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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征求意见 桥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汇总

时间:2023-08-23 23:47:54 作者:WJ王杰 最新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征求意见 桥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汇总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征求意见 桥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汇总篇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v^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形式:包工,包料。

二、承包内容:城南体育休闲公园景观工程1-3#、5#桥另加一孔、水闸,施工内容包括,抄平、放线、挖槽,基础、主体钢筋砼结构。

三、质量要求,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四、甲方责任:甲方提供施工图纸,施工用水用电,负责组织验收;监督检查施工质量、进度及安全隐患。不合格的部分甲方令其整改和返工。

五、 乙方责任:乙方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施工,施工材料的采购必须是合格产品,必须全部附有合格证。采购的材料先经甲方、监理确认合格后再进场,砼浇筑用商砼,钢材用国标产品。要确保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负责收集和整理工程资料,保证按时交接和归档。

六、工程工期:开工日期: 20xx年3月1日 ;

竣工日期: 20xx年4月30日 。总日期 60 天。

七、乙方于每月25日上报工程进度,甲方应于月底前按照工程量的30%拨款。

八、工程进度,乙方必须报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不准滞后,如不按计划施工,甲方有权裁减乙方承包工程量;乙方并承担经济损失,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工期每拖延1天,承担工程总款2%的违约罚款。

九、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乙方负责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带安全帽,施工用水、用电不准私拉乱接,防火防盗。乙方自备电箱,要求三级配电二极保护。文明施工,做到三清,六好。施工中出现一切安全事故和因此发生的费用乙方自负,乙方应服从甲方、监理的现场指挥及管理。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和甲方指令进行施工,甲方即可令乙方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材料管理:施工期间乙方应保护好施工现场用电设备材料,如有损坏乙方自负。所有施工材料和施工进度,要和甲方联系,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资料。竣工验收报甲方、监理审核。每道施工报甲方监理验收,并作记录。

十一、工程保修,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时间按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和各种手续办理完成并移交相关部门之日算起,保修期 年。

十二、工程造价 120xx00 元。即人民币 壹佰贰拾万圆整 (大写)元。

十三、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费 95 %,余款 5 %保质一次付清。

十四、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 承包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新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征求意见 桥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汇总篇二

被委托方(乙方):

根据《^v^经济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监理合同条例》,以及装饰行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以下工程监理任务:

工程名称: 室内外装修

工程地址:

1、 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为 元,大写人民币 。

2、 本合同签定时甲方向乙方预付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首付款。

3、 装饰合同中竣工日期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1、 甲方责任

(1) 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工程监理费。

(2) 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如需乙方监理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3) 如提前完成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监理费 元/天作为奖励。

2、 乙方责任

(1) 对开工前期的监理工作

1) 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会审,提出合理化建议。

2) 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施工组织方案作出评价。

(2) 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认可,以及工程投资成本控制。

(3) 协助甲方完成个别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

(4) 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监督翻工。

1) 施工阶段:

a. 协助甲方进行原房屋状况交接;

b. 各种材料进场验收;

c. 拆除工程;

d. 间隔工程;

e. 墙面工程;

f. 门窗工程;

g. 吊顶工程;

h. 钢结构工程

i. 地面工程;

j. 细部工程;

k. 防水工程;

l. 给排水工程;

m. 电气工程;

2) 竣工验收阶段:工程完工后负责对总体质量进行评定。

3) 保修阶段:乙方在甲方要求时有义务就保修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并协助签订保修合同。

4) 乙方为甲方提供装修方面的技术咨询。

5) 乙方协调甲方与装饰施工承包方的关系。

3、 工程进度进行控制,审核设计、和装饰施工承包方商定施工计划,并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

1、 甲方未在本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监理费时,甲方从应付监理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工程监理费的5%的违约金,并有权停止监理工作。

2、 由于乙方监理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监理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

3、 如乙方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甲方不需要整改或在同情施工方的基础上不需要整改的情况下,工程质量出现任何问题与乙方无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尽量协商。或若协商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协约定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委托方(甲方):

被委托方(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征求意见 桥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汇总篇三

监理单位: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条文,承担_________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兹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为:_________

2、合同总价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设计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安装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合计监理费_________元。

3、责任期限:从基本设计(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开始计算起,至_________装置通过_________小时运行后6个月。

4、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基础),协商解决。

(2)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报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5、考虑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对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将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中),施工队伍人员完全撤离电厂并将各种房屋,土地归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8、乙方拉运材料,设备离开_________时,应经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材料节余部分应完全归还甲方。

9、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施工所建的各种生活,生产临建拆除后,必要时乙方应恢复原来的功能和原貌。

10、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1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提交监理总结,结清监理报酬后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正本要求每页小签),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最新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征求意见 桥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汇总篇四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v^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v^法律、行政法规以及^v^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 发包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用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以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以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展开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 理 人 的 权 利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发 包 人 的 权 利

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方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 约 行 为 处 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监 理 报 酬

第四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条 发包人对监理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争 议 的 解 决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2)“发包人”是指:--------------------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v^第16号令);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v^第102号令);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20xx);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l-20xx);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管[1999]637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管[20xx]217号);

《国家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五条 发包人常驻代表:待确定后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现场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授权范围。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

(一)监理机构

1、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人提供与监理人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的工作,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xx)、《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l-20xx)规定的具体业务以外,还应负责协调及处理本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设计、施工、与其他项目衔接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公正的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3、监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行业的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工程建设内容分专业、分项目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监理机构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监理机构中详细描述,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监理人员的组成应合理,监理人派驻进场的监理人员的素质、数量、专业配置及层次结构必须满足工程进展和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由本单位注册人员承担,并不得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中兼职。

(二)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必须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包括(但不限于)水工、金结及设备、机电、水文、地质、材料、试验、测量、计划、财务、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

(4)设备监造师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5)^v^、水利部及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资格证书均可,但必须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第九条 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见第二卷《监理范围和主要服务内容》中有关内容)。

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见第二卷《监理范围和主要服务内容》中有关内容)。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10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条 监理人员的调整增加以下内容:

(1)监理机构进场人员必须相对稳定,所派驻的监理人员在本项目中的现场累计时间每年不得少于9个月。

(2)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

(3)更换正、副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报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第十三条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但不限于):电站枢纽大坝和厂房基坑开挖、隧洞开挖、基础工程、土方回填、建筑物止水、混凝土工程含碾压振捣、防冻保温工程、洞室一次支护及混凝土衬砌工程、金结制安、机电设备安装、观测工程的施工等。

最新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征求意见 桥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汇总篇五

监理方(乙方):

工程概况:框架结构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125平方米,使用面积:114平方米;

工程监理期限:60天,自签订合同次日起计算。

1、地面(防水面层、水泥砂浆面层、面砖面层、地板面层)

2、水电(上、下水、强电、弱电管线铺设及灯具、洁具安装)

3、抹灰(一般抹灰、装饰抹灰、清水砌体勾缝)

4、门窗(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塑钢门、特种门、门窗玻璃安装)

5、吊顶(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

6、软质隔墙(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

7、饰面板(砖)(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

8、涂饰(乳胶漆、木器漆、美术涂饰)

9、裱糊与软包 (裱糊、软包)

10、细部(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窗台板和门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安装、花饰制作安装)

1、施工图会审及图纸交底。

2、材料验收。

3、工程质量控制。

4、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进度控制。

6、工程分部分项及竣工验收。

7、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3、本工程的设计图纸

1、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商定监理收费每平方米72元,以工程使用面积114平方米计算,收费人民币8208元,金额大写捌仟贰佰零捌元进行结算。

2、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委托方支付监理方监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计人民币2460元,金额大写贰仟肆佰陆拾元。

3、 工程吊顶分部分项验收合格后并签字确认后3日内,委托方支付监理方监理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计人民币4100元,金额大写肆仟壹佰元。

4、 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委托方付清监理方监理费余额计人民币1648元,金额大写壹仟陆佰肆拾捌元。

1、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监理人决定委派黄练雄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人义务。

2、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1、 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

2、 委托人应当负责本工程施工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应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4、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5、 委托人应当将监理人的监理权利和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装饰装修质量标准、房屋安全规定或设计合同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2)、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的材料,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通知后方能复工。

(3)、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4)、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委托人有对本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变更的审批权。

2、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3、监理人调换本工程监理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在监理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员过失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费总额(除去税金)。

1、未严格按照国家施工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质量控制,造成工程返工的。

2、未严格对按合同约定施工材料进行检验,造成工程返工的。

3、未严格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经委托人确认,留下工程隐患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衡量监理人是否过失的依据以监理人的是否书面告知委托人或承包人的报告以及工程验收记录为准。

4、 监理人在监理期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 = 直接经济损失 × 5%(酬金比率)

1、 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2、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3、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监理人监理费,如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向监理人支付人民币壹佰元违约金。

1、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监理期限,双方应重新约定监理费用。

2、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贪污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3、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报酬。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最新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征求意见 桥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汇总篇六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维护监理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工期等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监理市场的培育和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最新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征求意见 桥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汇总篇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基建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基建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进一步明确基建资金使用程序,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的情况下,简化财务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我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事,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各个环节,千方百计降低工程造价。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由财务处和校园建设管理处共同管理,基建财务管理机构设在财务处专项资金管理科(以下简称“基建财务”)。

第五条 学校主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领导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协调基建资金用途。

第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由校园建设管理处和财务处分别负责筹措,财务处统一管理和调度。财务处和校园建设管理处要积极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争取基建经费,从社会各方面多渠道筹集基建资金。

第七条 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和其它专项基建投资的申请手续由校园建设管理处按照教育部等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

第八条 社会赞助、市场融资等社会性资金用于我校基本建设的,由校园建设管理处组织筹措。

第九条 银行贷款用于基本建设,由财务处协调组织。

第十条 学校自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严格实行预算管理。校园建设管理处每年10月底之前根据下一年度基建投资需求和上级可能拨款数目,提出下一年度自筹基建资金需求数,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务总预算,研究下一年度自筹基建资金规模,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下达给校园建设管理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在学校确定的当年自筹基建资金总规模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资金分配至各基建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学校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使用、管理基建资金。我校年度基建计划由校园建设管理处为主、财务处协助共同编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合同管理。基建财务要严格按照基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管理、支付基建资金。基建工程合同、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一般由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招投标的结果主持签署。校园建设管理处签署的合同正副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需加盖校园建设管理处公章)均须交基建财务,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由校园建设管理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负责控制。财务处根据已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按时下拨自筹基建资金。

第十四条 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和其它专项基建投资一般通过建设银行直接划拨,财务处应在资金到帐3日内通知校园建设管理处。

第十五条 基建工程在办理决算手续之前,总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必须经过审计处审计。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的合同付款条件,一般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特殊情况由校园建设管理处与合同方商议,在合同中明确。

第十七条 工程备料款。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备料款一般不能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至65%时,开始抵扣工程备料款。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费。签定合同后,支付20%定金;提供初步设计后,付费30%;提供全部施工图纸,付费50%。设计费一般不留尾款。

第十九条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一般按月据实支付,进度款最多只能支付95%,5%的尾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支付招标图纸之外的变更、洽商所形成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监理单位审定金额的80%。

第二十条 设备、材料费。预付设备、材料费一般不超过30%;设备、材料到货或者安装调试后,一般付款不能超过95%,5%尾款待保修、保质期满方可支付。如因决算需要付清全款,供货方必须提供相当5%货款的银行保函。

第二十一条 监理费。监理合同中一般需要明确签定监理合同后应付预付款数额和工程完全完工之前应留尾款数额,其余监理费根据合同工期按季度等额支付。

第二十二条 勘察费、设计费支付程序。由收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数额提供正式发票,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负责人和处长在发票上签字,基建财务在核对发票所标本期付款数额与合同标明数额一致后,据实付款。基建财务所付支票可以由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联系人转付,也可以由收款单位财务人员凭有关人员签署的发票直接到基建财务直接领取。外单位人员在领取支票时,须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下同)。领款人应在发票和支票存根上签字(下同)。

第二十三条 工程备料款。由施工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和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负责人、处长签署意见,明确备料款数目,并复印分别交监理和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管理人员。基建财务按照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确定的备料款数额付款。

(一)经校园建设管理处有关人员签署意见的申请。

(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财务人员办理结算手续的授权书。

(三)财务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工单位正式建安发票。如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还需提供外地企业进京手续和企业资质证明,其发票应是北京市建委外管处提供的外地进京企业专用发票。

第二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手续如下:

(二)监理审核确认,签署“月工程款支付证书”;

(四)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主管人员审核上述文件,明确当月应付款额,签署“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五)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审查上述文件,签署“月工程价款结帐单”付款额度。

(六)基建财务审核上述文件,按照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签署的额度付款。

(七)施工单位将当月“已完工程月报表”、“月工程款支付证书”、“月工程价款结帐单”(加盖财务章)返还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人员在支取工程进度款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经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负责人签认的“已完工程月报表”、经工程监理单位签认的“月工程款支付证书”、经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主管人员和处长签认的“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二)施工单位正式发票,如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还需提供外地企业进京手续和企业资质证明,其发票应是北京市建委外管处提供的外地进京企业专用发票。

第二十五条 设备、材料款支付程序。

(一)供货厂商填写“已完工程月报表”和“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二)校园建设管理处综合科长、工程负责人确认进度,签署“已完工程月报表”。

(三)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主管人员确认本期付款额和累计付款额,签署“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四)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签署“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五)基建财务在核对有关合同后,根据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审批的付款额付款。

(六)供货厂商将“已完工程月报表”、“月工程价款结帐单”(加盖财务章)分别返还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管理人员和综合科各一份。

(一)经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主管人员、综合科长、处长分别签署的“已完工程月报表”、“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二)供货厂商正式发票。

第二十六条 监理费支付程序。

(一)监理公司填写“已完工程月报表“和“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二)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负责人确认进度,签署“已完工程月报表”。

(三)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主管人员确认本期付款额和累计付款额,签署“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四)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签署“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五)基建财务在核对有关合同后,根据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审批的付款额付款。

(六)监理公司将“已完工程月报表”、“月工程价款结帐单”(加盖财务章)返还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管理人员。

(一)经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主管人员、工程负责人、处长分别签署的“已完工程月报表”、“月工程价款结帐单”。

(二)监理公司正式发票。

第二十七条 其它建设费付款程序。

(一)校园建设管理处经办人提供有关收费单位的收费依据(已经提供而且标准不变的无需提供),和经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签字的校内借据,基建财务办理预付款。预付款尽可能使用定额支票,如经办人确不能提供确切数字,基建财务可提供限额支票。

如因特殊原因经办人不能提供收费依据,由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出具说明,基建财务可以付款。

(二)校园建设管理处经办人借款后应及时报帐,报帐时应提供收款单位正式收款凭据,经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和经办人签字后,基建财务据实报销。

如收款单位事先开具正式收款凭据,可以不办理借款手续,基建财务按上述程序直接报销。

第二十八条 收款单位在各类报表和收据、发票上加盖的公章必须与签定合同的公章一致。如因特殊原因不一致时,需由签定合同的单位出具“使用公章委托书”或者其上级单位、工商、税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并经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签字同意,基建财务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基建财务支付中,遇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务处处长和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共同签署的意见处理。

第三十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供工程结算资料和竣工图纸,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

第三十一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

第三十二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审查经监理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资料,决定是否聘请第三方或自行对报送资料进行再审核。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工程概算资料(包括设计概算、标底、标书)及招投标文件;

(四)施工图或竣工图;

(五)工程量计算书;

(六)施工组织设计;

(八)隐蔽工程资料;

(九)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后,向校园建设管理处和施工单位下达书面审计结果,审计处提供的工程结算审定表是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基建工程结算手续。

(三)基建财务根据监理或审计单位下达的结算审定表、经校园建设管理处处长审核的工程结算单、保修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办理结算手续。

(四)校园建设管理处将工程结算情况向主管基建的副校长报告,申请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基建财务在办理完结工程结算后,应及时清理帐务,根据主管基建副校长的意见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手续。

第三十七条 基建财务在每年初完成上一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后,向校园建设管理处预算人员提供上年度已完工决算工程的面积和总造价。

第三十八条 校园建设管理处填写固定资产报增单,经处长签署意见后,报资产与产业管理处。

第三十九条 资产与产业管理处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大学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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