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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辅警条例心得(优质5篇)

时间:2023-10-04 12:38:54 作者:影墨 最新辅警条例心得(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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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条例心得篇一

内蒙古辅警条例作为辅警工作中的基本法规,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对辅警的日常工作、权利义务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明确。那么,在参加内蒙古辅警正式工作之前,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一下这份文件,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执行相关规定。在我个人看来,学习内蒙古辅警条例并不仅仅是由行政上的义务,也是我们努力为民服务、维护治安秩序的必要步骤。下面,我将分享一些对内蒙古辅警条例的认识和体会。

第二段:职责明确,责任重大

内蒙古辅警条例规定了辅警职责,明确了警务助手、警务辅助、治安秩序管理三大职能,这给我们辅警工作指明了方向。但是,条例同时也强调了辅警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条例要求辅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合法命令、保守秘密等。这些规定在辅警工作中必须加以遵守,一旦漏职失责,就会引发安全事故,不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也对个人带来极大的损失。因此,我们必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责任,全力以赴地完成工作。

第三段:服务群众,守护平安

内蒙古辅警的工作定位是以便民利民为中心的,因此,在条例中规定了辅警在工作中向民众提供帮助和支持,帮助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工作,防控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这也是辅警开展工作的使命所在,为民服务,守护平安,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作出自己的努力,我相信,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个辅警都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第四段:自我约束,不断提高

辅警是公安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员,而伴随着这份重要地位,辅警们也要不断地完善自己,不断地提高能力和素质。内蒙古辅警条例中规定的敬业爱岗、严守纪律等精神,对辅警提出了扎实而高的要求,只有不断强化自身能力,担当起责任和义务,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任务。

第五段:结语

总体而言,内蒙古辅警条例是我们辅警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南。在条例中,不仅规定了我们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更是增强了我们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我们必须时刻以提高民众生活质量和保障社会安定为己任,为此,我们需要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把我们的职责落实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越做越好,取到越来越好的工作成果。

辅警条例心得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辅警队伍的全面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结合我局辅警队伍建设管理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辅警种类

第二条根据岗位职责,全局辅警分为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临时用工人员等五大序列。

第三章招聘条件

第三条辅警人员按岗位职责必须具备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专业技能。

(一)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人员、交通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自愿从事保安联防工作;

3、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5、无违法犯罪记录,未有被公安机关解聘的经历;

6、退伍军人、共产党员以及有驾驶、电脑、文秘等专业技能的优先录用。

(二)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团结协作精神;

2、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年龄18至45周岁;

5、炊事员必须有一定的烹饪技术;

第四条招聘辅警人员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政治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分岗位组织考试;

4、政治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录用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录用。

第五条凡录用辅警人员须填写《海安县公安局辅警人员审批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使用。录用保安队员需经保安公司、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录用专职保安联防人员需经用人单位、治安大队、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录用交通协管员需经交巡警大队、政治处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录用流动人口协管员需经用人单位、治安大队、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录用临时用工人员需经用人单位、办公室、政治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保安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2、加强组织、纪律作风建设,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3、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做好“六防”工作,确保安全;

4、对发生在警卫目标内的各类案件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专职保安联防人员在公安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履行以下职责:

1、开展治安巡逻、伏击守候;

2、开展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3、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可疑物品;

4、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和社区警务工作;

5、保护案件和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

6、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7、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交通协管员在交巡警的组织带领下,应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开展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基础调查工作;

2、协助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维护工作;

3、协助开展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4、协助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协助交巡警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保护,抢救伤者等工作;

6、开展巡逻、设卡、伏击、守候。

8、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9、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流动人口协管员须在公安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和社区警务工作;

2、协助管理流动人口,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掌握现实情况;

3、协助落实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安全责任措施;

4、及时发现和预防流动人口违法犯罪;

5、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临时用工人员应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驾驶员工作职责:

1、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车貌良好;

2、服从调配,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用车,确保无交通事故;

3、完整记载行驶里程,节约油料,降低各项费用。

(二)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工作职责:

1、熟练使用文明用语,熟记文明用语规范;

2、熟记有关通信联系电话;

4、熟悉掌握各种设备的使用方法,严格有关操作规程。

(三)文印人员和微机操作人员工作职责:

1、熟练使用各项文印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2、严格遵守文印工作制度,节约使用各类耗材;

3、及时完成各类文书的打印、印制、装订工作,做好服务工作。

(四)炊事员、保洁员工作职责:

1、炊事员须按时保障单位人员用餐,确保饮食卫生,后勤保障到位;

2、保洁员须经常性对办公、生活区及单位门前进行打扫,

随时保持清洁明净的卫生环境。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辅警人员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其实施管理。用工单位要定期组织辅警人员教育培训,过好正常组织活动,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措施。

第十二条保安队员接受保安公司统一管理。派出所不能直接向企事业单位、娱乐服务场所派驻保安人员。派出所可以在保安公司未开拓业务的企业联系派驻保安,但派驻人员必须是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或经保安公司、政治处审核,局领导审批,且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的人员。凡由派出所联系派驻,保安公司返还部分保安服务费(标准暂为1万元/人返还1000元,超过1万元部分全部返还)。不论是保安公司直接派驻的,还是派出所联系派驻的,都必须接受保安公司统一管理,工资奖励由保安公司直接考核发放。

第十三条辅警人员须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尽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纪律制度

第十四条辅警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4、规范着装,文明执勤;

5、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辅警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人员、流动人口协管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2、参与收粮要款、计划生育、城市管理和殡葬改革等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3、接警、单独处警,查办各类案件;

4、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

5、擅离职守或者酒后执勤;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交通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单独接警、处警,参与行政执法以及办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2)扣押他人合法证件、车辆以及财物;

(3)单独上路执勤,查处道路交通违章;

(5)违反《交巡警大队协勤员着装管理规定》规定等行为;

(6)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及社会上严重反对的行为;

(7)利用协管员身份谋取私利和违法乱纪。

(三)临时用工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驾驶员不得违章驾车、酒后驾驶车辆,不得私自用车、擅自将车辆外借;

3、文印人员不得接私活,工作中知道的机密,不得外传。

4、炊事员不得利用购买食品之机,克扣营私。保洁员在日常保洁工作中不得在办公区内打听、了解与本岗位工作无关内容。

第七章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辅警人员的工资报酬实行低工资、高奖惩,谁使用、谁付酬,由合同签约单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保安人员工资由保安公司确定,经费由保安公司支出;

6、直属大队、单位、机关部门电脑输录人员(经县局核定并审批的)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300元,试用合格者,月基本工资为450元,外加50元保险费,经费由县局支出。

上述2—7项人员从2004年1月1日起每工作一年每月加20元。

9、计算机专门人员且有突出贡献的,另行规定,经费从ck报警服务费中支出。

第八章解聘

第十七条辅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1、多次违反工作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2、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

4、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的;

6、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条解聘辅警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合同签约单位与其终止合同。对解聘的人员,应及时收回服装、标志和执勤证、执勤标志。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县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辅警条例心得篇三

辅警是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一起来看看20**年北京辅警提案改革细则。

处境尴尬的协辅警身份终于在全国“两会”上被关注。

来自农工党界别的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工商联副**、富通集团董事长王建沂最近递交了一份关于协辅警的提案,核心要义是为包括杭州10000多名协辅警在内的这个群体代言——“建议从国家层面来重视和加强对公安协辅警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一位上过福布斯榜单的企业家,缘何“钟情”这个特殊的基层群体?事实上,王建沂还是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以及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因为我家在富阳,也算是基层了。这个基层群体还比较弱势,所以特别关心。”

定义为“辅助警力”的协辅警到底有多尴尬?一个细节可以表明,在公开的数据中,甚至查询不到国内这个庞大群体现在大致的人数。再举一个个例,去年9月,四川一大学生写信给当地政府官员,询问当了20**年协警老父亲的“转正”事宜,而得到的回复是,“暂无从治安人员转为人民警察的政策,希望你理解。”

这种境地,在王建沂所递交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提案》中被指出了原因,“协辅警人员在性质上属于计划内临时工,多数协辅警实行劳务派遣制,现在协辅警队伍发展迅速,但经费保障来源不一,保障水平普遍偏低。协辅警工资采取“一刀切”,没有薪级制度和职级差别,也没有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只有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协辅警的法律地位和岗位职责,完善职业保障体系,才能有效提升协辅警队伍的地位和社会形象,保障队伍的稳定性。”在经过对富阳、杭州两地公安机关深入调研后,王建沂给出这样的结论,“杭州现在大约有10000多名协辅警。当务之急是国家出台统一的协辅警管理条例和办法,包括具体的实施细则,如招聘解聘程序、晋级晋升机制、薪酬机制、绩效考核机制等。”

他同时建议,将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公安队伍的建设范畴,按照“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统一招聘办法,严格招聘标准,把好协辅警“进入关”。同时,将公安协辅警经费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适度提高待遇,推行绩效考评,严格奖惩措施,提高协辅警队伍的职业归属感和认同感。

这种对协辅警“正名”的支持同样来自两会场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陈天本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可以在劳动法规中明确警辅人员是一个独立的、公安机关使用的辅助性工种,行为规范受法规严格限制。此外,在国家层面制定专门法规系统,解决警辅人员相关问题。“警辅人员着装可参考香港地区的做法,穿着同警察同样的警服,但不佩戴警号、警衔,或在警号、警衔方面予以明显区分。”

辅警条例心得篇四

20**年9月公安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协警、联防队员、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并要求在3年内全部清退。但这道命令似乎并没有彻底解决协警问题,20**年4月30日,公安部又下发《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合理确定交通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和医疗保险,并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而在现实中,协警的工作性质、执法权限、福利待遇与维权途径一直饱受争议。很多协警表示,他们的“工资”(津贴)非常微薄,又要无偿加班,随叫随到,而且劳动关系得不到保障。同时,协警队伍中人员的法律知识与业务素质水平偏低,个别协警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引发社会对协警制度的不满,更有人大代表曾提议取消协警制度。概言之,由于我国没有关于协警制度的法律、法规,协警的功过评说、发展走向,缺乏最公正权威的衡量标准。

目前,由于协警相关立法的缺位,协警的身份界定也是各地做法不一,充满了尴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孟昭阳教授对记者谈到,辅警、协警是对辅助警力人员的笼统称谓,辅警制度是国外的叫法,在我国如浙江等一些省市的公安机关,建立协警队伍,可以称之为协警制度。但是,我国公安部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并无辅警、协警的提法。我国香港地区有辅警制度,但是香港辅警多是义务性行为,辅警人员都有正式工作,出于热心公益事业的目的协助警察执行公务,与我国内地很多城市的协警专职化相比,差异较大。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张应立警官撰文指出,“我国的辅协警类型复杂,从归属上分为社会上的辅协警与公安机关的辅协警。社会上的辅协警又分为基层政府组织的辅协警与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辅协警。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辅协警,分为勤杂类辅协警与执法值勤类辅协警。前者如打字、卫生清洁、门卫、驾驶等,后者如交通辅协警、治安辅协警等。”不同主体使用的辅协警,同一主体在不同岗位上使用的辅协警,其职责、权利等差异较大。同时,协警的劳动保障、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都处于法律空白状态,协警绝称不上是一份“正常”的工作。

有学者认为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是协警制度的法律依据。孟昭阳教授认为,该条规定是对公民配合警察执行公务的宽泛义务性规定,而不是协警队伍存在的法律依据。我国对协警的直接法律规制,尚属空白。个别省份出台了规制交通协管员的地方性规定,如云南省公安厅1991年8月10日颁布的《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对协警身份地位、工作职责等,缺乏法律规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余凌云教授指出,辅助警察的出现是国外群众性治安自治传统的一种承袭与发展。例如,英国自古以来就有治安法官从民间任用“特别警察”协助维持治安的制度。目前,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南非、摩洛哥和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都设有完备的辅警制度。以英国为例,政府衡量社会治安状况的重要标准之一是“见警率”,即在公共场所一定范围内可以见到警务人员的数量,“见警率”高则意味着社会治安更有保障。辅警人员也可计算进入“见警率”,大大提高了人们的安全信心。从历史沿革上对比而言,我国协警制度是脱胎于计划经济年代群防群治、全民动员理念下的治安联防组织,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之后,治安联防队伍不复存在,维持社会治安的警力不足,“见警率”急剧下降,必须建立协警制度进行弥补。因此,我国协警制度对比国外辅警制度,欠缺相关经验,具有先天上的不足。

广义上,国外辅警包括以下六类:

1.行使一定警察权的“辅助警察”。如英国的“特别警察”,“特别警察”除了岗上待遇之外,没有薪酬。他们中的多数人都有自己的职业,任期一般为3年。

2.其他行政部门有警察权的执法力量。如英国的移民局情报处、关税总署调查处、商务和工业局调查处、国内电信总局安全调查局等。

3.一些行业单位的“警察”。在某种行业单位中,设立专属的“警察”。美国的“校园警察”是一个典型。

4.私人保安产业。保安公司是公安行业中进人市场的最具代表性的安全服务产业,可弥补地区警力不足。

5.私人侦探社。这是一种以调查为主要手段,为顾客提供信息服务的私人企业。在美国,纽约的私人侦探社需要政府的许可和监督,侦探员在实习三年后经过考试才能取得资格,其地位不亚于一般律师。

6.民间义务治安组织。在美国许多城市的社区,实施了建立“邻里守护组”的规划,通过这些组织,警察与居民的联系制度化了。余凌云教授说,“安全”大体上分为两类:公共安全与个人安全。警察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而设立,而在个人安全领域,警察的功能无法满足多种多样的个人安全需求,因此国外辅警制度中各种“辅警服务”应运而生,实际上是用市场机制来解决个人的安全需求,同时也达成维护社会整体公共安全的客观效果。对比而言,我国的个人安全市场机制由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主导建设。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侯学宾谈到,国外辅警制度对我国协警制度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其中最值得借鉴的就是各国辅警都有严格而科学的辅警制度规定,包括:

1.辅警制度具有完备的法规体系。

2.辅警的录用程序标准科学。一是公民自愿报名;二是具有严格、完备的资格审查和选拔标准;三是经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设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职务序列。

4.辅警的权力有限、职责明确。辅警一般不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执法权。

5.辅警的待遇及工作时数明确。

6.设置充满人文关怀的奖励抚恤制度。以英国为例,辅警因执勤负伤或牺牲,比照警察的有关规定,享受最好的医疗和最高的抚恤。

就我国协警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方向而言,协警队伍不应当沦为收容所,不应当将协警队伍当做解决临时工作的廉价岗位,而应当让协警队伍建设制度化、法律化、标准化。余凌云教授指出,我国应尽快出台协警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对协警人员遴选程序、协警权限、协警培训、协警薪酬、协警劳动关系等敏感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将协警制度进一步完善。余凌云教授说,“我国协警队伍建设,关键是严把人员来源的准入门槛,借鉴国外的辅警经验,选拔高素质的人员进入协警队伍,同时要对协警进行专业培训,配发统一的装备和制服,要与正式警察制服有明显的区别标示。同时,明确协警的权限,他们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都要有法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与地方政府在雇佣协警人员时,要和被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是劳动雇佣关系,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可以在立法中明确协警人员向正式警察的转化机制,促使协警队伍更加积极健康地发展。”

对比国外辅协警人员中义务性辅警人员众多的情形,我国也可以开展协警人员义务化模式的探索。余凌云教授谈到,国内志愿者团体很多,志愿者活动也有很深的群众基础,推广义务协警的社会人文环境已经具备。同时义务协警也有助于提高协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吸纳更多具有法律知识、业务素质高的人员进入协警行列。

当然,协警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不可避免会对当下的协警从业人员产生影响,政府还要从整体体制配套改革上着手,才能将不符合标准的协警替换下来,又不会导致出现新的社会问题。这种更新换代,对社会治安的长久稳定和长远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

协警是对辅助性警力人员的笼统称谓,我国的协警类型复杂,从归属上分为社会上的协警与公安机关的协警。社会上的协警又分为基层政府组织的协警与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协警;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协警,分为勤杂类协警与执法值勤类协警,后者如交通协警、治安协警等。

辅警条例心得篇五

随着中国警察工作的不断发展,内蒙古自治区也于2018年起开始实施辅警条例,以加强辅警队伍的管理、规范辅警职责的开展,以及保障辅警权益。该条例的出台为内蒙古辅警队伍的全面进步和管理提供了坚实支撑。

第二段:内蒙古辅警条例对辅警的管理

内蒙古辅警条例对辅警的管理,要求辅警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技能和实践经验,并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管理措施还包括辅警职责、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以及规定了行纪处分的具体执法程序,更加严格细致的管理措施助力辅警更好地执行职责,为群众服务。

第三段:内蒙古辅警条例对辅警的职责规范

内蒙古辅警条例要求内蒙古辅警队伍在执行职责时,必须依法执勤、执法,尽职尽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处理案件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保障人权和民主权利,同时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第四段:内蒙古辅警条例对辅警的权益保障

内蒙古辅警条例重视维护辅警队伍的合法权益,要求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情况给予辅警一定的工资和补贴。同时,在保障辅警权益方面还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一系列细则和措施,以确保辅警队伍的合法权益受到切实的保障。

第五段:我对内蒙古辅警条例的体会

我深刻认识到,内蒙古辅警条例对辅警的管理、职责规范、权益保障等方面都提出了很多规定和措施,这是对辅警队伍的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也为我们辅警队伍提供了更多的工作指引和明确了工作目标。与此同时,这些规定也应激励辅警队伍更加勤奋工作、努力进取,更好地为内蒙古的治安建设和群众利益奉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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