项制度。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法规 、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注意掌握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保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顺利实施和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一、 总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相配套,着眼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工作效率,紧密结合机构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统筹规划,分步进行,抓住重点,严格规范,用二至三年时间积极稳妥地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再进一步完善。

二、 实施范围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包括这些单位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界定实施范围具体办法按附件1执行。

三、 实施方法和步骤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要统筹规划、分步进行。

无论是否开始进行机构改革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结合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地区、地级市1994年下半年开妈实施,199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县(县级市、地级市的区)、乡(镇)从1995年上半年相继开始实施,当年底基本完成。

对于聘任制、任职最高年龄的限制、辞退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逐步实行。

已经开始机构改革的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实施准备阶段。

1、组建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班子。

2、组织现有工作人员学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测试。

3、培训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骨干。

4、拟定本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二)实施阶段。 

1、根据这次机构改革所确定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合理设置职位,将本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每一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编制《职位说明书》。

2、根据所设职位的任职条件和人员过渡的规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选配人员进入职位,确定职务和级别,完成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同时,在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机关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

3、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认真实施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单项制度。

各单位从职位设置到人员过渡应相对集中时间进行,保证工作质量。

(三)自查总结和检查验收阶段。

1、本单位对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进行总结、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纠偏、补缺、完善。

2、向本级人事部门报送实施工作总结。

3、人事部门对各单位实施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职位设置、职务任命(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人员过渡及有关单项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对验收合格的,下达验收合格批复。

省人事部门对省直各部门和地区、地级市,地区、地级市人事部门对地直、市直各部门和所辖县(市、区)负有检查验收责任。

四、 几项重要工作的实施和有关政策的衔接

(一)职位分类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基本内容包括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职务、确定级别。

设置领导职务必须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进行。所设置领导职位的层次和数量,必须与机构规格和领导职数相符。

设置非领导职务具体办法按附件2执行。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领导副职及以下的领导职位和各层次非领导职位,必须编制《职位说明书》。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序以及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保留原职级套改的工资标准。

任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及确定级别,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和设置的职位数额。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在职位的任职要求;选配人员,要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并履行规定的程序。人员过渡具体办法按附件3执行。

(三)有关政策的衔接

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录用规定。除国家及省另有明文规定外,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省统一组织的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各类大、中专应届毕业生(除特殊专业的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博士生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外)不得直接分配进入县及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

2、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转任、调任规定。不得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对确因工作需要,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担任领导职务和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必须从严掌握,并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进行考核、审查,办理调任手续。

3、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并认真实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奖励和新工资制度实施后的晋级增资,必须以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4、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定设置非领导职务。原省直机关设置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地、市、县机关设置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5、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省有关文件对地区回避的规定。工作人员的录用、交流和职务晋升,要按管理权限,依照回避规定进行审查。

6、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义务与权利、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辞职辞退、退休、管理与监督等规定,过去与之不符的文件规定不得继续执行。

五、 实施方案的备案、审批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并在组织实施前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范围、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须报上一级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各地、各部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实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实施范围,实施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职位设置包括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人员过渡办法,主要单项制度实施的基本要求,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实施范围和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包括: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名称、工作职能、编制性质及编制数、人员数额、经费来源;各层次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非领导职务占领导职数的比例、初次配备各层次非领导职务人员、对原设非领导职务的处理意见等。

地区、地级市实施方案中还应包括所辖县(市、区)的实施工作安排意见,并附经省批准的'地区、地级市机构改革方案。省直各部门实施方案应附经批准后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办事机构由主管或代管的部门统一上报备案、审批。

六、 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部门积极支持、参与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组成由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安排,积极稳妥地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人事纪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请示。

对违反政策规定和纪律的,上级政府及人事部门要予以纠正,以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工作质量。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附:

1、安徽 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界定办法;

2、安徽 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3、安徽 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

附1:安徽 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界定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界定工作,必须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要求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从有利于实现分类管理和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出发,本着从严掌握和与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相协调、配套的精神,依据这次机构改革所确定的机构职能和单位性质,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1、各级政府工作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

4、行驶政府行政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或行政监督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6、上述部门和单位中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和党群工作人员。

(二)下列单位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1、机构改革中由政府工作部门改为企业性质的单位;

3、政府工作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等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以从事科研、教育、社会化服务等工作为主的各类中心。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界定的程序和审批

(一)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由省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征得人事部同意后,报省政府确定。在此基础上,各部门(单位)提出各自所属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初步意见,送省人事部门核批。

(二)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界定,由各地区和地级市、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在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后,分别报行署和地级市、且(市、区)政府确定。乡(镇)实施范围界定由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地区、地级市人事部门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确定。

(三)各级人事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下达批复,并抄送同级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监察、计划、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对列入实施范围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今后,有关单位纳入或退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须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

附2:安徽 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原则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必须本着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理顺关系的精神,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以工作任务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必须与机构改革确定的机构规格相符,并按规定的比例限额和经批准的设置方案执行。不得超过其机构规格或变相升格,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在行政首长领导下工作。

(四)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五)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职数,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配置。规格层次较高的非领导职务设置职数,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六)非领导职务名称原则上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统一规范。少数部门根据职业特点需设置有别于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由有关部门在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中一并提出意见,经省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人事部批准。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厅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助理巡视员。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地区、地级市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处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助理调研员。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市、区)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副科级行政机构最高只设置副主任科员。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担任各层次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五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8周岁。

2、助理巡视员应具务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8周岁。

3、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初任年龄低于57周岁。

4、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初任年龄男低于57周岁、女低于54周岁。

5、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6、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7、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8、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德才表现突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

(三)其他任职条件,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四)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部门内设的处(科)级机构的领导职务设置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处级非领导职数的40%。

(二)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40%。

(三)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科级非领导职务职数的40%。

五、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省直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部门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经省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其中,设置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省人事部门商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同意后,由省政府确定。

(二)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地在进行职位设置时,按以上规定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地区、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部门和设置职数,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部门和设置职数,须由同级人事部门商组织部门提出意见,征得上一级人事部门同意,由本级政府确定。

(三)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和地、市、县国家行政机关原设置的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要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按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规格、职数比例限额和任职条件的规定,重新确定,并履行其职责。

(四)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的质量,省直国家行政机关首次任命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地区、地级市、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首次任命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从严控制,保留适当的职位空额;要综合考核拟任对象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按管理权限逐个审批。

(五)对在设置非领导职务工作中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上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有权纠正违反规定所设置的非领导职务。

附3:安徽 省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内,履行规定的程序。要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进行严格考核,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择优选配人员,严把人员素质关;要与调整机关人员结构相结合,保持各层次人员的合理比例;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机关工作骨干,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过渡的对象

(一)各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时在职的下列工作人员可作为过渡对象:

1、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

4、按原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留职停薪手续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在册人员,已返回单位工作的,可列为过渡对象。

(二)下列人员不列为过渡对象:

1、正在受刑事 处罚的或已给予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尚在处分期的人员;

2、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七十四条规定应予以辞退的人员;

3、本人提出书面要求,自愿不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

(三)下列行员暂不列为过渡对象:

1、已由县级以上检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论的人员;

2、因健康原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或两年内累计一年未上班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受到各种党纪和其他行政处分的人员是否选配进入国家公务员职位,由本单位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报批。

(五)经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事部门批准的乡镇选聘制干部和机关现在干部岗位工作的非国家干部身份人员的过渡问题另行规定。

在确定过渡对象和选配人员中,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本单位范围内适时公布编制、职位情况和拟选配人员名单。

三、过渡中的轮换和回避   

(一)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五十九条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职位轮换。

(二)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要实行任职回避。

1、回避的范围及对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劳资、财务工作。

2、回避的办法:

(1)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管理权限经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

(2)职务相同的,按管理权限决定一方回避。

(3)属于回避的一方,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由本单位或其任免主管部门,根据本人特长和工作需要,进行易职位,易部门、易单位安置。本人不同意组织安置的,列入机关分流待安置人员。

目前确因工作需要留任的,在过渡后应逐步予以调整。

四、过渡的主要程序

(一)过渡考核

1、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严格的考核。

2、过渡考核工作,由本单位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人员过渡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组织进行。

3、对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确定过渡对象;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有要求,对工作人员近两年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在此基础上,审核是否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4、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人员过渡考核的具体办法。

(二)选配人员各单位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通过竞争择优,在核定的编制和职位数额内,按照各职位任职条件确定人选。

(三)履行审批

1、机关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和党组(党委)签署意见后,报地区、地级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属组织部门管理的,商同级组织部门审核。

2、同级人事部门对批准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下达批复。

3、国家公务员的职务任命和级别确定,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报批。

安徽省政策篇五

在中央巡视组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动员部署大会上,安徽省各级党组织要求坚持以重要讲话为指导,深刻认识抓好巡视反馈问题并做出整改方案的重大意义,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一些内容,提供给大家参阅。

6月3日下午,省委书记王学军主持召开省委会会议,传达学习在听取xx届中央第九轮巡视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审议通过省委《关于中央巡视组对我省开展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会议指出,全省各级党组织要强化政治自觉,把抓好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的整改作为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实际行动,作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标尺,作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三严三实”的作风,横下一条心、铆足一股劲,一招不让,久久为功,务求实效。

会议强调,要强化推进举措,把巡视整改与学习贯彻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结合起来,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与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结合起来,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制定计划抓紧解决到位,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坚持挂图作战,按照整改方案的部署,紧密联系实际,精心绘制“施工图”、“路线图”、“督办图”,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巩固一个。要坚持集中攻坚,在持续开展党政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业协会和学会不规范、干部人事管理混乱、“小金库”等“四个专项整治”的同时,围绕中央巡视组反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精准发力,干一件成一件。要坚持整体联动,做到前后一起整改、上下一起用力、标本一起施治,确保同类问题不出现第二次。

会议指出,要强化责任落实,拧紧责任螺丝,拉长责任链条,以严格的责任到位推动整改落实到位。省委负整改主体责任,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各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整改落实的具体责任。各级各单位要建立整改工作责任体系,强化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决把所有巡视问题改彻底、改到位。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7月6日,省委第一巡视组组长孟庆银代表巡视组向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传达了省委书记王学军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反馈了巡视情况,副组长陈卫东、陈方、查结联参加反馈会议,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施平主持会议并作表态发言。

存在问题: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发挥不够,重业务、轻党建现象较普遍;以行政会议代替党组会决定重大事项,对全省公路、海事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谋划不足;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监督责任、审计整改不力,对厅直单位监管缺失,对一些违规违纪问题不敢动真碰硬。纪检监察机构自身建设重视不足,整体业务能力不强。行政审批把关不严,违规设置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在超载超限治理、船舶安全检查、质量监督、驾驶员培训、客运班线审批等行政执法和许可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搭车”销售敛财等问题严重;执行财经纪律不严,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现象多发;依托交通建设规划管理职能和业务违规经商办企业,“靠路吃路”现象严重;对行业协会监管不力,领导干部兼职清理不彻底。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干部管理使用和档案管理不规范,出国(境)审核把关不严,混岗问题突出。公款旅游、违规接待、大操大办等问题时有发生,违规发放津补贴情况比较普遍。

要求与整改意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高度重视巡视反馈意见并认真抓好整改。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强化党的领导,深入推进党的建设。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主动履责;纪检监察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严格监督执纪问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四权”行使行为,严格按规定程序、标准和要求选拔任用干部。推进交通运输机构职能、权责程序法定化,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持续加强作风建设,切实防止“四风”反弹。

表态:把巡视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建立巡视整改工作“一把手”负责制,端正态度、严肃对待,虚心接受、照单整改。切实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不彻底不放过。以巡视整改为契机,把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

7月5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省纪委常务副书记刘明波出席省国资委党委巡视反馈会议并提出整改要求,省委第一巡视组组长孟庆银代表巡视组向省国资委党委传达了省委书记王学军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讲话,反馈了巡视情况,副组长陈卫东、常业军、查结联参加了反馈会议,省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许崇信主持会议并作表态发言。

存在问题:党委履行管党、治党、建设党的职责不到位,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领导逐级弱化,党的建设逐级虚化。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和履行“一岗双责”的主动性不强,对省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抓得不紧,执纪问责宽、松、软,违法违纪问题频发、多发。坚持刀刃向内、敢于自我革命动力不足,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不到位,推进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力度不大。对省属国有企业的监管貌似“天网恢恢”,实则漏洞很多,对人财物的监管不力,“四资一项目”管理不规范,对企业高管薪酬发放监管失控,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失范,对巡视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落实不到位,预算管理执行不严,对所属行业学会、协会管控不力,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不够规范,省属企业干部队伍建设滞后。 “四风”问题整治不彻底,对企业干部人事工作以及违规购置豪华车辆、买高档烟酒、公款消费等违规违纪问题追责、处理不够到位。

要求与整改意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高度重视巡视反馈意见并认真抓好整改。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切实担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契机,强化“四个意识”,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表态:反馈指出的问题实事求是,提出的整改意见切中要害。省国资委党委将深化思想认识,诚恳反思,积极整改,落实整改措施,逐项解决存在问题。狠抓全面从严治党,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党建工作,提升干部队伍素质。坚持抓好结合,推动工作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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