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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合同(实用5篇)

时间:2023-10-08 16:33:35 作者:曼珠 云南省劳动合同(实用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云南省劳动合同篇一

1.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至今未对公路水运工程“主体结构”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各方对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理解和操作不一,在分包合法性问题上莫衷一是,多采用隐蔽分包、规避分包、变相分包等方式不规范实施,难以将实际分包“浮出水面”,成为制约阳光透明和规范化分包的很大障碍。

本《办法》重点考虑了相对缺乏市场化基础,如特殊桥梁上部结构、桥梁高墩,以及工艺相对特殊,如盾构法施工的隧道、水底隧道等,同时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市场实际,按照最为关键核心的工程受力构件、最为关注聚焦的质安重点部位为原则,通过专家论证、专题调研等方式,最终按照专业分类设定了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港航等六大类十四项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

2.明确施工分包资质资格条件

法律规定分包人要具有相应资质,但现有的专业承包资质都是按专业设立的综合性资质(如桥梁专业资质、隧道专业资质),而市场实际的分包人所具备的往往是专业工程下某一专项工程的施工能力(如桥梁桩基专项、隧道开挖支护专项),很难达到资质申报的要求,分包队伍的条件与资质设置难以匹配对应。

本《办法》以是否具备国家资规定的相应资质为区分界限,对专业分包、专项分包的资质、资格条件等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者专业承包资质;二是明确专项工程的分包人应当具备与专项工程施工能力相匹配的相应资格,并根据《部办法》中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专项分包类别及相应资格条件的规定要求,优化设置了土石方、软基处理等29个专项工程类别及对应的资格条件,以此合理推动分包的发展,将分包落到实处;三是明确劳务合作以劳务活动和劳务所需的小型机具为主,同时明确以专项分包实施的,分包人不得再进行劳务合作,以此进一步明晰专项分包和劳务合作的界限。

3.严格规范参建各方的分包管理行为

由于不得分包的主体结构的内容不明确等客观原因,部分承包单位对分包程序的执行不严格,如不履行分包报备程序或擅自分包给不合格的分包人等。部分建设单位刻意规避违法分包管理上的法律责任,采取对专业分包不允许申报、报而不批或者直接设定工程一律不得分包等条款,人为压制专业分包的正常进行,导致明面上的专业分包很少。

本《办法》着重对参建单位分包管理工作要求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及强调,以有效管控擅自分包、指定分包等不规范行为。一是重点明确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一律不得分包或对分包作出不合理限制的条款内容,不得拒收分包申请,并明确对于符合要求的分包,发包人应当在约定时限内予以认可,以强化发包人分包管理责任的落实。二是根据《部办法》中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的规定要求,明确了报审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相关材料,统一了备案表及合同格式。三是明确了参建各方在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过程中应履行的相关管理职责。四是明确了劳务合作的结算费用不得明显偏离市场正常标准,应以人工及小型机具为主,以此进一步强化劳务合作的管理。

4.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当前公路水运市场新出现的各种违法转分包行为,如母子公司之间转包、联合体内部转包等,原有的法律法规未作出直接规定,导致在发现相关行为时,监管部门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本次《办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在原《分包实施细则》的相关行为基础上,补充了对母子公司之间转包、联合体内部转包、以劳务合作之名行专业分包之实等七种违法转分包行为的认定处理。二是增设了对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等的五种违规行为,如发包人无正当理由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一律不得分包,施工相关各方违规擅自指定、超资质分包等的处理规定。

5.引导推动分包阳光透明规范

施工分包是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控的重点之一,由于其背后可能存在的经济利益等因素,相关各方不愿公开真实的分包合同,导致分包合同不够阳光透明,管理部门监管难度较大。

本《办法》结合我省“数字化”发展要求,对分包阳光监管的要求进行了补充完善,明确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应及时在相应数字化监管平台进行登记。明确规定项目参建各方应当积极利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合同管理,在阳光监管等数字化平台对合同信息进行阳光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以进一步推动分包行为透明度的提升。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七个方面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施工分包的范围。一是明确施工分包可以采用专业工程或专项工程分包;二是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市场实际,明确了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三是对主要材料采购主体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2.施工分包的方式和条件。一是明确施工分包方式分为专业工程和专项工程分包;二是结合分包市场实际情况,按照施工内容相对较单一、质量安全较受控的原则,划分设定专项工程的主要类别,并明确相应资格条件。

3.劳务合作的范围和条件。明确了劳务合作实施的范围、方式以及劳务合作的基本条件。

4.施工分包的程序管理。重点对规范施工分包报审程序及合同信息登记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强调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分包人的管理责任,强化责任落实。

5.劳务合作的程序管理。对劳务合作的报审程序进行了明确,同时对监理人、承包人、劳务合作单位的管理责任及有关要求进行了强调。

6.相关行为处理。一是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处理进行了明确,并细化补充了母子公司之间转包等七种违法转分包行为情形;二是结合管理职责要求,细化明确了施工相关方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

7.其他。明确分包人业绩要通过阳光公开,以确保业绩的真实性,明确了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解读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联系人:俞跃海

电话:

云南省劳动合同篇二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称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称乙方)

依照《^v^建筑法》、《^v^合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托县地区实际情况,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的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名称:政协办公楼室内维修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托县政协办公楼

开 工 日 期: 20xx年xx月xx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预计合同工期:_____天

(一)采用包工包料和总承包形式;

(三)具体工程内容:根据甲方按需求现场指定位置项目施工,最后以甲方现场工程签证的工程量执行结算工程造价。

依照合同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

1、 按照合同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积极组织施工;

2、 保质保量完成甲方指定工程项目;

3、遵守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创建安全文明施工达标工地。

1、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支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 格贯彻执行^v^《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2、 乙方在施工中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验制度,未经质检部门或 甲方、监理代表检验的隐蔽工程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3、 乙方在施工中严把质量关,应当检验而未进行检验的原材料 不准提前使用。(钢材必须使用包钢等大厂材料,水泥必须使用正规厂家)。

1、工程开工后,按工程进度付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并结算后一次性付清70%。

按照^v^1999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修的规定负责。

1、乙方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停工,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返工,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4、如因甲方造成停工,不能按时交工,工期顺延,情况严重的另行议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云南省劳动合同篇三

(原审查明:2003年4月27日,铜川市交通局…文件要求“……铜西线安排40辆高一级客车,维持运营,其余车辆由各客运企业将车辆集体封存在各企业停车场内。”被告接到上级通知,要求原告停运,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将该车交给被告,被告将原告车辆封存在被告停车场内,粘贴封条,并将原告行驶证、营运证、车牌收走统一管理。2003年5月20日,被告对封存车辆统一解封,通知营运。)原审认为:但2003年4月28日至2003年5月20日,双方对此期间的损失均不应承担责任,应予扣除。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认为:2003年4月28日至2003年5月20日,双方对此期间的损失均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

经过大量案例的收集和研读,关于非典疫情的定性,各地法院判决不一,没有一律将非典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而是针对不同合同、疫情影响程度及区分合同是根本无法履行还是履行困难等,分别存在作出属于不可抗力、不是不可抗力、可构成情势变更、甚至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等认定,也出现了一审法院认定非典疫情属不可抗力,但被二审法院否定,认为非典疫情非法律所界定的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的情况。可见法院对不可抗力的适用采取了谨慎的态度。

虽然笔者认为不能以某个地方的法院的案例代表该地区全部法院的整体意见,不能以对某类案件的判决意见代表该类案件的全部判决,甚至是全国该类案件的判决,但将法院的判决倾向整理出来,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唯在使用的时候注意不要以偏概全,同时也要注意法治在进步,法院的审判水平以及审判思路等都在与时俱进。具体整理如下:

就承包经营类合同,有内蒙古高院明确非典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广西法院认可非典是不可抗力因素。

就租赁合同,有上海一中院明确非典疫情非法律所界定的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辽宁高院明确非典不是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不可抗力原因;海南三亚中院明确非典不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湖北省高院认为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山东烟台中院明确非典疫情超出市场风险范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减免租赁费;吉林省辽源中院认为非典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

就施工合同,有上海一中院认可存在非典等因素,工期顺延合理;有浙江高院明确非典属不可抗力因素;山东高院采用非典对施工工期造成不可抗力的影响的表述;河南省高院采纳了非典构成不可抗力的主张;河南焦作法院认同非典时期是不可抗力因素的说法;河南洛阳涧西区法院明确认为非典是不可抗力的影响。海南三亚中院认为非典疫情对施工而言构成不可抗力因素。

就借款合同,有上海一中院认为还款义务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不支持以非典为由拖欠贷款违约责任;广东省广州中院认为非典疫情对借款合同不构成不可抗力,对借款合同的履行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

就商品房预售合同,有上海市二中院明确非典流行不属于不可抗力。

2、除了适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制度进行法律救济,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的可能?

笔者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平台以“公平原则”“非典”作为关键词,进行案例筛选,挑出如下案例,除最高院审理的外,包括上海,河南、广西、云南、陕西。

云南省劳动合同篇四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__市(州)___________县(区)

二、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到本单位工作,乙方愿意到甲方任职,为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为灵活用工合同,用工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报酬以双方协商的标准由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

三、试用期间甲乙双方根据试用情况决定是否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正式劳动合同。

四、乙方在试用期间,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利益,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按时完成甲方交给的正当工作任务。

五、在试用期间,由于任何一方的欺诈行为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可立即终止试用合同,报酬支付到合同解除日。

六、试用期间,乙方因考研、升学、参军、志愿服务西部,甲方应允许终止合同。

七、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学校各存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云南省劳动合同篇五

如前所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次新冠疫情的爆发突如其来,各地政府纷纷采取严格的管控、隔离等措施,任何人甚至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都无法事先预见。新冠疫情的传染性较强,有不戴口罩可能几十秒就被感染的极端个案;“国际医学期刊柳叶刀1月24日在线发表的一项研究显示,首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于去年12月1日发病”【8】,至2020年2月10日止,除了主要隔离阻断传播,尚没有特效药治疗此次疫情。“我国《民法通则》称为‘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法国学者称之为‘不可抗拒性’。我国学者解释,‘避免’是使得事件不发生,‘克服’是指消除损害后果。”【9】此次疫情对国民健康、经济生活、合同履行等都造成难以消除损害后果的负面影响。所以,此次疫情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理论上说此次新冠疫情具备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征。

2、最高院曾就非典疫情发布的相关通知提供了参考价值

基于非典疫情与新冠疫情的相似性,2003年非典时期的司法实践经验对本次新冠疫情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就受2003年非典疫情影响合同履约的情况,最高院曾于2003年6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其中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v^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尽管上述通知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发布;2013年4月8日实施)废止,但其中区分情况,适用情势变更(或者亦包括公平原则)、不可抗力处理争议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广东高院协办、北京二中院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可供参考

2003年“非典”疫情,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中认为,非典疫情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

4、^v^法工委的解答

在笔者截稿时,2月10日^v^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室负责人,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即“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笼统地分析,理论上新冠疫情具备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征。如果新冠疫情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或者是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特别是在疫情严重的地区,或者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新冠疫情显然具备构成不可抗力的特征。新冠疫情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但如果新冠疫情仅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或导致费用增加,则不应被归为不可抗力,例如在受新冠疫情影响不严重的地区,部分合同当事人在履约时虽然遇到困难,但经过变更、调整后完全可以继续履行的,则显然不能将新冠疫情视为不可抗力事件,此时更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同时如上述概念分析中笔者特别言明,基于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难以划清,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存在重叠,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不可抗力的异同需要区分,具体到个案中,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难以区分,所以新冠疫情并不必然一定构成不可抗力,可能构成情势变更,甚至在个案中属于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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