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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防治艾滋演讲稿 艾滋病演讲稿(模板8篇)

时间:2023-09-12 16:30:03 作者:雁落霞 2023年防治艾滋演讲稿 艾滋病演讲稿(模板8篇)

演讲稿具有观点鲜明,内容具有鼓动性的特点。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演讲稿的事情愈发增多。那么演讲稿怎么写才恰当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演讲稿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防治艾滋演讲稿篇一

大家好!

艾滋病是世界公认的难治之症,它正以惊人的速度蔓延,严重地危害着人类的健康,号称“世纪瘟疫”、“人类的杀手”等,足以说明它的到来对人类的影响。

艾滋病虽然可怕,但是只要正确认识艾滋病,了解艾滋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大力宣传、教育是有深远意义的。

依照上级文件精神,我校对在校学生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班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小组讨论等形式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多角度、多渠道使学生了解预防艾滋病知识,效果显着。

本期初,在全球基金的资助下,汝南县艾滋病项目办,及时地为我校初中生免费发放了一批作文本。

我校依照县艾滋病项目办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通过健康教育课,板报等形式再次掀起了防艾知识教育新高潮。

三月十日,在校委会的精心组织下,我们组织开展了一次以艾滋病防治内容为主题的作文竞赛。

同学们用着崭新的作文本,根据平时所学的知识,畅所欲言,用心在写,用心在倾诉。

竞赛结束后,我校及时成立阅卷小组评比,查阅选出了许多篇优秀作文。

我相信,在上级领导的关怀下,在我们全社会人员的参与中,加大的宣传力度,通过更深入的认识,了解艾滋病,这种“世纪瘟疫”总有一天会悄然离去。

防治艾滋演讲稿篇二

认识艾滋病,预防艾滋病。关于艾滋病防治口号你们想了解吗?那么本站小编整理了艾滋病防治口号,供大家分享!

1. 艾滋病经性接触血液母婴三条途径传播。

2. 外出找钱不容易预防艾滋要牢记。

3. 票子健康带回家,娃儿才喊好爸爸。

4. 致富十年功乱搞一场空。

5. 更改对待艾滋病,科学防治艾滋病。

6. 务工经商千辛万苦,预防艾滋全家幸福。

7. 工地戴好安全帽“性福”不忘安全套。

8. 预防艾滋病,你我共参与。

9. 离开家乡来打工预防艾滋别放松。

10. 正确使用安全套。

11. 认识艾滋病,幸福你我他!

12. 艾滋病是可以预防的!

13. 艾滋病可经血经性经母婴传播!

14. 关心困难艾滋病家庭。

15. 检测艾滋病,利人又利已!

1. 支持关心感染艾滋病的人们,他们是疾病的受害者!

2. 责任权利落实。

3. 关心青少年艾滋病健康教育。

4. 遏制艾滋,信守承诺。

5. 预防艾滋病,推广%的安全套。

6. 蚊虫叮咬不会传染艾滋病!

7. 预防艾滋病,代代保安康!

8. 关爱艾滋病感染者,就是关爱自己!

9. 认识艾滋病,预防艾滋病!

10. 得了性病,到正规医院治疗!

11.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仍可以正常生活生产。

12. 出门不沾黄和毒,以免把病带回家。

13. 预防艾滋病,不共用牙刷,不共用针筒!

14. 预防艾滋保健康,妻儿老小心欢畅。

15. 戴好安全套你好他(她)好大家好。

16. 预防艾滋保健康,全家和睦心欢畅。

17. 进城打工求致富预防艾滋多防护。

18. 遏制艾滋病预防是关键。

19. 切莫恐惧艾滋病疾控中心去咨询。

20. 防治艾滋有政策疾控免费做检测。

1. 找个婆娘不容易,得了性病谁跟你。

2. 外出打工致富忙预防艾滋不能忘。

3. 预防艾滋病,人人有责任。

4. 农民朋友去务工预防艾滋记心中。

5. 奉献爱心携手同行共抗艾滋。

6. 不安全性行为和共用注射器吸毒是促使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高危行为。

7. 咱个传播艾滋病血液母婴性途径。

8. 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

9. 怀疑染上艾滋病疾控保密做鉴定。

10. 花心乱晃压力大疾控咨询来减压。

11. 健康牵系你我他预防艾滋靠大家。

12. 青少年是预防艾滋病的主力军!

13. 全民动员遏制艾滋。

14. 禁毒,禁娼,预防艾滋病!

15. 共用工具不会传染艾滋病!

防治艾滋演讲稿篇三

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晚上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getting to zero,怎样共建和谐校园”。大家都知道今年的12月1日是第24个“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就是“getting to zero”,中文可以翻译为“朝零努力”。可以进一步诠释为 “zero new hiv infections”(零新增感染),“zero discrimination”(零歧视),“zero aids related deaths”(零死亡)。作为一个当代大学生,可以积极参与到防治艾滋病中来,虽然能做的只是一些微薄的事情,但是我相信,我们可以通过一些实际行动可以为艾滋病人撑起一片蓝天,让他们心中多一些坚强,让他们脸上多一些微笑,生活多一些希望!

就目前情况来看,艾滋病在全球范围内继续呈蔓延之势。全球艾滋病感染人数接近四千万 我国累计超过了18万。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会长戴志澄指出:我国预防控制艾滋病尚存5大问题,即“对艾滋病流行的危害认识不足、宣传不够、相关政策落实不平衡、监测和检测系统尚不完善、在短时间内难以根除引发艾滋病流行的危险因素……”那么,我们可以就第一点,和第二点作出针对性的行动。对艾滋病的知识进行一些宣传,加深大家对艾滋病的了解。

首先,我们应该努力去了解更多的关于艾滋病的知识。说到这里我想请问一下在座的各位大家对艾滋病的了解有多少。比如说,传播途径、预防措施、什么是艾滋病、艾滋病的症状有哪些等等。大家又没有主动地去了解过这些知识。其实我敢肯定地说,大部分人对这些知识还是一知半解。所以正是由于这种无知,才引发了对艾滋病的恐慌和歧视。甚至连一个微笑,一句简单的问候,一个拥抱都不敢给这些需要被关怀的人。防治艾滋病不仅仅只是医生和艾滋病人的事情,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与义务。为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创造一个美好、健康的环境。所以大家一起行动起来,主动了解和学习艾滋病知识吧,只有当大家都清楚地了解这些知识后。我们才能给予他人帮助。同时更好地保护身边的人,远离艾滋病,珍爱生命!

然后,我们应该正视,尊重,关爱他们。他们也是和我们平等地存在于世界上的生命体。他们只是患了病,我们不能歧视他们,给他们心理压力,我们反而要更加关心和尊重那些孤单寂寞的人,心灵受过创伤的艾滋病人,鼓励他们战胜病魔,激起他们好好活下去的意志。不能因为恐慌和担心被传染而歧视艾滋病人,大家知不知道,对于艾滋病人来说,我们对艾滋病人的歧视,比艾滋病毒来得更可怕啊!因为歧视,许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隐瞒病情,成为隐匿于健康人群中的危险因素。因为歧视,许多有高危行为的人拒绝接受艾滋病检测,不仅加大了自己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而且危及接触到的人员。 因为歧视,许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得不到应有的帮助和治疗,生活困难,而一旦失去生活来源,他们极易从事传播艾滋病病毒的职业,部分感染者还可能因此产生报复心态。

歧视不仅无益于防艾,而且已成为艾滋病病毒传播的一大帮凶。要有效预防艾滋病病毒传播,必须正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他们也渴望被尊重,像正常人一样有尊严的生活,不希望看到世人冷漠的、同情的眼光。他们不应该被贴上“我是艾滋病人”的标签生活。他们已经在身体上经历了病魔的摧残,心灵上及其缺乏安全感。那么就让我们用温暖的心,为他们住起一座无坚不摧的信心墙,克服一切艰难险阻!

我们心中会永远飘起红丝带,支持hiv感染者,支持对未感染者的继续教育,支持尽全力去寻找有效的治疗方法、疫苗,支持那些因艾滋病失去至爱亲朋的人。人的一生之中什么都可以缺少,就是不能缺少希望,缺少关爱,特别是在最无助的时候,哪怕你一句亲昵的问候,一个善意的眼神儿,一个微笑,都会带给他人希望。

最后,我倡导全校一起向getting to zero奋斗!正确认识艾滋病,增强预防艾滋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减少歧视,正确对待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积极参与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不到街边小店打耳洞,不找街头无医生执业证书的牙医拔牙、补牙,不到没有消毒办法的诊所注射,远离毒品等等。

建立准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多参与交际活动,多交益友,多读好书。把握好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洁身自好,以免沾染艾滋病。遏制艾滋病性病在大学的传播和蔓延。创建一个和谐,美好,健康的校园环境。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防治艾滋演讲稿篇四

先进事迹材料

一年来,我局按照市、县防治艾滋病工作的统一部署和《2008年防治艾滋病工作计划》的要求,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程,以城乡医疗救助、城乡低保为主要救助措施,通过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认真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动员组织全局的力量,积极开展社会关爱救助工作,给予其人文关怀。

一、高度重视对艾滋病的救助工作

艾滋病是世界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其流行速度快、死亡率高,对经济社会的破坏性大,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做好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生活救助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为做好这项工作,我局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角度出发,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制定了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孤儿社会救助方案,明确了责任目标,保证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和艾滋病孤儿在生活、医疗等方面得到及时救助。

为了把防治艾滋病落到实处,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每年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防治艾滋病工作责任目标书》后,都及时召开专题的防治艾滋病工作会议,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计划,安排布置各项工作,明确职责,把目标责任细化,由局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股室具体落实,形成一级对一级,一级抓一级的层层负责制,做到领导到位、投入到位、保障到位、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地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为工作深入持续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三)履行民政工作职责,实施社会关爱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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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万元。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我们还将给予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保证艾滋病患者的基本生活权益。同时对途经我市的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感染者及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帮助其返乡。今年以来我局对1名经过我市的艾滋病感染者给予临时救助500元,帮助他们返回户籍地治疗。

(二)广泛宣传,增强防治意识

为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倡导全社会参与,努力消除社会歧视。一是通过专题讲座、观看宣传教育片、会议(职工会议、业务培训)和自学等形式,加强领导干部及群众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学习,转变领导干部的思想、行为、态度,增强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二是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咨询台,对前来登记婚姻的人员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共动员人新婚登记当事人主动到县妇幼站接受艾滋病免费检测。三是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利用节庆、下乡、低保工作调查等活动,深入到基层农村进行艾滋病知识宣传,为高危人群提供咨询和指导。通过开展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艾滋病的基本知识,了解传播途径,帮助大家树立对艾滋病的正确认识,消除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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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艾滋演讲稿篇五

大家好,我是五年级三班孙诗韵,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奋发向上,崇德向善》。

近日在山东孔府参观考察时指出,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伟大的党,是凭着奋发向上的革命精神从弱小走向强大;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伟大的组织,是秉承崇德向上的高贵品德,率领全国人民建设和谐生活,维护世界和平。指出,只要中华民族一代接着一代追求美好崇高的道德境界,我们的民族就永远充满希望。

中国有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古有孟子的“尊老敬贤”,诸葛亮的“三顾茅庐”,荆柯的“负荆请罪”,还有耳熟能详的孔融让梨等,中华民族孕育出了“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价值追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处事原则、“吾日三省吾身”的自我规范,“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品格情操、“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情怀——崇德向善,是我们这个民族的底色,也是应当恪守的底线!

作为小学生的我们,是初升的朝阳,是祖国的未来。学校开展的此次活动的用意也是让我们通过丰富多彩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牢牢把握价值目标,深刻理解价值取向,自觉遵守价值准则。让积极奋发向上的思想和精神在我们的心中扎根、开花、结果,从而转化为崇德向善、奋发向上的实际行动。我们小学们应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乐于助人,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孝敬父母,不乱扔垃圾、遵守各项规则等等,这些事并不难,“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小学生应该努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鲁迅说过这样一句话:唯有民魂是值得宝贵的,唯有他发扬起来,中国才有进步。所以,我们要以身作则,从我做起。

今天,我们要按照习的要求,以奋发向上、崇德向善的精神为引领。讲道德、树明礼向善之风,做正直友善的人。讲学习、树艰苦奋斗之风,做勤劳节俭的人。讲健康、树崇文尚洁之风,做健康开朗的人。树立和谐之风,作遵纪守法的人。演讲结束,谢谢大家!

防治艾滋演讲稿篇六

《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20xx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艾滋病防治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 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 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职责的;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艾滋病作为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因为目前没有任何防治艾滋病的有效疫苗,因此对艾滋病的预防极其重要。

预防艾滋病需要针对导致其患病的高危行为来进行。

首先,不安全的性行为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比如卖淫嫖娼、乱交等等。针对这几点我们应坚持洁身自爱,不卖淫、不嫖娼,避免任何无安全保障性行为。

正常性生活中使用安全套可以有效预防艾滋病。

吸毒是导致艾滋病交叉传染的另一途径。吸毒者经常会共用不洁针具进行静脉注射,为了毒品卖血,加上自身抵抗力差导致比较容易感染艾滋病。

所以我们要远离毒品,不与他人共用注射器更不能去卖血。

输血及被污染的血制品也是危险源之一。输血可能将大量艾滋病病毒直接输到被输血者血液中,导致感染的危险性极大。

所以不要擅自输血和使用血制品,要在确保无污染的情况下经医生的指导使用。

直接与艾滋病患者的血液、精液、乳汁和尿液接触也可能导致传染,另外被感染 的文身器材和刺针也能传播艾滋病。

日常生活中不要借用他人牙刷、剃须刀、穿耳针等私人用品,也尽量不要去纹身,防患于未然。

另外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在分娩过程中也可能导致交叉感染。

医院接产人员应对操作行为进行规范管理,防止污染源外泄。

最后,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关心、帮助和不歧视艾滋病患者。

凝聚全社会力量遏制艾滋,从你我开始。

防治艾滋演讲稿篇七

艾滋病是一种严重的慢性传染性疾病,传染性强,病死率高,目前仍无法彻底治愈。世界各国艾滋病流行态势及防治经验表明,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是一项刻不容缓、复杂而长期的艰巨任务,需要全社会参与并实施综合治理。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深入开展 “创新创优、提质提效”和“创先争优”主题活动,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义乌市艾滋病综合防治五年规划(20xx-20xx)》等文件精神,推进基层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不断加大社会各界参与防治工作的力度,有效控制艾滋病在我市的蔓延和流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一)根据《艾滋防治条例》、《义乌市艾滋病综合防治五年规划》的各项工作要求,开展综合防治。强化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 探索建立社区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模式、解决难点;推广经验、做好示范。开展社区组织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蔓延和流行。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普通人群预防艾滋病能力和意识,改变危险行为,控制艾滋病的传播;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减少社会歧视,减少艾滋病对个人、家庭、社区和社会的影响。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领导管理体制。社区组织要把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成立领导小组,组织研究部署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1、艾滋病相关知识知晓率:社区居民达85%以上,校内青少年达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85%以上,流动人口达80%以上,高危人群达90%以上;社区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达95%以上。

2、各类娱乐场所艾滋病宣传材料及安全套放置率达95%以上,娱乐场所性服务工作者最近一次性行为安全套使用率达90%以上。

3、以社区所辖小区或(村)为单位,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牌达85%以上,标准化宣传专栏或宣传橱窗设置率达50%以上。

三、工作内容

1、结合社区健康教育工作,开展社区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防艾宣传手册分发入户,在小区健康教育宣传栏或健康教育阵地定期更新防艾宣传画报或宣传黑板报。

2、利用社区健康讲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培训讲座。开展社区工作人员和大学生村官防艾知识培训,培训覆盖率达100%。

3、在社区警务室外来流动人口暂住证申领处设立宣传栏或摆放资料架,为前来申领暂住证的外来流动人员人手一册发放防艾宣传资料,开展流动人口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4、社区发展1-2名责任心强、愿意从事艾滋病宣传干预工作的社会自愿者,定期针对娱乐场所开展艾滋病宣传干预工作。摸清辖区娱乐场所规模和小姐人数,每月深入场所开展一次宣传干预活动,分发宣传资料和安全套。一年两次配合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对娱乐场所内服务小姐的艾滋病抗体检测工作。

5、每年利用社区计划生育集中透环工作和妇女维权活动等至少开展一次妇女艾滋病宣传活动,开展反歧视宣传,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四、信息管理及经费保障

1、为确保社区组织顺利完成此项工作,市疾控中心每年与社区签订项目工作任务书,并给予每年1万元的项目工作经费。

2、社区组织要加强项目经费管理,合理利用、确保专款专用。

3、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同时,需定期收集填写相关业务工作报表,与每月5日前上报给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络员。每年度项目结束提交一份工作项目工作总结。

防治艾滋演讲稿篇八

早上好!艾滋病,已成了全世界人民共同关心的一个话题。怎样预防艾滋病,也就成了大家更为关注的话题。

或许你认为只要不吸毒、不滥交就不会得艾滋病,其实,感染艾滋病的途径有很多种,艾滋病离我们并不遥远。亲人、同学、朋友、火车上的临座,擦肩而过的陌生人、说不定就有艾滋病感染者,他们就在我们身边。艾滋病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可怕,我们无需谈虎色变,走近它,正视它,做到远离艾滋病并不难。正如艾滋病的英文简写的字面意义一样是“援助”的意思。

多种途径都可能使你感染艾滋病,比如不规范采供血(浆),母婴传播,家庭内传播,与艾滋病人共用剃须刀、牙刷等,以及吸食毒品,滥交等等。感染艾滋病初期只是一些常见的感冒症状,而后病毒开始长达数年的潜伏期。

一旦全面发作,就会连带一系列并发症状,病人痛苦难当,只能眼睁睁看着病魔吞噬自己的身体。现在世界上还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所以艾滋病带来的灾难是无法估算的!

艾滋病流行趋势非常严峻,给人类带来的严重损失和危害是触目惊心的。据介绍,自1983年以来,全球已有超过2800万条生命被艾滋病魔夺走,新感染病毒的人数仍在以每年400至500万的数量增加,其中一半是15—24岁的青少年。

艾滋病已经成为联合国确定的当今三大国际公害之一。预防艾滋病,刻不容缓!不仅要自己掌握艾滋病的防御知识,还要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艾滋病的预防知识,不仅帮助人们消除恐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还要带动社会其它成员消除歧视,关爱艾滋病患者。

现如今让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红丝带志愿者,使他们更深入的了解艾滋病知识、正视艾滋病问题、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关注艾滋病相关弱势群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降低感染艾滋病的危险性,让他们真正参与到防治、关爱艾滋病这个社会主题中来,成为抗击艾滋病蔓延的主力军。 青春是美好的,就像那飞舞的蝴蝶,只有保护好自己的翅膀,才能飞的更远,生命是一袭华美的袍,我们要爱惜它,呵护它! 预防艾滋病,你我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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