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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上市公司股东协议(模板14篇)

时间:2023-10-31 00:02:28 作者:笔尘 专业上市公司股东协议(模板14篇)

每个员工都应该养成总结工作的习惯,从而为公司的进步做出贡献。我们特意搜集了一些公司总结的典范,希望能够为大家展示出一种较为完美的总结方式。

上市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

第九条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五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贷款与担保。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监事。

第五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五十八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九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合同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六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六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七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七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条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

公司决定在x年1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时召开全体股东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x年1月25日上午10时整;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3.参加人员:全体股东(不得缺席);4.会议内容:审议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

请全体股东务必准时参加,若届时未到,视作同意公司所作出的股东决议。

建材有限公司。

x年1月10日。

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现通知你(公司)准时参加会议,并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年月日时。

二、会议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先生。

四、会议议题:略。

请你(公司)根据本通知准时出席会议,本人确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他人参加本次会议,法人股东的,可委派代表参加;股东委托他人或委派代表参加本次会议的,应出具授权。

委托书。

并有明确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会议的除外。本人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或委派代表参加会议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次会议的一切权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开始时间:x年5月15日上午9点30分。

结束时间:x年5月15日上午11点30分。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常。

(六)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x年5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

的议案》。

(二)审议《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

的议案》。

(四)审议《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五)审议《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七)审议《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八)审议《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续聘x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二)审议《关于追认子公司岳阳娇缘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资设。

立长沙娇缘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出席人持法定代表人资格。

证明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及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x年5月15日9点。

(三)登记地点。

四、其他。

(一)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会议费用:参加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备查文件目录。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4月25日。

上市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于20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召开。

本次会议由_____提议召开,执行董事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_____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_____人,实际到会股东_____,代表_____表决权。

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变更股东为:______________。

三、公司于本决议作出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如涉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先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公司将于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___有限公司。

20__年_____月_____日。

扩展资料:_________________。

另一范本。

决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_会议室。

参会人员:________________。

决议内容:_________________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决议。

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

记录人:_________________。

原公司股东__________先生,愿意将其占本公司__________%的股权以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的价格转让给__________先生;__________先生,愿意受让该部分股权,参加本公司的经营管理。

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

股权转让后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法人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章)。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开始时间:x年5月15日上午9点30分。

结束时间:x年5月15日上午11点30分。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常。

(六)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x年5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五)审议《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七)审议《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八)审议《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续聘x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二)审议《关于追认子公司岳阳娇缘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资设。

立长沙娇缘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出席人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及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x年5月15日9点。

(三)登记地点。

四、其他。

(一)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会议费用:参加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备查文件目录。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年4月25日。

上市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用途。

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和利息。

借款期限共__________个月,自20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期限确定年息为__________‰,按季收取利息。贷款逾期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__%,并按逾期后的利率档次重新确定借款利率。

第三条、还款期限。

借款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日内一次性向贷款方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四条、争议解决办法。

各方同意,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其他。

1、本合同自各方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本合同一式俩份,各方各执一份,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__]84号)第三十六条(以下简称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联方:一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将关联方关系确定为五大类,其中之一就是“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同时,准则还将“主要投资者个人”的概念进一步细化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另一方面,三十六条是一项重要的反避税措施,通过限定关联方之间的利息支出额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关联方之间相互融通资金来转移利润。既然三十六条规定制定的初衷在于保证企业所得税基不被侵蚀,从法理上分析,对关联方关系的定义应当包含自然人。

3、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6条对民间借款利息做出了如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近日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__]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__]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这是在当前经济危机下,企业融资较难,针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扶持政策。

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20__年9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__]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21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未尽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121号文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上市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股东会决议[20xx]号。

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股东会会议审议了公司关于20xx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同意20xx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万元按股比进行分配,期中股东*公司分红金额*万元;股东*公司分红金额*万元。

以上决议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通过。

股东单位: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单位: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规定是怎样的呢,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六个月内或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比例,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减持股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9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开始时间:xxxx年5月15日上午9点30分。

结束时间:xxxx年5月15日上午11点30分。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常。

(六)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xxxx年5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xxxx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xxxx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xxxx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xxxx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五)审议《xxxx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xxxx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七)审议《xxxx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八)审议《xxxx年度预算报告的议案》。

(十)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十一)审议《关于续聘xxxx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二)审议《关于追认子公司岳阳娇缘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资设。

立长沙娇缘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出席人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及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原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时间:xxxx年5月15日9点。

(三)登记地点。

四、其他。

(一)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二)会议费用:参加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备查文件目录。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xxxx年4月25日。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xxx股东:。

公司决定在xxx年1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时召开全体股东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xxx年1月25日上午10时整;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3.参加人员:全体股东(不得缺席);4.会议内容:审议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

请全体股东务必准时参加,若届时未到,视作同意公司所作出的股东决议。

xxxx建材有限公司。

xxx年1月10日。

股东协议

经四方共同反复商讨研究决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达成成协议,愿意合作开办一所新的中型中规模的私人民营私立医院,具体协商如下:

一、甲方为开办医院的领头开办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前期大部分工作主要由甲方负责办理。如:医院执业许可证的办理、城镇医保、农村合作医疗等手续的办理、医院的筹建。甲方应为医院大股东,占________%的股份,包括技术股、创办股、领导股。

二、乙方、丙方、丁方为协助甲方共同开办医院的入股合伙人,其:乙方占_________%,丙方占________%的股份,丁方占________%股份。

三、投资方式:按股份比例制投资,甲方投资__________元、乙方__________%投资__________元、丙方__________%投资__________元、丁方__________%投资__________元共计投资:_________________元。

四、医院实行自负盈亏制。共同承担所有的风险,共同承担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所出现的医疗纠纷,责任事故。任何一方没有任何理由推卸自已的责任。

五、如有一方因其它原因在一年或两年后要求退出,另外三方应在共同商讨同意下,医院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投资本金如数退还,不得有任何拖欠,但应提前两个月提出。

六、医院由四方共同协作,尽量做到每人尽职尽责,力所能及,同心协力,共同努力把医院搞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安全第一为宗旨,把医院建设好。

七、四方共同参与,做到共同努力、同心同德、相互尊重、相互信仰、相互谅解,有事共商讨、虚心接受别人提出的正确意见,取长补短、虚心学习。认真做好对外宣传工作、营销工作,以医院为家,扎根医院。每人保证做到做好。

股东协议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其实干股并不是指真正的股份,而应该指假设这个人拥有这么多的股份,并按照相应比例分取红利。美发店干股股东合作协议书,我们来看看。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舞蹈机构基本状况:甲方出于对舞蹈机构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鉴于乙方运用其在教学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为甲方进一步提高公司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干股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1、干股:指经公司股东同意记载在股东名册但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份,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干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2、分红:指公司年终税后的可分配的净利润。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授予乙方总股份35%的干股。

三、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支付给乙方;

2、乙方取得的干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干股的同时,须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甲方校长职位,负责甲方舞蹈机构的全面工作,劳动合同年限不得低于3年。

2、乙方在任职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享受工资等福利待遇3000元/月。

五、合作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年,于年月日开始,并于年月日届满;

2、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在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干股份额,除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六、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干股股份、分红等情况以及保密协议要求的若干事项,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终止乙方享有干股的权益,造成甲方损失的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裁决。

九、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甲方:乙方(签名):

授权人签字:

时间:时间:

股东协议

订立协议人(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为推广 教育科研成果,开发教育产业,促进儿童健康和谐发展,协议订立人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人合作成立 教育实业公司,以进行教育产业开发,开展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教育的开发和办学。

二、 教育实业公司注册地点在________。

三、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

四、股东每人出资 元,每人占公司总股份的___分之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_以教育科研成果支持公司工作,其他人以资金支持公司工作。

六、公司的盈余在提取10%的公积金和10%的公益金后,按出资比例分配,________年分配一次,公司的债务依此法执行。

七、股东的股份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八、公司的法人代表由股东选举。

九、股东有以下权利:(略)。

十、股东发生纠纷时可向________地区法院起诉。

十一、本协议一式七份,股东各执一份为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生效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东协议

联系电话:

地址:

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公司及项目概况。

1、公司名称为,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大写:),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

2、本公司项目为,是一个致力于,发展愿景是成为。

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

1、协议各方经协商,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如下:

股东:以出资,认缴注册资本元人民币(大写:),持有公司%股权。

2、如任一股东决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动产等法定其他出资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转让手续。

3、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已经出资到位的股东有权要求以零元的价格,收购未出资股东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未被收购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金的比例,如未实际出资的,则公司及股东会有权依法予以除名。

4、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比例。

第三条股权稀释。

1、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

2、如因融资或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

第四条分工。

协议各方经协商,分工如下:

股东:,出任,主要负责。

第五条表决。

1、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同意,公司ceo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行方案,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2、除下述须经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以上通过后做出决议。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第六条财务及盈亏承担。

1、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特别是资金收支均需经公司账户,并由公司财务人员处理,任一股东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资金。

2、公司盈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约定。

3、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股权兑现(限制性股权)及股东权利。

1、为保证创始人团队及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各自在本协议约定及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股权均为限制性股权,分期兑现。

2、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协议所称的限制性股权兑现期为个月,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每个月兑现%,满兑现期兑换100%。

3、虽有股权分期兑现的限制,但无论股权是否100%兑现,股东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但非经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

第八条回购及程序。

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限制性股权100%兑现完毕前,任一股东主动从公司离职的,或因全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劳动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则其限制性股权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未兑现的限制性股权。对于未兑现的限制性股权,公司有权以人民币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回购;如公司不予回购的,其余股东有权按照各自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亦以人民币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回购。

(二)已兑现的股权。对于已兑现的股权,其余股东有权按各自股权比例以回购情形发生当日最近一轮新的融资的估值的%的价格(如未融资的,则按公司届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对象确定的股权价值)进行回购。

2、过错性回购的情形: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限制性股权100%兑现完毕前,任一股东出现下列之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回购其全部股权(包括已兑现的股权及未兑现的限制性股权);如公司不予回购的,则其余股东有权按照各自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予以回购:

(1)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造成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及声誉损害;。

(2)违反本协议关于“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约定之任一情形;。

(4)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3、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其全部股权(包括已兑现的股权及未兑现的限制性股权)的回购价格为其实际到位的资金(包括注册资本金)或公司届时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对象确定的股权价值(两者以最低者为准)。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回购情形的,公司或其余股东有权向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相关各方应在书面通知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办理股权转让等相关必要的法律手续,并最终促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妥善办理。

第九条股权锁定、处分和变动。

1、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或申请股票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

2、任一股东,在不退出公司的情况下,如需要对外转让已兑现的股权的,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确实需要转让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取得其余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项目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能低于转让方。

3、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兑现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已兑现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如上述规定不能得以履行的,则参照本协议的过错性回购的约定处理。

4、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已兑现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部分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受让,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未兑现的股权,参照本协议第8条第1款"离职及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受限回购"的约定处理。

第十条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

如因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股东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

(二)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同;。

(三)所需出让的股权比例由全体股东一致决议;。

第十一条股东退出。

创始股东,经其余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退出,其已兑现的股权应按本协议第8条第1款第2项约定,全部转让给公司现有其余股东或其余股东一致认可的第三方。

第十二条一致行动。

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全体股东应作出相同的表决决定:

(1)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

(2)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

(3)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

(4)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5)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

(6)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7)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

(8)其余全体股东认为的重要事项。

如全体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余股东应作出与ceo一样的投票决定。

第十三条全职工作。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经营和管理事业,不再存有任何其他业务或工作关系。

第十四条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

1、协议各方相互保证: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或持有任何权益。

2、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非经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同意,其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保证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第十五条项目终止、公司清算。

1、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终止,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2、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3、本协议终止后:。

(一)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

(二)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三)若清算后有亏损,全体股东决议不破产的,协议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效力。

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的,在全体股东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全体股东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与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通知。

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各自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手机号码、电邮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的手机短信或电邮,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约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或因外部原因无法执行的,全体股东应通力配合,进行相应修订或变通,以实现条款或约定的本意。

3、本协议之签署,即取代各方在签署前就本协议所涉事项所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约定、协议、承诺。

4、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持份,公司成立后,报公司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亦不得被用以解释本协议。

甲方签名:

签约日期: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知

第五十条对发行外资股的公司的股东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细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细则(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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