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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证据的论文(通用17篇)

时间:2024-01-03 19:02:30 作者: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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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论文

摘要:教育培养人以及如何培养人的问题,一直是古今中外人们探讨的重点。工业革命以后,面向一般民众的教育形成了现代意义的职业教育。这一时期,由于工业革命造就了大量的贫民,资产阶级根据需要对贫民及其子女进行职业教育,主要形式是举办慈善学校、学徒学校、改造普通学校等,也就是说现代职业教育是伴随着工业革命的产生而产生的。而职业化教育演变到今天,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更接近于“器”而非独立精神意义上的“人”,职业教育的弊病越来越凸显。

关键词:专业教育;自由教育;教育本质。

教育培养人以及如何培养人的问题,一直是古今中外人们探讨的重点。要想更好地回答这一问题,我们不得不从教育观的源头说起。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自由教育”(liberaleducation)的观点,西方经典人文主义教育研究者们正是在这一教育理念下对教育本质提出了精辟的见解。而教育演变到今天,特别是大学教育阶段,对人的培养越来越偏离了其本源,现在的教育更像一个个了无生气的工厂,而我们所培养出来的人也像工厂流水线上生产出来的无精神内核的、统一模式的“器具”。以下从罗伯特·m·赫钦斯和莫蒂默·阿德勒对教育本质的探讨,来揭示教育应该如何培养人的问题。

一、关于自由教育的渊源。

自由教育最早的提出者是亚里士多德,涂艳国对自由教育的解释是“自由教育就是自由人的教育,是适应自由人的自由的教育”。[1]在亚里士多德那个时代,整个社会是由自由人和奴隶两大部分人组成的。奴隶承担着整个社会全部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任务,使得作为自由民的奴隶主阶级可以不参加体力劳动而不必为衣食担忧,从而可以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满足精神方面的需要——学习知识、发展智慧。他们学习知识、发展智慧的目的既不是为了个人生存的需要,也不是为了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他们个人精神生活的需要,或者像哲学家所说的是处于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对知识和理智生活的天然向往和爱好。可见,亚里士多德所指的“自由人”,是那些“不为衣食所困,无需参加体力劳动,有大量时间学习知识、发展智慧以满足他们个人精神生活需要的人”。

自由教育应该是非常广泛的普通教育,而不是狭隘的专门教育。自由教育的理想意味着个体的身体、道德和智慧的和谐发展。由此我们不难推断,自由教育强调的是人们不出于功利目的,对精神的追求,对自我的提高和完善。

二、罗伯特·m·赫钦斯对教育目的和自由教育的探讨。

罗伯特·m·赫钦斯对教育的探讨主要涉及教育基础和自由教育两方面。

1.教育的基础。

以上教育目标应如何实现呢?赫钦斯接下来作了回答,即通过自由教育来培养。

2.自由教育。

罗伯特·m·赫钦斯通过对自由教育的解读来揭示自由教育的内涵,以及自由教育理念在美国的实践,得出自由教育的目的是帮助人学会作为人的自我思考;发展人作为人的最高能力;赋予人智慧,而文明的达成是需要全人类的充分自由的发展。

三、莫蒂默·阿德勒对教育本质的重新认识。

莫蒂默·阿德勒提倡的是公平的基础教育,对教育本质的重新认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基础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

在莫蒂默·阿德勒看来,“基础教育的目标对整个受学校教育者都应该是统一的”。[3]具体而言包括三重目的:第一,我们的社会提供给所有的孩子充分的个人发展机会。第二,所有的孩子达到一定年龄后,将成为有充分资格的、选举权和其他政治职责的.公民。第三,当他们成年以后,所有或者绝大部分的孩子会从事某种职业以安身立命。[3]而以上目的的达成是通过基础学校一般和自由教育实现的。根据以上的理念,莫蒂默·阿德勒将基础学校的课程分为三部分:第一课程是知识教育;第二课程是心智技能培养;第三课程是使学生达成一种对价值观的理解。以上课程是相互递进和相互补充的,是一种一般性的和自由的教育。

2.精华部分。

四、自由教育对我国当代教育的启示。

从教育目的的角度,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自由教育。

1.自由教育是后续学习的基础性教育。

从以上罗伯特·m·赫钦斯和莫蒂默·阿德勒对自由教育的定义中,我们看出他们都强调非专业性的特征,认为自由教育是一种基础性教育,是为后续学习做准备的,并认为所有的更高深的、专业的知识都拥有一个共通的知识基础,而这一共通的知识基础就是自由教育。它是学生进行任何专业学习的准备,为学生提供所有知识分支的教学,这将使得学生在致力于学习一种特殊的、专门的知识之前对知识的总体状况有一个综合、全面的了解。

2.自由教育是社会生活的预备性教育。

从以上罗伯特·m·赫钦斯和莫蒂默·阿德勒对自由教育的探讨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民主生活和教育的密切关系。美国在二战后特别重视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的构建,强调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健全的公民,而这项任务的达成靠的是教育培养的“真正的人”——在生活中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态度来达成。因此自由教育是指非职业性和非专业性的教育,其目的在于培养健全的个人和自由社会中健全的公民。

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性活动,其目的无法规避和漠视社会的需求。一定的教育目的作为人们关于教育对象应有教养的预想,植根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现实中人们往往过于强调教育对生活的适应性,用功利性的眼光来看待教育,将学校教育变成职业训练的场所,忽视学生内在的发展需求和学习的内在动机。

3.自由教育是人格发展完善的教育。

因此,自由教育的目的应该指向其活动的内部,即发展个体的智力潜能和陶冶个体的道德性格。而这种智力和道德的发展不是为了满足外部需求,而是要满足个体自我实现的需求。根据内在目的的自我补偿性,推论出自由教育的动机和兴趣是可以来自其过程本身的,不需要借助外界因素的推动,因此能排除功利的价值取向。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大学教育一直以专业教育为主。特别是受苏联模式的影响,1952年的院系调整,在强调专业教育的基调下,进行了全国范围的大学重组,取消多科性、综合性大学,成立单科专业学院。虽然也有人指出院系调整为当时培养出许多社会急需的科技人才和干部,在历史上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在此后的数十年里,专业教育被不断强化,实用主义大肆泛滥,甚至于文科专业大量削减,理科教育界提倡“理向工靠”,造成重工轻文的状态。改革开放以后,虽然专业口径有所拓宽,但是重视专业教育的风气依然较浓,长期过分重视专业教育的结果,使大学教育存在严重的结构性缺陷。20世纪80年代的大学教育强调“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目前,我国大学仍有近半数的在校生在学习理工科专业。我们培养的人更接近于“器”,而非独立精神意义上的“人”。

自由教育是一种理念,它的出发点与专业教育是不同的。自由教育理念的基础是“人”,它的一切教育活动都应该围绕着“人”这个主题而展开,如人的发展、人的社会化、人格的完善等,因此在对知识的筛选中人的因素是最为突出的,也就是一切有利于人类或个体生存、发展的知识,由于人的发展体现“和谐”的精神,因此知识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的要求。专业教育的基础是专业和职业,它的一切活动都应该围绕着专业、职业而展开,如知识的精深、专业知识的体系、专业的分化等,因此在对知识的筛选时专业的因素是最为突出的,也就是一切有利于本专业发展的知识,由于专业的发展有“专、精”的要求,因此必须对知识进行体系化的分类,只选择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进而忽视其他方面的知识。这是专业化所必需的对知识精深化的要求。

自由教育和专业教育的出发点虽然不一样,但是两者之间不应该是对立的关系。自由教育和专业教育是属于不同层次的,自由教育是基础,将人培养为“完整的人”,在此基础上再对“完整的人”进行专业教育,而不会使人偏离“人”的轨迹,成为无思想的工具。如果一味对人实施专业教育,缺乏人文关怀的大学教育,忽略对学生理性的培养和思想的启发。不平衡的引导,导致高等学府问题频发,“高分低能现象”、“大学生卖猪肉现象”代表了读书与实践的脱离;“未婚同居现象”、“木子美现象”代表了反伦理道德的价值沦丧;“硫酸泼熊现象”、“马加爵现象”代表了极端的心理失衡。而这些现象实质上也是自由教育与职业教育失衡的一种表征。随着中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劳动分工日新月异的变化,大量浅易的技术性问题早已解决,未解决的科学问题需要更广阔的知识作为借鉴,这就要求人才具有更强的独立思维和思维迁移能力,而不是一味地效仿国外。科学不断深入,技术不断交叉、融合的趋势,使得各行业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高校所培养的人才不仅需要具备某些专门知识,而且还必须具备更为宽广的知识背景。只有如此,才能适应21世纪世界科学技术和整个社会的发展。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依赖于走自由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道路。现代高级专门人才除了是所在科学领域的专家,还应该是和谐发展、人格完善的人。近一个世纪以来,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培养人们认识、适应、掌握、发展物质世界,忽视了让人们从人生的意义、生存的价值等根本问题上去认识自己和改变自己。在人的和谐发展及完整人格的形成中,自由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是非常重要的。自由教育不是为了某一特定的或偶然的具体目的,不是为了某种特定的职业或专业,是为了训练人的智慧,是使智慧能够感知其合适的对象,是为了最高级的文明。而恰恰是这种文明能促使人才处于一个更高的智力状态,从而能够从事任何一种职业并将这种职业深入化。自由教育与职业教育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互相促进。

参考文献:

[1]涂艳国.试论古典自由教育的含义[j].教育研究与实践,,(3).

[2]戴本博,张法琨.外国教育史(上)[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21.

[3]snotableselectionsineducation[m].thedushkinpublishinggroup,inc,1995.

[5]夏正江.教育理论哲学基础的反思[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125.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的原因分析论文

摘要:企业的成功经营需要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作为支撑。但是我国较多数企业存在着会计信息失实的情况,虚假的会计信息不仅影响着企业的决策,而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会计信息失实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会计信息;对策;失实。

一、引言。

随着企业间竞争的加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是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企业的经营权与财产所有权被分割开来后,会计信息由于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其失真情况不断恶化。目前企业会计工作的不规范性导致企业中出现了虚假、歪曲的会计信息,使得企业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失效以及最终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据统计,企业会计信息在整个经济信息总量的比例超过了70%,会计信息的失真使得企业的经营面临了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会计法》的颁布使得企业的信息质量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但由于技术的发展、企业内部经营缺乏系统性等原因,会计信息不实现象在企业仍屡见不鲜。因此对企业而言,加强企业会计信息监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已迫在眉睫。

(一)企业受到相关利益的驱使。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出现了多种类型的企业。企业的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开展工作时,其自身的利益与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思路也即是将企业的`业绩与经营者的所得联系在一起。我国煤炭企业受经济、政策影响比较严重,因此当企业由于受到以上而使得经营业绩低于预期时,为了达到预定绩效,管理者会让会计人员修饰会计报表,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借助会计技术处理来调节盈利水平,进而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

(二)技术的应用可能带来会计信息失实的风险。

随着社会信息化、网络化的快速发展,企业的经营逐渐与技术进行挂钩。技术的采用使得企业的发展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业经营开始向规模化、集约化、虚拟化转变。但是由于技术的双刃性,网络信息开放的环境会加剧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由于会计人员缺乏专业的计算机水平,财务软件在安全、可靠性方面仍存在着很大漏洞,这些缺陷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三)企业会计信息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

企业进行财务活动并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有效监督。对我国很多煤炭企业而言,由于其内部缺乏系统的、完善的内部会计管控制度,使得会计核算出现混乱,导致会计信息杂而无章。由于监督人员的薪酬是由企业的经营者支付,内部监督部门失去了其独立性,监督工作失效。同样,企业的外部监督部门由于缺乏专业性、合作性,起的作用非常有限,难以综合运用各方资源对会计信息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

三、治理企业会计信息失实的对策分析。

(一)建立新的考核机制。

为了预防企业受到相关利益的驱使而使得会计信息失真,我国对企业的经营应首先从考核机制做起,摒弃原有的仅仅将盈利多少、收入增长幅度大小与企业利益挂钩的考核方法,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考核体系。以“三个均衡”即企业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均衡、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均衡、投入与产出相均衡来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再者,政府应当规范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引入良性的竞争机制,通过股权激励等手段避免企业经营者的捏造会计信息的活动,使经营者目标与所有者目标趋于一致,从而减少利益冲突。

(二)加强网络环境下保证信息真实有效的控制。

随着科技的发展,企业的经营不可避免地进入到数据时代。但是由于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因此企业要加强网络、信息环境下的风险防范、控制。首先,企业要健全内部网络系统,建立覆盖企业经营各环节的信息平台,通过对比各类票据以及信息,确保企业数据的真实有效完整。对输入的会计信息要进行核实,力争从信息源头遏制虚假的会计信息。再次,由于信息被授权予各个部门,但是由于企业各部门之间的利益背反原理,部门私下可能会对财务信息予以捏造。因此企业应该通过网络在信息共享的同时,提高系统的权限,对信息的产生、储存、传输、应用等每一个环节都应加强其安全控制。第三,应加强对会计工作人员在道德素质、技能方面的教育。工作人员在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中起着主导作用。企业在会计人员中应当建立有效的激励以及相互监督机制,防止会计信息操作人员受到他人影响篡改或由于不当操作使得会计信息失真。

(三)完善内外监督机制。

健全的会计活动监督机制是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有效的前提。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控,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明确企业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使得部门之间相互制约与监督。为了使企业经营获得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企业的内部监督部门应当保持其相对独立性,企业管理者也要对其进行合理授权。企业的会计信息仅有内部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国家相关的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引进高水平的注册会计师并保持其独立性,合力对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

四、结论。

会计信息的真实对企业的经营以及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实的原因很多,因此对企业而言,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必须从企业经营涉及到的各方面做到统筹兼顾,从根本上根除会计信息失实。

参考文献:

[1]张双丽。会计信息失真及治理途径[j]。现代商业,(08)。

[2]李冀飞。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11)。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的原因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以详细分析我国有关于会计信息失真的因素为切入点,并相对应的提出了一些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真实性的应对举措,望以供参考。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治理措施。

对于企业而言,会计信息是其实现经营管理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展开有效决策的不可缺少证据。而站在国家层面上来讲,会计信息是属于其对社会经济秩序展开调节的重要信息证据。但目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状况显著,众多会计单位因自身经营管理能力不高、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工作人员素养低等一系列因素而导致会计信息真实性不高的问题存在,这样不但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营发展,还给国家有关经济决策带来严重的影响。

一、会计信息失真因素。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当前,我国在会计法律体系方面还处在构建发展阶段,也没有完全与国际接轨,导致一些漏洞的存在,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会计信息失真的程度性。此外,我国的法律法规针对于会计信息失真方面的惩罚力度弱,通常都是采取警告、罚款等有关方式而结束的,基本不应用刑事方式,因此对于会计信息失真情况的违法成本不高,从而直接诱导了会计信息造假的频繁发生。

2.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力度弱。

按照我国法律条文有关规定,表示任何企业均必须有专业的会计人员和会计部门而担任会计工作。一般企业的会计信息都来源于企业内部,所以这也可明显看出,会计信息真实性不高的大致因素是因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力度薄弱而诱导的。众多企业根本就没有认真根据法规条文以及有关于会计原则的标准而展开控制工作,只要会计管理在方式及步骤方面不到位,则易发生信息质量差的现象。除此之外,很多企业为了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则命令会计人员进行造假、捏造信息等情况,从而引起在主观意识方面的会计信息失真。

3.会计监管制度不完善。

对于会计信息而言,会计监管制度是对其进行监督和把控[2]。当下,我国在会计信息监管体制方面并不完善,这也使得大部分会计活动无法得到科学的监管,从而给会计信息质量失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一,我国对各个企业的外部监管主要仰仗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而注册会计师是主要监管对象。但事实上,我国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团队整体业务能力差异性大,很多均不具备一定的道德品质,而有众多会计师只要经受了企业的利益外加怂恿,都会对企业的会计造假行为助一臂之力,即使有发现虚假的行为也不举报、公正对待,从而造成了大量极为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如万福生科、绿大地就是很好的例子。第二,我国的会计监管部门,如工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的会计监管方面通常是源于站在自身工作方面考虑问题,这样一来,易造成会计监管出现大量的空白。也不乏有些行政管理部门,因考虑到各种各样的原因,对会计信息频频失真现象表现出一副放纵包庇的处事态度,而恰好是因为这些更难以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展开控制。

二、应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有关策略。

1.健全企业内部处理体系。

要想让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得到有效的确保,构建健全的企业内部应对体系是不可缺少的举措之一[3],企业一定要在现代企业体系的指导下,持续对内部治理结构进行相关的创新和改革,达成董事会、经营方、投资方间的相互控制、协作的体系。比如,企业要对董事会的体系构建进行完善并深入,让其可以在具体的经营管理决策中起到领导并具有发言的权利,进而可以对经营者的相关权利起到一个有效的监督作用,达到对经营者因过分追求利益而展开会计弄虚作假行为的防御目的。另外,企业内部务必还要对经理人绩效评析体系展开构建,并慢慢对企业内部绩效考核制度给予改善并健全,而对那种一味以数字利润为主要核心的考核指标开展弃除,进而避免出现企业经营者因想实现会计利润最大化而引起会计信息作假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企业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不断对内部审计体系加以健全,提升对会计信息的内部监管及审计力度。

2.提升会计人员的整体素养。

一般单位或企业其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优劣会直接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所以,第一,企业要按时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进行培养。作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必须要对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条文和会计原则有一个全方位的熟悉并掌控,在展开会计工作的过程中,要严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而操作。第二,会计人员务必要对会计财务的所有业务进行了解。第三,要加大对会计人员的'整体职业道德构建力度,让会计工人员可以严格遵守会计职业原则,禁止一切有关于做假行为。

3.增强会计信息管理体系构建力度。

任何一个企业,必须要对会计信息质量给予高度的注重,且认知到会计信息质量的优良无论是对于企业的发展还是管理方面而言均很重要,坚决杜绝为索取利益而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企业拥有优良的会计信息质量可以为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发展经营的全方位掌控奠定一定的基础,从而为企业做出科学的决策,为企业后期的快速发展创建有利的条件。企业务必要增强对会计信息管理体系的构建,清晰化会计人员的职责,对工作中出现错误行为要严惩不贷。

4.加强会计监管制度构建。

会计监管制度是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措施之一。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必须要认真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而展开会计工作,增加对企业会计财务工作的监管力度。比如,可采取分析动态监控的方式对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给予保证。企业要注意在预警分析等相关方面给予加强,且科学使用财务快报检测体制的相关指标信息,融合预算进行监控,仔细对企业的财务、经营、运行质量等相关情况采取深层次的探究、研讨,揭露出运营特征,对经营风险给予有效的评析。综上所述,具备优良的会计信息质量无论是对于企业的经营还是管理均十分重要。而会计信息质量失真因素囊括范围广,因此这需要企业及相关会计信息应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找到信息失真的真实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从而降低会计信息失真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建构我国公证证据规则刍

我国高等美术教育的现实危机决定了美术教育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相应的,如何进行改革,成为当下高等美术教育研究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本文认为,我国高等美术教育事业危机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美术教育角色定位的偏差,而美术教育角色定位的偏差从根本又是由于人文精神的缺失。未来美术教育的改革如若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人文精神的吸纳,不能对美术教育的角色定位进行纠偏,所有的改革都只能是局部的、表面的,甚至流于形式,难以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因此,未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关键,是要在教育体制、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上实现人文精神的全面渗透。

一、当下我国高等美术教育中存在的弊端。

(一)教学定位模糊。

高等美术院校要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或者说,高等美术教育的目的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关涉到高等美术教育开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略,因而是开办和发展高等美术教育所需解答的首要问题。遗憾的是,针对这一问题,我国高等美术教育研究始终未能给出明确的答案,高等美术教育的实践更是未能对这一问题给予足够的关切。上海师范大学美术学院的刘大鸿教授曾经试图对高等美术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定位,他指出高校美术教育皆在培养有创造力的人,要使得受教育者在“感受观察思考、时空设计构成、技能材质运用”等方面得到发展,最终培养他们成为“有社会责任感和整体艺术素养的实干创新型美术工作者。”以这一标准对我国当下美术教育事业进行检视,现状是不甚乐观的,由于高等美术院校未能明晰其职能定位,普遍不能将教育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的'欣赏能力和文化素养上。大量高等美术学院的学生在耗费了时间、金钱之后,所得只是一纸学院毕业证书,他们走出美术学院大门,即使能够在未来的事业中从事同美术相关的工作,至多也只是提供技术服务的画匠,更不用说,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仅仅掌握着绘画技法,却不具备审美能力和创造能力的画匠已越来越难以在艺术事业的领域内生存。

(二)教学体制偏差。

现代教育的功利性向来为人所诟病,这在高等美术教育中同样也是十分显见。其一是教学方案设计千篇一律,教学大纲机械、单一,缺乏与时俱进的时代感和创新精神。教师在课堂上以向学生传授技术要领为唯一要务,不仅难以开阔学生的眼界和思路,甚至扼杀学生的创造潜能和创新动力。其二是高校对于教师的任选缺乏明确的、严格的、统一的标准,或是单纯强调对教师所掌握的技术、技法的要求,忽视了对教师艺术思想和人文素养的要求。致使大部分美术院校的教师将学生视为流水线上的产品,而不注重对学生思想纵深上的引导。甚至还有部分教师为追逐个人利益,将大量时间放在校外私人业务上,疏于对教学目标和教学安排进行科学的规划和研究,在基本技法的传授上也无法实现最基本的教学效果。

二、人文精神在高校美术教育中的关键性。

美术教育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对人类精神世界的拓展,而非仅仅是在形式层面上对美丑进行识别,或者对外界进行客观反映。美术作品如果不能传达某种价值追求或价值理念,就必然失去其作为美术作品的天然意义。因此,传达真善美的意愿在美术创作中极为重要,其必须成为美术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指导思想。这种传达真善美的意愿或能力,就是人文精神的一种重要体现。艺术家正是依靠人文精神,表达其对美的理解的感知,并将这种理解和感知通过美的形式传达给观察者、欣赏者等受众。

三、未来我国高等美术教育改革的方向。

人文精神同人文知识的差异就在于,人文知识可以通过阅读习得,但人文精神必须通过潜移默化的熏陶而生成,人文知识可以速成,但人文精神的养成却是一个长期工程。这就决定了,高等美术院校提高受教育者的人文精神,不能依靠填鸭式的书本教学,不能指望在短时间通过一两次考试取得成效,而必须将对人文精神的追求和塑造全面融入到教学体制和教学内容当中,在整个校园内部形成一种浓郁的人文氛围,只有以人文精神和人文追求指导办学思路,才能在受教育者的知识体系中积淀下可持续发展的人文素养。为实现人文精神在高等美术院校的全面渗透,从根本上革除当下高等美术教育事业中的种种弊端,本文建议,未来我国高等美术教育事业可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明确培养目标。

当下我国高等院校教育在未能树立明确的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多以培养职业美术教师和设计师为取向,受教育者尽管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却欠缺深厚的专业素养,无法适应当下社会分工复杂多变的现实要求。为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明确高等美术教育的根本目标在于全面提升受教育者的艺术素养和审美能力,应是当前高等美术教育改革的核心和关键。以全面提升受教育者的艺术素质和审美能力为主要培养目标,要求高等教育院校从教学纲领、教学体制、教学内容等多方面由表及里的贯彻人文精神,将对人文精神的重视固化于院校办学宗旨、办学规划当中。需要强调的是,对人文精神的重视不应仅仅流于口号和形式,还需通过一系列有形投资体现出来,例如,未来美术院校的建设,应当注重对相关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扩大图书馆及其周边设施,再如,在基础课业之外,积极开办各类艺术活动,增加国际交流机会,打造跨国文化交流平台等等。总之,要改变长期以来匠人教学方式为主导的状况,在切实完成专业素质教育的基础上,为学生提高个人综合素质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和相应的机会。

(二)完善课程设置。

如前所述,现代高等美术院校的课程设置大多注重对学生技巧的培养,而疏于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升。要改变这一现状,办学理念的更新是第一步,第二步就是要将先进的办学理念融入到教学的基本内容上去,即对课程的设置进行相应的完善。针对当下高等美术院校教学内容人文精神缺失,教学内容杂乱涣散的不良状况,改革策略宜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是增加开设现有专业课程以外的其他基础理论类课程的比重,并且,这些以人文科学为主要内容的基础理论类课程应当作为院校考察学生课业完成情况的重点,从而实现学生艺术修养和综合素质的强化。其二可以尝试采用小班实践的教学模式,鼓励学生自主选择自己最为感兴趣的方向进行选修和深入研究。小班课程的设置要重视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使其从职业训练的禁锢中解放出来,不断开发学生的想象力与创造力。在小班教学的模式之下,对学生课业情况的考核应当更有针对性,更为尊重个体学生的个性、能力和发展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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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数据证据重铸论文

我国开展数据挖掘技术的研究在1993年,中科院合肥分院成为首个被自然科学基金支持进行数据挖掘技术研究,从此以后,我国掀开了研究数据挖掘研究的序幕,主要研究机构与人员主要是相关专业的大学教授以及一些数据处理研究机构。近年来,我国对数据挖掘的研究工作高度重视,通过中国自然科学基金等对其进行资金支持,同时,政府创立“九五”计划以及“863”计划对其提供政策支持。

数据挖掘的研究引起了我国相关专业的人才的广泛关注,并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研究数据挖掘知识技术的理论与实际应用的热潮,其中包括高等学府与科研机构。例如:对于数据挖掘技术的算法计算与改造研究是复旦大学与华中理工大学等高校的研究方向,非结构化数据知识的网页数据挖掘技术是南京大学的主要研究方向,而科研机构如北京系统工程研究院来说,其主要研究方向是数据挖掘技术在模糊信息中的实际应用。

2.2应用现状分析。

在我国,能够真正应用数据挖掘技术并取得成就的公司包括是广州华工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菲奈特-融通企业,其中广州华工明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进行多功能数据挖掘设备的研发,而菲奈特-融通企业依赖于数据挖掘软件的发展进行其商业智能套件的研发。

2.3研究成果分析。

近年来,由于国家的大力扶植与资金支持,我国数据挖掘技术研究取得了重要性的成果,在亚太数据挖掘的国际会议中,由南京大学周志华带队的数据挖掘技术研究小组表现突出,同时参与数据挖掘编程大赛并夺得桂冠;同样在了亚太数据挖掘国际会议上,中国香港大学的电子商业科技研究院的黄哲学教授的论文获得亚太数据挖掘国际会议论文大奖。

2.4国内外对比。

国内外的数据挖掘技术研究的进程具有很大的差距,不仅表现在相关理论的研究上,更在于对数据挖掘技术的实际应用的方面。与国外的数据挖掘技术研究进程相比,我国的研究起步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并且还没有成熟的理论与技术应用成果,目前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对于数据的初级处理如模糊化处理,技术尚不成熟。

国外关于数据挖掘技术的软件研发发展已经取得瞩目的成就,而国内的软件研发尚不成熟,研究的重心在于高等学府的人才,同时都是属于政府资助项目,可能导致其成果要求较低,从而阻塞了研发的步伐。

3数据挖掘在我国的未来发展。

3.1研究方向展望。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科学领域的快速发展,数据挖掘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学科,其研究热度正在逐渐升温,研究的'水平也在逐步提高,同时由于政府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越来越多的数据专业研究者被吸引加入其中。在数据挖掘技术未来的研究过程中,其主要方向应包括以下几点:。

(1)参照于sql语言的标准化的研究成果,对数据挖掘技术进行形式化的描述,即发现数据语言。(2)为实现关于数据额挖掘技术人机交互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满足用户对知识发现过程的可视化进程。(3)研究在计算机领域的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可以通过数据挖掘服务器的有效配合的方式实现。

3.2面临的问题。

(1)挖掘方法与人机交互问题。我国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受限制于挖掘方法,不管是知识类型的限制,还是维度上的限制,都是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2)性能问题。能够有效的解决数据挖掘技术算法中的问题是解决其性能问题的关键,应对其有效性、可伸缩性等问题进行研究,保证其算法能够满足用户的性能要求。(3)数据类型多样性问题。对于算法复杂的,多维度的数据类型,现有的研究水平很难去解决此类问题,同时对于多跨度的全球化信息技术的挖掘水平仍然落后。

4结束语。

数据挖掘技术作为新兴的数据应用工具,能够有效的加强对数据的处理程度,但是由于我国研发起步晚,导致我国的发展水平落后与国外水平。近年来,国家对数据挖掘技术的政策与资金支持,掀起了研究的热潮。我国应重视数据挖掘算法研究以及其实际应用,不断地发展数据挖掘技术的研究。

参考文献。

论录像证据/杜百轩法律论文网

摘要:本文立足于火灾现场的证据的相关问题,主要从证据的发现和提取方面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起火点、物证提取。

一、火灾现场的证据的发现。

火灾现场的证据的发现,最主要的是找到火灾的起火点,只有查明起火点,才能弄清火灾的性质,才能更好的发现证据。

第一、起火点的寻找。

1、根据物品燃烧倒塌方向来判断。在一般的火灾现场,起火点及其附近的物品烧得严重,距起火点远的物品烧得轻。有些烧毁的物品向起火点方向倒塌。火被扑灭后,可从现场上各种物品燃烧遗留的痕迹轻重判断起火位置。一般地,炭化严重处为起火点。但应注意的是:有的易燃物燃点低,如汽油、酒精等,遇到一定的温度或有明火时,迅速发生剧烈燃烧,有时还能引起爆炸,破坏能量大。这种燃烧或爆炸造成的后果,比起火点的物品破坏得更为严重。所以要根据火场内的各种物品的燃烧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2、现场内原有火种的地点可能是起火点。火场内如果在火灾前曾有火种,应注意火灾是否由此而起,还应观察现场内的火炉、点火器、火柴、电线、用电器等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查明现场内是否存有易燃物等,以区别失火与纵火。

3、根据当时风向判断起火点。一般情况下,火借风势向外延烧,在勘查时,可逆风寻找燃烧较严重、炭化程度最严重的地方,这些地方往往是起火点。但应注意区别由易燃物形成的炭化区。

4、勘查时,要注意寻找烟熏痕迹。根据烟熏痕迹的走向,从烟痕的逆端寻找起火点。在通常情况下,起火点只有一个,且并非“v”字型烟痕的底部和烧得“重”的部位就是起火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在火灾现场勘查中,发现“v”字型烟痕后要从其顶部向下搜寻低位燃烧物和痕迹,对贴地面物体的底部和内部燃烧炭化情况上下做比较。当发现下部燃烧炭化痕迹比上部重,这些部位往往就是起火点,结合勘查中发现的其他情况,便能够对起火点做出准确的认定。

(2)局部烧得“重”不仅取决于物质的燃烧时间长短、温度高低,而且取决于燃烧物质的燃烧性能、数量、燃烧条件等,不能一概而论。

(3)当然,火灾现场有时也可能几处起火点。这应从放火、自燃、电气线路超负荷或者大风天气造成飞火等方面进行考虑。

第二、应该注意的情况。

2、现场内有无可能产生自燃的物质,如棉花、羊毛、磷等物质;

3、有无电线短路或电火花引起火灾的可能;

4、有无雷击起火的可能;

5、起火的位置、起火的时间及当时的环境根本没有造成火灾的可能;

6、火场内发现人为的火源,且不是无意所造成的;

7、发现可疑的引火物;

8、通过勘查,发现办公室内的`单据、账册被烧、保险柜被盗;

9、火场内有被捆绑的尸体和尸体上有致命的伤;

10、一个地区连续多次发生火灾,或同一时间内多处起火;

11、火场内同时发现多处起火点。

二、火灾现场的证据的提取。

由于物质的形态有三种,而且不同的物质有不同的提法,则分三部分来说证据的提取。

第一、火灾现场气体物证的采样提取。

在火灾现场,如嗅觉感知有特殊气味时,应尽快选择合理的采样方法对现场重点部位的气态物证采样。如用可燃气体验气管、验漏仪及试纸比色法等分析方法。气态物证的采样有如下几种:

1、抽气法。以大量的空气通过流体吸收剂或固体吸收剂将有害的物质吸收或阻碍,使原来空气中浓度很小的物质得到浓缩。根据空气中被测物质的浓度和方法的灵敏度决定所才空气量。

2、真空瓶法。将不大于1l的活塞玻璃瓶抽成真空。在采样地点打开活塞瓶的活塞,被测气体立即充满瓶中,然后往瓶中加入吸收液,使其较长时间接触以利吸收,便于分析。

3、置换法。采取小量空气样品时,将采样器(如采样瓶、采样管)连接在一抽气器上,使通过比采样器体积大6-8倍的空气,以便将采样器中原有的空气完全置换出来。也可将不与被测物质起反应的液体如水、食盐水注满采样器,采样是放掉液体、被测空气即充满采样器中。

5、其他方法,如用密封性好的塑料袋、橡皮球胆、注射器取样等。使用的常见仪器有收集器、吸收管、采气器、真空采气瓶、水抽气瓶、抽气筒等。这些仪器制作和具体操作都较为简易方便。

第二、火灾现场液态物证的提取。

液态物质具有挥发性、流动性、渗透性。因而决定了液态物质燃烧的特点是燃烧速度快、燃烧面广、并且在燃烧的地方会留下痕迹。

液态物证可能存在的地方:

1、浸润在纤维性物质、建筑构件、泥土、水泥地板等材料中;

2、家具的下面和侧面、地毯、床垫、地板裂缝和接缝处;

3、火灾后的死水;

4、各种盛放液体的容器。

对于搜集和提取的各种液体物证,要注意密封保存,以防止发挥,并贴好标签,注明取样时间、取样地点。提取出的液态物证,应及时采取萃取法从杂质中分离出来以便及时检验是哪种易燃液体。

第三、火灾现场固态物证的提取。

故态物证种类比较多,如常见的有易燃易爆性物质以及它们的燃烧残留物、包装品、引火工具、电器元件、有油质的泥土、带有摩擦痕迹的机件。固体遗留物的提取除轻拿轻放防止弄碎、损伤外,应戴上手套或用镊子、垫上净纸在夹角处挟住拿出,放进专用纸袋或匣中。

在具体的场合的提取:

1、爆炸现场残留物的提取。

爆炸性残留物(如炸药爆炸、粉尘爆炸等)除在爆炸中心现场提取物证外,还应在附近物体和地面上提取可能存在爆炸物品的喷溅物及分解产物。这些物证可用小铲或小勺提取在干净的广口瓶里,同时还要提取空白样本,以供比较。

2、电器短路物证的提取。

提取带有短路痕迹的电线,可将这段电线剪下,并按两根或几根电线的原来的相互位置固定在硬纸板上,对于电器闸刀及其他开关应连起固定的底板一并取下,亦保持原来开关的位置,闸刀或开关上的电线不能拆下,应用钳子将它们剪断,是线头留在开关上,以便客观全面分析电器故障情况。

3、注意仔细包装。

火灾现场上所提取的任何固体物证都要仔细包装,除在勘查笔录中对它有所说明外,还应在包装上贴上标签,注明物证名称、提取的火场、采样具体位置、提取时间、提取人员等。

火灾现场的照片和现场制图是客观地反映火灾现场情况及火灾现场物存状态和部位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提取方法。

参考资料:

周李娟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经文保研室湖南长沙。

《浅谈火灾现场勘查》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03期。

黄定宏四川绵阳市公安消防支队。

《谈谈火灾现场物证的提取》消防科学与技术,1996年01期。

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论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法院审查起诉的条件,其实质就是法院审判权审查当事人有无诉权的程序。

诉权是当事人发动诉讼的基本权能。诉权是当事人作为人所当然享有的权利之一,是当事人维护自身的独立人格和意志自由所必然拥有的权利,属于人权的范围,它既不是实体权利的附庸,也不是一般的程序权利。诉权人权观表达的是“任何人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提起诉讼。”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是诉讼从审判权本位到诉权本位的进步。正确认识诉权的人权性质,有助于我们正确确定诉权的地位,乃至真正确立当事人在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厘清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首先,诉权具有主动性,审判权具有被动性。它包含两层含义:1,先有诉权后有审判权。诉权是每一个公民与生俱来的,而审判权是基于对诉权的救济的需要而产生的。人们没有必要先寻找实体法和诉讼法的根据来确定诉权的有无,法院也无权审查当事人在起诉应诉时是否享有诉权。以实体法的规定来考查诉权之有无,实际上是用法定权利来框架社会权利。肯定诉权主动性的积极意义在于,赋予公民通过法律途径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有力武器。2、当事人行使诉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即“无诉即无审判”,法院裁判对象必须严格限制在当事人的诉讼标的范围之内。

其次,审判权对于诉权具有应答性――对于诉权有求必应、有问必答,承认诉权是当事人发动诉讼的基本权能,就应当承认诉讼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结果。换句话说,只要当事人行使诉权,诉讼就应当发生。只要当事人起诉,法院就应当受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必须一一作出裁判。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当事人选择诉讼也是为了解决纠纷。对于当事人而言,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的选择也是最有效的途径,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诉权与审判权相互制衡。理想的诉讼程序应当是无需外力推动的具备自治机制的结构过程。诉讼程序正是通过诉讼主体角色地位的分派,以不同诉讼主体的权利(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为动力,推动诉讼程序自主发展的。相反,如果某个诉讼主体的权力(权利)的进程依赖于单方权利(权力)推动,诉讼法律关系呈现“一头重”的不均衡状态,而缺乏制衡的权利(权力),尤其是缺乏制衡的权力最容易被滥用,如任意附加起诉条件、自由解释受案范围等;甚至滋生司法腐败。

诉权是当事人发动诉讼的基本权能,意味着诉讼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必然结果;诉权的主动性与审判权的被动性和应答性,决定了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的起诉。据此,我国现行的法院审查起诉决定当事人诉权之有无的制度是不合理的,比如审查起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就是判断起诉人是否为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审查起诉人请求事项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就是要判断纠纷的性质和可能适用的实体法律,审查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更是实体的审查范围,这样的审查是在没有程序保障的情况下作出的。从程序保障的要求看,正当程序也不允许法院在非实体审查程序中对实体问题作出认定。程序保障原则要求,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可能对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作出处理时,必须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切实参与自己案件的审理的全过程,行使陈述、举证、辩论并得到聆听等等权利。只有在享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的前提下,当事人才承担起承认所经过程序发生的效力的责任。确定裁判的强制执行力来源于程序效力,来源于当事人基于程序保障而承担起的接受所经过程序的拘束力的责任,而不是什么“实体权利的强制性”。

确立审查起诉制度是必要的,但该制度。

[1][2]。

循证医学中医学之“证据”辨析”论文

在我国现阶段,循证医学是促进医学期刊发展的关键,在医学稿件编辑及审核过程中有效的运用循证医学思维模式,不仅可以提高医学期刊的质量,也可以使医学期刊的内容满足现阶段临床实践的要求,加快我国医学期刊的国际化发展。同时,循证医学在发展过程中,对医学期刊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在循证医学背景下,医学期刊编辑应该积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及水平,在循证医学实践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为我国医学快速发展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1医学期刊编辑与循证医学关系。

1.1医学期刊编辑具备循证医学素养的必要性。

在医学信息传递及医学科研发展中医学期刊编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专业知识及素质是提高医学期刊质量及水平的关键。保证医学期刊质量的关键就是内容具有科学性,循证医学在其中具有主角地位,并且起着主导作用,对期刊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要求医学期刊编辑在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应该具有良好的循证医学思维能力,加强对编辑培养循证医学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对医学稿件进行评价与审核,有效的提高医学期刊的质量。

1.2医学期刊编辑的循证医学教育内容。

医学编辑在实践编辑过程中可以充分的运用循证医学知识,对循证医学知识全面掌握,其中主要包含循证医学的基本概念及相关方法,cochrane协作网检索方法及途径,循证医学评价的方法及系统评价与荟萃分析的原理及方法等,医学编辑应该充分的掌握医学统计学及流行病学的知识等与循证医学相关知识具有紧密的联系,有效的提高编辑能力及审核能力。医学编辑可以通过培训或者参加循证医学专业学术会议,增强学习循证医学的机会,有效的了解循证医学的发展方向及发展状态,并且,在工作中可以积极的向经验丰富的编辑请教遇到的困难。中国循证医学中心曾经组织“循证医学与医学杂志编辑高级研修班”,并且聘请了国内外比较权威的循证医学专家授课,主要作用就是有效的提高医学编辑的能力及水平,为医学期刊快速发展提供有效依据。

2医学编辑如何在循证医学实践中发挥作用。

2.1加强循证思维能力的培养。

循证思维方式是现阶段医学方面主要的科学思维模式,其主要关注的是其全面性及知识的系统性,在不断解决问题中进行创新,同时,解决问题的经验又成为新的依据,促进临床医学的快速发展。循证思维可以有效的解决医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循证医学原理成为现阶段医学工作人员的主要依据,并且制定有效的干预计划,进行临床实践中分析,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应该通过五个步骤进行:(1)提出一个或者数个没有解决但是具有解决可能性的问题;(2)查找证据;(3)评价证据;(4)应用证据;(5)后期效用评价。应该遵循三个原则:(1)决策依据为目前最佳证据;(2)技术保证为医生的专业知识;(3)主要目标是医疗需求及患者利益。现阶段医学期刊可以为循证医学临床研究提供有效的依据,只有有效的掌握这5个步骤和3条原则,才能避免编辑出现不足及错误,为临床实践提供有效的依据。

2.2掌握临床流行病学及统计学知识,提高对稿件学术质量的鉴审能力。

现代化编辑概念对医学编辑提出了新的要求:应该具有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专博结合的、独特的知识体系,医学期刊的主要目的就是落实到统计分析及科研设计上,专门研究临床方式就是临床流行病学,临床流行病学主要为临床研究提供全过程的科学方法,还能有效的提高对临床研究的评价水平;因此,医学编辑应该全面掌握流行病学的相关知识,在审阅稿件过程中应该对稿件中存在的学术内容进行严格的分析。根据临床流行病学及循证医学的相关规定及要求,所有医学研究都应该遵守随机、对照、盲法、可重复的原则。不仅临床科研设计需要遵守这四个原则,而且这四个原则也是医学编辑审核稿件学术质量及科学性的主要准则。医学编辑还应该全面的掌握统计学知识,统计学是根据数理统计和概率论的原理,主要分析医学相关数据收集、表达及分析的学科,只有充分掌握统计学,才能有效的判断医学报告是否按照科研设计进行,保证原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及及时性,保证医学资料分组合理,避免出现缺陷,是否合理使用统计学方法,严重影响结果表达及解释的.科学性。因此,现阶段,医学编辑应该充分的掌握统计学原理及临床流行病学,有效的提高医学稿件的质量,有效的促进循证医学的健康发展。

2.3改革编审策略,提高期刊质量。

2.3.1根据循证医学的实际情况重新遴选审稿人员。

避免因为备选人员的年龄、资历及学术地位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其科学态度、学术造诣及对知识发展的全面掌握为主要依据,遴选审稿人应该不被相关地位束缚,并且可以有效地吸取统计学家和流行病学家最为撰稿人和审稿人。

2.3.2优先发表科研论证确切、设计严谨的稿件。

医学编辑在发稿过程中,应该按照做出贡献的大小安排,可以提前安排多中心大规模的随机对照报告以及荟萃分析报告。

2.3.3缩短发表周期,提高工作效率。

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有条件的作者应该提供电子文档;(2)收到稿件后应该及时进行初审;(3)保证复审工作人员的时间符合标准,并且严格限制审核时间;(4)保证退修意见细致具体,并且规定退修时间;(5)充分的利用网络功能及计算机技术,提高排稿工作效率;(6)减少稿件积压,扩大版面容量。

3结语。

目前,只有不断加强医学编辑对循证医学的学习,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全面的运用,提高编辑的业务能力及水平,才能有效的保证期刊的质量,为临床实践提供有效的依据,促进医学编辑在循证医学实践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毕齐,宋哲.循证医学与临床路[j].中医杂志。

[3]王秀艳.医院图书馆开展循证医学信息服务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

[4]颜巧元,张永平,余超虹,郑铭,汪玲,张带荣,杨岷,周世慧.医学期刊编辑如何在转化医学中发挥能动作用[j].江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遗失物立法制度进行深入的反思,指出其存在的弊端和详细分析重构我国遗失物立法制度的必要行,并参照国外和国内立法,建议重建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

关键词:遗失物拾得有偿。

遗失物被拾得后,确立其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我国的无偿归还制度已不能很好地规范这种关系,需要对遗失物拾得制度进行重新思考,在民事立法上确立一种双轨制度,即在遗失物通知、公告经法定期限无人认领时,拾得人附条件地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使得物尽其用;有人认领时,则适用有偿付酬制度,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从而使失主与拾得人间的关系依照法律纳入有轨道。

一.我国对遗失物拾得的民事立法现状。

(一).遗失物的界定。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动物。

(二)遗失物拾得行为的界定。遗失物拾得行为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发现与占有缺一均不可构成拾得。需要注意的是,拾得并非一定以拾得人在物理上予以支配,依一般社会观念即可。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仍能成为拾得人。

拾得行为通常为无因管理行为,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利益之意思管理的.,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的利益拾得以及认为是无主物拾得的,不构成无因管理。法律对遗失物拾得的规定与无因管理多有不同,因此,无因管理的规定只有补充适用的余地。

(三)民事立法现状。目前,在我国民事立法上,规定遗失物拾得问题的就是《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现行规定的本意是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拾金不昧的公共道德。这一规定建立的基础是我国民事立法中,将市民社会的自然人与政治国家的公民混为一谈。法律显然提高和夸大了现代市民社会中人的思想意识觉悟程度,忽略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并由此对人的行为提出了统一的不恰当的法律要求。现行制度使拾得人没有归还的动力,倒有引导拾得人占有拾得物的消极作用。

二.我国现行的遗失物拾得制度存在的弊端。

(一)片面强调拾得人之义务,而忽视其权利。

[1][2][3][4][5]。

循证医学中医学之“证据”辨析”论文

于6月在中国学术期刊数据库(cnki)中以主题词(“循证”与“教育”)或(“循证”与“教学”)或(“循证”与“培训”)或(“循证”与“培养”)进行检索,命中文献1031篇。同时在medline数据库中以(“exp*evidence-basedmedcine/”与“exp*education”)或“.”进行检索,命中文献3024篇。统计文献的关键词频、作者和单位,提取高频关键词和高发文量作者信息,对词频在6以上的中文关键词和词频100以上的英文关键词建立共词矩阵,对发文数在3以上的中文作者和发文数在5以上的英文作者建立共词矩阵使用ucinet等绘制软件建立可视化分布图。共词分析法利用文献集合中关键词共同出现的情况,确定该文献集合所代表的学科中各关键词之间的关系。并采用秩和检验来研究关键词的发展变化情况。一般认为词对在同一篇文献中出现的次数越多,则代表这两个关键词的关系越紧密[5]。由此,便可形成一个由这些关键词所组成的共词网络,网络内节点之间的远近即可以反映主题内容的亲疏关系[6]。

2结果。

2.1核心关键词研究。

通过对于关键词提取和研究,最终选定中文词频数为6,命中关键词57个,英文词频数为100,命中关键词60个。在循证教育研究领域,医学和护理在国内外都是研究重点,教育内容也主要与两方面相关。通过核心关键词共词矩阵的构建,得到中文和英文核心关键词的可视化结构图。共词分析之后,形成的网络结构图,将国内和国外的循证教育以可视化的方式展现出来。可以清晰的看出,目前而言,国内和国外的循证教育都主要分为了4大类。国内分为“:循证医学”、“护理”、“教育”、“教学”。国外的可分为“:evidence-basedmedicine”、“nurs-ing”、“education”、“organization&administration”。一直以来医学的两个主要方面为医疗和护理,在循证医学的各个方面都会成为研究的中心,因此教育方面,也投入了很大的精力来完善这两个方面的研究。同时,在国内和国外的可视化图表中显示,循证医学和护理两大类都包含了许多不同类型的关键词。概括起来包括教育中所面对的主要矛盾,所面对的主要对象,以及所采用的方式。同样,在两个可视化的图表中,都有一大类属于教育(education)类,通过仔细比较不难看出国内外教育类中的关键词基本属于教育所面对的受众,以及所研究的教育阶段。通过多年来众多专家学者们的不懈努力,循证教育已经细化到不同的受众和不同的教育阶段。这样细化方式会是教育更加具有针对性和侧重点,使每个参与教育的个体各道最合适的教育。在这两个图表中,出现了一个不同的大类——“教学”和“organization&administration”。但仔细关注这两大类所包含的关键词,描述的为在教育过程中所使用的方式和方法。并且国内在教学方式上与国外接轨较好,注重实践、问题分析和交流。

2.2核心作者研究。

国内关于循证教育研究,最高作者发文量较国外稍多,但在高发文量作者列表中,国内研究的发文数最后取到3篇,较国外的5篇较低。同时,国内的研究以李幼平为突出代表,而国外虽然guyattg发文数多,但没有和第2名之间有很大的差距。在列表排名靠前的学者,国内基本上均为循证医学在我国发展和实践的先驱者们,通过其不懈的努力,使我国在循证医学上取得较快发展,同时也起到了带动作用。通过核心作者共现矩阵的`建立,建立合作网络图,得到可视化结果。国内研究出现研究中心的集中化,可见国内的循证教育研究主要以李幼平为核心,也就是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及中国循证医学中心。循证医学主要是由华西医院的李幼平的研究团队着力普及,故其研究量很大,处于中国循证医学教育的中心位置,并且通过影响和带动一批其余的研究单位参与到相关研究中来,使其合作的关系网络进一步扩大。此外,国内许多高校都已经开始注意循证教育的问题,并有些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合作关系。对于国外的合作网络而言,相比之下由于研究者分布在许多国家之中,没有形成优势性的集中网络。在可视化图表中呈现多合作网络共存,继而形成多中心的态势。

2.3核心期刊和研究机构研究。

循证医学教育的前10位期刊见表2。国内以循证医学类期刊为主,其中《中国循证医学杂志》发文量较多,其次为教育类和护理类杂志。说明护理在循证教育类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大成果,并且在临床工作中也得到了良好的运用。同时也反映出在该学科的研究中,我国西部地区处于领先地位。北美在循证教育的研究依然处于领先地位,并且排名靠前的国家的高等教育水平和研究水平都处于世界前列,北美和欧洲依然处于该学术领域的中心。对于国内研究现状而言,四川大学由于有中国循证医学中心的存在,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并且作为传播推广循证概念的主要力量,近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相对而言,国内的研究中心目前处于西部和南部地区。

3讨论。

医学教育是培养临床医生的基础,始终受到各国学者们的关注,随着新技术和新思想的不断发展,最近一段时间在教学模式、教育方法上都有了较大的突破[7-9]。循证医学作为一门遵循证据的学科,起源于上个时期90年代初的北美,并在90年代末有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学者们引入国内,并建立了中国循证医学中心[10,11]。通过近来的发展,循证医学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在北美学者们的推动下,得到了全球范围内的发展。随着循证思想的不断发展,在教育发面学者们也在整理、收集、产生相关证据[12,13]。循证医学包括两个方面:在教育中遵循循证理念和在医学生中开展循证医学的教育。通过关键词的网络可以看到,国内与国外循证教育的发展基本相同,都分为了4个领域,分别是“循证医学”、“护理”、“教育”、“教学”和“evidence-basedmedicine”、“nursing”、“education”、“organization&ad-ministration”。循证教育的相关研究,都紧扣主体,以医院和医学院为基本研究对象。在核心关键词中,国内的研究更主要是偏向于教育的方法,强调方法的改革和创新。而国外研究更加偏向于教育阶段的研究,关于不同的教育水平和教育阶段的关键词都有出现。国内外在教育方面都注重学生的实践能力和临床水平,同时国内外研究的高频关键词中都出现了基于问题的教学方法(problembasedlearning,pbl)教学。

同时,国内的核心关键词分布也反映了国内研究的特色,如“中西医结合”的出现,说明了中医药方面的研究依然在国内各个学科的研究中都有重要的地位“;糖尿病”、“传染病”、“骨科”的高频现象,也基本符合我国目前的疾病谱。由联系紧密的关键词形成的4个研究聚类所包含内容也基本相同,“循证医学”聚类中主要是在循证教育中所面向的受众和循证教育中的基本原则等。“护理”聚类中所包含的关键词结构也相同,在整个关系网络中所处位置也相同。循证护理作为循证医学中一个重要的分支,不论在国内和国外都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并且在护理学科的快速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4,15]。在其余两个聚类中,主要包含了教育所面向的类别和在教育中所使用的方法。同时,国内的教育模式正在从传统的灌输式向新时期的多元化教学转变,在整个关系网络中,可以看到基于实践和证据的教学方法,通过引入国外新的教学理念,并且结合循证思想,使我国的医学教育水平快速提高。但是从整个关系网络中不难看出,在国内的关系网络中“循证医学”处于核心位置,而国外的关系网络中“educa-tion”则处于核心位置,说明在循证教育领域国内更加偏重于循证医学的教育研究,而国外则是更加注重在医学生的教育中遵循循证理念。并且部分关键词所归属的类型也不相同,这也反映了国内外学者对于概念的不同理解方式。

在作者的合作网络中可以看出,北美地区依然在循证教育的研究中处于核心地位,并且各个作者合作关系发展较好。研究团体向着多中心化发展。虽然国内的研究在最近一段时间内得到快速的推广和普及,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循证医学中心的研究依然在引领国内的发展方向。北京、上海、重庆和广州研究团队也已逐渐形成。国内的循证医学教育研究正在向着多极化和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相信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我国的医学教育中将更加遵循循证理念,选择最佳方法育人,进一步提高我国医学教育水平。通过关键词共现技术对循证教育进行研究,通过网络关系图的建立实现可视化。试图通过可视化研究的方式来展现国内和国外在该领域的发展,并通过对比找出我们和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以及我们在近10年来的收获。并通过图表的分析找出目前循证教育发展和研究的热点内容,提示相关学者对可能忽视的问题加以深入讨论。由于cnki数据库没有相应的主题词检索,故所选取的主题检索可能有部分遗漏,为此我们将在以后的研究做进一步分析。循证医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已经推广到了医学中的各个领域,为了是使更多的有效的证据来指导临床工作。我们应在平时的教学和实践中,应加大对于循证概念的灌输,在循证教育领域出现更多的创新。

刑事证据展示,在西方称为证据开示或证据发现,是指案件提起公诉后到法院正式开庭审判之前,公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互相出示拟在法庭审判中出示的案件证据的一种活动。

刑事证据展示,可以实现控、辩双方的对等性,突出庭审重点,使控、辩双方在庭审前掌握对方证据,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从而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司法诉讼公正。

我国庭审制度的改革,由过去的纠问式向现代的控辩式方式转换是司法进步的需要,是司法文明的标志。但由于与之相配套的证据展示制度没有实现,形成控辩双方的不对等性,侦查起诉机关拥有广泛的侦查权和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广泛收集证据,并以国家为其强大后盾,而辩护方则显得势单力薄,这就使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重要环节上形成了不对等性,动摇了控辩式庭审方式赖以存在的公平基础,妨碍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健康发展。由于我国没有实行庭审前控辩双方证据展示制度,从而使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尽可能少地让对方知道自已的'证据及重要证据,而在法庭上却突抛秘密“武器”奇袭对方,导致庭审的无序和混乱,从而影响庭审效益,造成不必要的休庭和重复开庭。既降低了诉讼效率,也影响了诉讼公正,因此实行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诉讼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司法改革的必然。

证据展示是与控辩式审判方式相配套的一种程序,现在已被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我国的证据展示现处于摸索阶段,因为要实现证据展示制度,现在还没有具体的模式参考,而证据展示的实现,不是司法机关哪一家就可以确定的,需要检、法、律师三家经过协商,共同完成。作为一项与审判方式相配套的良好制度,为了充分发挥其优越性,应对证据展示的程序予以完善并依法予以确定,使操作起来可以有法可依,对违反规定的做到违法必究,使之保持良性健康运行。

结合实践,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证据展示的时间。

证据展示的时间十分关键和重要,什么时间进行证据展示十分讲究,证据在什么时间进行展示效果最好呢?总的说来,证据展示时间是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后,法院开庭审理之前这段时间,时间过早,律师有些情况未调查,不利于全部证据的展示,过晚则造成时间仓促,证据得不到充分展示。因此应在开庭审理前2-3天进行证据展示比较适宜,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开庭时间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通知辩护人出庭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也就是说开庭的三日前,公诉人、辩护人都已明确开庭时间,且距开庭时间已近,案件接手已经历了一段时间,该调取的材料都应调取完毕,这时进行证据展示,有利于全部证据的展示,可防止双方在庭审中使用“秘密武器”搞突然袭击,造成不良效果。

二、证据展示的地点。

证据展示的地点,根据现状,选择在检察机关比较可行。公诉人的工作环境相对固定,而律师由于工作关系,会东奔西跑,行迹不易固定,而且律师事务所人多混杂,不利于案件的保密工作。而检察院则有比较宽松的环境,实践中检察院的刑检部门大都设有“律师会见室”,可以将“律师会见室”同时用作“证据展示室”。此外,有关的案卷材料和相关证据也都存放于检察院,因此证据展示的地点应选择在检察机关。

三、证据展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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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的文字、图片、音像等正以日新月异的态势,冲击着原有的社会生活。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建立在网络基础上的电子邮件与传统证据相比有许多迥然不同的地方,这无疑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就证据法律制度而言,电子邮件的证据属性问题,值得我们研究与探讨。

一、电子邮件及其特点。

电子邮件是通过internet或intranet等网络进行互传信息的数字化通讯方式。作为信息世界的产物,其高效、便捷和经济性得到了人们的首肯。人们从终端机输入文件、图像或声音等,就可以通过邮件服务器将电子邮件传达到另一终端机上。从证据的本质上讲,电子邮件并不是传统意义的“原件”,它只是计算机能够识别的由“0”和“1”组成的一系列二进制编码,即“字符串”。只有通过一定的输出设备,电子邮件才能被显示观看。因此,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邮件有以下特点:

1.易破坏性。电子邮件是用二进制数据“0”和“1”来表示的,并以数字编码的形式储存于介质之中。因此,如果人为地对电子邮件进行删除、篡改,从技术角度上讲,不仅仅轻松、容易而且不留痕迹,很难查清。轻易一个指令的键入,完全可以使其面目全非而且一经发件人从其“发件箱”,“回收站”中将文件删除,电子邮件便不见踪影。这表明电子邮件具有易破坏性。

2.隐敝性。在计算机内部,一切信息都被数字化了。计算机通过二进制编码的形式将电子邮件中包含的图像、文字、声音等信息转化为一系列的电脉冲从而实现某种功能。由此可见,电子邮件都是以无形的编码来传递的,如果没有一定的输出设备,电子邮件就看不见、摸不着,因而具有隐蔽性。

3.唯一性。电子邮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每一个电子邮箱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其用户名、帐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无法开启邮箱,收发电子邮件。这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意义重大。在网络犯罪中,电子邮件往往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唯一依据。

此外,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邮件还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小、传输方便、可反复重现的特点。可见,作为一种信息资源,电子邮件无疑符合了当今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它已被现代经济社会报接受并且在立法上有新体现。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e-mail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有效证据。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法定证据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等七种电子邮件尚未被纳入法定的证据形式当中。然而,由于电子邮件与传统证据形式相比,具有许多优越性,它已成为犯罪分子进行网络犯罪的首选工具,有关暴力、欺诈和色情等情况,无时不在网络空间恣意横行。因此,就电子邮件是否应纳入刑事诉讼中作为认定案情的依据,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的专家学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多数专家学者的意见趋于一致,认为电子邮件尽快以一个新的证据种类纳入到刑事诉讼证据清单范畴中。笔者亦持该观点。

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迫切要求电子邮件应尽早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中,然而由于电子邮件特殊性,其能否满足证据一般属性,是一个仍然争议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本文拟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来对电子邮件的证据属性进行分析。

二、电子邮件的证据属性。

1.客观性。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发生的案件的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作为与国际互联网络连接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通信方式,电子邮件与传统通信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把人们所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网络传输呈现在对方的电脑屏幕上,因此互无“真迹”,充其量也只是在电脑上打印件,轻易一个指令可以将电子邮件修改甚至面目全非。因而许多学者对电子邮件的客观性提出质疑。然而笔者认为,极易删改和伪造的特性并不能否定电子邮件的客观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字化形式的电子邮件毫无疑问是客观存在,不是无法感知的虚幻的东西。对于邮件的极易删改性和伪造性,我们可以通过严格的证据收集、采信制度来弥补。电子邮件的客观性的实质在于其内容的可靠性。因此,只要能保证其来源的.可靠性的邮件本身的完整性的电子邮件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怎样才能保证电子邮件的来源可靠呢?笔者以为必须对电子邮件的创制者、创制时间、创制地点、创制对象及创制过程都要进行全面地审查,只有这样才能确定电子邮件所反映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有被删除、篡改可能。对于电子邮件的完整性的确定,笔者以为必须做到电子邮件必须完整地向信息的接受人发送,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未被修改、重组;在电子邮件发送时,一般应将其作备份处理,由于电子邮件是通过网络传输的,网络服务者将为传输的电子邮件负储存义务以便于电子邮件的创制人与接受人的信息对比,从而达到检验电子邮件是否完整的目的。另外,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网络的安全运行也是保证信息完全的一个前提。

2.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材料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对电子邮件的关联性,学界一般都认可,争议不大。在人们收发邮件的过程中,电子邮件服务商都会在服务计算机中自动记录使用的情况,并保持一定的时间。此外,由于电子邮件具有唯一性的特征,每一个电子邮箱只对应一个注册用户。这样一来,电子邮件与案件事实材料的关联性就更加有保障,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也更加让人信赖。

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的新载内容的形式。”现在的问题是,社会生活已经发生了变化,法律还未来得及做出相应的调整。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电子邮件是诉讼证据。在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如果依照第一意见,即使由权威部门认证了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它仍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因为电子邮件不是适格的证据,不产生诉讼上的证据效力。如此一来,我们完全可以说我们维护了法律形式上的定义。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牺牲了实质上的公平。第二种意见则对法律作相对广义的解释,笔者赞同这一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这种观点并未违背法律,没有与形式正义相抵触。对某一条文作相对广义的解释,有一本前提是不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我国法律也的确未明文禁止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因此,这一解释并未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同时,采取这种解释也符合法律的精神。为了保证法律的连续性和权威性,要动辄修改法律是不可能的,而社会生活又是日日更新的,为了减少法律脱离社会实际生活的可能性,我们应该在一定限度内给法律本身可自由伸缩的弹性。作这样解释,认为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符合法律的精神。

第二,我们目前商业上已经广泛运用电子邮件,如果不将其作为诉讼证据,会限制电子邮件在商业领域中的应用,降低商事交易效率,不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现在国际间的交易越来越多,越来越多国家在努力使电子邮件具有证据效力。联合国1996年《电子贸易示范法》的第9条明确肯定数据电文的证据价值;美国在其司法程序中也肯定e-mail的复印材料可作为证据加以接受。1998年华盛顿前检察长就以e-mail为直接证据对侵权者提起刑事诉讼;面对网络世界的混乱,德国于1997年8月1日开始实施《为信息与电信服务确定基本规范的联邦法》(又称《多媒体法》),在该法中就对电子证据做出了规定。

由以上分析得知,电子邮件具备了证据的基本特征并且也符合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国际潮流。笔者因此有理由认为我国应尽快对电子邮件进行深入研究,尽早将其纳入法定证据种类范畴内以顺应e-mail作为诉讼证据的国际潮流。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在诉讼机制中占有独立的地位,但它却不是一项自给自足的制度。证据制度除了要受其自身的运作规则制约外,还要受特定历史条件下民事诉讼的构造、原则、基本审判制度和审判机制运行状况的影响。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内部立审分离制度,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起诉受理阶段的有关事实问题提出证明要求,从而产生了“起诉证据”这一证据法学上的新课题。因此,对“起诉证据”的基本问题进行学理上的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起诉证据开始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术语,泛指起诉人在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诉讼证据。但起诉证据长期以来并没有被我国的诉讼立法作为一个专门法律术语使用,更没有被立法文件系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暂行规定》是“起诉证据”最早的.文件性依据。该规定在确立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享有条件性审查权的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从表面上看,此规定是对起诉人在起诉阶段提出的证明要求,其实质则是对起诉证据的一种规范,隐含了对起诉证据相对于审理中其他证据的独立性的认可。就司法文件规定和一般使用而言,起诉证据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起诉证据是当事人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在此强调了证据提出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表明起诉证据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起诉人所提交的证据。

(二)起诉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获得积极起诉后果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这层含义侧重于举证的目的性,这里积极起诉后果构成了举证的直接目的。但要说明的是,积极的起诉后果有程序后果和实体后果之别,前者意味着起诉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或受理,后者则是指实体期待权益的实现。起诉证据提交的目的显然首先体现为起诉的有效性和被法院立案受理。

(三)起诉证据是用来证明起诉人是否具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证据。这是起诉证据区别于其他阶段诉讼证据的个性所在。正是由于证明对象上的特殊性,才使起诉证据具有独立意义。

显然,以上三层含义从不同角度反映了起诉证据的内涵,但若仅从任何一点去对起诉证据进行概念界说,则又会失之偏颇。笔者认为,对起诉证据的界定,要在对以上三方面含义予以综合的基础上进行。即对起诉证据的界定既要明确证明主体和证明对象,也要对证明目的和举证的时间予以反映。这样才能使起诉证据的界说科学、准确、全面。据此笔者认为,起诉证据是指起诉人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能够证明其享有起诉权和受诉法院享有管辖权的证据材料。

就一般意义而言,起诉证据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范畴,但由于其在证明对象、举证阶段等方面的特殊性,又使之区别于审判中的证据。第一,提交证据的时间不同。起诉证据只能在起诉时法院尚未受理之前提出,也就是说起诉证据只能在审查立案阶段提出。而审理中的其他证据,既可以在起诉时提交,也可以在立案后审理期间提交。第二,证明对象不同。起诉证据的证明对象只能是以起诉权和管辖权为核心的程序事实,而审理中的证据,既可以是程序事实,也可以是实体上的事实。并且这此事实主要是以获得胜诉权和公正审判为基点的。第三,证明主体不同。起诉证据原则上只能由起诉人提交,起诉人是唯一的证明主体,而审理中的证据既可以由作为原告的原起诉人提交,也可以由被告方提交,还可以由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依法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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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在行政程序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因一直放在诉讼程序中讨论,下面给大家提供了有关行政诉讼证据的论文,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多年来已暴露出诸多问题,与时俱进的修改迫在眉睫。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明确了口头起诉,强化了法院受理程序约束,规定了案件异地管辖,减少了行政机关的干预,完善了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尤其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此次修改体现了民主、法治、科学、务实的良性立法精神。有助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更有力地保障公民权利,限制行政权力,维护司法权威,这也对执法主体执法方式、手段不断现代化、法治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缺陷;完善。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它既是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也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辨别争议事实真伪的工具。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这些证据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建设持续高速发展,社会经济生活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提出改善建议,以保障公民权利。

一、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研究。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种类及特征。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我国《行政诉讼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相比较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来讲,行政诉讼证据具有一定特殊性,第一,行政诉讼证据多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第二,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复查性。第三,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体系。

1、行政诉讼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证据制度的首要问题。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才能进一步明确由谁负责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责任)、如何进行证明(证明程序)、证明到何种程度为止(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对象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有关的事实以及行政诉讼程序性事实。其中,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和主要内容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目前,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理论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有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说、风险义务说、责任说、负担说等等,尚没有统一的理解。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有明确规定。

第一,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应当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应有内涵。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时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严格依据实体法、程序法,充分收集证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诉讼中,原、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行政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为说服责任,而作为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承担的是推进责任,即原告只需初步证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合法性方面存有争议。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对等,原告无法或者很难收集到证据,而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条件的行政机关则具有更优越、更现实、更充分的举证能力。拉丁法谚云:“法律不强人所难”。因此,从举证难易方面来考虑,由被告负说服性的举证责任是公允、合理的。

3、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诉讼中的行政相对人,只要是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情况下,所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的问题,它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客观事实真相即客观事实。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活动中采取的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这是一种力求完美的证明标准,但是这种力求完美主义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审判中并不能实现。笔者认为,在不同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的证明标准也是不同的,法官在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应该根据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案件的性质及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大小等因素具体考量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三)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价值取向。

从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内容体系以及多年的实践发展来看,该制度逐渐展现出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及精神底蕴,主要体现在对严格程序主义的追求和对司法中立性的恪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上述规定反映了司法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的严格要求,确立了“先取证、后裁决”的严格审查原则。另一方面,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加重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貌似偏颇,但鉴于原被告的地位不同、举证能力不同,该举证规则其实完全符合司法中立性要求,各方当事人均能公平地实现诉讼交锋。

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在立法方面的问题。

1.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立法过于原则。

一般说来,证据规则由取证、采证、查证、认证等规则组成。科学规范的行政证据规则体系既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滥权擅断,同时有利于确定各类证据的证明力,最大化地反映案件真实。从而维护社会正义,保护社会政治、经济有序、正常的发展。但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体系远未形成。

3.合法性审查原则体现得不够明显。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职权主义色彩比民事诉讼更加浓厚,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而是对被诉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但是现有证据制度体现出特点是以当事人举证、质证为中心,这与合法性审查原则相背离。

(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诉讼的理解各有不同,从而导致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和诉讼程序方面存有争议。

1.原告的举证责任不明确。

(1)关于不作为案件,如何判断原告已经尽到提出申请的举证责任不明确。目前对于被告受理申请登记不完备的举证责任问题,在实践中争议很大,而且因为缺乏明确的标准,法院很难认定和适用以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原告很难举证证明自己已提出申请。

(2)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申请事项是否属被告法定职责范围由谁举证存在分歧。有的法院认为被告负举证责任有优势,应由被告负责。有的法院认为属起诉条件问题,应当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2.原告的举证期限规定不科学。

原告提供证据时间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交换日不科学。如:关于起诉条件的证据;关于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的证据;关于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损害事实的证据的提供时间;关于程序性事实;关于被告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提供证据的期限等都应当区分情况设定期限。

3.被告逾期举证的证明力。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规定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证据,同时规定了正当事由的延期提供。但是,对于被告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提出管辖异议的,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可否超过10日举证期限问题存在争议。但是,对于被告在收到起诉状10日内没有提交的证据,在10日后又提交了,且该证据对证明被诉行为合法性非常关键,一律不予采纳是否科学,对此,法院应如何采信,原来在实践中意见不统一。自从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尤其是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据的除外。

这一重大改动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被告逾期举证是否采纳的困境。同时明确规定在两种情形下,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一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三、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

证据是法律程序的灵魂,离开证据的证明作用,任何精巧的法律程序都会变得毫无意义。同时,证据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法治文明的试金石,也是人类理性文明的标志,是尊重人权的必然要求。从现实实践中看,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缺失出现了诸多的弊端,我们应结合时代发展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一)加快我国行政诉讼证据立法的步伐。

关于制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体例问题,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主张刑事、民事、行政分别制定;另一种是主张制定一个包括三大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证据规定。笔者认为,三大诉讼虽各有特点,对证据问题也各有不同的要求,但是鉴于其均拥有共同的诉讼证据属性,在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和许多适用规则上也是相通的制定一部统一的诉讼证据规定,制定一个包括三大诉讼有关证据问题的统一证据规定。在制定“规定”的技术问题上,可以将三大诉讼证据所共同适用的原则和要求规定在总则部分,将其特殊性要求规定在分则中,分别适用。

(二)创设科学、严密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体系。

笔者主张吸收英美法系中证据规则的合理因素,在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基础上,设立有关取证、采证、查证、认证的一系列证据规则,形成具有内在逻辑性的证据规则。在行政诉讼中设立行政诉讼查证程序规则、行政诉讼适用的行政程序证据规则及行政诉讼审查程度规则。

(三)突出行政诉讼证据的公开性。

在制定证据规定时,公开性应该是一个重要原则。突出行政诉讼证据的公开性对法院和行政机关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抑制法官滥用、懈怠职权,对法官形成约束,树立法院裁判公正的形象;另一方面,也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情况应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认证。如果在法庭上认证确有困难,则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叙述,给当事人以明白的结果。不透明的诉讼机制使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缺乏可预测性,难免使当事人,包括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裁判顾虑重重,缺乏可信度。

(四)明确不同行政行为的证明标准。

现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对证明标准表述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这是一种近乎完美的举证要求,但是根据行政诉讼独有的特点,对不同的行政行为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对于行政相对人人身、财产权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应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可以参照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从而约束行政行为,达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目的。对于行政居间裁决案件可以采用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嫌疑人,或者可能涉及本案处理的财产,有权依法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如扣留、扣押、查封等等,这种措施具有临时性和保全性,有利于防止证据灭失,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由于案件情况紧急,最终处理结果难以确定,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达到基本证明标准,只要证明采取保全措施比不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大即可。对于一些特殊的专业性较强的行为,如考试成绩评定、能力判断、环评等,行政机关更专业更有发言权,法院主要审查其在作出时是否公平、公开,可以采用更低一些的证明标准。

总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行政诉讼制度旨在通过司法审查,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为之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又对行政权力行使者进行监督,对违法行政进行纠正,旨在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达到法律所期望的公正、和谐状态。行政诉讼法贯穿于法治体系始终,而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又是行政诉讼法的核心,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取得了巨大进步,只有得到有效高效实施,才能真正做到行政诉讼是阳光下的诉讼。

【参考文献】。

[1]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4]周士逵,冯之东.行政证据制度的证明标准[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01)。

[5]沈宏.论行政证据规则与诉讼证据规则多样化联系――兼论行政证据立法之必要性[j].行政与法,2004(05)。

[6]夏倩倩.浅论行政程序证据制度[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09)。

[7]范顺姬.行政证据若干法律问题探析[d].苏州大学,

[8]苑栋.我国行政证据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

[9]王瑜娟.行政程序证据质证规则[d].中国政法大学,2008。

我国电子数据证据重铸论文

首先,我国始终且长期处在产业转型的关键阶段,因此政府单位应通过立法激励各个企业单位技术创新,同时推进与支持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其次,政府应扩充电子通信领域技术创新的资本投入,在采购、管理等层面推动电子通信领域的快速发展,激励企业优先考虑自主研发的电子通信产品。发展进程中企业间的积极合作尤为重要,这对推动电子通信产业的壮大发展起到了激励引导的作用。我国政府应出面对电子通信领域技术创新发展给予强大支持,同时有目标、有计划的`协调企业的同步开发及协作,进而促进电子通信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3.2培养技术创新人员实现产业集群化发展。

首先,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我国电子通信产业的发展和创新离不开一支优秀的技术人才队伍,创新人才的培养主要有两个方面:(1)我国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来确保技术人才在创新发展的同时能获得相应的奖励,让他们既能实现自身价值,促进自身成长,又能为国家、为社会尽一份力,激发他们创新的潜能;(2)从提升技术人员实践能力做起,为电子通信产业建设相关产业研究基地,提升技术人员实践能力,进而促进电子通信产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其次,实现产业集群化发展。以集群的方式发展我国的电子通信产业,可以充分利用我现有的管理人才和管理经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达成共享。并且可以通过集群企业的发展,逐步培养和积累经验,从而提升到大型跨国公司的层次。

3.3组建创新研发体系研发自主品牌。

目前我国电子通信产业依然应用传统的工作模式,导致我国科研水平有限。因此,我国电子通信产业应从国外发达区域汲取有关经验,创新当前工作模式,提升电子通信产业研发效率和水平。此外,相关企业单位还应加强高新科技人才教育培训,积极研究开发自主品牌,这样才能占取竞争主动权,赢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在实践工作中,应通过细致合理的岗位分工,明确当前市场需求,创立属于自己的独特品牌,全面提升企业整体形象和核心竞争力,进而促进电子通信产业整体竞争力发展。

结束语。

总之,电子通信产业竞争力发展关系到我国综合国力以及现代社会的快速持续发展。为此,我们只有针对现实工作中的问题与不足,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工作效果,实现综合效益目标,使电子通信行业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与提升。

参考文献。

[1]甄子杰.我国电子通信产业竞争力评价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16):333.

[2]白华宇,刘静.电子通信技术创新分析[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19):54.

浅谈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论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该条规定从两个方面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新的证据作了具体规定,为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新的证据提供了依据,对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信。”人上述规定来看,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所提交的证据如果不是新的证据,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只有新的证据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采信。为此,如何认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新的证据,对审判工作有着重要意义,现笔者就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规定》中规定的第一方面新的证据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但这里为什么是新发现的证据没有作具体解释。“发现”一词在汉语中的词意为:第一次看到或知道,经过探索研究认识或找到前人没有认识或看到的事物或规定。因此,新的证据应该是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才知道或才认识到的证据,也就是说,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所不知道或没有认识到的证据。这类新的证据应包括:1、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存在,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知道的证据;2、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存在,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认识到的证据;3、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形成的证据。对于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已经存在,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作为新发现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何确定当事提交的是否是新的'证据,是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当解决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可能明知该证据已经存在,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但在举证期限内故意不提交或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提交,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措手不及或为补救举证期限内的失误,谎称是新发现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也可能有的当事人历文化水平、法律素质问题,虽然知道该事物的存在,但未认识到应该作为证据提交,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意识到该证据,才向人民法院提交。对于这些情况,能否按新的证据对待,本人认为,应郑重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是否知道,应当知道该证据或者是否应当认识到该证据进行审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从一般常理上进行判断。如果在本地区一般人都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类纠纷应提供哪些证据,都能认识到哪些材料和事物应当作为证据提交,而当一事人却推说自己在举证期内不知道或没有认识到,明显不合常理,对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提交的证据不应作为新的证据。

2、从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社会阅历等方面判断。一般文化程序较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社会阅历广的人,对事物的认识水平和理解能力也相对较高,这一类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知道或应当认识到应提供哪些证据,哪些材料应作为证据。对于这类当事人明显应当知道或应当认识到的证据,其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再向人民法院提交,不应作为新的证据。

3、从当事人是否有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判断。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本身是专门进行法律服务工作的,法律知识比较全面,除特殊情况外,不会有在举证期限内不知道或未认识到的证据。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以在举证期限内不知道或从未认识到为理由,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作为新的证据。

4、从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上是否有明确要求进行判断。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已经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已提醒了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内容,当事人还推说在举证期限内不知道或未认识到,不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一般也不应作为新的证据。

对于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才形成的证据来说,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还未形成,当事人不可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当然应作为新的证据对待,但值得指出的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形成的证据不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收集到的证据,两者应当区别开来,前者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该证据还不存在,所以当事人无法提供,而后者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已经存在,只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收集到的证据。

《规定》中规定的第二方面新的证据是当事人确因客观。

[1][2]。

菲律宾的《电子证据规则》、加拿大的《统一电子证据法》、美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英国政府的《电子通信法案》、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乃至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均无一例外地采用了“电子”一词。另外,欧盟的《电子商务动议》、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等文件,虽无法律效力,却也在为数字化交易的实际应用提供着规范和标准。那么,为什么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不采用“数字”一词呢?这倒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

二、“电子”观念渗透与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

三、“电子”观念上的“共识”成为理论研究的基础。

从近几年有关电子证据研究的文章来看,对电子证据的本质的认识并未达成一致(达成一致未必是一件好事情)。电子证据的广义解释和狭义解释为研究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和回旋余地;正如我们提到刑事诉讼时,往往会有广义说和狭义说。在证据立法前景尚不明朗时,百家争鸣的态势使得电子证据的研究范围只能是概然性的;同时信息技术发展的非预期性也不容许我们对其进行精确的、缺乏拓展空间的限定。观念上的共识是交流与探讨的基础,而这种观念是不能不考虑象牙塔外的情势的。从事物的外形去定义事物,并不必然导致用外形的观察结果去解释事物的.实质。世界广泛接受的“火山”一词,并没有影响有关专家对其本质的探求。因此从事物的外形去定义事物没有错,糟糕的是仅凭外形的观察结果去解释事物的实质。新观念有时确实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但是通常情况下观念并不背弃多数人的认识。正因为如此,人们才可以在观念的共识下,寻本探源。

从目前国内外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研究成果看,尽管对电子证据的理解不尽相同,但电子证据一词已被广泛接受则是不争的事实;观念是非常奇怪的东西,它竟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皆因为其从众的特性使然。人们宁愿观念下的意义发生变迁,也不原舍弃名义上的东西;这样的观念说它坚强也好,说它顽固也罢,都不影响人们对事物本质的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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