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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事故报告制度(优质10篇)

时间:2023-09-25 16:03:46 作者:灵魂曲 最新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事故报告制度(优质10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和程序篇一

报告

2、一旦发生事故,校内相应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学校校长室、安全工作责任人

和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汇报。

3、负责报告的人员在各类事故预案中清楚写明,落实到人。

4、特别紧急状态下,允许各部门负责人边汇报、边处理或事先紧急处理后再汇

报。对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人不及时报告的责任,并

依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学校制度进行处理。

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和程序篇二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我院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的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间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做的效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之内向事故发生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人员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5、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地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6、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事故发生地有区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8、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和程序篇三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的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27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对全局公路系统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报告程序制度规定如下: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监督科每月统一上报省公路局安全监督处。

二、事故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三、事故报告之后,要跟踪事故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最后,还要回头检查。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制定出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报告渠道畅通。事故报告力求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由局安委会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和程序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推进事故报告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为我省安生生产管理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支撑和决策依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重要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密发[]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主要包括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交通建设工程、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等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

第四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划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其它性质较为严重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包括:

1.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10人以上受伤(含涉险)、20人以上(学生等特殊群众5人以上)中毒事故。

2.可能升级为较大以上事故的一般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

4.因事故对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5.发生危险化学品大量泄露,危及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车站、码头、港口、机场等重要场所和设施的安全事故。

6.发生轮船触礁、碰撞、搁浅、飞机空难、空险事件,或列车相撞、脱轨等事件。

7.其它较大涉险和社会影响较大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和程序篇五

检测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发稿时间:-2-914:13:21阅读次数:1469)

1、检测过程发生下列情况,均按事故处理

(1)样品及其零部件丢失、损坏。

(2)委托和受检单位提供的重要技术文件资料、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丢失、泄密。

(3)检测人员失误而造成检测数据和结论错误。

(4)检测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5)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停止测试,停机拉闸,立即向室主任或向中心负责人报告。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并在24小时内用电话或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事故责任者应写出事故检查报告,说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及简要过程,检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责任。

4、一般事故由检测中心主任调查处理;重大或有影响事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处理,申请行政复议项目按有关文件审理。

5、事故调查处理后,应吸取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6、由于事故原因影响检测结果准确性时,应提出解决处理措施,通知委托单位协商解决。

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和程序篇六

第一条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第五条 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内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情况汇总,于3月31日前上报至卫生部(见附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也按附表要求汇总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上报的内容包括:

(一)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三)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四)按医疗事故等级和首次鉴定、再次鉴定、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五)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机构类别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六)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赔偿总金额,个案最高赔偿金额、最低赔偿金额;

(七)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理情况;

(八)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

(九)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确定本辖区医疗事故的报告内容、程序和时间。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和程序篇七

为加强我车队源头管理,切实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减缓事故,及时上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车队实际情况,特制订志丹县润东运输公司危货运输车队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井区是原油运输的始发站,是安全管理的源头,车队要严把“三关”,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车队如发生一般及以下的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隐患,车队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立即报告运管所。派出所、队长,并作好报告记录。

三、车队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管理人员及时制止并立即报派出所、站长,并作好报告记录。

四、车队发生重大以上级火灾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大队,请求救援,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作好记录。

五、安全责任将遵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发生事故未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影响严重的给予下岗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六、车队将安全事故情况月底汇总报队长备案。

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和程序篇八

1、报告制度是学校教职工向学校或学校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安全工作中相关事项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教职工对所负责的安全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领`导报告或直接向校长报告。

3、学校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防护措施。

4、值班人员要向学校带班^领`导报告每天的值班情况,对值班过程中的偶发是件或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处理。

5、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是件,无论学校有无过错,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都要在第一时间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当地政府电话报告。

6、报告安全隐患应包括隐患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等,报告安全事故应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情况、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等。

7、各校要制定师生伤害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保持高度警觉,加强安全防范,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和程序篇九

一、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

二、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月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三、在校园内发生各类伤亡事故,均应立即按规定报告教体局安全办,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四、校内发生的轻微的意外受伤事故,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调查、协调处理。

五、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教育、安监、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xx年12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六、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的,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和程序篇十

1、报告制度是学校教职工向学校或学校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安全工作中相关事项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教职工对所负责的安全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领`导报告或直接向校长报告。

3、学校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防护措施。

4、值班人员要向学校带班^领`导报告每天的值班情况,对值班过程中的偶发是件或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处理。

5、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是件,无论学校有无过错,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都要在第一时间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当地政府电话报告。

6、报告安全隐患应包括隐患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等,报告安全事故应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情况、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等。

7、各校要制定师生伤害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保持高度警觉,加强安全防范,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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