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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学中的元伦理难题论文(专业13篇)

时间:2024-01-22 23:59:02 作者:ZS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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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伦理学中的元伦理难题论文

医学伦理学是医学与伦理学交叉的学科,随着学科本身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逐渐成为现代医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医学高等教育的重要内容。“国际医学教育组织关于全球医学教育最基本要求中提到,医学毕业生应该具备的七项最基本能力之一就是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在医学生中加强医学伦理学临床实践性教育,提升其职业道德修养和人文素质,既是丰富医学生教育内涵的必然要求,也是拓展医学生教育外延的重要途径。

1.高等医学院校医学伦理学临床实践教育存在的问题。

1.1医学伦理学学科组织建设和教育目标达不到临床实践要求。

受医疗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直到20世纪80年代,医学伦理学在我国才开始被重视,但其教育教学工作在我国刚刚起步,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指导和要求,明晰的学科定位和评价体系没有形成,课程内容也与临床实践脱离严重。有调查显示,81家高等医药院校中,15家高校设置有3个5个人文医学教研室;48家高校只设置有1个2个人文医学教研室,还有18家医药院校没有设置人文医学教研室,教学组织设置不健全。课程基本上由公共教学部来承担,其主要任务和目标也被定为提升医学生的思想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这种模糊的学科定位和教育目标严重影响了学科发展和教育教学。学生不明确医学伦理学的理论精髓,教师的授课内容满足不了临床实践的需求,使得医学伦理学教育未能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1.2师资队伍建设情况不理想。

医学院校的人文底蕴和综合性大学相比还很薄弱,教师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师资队伍学历背景比较单一,既有伦理学专业背景,又有医学专业背景和临床实践经验的教师比较匮乏,参加过相关培训的较少。课程往往由公共教学部或社会科学部的教师担任,教师的专业领域不是医学,对医学发展前沿和医疗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难以把握,因此难免陷人空泛、枯燥的教学模式。

1.3课程建设不规范,未充分结合临床实践。

作为核心人文医学课程,医学伦理学的教学是比较规范的,但也存在一定问题。有调査显示,不是所有医学院校都将医学伦理学列为专业必修课,开课率和课时量距离实际需要还有很大距离。在33家接受调查的综合性大学中,医学伦理学平均学时只有27学时,部分高校在20学时以下,个别高校甚至没有开设这门课程,距离理想目标太远,还不到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医学伦理学学时总数的1/5。要系统讲授医学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本原则及范畴、医患关系、改善医患关系的方法、临床科研、医疗新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等,在有限的时间内已经比较紧张,教师只能参照教材予以泛泛讲解,无法充分结合临床实践及医疗热点,更谈不上提供实践机会。

1.4忽视临床实习阶段的医学伦理学教学。

在西方发达国家,医学伦理学“贯穿在医学教育整个阶段、有一定间隔并反复进行”。在基础课学习阶段、临床实习前期、临床实习中都融人了不同阶段所需要的医学伦理学知识和临床技巧,大大提高了教育的系统性、整体性、实际性,教育效果良好。我国的医学伦理学基本安排在第5学期?第6学期,一个学期完成教学任务。“基本上只是作为一门课程单独开设,在其他临床课程的教材和教学中,较少涉及伦理学的内容,甚至某些技术应用中十分尖锐的伦理问题也未有任何涉及。”学生没有接触到临床实践就学习医学伦理学犹如纸上谈兵,味同嚼蜡,对医学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还停留在理论层面。

2.加强医学伦理学临床实践教育的探索。

医学院校必须将医学伦理学的学科及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模式、社会实践各方面结合起来,完善医学生医学伦理学临床实践性教育模式,才能丰富医学伦理学临床实践教育内涵。

2.1明确学科定位和教育目标,提高学生临床伦理素养。

“医学伦理学是人文医学教学的主轴,它贯穿于医学实践各方面的始终,医学的宗旨和医疗职业的价值、态度和行为准则,无不是医学伦理理念的凝化,医学伦理也是医生的必备品质。”所以应明确医学伦理学是医学基础课程的地位,这是医学伦理学的恰当学科定位。应厘清教育目标,着重培养学生对患者的人文关怀,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崇高的人生理想,培养学生用医学伦理学的方法去解决、分析、评价临床中的问题,这也是其教育和教学的最终目标和落脚点。主要有以下五方面内容:理解并践行“医乃仁术”的医学精髓;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解决医学伦理及法律、社会问题;医患沟通能力与技巧;用伦理学方法去解决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

2.2充实和优化师资队伍,重视教师的临床实践经验着力打造一支既有伦理学专业背景,又有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鼓励在职教师进修和培训,以提高专业素养。可以聘请德才兼备的综合性大学教师以及社会知名学者作为外聘教师,使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多元化,打破原有的僵化、单调的教学模式。聘请附属医院遴选相对稳定的、临床经验丰富、具有较高教学能力的临床医师作为兼职教师队伍,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丰富的临床、理论知识完成教学任务,提高学生的伦理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3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提高临床伦理价值决策能力在教学内容上,扩大教学内容的外延,基本理论内容包括:医学伦理学基本原理和规范,医生职业道德和从业要求、临床伦理原则、沟通技能;在此基础上增加现代科技发展带来的新的伦理问题、医疗实践中的实际伦理问题,如器官伦理、生殖遗传伦理、死亡伦理、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问题;除了基本理论内容外,中国传统医德文化、国外医学伦理学发展历史、医院管理伦理学等外围教学内容可以供学生选修或作为教学参考。

具体方法可以是:在课堂教学中,加人现代医学大家和古代名医的生平纪事和学习、求学经历,或者以影片、纪录片形式播放相关视频,组织讨论、情景模拟等,在提高教学的生动性同时,学生受到传统医德和职业操守、大家风范的影响,比单纯灌输效果要好。在解剖课程上,形成对尸体捐献者默哀的教学惯例,提倡对生命致以尊重和逝者致以哀思。

在教学设计上,贯彻伦理情境引人,主要选择具有医学伦理意义的临床情景素材进行教学:

二是引入临床具体医疗病例,培养学生职业伦理素质;

三是恰当把握情境教学的“度”,在引人临床情境时,如何使学生面对真实的医疗环境和医患关系,对其揭示和分析的度的把握,既不给行业造成负面影响,又能促进学生尽早体验真实医疗情况,逐步适应医疗环境,树立对生命的敬畏和对职业精神的崇敬。

2.4拓展学习阶段和评价形式,加强临床实习阶段的管理和监督。

临床实习阶段是医学生理论学习阶段和临床阶段的重要衔接环节,通过亲身的诊疗和耐心的沟通,逐步适应医疗环境,体会医学真谛,培养沟通能力,树立正确价值观。“临床医学伦理通过对广大医务人员进行医学伦理学教育和培训,将医学伦理学的价值理论转化为临床伦理规范,对临床实践发挥导向作用和对不道德的医疗进行警示与惩戒,其目的是确保和增进疗效,提高治愈率,以圆满完成救治患者的使命。”

和理论学习的阶段不同,临床实习阶段医学伦理学学习有以下特点:教学场所由单一的课堂转为鲜活生动的医院各科室,教材由传统的课本和幻灯片转为患者和病例,教学方式由教师单纯讲授转为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接触患者和病例,在实际诊疗中进行学习。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医学教育组织提出的对医学毕业生应该具备的最基本能力之一的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只有在临床阶段才能得到真正的践行和检验。我国学者提出:临床教学中特别要加强人文精神的教育,将医学伦理学的自主、知情同意、不伤害、最优化等原则贯穿于临床各科教学中,启发、引导学生做出相应的伦理抉择。

笔者建议,学校和医院科教部门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临床实习医学伦理的基本要求和规范》,作为实习阶段医学伦理学的教学要求和大纲。

二是丰富和拓展医学伦理实习的内涵和外延,包括医院制度与岗位职责、职业道德;医患沟通能力与技巧;解决医学伦理相关的法律、社会、医患关系问题;与患者的`情感沟通;临床伦理思维决策与价值判断能力。

三是结合实习生实习中的科室轮转具体情况,要求学生结合各科室的特点,深人了解并领会涉及的不同伦理思想和要求,并完成医学伦理体验每日小结和出科总结。要求学生了解临床问诊、检体、应用辅助检査和药物、手术治疗等过程中的伦理问题,重视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和交流,完成临床诊治病例伦理总结。

四是临床实习中的医学伦理师资问题。临床带教教师工作任务繁重,可以由临床带教教师和医学伦理学科教师共同组成,基于医疗情境共同制定伦理实习计划。其中临床带教教师负责选择教学案例,并规定实习生完成伦理体验总结。医学伦理学教师分出一部分教学课时进科,结合理论指导实习生的临床实践,并完成实习生伦理实习作业的评阅。

重视并加强临床实习的管理与监督,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机制,从制度上保障临床实习的管理和约束。主要方式有:以学生的自我改进完善为目的,注重学生学习经历的评价;通过实习考核手册、床边考核、网上自测等,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及时反馈不足,充分发挥形成性评价的导向作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2.5以社会服务为平台,在医疗实践中检验医学伦理学教育成果。

医学伦理学是一门和医疗实践紧密结合的应用学科,只有深刻了解所处的社会发展现实和科技发展现状,才能利用伦理学知识更好地指导医疗实践。传统医学伦理学的主要核心内涵是医德修养,是经过历代社会的医学实践逐渐沉淀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中国医学独特思想的传统社会医者的职业道德。由此可见,传统医学伦理学的形成基础也是医疗实践。除了医德修养外,当代医学伦理学更涉及到医患关系、医疗科技、生命科学、卫生保健、人类生态等更为广泛的领域。

所以,医学伦理学教学应追求知识活化率最大化,加强与实践的结合,重视对实践的应用和指导,强化对医学生伦理应用能力的培养。指导并感化学生始终以“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为己任,本着“医者父母心”的职业精神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开展各类社会实践,积极送医送药;关爱弱势群体,竭力助残助幼;进行医疗常识普及,提升民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组织社会调查,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学生将所学的医学知识奉献社会的同时深刻理解医学伦理的人文内涵,提高其对医学社会价值、道德价值的判断能力。

医学伦理学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医学生的伦理实践能力和提升职业道德、人文素养,形成用伦理学方法去解决、分析临床实践的能力。医学伦理学临床实践性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依靠学校各方面力量,形成共同育人机制才能营造良好的医学伦理教育的机制,切实提高医学伦理学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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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公正论文

1988年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成立大会在古城西安召开;同一年,《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在古城西安创刊。前者标志着本学科全国性学术组织诞生;后者标志着本学科专业性学术阵地问世。对于一个学科而言,上述两大事件的分量是不言而喻的。它们同时发生在我国改革开放十周年,证明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改革开放为恢复医学伦理学教学提供了历史机遇,同时也启动了我国新时期的医学伦理学研究;经过十年的探索和积累为成立全国性学术组织与创办专业性学术刊物奠定了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应该视为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系列活动中的一环。我作为上述重要学术事件的见证者之一感到欣慰,目睹来我国医学伦理学的巨大发展与进步更是满怀欣喜。

1.2医学伦理学是^学术“热土”“净土,,与“沃土”

在《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出刊百期之时,我曾经发表一篇祝贺文章,题目是《医学伦理学在实践中》文中谈到《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一直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办刊水平和社会影响力,对推动我国医学伦理学研究,培育专业学术队伍,促进医疗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和开展中外学术交流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代表着我国医学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主流思想的发展趋势,不仅是医学伦理学专业学术刊物,是反映我国学者在本领域所取得的原创性成果、开展中外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同时也是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促进医学伦理学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阵地,发挥了重要的学术作用与社会作用。11]值此《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20周年刊庆之际,我想在重申上述观点和认识的基础上强调:《中国医学伦理学》自创刊以来,不断成长进步、健康发展,堪称一片面向全国的专业学术“热土”坚持正确办刊方向的“净土”和影响巨大、收获颇丰的“沃土”抚今思[文章编号〕1001-856506—0007—01昔,感慨万千,在此我对热诚开创、辛勤耕耘、积极扶持这个学术园地的朋友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浅论《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公正论文

摘要: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的核心是两种观念,即公正是目的论的和公正是荣誉性的。在公正是目的论的论点里,公正对于权利的界定要求我们弄明白所讨论的社会行为的目的。在公正是荣誉性的论点里,公正是为了推理一种行为的目的性,或讨论之,至少要部分的推理或讨论它应当尊敬或奖励什么样的德性。对于理解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与政治学的关键而言,弄明白目的性与荣誉性之间的考量和关联尤为重要。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公正;目的论;政治哲学。

现代的各种关于公正的理论都试图将公平和权利的问题与荣誉、德性和道德应得的问题分离开来。它们需求那些中立于各种目的的公正原则,并使人们能够自己选择和追求它们的目的。亚里士多德并不认为公证可以以这样的方式来保持中立。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关于公正的争论补课避免地就是关于荣誉、德性以及良善生活本质的争论。

一、公正的德性。

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公正意味着给予人们所应得的东西,公正是各得其所应得,而不公正则有多种意义,诸如怯懦、贪婪、吝啬以及对他人的恶意都可归为不公正的一种。但有些不公正的行为无法称之为“恶”。不公正有很多类型,那么同样,公正的意义也不仅仅有一种。在区分具体的公正上,主要应依据公正的适用范围和领域的不同而区分,主要分为分配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和回报的公正。其中矫正的公正和回报的公正都可以理解为私人交易中的公正。

作为德性一部分的公正主要是指公正的道德属性或道德德性,即具有道德德性属性的行为,在亚里士多德这里,德性是公民一切行为的终极原则。“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亚里士多德把公证看作是德行的总体,在所有德性之中,公正德性是与别的人相互关系着的。“公正最为完全,因为它是交往行为上的总体的德性。”[2]具有公正德性的人不仅自身在行为处事时运用公正的德性,而且在和别人交往中也运用公正的德性。具有内在公正德性的人一定会做出公正的德行,但能够做出公正的德行的人未必一定具有公正德性。即“假如一个人做出的行为是出于自己意愿的,他就是在行公正或不公正之事;假如那行为是违反他的意愿的,他就不是或只是在偶性的行公正或不公正之事。”[3]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哪里,公正作为德性包含着三个方面的要素。即考虑、意愿和适度。我们考虑某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公正的时候需要全面考虑这三方面的要素。在判断某一单独行为的时候我们只需要分析意愿和适度。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德性不仅体现在形式上,更是体现在行为者的意愿上,并且是处于自愿选择和认知的公正。

二、公正的政治目的。

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政治的目的在于塑造好公民,培育好品质。“任何一个真正的城邦――而不仅仅是名义上的城邦,必须致力于促进善这一目的。否则,一种政党就沦为一个单纯的联盟……否则,法律也就变成一种联盟……‘是对人们权力的一种担保――而不是它应当成为的那种例如能使城邦的成员变得善良和公正的生活规则。”[4]亚里士多德批判了两种主要的、灰队政治权威提出要求的制度――寡头制和民主制。亚里士多德认为每种制度都有一种主张,不过都是部分的主张。寡头制认为城邦应当由富人统治,而民主制则认为,出生自由是公民身份和政治权威的唯一标准。但是两者都夸大了各自的主张,因为他们都误解了政治共同体的目的。

由于政治的目的就是良善的生活,那么最高的职务和荣誉就应当归于那些拥有最高的公民德性并且善于鉴定何为共同善。财产的所有者应当有发言权,大多数人的考量应当具有某种程度上的重要性;但是最大的影响力应当归于那些具有良好品质和判断力的人。这样一来在执行明智的政策下,将使每个人都过的更好,同时也因为政治共同体的存在是为了尊敬和奖赏公民德性。在这里,公正的目的性就同它的荣誉性相重叠了。

三、公正与良善生活。

我们只有在政治联盟中才能使用人类独特的语言能力,因为我们只有在城邦中才与他人慎议公正与不公正,以及良善生活的本性。“一个孤独自居的人――亦即一个不能分享政治联盟之利益的人,或由于自身已经自足了而不需要分享政治联盟之利益的人――并不是城邦的一部分,因此肯定要么是野兽,要么是神。”[8]因此,只有我们运用语言能力的时候,我们才能实现自己的本性;这反过来也要求我们与他人慎议什么是对与错、善与恶,以及公正与不公正。

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政治并不是众多职业中的一种,但是对良善生活来说却必不可少。首先,城邦的法律灌输好习惯、塑造好品质并促使我们形成公民德性。其次,公民生活使我们能够运用慎议和实践智慧的能力,否则它就会处于休眠状态。只有通过进入场地,权衡各种备选项,争论我们的理由,统治与被统治――简言之,只有成为公民,我们才能善于慎议。政治是我们本性的一种表达,是一个展现我们人类能力的场合,是良善生活一个必不可少的方面。

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公正就是一种适合。分配权利也就是为了寻找社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人们符合那些适合于它们的、能够使它们实现自己本性的职责。给予人们其应当所得的,就意味着给予它们所应得的职务和荣誉,以及那些与他们的本性相符合的社会职责。

四、结语。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思想对当时社会以及后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我们说,没有一种理论是绝对完美、完全没有缺陷的,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也不例外。由于其阶级性导致的理论内部矛盾。亚里士多德受限于当时的时代与社会背景:由于战争导致的社会动荡,希腊城邦出于由盛转衰的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生极大的变化,又由于社会分配使得富人更富、穷人更穷,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希腊城邦的奴隶制度岌岌可危。在这一情况下,亚里士多德本人的公正观也充满了矛盾。作为奴隶主阶级的一员,亚里士多德一方面极力想要维护现存的奴隶制度、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而另一方面,他又确确实实看到了现存制度的缺陷,分配不均导致的贫富差距的拉大使他对穷人们心生怜悯。

里士多德意图要改变这种现状,但是他又不愿意动摇奴隶制度的统治根基,于是,他选择了温和的折衷的方法,他希望仅仅通过对人们伦理观念的灌输、教化来达到改变希腊城邦现状的目的。这时候,公正的理念正契合他的要求。他的整体的公正观念一方面是个体的内在的德性品质,另一方面又是城邦维系的重要原则,他的部分公正在社会物资的分配、法律执法以及日常交易中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可是,他的公正始终是混乱的,他既想维护奴隶制度本身又想保障城邦公民的利益,这是不可能达到的,他的公正理论内在的矛盾性是由其阶级性决定的。这样,我们就罗列出了各种各样的矛盾:守法的公正是一种政治的政体公正,在执法上就成了部分公正里的矫正的公正;矫正的公正依据的是一种数量平等的原则,分配的公正依据的则是比例平等,贵贱有别、区别对待,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原则。阶级的局限性导致了理论局限性,这是亚里士多德无法避免的。可是,从现代的角度出发来反思和审视先贤的思想始终对我们现在的发展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廖申白译.尼各马可伦理学[m].商务印书馆,.

[2]亚里士多德,廖申白译.尼各马可伦理学[m].商务印书馆,2006.

[3]亚里士多德,廖申白译.尼各马可伦理学[m].商务印书馆,2006.

[4]politics,bookiii,1280b。

[5]politics,bookiii,1280a。

[6]politics,bookiii,1282b。

[7]politics,booki,1282b。

[8]politics,booki,1253b。

民法公平原则中的伦理学论文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治国安邦的基本策略,其践行之日起便促进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因此,基于依法治国的发展策略,现代化社会主义社会正向着稳定、团结、科学的方向发展。在此其中,民法作为现代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民事侵权事件中的应用十分普遍。只是,民事案件相较于刑事案件,在责任认定与司法裁决时影响因素众多。因此,确保民事案件审理科学,需借助诚实守信原则,认清其于民法中的应用地位,了解民法应用其的必然性,并就此探索民法应用诚实守信原则的发展之路。

在当代民法之中,诚实守信原则被称为民法之中的“帝王条款”,该原则源起于罗马法典之中,虽源自于道德层面上的基本要求,但随着民法的发展与完善,逐渐成为现代民法中极为基础且重要的原则之一。诚实守信原则在理论上是极为抽象的概念,但在践行方面却有至关重要的应用地位。

一、诚实守信原则于当代民法中的应用地位。

诚实守信原则在民法之中具有极为关键性的应用地位,毫不夸张的说,诚实守信原则其本身是民法中无法替代的精神与灵魂,没有诚实守信原则支持的民法,将无法保证其法律地位与公信力。了解当代民法的人不难发现,诚实守信原则的应用范围十分广阔,无论是民事行为中的契约缔结、合约履行还是司法解释,诚实守信原则无时无刻不应用于每一个环节。总体来说,诚实守信原则不仅于民事活动中维护了各方的权利,同时也敦促着各方履行应尽的义务,确保民事活动的有效开展,并为民法践行奠定了诚信基础。因此,民法应用的过程中,诚实守信原则不仅被称为“透明规定”,即无需赘述仍存在于民事行为中的各环节;又因其坚实的社会地位与应用价值而被业内人士通称为“帝王条款”。对此,本文进一步分析诚实守信原则的应用地位,基于其均衡各方利益,赋予各方权利并规范各方义务的特征,认定其于民法之中的实际作用与现实价值,并认可其应用于民法之中的真实效果。

二、诚实守信原则应用于当代民法中的必然性。

(一)诚实守信原则应用于当代民法中的前提。

当前,认清诚实守信原则应用于现代民法中的必然性,率先应了解诚实守信原则应用于民法的前提条件。众所周知,中华文化素以诚信为尊,这从儒家思想将“信”纳入五常之中便可见一斑。只是,在社会形成早期之时,诚信还只停留在道德的思想层面之上,并未真正融入法律规程之中。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诚实守信原则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逐渐密不可分。从近年来的众多事件中不难发现,诚信丧失已然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桎梏条件。三鹿奶粉、毒胶囊等诚信丧失现象令社会信誉岌岌可危。对此,诚实守信原则践行于民法之中显得势在必行。在诚信丧失的社会前提下,诚实守信原则贯彻将保证民法公信力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觉醒,并就此扶持依法治国,为和谐社会的科学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诚实守信原则于当代民法中细化的价值。

借由分析诚实守信原则于当代民法中应用的前提后不难发现,国家诚信危机令诚实守信原则应用迫在眉睫。对此,民法践行诚实守信原则,需注重确保诚实守信于民法之中,以便诚实守信原则具备法律效益,可规范民法履行,并引导民事行为发展。只是,如上文所言,诚实守信原则其应用本身过于空泛,界定性质也未非常准确,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诚实守信原则引导民法履行与民事责任规划。因此,细化诚实守信原则内容,使其以民法实况为基准,落实于民法覆盖的各个环节,并作为巩固民法公信力与权威性的手段,确保民法应用的科学性与精准化。

三、诚实守信原则应用于当代民法中的发展之路。

认清诚实守信原则于当代民法中的应用地位,了解民法应用诚实守信原则的迫切性后,构筑诚实守信原则于当代民法中的应用之路便显得十分必要。对此,本文立足于诚实守信原则对民法公信力提升的实际价值,认为巩固诚实守信原则与民法关系的科学方法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一)构筑信用管理体系,完善司法追责制度。

依法治国基本国策践行以来,民法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法律之一,是构筑和谐社会的`基础支撑。只是,民法在发展过程中,如何保证民法应用的科学精准,注重民法公信力的稳固意义重大。对此,为有效贯彻诚实守信原则于现代民法之中,构筑科学完善的信用管理体制,有效的保证民法建设的权威性与科学性,是巩固民法地位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司法领域中,树立诚实守信原则的法律地位,规范失德背信的追责制度,确保诚实守信原则贯穿民法之中,进而巩固民法地位,保证民法应用科学。例如,在《证券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规中明确诚实守信的法律地位,令基于法律之上的民事行为时刻践行诚实守信原则,若民事关系人中有人违背规定,则受到法律、制度上的追责处理,从而确保以上法律践行科学,并确保民事关系人具备遵纪守法意识。

(二)保障民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实务规范。

在民事诉讼之中,涉案人员诉讼因由多因民事纠纷而起,此类纠纷具备的共同特征源自于人心道德的失衡及司法认知的偏差。在此类纠纷案件中,民事侵权占据主要部分,其虽于危害性之上不及刑事犯罪,但就其影响而言,却并不亚于刑事犯罪的恶劣性质。因此,民事纠纷往往被认定为影响社会和谐,阻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民法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判定民事责任,划分民事权利,并追讨民事利益是民法应用的重点内容。只是,如何保证司法机构应用民法时科学精准、客观公正是民法维权的关键所在,亦是诚实守信原则应用的重点关注内容。对此,诚实守信原则不仅对民法本身构成影响,其同时需对《法官法》、《检察院法》等法律进行约束,保证诚实守信原则应用于司法管理法律中,进而确保民法践行诚实守信原则科学,有助于诚实守信原则发挥作用,正向引导民法处理民事诉讼案件。

(三)树立诚信榜样,践行依法执政。

民法的诞生根本是稳定社会发展,而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目标则是要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对此,现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执行过程中从有法必依这一核心环节中着手,侧重于依法执政的关键落实,望借助执法必严来塑造高于政权的法律体系,从而确保法律执行的公信力。因此,当代民法推广与执行阶段,诚实守信原则不仅将渗透入司法机构,同时亦须贯彻入执政机构,确保执政机构拥有诚信榜样意识,落实诚信执政体系,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思维来推动民法履行,确保民法的公民维护与公民管理作用凸显,才能稳定民法的公信力,保证诚实守信原则贯彻于民法始终。

综上所述,诚实守信原则对当代民法发展而言意义重大,其不仅巩固了民法于现代法律中的法律地位,同时也保证了民法执行的公信力。因此,有效应用诚实守信原则,将其以民法为基础,向司法部门、执政部门有效深化,才能进一步确保民法的公平性、公正性,并巩固其于民事案件中的判决指导作用。

环境伦理学中的元伦理难题论文

研究方法对于一门学科的研究至关重要。通过对当前存在的生命伦理学的最新研究方法的整合,可以为以后学习和研究生命伦理学打下坚实的基础。运用以整体为导向的研究方法来进行研究环境伦理学,打破了传统的环境伦理学以人为中心,将人类与其生存环境相隔离的局面。只有运用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才能让人的生命更加健康,地球生命更加和谐。以“问题”或“难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意图使环境伦理学通过对“难题”和“问题”进行分析、调查、治理,并提供指导环境问题的对策建议,从而进一步推进环境伦理学的学科研究。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两者并进的研究方法特别突出了中国的现实和中国的问题。在研究进路上,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以中国的现实和中国的问题为基础来发展环境伦理学理论,通过重视理论框架的建构,进而提出中国特色的环境伦理学的概念和范畴体系,从而建构中国特色的环境伦理学。

参考文献。

[1]余谋昌,王耀先.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卢风,肖巍.应用伦理学导论[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

民法公平原则中的伦理学论文

摘要:作为民法理论基础的民法规则、民法原则,共同组成了民法理论,为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其实际应用过程中可以发现两者之间的关联性较强,共同为我国的法治化发展进程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他们之间在存有关联性的同时也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在具体案件审判时还需要参照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进行审判,结合实际情况正确的使用,因此本文主要探究民法规则、民法原则之间的关联性所表现出的内在联系,以及他们之间的关联性的差异表现,最后通过具体的案件审判进行探究。

关键词:民法规则;关联性;民法原则。

法律后果、构成要件组成的法律规则就是民法规则,其特征是具体明确。而民法原则主要体现了经济基础的特征、民法的本质,是判断民事行为、抽象价值的重要准则。在民法的全部领域都可以使用民法原则,而民法规则则适用于民法的特定领域。深入研究两者之间的关联性,为实际应用中提供便利,从而做出更加准确的判决。

一、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的关联性所表现出的内在联系。

在民法领域范围内,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都适用,他们之间的关联性较强,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这些共同特征促使两者之间存有密切的内在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整个民事立法过程中的关联性―――两者都可以体现出来。

被人们所熟知的民法法律中的婚姻法和物权法这两部法律,都需要通过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进行指导才可以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同时在个别案例的审判过程中,不仅要体现公正、公平的法律本质,法官在审判时还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充分的考虑,所以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应当基于相关的法律规则,同时结合相应的法律基本原则,从而保证社会各界对审判的结果产生认同感,达到其理想的社会价值观的实际需求。另外通过这种全面考虑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的方法可有促进法律公信力的强化[1]。

(二)在审判时的关联性―――两者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的裁量。

文字和语言等方面的局限,使得法律体系自身的主要意思在表达上,无法全部准确、清晰的、完善的表达,而且也没有使用文字来完整的记录民法规则、民法原则,在具体的审判案件过程中就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根据原有的法律基础进行参考,对于裁量的范围也不是无限的扩大,有理有据才是参照的标准。审判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里所表述的字面意思,若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来审判,就很容易产生越权的问题。这一缺陷在法律体系中已经存在,所以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立法者就赋予了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力,并对法官的这种权利做出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完善立法,实现明确法律体系自身的目标,保证在案件的审批过程中法官可以有法可依[2]。

(三)两者在民法精神方面的关联性―――都能够体现出民法精神。

追求正义、遵守道德、解放人性是民法精神主要表现的特征,在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都要求法官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而且审判的结果也要与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相符合。保证在审判案件结束之后,整个审判的结果可以起到相应的教育作用,并防止公民日后再犯类似的错误,正确的引导公民做出合法的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以及做出正确的社会主义生活目的。以此来激发出民法对社会生活的积极作用,使更多的社会公民养成准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实现民法的根本目标,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维护。

二、民法规则与民法原则的关联性的差异性表现。

(一)适用范围方面的差异。

根据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各自的内容来看,其不同的法律内容就决定了两者在适用范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较为抽象、以及较强的概括性特征决定了民法原则的适用范围较为宽广,在民法的所有领域都可以使用该法律原则作为审批依据。而较为明确具体的民法规则内容,就决定了其在适用的时候,只是对某种具体的民事行为、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比较适用[3]。

(二)使用方式方面的差异。

在使用民法规则的时候,主要是裁定个案的时候使用该规则,由此可以看出既定的事实是民法规则规定事实的要求,也可以说民法规则规定的事实是有效的,并通过分析具体的案例可以参考民法规则做出合理的解决办法。若是民法规则在制定的时候不能按照事实来规定,那么在审判中就无法充分发挥其法律作用。与民法规则相比,民法原则在使用的时候,在不同的案例中具有不用的适用度,而民法原则的适用度较高的情况下,可以发挥其指导裁判个别案例的作用,在这时其他的民法原则会因为在适用度较高的原则下而发生失效现象。所以在比较特殊的'个案中,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会因为案例的不同而发生变化适用度的情况[4]。

(三)作用效果方面存在的差异。

与民法原则相比而言,民法规则具有较强的限制性,而且在实际使用这两种法律标准的时候,依照民法规则来形式裁量权更加贴近法律要求,而使用民法原则则容易发生偏离。

(四)内容方面的差异。

民法规则、民法原则两者在内容方面具有不同之处,差异较为明显。民法规则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两部分,即法律后果、构成要件,且这些构成要素具有较强的具体性、明确性,极大的限制了审判者的自由裁量权。然是与民法规则相比,民法原则的主要内容中就没有法律后果、构成要件,也没有做出相关的说明,民法原则的内容相对比较而言更加抽象、更具概括性,所以在使用民法原则的时候,审判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补充相应的社会价值观等内容[5]。

三、具体案例分析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的关联性。

虽然在审判某些案件的时候可以直接参照民法规则来审判,但是民法原则对民法规则的使用范围的扩张或限缩同样重要。例如民法规则中的合同无效的确认规则,其中缺少限制恶意缔约人利用合同无效来获取不正当的经济效益的要件。若是根据民法原则中的诚实信用来看,就需要设置该限制要件。如在法释14号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第七条原则中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分包人、承包人等(他们都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在请求合同确认合同无效时以转包建设工程违规为由的一律不支持。由此可以看出民法规则的适用范围受到民法原则的限制,侧面论证了他们的之间的关联性[6]。

四、总结。

综上所述,通过对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的深入研究,从中可以了解到民法规则和民法原则之间既存在相互联系的关联性,也存在相互区别的关联性。只有深入认清两者的关联性,以及在使用方式、适用范围、内容、作用效果等方面的差异,才能够保证在实际应用中做出合理的判决结果,从而维护民法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2]李浩铭.解析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j].法制博览,,04:270.。

[5]崔姣.保险法近因原则适用之实证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

[6]杨学慧.论民法之诚实信用原则[d].山东大学,.。

环境伦理学中的元伦理难题论文

环境伦理学需要以开放的姿态面对整个生态系统。在整个地球上,大海被严重污染;大小湖泊被各种垃圾污染;热带雨林和其他原始森林被人类肆意砍伐。我们吃的蔬菜被浸透了农药;我们吃的肉是化学饲料催化出来的;我们吸的空气被高度污染;这是人类目前的生存现实。生命伦理学必须走向世界生命伦理学、地球生命伦理学。环境伦理学要担当如此责任,则必须要走出以人为中心的人类中心主义,采取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在过去,人类中心主义认为大自然没有自身的价值,大自然只有利用价值,人类只顾人类的发展,忽视了自然的保护,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生态危机。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的认知前提是:“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人类有义务保护自然”。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强调:“自然界是一个整体系统,人类和大自然相互依存,人类必须遵循大自然的基本发展规律”。人类的持续发展不仅有赖于人类创造出来的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的发展;依赖于物种的多样性生存;依赖于动植物和大江大河充满蓬勃朝气和活力。因此,环境伦理学需要用整体导向的研究方法来进行研究。

1.2以“难题”和“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

以“难题”或“问题”为导向的研究方法,在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进展中,从根本上了颠覆以前的的关于理论与应用、思想与实践的关系的传统认知。对“难题”的关注使得环境伦理学在一种伦理突破的意义上,着意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重建一种生机勃勃的环境伦理。在这个意义上,环境伦理学中对“难题”和“问题”的充分解决,既是世界环境伦理学形态整体变革的浪潮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我们要创建的新颖的、顺应世界潮流的一个重要环节。虽然,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理念主要是发端于西方的环境伦理学之中,但由于环境伦理学问题具有现实性,环境伦理学中在各国出现的“问题”与“难题”都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以“问题”或“难题”为导向的的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方法,最有希望在这些“问题”和“难题”的启发下,重新审视我们的环境伦理学体系,从而促进环境伦理学的发展。

1.3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两者并进的研究方法。

环境伦理学的学科发展起源于西方,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环境伦理学学者通过研究西方环境伦理学理论,从而引领了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的发展。环境伦理学的中国道路并不排斥西方的环境伦理学理论,相反,西方的环境伦理学优秀理论最易于从基础的视角上提供切近和进入中国环境伦理研究的路径。然而,仅仅依靠學习西方的环境伦理学来发展我国的环境伦理学是不够的,探索环境伦理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还需要以中国的国情为基础,在对中国国情的调查基础上,探索我们应对环境伦理学的中国理念以及我们必须应对的中国的“难题”及“问题”。因此,对环境伦理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而言,学习西方和结合国情两者并进的研究方法是至为重要的研究方法。通过学习西方的环境伦理理论,重视理论框架的建构,进而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环境伦理学的概念和范畴体系,从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环境伦理学。

探究环境伦理学本体论基础的批判与反思论文

在现代环境伦理学领域,关于自然价值的论证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种基本理论证明路径。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价值论认为,人是拥有理性和目的性的存在,在价值认知与评价中,唯一具有内在的价值,而自然作为认知与评价的对象,仅仅具有实现人的目的的工具价值,在实践论上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类合理利用自然。与此不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价值论认为,自然与人类一样,在价值认知与评价中“天然”具有内在的价值,在实践论上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敬畏自然”。由此可见,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价值论与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价值论彼此各持一端、各执一词,形成了激烈的学术争论。

就其根本上来说,关于“自然价值”的理论论证,呈现的主观主义价值论和与客观主义价值论的“尖锐”的理论对立,“不仅在于人们对主体与客体二者的关系缺乏辩证的认知,只看到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人与自然的对抗关系,机械地割裂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自然客观性的关系”。同时,更需要深入地分析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的形而上学建构范式,厘清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的逻辑遵循,走出“中心主义”的价值论独断圭臬。可以说,环境伦理学是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探讨,是关于自然价值的理论论证,对现代哲学价值论具有积极的解构与建构意义。

一、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范式的主体论逻辑。

从词源学考察,“价值”(英文“value”,法文“valeur”,亦或是德文“wert”)一词源自于古代梵文“wer”(护栏、掩盖、保护)、“wal”(围墙、掩盖、加固)和拉丁文“vallum”(堤坝)、“vallo”(用堤坝护卫、加固),其最初的意思是指“围墙”或“堤坝”。由此延伸,“价值”的意涵是指“起掩盖或保护作用的、值得珍惜的、值得喜爱的、值得重视的”。近代以来,“价值”一词含义窄化,逐渐演变为“对人有维护、保护作用的”。无论是历史流变,还是现实存在,价值一直呈现复杂的形象。目前,关于价值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第一,实体说:价值是一种外在于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独立性存在。典型代表是柏拉图的理念论,尤其是“善”理念。第二,属性说:价值是价值主体或价值客体所具有的属性。其中,主体属性说认为价值是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所具有的情感、意识、意志等本身,价值即人性。客体属性说则认为,价值是客体所具有的一种属性,客体的属性本身即价值。第三,关系说:价值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的一种特定关系,是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效用性。

这种特定关系有两种理解维度:一是价值情景说,价值是一种类似于婚姻的特定关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特定的关系状态。价值通过客观的特定关系而呈现,离开特定关系,价值就无法存在和表现。二是价值完形说,价值是主体心态对客体属性的一种“完形”效应,价值的存在依赖于主体心态。总之,关于价值定义的实体说、属性说、关系说从不同的角度和视野揭示了价值的多维存在和多维理解。

可以看出,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范式作为各种价值观点的重叠共识,认为“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与主体尺度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性质和程度”,即价值是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效用性,并且“任何客体,无论它是什么,只有它满足了人们的某种兴趣时,才获得价值”。

此外,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范式认为,作为主体与客体的一种关系性存在,价值的主体是什么是关于价值的首要问题。现代哲学认为,价值主体只能是人,而不是其他非人存在。价值的属人性表明:人类主体性是价值的根本特征。具体表现为:

第一,价值的个体性。价值主体虽然是人,但广义的人却是一个多层次与多类型的存在,不同的人归属于不同的民族、国家、性别、阶层、地区、行业等等。即使同一客体面对不同的价值主体,所呈现的价值也是不同的。价值的个体性同时也意味着价值的多元性,毕竟每一个个体都是独一无二、无可替代的。可见,价值是主体尺度的呈现,价值关系“因人而异”。

第二,价值的多维性。价值主体的需要往往是一个丰富、复杂的结构体系,同一客体即使面对同一主体,在不同的特定关系中所表现的价值也是不同的。虽然客体属性客观存在并且无限可能,但只有通过主体需要的激发才能够彰显。因此,价值是主体需要的满足,价值关系“因需而异”。

第三,价值的动态性。价值主体又是变动不居的,具有生成性、发展性的特点。任何客体面对不同时期的同一主体,有无价值、有何价值、价值大小,都是依据主体和主体尺度的变化而变化的。故而,价值是主体变化的反映,价值关系“因时而异”。

二、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的形而上学建构。

不仅如此,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范式充分凸显人作为价值关系主体的主体性地位的形成,也是主体形而上学建构实体化主体逻辑的必然。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自然价值被遮蔽,失去其合法性。

(一)主体形而上学建构的背景。

应当说,人的主体地位凸显是在近代认识论转向背景下发生的。近代哲学“认识论转向”表征的古代哲学以研究客体和本体论为中心转向近代哲学以研究主体和认识论为中心,人的主体地位的形而上学确立与主体性的张扬是植根于这一深刻的理论语境的。

本体论,“就是运用以‘是’为核心的范畴、逻辑地构造出来的哲学原理系统”,是通过概念的逻辑演绎表达的纯粹原理系统。不同的核心概念构建“是”的不同表征,从而创造出诸多的本体论体系,柏拉图的理念论最为典型。柏拉图认为“理念”是与现实世界分离、独立于世界之外的实体性存在。那么,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作为现实世界的人类,如何认识独立于世界之外的理念世界的?作为至善的理念世界,又是通过何种途径将其真理贯彻到现实世界的?由此可见,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本质差异的鸿沟如何跨越是本体论的核心问题。中世纪的基督教曾经试图通过信仰解决这一问题,唯名论与唯实论之间的争论即是明证。近代哲学同样试图跨越这道鸿沟,只不过“中世纪的观点认为思想中的东西与实存的宇宙有差异,近代哲学则把这个差异发展成为对立,并且以消除这一对立作为自己的任务”。

众所周知,近代哲学将“自我意识”确立为认识论的哲学基础与理论前提,必然使得作为“自我意识”负载的人具有认知主体地位。然而,认知主体的泛化使得“主观意识的‘自我’不断地实现中心化,并以‘自我’为中心,为知识与存在确立一劳永逸的基础……”最终演变为主体形而上学。(二)主体形而上学建构的过程人的主体地位在“认识论转向”背景下逐渐形成,主体以及主体性成为哲学研究的重大课题。黑格尔认为,“笛卡尔事实上是近代哲学真正的创始人,因为近代哲学是以思维为原则。独立的思维在这里与进行哲学论证的'神学分开了,把它放到另外的一边去了。思维是一个新的基础”。认识论解决的是认识的确定性问题,即“你怎么知道世界是什么”。“我思故我在”意味着在所有的知识真假难辨的情况下,有必要进行一次普遍和彻底的怀疑,“这样做的目的不是为了怀疑而怀疑,而是为了最终找到一个坚实的确实性,使得确凿的真理体系能够在这一确定性基础上确立”。同时,“思想”的存在不可能没有一个“思想者”的存在,“我,作为‘我思’从此以后就成了一切确定性和真理的基础”。在海德格尔看来,“我只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也就是说,一个精神,一个理智,或者一个理性”。思维主体的确立同时也意味着思维的非完满性,只有通过思想才可以确认思维主体的存在。笛卡尔将思维主体的确证寄托于上帝。因为,只有完满的上帝才是这种一致性的终极保证。

上帝作为思维主体与物质存在一致性的保证,严格说来只是笛卡尔二元论的必要补充,但上帝的预设削弱了人作为主体的地位,人不能仅仅是天赋观念的载体。康德的批判哲学努力实现,人作为主体以及主体性的挺立不需要上帝。康德通过区分“先验主体”与“经验主体”奠定主体性哲学大厦的根基。

所谓“经验主体”,就是经验的自我意识、经验性的统觉。“经验主体”通过认识、心理、生理等感觉接受物自体“表象”的经验质料,它是随着经验内容而变动不居的。因此,“经验主体”虽然为知识提供内容,但无法保障知识的普遍性与必然性。如果说,笛卡尔是通过上帝预设来解决这一问题的话,那么,康德则直接寄托于“先验主体”。所谓“先验主体”,即是先验的自我意识、先验性的统觉,同时被康德称之为“纯粹统觉”。“先验主体”接受感性阶段经验自我提供的知识质料,并通过知性阶段运用先天认知结构形式(范畴)主动建构知识体系,“先验主体”自身的统一性保证知识的普遍性与必然性。认识的主体不再是需要上帝帮助的被动思维主体,而是具有主动建构性的先验自我;认识的客体不再是与思维主体决然对立的实体,而是由“物自体”提供感性材料、先天认知结构整理之后的表象。认识的主体与客体不再是对立的,而是客体作为表象统一于“先验主体”,并统摄“经验主体”。“如果说在笛卡尔那里,‘自我’主体因为它自身的实体性与经验性还尚显单薄、软弱,先验的主体性还需要上帝的帮助才能支撑起人类的整个知识体系;那么,在康德这里,由于彻底去除了把‘自我’当物看待的传统,突出认知的主体性,并把这种主体性落实在‘先验自我’身上,先验的自我主体和先验的主体性已经可以独立地托举起人类知识的大厦。”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主体性的张扬使得“人是目的”取代“上帝是目的”,人不再是与上帝、自然并列的实体性存在。实践领域,道德律令以人为目的而普遍有效,上帝仅仅是实践理性的理论假设。而在认识领域,人的“理性为自然立法”,自然必须回答理性提出的问题。

不得不说,“表象”与“物自体”、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必然与自由的二分是康德哲学的鲜明特色,同时也是其症结所在。黑格尔试图通过“绝对精神”消解康德的“物自体”,从而建构一个绝对的主体。“绝对精神”兼具主体的能动性与客体的客观性,真正实现实体与主体的辩证统一。“在我看来,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达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达为主体”,进一步而言,“实体在本质上即是主体,这乃是绝对即精神所要表达的观念”。

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确立人在认识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但“这个进行认识的主体怎么从他的内在‘范围’出来并进入‘一个不同的外在的’范围?认识究竟怎么能有一个对象?必须怎样来设想这个对象才能使主体最终认识这个对象而且不必冒跃入另一个范围之险?”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思维范式认为,认识主体根本不需要进入一个不同的外在的范围,因为根本就不存在有别于绝对精神的实体。绝对精神作为主体可以创设认识客体,并以客体的本质而存在着。所谓的认识过程,其实是绝对精神的内循环。正是在此意义上,黑格尔实现主客体的统一,从而将主体性哲学推向顶峰。但必须承认的是,黑格尔所完成的主客体统一是一种精神范围内的统一,是以牺牲现实世界为前提的。因此也可以认为,“实体即主体”的论断并没有填平认知主体与认识客体之间的鸿沟,相反,黑格尔通过“理性的狡黠”逃避这一问题。总之,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到康德的“人是目的”,再到黑格尔的“实体即主体”,主体形而上学最终构建完成。一方面,近代哲学的“认识论转向”使得人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成为主体,认识论的前提与框架就是主体与客体的二分与对立。如何实现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即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成为近代哲学的重大问题。无论是经验论从下到上的经验归纳,抑或是唯理论从上到下的理性演绎,都是对这一共同问题的不同回应。认识主体在理性至上的鼓舞下一直试图跨越与客体的鸿沟。另一方面,近代认识论哲学只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延续着本体论问题,不同的是,人这个认识主体成为了本体论的实体。古希腊探索的本体是自然物或理念,中世纪基督教哲学以神为本体,近代哲学的本体就是思维或精神。但无论是思维,还是精神,都无法回避人是其载体的基本事实。因此,“实体即主体”更加真实的含义应该是“主体即实体”,“‘我’成了别具一格的主体,其他的物都根据‘我’这个主体才作为其本身而得到规定”。

三、人类中心主义体价值论的逻辑批判。

(一)主体实体化。

“实体”的希腊文为“ousia”,与“ontology”同源于“einai”。而“ousia”除具有“实体”(“substance”)之意外,还有“本质”(“essence”)的意思。有学者将其翻译为“本体”(“ontology”)。亚里士多德最早规定“实体”:“实体,就其最真正的、第一性的、最确切的意义而言,乃是那不可以用来述说主体、又不存在于一个主体里面的东西。”实体最大的特点是:“惟有实体才独立存在”,“实体在一切意义上都是最初的,不论在定义上、在认识上,还是在时间上”。

严格意义上说,“主体”范畴并非直接等同于人类。词源学考察揭示,“主体”词源于古希腊语“根据”,并且“这个希腊词语指的是眼前现成的东西,它作为基础把一切具体在自身那里。主体概念的这一形而上学含义最初并没有任何突出与人的关系,尤其是,没有任何与自我的关系”。近代哲学之前,主体问题一直是在本体论的范围内发展的。人类只有在与本体的关系中才能获得自身的确定性,无论是古希腊的理念本体,还是中世纪的上帝本体,都在一定意义上充当人类主体的孵化母体。近代西方哲学“认识论转向”中,培根“知识就是力量”和笛卡尔“我思故我在”为人成为真正的主体提供了现实路径与理论论证,人逐渐成为主体的特指,但“人成为主体之际人的本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人成为那种存在者,一切存在者以其存在方式和真理方式把自身建立在这种存在者之上。人成为存在者本身的关系中心”。

主体一旦成为实体,就具有实体的特征,从而造成主体的异化。第一,主体的无根性。主体具有实体“无所需求”的特点,成为自因、自性、自律性的存在。第二,主体的独断性。主体成为实体,其他存在必须从主体那里获得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主体具有终极和基础的权威性,成为规范和价值的根源。这种无视其他存在自身合理性的独断必然导致主体对于其他存在的征服和控制,主体的权力意志无限扩张。第三,主体的封闭性。主体成为实体,意味着主体成为唯一的存在,唯一性的诞生与维护都是以排斥和消解其他存在为逻辑前提的,“在一定程度上,近代哲学史就是一部使‘个人主体’不断从与世界的联系中逐渐脱离、并日益变成自足完备的实体的过程”。由于无法从根本上消解其他存在,这就造成实体化主体与其他存在的紧张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方面,“他人成为地狱”。实体化主体以个人主体为隐形逻辑起点的,他人的存在构成主体成为实体化主体的障碍,消解他人的存在就成为主体的主要任务。另一方面,“自然即是地狱”。“随着支配自然的力量一步步地增长,制度支配人的权力也在同步增长”,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关系很大程度上是人类与自然不平等关系的反映与延伸。自然成为主体成为完全自由主体的桎梏,由此成为主体必须征服和控制的对象。

(二)实体化主体视野内的价值论独断。

当主体演变为实体化主体时,主体成为“独立存在”的东西,凸显人类主体逻辑的传统价值范式同时走上“人类中心”价值论独断的道路。

第一,价值主体的唯一性。主体的崛起是为填补上帝缺场留下的空白,而实体化的主体则直接代替上帝的地位,成为知识和价值的立法者。笛卡尔的思维主体只有在“上帝存在”的第二原理下才能实现对“物质存在”的统摄,思维主体是不完满的;康德的先验哲学通过对“表象”与“物自体”的区分、将知识的范围限制在现象界的方式,先验主体独自保证知识的普遍性与必然性;黑格尔“实体即主体”的命题则通过精神的辩证法消弭客体的存在,主体真正实现唯一性,变成自主、自足和自因的实体化主体。此时,价值表示的不再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而仅仅是主体自身的自我规定性,彻底否定“地球上的非人类生命的美拥有自在的价值,而这种价值独立于它对人的有限目的的工具意义上的有用性”,价值与客体已经不存在任何的内在关系。

第二,价值标准的封闭性。与马克思主义所坚持的现实的、具体的主体不同,近代哲学所构建的实体化主体是一种抽象的思维主体。笛卡尔的思维主体使得“‘我’成为了出类拔萃的主体,成了那种只有与之相关,其余的物才得以规定自身的东西。由于它们———数学的东西,它们的物性才通过与最高原则及其‘主体’(我)的基础关系得以维持。所以,它们本质上就成了处于与‘主体’关系之中的另外一个东西,物自身变成了‘客体’。”“我”是可思维的主体,外部物质是客体,但主体与客体是截然不同的实体,只有上帝才能将两者进行统一。但问题是:自我只有保持在与客体隔绝的自身纯粹当中,才可能保证知识的确定性。因此,思维主体是一个封闭的主体,自我与世界不仅二分,而且是无法沟通的。实体化的主体更像是莱布尼茨的“单子”,自身的完满性不需要关涉外部世界,更不要说关注世界的价值。价值体系的构建都是围绕封闭的实体化主体进行的,价值体系仅具有主体性色彩。

第三,价值评价的单向性。在存在多元化主体的情况下,价值必然是兼容的,价值体系也必然是开放的。实体化主体的诞生是以消灭多元主体为逻辑前提,价值体系也必然围绕实体化主体来构建。如果说,中世纪是以上帝为核心构建价值体系的话,那么,近代哲学则是以实体化主体为中心的。通过悬设二元对立的等级模式,实体化主体获得价值规定的解释权和支配权,客体只能从实体化主体那里获得存在的合法性与价值的合理性。理性与非理性、人性与非人性、善良与邪恶等之间的二元对立是这种等级模式的具体外显,实体化主体代表前者,所有的客体则是后者。历史的进步只是在于前者不断地战胜后者,从而使得前者成为一种永恒性的存在,走向“历史的终结”。在实体化主体的视野内,一切存在都是客体,都是有待价值改造的客体,因此,实体化主体的形成必然伴随客体不断被征服与控制的过程,直到客体成为实体化主体价值体系的一部分。近代实体化主体的形成过程也是客体范围不断退却最终消失的单向过程。作为主体之外的客体,既包括他人,也包含自然,二者都成为主体实体化过程中征服和控制的对象,他人和自然的存在都不具有价值的充足合理性,都是主体实体化道路上的障碍和桎梏。他人成为地狱,自然成为野蛮之地,都是必须改造的客体。在此意义上,对自然的控制与对他人的征服是这一过程的一体两面。

总之,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围绕实体化主体构建,价值定义也必然来自实体化主体的规定。价值概念虽然是一个晚近的概念,但却在实体化主体的背景下迅速崛起。纵观人类近代历史,“价值”已经不复是一个多元化理解的概念,而单纯是一个经济学范畴,体现的是资本的同一化意志。放置于主体性哲学的视野内,价值仅仅表示客体对于主体的效用性,这种效用也不再是事物具体的使用价值,而是被抽象化的普遍的价值。资本的同一性意志最终抹平使用价值的独立性、差异性与特殊性,最终抽象为单一的价值幽灵。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被简单地还原和蒸馏为抽象的价值,二者丰富的关系内涵只剩下贫瘠的同一性。同一性的价值概念执行贯彻的是资本的逻辑与意志,使用价值抽象为价值更加剧资本的征服欲与控制欲。资本的增值逻辑导致人类与自然的紧张关系,资本时代是一个生态危机的时代,而同一性的价值概念是资本本性的重要体现。

四、结语。

价值论问题是哲学的核心问题,自然价值的证明则是环境伦理学的重要课题。环境伦理学研究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伦理责任,这“与价值问题密切相关:自然是否具有超出人的需要的明显功能之外的价值?自然的某些部分比别的部分更具有价值吗?人对自然和自然实体有哪些义务?”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范式局限于主体形而上学所建构的实体化主体视野内,人类主体的价值独断从根本上否定自然价值。针对以上问题,环境伦理学视野中自然价值合法性辩护的路径主要有:

第一,消解实体化主体思维逻辑,赋予自然主体地位。近代以来,随着主体形而上学以及实体化主体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无限膨胀。无论是古典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现代人类中心主义,都是实体化主体的逻辑必然和终极旨归。因此,消解人类中心主义必须消解实体化主体。实体化主体基本内容可以归结为:人是唯一的主体,其他存在都是客体;人是最高的主体,其他存在从人那里获得规定性。而“如今,我们已不能认为只有人才有主体性”,人不再具有实体化主体的地位,即人不是唯一的主体,自然同样是主体和具有主体性;人不是最高的主体,人的主体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就需要“用一种整体主义的、全球的视野来理解人类在生物圈的行为,并用这种理解指导人类的政治、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它呼唤一种新的、更深层的道德良知”。

第二,摒弃“中心主义”价值论独断,承认自然内在价值。无论是传统价值论,还是广义价值论,人类作为价值主体的地位是无法消解的,环境伦理学从根本上走不出人类中心。非人类中心主义要消解的是传统价值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消解人类中心主义,并不是要否定人类作为主体的地位,“从某些程度而言,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可避免的、不可反对的,甚至是值得期待的”,尤其是作为价值主体的地位。相反,需要消解的是人作为实体化主体的虚妄,探索人类在整个生态中的真实位置;消解人作为价值主体的独断,追问人类在整个生态中的合理价值。走不出人类中心,意味着人类价值与尊严的坚守。

综上所述,人类应该从更加宽广的视野审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这个视野就是作为人类与自然统一体的生态,人类与自然都合理定位自身的地位和价值,人类中心没有膨胀为人类中心主义,自然也没有湮没人类的尊严,二者都是生态系统的平等主体,都是生态价值论关注的焦点。这一切都需要价值论范式的彻底转换。在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说,走不出人类中心并不代表走不出人类中心“主义”。

《寂静的春天》中的环境伦理观及其生态建设启迪论文

随着工业的发展,环境危机日益严重,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遭到破坏。蕾切尔·卡森通过《寂静的春天》警告人们注意这个几乎没有人意识到的危机。

1蕾切尔·卡森及《寂静的春天》介绍。

蕾切尔·卡森被尊称为“现代环保主义之母”.她于1962年出版的《寂静的春天》改变了人类的生态意识。《寂静的春天》是一本通俗易懂又引人深思的生态文学作品,它的创作是由鸟儿遭受ddt滥用所害而引发,书中叙述了由于滥用杀虫剂、除草剂等化学物品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灾难。作者卡森主要针对人类滥用杀虫剂给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危害,抨击了人类依靠技术来控制自然的发展方式、经济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念、征服自然的心理模式。

《寂静的春天》一书中包含大量的环境伦理思想,有环境正义思想、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生态整体主义思想等,尤其凸显了环境正义思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地域之间在环境合作问题上的矛盾激化,代内之间以及代际之间的环境正义问题,逐渐上升为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

2.1人与自然的和谐。

自然的存在具有二重性,既是为人类存在也是为自己存在。所谓人与自然的不和谐也是相对于人来讲的,造成不和谐的根源在于人类行为本身。书中透露出卡森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和谴责,作为一名从小热爱自然、敬畏生命的生物学家,她反对控制和征服自然。卡森提出“自然孕育了多样的物种,但人们却执着于简化这一多样性”,而自然界中没有任何孤立存在的东西。环境伦理学认为,自然界和生物与人类拥有同样的权利。这是师承了康德的道义论传统,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个拥有某种对我们自身而言是或好或坏的生活的生命主体。我们要尊重每个物种的生命与价值,维护其他物种在地球自然环境中生存和生活的权利。

2.2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环境正义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存在着由于环境保护中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引起的“环境不公”问题。

2.2.1代内环境正义。

卡森列举了大量骇人听闻的事实和数据,用以说明ddt等化学制品对当代人的生存造成威胁,阐述了其代内环境正义思想。人类对于环境中致癌物质存在的容忍会使自身处于危险之中,卡森通过20世纪60年代的虹鳟鱼大范围爆发肝癌事例明确说明了这一点。化学物质、辐射性物质以污染物的形式出现在水源、土壤中,进入人体,播下肿瘤的种子。这个事例告诉我们强力的致癌物进入环境中会出现什么情形,如果不采取措施,人类中很快就会有类似的灾难发生。政府和商人推动有毒化学物品的生产和使用,但他们无权剥夺他人的知情权,更无权损害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如果人类不能及时控制环境污染的现状,有毒物质就很容易侵入人的体内,最终导致疾病甚至是死亡。

2.2.2代际环境正义。

卡森在《寂静的春天》中表达了代际环境正义思想,即当代人在享受环境权利的同时,要保持环境的完整性,不能损害后代人的权利。越来越多的地方,春天来临时,却无鸟儿报春,它们给世界所带来的色彩、美丽与乐趣在逐渐被清除。事实上还有许多物种在逐渐消失。我们享有过五彩斑斓的春天,但我们的子孙后代呢?我们无法向孩子们说出鸟儿都被杀死了,更没有权利剥夺他们享受自然的权利。所有生物都依赖自然界生存,而我们不慎重考虑自然界完整性的这种行为,很可能不会被子孙后代原谅。要避免对环境的破坏,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道路,从而为子孙后代留下蓝天、绿地和碧水青山。

3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寂静的春天》自问世以来已有55年光景,而书中所讲述的'危机却还在我们身边继续发生。人类的环保意识需要不断增强,能够自发地对生产、生活中不合理的行为予以制止。

3.1尊重自然,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人类一直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把自然界看作是人类任意获取资源以满足自身利益的工具。这一系列行为导致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被破坏,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科学技术飞跃式的发展使人类对环境和资源具有强大的大支配力和不可逆的破坏力。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意识、政策、行动力均处于落后状态,而社会多方发展积累的问题,迫使环境承载能力接近上限。人类有责任使自然生态过程保持完整的秩序和良性循环。尊重自然,摒弃对自然的极端功利主义态度,建立一种人与自然互利共生、和谐发展的新型关系。

我们必须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享受大自然赋予我们的权利的同时,背负起人类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强化生态责任,采取有效的措施推动人类和自然的和谐发展。

3.2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传播生态文明理念。

《寂静的春天》之所以经久不衰,在于它传播的生态文明理念与人们的真实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我们必须把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及其变化作为重要的存在,通过宣传反映真实情况,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

公民具有环保意识,才能广泛的参与到环境保护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活动中。然而,中国人几千年来通过改造自然而获取经济腾飞的方式使得他们的环保意识淡薄。大力开展生态、环保教育,从家庭、学校、社区各方面抓起,强化可持续发展理念,动员全民参与生态保护活动。

3.3打造共治共享绿色发展生态圈。

卡森在《寂静的春天中》最后一章中向我们指出了另外一条发展道路,虽然很少有人走那条路,但给我们提供了让地球得以保存的最后的希望。卡森提倡用生物特性来解决问题,基于对生命体的理解而进行控制,与使用化学药剂相对比,这无疑是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结合我国城市发展的现状,这条道路应该是绿色环保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绿色、共享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主线。

中国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在年中国生态文明论坛海口年会上指出,要深化生态文明体质改革,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我国的发展道路与卡森在《寂静的春天》中所提倡的道路不谋而合,未来要进一步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推进绿色发展。以海南省的森林建设为例,年率先建立覆盖全省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寻求生态共享,造福了人类和自然界。

4结语。

卡森运用大量事实数据向世人发出警示,保护环境是人类必须要承担的责任。《寂静的春天》一书所展示出来的环境伦理思想让我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我们要把生态思想贯穿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全民共治共享绿色城市,福泽子孙后代。

参考文献:

[1]刘晓旭。生态文学《寂静的春天》对中国城市建设的启示[j].科技展望,2016(25):275~276.

[2]刘玲利。经济发展之生态回归---评《寂静的春天》[j].清华法治论衡,(01):410~419.

[3]朱力,龙永红。中国环境正义问题的凸显与调控[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01):48~54.

浅论《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公正论文

关于伦理学是否具有科学性这一问题,一直以来在西方哲学发展史中颇具争议。对伦理学提出科学性的质疑,是由于哲学家们发现因果性在道德实践与自然科学两大领域中呈现出不同的形式,道德实践中的因果关系似乎并不具有一种一一对应的确定性。早在18世纪,休谟曾提出对于因果关系的怀疑,处于神学边缘的自然科学面对休谟关于这种可靠性的诘问,并没有给出很好的解释。而康德作为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要为自然科学的发展铺平道路,就必须回答休谟的因果难题。于是康德提出了“人为自然立法”的观念,他认为人类对因果联系的把握源自于自身的先验能力,并非像休谟所说的因果关系仅是一种经验性的重复,在自然科学领域内,人类知性通过遵循因果法则的先验性来把握自然规律,这是科学命题具有真理性的前提。正因如此,康德断言自然领域遵循的是一种严格的决定论。因果关系和决定论这一古老的宗教话题在康德那里成为一切科学可能性的基础。

康德同时认为,人类不能在实践领域(道德实践)采取和自然科学领域同一种思维模式,即因果思维的模式。他认为人类实践领域的终极目的是自由,而自由的实现需要满足非决定性、非经验性、非目的性、非因果性、自我立法这样几个条件,因此实践领域必须要拒斥自然科学式的因果规律。康德说:“实践法则单单关涉意志,而并不顾及通过意志的因果性成就了什么,并且人们可以不顾后者(因为属于感性世界)而保持法则的纯粹。”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康德划分这两个领域的标准就在于判断其是否具有因果性。

但是康德在道德领域中的绝对义务论其实仅是一种理想的道德范式,他的目标在于使道德活动可以脱离因果和动机的束缚而自由立法。正因如此,康德的伦理学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倾向。去掉任何形式的因果性道德行为还能不能发生,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这使得康德伦理学在后期遭到“无法行动”的诟病,马克斯·舍勒甚至认为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比功利主义更具危害性。因此在康德之后,费希特也力主一种“行动主义”伦理学。

事实上,人类的实践活动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因果性范式,不管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行为首先都需要一个动机和理由。既然道德也在建构某种“因果关系”,却为何没有呈现出科学必然性的样态,相反道德的相对性和两难性倒是常态?这种现象的造成不仅源于实践生活“一因多果”的不确定性特征,而且源于人类道德因果性思维本身。因为将因果性运用于伦理学起码会面临以下三个逻辑诘难。

一是以果为因的问题。事实上,历史上的道德哲学都有这样的困境。以近代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为例,其声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伦理学最根本的实践原则,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则既是功利主义道德行为企望达到的“结果”,同时该原则也是道德行为发生的动机(原因),这就造成了一种以果为因的悖论。

再以休谟的因果模型“太阳晒,石头热”为例,如果“ab”为一组因果关系,a为原因,即“太阳晒”,b为结果,即“石头热”,那么a和b是在时间上前后相继的两个不同的事件,所以恰恰因为ab,且a、b前后连接,这组因果关系的推理才是有效的(在经验中前后相继的两个事件不可能相同,所以a不可能等于b),这是自然科学中因果关系的推理模式。在伦理学中情况就会不同,如果将b置换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则“a‘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功利主义伦理学要实现的目标(结果),所以将其置于结果b的位置上。问题在于,a(道德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此时我们发现其实a(道德发生的原因)也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为所有的目的论伦理学都是以所欲实现的道德理想(结果)来驱使个体行动的。所以在道德因果关系的推理中a=b,原因=结果,道德行为的原因和结果都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置换成“快乐”“实用”等伦理学概念也是一样的。

二是道德命题与因果在时间序列上的不共时性。如上所述,道德命题以果为因,也就是说道德行为是以将来可能会发生,而尚未发生的事件作为原因,这是所有目的论伦理学的理论范式。再以自然科学的因果命题作为参照,自然科学的推理是从已知的条件(原因)中推论出结果,所以原因的真实性就决定了结论的成立与否。但道德命题的原因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如帮助老人可能会获得称赞和荣誉,这也就是说道德命题没有一个确定性的推论前提。

三是道德命题的因果具有形式上的差异性。道德命题本身是应然性命题,即以“应该”的形式来表达,但其原因往往都是陈述性命题。以“我应该帮助他人”这一道德命题为例,它本身是应然的,但我们把这个命题置于以下推论之中,就会发现他的动机和结果都是陈述性的。如:

前提一:因为他“是”好人。

前提二:因为他“是”需要我帮助的。

前提三:因为他“是”无法自己解决此困境的。

结论:所以我“应该”帮助他。对于这个结论的得出,我们可以设置很多前提,但是我们会发现作为道德原因的“前提”全都是陈述性的,它以“是”为谓词,而所要推出的结论却是应然性的。而且所有前提性的表述中,我们都以“他”者的“是”来言说“我”的道德动机,即从对客体的陈述性说明来推证出主体的应然性的结论,这在逻辑上也是困难的。

根据以上结论,我们可以发现伦理学中的因果性困境在于以因果思维来主导道德行为,这和康德对目的论的批判是相似的。而这种伦理学困境在实际的伦理问题中表现在两个方面,即“是与应该”的因果性困难和“德福关系”的因果性困难,下面就这两个问题分而论之。

二、“是和应该”的因果性困境。

“是和应该”的问题是分析哲学背景下的伦理学问题,分析哲学或分析伦理学着力分析伦理学的概念、判断及命令表达的逻辑关系、功能、证明,该伦理学派又被称之为“元伦理学”,而“是和应该”之间的逻辑问题可以说是元伦理学的核心问题。“是和应该”问题虽说在逻辑推论上存在悖论,但却能够很自然地被人们运用到日常的道德实践中去。

最早通过“是和应该”的命题模式对伦理学展开怀疑的是休谟。他在《人性论》中说:“我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然是不知不觉的,却有着重大的关系。因为这个‘应该’与‘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可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该指出理由加以说明。”休谟所困惑的“这些新关系如何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简言之,就是指“应该”或“不应该”的判断是如何由“是”或关于“事实”的命题推论出来的,这个问题被称之为“休谟困难”。此困难的实质在于“是”或“事实”都是陈述性的命题,表示一种实然性的表达,而“应该”则表达对道德或善的期待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情感性和理想性意义。两者是不同性质的命题,要把后者以前者为前提推论出来,并构成一种有效的因果关系是困难的。

摩尔将此问题转换为善的不可定义性问题。他说:“正像绝不能向一个事先不知道它的人,阐明什么是黄色一样,你不能向他阐明什么是善的……许多哲学家们认为:当他们说出这些别的性质时,他们实际上就是在给‘善的’下定义;并且认为:‘这些性质并不是真正是别的,而是跟善性绝对完全相同的东西。’我打算把这种见解叫做‘自然主义谬误’。”摩尔在这里所说的“别的性质”其实就是指区别于善本身的其他性质,如快乐,幸福等。以“别的性质”来定义善就是说将不同于“善”的其他事物当作“善”。而在伦理学上,“善”其实就意味着“应该”做某事,但是“别的性质”毕竟不同于“善的”性质,因为“善”像颜色一样具有不可定义性,那么就面临着怎样由“别的性质”推论出“应该”的`问题,所以摩尔将不加分析地就把“别的性质”等同于“善”的做法称之为“自然主义谬误”。

在摩尔看来,之前的伦理学都面临一个问题,即何者为“善”的问题。然而“善”是相对的,对“善”的定义只会使该问题本身成为伦理学的独断论现象。无论以快乐定义“善”,或是以幸福、德行定义“善”,都无法解决一个问题,即“善”中包含的“应然性”问题。因为如果以快乐或幸福定义“善”,但又无法从快乐或幸福中推论出人的应然性行为,那么这种对“善”的定义就是错误的。从“做某事使我快乐推论出我‘应该’做某事”,这种推理是存在逻辑问题的。摩尔认为这就是以往伦理学面临的一个逻辑困境。

如果将“是和应该”的困难放置在形式逻辑的分析之中,我们可以发现其根本的逻辑问题在于一种“因果逻辑”的误用,即以事实陈述为原因,而以“应该”为结果。黑尔(hare)说:“如果一组前提中不包含至少一个祈使句,则我们不能从这组前提中有效地引出任何祈使句结论。”他举例如下。大前提:把全部箱子搬到车站去。

小前提:这是其中一个箱子。

结论:把这只箱子搬到车站去。

这组命令式推论之所以成立在于大前提本身就是一个祈使句,所以作为结果的祈使句命令就合理了。也就是说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须有一个是表达命令式的祈使句,如果两个前提都是陈述句,那么结论中无法形成任何判断或命令,更遑论“应然性”判断了。这也可以从上文“帮助他人”的道德推论中看出梗概。所以从“是”推论出“应该”在逻辑上存在问题,以因果性思维处理“是”和“应该”的问题是存在逻辑困境的。

对于这个问题,摩尔的解决方式类似于康德,即不以任何目的性的动机来定义“善”。但他不同于康德的地方在于他把“善”最终定义为一种直觉,也就是伦理学上的直觉主义。直觉主义把道德行为的全部原因诉诸直觉,即个体对“善”或责任的直觉。直觉主义之所以可以取消“是和应该”的因果性困境,是因为它不再为道德行为寻找一个实践性目的,毋宁说道德的全部动机仅在于内心对“善”或“应该”的直觉,这样在道德行为发生的时间序列上,动机(直觉)便先于结果(道德善行),也不再有“是”和“应该”不同质的问题。但是直觉主义面临的困境是显然的:一是道德直觉的根据是什么?来自先天的道德感知能力或者是基于经验的道德敏感?二是道德直觉的可靠性问题。所以直觉主义直接导致了情感主义的诞生,道德实践走向了极端个人主义的道路。

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普特南在其《无本体论的伦理学》一书中,对伦理学长期以来的“自然主义问题”表述了一种基于实证主义的观点,即人不是从存在中推论出应然性的道德法则,而是先有既定的道德法则,然后为此法则寻求一种存在论的论证,即道德规范是现成的,它可能来自长期经验的约定,也可能来自其他原因,但规范的可能性来源已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对该规范的解释力。所以出现了以天道、人性、幸福等形式来解释现成的道德法则的状态。那么替这个结果(现成道德法则)寻找原因(实然性说明)就演化成了道德本体论解释(ontologicalinterpretation)。赵汀阳其实持相似观点,他说:“既然不可能有一种高于存在论的根据,只能去发现存在的目的。”即为“oughttobe”寻找一个“to?be”的解释。二人的观点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完善了伦理学的因果形式性,将道德规范看作现成结果,然后为结果寻找一个所以然的原因。但实质上是通过道德因果的反向推理来替换“实然和应然”本身的逻辑问题,这实际上是首先承认了道德命题的非因果性或非逻辑性。

三、因果语境下的德福关系。

德福关系是伦理学创建以来一直留存的一个问题。德福问题反映出人类对道德完满性的期待,以至这个问题在宗教里可以自然而然地演变为“因果报应论”。樊浩说:“德行与幸福必须‘被思想为’联系在一起的,‘甚至思想为原因和结果的连接’,即善恶因果律。原因很简单也很彻底,因为它关涉实践的善!”所谓“德行与幸福被思想为原因和结果的连接”即是说在道德推理中,以德行为原因,以幸福为期望达到的结果。

“德福一致”的真正困难在于人们企图对二者建立一种客观必然联系。如果把道德和幸福看作两个独立的范畴,那么两者是两种独立相异的精神现象。从本质上来讲,道德具有利他性,所以道德行为要求一种财物或精神上的付出,而幸福往往意味着某种获得或满足,它是一种欲求得到满足的主观感受,但由于个体欲求的复杂性,道德行为和幸福之间很难确立客观联结的统一性。在因果语境下,人们习惯于以个体道德行为为因,以幸福为果报。如上文所述,在道德实践中,人们往往把未来可能发生的“幸福”作为道德的动机,而一旦此关系成立,我们便会形成这样一种推论,即因为行道德之事,所以我们应该获得幸福。但经验中的反例无不提示着这个推论的疏漏。

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许多德行论伦理学家们,在德福问题上通常回避了德福问题本身的困难,将道德与幸福的关系从“享有”幸福转换为“配享”幸福,认为幸福是有德性者才配享有的。亚里士多德说:“所以幸福不在于这类消遣(对愉悦的追求),而如已说过的,在于合德行的实现活动。”幸福在于合德行的活动,因此道德与幸福之间就有了一种逻辑上的关联。但是这种对于幸福的定义已经转换了德福难题的设定。

在这个问题上,康德认为人类的至善必须包含道德与幸福的一致性。他一方面明确反对将幸福作为道德的动机,但一方面又认为绝对自律的道德法则必须有相应的福报才能算作是至善。可是出于纯粹的善良意志的道德和幸福之间在世间法的维度上必然只能是偶然事件,所以康德在至善的问题上无可奈何地走上了宗教的道路。他说:“只有一个无上的自然原因被认定,并且这个原因具备合乎道德意向的因果性的范围,这个至善在世界上才是可能的。……因此,派生的至善(极善的世界)可能性的公设同时就是一个原始的至善的现实性的公设,也就是上帝实存的公设。”于是“德福一致”便成了彼岸世界才能完成的难题。

从法的角度来讲,法律的正义性有一个基本层次的体现,即“使有德者不受戕害”,所以在法律主导的公共领域中,往往以一种普遍的法律正义作为德福联结偶然性的补充。法律好像具有一种使德福主观性上升到普遍性和客观性的效果,因为它不关注道德行为的善,仅关注对恶的强制力,德行和幸福之间的因果性困难就在法律的基础上被转变为“有德者不受戕害”。这虽然保障了社会整体秩序或整体“幸福”的实现,但是所有法律都是建立在道德的相对性、道德与幸福的无规律性上的。由此看来,出于法律的保障无法在逻辑上解决德福因果二元性。所以,德福问题的因果性困难似乎可以看作是一个既成事实。无论在经验中,还是在逻辑上,德福永远都只是偶然的连接,就像对“因果报应”的期待,它是不具有客观性的。如果幸福不是道德行为的历时态延续,那么伦理学的两大主题,即道德和幸福,将处于分立状态,这是对所有目的论伦理学的一个挑战。

四、日常道德行为与非逻辑因果性。

我们能够考虑和决定的,只是在我们能力以内的事情。每一种人所考虑的都是他们可以努力获得的东西。但是,那些既属于我们能力之内又并非永远如此的事情,如医疗或经商上的事情,就需要做考虑……考虑是和多半如此、会发生什么又不确定、其中相关的东西又没有弄清楚的事情联系在一起的。”亚里士多德这段话从“考虑”的角度区分开了人类考虑的限度以及考虑的不同层次。因为在他的伦理学中“考虑”是和“选择”联系在一起的,人的“考虑”是为了做出更合理的“选择”,因此“考虑”的对象不是自然科学的规律,因为自然科学的规律是客观必然的。人能“考虑”的,是从当下的现实出发,可能产生的n种不同结果的事情,因而考虑的对象是“一因多果”的现实,而这种“一因对应多果”的情况不可能发生在科学领域,只能发生在人的生活实践方面。由此,亚里士多德通过人类“考虑”的限度,区分出自然科学和日常实践的领域。

由此可见,在不同领域内“考虑”应该有不同的应用。换言之,对因果性的应用,应该首先区分出生活实践世界和自然科学世界的差异性,不能完全以科学世界中的因果标准来衡量生活世界中的道德实践。从“是和应该”“德行与幸福”之间存在的非因果性关联来看,伦理学的因果思维不同于自然科学中的因果关系。“是和应该”的困难显示出伦理语境中原因和结果在逻辑上的不统一性;“德福关系”的困难说明目的论道德哲学必须面对“目的”本身的偶然性,即“幸福”相对于道德的不确定性,这两组困难也是分析哲学否定伦理学的科学性的主要原因。

分析哲学认为命题的科学性在于其逻辑形式,即任何日常语言都可以转化为逻辑函项来表达,命题的科学性仅在于各函项之间的关系是否具有逻辑性。但是由上述分析可知,伦理命题往往存在着虚假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道德推论中的因与果作为命题的两个函项,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所以这种应然性命题是一种非真命题。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不可能有任何伦理的命题,命题不可能表达高渺玄远的东西。显然,伦理是不可说的,伦理是超验的。”所以罗素、维特根斯坦以及维也纳学派都否认伦理命题的科学性,仅将其视为人类情感的表达。伦理学上的因果性和自然科学的逻辑性就此成为评判两个学科科学性的原则。

伦理学命题和自然科学命题确实在因果性上有不同的性质,把伦理学命题做出因果形式的表达往往是“不合法”的。因此在纯粹逻辑的层面上,伦理学确实算不上逻辑严密的科学,严格的科学命题应该是因中有果的状态,即结果的成立包含在原因的条件之中。但伦理学的这些非科学性特征并不能消除伦理学存在的必要性。相反,正是因为伦理学的非绝对性和非决定性,人们才能在道德实践中发挥自由意志,在自由选择的过程中实现主体价值,因而特西托勒才把这种非必然性称之为“高尚的不确定性”。

正如上文所引樊浩的观点,伦理学中的因果性联系是“想象中的因果”。这种因果联系不似自然科学那般经过实验归纳等程序,因而它不具有确定性,但它在个体实践活动中,依然会根据个体的欲望、经验而发生作用。日常道德实践中起主导作用的恰恰是这种“想象中的因果”。其实,当分析哲学家判定伦理学的非科学性,但同时又不得不承认伦理学存在必要性的时候,就已经肯定了在道德实践中具有一种个体性的非普遍的实践规律,这种规律具有相对性,但又实实在在地发生着作用。这正可以成为伦理学在解答分析哲学对其非科学性做出诘难时的依据。

探究环境伦理学本体论基础的批判与反思论文

环境伦理学作为伦理学学科的新兴分支,其期望并呼吁一种伦理变革。然而,自环境伦理学形成之初,“环境伦理何以可能”的质疑之音仍然不断,这些怀疑实际上是对环境伦理学本体论基础的追问。环境伦理学试图扩展传统伦理学的研究范围,过度地看重“自然权利”及“荒野价值”,容易消解人的主体性,因此,环境伦理学就时常面临着丧失传统伦理学的道德支撑而引发人们对其存在合理性的质疑:环境伦理学的前提是将自然作为伦理对象,以往传统伦理学的研究范围仅限于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无法推及自然,这就带来了人和自然关系同人和人关系在伦理学层次上的兼容性问题。如何破解这一困境?马克思人化自然观基于社会性视角,强调人道主义和自然主义的统一,为化解环境伦理学的本体论困境提供了科学的范本。

环境伦理学是立足于伦理学的根本原则,“系统地阐释有关人类和自然环境间的道德关系的研究”的一门学科。也就是说,环境伦理学需要满足伦理学学科的基本规范,它理应立足的本体论基础是以“人”或“人类”为出发点。从古至今,无论是中国的伦理学还是西方的道德哲学都是将人际交往关系作为其理论学说的基本框架。因此,伦理学应该自然而然地剔除出自然客体,否定将其作为研究对象的地位。相反,“纵观环境伦理学的各种主张,无论是其自然的内在价值论,还是其敬畏生命的实践方法论,抑或是其反科学思维方式的整体主义认识论,都是以原生态的自然观为‘公理’或‘出发点’的”。可见,环境伦理学将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推及至“人学空场”的荒野自然。其根本观点是:拒斥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以个体主义的生命物种或者整体主义的生态系统为中心去确认自然世界的价值,判定人类对其的道德责任。很显然,环境伦理学实质上违背了伦理学的基本要求。

从理论上说,伦理是关于协调人和人之间以及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时所需要遵守的规范意识。它的研究对象不论主体还是客体都为人和与人相联系的社会。而环境伦理学却力图把“荒野”自然作为伦理主体去把握,这虽然对反对建立在无机论基础上的人类中心主义有积极作用,然而,其以个体的生命存在物或整体的生态系统为中心,把生命物种或生态系统提升至超出人类的地位,仅仅重视自然环境的内在价值而无视人类的利益,试图营造一种将人类消融于自然环境之中的高深浪漫情怀,忽略了在这种抽象的自然观背后所隐藏的现实生活世界里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无法洞察到由于经济、社会、文化的差异所导致的人们对于人和自然关系的不同理解。这些不同的现实状况,使当今时代人们的价值观于一定限度内存在其合理性及自我变更的可能性。可是,环境伦理学却全然否定这种现实差异,这就使其不免陷入理论困境而难以对现实的生态环境运动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这种生态中心主义的本体论基础,就是以自然原理置换人道原理,以存在论阐述价值论,主张以自然、生态为基点来重新解释伦理原则,以此贬低人类价值。倡导“自然价值论”的罗尔斯顿,通过将整个地球“尘埃”化而使得人类这个理性的“自为存在”还原至单纯的“自在物质”。他认为:“在一个有着许许多多星座,经历了200亿年,纵横200亿光年的宇宙之中,地球似乎不过是一粒尘埃。根据数学化的关于物质的微观物理学得出的形而上学将会使人越来越显得渺小,最终变成不过是一些运动中的物质。”由此,生态中心主义在消解人的主体地位的同时,最终也将评判的标准界定于生态系统之内。显而易见,用纯粹的自然规律作为环境伦理学的本体论基础,以此作为证明自然界“内在价值”的依据,将作为系统要素的人类与非人类存在置于平等地位并一同评价时,实际上早已弱化甚至抹去了其应有的社会性及特殊性,最终必将导致歪曲环境伦理学学科性质的结果,将其视为纯粹的“科学”。倘若我们将环境伦理学视为纯粹的“科学”,以学科本身的分类而言,伦理学不能划分为科学,实际上应归属于哲学,因此,将环境伦理学从属于科学是不妥的。科学反映的是研究对象的客观规律,体现的是一种认知理性,而伦理学所揭示的是行为的主体选择性,其体现的是一种实践理性;科学命题旨在客观陈述事实“是什么”及“怎么样”,伦理命题则旨在价值上评判人类行为的合目的性即人们“应该如何做”及“出于何种缘由”。生态中心主义将伦理视为科学,必将环境伦理学解释为“环境学科学”,以环境学科学的原理来构建环境伦理学的后果,只能是以自然规律去解释人道原理。

一般说来,脱离人类利益这个主题,必然无法从“是”推论至“应当”。环境伦理学通常借助人类对自然的膜拜及信仰来论述其伦理原则。“当我们涉及环境伦理学时,可以认为它既包含科学,又包含信仰。因为它是作为科学的伦理学知识体系的一部分,但又包含崇拜生命的信仰即它的对生命的赞美,对生命本质力量的信赖,是关于人和自然的真、善、美的赞歌。”不但,诚如施韦泽所认为,环境伦理学的基础应当是如此这般地“尊重生命”和“敬畏生命”,然而,其支撑体系依然是信仰,就是那些以环境学科学理论为基础的生态中心主义同样也是以信仰作为自己的立足点。虽然自然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但仅以纯粹的环境学科学原理是无法形成普遍的伦理规范。因此,生态中心主义只好靠信仰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状态去构造伦理原则。将其概括为信仰,正是缘于这种环境伦理学不能够合理地阐明它所崇拜的基础。事实上,我们认为一种自然环境的存在状态(生态系统的平衡)是好的,就是因为它为人类生命提供生存的条件。倘若生态系统的平衡失去了与人类的关联,那么它所谓的“平衡是好的”也就无所谓缘由,仅能够用信仰与崇拜来支撑了。可以说,这种将环境伦理学视作“科学加信仰”的观点,十分准确地定义出了它的理论性质及基本特质。然而,以信仰为基础去构建环境伦理学,势必会让其存在受到外界的质疑。当然需要注意:在有限的实践活动范围内,人类是可以牺牲自己暂时的利益去维护生态系统长久的平衡与稳定。于此,我们与生态中心主义达成一致。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环境伦理观并不能够被贴上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标签。因为“把自然视为人类生命有机体的一个组成部分,才可能最为有效的保护生态环境。人类中心主义所反映的是一种人类生存的事实,这不是任何观念上的批评就能够简单超越的。人类只能正视这一事实,在看到人类中心主义不可能最终逾越的前提下,寻找一种最为适宜的立场。”

二、伦理学走向荒野合法性的追问。

回顾伦理学这个学科的发展过程,我们能够得出,伦理学学科发展的源泉及动力来自于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且由社会关系的性质所决定及改变。可以说,伦理学的主体内容是围绕着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不立足于社会性角度,伦理学就难以维系。我们可以把人类对待自然时产生的伦理称为环境伦理,但是我们不能抽象地去谈论人类对于自然的伦理原则,而应当基于人和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视域去把握人类对待自然环境的伦理规范。但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及人和人之间社会关系并不是彼此分离,而是彼此制约、互为中介的。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能够发生现实关联的前提条件有赖于人和人之间所结成的社会关系。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在人和人之间进行生产生活所结成的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类历史无疑也正是这一活动的累积。即便一个人在开垦农田之时,他仍然需要凭借前人的智慧结晶及科学技术,就连耕作器具也需要依赖他人供给。所以,环境伦理学虽旨在系统地论述人和自然关系的伦理规范问题,然而缺少社会性视角,环境伦理学将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

伦理学创始人亚里士多德将伦理学定义为探讨人的德性及幸福的学科,德性及幸福就是人的特殊本质的充分展现,而关于人的德性及幸福的研究便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伦理学初期所关注的内容。直至中世纪,神学伦理学便成为官方的主流意识,虽然这时的伦理学仅是围绕宗教伦理并为其作理论上的辩护,然而它并没有剖离人类这个主体。自近代,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冲突加剧,用以调和这一利益冲突的规范伦理学才日益生成。1903年摩尔出版的《伦理学原理》标志着以道德价值评判的逻辑及语义分析的元伦理学应运而生。然而,元伦理学忽视现实世界里的道德评判,对其采取中立的学术旨向,此种态度相应地也就弱化了伦理学这个学科自身的实践功能,甚至有人批评,元伦理学是酿成20世纪中期西方社会道德灾难的罪魁祸首。

因此,到了20世纪后半叶,伦理学所遵循的研究模式开始变化,规范伦理学再度兴起,应用伦理学受到世人关注,伦理学领域的研究又一次充盈着人伦日用的氛围。在此情况下,环境伦理学才成为应用伦理学的分支而备受瞩目。我们追溯伦理学的历史演变进程便可以得出: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始终逃不开人的问题,仅是于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有着各式各样的表现形式。从研究的对象来说,环境伦理学也无法绕开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要科学地阐明人和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就必然要结合一定的社会关系去探究。只是就环境伦理学这一特殊领域而言,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通过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表现出来的,它应以自然环境为中介,以人类利益调和为目标。人类在处理和自然关系的态度和行为最终也将改变人和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自然界不存在脱离人类需求的内在价值,“如果没有人,没有人类,当然也没有什么人类主体,所有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就不必考虑‘只有一个地球’的问题,不必担心‘寂静的春天’,也不必研究什么‘`我们共同的未来了’。”倘若人类消失,全世界必将呈现出一片荒野的迹象,我们将自然界拟人化时,它才被赋予了自身的价值;另外,自然界也不能够成为有意识的道德主体,相应地并不拥有某种特殊的自然权利。在这种意义上,人类作为自然中唯一拥有理性的自为主体能够在大自然这个舞台上合理地支配自然并为其服务。人类对待自然界态度和行为的偏差及失误,缘之于人类无法合理地协调各方及自身利益的结果。应当指出,环境伦理学“事实上的出发点只能是人自身,这就意味着要在人自己的范围内来解决问题,必须打破迷信,把人的权力和责任归还给人。这才是实践中的问题所在。相反如果借自然之名重新制造迷信和神秘主义,则必然会造成新的误区。”生态中心主义将大自然赋予价值主体的地位,这便把“本应关注的有限自然资源在人类中的公正分配的问题抛在脑后”。

伦理学需要具备社会性,环境伦理学的兴起也正是伦理学为了回应日趋严峻的生态问题所做出的理论探索。而生态问题构成对人类生存发展严重威胁的深层缘由则是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冲突和矛盾,尤其是人和人彼此间的利益冲突在人和自然关系上的体现。相对而言,环境伦理学所阐述的对象实质上是以生态环境为载体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环境伦理学仍然无法超越传统伦理学的界限,其为了建构人和自然之间的伦理关系而对于传统伦理学研究对象的扩展也就没有必要。人类之所以要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而不去保护与人无涉的荒野自然,原因显而易见:环境伦理所尊重和敬畏的生命是人类的生命,“环境伦理所确认的.是人们在处理自然的关系时对他人、特别是对后代人的道德义务和责任,它只能以人类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作为处理人和自然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这就是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根据。”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说人们对自然界没有伦理关系,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意破坏自然界。反过来说,要有效地进行环境建设,也并非因为自然界对我们提出什么伦理要求。我们之所以强调破坏生态平衡、污染环境是不道德的,应当受到谴责,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这些行为损害了人类整体和长远的利益。深层次的问题还在于,从现实的实践格局审视,正因为一些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直接或间接损害到另一些人的利益,因此这种人和自然的关系,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人和人关系的有机构成,从而具有了伦理意义。”从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出发,确定环境建设的伦理道德选择,就是基于生态环境演化规律认识为前提的,这可以说是从人类生存发展的价值而做出的正确抉择。所以,环境伦理学应当同时具备科学性与社会性。

自然绝不是和人类毫无关联的“荒野”,相反它却是人类发生学意义上的根本;人类也绝不是身处于自然之外的“机械存在物”,人类本质力量的实现是由人和自然之间的对象性实践活动所决定的。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必要性也是取决于人和自然之间的“场依存性”。以往的环境伦理学要么于理性的论域内简单地把科学的思维范式转变为哲学的思维范式,用科学主义的思维方式去对待自然界,乃至于将现实的人和自然关系用科学的“奥卡姆剃刀”剖离肢解;要么于自然的论域内高举环境的先在性及自在性的旗帜,压制了人的主体地位,彻底贬抑了人类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只能在纯粹经院哲学的层面去谈论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概而言之,环境伦理学企图在抽象的论域内去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解,其势必陷入本体论基础的困境,更无法合乎逻辑地推导出环境伦理得以可能的根据,并无益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自然环境问题。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基于社会历史的视域解读人和自然的关系,既承认“人化自然”的“客观性”,又强调了“人化自然”的实践性,为环境伦理学的本体论奠定了基础。

首先,马克思人化自然观从文明维度强调自然界绝非生态中心主义所宣称的先于人类而存在的自在自然亦或是和人类并无联系的“荒野自然”,而是基于人类本身或者人类的实践活动中的“人化自然”。对此,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所断言的“自然科学的直观性”时说到,“甚至这个‘纯粹的’的自然科学也只是由于商业和工业,由于人们的感性活动才达到自己的目的和获得自己的材料的”。在这一点上,马克思认为阐述客观事实之“是”的自然科学,唯有在人类的感性实践活动中方能通往伦理学所倡导的“应当”之目的。也就是说,自然即“现实的自然”,也就是“历史的自然”即“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因此,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类学的自然界。”马克思始终基于社会性视角,立足人类中心主义的理论立场去考察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但它不是那种无视人和自然之整体关联的无机论的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观,而是一种有机论的人类中心主义自然观。”

其次,马克思人化自然观从生态维度定义了人和自然的对象性关系。人是“对象性关系中的主体性”,而不是统治自然的、居于自然之外的僵化主体。同样地,自然也是带上了人类烙印的、属人的对象性存在,所以,延续人和自然的这种对象性关系,我们有必要维护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马克思主张所有的历史记载都应该从地质、气候、地理等各种的自然条件及其他自然条件作为基础以及这些自然条件在社会历史过程中由于人们的实践活动所产生的变化出发,而人的劳动能力也是一种自然力的展现。同样的,马克思也不曾否认自然物质运动变化的规律性。自然界中的规律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取消的,而在各个历史时期和不同阶段上所产生的改变,也只不过是实现这些规律的形式和手段而已。人只有在物质预先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上去创造物质,包括创造这些物质的生产能力。“人靠自然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表现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也就等于说自然界同身体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一方面,人类依靠自然供给的物质资料而活,自然是人类和社会得以存在的物质根基。另一方面,人是“活生生的能动的自然存在物”,因而,“人直接的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也就是说,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但这对象是引起他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

再次,马克思人化自然观从价值取向的维度将“物的尺度”及“人的尺度”相统一,认为人类作为能动的存在物能够运用合乎人性的“内在尺度”来估价自然,使人类改造与利用自然的实践活动进一步拥有目的性的特征。相反地,“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可以说,自然界为人类生命活动的本质体现,而人类在人和自然对象性关系中始终居于主体性地位,他能够依据随意一个种的尺度进行生产生活,这也就是区别人类活动的实践性和动物活动的本能性的原因所在,这也为环境伦理学确定其价值取向提供了一定的帮助。总之,唯有以基于人类感性的实践活动去把握人和自然的关系,环境伦理学方能从“彼岸世界”步入到“此岸世界”,从“生态乌托邦”的理论预设进入到建设生态文明的实践活动中。

综上所述,人类需要通过实践活动去确证自己的对象性存在,而这体现为一个历史的进程。此进程,不但是历史的人的生成过程,同样也是历史的自然的产生过程,这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马克思基于人类感性的实践活动,将人视为对象化活动中的“能动的主体”,将自然视为对象化活动中的“现实的自然”,于本体论方面论证了历史和自然之间的辩证统一,并运用这一确证达至人和自然之间矛盾的真正和解,让可持续发展得以成为现实。如同马克思在描述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共产主义图景时所阐述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唯有于此基础上孕育的环境伦理学,才能为推动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发挥真正的现实功效。

探究环境伦理学本体论基础的批判与反思论文

摘要:理念型终身教育流派,提示了蕴涵其中的人学基础,勾勒了生成性的人的形象,彰显着对人的主体性、超越性、共处性的人性期待和对“自由人”之境界的诉求。具体而言,它蕴涵着三个方面的理论意义:在思维方式上,从预成性思维转向过程性思维;在生命论上,它在唤醒人内在生命自觉性的同时,也关注他人生命的自觉和从主体到主体间性;在知识论上,它从先验的、确定性的知识向个人实践知识乃至不断演进的知识体系转换。

关键词:终身教育;长体论;生成性的人中图分类号:c40。

文献标志码:a。

人被宣称为应当是不断探究他自身的存在物――一个在他生存的每时每刻都必须查问和审视他的生存状况的存在物。人类生活的真正价值,就恰恰存在于这种对人类生活的批判态度中…。

――卡西尔。

“认识你自己”――这一铭刻在古希腊戴尔菲神庙的箴言,是教育面临的永恒而又常新的本体论问题。教育是成“人”的活动。古往今来,不同教育理论的确立都会有意或无意地以某种人的本体形象预设为其逻辑起点。

然而遗憾的是,终身教育的大量文献都“趋之若鹜”地朝向入们正被面临的“急剧变化的社会”和“充满竞争的地形”,而对其本源意义的有益探索甚是缺乏。在诸多措辞之中,那些歪曲的理解,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使终身教育在推广的过程中常常丧失了教育的自身逻辑,使它依附于任意独立于教育之外的社会存在,而唯独不是教育自身。在笔者看来,欲恢复终身教育的本真面貌,给人带来“真正属于人的东西”,必须返回到人性的本源处去寻找它原始的意义。

在此,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现代终身教育思潮至20世纪60年代始,发展至今,呈现出三个流派,即以保罗・朗格朗(nd)、罗伯特・赫钦斯(robertm.hutchins)和埃德加-富尔为代表的理念型终身教育流派,以埃特里・捷尔比(ettoregelpi)、保罗.弗莱雷(paulofreire)、h.s.霍拉(h.s.bhola)为代表的斗争型终身教育流派和以奥努希金(onushikin)以及诺卡亚(tonkonogaya)等为代表的集体主义终身教育流派j2j。本文将聚焦于理念型终身教育论者们的思想和论述,进行本体论的探讨和反思。

一、入学的起点。

在笔者看来,终身教育以传统教育的“叛逆者”形象登上历史舞台,显然其超越性木仅仅只是传统教育的时空的简单延伸,而且是对人性的重新解读,对人的形象的反思、批判和重新勾勒。理念型终身教育论者们基于具体的、未完成的人为起点展开研究,不仅深化了对个人内部关系的认识,而且扩展着与情景和社会的外部关系的认识,从而使得教育结构乃至教育概念本身都需要从根本上予以重新考虑。

1.具体的人。

具体的人,首先是“现实的人”,它意味着人的历史性,有着“具体的心灵”。朗格朗指出:“他是一个有个性的人。他有他自己的灵魂、自己的社会意义,有他自己在一系列社会交往中的位置,有自己强烈的愿望和习惯……”在他们那里,教育被要求必须面向“真实的人以及他的各种实际情况”,提供一切形式的学习上的支持,“否则我们就既无法履行也不能获得具体人的职责”

同时,具体的人,是一个“完整的人”。朗格朗认为,“教育的真正对象是全面的人,是处在各种环境中的人。简言之,是具体的人”。

这意味着人就他的各个方面和种种的生命表现,他的种种处境的差异和其责任范围,都是教育过程的真正主体。关于这点,富尔报告也极力批判那些分散的、片面的教育活动导致人的分化和整体的破裂,使得现代人常常成为“抽象的牺牲品”。他指出,终身教育“要把培养正常的人当做一种成就”

因而,在寻求问题解决方式时,他们事实上为未来的教育提出了双重任务:不仅需要革新,亦需要复原。就“复原”而言,教育论者们都采用了“一个整体的观点”,一种生态学的探讨方式和自然主义的“减法”思维,表达了对恢复人性、恢复教育本来面貌的诉求。

2.未完成的人。

终身教育论彰显着对人的生命本质和存在状态崭新的认识,人始终是一个“未完成的动物”。正如尼采所说,“人的伟大之处,正是在于它是一座桥梁,而不是一个目的。人类可爱之处,正是在于它是一个过程与一个没落”。他总是不停地“进入生活”,不停地“变成一个人”

“未完成性”首先意味着人的未成熟状态。朗格朗指出,“人整个一生只不过是使他自己诞生的过程。事实上,当我们死亡的时候我们只是在充分地出生”e3]89。

“未完成性”亦意味着人之生成的无限可能性与不确定性。早在杜威那里,“种子”、“生长”的隐喻就昭示着人之“未成熟状态”的本质洞察。他说,“生长的首要条件是未成熟状态,这个词的前缀‘未’字具有一种积极的意义,即‘能量’(capacity)和‘潜力’(potentiality)。它意味着‘现在就有一种确实存在的势力’,即发展各种倾向的力量”。终身教育所强调是,“生长”不仅仅与儿童相关,而且由于在生物学上的非特定化的特点,使成人依旧面对容纳数目无限的可能性。成人与儿童之间的区别不是“生长”和“不生长”的区别,而是各有适合于不同情况的“生长”方式。而人的不确定性,亦显示了生命过程中“生长”节奏的“不确定性”和“非连续性”。这些观点给终身教育论者们以想象的力量,带来了对以往关于教育过程的线性思维的突破。

二、人性的期待。

若对理念型终身教育论者们的著述作一番考察,不难发现其中折射着终身教育论中动态生成性的人的形象的三个维度:超越性存在、主体性存在及共处性存在。

1.超越性存在。

在笔者看来,人生理上的“未完成性”蕴涵的教育价值性的意义在于,以“希望”形式存在的时间意识。而这构成了超越性的人性结构的根本动力,是人不断开启和拓展其生成空间和存在的意义的本源。

人之未完成性的揭示,究其实质,是对个体时间的肯定,而时间就是这种主动性构成的最基础条件。因而,就人的本质而言,肯定个人时间,实则是对个人之超越性的肯定。正如朗格朗所说,“人是在不断探索中展开教育活动的时间性存在,他同不是看做敌人而是看做同盟的时间寿命建立起积极的、活生生的关系”。因而,他拒绝各种一成不变的方式,并赞同进化和更新。

理念型终身教育论者认为,人是作为“否定之否定的存在”,人的生命本质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完善过程和学习过程。而现存教育的悲剧正是在于从根本上放弃了超越性的期待,因而,陷入了种种“价值制度化”的误区。而人本主义终身教育论者认为,一个真正的终身学习者,具有自我超越意识和能力,它所彰显的对人的'现实规定性的超越,不仅是对人的现实性的关注和生存境遇的超越,而且是在思想、精神和意识中超越“现存”的狭隘,是自身的价值的不断澄清。

2.主体性存在。

“主体性”首先是对自己生命的支配和活动的选择而言的。人的生成,从根本上讲,是不断进行自身的、自我建构的过程。

这种主体性的人性期待,对学习者而言,意味着要求培养一种“自治”的状态,意味着学习的个人责任与自由意志;对整个教育而言,意味着教育权利的下移,意味着教育计划和知识控制的限度。理念型终身教育论中呈现的一个基本假设便是:人不是教育系统的消极产物。朗格朗明确指出,“人是一个被赋予责任、参与活动和交往的人,而并非是被动和竞争的人”,“他某种意义上讲,是命定要实行自治的,是要对自由承担义务的”88。富尔报告进一步声明,学习者将处于“一个完全不同的地位”。从对自己的教育而言,他是他所获得的知识的最高主人,他“越来越不成为对象,越来越成为他自己教育的主体”。因而,在终身教育论者们的论著中,无论是朗格让、赫钦斯、富尔等都青睐于“自我教育论”。他们致力于发展多种形式的自我教育,使人类有能力掌握自身的发展,并以一切形式去实现自己,“使人在真正的意义上和充分发展的程度上成为自我发展的对象和手段”。

3.共处性存在。

理念型终身教育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全球性视野。它所呈现的人是超越自身的、指向“他者”的主体,是“在世之在”和“与他人共在”。

从根本上讲,人具有与他人共在的先天规定性。人的“存在”意味着同他人“共存”,人的实存意味着与他人“共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强调的共处明显不同于马克思所阐明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他所说的“社会人”显然是政治学和经济学意义上的社会人,所谓的“关系”是阶级关系和生产关系。他凸显的是终身教育论者们对于过分张扬的主体性的反思,对平等的、理解的人性论的价值取向的诉求。因此,他们强调致力于培养人“共存”的观念,培养“共处”的品质,将注意向“他者”、向世界延伸,即“学会关心”、“学会共同生活”,增进对他人的了解和对相互依存问题的认识,以更加广阔的胸怀去关注所有的生命形式,培养“尊重多元性、相互了解及平等价值观的精神”。笔者极为赞同富尔在报告中所指出的,“教育的使命就是帮助人们在各个不同的民族中找出共同的人性”。

自朗格朗开始的终身教育论者们都不断地表达人本真生存的“自由人”之境界的诉求,即在使人全面发展的同时,也从心灵深处获得自由、解放,这正是终身教育最深刻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理念型终身教育论者们塑造的新人形象――生成性的人,若从教育理论发展史来审视的话,它反映了时代精神的变化和人类思维方式的变革,反映了教育学理论范式的世纪转换。具体而言.它无疑蕴涵着三个方面的理论意义。在思维方式上,从形而上学转向辩证法思维,从预成性思维转向过程性思维;就生命论而言,它在唤醒人内在生命的自觉性的同时关注他人生命的自觉,从主体到主体间性,亦表现为对拥有完整生命的培育;在知识论上,从先验的、确定性的知识向个人实践知识乃至“不断演进的知识体系”(即“leamingtobe”)转换。

同时,我们不难看出,理念型终身教育论是根植于人本主义哲学思想基础之上的。它强调自由与自主、个性与潜力和自我实现,维护人的尊严与价值,主张责任与人道,这都表现出入本主义色彩。同时,在这一理念背后,也反映了存在主义哲学思想的特点,即存在先于本质。因而人并不完善,需不断地设计着自己的存在本质。人必须进行选择,而且要对选择的结果负有责任。

终身教育论经过一些出生不同、背景各异的学者的研究和实践呈现出的不同流派。不少学者批判以朗格朗为代表的理念型终身教育流派是基于欧美等一些先进国家的立场(特别是欧洲先进诸国的构想)提出的,并不符合第三世界国家。目前人们更认同站在第三世界立场的斗争型终身教育论,它将终身教育作为自由和民主的工具,其人性自觉性的培育和人性解放的诉求更为强烈地凸显出采。在笔者看来,如果说以朗格朗为代表的理念型终身教育论是对斯宾塞曾经提出的“什么知识最有价值”的颠覆性回答,即学会学习,那么,以捷尔比为代表的流派,则呈现出社会批判的研究范式,充满着变革性的社会哲理,表现出激进的民主主义色彩。它将终身教育论引向对阿普尔式的问题“准的知识最有价值”的进一步阐释。诚然,以朗格朗为代表的这一流派也招来一系列学者(如格拉、帕切、塔尔持、韦恩以及一些日本学者等)的批评,说他对人性过于乐观的估计夸大了终身教育的作用。但笔者以为,这是教育所需的“必要的乌托邦”。马克思・韦伯将信念的作用比喻为扳道工足很有道理的,我们怎样思维直接影响到我们的行动。终身教育作为一种理念,为我们提供了思维、行动和前瞻性计划的基础。正如格拉所言,“终身教育是一把双刃剑”,亦是符合实情的i12j。事实上,教育的现状与以人性的价值观为基础的终身教育理念相距甚远。人们依旧按照习惯的思维定式推广终身教育,致使其常常在外力的压力下不断改变自身,逐渐丧失了教育自身的逻辑和尊严,甚至教育自身内部也充斥着人性异化的现象。我们需要尽一切努力维持和增强人性,这样,终身教育才能体现它的本性,成为真正人道的事业。

浅论《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公正论文

新时期我国医学伦理学的教学与研究,体现了“紧密结合医疗卫生改革、发展、建设的社会实践,积极研究和解决一系列前所未遇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鲜明特色,这固然是可喜和可贵的。但是,如果我们环顾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一些行业,就会发现其职业道德状况实在令人担忧,背离起码的道德良知,不惜损害公众利益,追逐不正当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特别是“三聚氰胺”事件对方方面面造成的巨大冲击、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堪称一场社会道德领域里范围广、强度高、损失大的“强烈地震”如何让全社会各类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尚德造福,悖德作孽”的意识,真正作到“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这应该是伦理学工作者的社会责任之一。在一次学术报告中,我曾经给听众留下思考题:近年来,我国陆续出现过“审计风暴”“环保风暴”,为什么职业道德领域问题严重,却没有发生“伦理风暴”?答案是什么呢,就是没有一个像审计局、环保部那样的专门机构来抓“职业道德”建设问题。换句话说,作为伦理学工作者和伦理学学术阵地,我们肩上的社会责任是巨大的,我们工作的社会影响也是有目共睹的。因此,我们应该从“三聚氰胺”事件中引出的启示之一是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敏感性。如果我们能对防范相关领域发生严重问题发挥一种“预警作用”,那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贡献。

2.2重视医学伦理学的本土化研究。

20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的学者们开创了生命伦理学,这无疑是对人文思想宝库的重要贡献。国内有识之士密切追踪国际学术动向,及时介绍和引进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与进展,这同样是重要的贡献。然而,由于伦理观念反映的是人与人、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在这个领域里,人类是划分为地区、民族和国家的,体现出明显的差异性,之所以如此此是因为伦理观念中蕴含了太多太多的历史文化积淀,东方如此此西方同样如此。例如,美国的伦理学有基督教宗教观念世俗化移植的气息。因此,它在自己的“文化圈内部”可以畅通无阻;但离开特定的背景文化,它就会遭遇重重阻力,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文化屏障”的问题。1习这就决定了它不可能成为一种被不同宗教信仰和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普世伦理美国的生命伦理学同样如此。以致恩格尔。哈特教授直率地讲到:“对于处在西方道德霸权的边缘,反思关于干细胞或其他研究及其治疗目的早期胚胎使用的可行性的人这些争论是令人迷惑的。3]出路只有一条,那就是加强生命伦理学的“本土化’研究,加强东西方文化的交流和沟通,吸取各民族道德文化的精华探讨适应多元文化特点的普世伦理体系,将生命伦理学置于坚实的多元文化基础之上。

2.3重视医学伦理学的创新性研究。

相当一部分医学伦理学工作者积极介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医疗、科研和教学实际,在主持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为生命医学利研和医疗新技术应用提供咨询论证和伦理把脉,为医患关系调节、医疗事故处理、医德医风建设,乃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献言献策。这些根植于实践的工作同样是具有创新意义的,值得我们大力扶持。如果放眼我国生物医学领域还可以发现更多期待伦理学耕耘、探索的“创新点”。例如,就整个卫生领域而言,医疗卫生宗旨如何体现围绕医疗卫生展开的复杂利益关系怎么理顺?我国的医疗卫生政策如何完善,卫生改革的路子怎么走下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观点和比较可行的举措?作为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度我们对灾害医学伦理学应该如何进行深入有效的研究?可以预期随着我国的“和平崛起”中国学者在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的部分领域里,也应该逐步成为世界学术舞台上的“领跑者”。这就需要大量的、长期的、深入而持久的创新性研究这正是我国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的希望所在。

2.4重视壮大医学伦理学的学术队伍。

《中国医学伦理学》杂志,既是良好的专业学术阵地,也是沟通编者、作者、读者的重要渠道,它能够密切医疗卫生事业的决策者、管理者、服务者、享有者之间的联系。因此,努力将更多的卫生管理工作者、卫生科技工作者、医学伦理学工作者吸引到这个学术领域里来,形成领导者、医务工作者和伦理学工作者相结合的综合性学术队伍,这不仅关系到研究水准的提升,而且关系到实践力度的加强,这对开创我国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新局面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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