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心得体会>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模板19篇)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模板19篇)

时间:2023-11-08 17:31:24 作者:雨中梧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模板19篇)

写心得体会不仅有助于我们总结经验,还可以加深对所学知识或经历的理解和记忆。这是一篇关于成功技巧的心得体会,作者通过对成功人士的观察和研究,总结出了一些成功的共同特点和法则。

公司法务实习心得体会

公司法务实习是我大学期间重要的一段经历,通过与公司法务团队的合作,我对公司法务工作的流程和实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首先,我认识到前期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在开始实习之前,我主动研究了相关法律知识和公司业务,对公司背景有了一定了解。这样的准备使我在实习开始时能够迅速适应工作环境,并能更快地理解和处理法律文件和案件。

段二:对法律实践的理解和运用。

在公司法务部门的实习期间,我有机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实践案件。通过参与和观察这些案件,我对法律实践的理解和运用有了很大的提高。我了解到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同时也发现了很多普通人对法律的误解和不了解。在实践中,我运用法律知识为公司提供法律建议和风险评估,帮助公司避免法律纠纷和风险。

段三: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在公司法务部门实习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法务部门通常面临各种复杂的案件和挑战,需要法务团队的协作和配合。在实习期间,我积极参与团队工作,与同事们合作处理案件,共同分析问题并制定解决方案。通过这样的合作,我不仅学到了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技巧,还培养了与他人合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段四:学会有效沟通和表达。

在实习过程中,我也意识到了学习和掌握有效沟通和表达的重要性。与同事、领导和客户的沟通是法务工作的重要一环。当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是很重要的。通过实践,我学会了更好地组织自己的思路,选择合适的沟通方式,以及适应不同的沟通对象和场合,使得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能够被更好地理解和接受。

段五:对法律职业的理解和规划。

经过公司法务实习的经历,我对法律职业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规划。我认识到法律职业需要不断学习和深入研究,以保持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对新法律问题的适应能力。我也了解到法律职业的责任重大,需要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在未来,我计划继续深造法律学习,通过考取律师资格证书,从事公司法律顾问等方面的工作,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支持。

通过公司法务实习,我不仅加深了对法律实践的理解和运用,还学会了团队合作、有效沟通和表达的重要性。这段实习经历给我提供了一个宝贵的机会,让我更好地了解法律职业的本质和工作模式,同时也为我未来的发展和规划提供了有益的指引。我将把这些经验和收获带入我的职业生涯,并再次感谢公司法务团队给予我的支持和指导。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公司法作为商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企业运营所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因此学习公司法显得尤为重要。我在大学期间就学习了公司法,但直到现在步入职场,才深刻地意识到公司法对企业的意义和作用。本文旨在分享自己在公司法学习中的经验和体会,以期对其他学习公司法的同学有所启示和帮助。

第二段: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

学习公司法最重要的是理解和掌握公司法中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以便更好地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在大学期间,我曾在教室中认真听课、埋头翻书半夜学习公司法的零散知识点,但当走入企业,真正接触公司法实际操作时,才感觉到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巨大差距。因此,我们应该重视理论学习,同时也要注重实际操作和实践。

第三段:法律意识与职业素养。

作为一个从事商务工作的年轻人,准确理解公司法很重要,但是更加重要的是具备靠谱的法律意识。在工作中,我们会面临很多关于公司法的问题,这时候不仅仅是知道法律规定的问题,更多的是将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融入我们的职业素养中,这样才能做好我们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我常常会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例如合同条款的含义、不同类型的法人、公司的股权变更等等,这时候我会好好思考,珍惜每一次学习机会,不断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第四段:发展国际视野。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们必须具备良好的国际视野,这也是学好公司法的必要条件。尤其是对于在跨国公司工作的同学们,国际化的视野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看待公司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地位。公司法的实践操作除了在国内一家企业中,还可以应用于跨国公司,应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于跨国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第五段:结尾总结。

总体而言,学习公司法不是仅仅掌握一些理论知识,更多的是要结合实际工作与法律精神相结合。只有在不断拓展国际视野的同时,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商业社会中的变幻莫测。作为一个年轻的从业者,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中完善自我、提高水平才是长期途中的重要因素。

学习公司法心得体会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

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

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

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

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

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

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

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

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

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

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

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

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

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

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

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

“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

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

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

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参与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

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适当的减少,即人治的色彩应当减弱。

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买者自行小心”。

而由“审批”向“核准”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

2000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

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

三、知情权新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

关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公开公司相关情况的内容是为适应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再此就不重复分析。

但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不同观点。

有人认为,这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利益、对股东重视的表现;但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为在查阅各项决议的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且可能会出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情况。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因为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内容。

一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也出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

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衡。

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个立法倾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另外,这些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

民主的体现并非只体现在投票制度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关于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不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保护。

五、监事会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不能轻视。

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情况下代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内容就是最好的体现。

结语: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最直观的感觉是,新法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会到了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法的艺术和法律的严谨思维。

另外,还有关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这一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部分感受最深。

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改变较多的内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内容在修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总结一些自己的看法。

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见的内容。

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从06年就要开始实施了。

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证券市场检验,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发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操作的新法。

这次新两法的同时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大力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

这既适应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

两法的推出,特别是取消诸多的限制性条款,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边界,更是为今后几年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阳光政策的指引,对我们这些证券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而言,是长期和实质性的利好。

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我个人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

1、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坐标体系,进入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

2、能够积极地应对世贸组织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挑战。

4、从法律角度和市场良性发展的需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5、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预设了明确的监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责任;

6、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置和监管流程。

本人通过学习两法,深切地感到,此次两法的修改,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历程碑,将对今后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行业的发展指明一条阳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为国信证券总部及天津营业部来说,对于此次两法的修改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除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新两法学习会议。

同时公司专门安排了公司范围的全员专题视频培训,邀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泽峰博士亲自给大家讲解。

为了让国信的每一位投资者对新两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结合天津地区的特色,营业部通过横幅宣传、设置两法学习专栏、公告两法主要修订内容、设立两法咨询台、安排专人进行咨询活动等方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普及宣传,从回馈结果看,客户对我部的宣传十分认可,效果和成效相当显著。

归纳起来,我认为旧证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规避风险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规,而新《证券法》则是承上启下的一部开拓性法规,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诸多束缚现在决策层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经放开手了,而且从上层公开地提倡了市场和业务创新,这对于沉寂已久的证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曙光,对于我公司一个创新类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机会和内涵。

在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下,在证券业协会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通过我们全体证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时机,祝中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我们的前景无限光明!

感受和认识比较肤浅,希望协会领导和与会同志批评指正。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

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

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

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

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

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

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

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非常感谢证监局、协会再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宝贵机会。

新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我们立即认真组织了学习。

通过学习,对修订中一些重大的变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过这些变化,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发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到收获很大。

这里主要偏重于《证券法》谈谈几点体会,借此抛砖引玉,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帮助我们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

首先,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更好地衔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例如,将原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放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去;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

《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证券法》的修改则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清除了障碍,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有关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第二,此次两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国资本市场15年来,尤其是《证券法》颁布实行6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也符合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发展空间,奠定了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第三,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自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方面,在信息报送方面,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尤其是净资本方面,在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方面等等。

第四,证券法特别强调了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对证券公司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是加强了对客户资产的保护。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二是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2005年9月底已经开始运作。

三是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存义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确了独立存管制度,应该说以后这种方式是一个大的趋势。

最近我们有许多营业部正在进行第三方存管上线工作。

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对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强了监管措施。

今后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新的依法严格监管的新时期。

规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证券市场整体上规范了,市场的参与者才能够真正地长期从正面获益。

作为营业部,我们需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以利于切实做到严格执行。

应该说,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新的法律实际上更好地体现了限劣扶优的精神,既为券商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

作为证券营业部,我们要在认真学习两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公司法学习总结

《公司法学》

第一单元

1、什么是公司?公司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答:在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二)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三)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

2、试述公司的作用?

答:我国的公司实践和国有企业股份制试点的经验证明,公司制度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广泛筹集资金

第一,股份融资成本低

第二,股份融资手段灵活

第三,股份融资规模大,速度快

(二)转换经营机制

第一,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革,有利于界定产权

第二,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股份与所有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

第三,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造,有利于改善企业管理。

总之,公司具有较全面的经济能力,组织功能与社会功能,但就我国推行公司制度和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组的目的而言,借用公司形式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是最重要的。

3、简述公司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答: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运营、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

(一)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组织关系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

(2)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

(3)公司组织机构及其相互间的关系

(4)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

4、简述公司法的性质与特征

答:公司法的性质是指公司法的主要属性,即其在法律分类体系中的基本类别属性。

在法律性质的界定上,公司法应属私法、商事法和商事主体法。

(1)公司法属于私法

(2)公司法属于司法中的商事法

(3)公司法属于商事法中的商事主体法

公司法在内容,体例诸方面,都有着与其他法律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从公司法的内容上看,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公司法的体例上看,公司法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4)从公司法所确认的各种规则看,公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6、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及其组织机构的特点。

答: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们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特殊的类型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特定性;

第二,适用对象的特殊性;

第三,运作规则的特殊性;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7、简述上市公司的条件与程序。

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上市的基本程序可概括如下:

第一,提出保荐人;

第二,提出上市交易申请;

第三,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

第四,签订上市协议书;

第五,公告

第六,股票上市交易。

第二单元

1.试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

(2)订立公司章程;

(3)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设立审批;

(5)缴纳出资并验资;

(6)确立公司组织机构;

(7)申请设立登记;

(8)核准登记发照。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发起人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这些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为:

〈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不受限制的法人;

〈3〉发起人应符合最低法定人数。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

〈4〉对发起人国际和住所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过半数在中国境内由住所。

(2)资本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章程条件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

因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行为是由发起人来完成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其他股东不能也无法参与公司的筹办事项,所以公司章程只能由发起人制定。

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须经出席公司创立大会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形成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的章程,此时,公司章程的制订才告完成。

(4)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行为条件

3、确定公司的名称有哪些限制?

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行政区划,即公司登记地的行政区划名称;

(3)行业,即公司所从事的事业所处的行业;

(4)组织形式,即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

5、试述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

答:自英国设立东印度公司以来,公司已有4xx年的历史,纵观各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富有成效的公司实践,在确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时,均确认并奉行以下原则,这些原则时我们理解和评判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线索。

(一)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

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时确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石。

资本支配体现为出资者主权,意味着股东享有公司的最高权利(主权),这种权利时其他权利的源泉,相对于其他权利具有至上性。

股东是公司的真正主人,公司的主要目的也是给股东的投资以回报。

因此,各国公司法均把决定公司重要的人事任免、股利分配、公司组织形式变动和制定、修改公司章程等最重要的权利留给股东会,以保证股东对公司的基本控制,防止公司行为的异化。

资本支配在股东内部的分配上则要奉行资本平等原则,公司股东在资本面前人人平等,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分享权利。

这是资本支配的具体化和实现方式。

这一原则并不否定股权内容可以存在差别,要求所有的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一样的义务。

它的基本要求是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即同种股份享有同种股权,等额股份取得等额权利。

(二)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

权力分立与权力制衡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形式架构。

权力分立是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具体体现。

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存,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架构。

其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重要的决策权;由股东民主选任产生的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行使经营管理权;由股东或职工选任产生的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代表股东对董事及经历的业务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三)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

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价值取向。

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是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科学合理配置公司权利的准则,当权利的配置发生矛盾和冲突时,要按照效率居先与兼顾公平的原则处理。

在肯定公司治理结构奉行效率居先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兼顾公平的要求。

对外利益之均衡,最后要对小股东的利益予以特别的保护。

6、简述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原则及特别规定。

答:表决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在股东会会议上就会议提请表决的议案是否通过实施法定影响的意思表示,行使表决权是股东权实现的基本方式。

(一)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一般原则

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一股一票”和“多数资本决”。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由一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股东表决权行使的特别规定

第一,对表决权数量上的限制

第二,对表决权代理的限制

第三,表决权行使的回避

第四,类别表决

7、简述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答:出席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是股东

公司法务实习心得体会

公司法务实习是法学院学生的一项重要实践活动,通过参与实际工作,了解法律运用于实践的方式和可能遇到的问题。在这次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公司法务的知识和技能,并且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下面是我在公司法务实习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实习前的准备。

在实习开始之前,我事先阅读了相关的法学案例和公司法务的基本知识。这让我在实践中更加得心应手,能够迅速理解并解决问题。此外,我还了解了实习公司的业务特点和法律需求,这为我在实习中更好地适应公司环境提供了基础。

第二段:办公室日常工作。

实习期间,我主要参与了公司法务部门的日常工作。这包括了协助制定合同和文件、处理公司内部纠纷、跟进诉讼和仲裁案件等。通过与公司的律师和其他实习生的合作,我学到了如何规范合同条款、分析案件的风险以及制定解决方案。此外,我还加强了自己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文书写作能力。

第三段:法律研究和法规遵循。

在公司法务实习中,法律研究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我需要根据公司的需求,进行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这个过程让我锻炼了自己的搜索和分析能力,学会了运用法律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另外,我也深刻认识到法规遵循的重要性,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公司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

第四段:实务操作和危机管理。

在公司实习的过程中,我也参与了一些实务操作和危机管理的工作。比如,处理某个员工被指控犯罪的情况,并参与了公司的内部调查。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公司法务部门不仅要具备卓越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理能力。只有善于危机管理,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第五段:实习的收获和反思。

通过公司法务的实习,我不仅学到了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也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作用。实习让我对公司法务工作有了更具体和深入的了解,并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职业规划。除此之外,实习还让我更加自信和成熟,让我学会了与人合作、处理压力和挑战。

综上所述,公司法务实习是法学院学生的难得机会,通过实践,不仅可以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还能够为将来的发展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我相信,通过这次实习,我已经迈出了成为一名优秀的公司法务人员的第一步。我将继续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为将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公司法务实习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在大学法学专业的学习中,理论知识固然重要,但缺乏实践经验的支撑,往往难以真正洞察法律的运用和实际操作。因此,在专业学习的过程中,实习对于法学生来说尤为重要。我有幸在大学期间获得了一次公司法务的实习机会,这段宝贵的经历深深影响了我的职业发展和法学修养。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公司法务实习心得体会,总结了自我的成长和收获。

第二段:学习和适应期(300字)。

刚踏入公司法务实习的第一天,我深感一脸茫然。工作环境、同事间的默契配合,乃至庞杂的案件资料,都是对我新的挑战。然而,工作中的压力和事务的繁琐并没有让我退缩。通过向同事学习和请教,我一点点适应了新环境。同时,我也迅速学会了如何快速查找相关法律文献和资料,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这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中,我体验到了学校无法教授的实践技巧和应对挑战的能力。

第三段:实践中的发现与成长(300字)。

在公司法务部门实习期间,我为公司处理了一系列的法务事务,包括合同审查、法律咨询和纠纷处理等。通过与各级法院和客户的沟通,在处理案件的细节中我逐渐发现了自己的优势和需要改进的地方。我发现,我的法律知识虽然扎实,但在解决实际纠纷时,常常缺乏耐心和条理性。于是,我积极寻找机会参与团队合作,与其他同事互相学习和交流。这一经验不仅提升了我的团队协作能力,也让我从不同角度审视问题,更全面地解决法律难题。

第四段:思考和反思(200字)。

在公司法务实习期间,我开始反思自己将来的职业发展道路。通过实习的经历,我发现自己对公司法务工作充满了热忱,并且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天赋。我开始思考,如何在法学领域发展出自己的特色,为社会做出更多有益的贡献。为此,我决定加强对公司法务领域的深入学习,并明确了日后努力的目标。同时,我也开始关注其他实习机会和实践活动,以继续拓宽自己的经验和背景。

第五段:结语(200字)。

通过公司法务实习经历,我不仅获得了法律知识的应用技巧,还培养了自信、沟通和团队协作的能力。在公司法务实习的过程中,我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个人能力,也更加明确了自己的职业发展方向。这段宝贵的实习经验使我更加坚定了对法学事业的热爱,并将一直努力前行,为法律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希望在今后的实践中,我能不断成长和进步,以更好地回报社会的期望和期许。

公司

作为一名员工,我深刻认识到公司法制意识的重要性。在公司中,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员工应尽的责任。在我个人的工作实践中,我不仅加深了对法制的理解,也深刻体会到了遵守法律法规对公司的意义。在这里,我将分享我在公司中体会到的法制心得,希望能为广大员工提供一些启示。

公司法制体系的核心是法规核心价值观,它是公司法律法规的总纲,也是指导员工行为的准则。在高度重视法规的指导下,公司在各方面建立了规范运作的机制。公司制定了内部规章制度,明确了员工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违纪处罚措施。员工只有自觉遵守这些规定,才能保证公司的长期发展。在我的工作中,我时刻牢记着对法规的尊重,坚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工作合法合规。

公司通过法制教育活动加强员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能力。我参加了公司组织的法制培训课程,通过学习了解了公司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和工作中的法务操作。同时,我也学会了如何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了解了违法行为的后果。这些教育为我提供了正确的法制观念和明确的法律要求,使我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员工。

在实际工作中,法制意识的落实是非常重要的。作为一名销售人员,我经常与客户接触,要保证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取利益。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我始终坚持合同的诚实原则,不会采用欺骗手段去获取签约的机会。同时,我也坚决杜绝涉及商业贿赂和非法竞争的行为。这些都是我在公司法制观念的指导下,树立起来的正确的工作原则。

在我参与的一项项目中,有一个合作方曾提出了一些违法行为的要求,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一些利益。在这个关键时刻,我的法律意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及时向上级汇报了这个情况,并提出了解决方案,保证了合作的合法合规进行。这次经历深刻告诉我,法律意识不仅仅是遵守法律法规,更是公司发展的保障和基石。只有坚持合法合规,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提升公司的声誉。

通过公司法制教育和实践经验,我深刻认识到保持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法律意识是每个员工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公司发展的保障。我将继续保持法律意识,在工作中严守法律底线,与公司共同成长、发展。希望广大员工也能时刻保持警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

公司

在我所从事的公司,法制建设一直是公司发展的重要方面。我们公司注重法制意识的培养和员工的法制素质提升,在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通过与同事交流和自我反思,我对公司法制建设有了一些体会和心得。

首先,法制意识是公司法制建设的基础。在公司的各级管理者中,法制意识的重要性无可忽视。只有管理者本身具备了严谨的法制思维,才能对团队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作为一名管理者,我经常参加法律法规培训和研讨会,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制素养。同时,我也要求团队成员保持警觉,时刻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只有每个人都将法制意识内化到日常工作中,才能确保公司的运营合法、稳定。

其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法制制度。正规的公司往往会制定一系列的法制制度,以约束员工的行为,并为员工提供合法的工作环境。我们公司的法制制度包括《劳动法》、《公司章程》、《合同法》等,明确了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各种合法的处理流程。公司通过定期进行法规宣讲和知识测试,确保员工对法制制度的了解和遵守。在实践中,我发现这些法制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还能增强员工的法制意识和纪律观念。

另外,公司要与执法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作为一家正规企业,与执法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至关重要。我们公司与当地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保持定期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最新的法规和政策,对公司的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与执法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可以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解决意外状况的法律纠纷。同时,也有助于公司建立诚信企业的形象,取得社会的认可和信任。

最后,我认为公司的法制建设离不开全体员工的努力和共同维护。任何制度都离不开执行,而执行离不开全体员工的支持和遵守。在公司内部,我们定期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法制素养。同时,我还会定期召开团队会议,让大家分享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和经验,互相学习和进步。通过这些活动,我们激发了员工的主动性和参与性,使每个人都意识到法制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并努力践行法制建设的理念。

综上所述,公司法制建设对于企业的发展和长期稳定至关重要。公司应该不断培养和提升员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制素质,建立健全的法制制度,与执法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同时也需要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和共同维护。只有在这样的良好氛围中,企业才能合法、有序地运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我相信,在公司法制建设的引领下,我们公司会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

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非常感谢证监局、协会再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学习交流的宝贵机会。新的《证券法》《公司法》颁布后,我们立即认真组织了学习。通过学习,对修订中一些重大的变化有了清晰的了解,并通过这些变化,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市场发展、自律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感到收获很大。这里主要偏重于《证券法》谈谈几点体会,借此抛砖引玉,请各位领导和同行批评指正,帮助我们进一步增强学习效果。

首先,此次证券法、公司法同时修改通过和同时实施,更好地衔接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例如,将原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放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去;在《公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和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等内容。《公司法》是资本市场法制环境建设的基础,《证券法》的修改则为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清除了障碍,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有关内容作了全面修订。

第二,此次两法的修订,吸收了我国资本市场15年来,尤其是《证券法》颁布实行6年来的经验与教训,也符合我国加入wto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进一步开放的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对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衍生产品发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市场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投资者权益保护等资本市场发展的核心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涵盖面广,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资本市场和证券行业在更高起点上进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发展空间,奠定了证券公司创新和发展的法律基础。

第三,证券法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自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方面,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义务方面,在信息报送方面,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尤其是净资本方面,在经纪、承销、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方面等等。

第四,证券法特别强调了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对证券公司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是证券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石。

一是加强了对客户资产的保护。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二是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20xx年9月底已经开始运作。

三是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存义务,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四是明确了独立存管制度,应该说以后这种方式是一个大的趋势。最近我们有许多营业部正在进行第三方存管上线工作。这一规定对于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制度,更好地保障客户资产安全,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对证券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起到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加强了监管措施。今后证券市场将进入一个新的依法严格监管的新时期。规范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证券市场整体上规范了,市场的参与者才能够真正地长期从正面获益。作为营业部,我们需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以利于切实做到严格执行。

应该说,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新的法律实际上更好地体现了限劣扶优的精神,既为券商创造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也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作为证券营业部,我们要在认真学习两法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公司法心得体会

经过学习和研究,我对公司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公司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律规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我对公司法的体会,并展望未来。

首先,公司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股东的一部分,投资者应该享有一定的权益。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治理架构,明确了董事会的权限和责任,以保证企业能够依法经营,保护股东利益。通过学习公司法,我认识到只有保护了投资者权益,才能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其次,公司法的灵活性和创新性是其核心竞争力之一。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法律规定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公司法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使其能够适应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公司法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法律保障。例如,公司法规定了合伙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特殊类型,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通过学习公司法,我明白了法律与时俱进的重要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与法律保持紧密联系,合规经营,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再次,公司法的规范化是保障企业公平合法经营的重要基础。公司法对企业的组织形式、运营流程、资本运作等方面都有着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使得企业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让企业能够在市场中公平竞争。公司法还规定了企业公开透明的要求,要求企业向社会和投资者公开相关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通过公司法的规范化,企业能够建立良好的法律框架,规避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学习公司法,让我明白了良性竞争和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遵守相关规定,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制度,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此外,公司法的完善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政府在制定公司法时应该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企业状况,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企业应该密切关注公司法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遵守法律规定。社会应该加强对公司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公司法的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以保障企业的公平合法经营。

总结起来,公司法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律规定,对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企业创新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学习公司法让我深刻认识到规范经营、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性,未来我将以合法合规的方式经营,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贡献力量。同时,我也希望政府能够制定更加完善的公司法,企业和社会能够共同努力,共同营造公平合法市场环境,实现共赢发展。

公司法心得体会

公司法是指针对公司组织与运营的法律规范,对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繁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深深地领悟到了公司法对于保护企业利益、规范市场行为以及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下面我将从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法人责任、股东权益、公司治理以及公司合并与分立等方面,进行一下个人的心得体会。

首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组织和运作的基石,也是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有有限责任原则、独立法人原则以及公司自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是指股东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既保护了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安全,又激励了投资者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独立法人原则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这保证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益分开,维护了公司法人身份的独立性。公司自治原则则强调了公司内部自主经营的原则,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增加了企业自主权利。这些原则的遵循和贯彻,对于保障公司和股东的权益,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公司法对于法人责任的规定和约束,旨在确保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法人责任的核心在于明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并约束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在公司法的制度框架下,法人责任主要体现在公司的合法性、经济责任以及管理责任等方面。通过公司法的约束和规范,可以避免公司滥用权力、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护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再次,股东权益是公司法中一个重要的关注点。公司作为法律主体,股东是公司内部权力关系的核心。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包括限制公司股东的经营自由和投资权益,保障股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分红权等。在公司法的规定下,股东权益的保护能够激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在提高公司经营效率的同时,也促进了公司和股东双赢的局面。

此外,公司治理作为公司法的核心内容,是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司治理旨在建立有效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和外部监管机构,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和透明度。公司治理的核心要素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外部监管等多个方面。通过公司治理的规范与监督,可以有效解决公司内部管理和决策问题,减少公司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最后,公司合并与分立是公司法中涉及到的重要制度之一。通过公司合并,可以整合资源,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份额。通过公司分立,可以分散企业风险,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公司合并与分立在保障企业利益、推动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法对合并和分立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合并与分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并为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通过公司法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公司法对于企业的组织和运营至关重要。公司法不仅规范了公司的行为,保护了股东的权益,还建立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公司法的制度内容也为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对于我个人而言,学习公司法让我深入了解了现代市场经济模式下企业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规则,对于以后从事法律相关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公司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我于6月13日参加由智联招聘hr学院举办、徐义成老师主讲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培训课程。《劳动合同法》虽从一审到四审经过激烈的争论,在社会上产生强烈的反响,颁布后也出现一些反对的声音,但最终还是于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合同短期化、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出现,最终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从其立法思路上看,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结合所讲内容、学院实际情况及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现从人才引进、入职培训、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解除、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等几个方面做一总结汇报。

我院每年都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大型招聘会,从中选拔一批优秀的人员充实学院教职工队伍。在人才的引进与选拔上,应从其“才、学、识、德”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决定录用与否。录用时应对其学历、学位、职称、工作经历、专业技能、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档案及保险情况做一属实了解。以上内容在学院现有的职工登记表已有体现。若能在职工登记表加上有本人签字申明的“本人所填内容若与事实不符,愿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为最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就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所填带有本人申明的职工登记表,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现该劳动者对其情况有所隐瞒或者是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那么单位就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从而单位可解除与之所签劳动合同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新员工报到后,学院依照惯例组织岗前培训。对学院现有规章制度的培训也为其中应有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我院情况,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培训时,就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培训人员等内容设置签名簿,使其签字认可已对所培训内容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签名簿留存,以备后期使用(仲裁时的依据)。或者对已有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汇编成册,人手一册,使新员工知晓其内容(签字领取)。对于新制定并决定实施的规章制度,以部门为单位,由部门负责人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全体人员学习,签字后留存该文件。单位依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也是管理劳动者的重要依据。劳动者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依此为据,解除与之所签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时间的选择。

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提前签订合同,或是报到之日签订,但最迟应为劳动者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现有部分入院工作已超过一个月的工作人员,单位尚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这部分人员如在入院一年内离开本单位,向学院主张两倍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将处于不利地位。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仲裁时效为期一年,仲裁不再收费,个别情况之下一裁终审,这都有利于劳动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这种情况曾在学院发生过,为避免这种情况的重复出现,最好在近期与这部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的约定。

试用期时间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我院的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一般的合同期限都是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下浮一定额度的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二十条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在试用期期间也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试用期期间,只有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时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都不可以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限的约定。

我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情况下都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对于08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的人才,应合理确定合同期限。在该合同期限之内,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如果综合考评不合格或是不理想,合同期满后坚决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会为此而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确立依据是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及本人解除、终止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即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为半个月工资)。如继续与之续订合同的话,续订合同期满后,单位就会丧失不与之续订合同的主动权,那么单位必须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而将处于被动地位。

4、工作时间的约定。

根据相关规章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文},工作时间分三种工作制,即标准工作制、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在一般企事业单位都实行标准工作制。该规章第五条对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单位有一定约定。如果对我院部分行政管理岗位的职工实行综合工作制的话,尚需取得劳动行政部门对实行该工作制的同意,并取得相关批件。

5、违约金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只有在“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两种情况下方可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对于新签订的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况的工作人员,不再约定违约金。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可能会将在机电工程系的实验室、研发中心、实习工厂工作的部分专业人员输送到外地进行专项培训,对这部门人员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并签订有关培训协议。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且在该法实施之后继续存续的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理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的立法倾向,属无效条款。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两份,劳动者一份。劳动者本人在领取合同书时,需有本人签字,以视为送达。未送达者,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两次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九种情形(见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在第三次签订时,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本人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本人几乎不会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应使其出具书面申请,单位保留其材料,为避免以后出现纠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我院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在今年7月份到期,明年也将有一部分人员的(主要是06年接收的在系部承担教学任务的研究生)合同到期。经考查了解后,单位如果同意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该同志已在学院工作一定时间,工作表现好、工作能力强、人品较好),在续订时,合同期限的约定最好能长一些。因为这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单位还可以在续订后的合同期限内对这部分同志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了解,然后决定在续订合同期满后是否与之继续签订合同。

如果考核结果不满意,那就可以和08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一样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订。经了解后,如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部分职工不很满意,因各方面原因不便于在合同到期之时解除合同,那么可以与之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以观后效。

合同到期后,如部门负责人不能实际确定具体人员的去向,应制做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应明确在什么时间之前去人事处办理续订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不同意续订合同,单位也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十天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即可。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之一的(与单位关联比较大的主要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单位来说,以下情况可以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拘留、监视居住、逮捕、劳动教养除外)。解除时,单位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3)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

(4)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本条不适用于我院实际情况。解除时,单位须支付补偿金。另外,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还包括: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根据该规定,在今年合同到期人员当中,单位不同意与之续签的部分人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应依法送达,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未经邮寄送达,直接公告送达,该送达无效。

公司法务实践心得体会

公司法务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和法律保障工作。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公司法务具有重要性和复杂性。在这个过程中,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以下将从企业规范化管理、法律合规、合同管理、诉讼风险、公司法务团队建设等方面进行探讨和总结。

首先,企业规范化管理是公司法务工作的基石。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主要涉及到合规风控、程序制度、档案管理以及内部监管等方面。在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企业规范化管理对法务工作的重要性。只有通过规范化的管理来确保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保障公司的合法合规,有效地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其次,法律合规是公司法务工作的核心任务。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书向社会公众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作。在这个过程中,我学会了深入研究和掌握法规和政策的动态,及时跟进各层次的立法、司法解释和法学理论,为企业提供准确的法律咨询和合规建议。

第三,合同管理是公司法务工作的重要环节。合同管理主要包括起草合同、审核合同、执行合同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等工作。在实践中,我明白了合同的重要性,合同是企业与外部供应商和客户之间达成的法律文件,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因此,合同的管理必须谨慎,合同中的条款必须实施严谨的审核和评估,以确保企业的合同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四,诉讼风险是公司法务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诉讼风险主要包括涉诉风险、诉讼成本、诉讼效力等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我深刻认识到尽管诉讼是一种争端解决方式,但也存在较高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法务必须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制定风险评估机制和应对策略,以降低公司涉诉风险和相关成本。

最后,公司法务团队的建设对于法务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我明白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一个优秀的法务团队应该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较强的应变能力。团队成员之间要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公司法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此外,法务团队还需要与企业的其他部门保持密切的合作,共同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综上所述,公司法务实践心得体会涉及到企业规范化管理、法律合规、合同管理、诉讼风险以及公司法务团队建设等方面。通过这些实践,我逐渐形成了对公司法务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在今后的实践中,我将继续不断积累经验和提高自身素质,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和全面的法务服务。

公司法培训心得体会

新公司法在旧法的基础上作了很大的修改,是在旧法的基本框架之下进行完善。这次修改中,不仅在结构、具体条文的叙述上都有不同程度的改动,而且也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例如,一人公司的规定、股东诉权、分缴制度等等。笔者在对新旧公司法的比较思考和查阅相关理论资料之后,本文将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问题为切入点,并由此分析新法的一些特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协议在新法的第八十条中,新增了“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发起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明确设立中的事项;一方面,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反映了新法中投资者意思自治的立法倾向;另一方面,以协议来协调和保证公司的设立能够有序地进行。并且,此条规定并非鼓励性条文,而是明确了此协议为公司发起阶段的必备条件。由于在设立过程中有许多灵活的问题存在,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法律化、制度化,通过协议约定,能更好的调节实际中的问题。另外,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能让发起人更好地了解之间的信息和情况,有助于在公司设立之后的各项事务的进行。

2、取消审批制度新法取消了旧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设立批准的内容,仅进行设立登记的申请。又一次强调了新法中的公司自治的立法倾向,减少了政府的干预,并且因减少了这一环节节约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率。这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同时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中。在取消审批而以登记制度取代它的同时,新法中处处可见的是对登记的多次强调。

3、发起方式新法第八十一条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分缴制是这次新法一大变化,发起设立方式的明确和其实行分缴制是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做法,也是这次公司法的立法倾向之一的体现。有专家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行分缴制是效仿国外的普通做法,而以“折中资本制”代替旧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并认为,在旧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制”是有些公司在募足资本后并不能将资金充分利用而导致部分资金的限制;这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适用的分缴制是否同等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仅以发起方式设立的情况适用分缴制。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实行分缴制的内容,其履行方式基本一致,但在最低限额上,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最低限为五百万元,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而且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可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的情况,限制了在缴足总额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在保证该设立的公司在资本上有设立和经营的能力的同时,使社会资源和公司个体的资源有效的利用和配置。因此也算是新法修改的中进步的一种体现。但在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折中资本制”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授权资本制”更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定期间内募足。两种制度的比较之下,后者更有益于提高效率,而前者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而实际操作较为复杂。“授权资本制”在新法修订前在学界中的呼声很高,但在新法的修订中并没有采纳。

二、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取消了旧法中的第八十四、八十五、八十六条的关于募股的审批的规定,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中将原来的“审批”改为“核准”。新法第五章取消了股票发行价格的批准方面的规定和发行审批条件的规定。和公司设立的审批相比,此处所表明的立法倾向相同;而且,这是在新法修订前人们提到的减轻证券监管机构担子的实际措施;另外,这也是为适应现实状况改变而做出的一种变化。在我国建立证券市场初期,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参与者的不成熟,因而采取了审批制度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在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之后,法律化、制度化的加强,行政的强制力量应该适当的减少,即人治的色彩应当减弱。另外,在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的原则的基础上,其遵循的理念应是“卖者自行小心”和“买者自行小心”。而由“审批”向“核准”转变可以视为,由“实质审”转变为“形式审”。

20xx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通知》;而证券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等也做出了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公司法中有关股份的募集和股票的发行,由“核准”代替“审批”乃是势在必行。

三、知情权新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对股东有权查阅的内容规定中增加了: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议决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为新增内容。关于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公开公司相关情况的内容是为适应核准制度做出的规定,再此就不重复分析。但关于股东的知情权上,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这是维护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股东利益、对股东重视的表现;但也有观点认为,股东的知情权应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控制,因为在查阅各项决议的同时可能会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利,且可能会出现对察看资料的私自修改情况。笔者比较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因为股东查阅各项资料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个人的利益,如果在公司章程对此有相应的规定情况下,这项权利的行使应该是利大于弊的。

四、投票制度和民主新法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都是新增内容。一人一票制和累计投票制在新法制定之前学界中已有一定的呼声,而在我国的实践中一些公司也出现了一人一票制的使用。尤其是在股东大会上规定的累积投票制代替一股一票制,有益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使各股东的利益得到均衡。这正是新法立法中的另一个立法倾向--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另外,这些投票制度的具体规定,有利于更科学地实现投票决议中的民主。民主的体现并非只体现在投票制度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增加了职工与职工代表的内容,再结合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和总则看关于职工及职工代表的规定,如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不难看出,在许多细微的条文之下新法对职工和职工代表利益的保护。

五、监事会并非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中对监事会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增加和更改,对监事会的重视是新法的一大特点,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监督职能更是不能轻视。例如监事会召开的规定,监事会费用的承担,监事会特定情况下代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等内容就是最好的体现。

结语:在对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中,最直观的感觉是,新法的结构和法律语言的阐述上更严谨和具有科学性,更深的体会到了初入课堂时老师所说的立法的艺术和法律的严谨思维。另外,还有关于“制度化”的重视,即“法治”与“人治”的问题,这一点尤其是在审批制度改为登记制度或核准制度这一部分感受最深。在众多修改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属于改变较多的内容之一,且它和其他的内容在修改的性质上具有一定的共性,笔者故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之前了解的一些新法的立法背景,总结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上仅为一些分析,并没有对新法的批判或提意见的内容。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审议,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已经从06年就要开始实施了。

回顾中国的证券市场从91年成立以来,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历程,由摸着石头过河到99年7月第一部证券法出台,经隔数年的证券市场检验,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急需一部适合资本市场发展、适合金融业务创新、适合券商生存、适合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合监管层监管和操作的新法。这次新两法的同时出台,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在推出“国九条”后,大力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决心和魄力。这既适应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走高背景下的新形势需要,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制上促进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能够更快、更好地发展。两法的推出,特别是取消诸多的限制性条款,拓宽了资本市场的边界,更是为今后几年证券业的发展,提供了阳光政策的指引,对我们这些证券从业人员和广大投资者而言,是长期和实质性的利好。

此次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明确了证券公司;交易所;登记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以及法律实施的可操作性等方面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其现实和长远意义我个人认为主要由以下几点:。

1、建立了中国资本市场的新坐标体系,进入了证券立法的新时代。

2、能够积极地应对世贸组织和金融对外开放的挑战。

4、从法律角度和市场良性发展的需求,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5、为深化金融改革和防范金融风险预设了明确的监管制度;法律制度和责任;。

6、实现了责权利的分置和监管流程。

本人通过学习两法,深切地感到,此次两法的修改,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历程碑,将对今后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及证券行业的发展指明一条阳光大道,并且不容置疑的提供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的法律保障作用。

作为国信证券总部及天津营业部来说,对于此次两法的修改也给予了高度重视。除积极参与协会举办的新两法学习会议。同时公司专门安排了公司范围的全员专题视频培训,邀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处长,全国人大财经委证券法修改起草工作小组成员陆泽峰博士亲自给大家讲解。

为了让国信的每一位投资者对新两法能有充分了解,按照公司统一安排,结合天津地区的特色,营业部通过横幅宣传、设置两法学习专栏、公告两法主要修订内容、设立两法咨询台、安排专人进行咨询活动等方式开展了有针对性的普及宣传,从回馈结果看,客户对我部的宣传十分认可,效果和成效相当显著。

归纳起来,我认为旧证券法主要是一部,以规避风险为主的偏保守型、限制性法规,而新《证券法》则是承上启下的一部开拓性法规,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早先的诸多束缚现在决策层能放手的基本上都已经放开手了,而且从上层公开地提倡了市场和业务创新,这对于沉寂已久的证券行业来说,无疑是一种积极的曙光,对于我公司一个创新类券商更是具有重大的机会和内涵。在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下,在证券业协会领导的正确指导下,通过我们全体证券同仁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市场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时机,祝中国的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我们的前景无限光明!

感受和认识比较肤浅,希望协会领导和与会同志批评指正。

公司法说课心得体会

在我国企业法治建设加速推进的今天,公司法已成为企业运营不可或缺的法律规范。为了更好地掌握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点,我参加了公司法的说课活动,受益匪浅。下面我将结合个人体验,分享自己的公司法说课心得体会。

第二段:深入理解公司法的基本概念。

通过参加公司法的说课活动,我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公司法的基本概念。比如公司的概念、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公司的资本、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等等,我对公司运作的各个环节都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特别是对公司的成立条件、股权变更、公司合并和分立四个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第三段:掌握公司法的核心规则。

公司法是企业经营的重要法律基础,其中蕴含了多种法律规则与制度。通过参与公司法的说课活动,我掌握了公司法较为核心的规定和制度,如公司股份转让条款、限制股权条款、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等,这些都为我今后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决策和行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第四段:强化对公司法的应用技能。

与实际生产、经营相结合,更好理解公司法的应用技能也成为难点。通过公司法的说课,我学会了如何运用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核心规则和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扬长避短。尤其是如何处理公司的关键问题、如何处理公司内部纠纷、如何保证公司治理等运用技能,都收获颇丰。

第五段:总结感悟。

参加公司法说课活动,对我提升了法律素养和应用技能,不求全部记住每一个条款,只要明了套路,用心学习,就一定能够实现所学的转化和应用。作为企业家要把公司法纳入到公司管理制度的体系之内,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内部治理环境,真正将公司法一步一步地落实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中,保障企业的身心健康发展。

公司法条的心得体会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与经营活动的法律体系,是保障公司利益、规范公司行为的重要依据。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在学习公司法条时,不仅仅是书本知识的学习,更是对法律文化的深入思考和对社会发展的关注。通过学习公司法条,我深刻体会到了公司法的重要性,也对其中的许多条款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思考。以下将就公司法条给我带来的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首先,公司法条为公司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公司在日常运作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公司法条规定了公司成立的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权的处置方式等一系列重要事项,为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对于公司来说,遵守公司法条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公司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

其次,公司法条保障了公司董事和股东的权益。作为公司的决策者和利益相关者,董事和股东的权益需要得到保护,以确保公司内部的治理稳定和持续发展。公司法条在规定了公司治理结构和董事职责的同时,也规定了董事和股东的一系列权益,如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等。这些权益的明确规定,不仅保护了董事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公司内部的有效监督与沟通,增强了公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公司法条促进了公司间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各个公司之间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但必须要有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规则。公司法条对公司市场行为进行了规范,禁止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了公司之间公平竞争的准则和方式。这样的规定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为公司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公司法条为公司的风险管控提供了指导。在商业活动中,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公司需要有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公司法条明确规定了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对公司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和规范,通过强化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管体系,提升了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通过合理规范和有效管控,公司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的持续发展。

最后,公司法条的学习与理解不仅仅是为了应对考试,更是为了关注社会变革和法律改革。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公司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通过学习公司法条,我进一步深化了对法治社会的认识,也使我更加关注法律如何影响和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将会不断学习和探索,将所学的知识与实际应用相结合,为推动社会法治化做出自己的贡献。

综上所述,公司法条的学习给我带来了许多启示和体会。公司法的规定为公司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董事和股东的权益,促进了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提供了风险管控的指导。同时,公司法条的学习也使我更加关注法治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影响。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将充分利用所学的知识,为推动社会的法治化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司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

(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

(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公司法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家精神的日益普及,公司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科目,越来越受到广大企业家和法律从业人员的关注。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深深地体会到公司法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性,同时也感受到了其独特的法律特点。在这个过程中,我对公司法有了更深的理解,也从中得到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公司法让我认识到企业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在公司经营中,法律规范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作为企业家或从业人员,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遵守法律法规的同时,要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权益的保护和股东决策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因此,企业在设立时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同时在经营过程中要依法保护股东的利益,并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东决策。只有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将其融入企业的经营中,才能做到合法经营,避免权益受损。

其次,学习公司法让我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了更深的认识。公司治理是保证公司健康发展的基础,其本质是平衡各方利益并实现公司整体最大利益的体制和机制。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及其对企业运营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每个机构都有其独特的职责和权力,通过相互制约和平衡,达到监督经营、决策合理和责任分工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要依法设立和运作这些机构,并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使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运转,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此外,学习公司法让我认识到公司合并与收购的重要性。公司合并与收购是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企业的战略规划和资源整合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合并与收购,企业可以快速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降低成本等,但其过程也充满了法律风险。学习公司法让我了解到了合并与收购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包括交易结构、信息披露、反垄断审查等方面的内容。企业在进行合并与收购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要评估各种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合并与收购的顺利进行。

最后,学习公司法让我意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和要求。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保护环境、回报股东和社会、关注员工利益等方面的内容。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我们要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观念,强调企业的法律道德义务。同时,我们也要帮助企业合理分配资源,建立健全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通过合法合规的经营行为来回报社会,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总之,学习公司法是我职业生涯中的一次宝贵经历。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企业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了更深的理解,认识到合并与收购的重要性,并意识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和要求。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运用这些知识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为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

公司法条的心得体会

公司法是一部制定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的法律,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在学习和实践公司法条款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了公司法的价值和作用。下面我将通过五段式文章,分享我对公司法条款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意识到公司法作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公司法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运营方式、股东权益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学习公司法,我们能了解到公司的设立、股权变更、合并收购等方面的程序与要求,使得企业在行动时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加强了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和监管,进一步提升了投资者信心,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公司法的实施对于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是巨大的。公司法明确了公司内部的权责关系,规范了公司的经营行为。它规定了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了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通过有效监管,防止了公司高层的滥用职权和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行为。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公开透明地披露财务状况、内部流程等信息,增强了对外界的信任和认可。通过公司法的规范和监管,企业能够更好地实现科学决策、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第三,公司法对于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通过明确规定投资者的权益和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权益保护机制,明确了企业内部的权力分配和决策程序,防止了可能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例如,公司法规定了投资者的信息公开和参与决策的权利,保障了投资者对于企业决策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对于公司治理的要求和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了对于投资者权益的维护。公司法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产生和职责,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通过公司法的保护和监管,投资者可以更安全地进行投资,提高了市场公信力,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最后,我认识到公司法条款的执行和落实非常重要。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体会到公司法的具体作用。企业应该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制定合规的内部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确保公司的合法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于公司法的监管,加大对于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力的法律环境,保障公司法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公司法条款的学习和实践让我深刻认识到它对于企业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公司法的规定不仅为企业提供了行为指南和法律依据,而且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保障和监督机制。同时,只有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才能够确保公司法的有效执行和落实,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打下坚实的基础。

公司法务实践心得体会

公司法务实践是企业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涵盖了从合同管理到纠纷解决的各个方面。作为一名公司法务实践者,我深深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挑战性。在多年的工作经验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规避合同风险的方法和实践经验。

合同管理是公司法务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公司需要与供应商、客户、合作伙伴等多方进行合作,而且涉及的合同不计其数。为了规避合同风险,我有几个实践经验。首先,确保合同内容清晰明确,避免模棱两可的措辞;其次,及时跟进合同执行情况,防范潜在问题的发生;最后,在合同签署之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对方的资质和信誉。

第三段:处理纠纷的策略和案例分享。

公司法务实践中,当纠纷发生时,如何妥善处理成为关键。过去的案例中,我们遇到过供应商的合同违约、客户的欠款拖欠等问题。在这些案例中,我尝试了一些策略,例如与对方进行妥协和谈判、调解等。其中,与供应商的合同违约纠纷中,我们最终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了更大的损失。这些案例经验告诉我,保持冷静、灵活应变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第四段:参与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方式。

除了具体的合同管理和纠纷处理外,公司法务实践还需要更广泛地参与法律风险管理。在日常工作中,我尽量多了解各个业务部门,及时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预警。例如,在产品开发的初期,我就会参与讨论,确保产品设计和宣传合规。此外,我也会定期与公司其他部门进行法律问题培训,提高全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

在公司法务实践中,我获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成长。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建立了一套适合自己的工作方法和处理策略。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提高专业能力和见识,为公司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希望与更多的同行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提升公司法务实践的水平。只有不断学习和进步,才能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和企业需求。

总结:

公司法务实践是一项既重要又挑战性的工作,它涉及到合同管理、纠纷处理和法律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通过个人不断的实践和经验积累,我们可以学到很多有价值的东西。尽管公司法务实践的任务繁重,但它也是一项充满成就感的工作。只要我们保持学习和进步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就能在公司法务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就。

相关范文推荐
  • 11-08 生产计划员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优质20篇)
    月工作总结是对本月工作的概括和归纳,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表现。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完成月工作总结,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忙碌中即将过去,回首
  • 11-08 信访干心得体会报告(专业14篇)
    写心得体会是一种思考和反思的过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方式。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精心撰写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写作技巧
  • 11-08 社区经费申请报告(汇总15篇)
    当我们需要详细介绍某个项目、研究结果或市场情况时,一个好的报告范文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报告范文涵盖了各个领域和行业,具有较高的可读性和实用性。关于xx社区“两型”
  • 11-08 农村妇联教育孩子心得体会总结(实用23篇)
    写心得体会的过程也是对自己的工作和学习的一个回顾和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提高自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给大
  • 11-08 灭火救援培训心得体会(专业18篇)
    培训心得体会可以促使我们对学习的态度和方法进行调整和优化。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培训心得体会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灭火救援是一项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作
  • 11-08 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8篇)
    企业的规章制度应该经常修订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这是一份有关规章制度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培训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以提高能力、培训技能、学
  • 11-08 生态文明演讲稿(通用15篇)
    使用一些修辞手法,如排比、比喻、夸张等,可以增强演讲稿的表现力。以下是一些不同主题的演讲稿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灵感。各位老师同学们,早上好。目前,我们日益面临
  • 11-08 父母房产过户协议(专业15篇)
    合同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在特定条件下达成的书面约定,约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撰写合同协议时,可以参考以下范文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赠与人:受赠人:赠与人
  • 11-08 农业实践活动心得体会初中(通用20篇)
    心得体会能够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在这段时间里,我遇到了很多困难和挑战,但也收获了许多快乐和成功。这一切都离不开自己的努力和团队的支持。
  • 11-08 小学数学比一比教案教学反思(优质19篇)
    小学教案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特点和教材要求。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小学教案的范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优秀设计的思路和方法。活动目标:1、运用已有经验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