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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库存保险合同(10篇)

时间:2023-08-23 20:07:14 作者:WJ王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货物库存保险合同(10篇)篇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________分运:

________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及长途陆路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使之完好安全到达安装或建筑工地。任何由于包装不善所致任何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第九条保险

在cif条款下:

由卖方出资按110%发票金额投保。

在cfr条款下: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        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装运期前30天,通过________银行开立由买方支付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__%,计____.该信用证在____银行收到下列单证并核对无误后承付(在分运情况下,则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份副本,注明“运费已付”、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________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字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已交付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发给买方的已装运通知电报/电传附本一份。

g.在cif条款下

1.全套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___的保险费。

2.卖方在装运后10天内,须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给买方,两份寄目的港____________运输公司。

4.按本合同第15条和18条,规定买方在付款时有权将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货物罚款扣除。

5.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应由____方承担。所有发生在买方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应由____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件

1.卖方必须在装运前40天向买方通知预订的船只及其运输路线,供买方确认。

2.卖方必须在装运前20天通知买方预计发货时间、合同号、发票金额、发运件数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码。

3.卖方必须在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以电报/电传方式向买方通知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船名和启运日期。

4.如果任一单件货物的重量达到或超过吨,长米,宽米,卖方须在装船期前50天向买方提供5份详细包装图纸,注明详细的尺码和重量,以便买方安排内陆运输。

5.在cfr条款下: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按11条第(3)款执行,以致买方未能将货物及时保险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货物库存保险合同(10篇)篇二

本文目录
  1.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本
  2.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3.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4.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本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编号:___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 日 期: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本(2) | 返回目录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_________

保险单号次: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货物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产。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本(3) | 返回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代理人(签):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本(4) | 返回目录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 险 公 司

赔 款 偿 付 地 点

出 单 公 司 地 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办法处理:(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货物库存保险合同(10篇)篇三

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

乙方:太平洋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平洋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

(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

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三)参加经纪公司组织的例会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经纪公司组织召开的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经纪公司通报承保、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理赔服务条款

1、受理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乙方应认可甲方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c.对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有分歧的,应进行必要的检验;

d.与甲方商定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

e.与甲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

3、受理赔案

(2)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并在上述时限内以书面或网络方式给予甲方或经纪公司定责定损意见,否则,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4、结案

(2)在已定责的前提下,乙方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甲方要求,应按照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差额。

5、赔案统计表

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经纪公司)提供截至本季度末的赔案统计表,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赔案进展情况等信息。

八、其他优惠条件

参见投标文件相关内容。

九、一般条款

(一)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保险期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本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方和乙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修改或补充部分的效力优于本合同相关内容。

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注销保单;乙方应提前90天(含)通知甲方退出或终止本合同,并对保单进行相应修改或注销,同时承担因提前退出或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保密条款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

3.经甲方和乙方各保险公司书面同意。

本合同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本条款继续并长期有效。

(四)法律责任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

十、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因某一保单赔付出现争议的,保单所涉甲方分支机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选择管辖法院。

十一、其他

1.乙方按本合同出具的正式保单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保单与本合同冲突之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甲乙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

2.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3份,甲方和乙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1份,经纪公司执副本1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货物库存保险合同(10篇)篇四

甲方: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货物买卖签订下列条款。(货物的具体情况见附件)

1.合同期限

1.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结束。期限为_______年。

2.货物的交付和服务的提供

2.1交货时间和地点以本合同载明的时间和地点为准。除非有对方代表的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货物在合同中所规定的交付时间和地点。在货物交付甲方前,乙方有义务主动提供该货物的生产、检验、运输等详细进展情况,也有义务接受甲方的随时询问。如果乙方交付货物时弄错交付地点,则乙方应该负责将货物交付到本合同所规定的正确地点,且货物转移到正确地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2采购周期是指:从甲方下达订单到货物抵达甲方仓库或甲方指定交付地点的全部时间。

2.4交货地址/时间:按照订单所规定的地点和时间交货。

2.5运输: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甲方仓库,并负责将货物卸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3.货物产权和风险的转移

3.1除非双方另有合同,在货物被交付到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地点而且由一名甲方指定的代表在交货单据上签字确认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且风险由乙方承担。

3.2不论甲方是否付款,还是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到了甲方,都不能等同于甲方已经认可了货物的质量、数量或服务,也不表示甲方对根据本合同及附件所享有的任何形式的权利的放弃。

4.数量和价格

4.1具体数量价格见附件a。

4.2无论何种原因(包括原料,人工,运输,通货膨胀,汇率等等),乙方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合同价格在合同期间保持不变。

4.3竞争条款:乙方同意本合同价格是市场上竞争力的价格,如果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发现市场上有比本合同价格更有竞争力的价格,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立刻执行市场上竞争力的价格。否则,甲方有权利减少合同承诺的采购数量或者解除合同。

5.付款方式及时间

6.2乙方如有任何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影响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条件、质量标准和主要原材料产地变动,需至少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公司采购物流部。由于上述变更而产生的质量问题,其损失由乙方承担。由于没有得到及时通知,甲方没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对变更的控制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3乙方应接受甲方公司的质量审计或质量跟踪。甲方将出具审计报告,对双方一致认可的质量问题,乙方有责任按期整改并给甲方整改反馈。

7.服务的标准

7.1乙方提供的产品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投诉后,必须在24小时内做出反应,并对该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查。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报告给甲方采购物流部和品管部。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将所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乙方有义务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以确保同样的问题不会再次出现。

7.2甲乙双方应该保持通畅的沟通渠道,积极沟通与业务有关的市场信息,服务反馈,新产品动态等信息。

8.货物的有效期

8.1乙方提供的货物的有效期应该满足甲方的生产、存储、销售以及最终消费者使用的合理周期。

9.拒收、返工、换货和退货

9.1.1返工:指乙方对货物进行重新加工或者维修。

9.1.2换货:指乙方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更换被拒收的货物。

9.1.3退货:指甲方拒收货物后,取消该订单,将货物退还乙方。

9.1.4重新提供服务:指乙方重新免费向甲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

9.2在发生了根据上述之9.1条款的拒收时,甲方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且甲方就提供的货物有关的付款义务亦暂时停止。

9.3乙方承担所有由9.1条款引发的各种费用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9.3.1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因条款9.1所产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0.包装

10.2包装必须要符合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与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量(毛、净):_________________

总件数/箱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订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产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单据

乙方在交易过程中必须提供以下单据:

11.1送货单(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项目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供应商号),必须加盖公章。

11.2化验报告:要注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或再验日期,必须加盖公章。

11.3发票:在所有的发票上都要注明采购订单号码和甲方货号以便甲方及时准确地安排付款;甲方对于任何没有上述信息的发票、交货文件或者其他函件都不承担付款的义务。每一个发票应该只对应一个采购订单。

12.知识产权

12.1甲方保留其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材料、计划、图纸、规格、形式和/或设计中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时,这些项目均应由乙方全部归还给甲方。

12.2当货物是根据甲方提供的规格、模式、计划进行制造的时候,所制造出来的货物里所包含的与规格、模式、计划相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对于这些项目的改进和发展都为甲方的知识产权。

12.3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乙方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中所包含的非甲方的知识产权对第三方构成了侵权,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应该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13.保密和公开

13.1乙方应该保证其雇员和其分承包商都对于在合同下由甲方透露给乙方的知识产权、规格以及其他商业性质和技术性质的信息保守秘密,有责任在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使用这些信息、也不将这些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现有的合同或者任何与合同有关的信息进行复制、公开或者出版。

14.违约责任

14.1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如果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15.不可抗力

15.1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任何一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该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说明情况及可能延误的时间或者说明合同因不可抗力已不可能履行,并将延误或者不能履行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

当该期限超过了5个工作日的时候,双方就此应该进行讨论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也可以经双方合意做出在当时的情况下的合理而公正的替代方案。

当该期限超过了累计或者连续60个工作日时,另外的一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15.3当甲方认为货物不可能在应该交货的日期后的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情况下,甲方可以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取消货物的交付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5.4 乙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乙方不能免除责任。

16.风险的预防和管理

16.1乙方有责任预防和控制有关的供应、质量和成本方面的风险。如果存在潜在风险,乙方有义务尽早通知甲方该风险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和可能出现的频率等,以便甲方安排预防措施。

17.合法性

17.1乙方保证货物或服务符合合同规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那些与药品、食品、消费品以及化工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以及环保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17.2乙方应该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迅速提供证据表明其合法性,包括许可证、检验报告、分析证明等。乙方还应该保证其分承包商也符合该条款。

18.检验

18.1甲方及其所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代表有权根据其自己的决定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到乙方的工厂现场或者乙方的分承包商的工厂现场进行全部货物的检验和试验,也可以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检,也可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检验。在规定了进行发货前检验的情况下同,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检验并提供甲方需要的全部相关的分析证书。

18.2乙方应该做到并保证其分承包商有能力做到向甲方和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检验所提供的货物符合法定的关于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立法方面的要求以及其他要求。例如甲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19.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

19.1乙方应该做到并保证其成员、任何一个分承包商均做到在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场所进行工作的时候,都按照相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立法的要求进行,也要符合甲方所指定的其他适用的标准、程序。

19.2乙方应该提供有关产品危险性方面的信息,例如材料安全数据单等,并提醒甲方了解乙方所知道的各种规定和准则(法规或者其他)、或者乙方认为是该货物和其他产品相混合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19.3由于乙方的或者是由乙方的分承包商的行为引起了与废物的排放、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污染物有关的索赔或者损失,乙方应该承担任何第三方对于甲方的索赔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20.信息方面的责任

20.1乙方应该对其所提供的图纸、数据、包装详细情况或者其他具体细节中的错误和遗漏负责,而不论这些资料是否已经被甲方批准或认可。但是,由甲方所提供的信息中的错误和遗漏不在此列。

21.转让

21.1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22.1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且在另外一方通知警告以后的30日内又不纠正违约行为的话,则另外一方可以通知违约方立即解除本合同,并由违约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2.2如果乙方破产、解体、停业、合并或者和其债权人做出安排、指定了接收人、管理接收人、清算人或者临时清算人对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进行清算的话,除了作为被用来偿债的部分以外,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详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用通知的形式立即解除本合同。(为避免疑问,即使乙方有可能没有按照规定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甲方也可以在发生了本款中所述情况时解除本合同。)

甲方在收到了通知或者从其他的渠道了解了乙方的法律地位的变化或者有使用权的地位的变化或者乙方的控制机构发生了变化、并根据其自己的见解认为这种变化会影响其利益时,可以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立即终止本合同。

22.4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23.终止的后果

保证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全部包括了知识产权和/或与货物有关的任何技术性质、货物的制造和服务的提供或者保密性质的信息的资料退还给甲方、或者根据甲方的意愿由乙方加以销毁。

23.2自合同终止之时开始,乙方就不得再使用属于甲方的任何知识产权、也不得将其纰漏给任何第三方。

23.3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停止所有正在进行的或即将进行的交易,并进行相应的财产返还和费用结算。

24 弃权

24.1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在某个场合下的某个弃权或允许债务偿还迟延的意思表示并不意味着将来在同样的情况下的弃权或允许债务偿还迟延。没有甲方书面形式的弃权是无效的。

25.割性

25.1当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机构或者法庭宣布为无效或者不可执行时,这种无效和不可执行性将被认为是可分割的,并不影响本条款中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26.修改

26.1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双方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

27.争议解决

27.1本合同的制定、生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任何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除争议部分外,双方将在仲裁期间继续履行本合同及相关附件。

28.其他

28.1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8.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8.3合同附件:

附件a 数量、价格以及具体交货条款附件。

附件b质量标准附件。

附件c双方订单确认人、货物接受人员的签字和印章的样本。

授权代表: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

附件a

数量、价格以及具体交货条款附件

一、货物的数量与价格:____________

甲方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预计采购量: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执行数量以甲方采购订单实际下达数量为准

甲方接收数量与订单量误差+/-10%

二、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为从甲方下达订单到货物抵达甲方仓库或甲方指定交付地点的全部时间:______个日历日。

三、货物的包装

货物的包装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

每件货物应有独立的包装:________________

其他相关质量要求详见质量标准附件。

四、交货时间、地点

交货地址/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付款时间

如果货物和服务已经提供给了甲方,甲方应该根据合同的规定将该货物和服务的货款支付给乙方。货款应该在验收货物或服务合格后 日支付。

货物库存保险合同(10篇)篇五

乙方:

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v^合同法》,经供需双方充分磋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

一、项目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金额:

二、供货时间、地点、方式:

1、供货时间:

2、供货地点及供货方式: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按供方企业技术要求生产制造,同时供方保证按需方提出的协议供货质量保证承诺条款履行合同。

四、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1、验收时间:供方安装完毕后;

2、验收方式:供需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共同验收;

六、售后服务、保修期:

七、付款方式、期限:

双方签订合同后,需方预付供方合同金额30%,即元,供方安装完毕后经双方验收合格,需方在七天内结清余款。

八、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事件外,一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方除按《合同法》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外,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1%(最高不超过5%)的违约金。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机构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两联,供方、需方各执一联,由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加盖公章):

乙方(加盖公章):

_____年__月__日

货物库存保险合同(10篇)篇六

法定地址:____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工商执照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进口货物的规定,如实申报。

(2)甲方未能进口报关所需的资料;

(3)因甲方所的报关资料失实,而的延迟;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4.非乙方原因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通知甲方报关进度、预计送货,以便甲方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的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费用结算

1.海关的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3.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承担。

4.乙方在货物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确认并回传。

5.结算: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_________天内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_________办理:a.先付款,后退单;b.后付款,先退单。

6.如因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文件,所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其它

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

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变更,应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责任。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为期一年。期满前月内双方不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免除在本协议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货物库存保险合同(10篇)篇七

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货物库存保险合同(10篇)篇八

乙方:_________

1.负责与外方商定所有合同条款,并对合同的全部内容及交货内容负责。

2.及时向乙方支付定金及货款。定金为合同总金额的25%,于双方协议签订三日内支付,其余75%货款由甲方提供工厂担保,并于信用证开出后十天内付清,担保函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按时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比例为合同金额的3%,于协议签订三日内支付。

4.预付港口一切费用(报关、接货、滞报、滞箱费等),预计为_________元(根据实际费用结算金额,多退少补)。支付银行利息(_________个月,金额为_________)及银行费用。

5.保证该票货物进口加工后以_________公司名义再出口,详见双方出口代理协议。

1.根据甲方提供的外销合同条款对外签约,详见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

2.负责办理进料加工手册及其它相关手续。

3.负责代甲方办理报关、接货等手续。

4.及时将有关单据转交甲方。

5.如发生索赔等经济纠纷,乙方可在甲方委托下,代办有关涉外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

货物库存保险合同(10篇)篇九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1.商品名称及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总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装船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9.装运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装运唛头,卖方负责在每件货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颜料明显地刷印或标明下述唛头,以及目的口岸、件号、毛重和净重、尺码和其它买方要求的标记。如系危险及/或有毒货物,卖方负责保证在每件货物上明显地标明货物的性质说明及习惯上被接受的标记。

13.其它条件:除非经买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关事项均按第二部分交货条款之规定办理,该交货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条款将自动地优先执行附加条款,如附加条款与本合同条款有抵触,则以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部分

/fas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订。

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预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及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密切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5.c&f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接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认真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接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迟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15年。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接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规范、预计装货日、预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预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15.7如果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须是____________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相同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接受超过25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具体金额。

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密切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条件

在cif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c&f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率。

17.装船通知

18.装船单据

18.a卖方凭下列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18.a.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c&f/cif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fob/fas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

18.a.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详细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

18.a.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

18.a.4由制造商及/或装运口岸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及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两份,必须注明货物的全部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8.a.5本交货条件第17条规定的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副本一份。

18.a.7运货船只的国籍已经买主批准的书信一封。

18.a.8如系卖方保险需提供投保不少于发票价值110%的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

18.b不接受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印的任何正本单据,除非这些单据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样,并经发证单位授权的领导人手签证明。

18.c联运提单、迟期提单、简式提单不能接受。

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为装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该第三者提单由装船者背书转受益人,再由受赠人背书后方可接受。

18.e信用证开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单据不能接受。

18.f对于c&f/cif货载,不接受租船提单,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长或大副收据、装船命令、货物配载图及或买方在信用证内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单据副本各一份。

18.g卖方须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各两份副本随船带交目的口岸的买方收货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h载运货船启碇后,卖方须立即航空邮寄全套单据副本一份给买方,三份给目的口岸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18.j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19.合同所订货物如用空运,则本合同有关海运的一切条款均按空运条款执行。

20.危险品说明书

凡属危险品及/或有毒,卖方必须提供其危险或有毒性能、运输、仓储和装卸注意事项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说明书,卖方应将此项说明书各三份随同其他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公司。

21.检验和索赔

22.赔偿费

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迟或不能交货者除外,如果卖方不能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向买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和遭受的损害,包括买价及/或买价的差价、空舱费、滞期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买方有权撤销全部或部分合同,但并不妨碍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23.赔偿例外

24.仲裁

双方同意对一切因执行和解释本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最多不超过90天,协商不能取得对买卖双方都满意的结果时,如买方决定不向他认为合适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则该争议应提交仲裁。除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应在中国北京举行,并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订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另有决定,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

货物库存保险合同(10篇)篇十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编号:___

|被保险人 |

| | | | | |

| | | | | |

| | | | | |

|运 输 工 具| | 约 启 |赔款偿| |

| | | 年 月 日 | | |

|(及转载工具)| | 于 运 |付地点| |

| | | 转载 | |

|运 输 路 线| 自 经 到 | 地点 | |

|要保险别:基本险 附加险别 基本险费率 ‰ 附加险费率 ‰ |

| | 投保单位签章 |

| | |

| | 年 月 日 |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 日 期: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本(2) | 返回目录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_________

保险单号次: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货物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产。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代理人(签):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发 票 号 码 保险单号次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 险 公 司

赔 款 偿 付 地 点

出 单 公 司 地 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办法处理:(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文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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