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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丧葬费领取申请书(汇总14篇)

时间:2023-10-26 18:15:19 作者:QJ墨客 优秀丧葬费领取申请书(汇总14篇)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申请各种机会的机会越来越多,因此掌握申请书的写作技巧是必不可少的。请大家参考以下更多申请书范文,希望能够为你的写作提供一些灵感和帮助。

丧葬费申请书范文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了线上社会化发放。但在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上还处于由企业发放的管理模式。根据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关于提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提高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确保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保资金安全,省社保局决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从2010年11月起按着以下办法执行:

一、凡是7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统一由省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在拨付到企业。企业负责申报,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

二、对目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已销户的,为确保能及时让遗属领到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原渠道划入企业,暂由企业负责发放。

三、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需要有一个宣传的过程,才能确保发放。从2010年10月起由各参保单位要对离退休人员做宣传工作,即死亡后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暂不能销户,领取完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再作处里。请各企业用3个月的时间通过宣传将此要求让全体离退休人员知道,从201月起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在拨入企业,由我局实行社会化发放。(注:各省市可能略有差异,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局)。

【拓展阅读】。

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

一、丧葬费待遇标准。

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按照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个月计发,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二、抚恤金待遇标准。

(三)离退休人员失踪后按规定被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计发时点按停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当月确定。

三、抚恤金计发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工人每月领取到的养老金中,津贴部分不做为计发抚恤金的基数。

(二)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工人去世时的基本养老金,如果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以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抚恤金计发基数。

丧葬费申请书范文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

二、丧葬费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一标准既考虑到了地域差异,又兼顾了公平,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标准,还简单易行、标准明确、便于掌握。

根据北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北京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和遗体告别等项费用开支。同时今后北京不再执行遗体告别费用报销和直系亲属来京办理丧事路费补助等相关规定。北京丧葬补助费一般用来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

三、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四)、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四、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一)丧葬费按5000元一次性发给。

(二)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三)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四、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一次性赔偿丧葬费,就是按照标准确定赔偿金额。按照最高司法解释规定的办法,就是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赔偿6个月。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确定。

五、家属如何领取死者的丧葬费?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3、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由此可见,退休人员在家去世的,由此发生的丧葬费用,企业会承担部分。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是退休人员六个月工资,如果实际发生费用超过这个标准,则由死者家属承担。领取丧葬费,要家属在办完丧事后,带上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医保卡及本人身份证到社保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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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申请书范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二、计算丧葬费有什么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丧葬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共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第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7项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丧葬费申请书范文

一、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相关阅读:

关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了线上社会化发放。但在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上还处于由企业发放的管理模式。根据黑人保发[]53号文件《关于提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提高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确保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保资金安全,省社保局决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从11月起按着以下办法执行:

一、凡是7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统一由省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在拨付到企业。企业负责申报,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

二、对目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已销户的,为确保能及时让遗属领到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原渠道划入企业,暂由企业负责发放。

三、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需要有一个宣传的过程,才能确保发放。从2010月起由各参保单位要对离退休人员做宣传工作,即死亡后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暂不能销户,领取完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再作处里。请各企业用3个月的时间通过宣传将此要求让全体离退休人员知道,从1月起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在拨入企业,由我局实行社会化发放。(注:各省市可能略有差异,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局)。

丧葬费、抚恤金发放程序。

1.职工去世后,生前所在单位通知劳资科;。

3.去世职工家属持通知单到财务处领取丧葬费、抚恤金;。

4.有关材料分类保存。

1.国家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2.20沈阳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3.河南省公务员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4.退休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

5.交通事故工伤医疗致人死亡丧葬费赔偿标准。

7.2016年交通肇事丧葬费赔偿标准。

8.2016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9.2016年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

丧葬费申请书范文

本文介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的丧葬费赔偿标准和计算公式。

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死者的近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一般来说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的费用、骨灰盒存放费用以及雇请丧葬人员所花费的劳务费等。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丧葬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时,其家属因安葬患者而支出的费用。《条例》规定该项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规定的丧葬费标准过低,因此出于公平与合理的考虑,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双方协商,其最终数额多略高于《条例》的规定。

目前,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都规定有丧葬费的具体标准,如重庆市规定的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北京规定为800元。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者的解释,此丧葬费已包括了“存尸费、尸体运转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费用。”至于死者方大办丧事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丧葬费申请书范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待遇。

丧葬费的概念,丧葬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为处理死者的丧葬等后事而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有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丧葬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直接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其计算公式为:

丧葬费赔偿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丧葬费申请书范文

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由此看来,关于伤葬费的具体赔偿数额,每年都会产生一些变化。这就需要当事人关注你所在地区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5.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丧葬费申请书范文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了线上社会化发放。但在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上还处于由企业发放的管理模式。根据黑人保发[]53号文件《关于提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提高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确保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保资金安全,省社保局决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从11月起按着以下办法执行:

一、凡是7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统一由省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在拨付到企业。企业负责申报,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

二、对目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已销户的,为确保能及时让遗属领到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原渠道划入企业,暂由企业负责发放。

三、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需要有一个宣传的过程,才能确保发放。从2010月起由各参保单位要对离退休人员做宣传工作,即死亡后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暂不能销户,领取完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再作处里。请各企业用3个月的时间通过宣传将此要求让全体离退休人员知道,从1月起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不在拨入企业,由我局实行社会化发放。(注:各省市可能略有差异,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局)。

相关阅读:

解答:该职工属企业单位退休职工,按照《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其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如该职工是党员就更应当实行火葬。

一次性抚恤金为死者生前工资15个月,丧葬费为元,以上待遇由死者家属或子女领取(须由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证明确定具体领取额待遇人员)。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5、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丧葬费领取手续办理委托书

本人,系湖北师范学院外国语学院专业xxx届本科毕业生,由于能及时返校办理毕业相关手续,特委托学院年级同学代为办理,负责代领本人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手续、党团关系)等材料,并代为办理离校的各类手续。委托所领取的材料、办理的手续的校对、安全等责任由本人自行负责。

附后: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需要代领的相关证件每个人可能有所不同,代领什么,就在相应处打钩,以免引起麻烦及误会,请勿比认真填写。

3、相关证件非常重要,一旦遗失无法办理,请尽量务必本人亲自办理,否则后果自负。

(同意并签名)委托人签名:(同意并签名)经办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丧葬费申请书范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承担丧葬义务的人有权要求获得丧葬费。过去,以死者家属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少省市的丧葬赔偿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交通事故发生地规定的原则办理,以死者生前6个月的收入总额为限。

大约3000—4000元。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丧葬费申请书范文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主要有: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死亡受害人近亲属或者伤残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金。

丧葬费申请书范文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xx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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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发放规定。

根据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334号)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的审批确认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由所在单位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县处级)审批确认,具体认定条件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因公牺牲标准按其基本工资额的40个月计发,病故按20个月计发。

丧葬费申请书范文

4.有关材料分类保存。

抚恤金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的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丧葬费申请书范文

委托人:身份证号:住址: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

住址:

委托事项:

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书,本人均予认可,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

自此委托书双方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委托人:被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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