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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自查报告(优秀14篇)

时间:2023-11-06 18:48:04 作者:XY字客 银行账户管理自查报告(优秀14篇)

自查报告是一种对自身工作、学习或生活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的重要方式。以下是为大家准备的一些自查报告范文,供大家阅读和参考,希望能够对大家写作起到一定的帮助。

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根据银办通[20xx]xxx号《关于开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我社及时认真地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现将我社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能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二、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能按照规定及时报人民银行审批;对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能按照规定时间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备案,没有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三、直至现在我社没有未清理核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我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主要由会计主管,并设有专人复核,有分健全的开销户登记。

五、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现金提取及可疑支付交易,我社严格按相关的'登记和审批制度执行,并按月上报县联社,未发现违规现象。

通过这次自查,进一步加强了我社的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也从中总结出我们的不足,具体有:

一是业务人员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知识学习不够,业务素质不高;

二是相关管理监督措施有待进一步加强,鉴此,我社将继续发扬好的方面,针对不足,努力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第六条《办法》中“开户登记证”全部改为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附式1)。

第七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字样;。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账户性质;。

(十)账号。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第二章开户。

第九条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七条所称“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第十四条存款人凭《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五条自然人除可凭《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

(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

(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四)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五)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六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附式2)适用以下三种情形:

(一)注册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经营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二)经营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注册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三)注册地和经营地均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第二十条《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填制开户申请书”是指,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3),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附式4)。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5),并加其个人签章。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在核准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

存款人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开户银行和存款人签订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内容可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由开户银行与存款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条件的,银行应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三十六条所称“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具体办理程序是,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时,应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附式6),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通过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核准其展期,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请,存款人应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办法》第四十一条所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办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是指:对于《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付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对于《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收款依据、付款依据的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第三十条《办法》第四十四条所称“规定期限”是指银行与存款人约定的期限。

第四章变更与撤销。

第三十一条《办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是指,存款人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时,应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7)。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因《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因《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附式8)。

第三十五条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9)。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第三十六条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办法》第五十四条所称交回“开户登记证”是指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三十九条对于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五章账户的管理。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连接,实现相关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十一条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唯一标识,是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银行应按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

第四十三条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附式10),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五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六条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

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类申请书,可由银行参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结合本行的需要印制,但必须包含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中列明的记载事项。

第四十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身份证件,是指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银行账户管理自查报告范文

根据上级行要求,我行对账户管理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账户管理情况我行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制度和办法要求,严把柜面审核关,加大账户管理力度。

一是合理运用人民银行帐户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加强开户资料审查,加大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力度。

二是对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重点审查,对客户身份资料的变动及时予以更新,对客户身份实行联网核查,进行客户身份有效的识别,积极做好反**、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数据报告工作,杜绝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对开户企业订立开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细化和完善相关职责。四是严格预留印鉴及资料的管理,并实行建立登记簿专人登记保管制度。五是专人按月向开户单位签发存贷款账户余额对账单,进行明细账务核对,对业务发生频繁、业务发生额大的账户,实行面对面逐笔勾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确保资金安全及内外账务相符。

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岗位职责按照我行实际,比照上级行文件,完善岗位分工,规范岗位设置。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对结算账户对账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做到权责分明,责任清晰。同时对会计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进一步落实以岗位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控机制,防范内控管理隐患。

三、加强自查力度,防范操作风险通过本次检查,对开户申请、开户资料实行重点检查,对开户资料的有效、真实性,实行逐一梳理,不留死角,真正把账户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对在综合业务系统操作中的每笔大额支付汇划往来业务、同城交换业务等业务进行核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业务操作,确保资金安全,防范操作风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将以上级行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严格实行临柜人员、坐班主任审核把关,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加大奖惩力度,进一步提高工作的责任心,真正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发生。

**县支行。

银行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办事处《转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发[2005]*号)文件要求,我区联社及时转发了文件,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各信用社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信用社2005年4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帐户1172个,其中,基本帐户964个、一般帐户60个、专用帐户123个、临时帐户25个。现有的银行结算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帐户404个,其中基本帐户353个,一般帐户19个,专用帐户21个,临时帐户11个。通过本次自查,撤消不符合规定的账户13个,转入久悬未取户240个。

二、具体情况〈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

3、大部分社的银行结算帐户的都建立了开销户登记簿,实行了开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三、存在问题。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四、纠改措施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纠改:

1、要求各社组织人员再次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3、对临时账户超过一年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以及一年未发生业务且与信用社无债务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存款人予以销户或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银行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xx县信用合作联社:为贯彻省联社[今年]60号文件《关于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县联社的安排,我社于今年6月2日,组织财务会计人员,分别对我社上年1月1日至上年12月30日,今年1月1日至3月30日的费用开支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上年1月1日至12月30日财务费用列支情况:

不同意计发外,其余都符合列支规定并经联社审批。

2822.20元,工会经费3762.93元。经审查符合计提范围和标准,无超范围、超比例计提现象。3、低值易耗品摊销;二00五年列支30713.00元,系购买档案柜、办公桌椅等低值易耗品,且经联社审批,无在其中列支固定资产和与之不属于列支或摊销的项目。4、其他营业管理费用:均按《xx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列支,大额费用经联社审批后列支。并严格控制额度和比例。5、专项奖金:二00五年列支57122.00元,其中业务经营发展的专项奖金列支29279.00元,政府出具政策的奖金27843.00元。都经联社审查批准列支。

(三)、其他营业支出:二00五年共列支136446.80元,其中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金等计提,均按《xx县农村信用社二00五年都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和相关精神执行;其他营业支出124454.25元经联社审查列支。

(四)、营业外支出:二00五年列支39150.00元,其中非常损失。

33735.00元系经批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其他营业外支出5415.00元均符合有关规定或经联社审批列支。

二、今年1至3月费用开支情况。

(一)、手续费支出26082.40元,其中代办储蓄手续费列支3484.00元,系支付的二个代办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费,一季度储蓄存款净增870万元,手续费半年考核计发;代办其他业务手续费列支22598.40元,符合开支范围并经联社审查批准。

(二)、营业费用开支164538.57元,均按《xx县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计提、审批、列支,其中业务招待费应列支3764.20元,实列支9718.00元,多列支5923.80元。

60000.00元,其他营业支出40687.00元符合开支范围并经联社审批。

(四)、其他营业外支出1900.00元,经查符合开支范围,并经联社审批。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出勤工资11580.00元.

四、整改措施:对过去费用开支中出现的问题,联社于二00五年十二月组织人员,对全县二00五年度财务情况进了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xx信联发(20xx)267号文件通报全县:对未经批准计发加班费的信用社主任处罚款200元,对超支业务招待费,化杂费,水电费,邮电费等限额比例费用的社根据《xx县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由责任人(信用社三长)按比例进行赔偿。其比例是业务招待费按超支金额的10%赔偿;公杂费、水电费、邮电费按超支金额的20%赔偿;责任人的赔偿比例是:主任为50%,副主任、监事长各20%、主办会计10%。在手续费、其它营业支出、其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营业费用的,处主任、主办会计罚款各300元,以此引以为戒,警示信用社“三长”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费用开支,真实加强财务核算。我社除认真执行联社处罚决定外,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1、认真加强财务核算,努力开源节流,以增加收入来扩大正常费用开支额度。保证业务正常发展。2、认真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费用开支,特别是严格压缩非业务性开支,降低经营成本。3、认真加强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学习,正确列支财务费用,真实反映经营成果。4、对未经批准开支计提的超任务工资,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增加资本实力。通过自查,我社在费用管理上,能按照《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制度》和《xx县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及成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列支费用,按照“勤俭办社,厉行节约”的方针管理财务收支,大额费用按规定报批列支,各项提留按规定标准或指导意见计提。我社将在今后的业务经营中,继续严格财务费用的管理,认真执行财务核算制度,依法合规列支费用,努力提高经营效益,促进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文档为doc格式。

银行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为规范我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支付结算管理和支付系统运行情况自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部组织会出人员学习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对我部所有存量账户及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部共有开户客户数量39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94个,其中,基本账户10个、一般账户28个、专用账户54个、临时账户1个、单位定期存款账户1个。至2011年4月1日以来,我部共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2笔,共计48600万元,贴现14笔,共计5924万元。

二、具体情况。

1、我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3、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均经过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1、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管理符合要求,无收购资金转入个人银行卡、个人结算账户的现象。

2、严格审核客户身份资料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审查其授权书,与其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核对一致,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其身份进行核查。

3、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核准或报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具有合法依据。

4、严格一般存款户取现管理,一般存款账户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均设臵为不可取现,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5、及时准确向账户系统报备信息。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日后方可输付款业务。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6、按照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票据业务自查情况。

1、严密审核、受理支票业务,同城票据的提出、提入及退票均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我部结算收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均参照总、分行相关收费标准,及时纠正错误的收费标准。

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时,对资料严格审查,对票据查验执行经办行初查,市分行复查的双线查验制度,并向省分行进行资料的报备。

(四)、支付系统自查情况。

1、大额往账业务均由主管在行内系统授权后及时在人行前臵机上授权,处理时间控制在十分钟之内。

2、及时接收当日他行来账业务及查询业务,查询业务一般当日进行回复。

3、小额定期借记业务均进行及时回执,无借记业务包处于“已超期”的现象。

总之,通过这次自查,使我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正。

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农村信用社亟需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合规管理前,部分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同业业务风险依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较为混乱,没有认真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xx]第5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xx]17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规范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部分农村信用社没有建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专项制度。对于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内部授权管理、内部控制管理、部门间的职责划分、账户开立后的预警监测管理等,均没有建立专项制度规定。

(二)部分农村信用社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资料不全。他行在本机构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缺少营业证照、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首次开户未严格执行面签、双人复核制度;开户资料中无授权委托书、以签报代替同业业务授权书等。

(三)部分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同业账户管理系统中开户信息正常,但未在核心业务系统中开户,账户管理信息化管理十分滞后,内外部信息不匹配。

(四)部分农村信用社未在人民银行同业账户管理系统中开户或开户信息已撤销,但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状态正常,信息一致性出现问题给同业账户管理带来麻烦和风险;部分农村信用社在他行开立的同业账户已销户,未在本行核心系统中销户。

(五)部分农村信用社开户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在开户申请书、账户管理协议以及授权委托书中签字,给农村信用社同业银行业务带来风险隐患。

(一)农村信用社要严格划分结算性、投融资性账户并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除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一律按照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按照用途严格划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账户,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只能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投融资性账户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各法人机构必须要制定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专项制度,明确开立账户的内部授权管理,账户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等内部控制管理及预警监测管理等各项要求。

(二)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在他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是明确部门间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职责。各法人机构会计条线部门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牵头部门,金融市场部、运营部门、办公室等承担配合职责,并要清晰界定各自的职责范围。在账户开立、日常对账管理等工作中,严禁一个部门或者一个人“一手清”现象发生。

二是要严格执行逐户授权、逐户审批的规定,确保开户流程依法合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权限(包括为其他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仅限于法人机构总部(联社或总行),严禁下放给分支机构。对开立投融资性和异地(跨县市)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必须由理(董)事长亲自审批。

三是对外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必须为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严禁到支行及以下机构开立投资性同业结算账户。四是在他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须按照要求,做好事前备案工作。

(三)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他行在本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是严格审核存款银行的内部授权情况。在为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逐户获得该银行一级法人的内部书面授权。存款银行一级法人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对于存款银行为全国性银行的,可以由一级分行进行授权。

二是严格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审核。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原则上应当由开户银行一级法人和一级分行开立,二级分行确有开立需要的,应当由一级法人进行授权,不得转由一级分行授权。

三是严格控制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为其他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仅限于机构总部(联社或总行),严禁下放给分支机构。

四是严格存款银行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资料审核。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同时,要认真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的真伪,其中居民身份证应当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其他身份证件通过向公安机关查询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工商、税务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和金融许可证的有效性。

五是认真落实首次开户面签和双人复核制度。要由开户银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同时,严格执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审核要求,不得以审核复印件或影印件代替,必须采取双人复核制度。

六是认真落实对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的核实措施。要至少采取一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二是到存款银行上门核实两种方式对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完整留存对开户意愿和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核实的纸质、视频、电话等记录。

七是开户银行在受理开户后必须按照规定把开户信息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八是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四)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他行在本机构开立同业结算账户的对账等日常管理。

一是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与存款银行及?r对账,对账地址(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者工商注册地的地址。二是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久悬管理制度。因业务开展需要等特殊情况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撤销久悬账户,但应当停止账户支付;停止支付时间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三是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开立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五)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日常监测检查。

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要至少每季度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核心业务系统核查比对同业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对于发现异常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及时通知开户银行予以撤销,确属冒名开立的,及时向开户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分支机构违规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六)农村信用社要全面排查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一是对我行在他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要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核心业务系统进行逐户核查,重点核查同业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开立同业账户情况、被冒名开立同业账户的情况、一直未使用闲置账户情况、核心业务系统未同步开销户情况以及开户流程不合规情况等,对核查中存在问题的账户要主动上门核实或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

银行账户自查报告

本人xxx,结合自身xx岗位,就xxxx年度履职情况,开展合规风险全面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如个人基本情况、从事本岗时间、履行职责工作情况、重点报告当年从事岗位及履行职责情况,有兼岗或多岗的请作出说明。

(一)要求以合规为准绳,对自身岗位履行情况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排查,重点是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风险隐患。

(二)请站在从联社稳健经营角度分析目前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是否健全;合规职责是否正常开展并在组织上得到全面保障;内控制度、业务流程是否科学、清晰;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工作职责边界是否清晰;各项业务操作是否合法、合规等方面进行分析。

(三)违规事件举报机制,鼓励自查人对违规事件进行举报,针对你目前掌握的线索情况对其他违规问题或异常行为进行大胆举报。

对上述问题(风险)的产生原因作出详尽分析,深入了解问题(风险)产生根源。

对上述问题(风险)的产生提出解决或处理措施,认真处理好今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业务发展与合规的正确关系,严格践行合规职责,最终达到防范和化解风险目的,促进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办事处《转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发[20xx]*号)文件要求,我区联社及时转发了文件,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各信用社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我区信用社20xx年4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帐户1172个,其中,基本帐户964个、一般帐户60个、专用帐户123个、临时帐户25个。现有的银行结算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帐户404个,其中基本帐户353个,一般帐户19个,专用帐户21个,临时帐户11个。通过本次自查,撤消不符合规定的账户13个,转入久悬未取户240个。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

3、大部分社的银行结算帐户的都建立了开销户登记簿,实行了开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4、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绝大多数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纠改:

1、要求各社组织人员再次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银行账户自查报告

为加强支行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支行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对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安防设施基本情况、消防知识培训及演练、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措施、计算机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开展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支行成立了安全保卫、案防工作、消防安全、计算机系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等,以加强支行的安保工作领导。各领导小组由支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行长为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了副行长为分管行领导,综合部经理为兼职保卫干部。

1、签订目标责任书。

为切实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目标责任,支行逐级签订了《案件防控、安全保卫、消防目标责任书》,即行长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各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员工签订责任书,明确了工作中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和目标。支行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并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2、加强教育培训,强防范意识。

支行每月组织全行员工、驻勤保安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学习,并结合支行年初制定的安全学习计划进行安全防范、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等知识的培训,20xx年共开展了四次应急演练(一季度消防演练及应急预案知识问答;二季度自助设备区域防抢应急演练;三季度营业部门前群众性骚乱应急演练;四季度防抢应急演练),20xx年一季度开展了消防逃生应急演练。从而让员工掌握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基本防范技能、正确的操作规范和程序,以及发生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分工、动作要领,各种自卫武器、报警监控装置的操作使用,并使员工较熟练地掌握了突发性事件及遇险的应急方法,有效地提高了全员安全防范的能力。

3、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营业网点坚持双人临柜,通往柜台的通勤门能够按照规定即开即锁;自卫器具放于随手可取的隐蔽处;现金出纳柜台按要求按照了防弹玻璃及防护板;无超负荷用电现象,ups电源能自动切换供电;监控设备能24小时正常运行,且录像能保持90天以上;自助设备区域检查一日三查制度,其监控设备能清晰的看到客户的面部及出钞口;员工能够熟练使用消防设施、器材;能够坚持在下班前进行安全检查,下班时关闭营业厅电源;严格执行非临柜人员进出柜台的相关制度。在款箱交接、上门收款、早晚接送库、资金解缴均能坚持双人交接,款箱均置于监控下完成,交接登记完整、清楚;设立了独立的网络设备间,并安装了防盗安全门,钥匙由支行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进入机房均进行了登记。

4、加大案件防控工作力度。

支行根据总行和分行的部署,认真开展案件防控工作。一是认真开展案件风险滚动式排查,各部门定期对本部门的业务进行自查,将检查出的问题形成台账并落实责任人进行限期整改,并将自查情况形成报告交支行综合管理部。二是积极参加分行组织的“学制度、强执行、查漏洞、除风险”的专项活动。专项活动从学习开始,采取平时自学、定期集中学习的方法进行学习、培训,并对各项业务进行了逐一排查,将自查的情况形成了报告上报xx分行,接受并通过了上级的专项检查。

银行账户自查报告

根据xx函[xx]257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xx支行员工不良行为排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2、未有经常迟到、旷工、早退等不遵守劳动纪律和情绪低落、工作消极的行为;。

3、未有经常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等集体活动的行为;。

1、未有经常出入歌舞厅、宾馆、娱乐场所等,消费与正当收入严重不符的行为;。

3、未有长期拖欠贷款、借款不还,或信用卡恶意透支,或经常找人借钱的行为;。

5、未有因家庭重大变故,造成情绪波动较大的行为;没有经常深夜不归或夜不归宿的行为。

3、未有对违纪违规行为或业务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制止、报告和处理的情况;。

4、未有办理业务越权行事的行为,未有网点、部门负责人违法违规办理业务的情况;。

6、未有不按规定安排对重要岗位进行轮岗的情况。

2、未有伪造、涂改变造凭证转移资金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的现象;。

7、未有故意隐瞒和掩盖借款人的真实资信情况,提供虚假的贷前调查报告行为;。

9、未有私自将押运路线透露给他人的行为;。

10、无不按规定办理业务授权的情况;不存在混岗操作现象;。

11、无故意违章操作,有章不循行为,未有风险苗头和不安全因素存在。

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唯一家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wto规划和中国金融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其业务范围将随其金融职能和政策性金融作用将全面凸现。农发行业务具有“双重性”,即政策性和经营性,这就对农发行的保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农发行保密工作存在诸多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保密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保密工作是基层农发行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政策性银行必须确保执行政策的严肃性和时效性,保密工作必须提到我们工作的议事日程上。否则,将会出现政策执行不到位现象,其危害性从小的方面讲损坏了农发行的社会形象,可能恶化党群干部关系;从大的方面讲就有可能损害农民的利益,有可能影响国家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甚至关系到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保密工作时刻伴随着我们,要像安保工作一样警钟常常敲。

2、对保密工作的范围和职责不清。大多数人认为保密工作就是保密部门和工作人员及领导们的事,与自己没有太大的关系;保密只不过对涉及国家机密的文件等按规定的范围和时间进行公布,对基层农发行及员工来说没有很大的必要;有的人认为只保密农发行有关信息,与自己有业务关联部门及企业的信息不在保密范围之内等等。这些观点都具有片面性,上述对保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作了简单的介绍,实际上我们每个人的工作都涉及到保密问题,每个员工都有保密职责,凡是有可能对农发行业务开展和内部工作协调及其它部门、企业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信息都属于保密的范围。

3、对保密工作重视不够。从现实状况来看,基层农发行保密工作做的怎样,似乎对各方面工作开展影响不大,对保密工作存在麻痹思想、重视不够。一是缺乏相应配套的'保密设备等设施;二是保密规章制度体系不够健全和完善;三是基层行基本上没有配备专(兼)职保密人员,既使配备了专(兼)职工员也仅是应付检查等,没有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四是对保密工作说起来重要,实际检查指导少,岗位工作职责不到位。

银行账户自查报告

一年以来,我行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企文件《关于开展税收风险自评重点复核的通知》精神,在省、市地税局的领导下,以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我行领导的总体要求和重大部署,始终把会计工作的三个基本职能“服务、参与、监督”作为财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密切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我行税务自查工作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并与20xx年x月x日对我行20xx年xx月——20xx年xx月的账务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的情况汇报如下:

在计划制定阶段,我行从全局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税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地方税局领导统一安排,结合我行实际,及时制定了年度税务工作方案,分阶段明确了工作重点,成立了税务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由财务部牵头,负责税务自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对自查内容进行宣传,并形成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检查方案和分工。扎实有效地开展了一工作.针对市税局领导提出的重要指导意见,我行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一)深化税务文化建设,强化责任意识。

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作为商业银行,更需要明确界定各项工作的分工、程序、手续、要求,把握规律,理清思路,规范纳税过程行为。将增强税务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心、进取心作为税务文化建设的核心目标,倡导诚信纳税的税务风险管理理念。

(二)增强工作执行力,防范税务风险。

客观分析本企业的税务风险,确定税务风险管理的重点,梳理税务风险管理流程和框架。进一步明确税务管理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改进手段,健全完善税务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问题谁整改的要求,坚持税务工作目标管理,将制度建设、思想政治学习、职业道德、行业作风、综合治理等各方面,与年终奖金、评优、晋升等挂钩,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全所的职业道德和行业作风实行月查制度,直接同年终奖金挂钩,使员工养成周密细致、科学高效的行为习惯。

(三)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增强专业技能。

培训内容专业化,重点培训与我行密切相关的大税种,特别是加强增值税转型和个人所得税有关内容的培训。开展我行内部的互动式培训,带动相关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并由专门涉税人员负责收集适用本单位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颁布或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学习研究,准确理解和把握有关税收政策。今年以来,已组织税务专项培训x次,相关专业人员培训覆盖率100%。

(四)抓好整治工作,保持我行稳定与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结合单位具体情况,稳步推进,不断深化,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依靠广大干部群众,顺利完成了专项治理工作。

在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依法办事,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引入竞争机制,按需设岗,按岗定酬,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建立起“上岗靠竞争、分配靠贡献、管理靠合同”以及我行自主用人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的人事管理体制,充分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通过治理,理顺了单位税收稽查执法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为我行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xx年度税务自查工作由财务、人资、内审、内控、营销、物资等各专业人员联合参加,将税种分解并落实到责任部门的责任人,按照广东省税务局制定的自查提纲和自查工作底稿,结合我行的情况,逐项、逐条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税务自查面100%覆盖。增值税指标xx万元,企业所得税xx万元,其他税收指标xx万元,代扣代缴合计xx万元。(请您在这里添加上贵单位需要交纳的税款。)经检查,20xx年共计上交各项税费xxx万元,为发现应补税情况。

通过此次税务自查活动,我行进一步加强了税务风险管理,杜绝仅是出现问题后解决问题的情况,全面提高了税务工作能力,我行将继续规范会计制度,提高税收工作水平,增强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并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省分行《转发总行关于开展中国**银行xxxx年度行规行约贯彻落实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xxxx]32号)的文件精神,我行迅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系统的学习,同时结合文件精神进行了认真的自查。通过细致认真的学习和自查,全员合规意识得到进一步强化,现将行规行约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行上下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有效开展此项自查工作,市分行成立了行规行约贯彻落。

实情况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由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担任副组长,各部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各区县也相应成立了行规行约贯彻落实情况自查工作小组,以区县为单位,切实做好自查工作。

二、自查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为确保此次自查工作深入开展,我行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行长作为此项自查工作第一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确保行规行约自查工作深入到每个岗位,每位员工。

1、加强员工教育,筑牢员工思想防线。

公约》及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零售业务服务规范》、《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等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

要求广大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客户和行业利益。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完善治理和内控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意识,规范银行业服务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认真开展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工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全面提升银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银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促进银行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组织员工对照检查,反思自身,恪守规章制度。

要求我行员工办理业务过程中,严把工作质量关,要求员工规范行举止,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下降到最低。同时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

审计部门对行内存款业务是否做到交易真实、凭证齐全、各。

项账务是否相符;贷款业务是否严格按照“三法一指引”执行,是否有违规贷款;票据业务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要求办理进行了严格检查。

三、自查结果。

1、办理存款业务时,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的要求,不搞恶意竞争,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等规定办理存款业务,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信赖,公平合理,促进我行存款业务又快又好发展。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协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的要求,执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任意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

2、办理业务时,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票据业务规范》的要求,对票据业务进行认真细致的办理,审查各项要素是否合理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办理,发现假票据及时与公安部门进行联系,确保票据业务合规合法。

3、对于服务收费项目,我们除在营业大厅进行公示外,还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告,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的选择权,并为客户选择方便快捷的服务项目,同时尽可能地帮客户选择收费低的结算方式。

像或下网点等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确保文明规范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认真处理日常客户投诉,做到100%反馈回复。

5、认真对待《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的具体落实情况,对立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为客户提供文明规范的服务。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不对外泄露。对客户业务咨询认真给予解答,使客户心中有数,明明白白。

经自查,我行在行规行约执行方面未存在安全隐患,员工都能认真执行相关制度,今后我行将继续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差错及时改正,同时将不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加强行内自查,杜绝业务差错发生,将行规行约制度一直贯彻落实下去。

企业账户管理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办法》中“开户登记证”全部改为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附式1)。

第七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开户许可证”字样;。

(二)开户许可证编号;。

(三)开户核准号;。

(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

(五)核准日期;

(六)存款人名称;。

(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八)开户银行名称;。

(九)账户性质;。

(十)账号。

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除记载上述事项外,还应记载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第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第二章开户。

第九条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应负责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可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一条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七条所称“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

第十四条存款人凭《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qfii专用存款账户应根据《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无须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五条自然人除可凭《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还可凭下列证明文件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可出具户口簿或护照。

(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

(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四)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五)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六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出具“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附式2)适用以下三种情形:

(一)注册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经营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二)经营地已运行账户管理系统,但注册地尚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三)注册地和经营地均未运行账户管理系统的。

第十七条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三)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第二十条《办法》第二十七条所称“填制开户申请书”是指,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3),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附式4)。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5),并加其个人签章。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在核准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

存款人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开户银行和存款人签订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内容可在开户申请书中列明,也可由开户银行与存款人另行约定。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开户条件的,银行应为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章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三十六条所称“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具体办理程序是,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展期时,应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附式6),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需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通过开户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核准其展期,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并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展期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展期申请,存款人应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正式开立之日”具体是指: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办法》第四十一条所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办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是指:对于《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付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对于《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认真审查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管收款依据、付款依据的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按照《办法》第四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第三十条《办法》第四十四条所称“规定期限”是指银行与存款人约定的期限。

第四章变更与撤销。

第三十一条《办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是指,存款人申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时,应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7)。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第三十二条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其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存款人因《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项原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第三十四条存款人因《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附式8)。

第三十五条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式9)。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第三十六条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办法》第五十四条所称交回“开户登记证”是指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三十九条对于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账户管理系统与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等系统的连接,实现相关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的比对,依法监测和查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十一条账户管理系统中的银行机构代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为银行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唯一标识,是账户管理系统的基础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银行应按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将开户许可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开户许可证的印制、保管、领用、颁发、收缴和销毁制度。

第四十三条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附式10),并加盖单位公章,比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通过开户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签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单位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五条单位存款人申请更换预留个人签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授权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的,应出具加盖该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该单位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六条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

存款人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类申请书,可由银行参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结合本行的需要印制,但必须包含本实施细则所附申请书式样中列明的记载事项。

第四十八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身份证件,是指符合《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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