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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合同纠纷(大全5篇)

时间:2023-10-11 09:44:21 作者:QJ墨客 管辖合同纠纷(大全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管辖合同纠纷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郑还,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乡县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与被上诉人安乡县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安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裁定,上诉人以其与xx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买卖合同,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定性错误,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在江苏省昆山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及附件内容来看,xx公司按x公司要求的用料、规格、型号组织生产,完成工作成果,并且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亦是为了满足x公司的特殊要求而订立,该合同的内容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根据(法复[]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名为买卖合同,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因此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加工行为地在湖南省安乡县,因此湖南省安乡县即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安乡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鲁

审判员 文

审判员 李

x年六月十八日

管辖合同纠纷篇二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路南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董事长

住所地:xx省xx市xx县xx街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x年7月15日,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就xx县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诉人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xx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xx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x年7月22日,xx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来民二初字第000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xx县人民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认定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又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违反了仲裁管辖权与法院管辖权相排斥的原则,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xx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xx区,因此上诉人认为xx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xx区,因此上诉人认为该案应移送至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即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 有限责任公司

x年八月一日

管辖合同纠纷篇三

申请人:爱倍信(杭州)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为董事长。

申请人因奉化市xx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奉化市xx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贵院起诉,贵院于2012年4月27日向申请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中,定作人有权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检验、监督,定作人同时负协助义务。三是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承揽人交付给定作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合同指定的、满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者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却不一定关心标的物的特定性。本案中,从合同名称上看,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供货合同》,而不是加工承揽合同;从合同内容上看,双方在合同中对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甲乙双方„„.,以建立长期稳定供货协作关系。”明确为供货关系;在双方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一直是由申请人提交订单,明确约定购买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时间等,购买的实际上是通用产品,而非特定的产品;申请人在整个买卖关系中,交易的目的在于转移标的物(锁舌)的所有权,而不是劳务或者加工成果;申请人请求交付的是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锁舌),对奉化市xx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过程无检查、监督的权利,其生产过程也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只要求其交付合格的产品(锁舌)。所以双方的交易行为性质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奉化市xx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所主张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xx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又凭一些图纸来意图改变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于法无据的,也是违背双方约定及交易事实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在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第2条里明确约定:“乙方送货至甲方工厂或者甲方指定地点”,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申请人所在地。

综上所述,该涉案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而并非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奉化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奉化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爱倍信(杭州)xxxx有限公司代理人: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明

2012年 5 月 9 日

管辖合同纠纷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

区镇某某西侧。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原审某某人民法院(20)商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请求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其理由如下:

其一、原审法院裁定称,经查原告与被告下属南京分公司签订了关于混凝土的定作加工合同一份,后双方经结算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该裁定书表明,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签订过所谓的混凝土加工合同,上诉人也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所谓的还款协议。由此可以推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所指上诉人为本案被告,主体错误显而易见。

其二、原告诉称,原告与上诉人签订了混凝土加工定作合同和还款协议书,原审法院裁定却称,经查原告与被告下属南京分公司签订关于混凝土的定作合同加工合同一份,后双方经结算后又签订了还款协议。而本案原告虽将上诉人作为被告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但所提供的证据却是被上诉人与南京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和还款协议。上诉人与南京分公司两者是什么关系?本案尚未经开庭审理,证据未经质证、认证,原审法院为何就认定南京分公司就是上诉人的下属,南京分公司无民事权利、行为能力?就可以认定不符合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能变更原告起诉所称的事实和内容吗?对此上诉人不得不怀疑原审法院存在未审先判之嫌。上诉人认为,本案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以裁定形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实属无根无据。由此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在运用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显而易见。

其三、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则上诉人确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合同;二则上诉人确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还款协议;三则上诉人确与被上诉人无其他任何约定和经济往来,实属毫无法律关系可言。如果法院非得将上诉人确定为本案被告,那么,也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关于“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本案管辖权。据此,本案原审法院对本案确无管辖权,依法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即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鉴此,请求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到上诉人住所地的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谢谢。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0 年 月 日

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管辖合同纠纷篇五

上 诉 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 上 诉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诉上诉人 纠纷纠纷一案,不服 法院 号民事裁定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 号民事裁定。

2、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 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因侵权的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主张上诉人住所地为:,但上诉人的实际住所地及办公地点所在地均为:,并且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也为成都市高新区。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结合本案基本事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诉讼,应由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你院依法撤销 民事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高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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