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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业务管理工作总结(通用5篇)

时间:2023-09-15 12:07:03 作者:紫薇儿 最新银行业务管理工作总结(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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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一、经营业绩

1、负债业务:截至11月底,我行全口径存款时点达到60978万元,较年初增长2358万元,其中对公存款余额达28614万元,较年初增长1525万元,储蓄存款时点余额32364万元,较年初增长833万元。截止11月底全年全口径日均存款余额为60625万元,较年初增长1020万元,其中对公存款日均已浮出水面,较年初正增长39万元,余额为27517万元;储蓄存款日均余额为33108万元,较年初新增981万元。

2、资产业务:截止11月底,我行贷款余额为40273万元,比年初新增 万元。9月底,我行向**项目成功营销4亿元贷款,并分别于9月底投放2亿元、11月置换1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有效调整了我行的贷款结构,提高了利息收入水平。同时,我行今年在房地产项目贷款营销上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分别营销**、**两家优质房地产企业贷款各5000万元,为我行房地产金融业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全年累计收息达到634.26万元,资产质量良好。全年累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达13189万元,手续费收入达到6.6万元。

3、中间业务:今年我行对中间业务收入的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并积极拓展中间业务收入的各种渠道,积极组织收入,提高收益水平。截止11月底,全年累计中间业务收入达172万元,比去年增速达到215%。其中10月份我行收到第一笔财务顾问收入7.5万元,以及国际结售汇收入2800元,开拓了新的中间业务空间。代理发售国债1651万元,基金1300万元,信托280万元,各类保险25万元,理财产品中间业务收入达到**万元。

4、国际业务:今年我行国际业务有了较大的进展。通过营销**科技、**等有进出口业务的贸易企业,我行仅10月和11月就完成对公企业国际结售汇82.59万元,国际结算量达到71.71万元。11月,经上级行批准我行开办外汇储蓄业务后,我行积极行动,对前台员工进行多次国际业务培训,悬挂宣传条幅进行业务推介,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开始办理业务,为我行今后国际业务和外汇理财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电子银行业务:为了给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高科技服务,减轻前台压力,今年我行对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提出了较高的目标。截止11月底,我行共发展企业网银客户14户,个人网银273户,callcenter签约287户,网银结算量达到32393万元。

6、其他方面:2005年**路支行在结算服务、核算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同时也积极参与**支行举办的各种活动,在行庆50周年合唱比赛中,我行做为牵头行,积极准备,组织有序,与营业部、黄河支行组成的参赛队一举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

二、主要工作回顾

1、围绕增强价值创造能力,提高经营水平

在2005年的工作中,**路支行始终坚持以提高价值创造能力为目标,以增加收入、创造效益为工作成效的评价依据,对每一项产品、每一个客户进行认真地梳理,挖掘潜力客户和潜力产品,合理调配人员,达到提高经营水平的目的`。今年,我行充分认识到省行理财中心的潜力,通过与省分行个人客户部的多次沟通,利用理财中心的优美环境,开通对公高端客户窗口,不仅完善了理财中心的功能,也提高了对公高端客户对我行的满意度,实现了对客户的差别化服务。此项举措对我行的服务水平是一个很大地提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今年的业务发展中,我行将对公客户进行了细分,有信贷业务的客户和存款余额较大的客户由客户经理进行维护,小额客户由前台通过优质服务进行维护,要求每天专人统计余额变动,大额进出情况,并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为客户提供量身定体的服务方法。初步形成多层次的营销网,如前台柜员通过余额大小或者大额进出筛选出潜力客户推荐给客户经理,客户经理负责上门走访维护,并由前台客户经理进行方便快捷的核算服务。今年以来客户经理维护的优质客户户数增加了42%,存款余额增加22%。

在今年3月份储蓄存款达到37000万元以后,我行对私存款新增不理想。一度回落到年初32000万元左右。目前通过设立对私前台客户经理,开辟vip客户专区,筛选金博大和世纪联华返款商户的前20名做为重点寻找沟通联系等手段,发现并留住高端客户,从而促进对私业务向上增长。同时狠抓前台人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目前由于dcc上线、集约化经营等因素流失的客户已逐渐开始回流。

2、积极推行绩效管理,提高支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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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配,以鼓舞中层负责人的工作热情和主观能动性。经过半年多的运转,绩效管理的激励约束效果已得到充分的体现。部分部门也在本部门内部对员工进行了试运行。我行试行的绩效管理办法也得到了金水支行相关部门的关注和认可,准备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推广。

为了调动客户经理的积极性,5月份我行出台了客户经理管理办法和相应的考核办法,由于激励约束有力,使客户经理充分发挥自身潜力,积极营销客户,主动承担行内大客户的维护工作,我行对公业务有了较大的起色。今年我行自行上报申请审批的项目全部得到省分行认可并顺利通过,使**科技、等信贷业务的投放为我行今年以及明年的对公业务、国际业务发展奠定了基础。

3、从严把握核算质量,防范资金风险

今年,面对dcc上线、员工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差错率较高等情况,我行从严把关,要求员工提高核算质量,积极防范资金风险。通过强化培训、一对一老带新等方式,迅速提高核算水平。对会计主管的工作给予有力的支持,对核算差错出台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使员工的业务水平在短时间内达到了迅速的提升。同时,在人员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将b级柜员岗位后撤,做好全行后台稽核工作,从严把关,使我行的核算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

4、强化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今年,我行加大了培养优秀人才的力度,把内容繁多的学习培训多层次分布在立体培训网中,让全行员工得到良好的教育,成为适应建行改造和社会竞争的所需人才。员工的培训主要从以下几个途径展开:1)积极组织员工参加上级行培训,全年参训132人次,是力度最大的一年。特别是支行在人员短缺、业务繁忙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让每一个前台员工脱产11天专心学习。2)、支行自行组织对全体员工的深化培训。专项制定学习计划,每周安排2个晚上培训。培训采取多样化的学习形式,如每次由3名员工做讲师进行背课,使每个人既是学生又是讲师,收到了很好的效果。3)、加大对客户经理、中层负责人、业务骨干的提升培训。组织读书活动,推荐《细节决定成败》、《成功人士的七个习惯》等优秀书目,开展读后感想座谈,使骨干人员得到有效的素质提高。

5、把安全防范溶入日常管理,防微杜渐,继续创造安全无事故

安全是各项业务发展的基础,是第一要事。对外我行密切关注社会形式,严防不法分子的侵害。从早接款晚送款,到出入通勤门,我行都制订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每一个员工遵照执行。做到人人熟悉防抢预案,定期演习。对内签订职工联保责任书,员工思想动态调查报告。设立专职稽核员,对帐务全程监控,并制订核算差错处罚办法,有效遏制了业务差错和违规违纪现象。今年处罚相关责任人20多人,消灭隐患30多起,有力保证了我行业务发展。

 

银行业务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20xx年上半年安全工作总结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定,通过夯实基础、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执法检查和隐患整治力度,认真排查和消除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提升员工的认知度和执行力,强化责任主体,狠抓现场管理,突出重点环节,超前防范,求真务实,扎实工作,确保了公司上半年的安全生产,实现了今年上半年的良好开局,并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安全生产势头。

一、上半年所做的主要安全工作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银行业务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气象学研究的对象是大气层内各层大气运动的规律、对流层内发生的天气现象和地面上旱涝冷暖的分布等。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行业管理,促进气象行业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气象行业的总体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象行业的业务和科技合作与交流、气象科普宣传、气象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

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建立。建设时,必须遵守气象台站的建设标准和规范。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本部门有审批权的机构审批。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临时观测的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的,应当按照关于新建气象台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其他气象台站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迁移本部门或者本系统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有关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撤销纳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区站号管理的气象台站,应当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台站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备案统计。

第十一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制定、修订气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气象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实施,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建立气象信息共享、共用平台,实现气象信息资源共享。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汇交气象资料的接收、保存、应用和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第十五条参加汇交、共享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核。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十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预报业务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气象台站应当使用标有质量标识,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颁发使用许可证的气象观测仪器和专用技术装备。

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

第十八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气象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培训要求,制定业务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外国组织、个人和境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合作从事气象活动,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未经审查同意进行建设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经审查同意,迁建、撤销气象台站的;

(二)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作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气象活动的国际条约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医药行业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所属各专业公司和医药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医药生产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质量管理办法》、《中药工业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办法》,以适应医药行业现代化的要求。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其所属各专业公司和医药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质量管理、监督、检验机构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必须设质量管理处,所属各专业公司必须设质量管理科。

第五条各医药生产企业必须设质量监督科(股)(简称“质监科(股)”),直接受厂长领导。制药企业设中心化验室,受质监科领导。

第六条各医药经营企业的一、二级站必须设质量管理科,下设化验室。各县医药公司(包括三级批发站)必须设质量管理股(组)或专职质量管理员。直接受经理领导。

第七条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其专职质量管理、监督、检验人员总数不少于职工总数的4%,质管(或质监)部门的负责人,应是敢于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工作能力的大专毕业生,并具三年以上医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或中专毕业和相当学历,具有五年以上医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其任免和调动应征得上一级医药主管部门同意。

第八条凡无质量监督机构和检测手段的经营企业,不得直接由药厂进货。

中药经营企业必须有从事中药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负责中药材质量鉴别、验收工作。

第三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开办与品种管理

第九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同意方可筹建,建成后按《药品管理法》的要求组织审查验收,合格者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企业凭此《合格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十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由所在地的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筹建,建成后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经营企业凭此《合格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新投产已有国家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药品,在投产前必须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检查符合要求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方可向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文号的手续。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签发。

第四章标准化及计量

第十三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组织医药产品的生产、检验、收购和销售。

中药材已有部颁《药材商品规格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检验收购,其他品种,各地区应制订地方标准,按地方标准检验收购。

第十四条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在有效期、负责期内符合法定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均须制订、实施高于法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第十五条医药生产企业必须制订原辅材料、中间体、半成品有工艺用水的质量标准。

经营企业要建立定期(季、年)仓库清查制度。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应按《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进行,并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统一管理。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分别由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执行。

第十七条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制订药品、医疗器械包装材料、制药机械、储存运输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分别由国家标准局和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执行。

第十八条药品生产工艺路线的重大改变,要按规定进行鉴定和审批,并应根据改变的情况修订或补充质量标准或检验方法,其产品质量不得低于原生产工艺路线的标准水平。

第十九条按照《计量法》的要求,各医药生产企业必须按需要设置计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计量管理人员,建立计量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计量仪器、设备,并定期进行校验和维修。

第二十条医药生产企业按《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获国优产品、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管理奖企业,必须取得《二级计量合格证书》。

第五章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制订和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医药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产品质量档案制。医药产品都应建立产品质量档案。内容包括:规定使用原辅材料、包装物料、零部件等的质量标准,工艺技术路线(处方),质量标准的变革,检验方法的改进,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留样观察数据,返工退货情况,重大质量事故及用户反映意见等。

经营企业商品质量档案内容包括:所购(调)入商品的质量标准、购进商品检验记录、质量变动情况、有质量问题商品处理情况、用户查询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质量分析制。医药生产企业必须坚持厂级、车间、班组的定期三级质量分析会议制。分别由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主持,分析质量情况,研究制订、改进和提高质量的措施。

医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定期质量分析制,由经理主持,分析质量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留样观察制。药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开展留样观察工作,专人负责,定期复检、观察,做好记录,建立留样档案。通过留样观察对产品质量稳定性进行考察。

第二十五条商品保管养护制。医药经营企业对商品应按规定条件进行储存,观察其质量变化情况,作好记录。要贯彻“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规定。要严把“入库验收关、在库养护关、出库验发关”。

第二十六条质量统计报告制。医药生产企业要认真按国家统计局制订的统计报表的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业公司报送,同时报当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各有关专业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报国家医药管理局质量标准司。内容应有文字说明和原因分析。每期报表要保持内容的连续性,质量统计的依据应按统一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1)因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成品整批报废者;

(2)医药产品在负责期或保修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整批退货者;

(6)出口医药产品,因质量问题退货、索赔或造成事故影响较坏者。

凡属上述之一者,均作重大质量事故。

发生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死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重大质量事故,企业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专业公司的同时上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及有关专业公司。其余重大质量事故也应三天内由企业向局及专业公司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一般不超过15天。一般事故随质量月报上报。

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报者,要追查企业质监部门及厂长(经理)责任。并作隐瞒质量事故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用户访问制。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树立“一切为了用户”的服务思想,做好销售后技术服务工作,定期进行用户访问调查了解医药产品出厂后的质量反映、存在问题和研究改进措施,医疗器械要实行“三包”。对人民来信反映的医药商品质量问题,应认真核实,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质量责任制

(1)负责贯彻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计量方面的法规、规定和方针政策,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及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标准化、计量、创优评比和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工作;

(6)负责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9)指导监测站、企业质管、质监部门的工作。组织质量监测工作;

(11)负责组织召开医药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会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所属各专业公司质量管理科的职责可参照上述条款制定。

第三十条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厂长、经理要把质量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要经常听取质量部门和广大职工及用户对产品质量的意见,主持召开企业质量会议,了解和研究质量问题,处理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决定奖励质量先进集体和个人。厂长、经理对不合格产品无权批准出厂或销售。

第三十一条质量管理、质监科(股)的负责人对产品质量负主要责任。具体研究制定质量创优升级规划。协助技术部门研究制订质量措施,原材料、辅料、重要中间体等的质量标准。监督企业各部门和全体职工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负责质量管理、检验的日常工作,指导车间化验室工作。严格把好产品出厂、销售质量关,会同搞好质量、质检人员培训,接受上级质量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有权越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反映质量情况。

第三十二条医药生产、经营部门都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质量自查,主要查思想、查管理、查产品质量、查生产经营条件、查服务态度。经常掌握并研究质量状况,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严肃处理。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切实做到: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经批准的出口产品除外);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6)不准经销过期失效产品;

(7)药物制剂必须按工艺规程及处方生产,不得低限投料生产;

(8)没有经过鉴定、没有完整技术资料的医疗器械产品不准生产。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极坏影响的,要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直至法律制裁。

第七章质量监测站

第三十三条为了保证医药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要求,决定建立国家级医疗器械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抽查、检测工作。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包括维修和使用)单位,必须接受医疗器械质量监测中心对其产品(维修品)的检测、评价、认证和仲裁。

国家医药管理局设立药品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对本行业药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评比、仲裁。

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需要和可能,亦可设立地方医药产品质量监测站。

第八章质量考核

第三十五条医药产品都要进行质量考核。考核指标,每年制订一次,企业管的产品由企业制订,经主管厂长审批下达。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的产品由企业制订,报请主管领导部门批准下达。质量考核指标在经济责任制中要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三十六条质量考核指标的内容,为“优质产品产值率”、“质量稳定提高率”、“优级品率”和“一次合格率”。

第九章医药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为加强医药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使用安全有效,对医药产品中的重要产品,核发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医药产品,不论其生产企业隶属关系和经济性质,都要向医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核发证。

第三十九条凡实行《生产许可证》的医药产品,任何医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否则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不得安排计划,不得供应原材料、动力和提供生产资金,经营部门不得经销。

第四十条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有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十章教育培训

第四十一条各级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和专业公司都要负责制订质量管理培训计划、举办各种类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学习班,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检测人员的素质。

有关提高产品质量方面的技术业务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三条医药企业的检验人员,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负责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十一章奖惩

第四十四条对质量考核良好,主要产品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二年以上或连续多年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对完不成质量指标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要给予批评,通报批评,经济制裁,直至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由于企业管理混乱、产品质量长期下降,用户反映大,应限期改进,必要时令其停产整顿,直至撤销《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合格证》。

第四十六条对一贯重视质量,为提高产品质量或防止质量事故作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并作为评选先进人物和晋级的依据之一。反之,应根据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要保证质量监督部门行使职权,对拒不采纳质管、质检部门关于保证医药产品质量的正确意见,造成质量事故,或对坚持原则的质管、质检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都应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对于保障气象队伍稳定、保证干部退休制度顺利执行、推进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和本部门的双文明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三条对退休干部实行以所在原工作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管理为主的原则。在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应该充分发挥原单位和老干部工作机构两个积极性。

第四条干部退休后,一般由原单位就地安置。

第二章政治上关心退休干部

第五条原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组织退休干部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政治活动和阅读有关文件;组织退休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任务,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六条原单位领导应当与退休干部建立联系制度,适时召开本单位退休干部座谈会或者代表会,通报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原单位退休党员干部较多的,可以建立退休干部党支部,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开展党的活动;退休党员干部较少的,不建立退休干部党支部,其退休党员干部可以参加原单位党组织活动。退休干部可以参加优秀党员、先进模范人物的评选活动。

第八条重大节日期间,原单位领导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慰问、探望退休老同志。

第九条原单位可以根据条件,安排好退休干部的活动场所;适当就近组织有益于退休干部身心健康的参观学习活动。

第三章生活上关心退休干部

第十条退休干部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费、生活补贴。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补助费和其它福利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退休干部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享受补助。

第十一条退休干部医疗费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给予报销。对确需转地就医的,按照规定办理转诊手续。退休干部因病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经医院证明,组织批准,可以发给适当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退休干部的体检,随在职干部一起进行。

第十二条退休干部的住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三条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均与同级在职干部去世一样对待。

第四章退休干部的安置

第十四条干部退休后应当坚持就地安置为主的原则。对在边远艰苦台站工作的干部,退休时一般可以在原工作所在省、自治区内交通条件较好的城镇安置,条件允许的也可以在其省会、自治区首府安置。

退休干部要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的,应当从严掌握。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需回内地安置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在边远艰苦台站工作的退休干部。

第十五条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的建房及其它各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原单位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统一考虑。

第十六条退休干部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由其子女、亲属商有关部门,按照投靠子女、亲属办理。

第十七条退休干部易地安置中的各项具体事宜,由退休干部的原单位与接收地区的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第五章继续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

第十八条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注意发挥他们的政治优势和业务专长,可以兴办经济实体和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允许的其它经济活动;提倡关心下一代和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活动,并提倡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x第十九条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发挥退休干部的作用。对发挥作用成绩显著者,应当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退休干部的公用活动经费,原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气象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也可以参照当地规定的标准执行。原单位有条件的,可以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增加。

第二十一条退休干部的有关经费在原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和监督下,由主管退休干部工作的部门掌握使用。公用活动经费主要用于集体活动、公用项目的开支,不得挪用或者发给个人,节余部分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领导应当重视退休干部工作,切实加强对退休干部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了解和掌握退休干部工作情况,在可能的条件下多为退休同志排忧解难。

第二十三条加强气象部门老干部工作的信息交流,重视退休干部工作经验总结与推广,宣传老有所为的先进典型事迹,以推动退休干部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二十四条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选调党性强、有奉献精神、有办事能力的同志充实老干部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退休干部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它涉及多部门、多层次、多渠道,不仅原单位和老干部工作机构应当密切配合,而且需要人事、计财、行政后勤等部门的积极支持,共同把退休干部工作做好。

第二十六条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自身建设。要求从事老干部工作的同志应当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经得起改革开放的考验,具有不为名、不为利、全心全意为老同志服务的思想品德;应当作风正派、为政清廉、工作勤奋;应当熟悉党和政府的老干部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应当善于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取得多方面的支持与重视,使老干部工作不断开拓前进。

银行业务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眼下,邵阳市本轮新冠肺炎疫情已基本得到有效控制,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11月11日,市水利局向全市水利系统发出通知,要求系统各单位迅速行动起来,全力组织全市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积极开展复工复产工作。

通知指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事关防汛、粮食、供水等安全,全市水利系统务必高度重视,坚决贯彻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努力实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目标要求,积极“两手抓”,坚持“两手硬”,确保“两手赢”。

通知明确,全市水利系统要认真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迅速成立各单位重点水利工程复工复产工作专班,对本地区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实施“一单四制”管理,积极对标各个项目年度建设目标,有序推进犬木塘水库、秀水水库、全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主要支流及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灌区续配套及现代化改造等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复工复产,全力确保年度工作任务完成。

通知强调,全市水利系统各级工作专班要全力肩负起抓总推进属地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复工复产的重任,在积极落实属地政府疫情防控统一部署的同时,紧紧围绕“尽快复工、应复尽复”的目标要求,详细制订“一库一策”复工复产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各工程参建单位做好工地现场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准备。要逐级夯实建设单位工地疫情防控首要责任和施工总包单位直接责任,切实建立健全覆盖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单位的疫情防控体系。

通知着重就工地现场强化安全管理和完善防疫措施作出安排,要求全市水利系统始终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认真督促各工程参建单位在正式复工复产前系统落实好人员安全教育、工地安全交底、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施工计划调整等各项工作,并全面开展一次企业自查和行业抽查,切实交代清楚各工程参建单位严禁盲目抢工期和严防各类事故,全力确保复工安全平稳、复产施工有序。要严格督促各工程参建单位切实遵守属地防控管理规定,全面按照“人、机、料、法、环”同防要求,切实落实工地现场全封闭管理。各工程参建单位要积极强化人员实名制健康管理和加强工地现场分区划片,尽量减少人员不必要流动;要全面落实自觉接受疫情检测、防止外来人员直接接触、实行物资无接触配等措施,积极消除工地现场防控隐患;要常态开展工地日常健康监测和预防性消杀,全力堵严可能导致工地现场疫情发生和扩散的各个漏洞。

通知最后要求,全市水利系统要全力加强对重点水利工程复工复产工作的监督指导。要求各地一是要定期组织开展对施工项目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检查,对发现存在防疫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要坚决立即组织整改,必要时坚决予以停工;二是要不断强化对备案复工项目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抽查,综合运用行政处理、诚信记录等方式,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三是要积极加大协调力度,主动协调各方力量帮助施工单位实实在在的解决困难和问题,全力确保尽早实现复工达产。

银行业务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在这个学期里,本人能够遵守园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群众,能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无事不请假,对幼儿一视同仁,与同事相处融洽。服从领导的分配,乐意理解各项任务,并且尽力把它完成。班上出现问题,能够与班上的老师共同商量解决。同时创造新的好的办法传授给大家,用心认真的参加保育员及其他的各种学习,每次学习都认真的做好笔记,在工作中遇到有问题时,做到早发现早解决,主动听取保健医生的意见,做到不隐瞒自我的不足和错误;经常与保健医生交流。

为了做好“手足口病”的预防工作,本人十分注重教室的通风,搞好教室内外卫生,保证环境清洁整齐。做好晨间各项准备工作。持续卫生区地面干净、无污物、无积水、墙饰整洁、画框无尘土;盥洗室地面洁净干燥、无积水、水池及墙壁无污物,每一天勤擦,消毒盆每次用完清洗、盆内无浸泡物;盥洗室地面坚持每2—3周一次大的清刷,为保证幼儿的身心健康,减少污染没采用任何酸性物刷地,而是采用清水刷洗地面;每一天下班后清洗毛巾,为毛巾消毒,保证毛巾洁白有淡淡的消毒液味;每一天清洗水杯、消毒水杯,保证水杯体外明亮无污物、水杯内无事物残留;不把当天的活留到第二天再做;厕所持续无异味、地面干燥洁净、清洁用具挂放整齐、不堆放垃圾;厕所坚持每次上完后冲洗墩地,发现有异味及时用淡洁厕灵浸泡一会墩干,做到每一天消毒不少于三次,经常用坛香去味,做到勤冲勤刷;墩地用的墩布严禁分开使用,做到经常消毒;活动室地面洁净干燥,物品摆放整齐,教具、玩具洁净无尘土,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幼儿被褥叠放整齐,经常凉晒;认真做好班中每个角落的卫生,把每一天的都当作卫生大检查来对待;严格执行一日卫生消毒,坚持每一天三餐的卫生消毒。在这学期工作过程中我自我创新的擦桌法得到园保健大夫的认可,并推广应用到本园所有的班级中;各种资料记录清晰,时光准确,按时上交。

本人能够热爱幼儿、关心、耐心、细心、热心地对待每个幼儿。能用心搞好本班的清洁卫生工作,做好幼儿用具的消毒工作,能够细心照顾幼儿的生活,根据天气的变化,及时为幼儿穿衣服。注意护理体弱多病的幼儿,仔细观察有不适的幼儿全天的状况,及时与家长沟通。午睡时,注意巡视,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户外活时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能有秩的上下楼以及玩各种大、小型玩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为幼儿擦汗、擦拭鼻涕;引导明白玩累了休息;配合教师培养幼儿的一日生活常规。

本人能够用心配合,任劳任怨。在活动前能根据教师的教学计划,为老师准备好教具、学具和布置好场地等等。用心的参与一些简单玩具的制作。配合好教师耐心的照顾每一名幼儿,做好接园、离园的工作;并做好家长工作。

以上几个方面是我在本学期工作中的总结。但是,本人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今后必须会更加努力,把保育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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