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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优抚工作总结(优质6篇)

时间:2023-09-09 01:50:14 作者:ZS文王 最新优抚工作总结(优质6篇)

围绕工作中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问题进行的专门性总结,总结某一方面的成绩、经验。那关于总结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总结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优抚工作总结篇一

全面贯彻党的xx大、xx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和提高驻常部队现代化建设水平为目标,以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城六连冠活动为载体,不断拓展双拥工作新思路,丰富双拥工作新内容,创新双拥工作新形式,力争取得优异的成绩。

二、工作计划

1、深入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推动双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各镇、场各有关部门和驻常各部队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采取举办报告会,座谈会和参观学习等方式,深入学习、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要结合学习实践活动,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双拥工作新特点、新要求,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解决军民普遍关注的实际问题,全面深入地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3、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双拥活动深入发展。双拥工作是党政军领导和广大军民的共同事业和责任,我们要按照“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推进双拥活动深入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人事变动和分工调整,及时调整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适时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部分镇领导赴籍战士所在部队慰问,鼓励他们安心服役,为国防建设多做贡献。积极支持驻常部队建设,努力帮助部队解决训练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各双拥共建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做到活动经常形式多样,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检查。各驻常部队要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为第二故乡的建设多作贡献。

4、以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城六连冠为抓手,进一步落实优抚安置政策。20xx年是省级双拥模范城创建年,省政府、省军区将命名一批省级双拥模范城,省级双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我市要全力以赴,万无一失,确保省级双拥模范城创建成功。为了迎接省级双拥创建活动,今年市委、市政府要命名、表彰一批双拥工作模范镇、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各地各部队要充分准备,及早安排,确保评选活动顺利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各项拥军优抚安置政策,做好转业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和随军家属就业,军人子女入学等工作。特别要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着力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搞好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慰问工作,热情为生活困难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排忧解难。

优抚工作总结篇二

1、积极落实抚恤优待政策。一是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到位。2019年为4773名优抚对象,发放抚恤补助资金3454.37万元。二是医疗补助、救助政策落实到位。2019年为84名一至六级在乡残疾军人办理了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参保资金35万余元。“三属”、在乡复员军人每年都给予450元门诊定额医疗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十四类参战退役人员、7-10级伤疾军人每年都给予300元门诊定额医疗补助,发放门诊定额医疗补助资金44.73万元。为除一到六级残疾军人外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发放参保资金29.7万元。同时,还将他们纳入了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给予二次医疗救助。三是建修住房补助到位。对符合修建房补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经本人申请,乡镇审核,县局抽查,我局都给予了2000-3000元建修房补助资金。全年发放修建房补助资金3万余元。

2、做好优抚对象管理工作。一是做好优抚对象增减。新增对象报批。新办理残疾军人落户手续的有7人;新批十四类参战对象1人,新批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144人,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11人。对死亡对象及时进行核减。全年核减各类对象175人。其中“三属”对象5人,伤残军人3人,复员军人16人,困难退伍军人11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4人,参战对象24人,60周岁以上退役士兵46人,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56人。二是新增优抚档案规范有序。对新增享受优抚对象实行一人一案,分门别类装订、整理,全年整理各类优抚对象资料163份。三是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年审。按照省规定的各年龄享受优抚对象人数,我县采取拉网式进行审核,由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组织进行,为4700多优抚对象进行了年审。

今年8月,我们对全县英烈纪念设施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统计:共有英烈纪念设施58处,分布在36个乡镇,全部属于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其中烈士陵园13 座、烈士陵墓34座、烈士亭1个、纪念碑7个、纪念园1座、专题纪念馆2个。另外,我们还成立了工作专班,高质量完成了《烈士英名录》的编撰工作。

一年来,我局大力宣传英烈事迹,弘扬英烈精神。倡导文明祭扫和网络祭扫,确保烈士祭扫纪念活动安全、文明、有序;精心策划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群众性纪念活动。在9·30烈士纪念日期间,县四套班子领导率领社会各界代表500余人在县烈士纪念园开展烈士祭奠,敬献花蓝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了尊崇烈士、缅怀烈士、学习烈士的浓厚氛围。秋收起义专题馆和修水革命烈士纪念园积极推介烈士纪念设施红色资源优势,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的宣传教育功能,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相关活动提供良好场所和优质服务,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

国家对乡镇政府管理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在抢救保护后无维护和管理经费。希望国家能出台相关政策,把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迁入烈士陵园集中统一管理。

信息采集工作

通过前期宣传发动、组织信息采集登记、完善数据等一系列工作,截止目前我县信息录入14191条,省级审核通过12984条,发放和悬挂光荣牌12947块。目前存在的问题就是部分在外务工退役士兵没有及时进行信息采集。下一步,我们将联合乡镇,待他们年底返乡时,集中进行信息采集。

全力做好省级双拥模范县创建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成立了以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县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县人武部长、县人武部政委及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高规格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拥军支前军地协调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实行军地合署办公。办公室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人,专项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全县36个乡镇、401个行政村(居委会)和县双拥成员单位均成立了相应工作机构。同时加大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成立了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建了修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五有”的要求组建了修水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36个乡(镇)401个行政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明确专人负责双拥工作,形成纵向一条线、横向连成片,上下联动、左右协作的双拥组织网络,形成党政正确引导、部门全力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双拥工作格局。

(二)细化任务狠抓落实

2019年7月29日以中共修水县委、修水县人民政府、修水县人武部名义下发了《修水县争创全省双拥模范城实施意见》(修发〔2019〕13号)、2019年9月4日修办字〔2019〕77号调整(成立)了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拥军支前军地协调小组),对全县双拥工作进行宣传发动和部署安排,组建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工作专班。2019年7月2日,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第一副组长张林主持召开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对全省双拥模范县创建和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进行研究部署,2019年8月9日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修水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双拥创建工作职责和任务分解表》,2019年8月14日上午在县政府附一楼召开了修水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暨省级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会,对创建全省双拥模范县的任务逐一明确、逐一分解、逐一落实,做到了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个人,10月25日又召开了创建工作会,进行再部署,进一步查漏补缺。

(三)形成一批创建成果

一是双拥氛围营造方面。成员单位充分利用本单位电子显示屏、悬挂横幅、制作宣传展板、制作大型广告宣传牌等方式进行双拥宣传,全县双拥宣传氛围浓厚;汽车总站、医院等服务窗口张贴相关标识、设置相关窗口,全力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二是考评资料收集方面。根据上级考评标准要求,通过双拥成员单位报送和县双拥办搜集制作等途径,从组织领导、宣传教育、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等11个项目分别收集、整理、汇编了一套双拥迎检材料,总共33本。三是专题视频汇报方面。通过外景现场拍摄、历年资料收集整理、室内剪辑加工等程序,从红色基因在宣教与践行中传承,拥政爱民在奉献与服务中闪光,拥军优属在细致与扎实中落地等三大版块10小项制作了一个时长14分钟的双拥专题视频汇报片。四是双拥宣传画册方面。拍照、收集、整理、汇编了一本双拥画册,计图片300余张,从组织领导、双拥宣传等11个方面介绍我县双拥工作。五是特色亮点工作方面。一方面,从秋收起义纪念馆、县委党史办、修水一小、散原中学等单位收集了《修水英烈谱》、《修水人民革命史》、《红旗漫卷—修水革命简史》、《幕阜壮歌》、《火种》、《历史的见证〈修水革命旧(遗)址概览〉》、《学在散原(仰慕先贤)》、《学在散原(红旗漫卷)》、《生态修水—家乡美主题教育读本》和《家教读本(传统文化)》等红色书籍一套。另一方面,挖掘总结了一批典型人物。如被评为江西好人、“学生安全的守护神”、“志愿者爷爷”的退休军人饶文星;用柔弱的肩膀撑起一个家、“最美媳妇”、全国拥军模范孙美华;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樊祯子、吴印谱;全省优秀共产党员、抗洪英雄匡美建、邓旭、程扶摇等;义务守护革命遗址二十余载的朱四喜;党史工作的挖宝人县委党史办主任龚九森;见义勇为的“全国优秀青年”王波;从退伍军人到企业家的梁山林;吃苦耐劳实干创业的退役军人张龙;深耕电梯行为18年返乡创业带乡邻的樊耀平等。

优抚工作总结篇三

1、认真落实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确保优抚资金及时、安全、准确到位。全年共发放优抚固定经费万元,发放春节期间优抚对象一次性生活补助万元。

2、落实好伤残军人的有关政策。对要求更改残疾军人证的4名伤残军人,及时按程序上报了材料进行了更改。

3、做好优抚对象数据库的数据更新工作,按照省厅要求及时更新上报了数据。

4、帮助广大优抚对象解决看病难,大力推进优抚对象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xx年为重点优抚对象支付门诊补助1664人,万元;支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96人,35280元;支付农村合作医疗1234人,74040元;支付住院补助152人,74527元;送治75名优抚对象到宜昌市优抚医院治疗,支付医疗金30万元。

5、积极实施“关爱行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住房难、生活难。xx年共完成对17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危房改造,投入资金20万元。春节和“八一”期间对708名优抚对象进行了慰问,支付慰问金万元,临时慰问优抚对象4人,支付慰问金3000元。

6、按照新标准在8月及时兑现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xx年我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达到10445元,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达到9221元,全市共需发放490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万元。

7、以褒扬烈士为主题,继续加强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抢救保护工作。xx年向省厅申报了襄西革命烈士纪念碑和部分散葬烈士墓的维修保护资金32万元,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74万元,并对已经完成维修保护工程的纪念设施进行了检查和验收,同时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长效管理和建章立制提出了建议和要求。

8、年初我们修改了《当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现已上报市政府等待审批。我们大幅度提高了重点优抚对象的门诊医疗补助,住院医疗补助不再受报销次数的限制,提高了住院报销的比例和最高限额。

9、协助有关科室完成了襄西革命烈士纪念馆移交民政部门的工作,同时协助襄西革命烈士纪念馆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做好了向上申报省级烈士纪念馆的准备工作。

1、做好了退伍军人的接待工作,整理好了退伍军人档案。xx年共接收退伍军人230人。我们对需要岗位安置的1名转业士官及时按政策落实了工作岗位。对选择自谋职业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我们已和他们签订了自谋职业和自主就业的协议。xx年共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万元,自主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279万元。另外争取上级财政补助1万元对一名住房困难的退役士兵危房进行了改造。

2、做好退役士兵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确保xxxx职业技能培训率在自愿的基础上达到了100%。xx年共培训退役士兵88人,支付培训费用和生活补助费166780元。

1、巩固双拥成果,以省双拥模范城五连冠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命名为契机,狠抓了各项政策的落实。

2、走访了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共建单位开展联谊活动。

3、认真做了春节和“八一”期间的双拥工作,组织协调军地双方走访座谈。

4、落实好了xx年驻军单位无工作单位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费共160人,384000元。

1、退役士兵参训率偏低,230名退役士兵只有88人参加技能培训,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多宣传发动,增进与培训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加强对参训退役士兵的管理,尽可能的增加培训的专业,提高培训的效果,让更多的退役士兵接受技能培训,增强他们的素质和技能水平,确保退役士兵的政策知晓率达到100%、有意愿参加培训的参训率达到100%、参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稳定就业率达到80%以上。

2、需加强与其他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作,组织好各共建单位之间的互动,为新一轮的双拥模范城创建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3、根据上级要求,今年需建立完善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和住房保障制度,《当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于年初上报后至今还未审批,而远安已于去年修改实施,长阳、宜都等县市也于今年修改实施。我们需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早日审核通过。另外还需加强对优抚对象的住房保障力度,提高补助标准和范围。

4、需加强对立功受奖现役军人的奖励力度。xx年初,我们对xx年21名立功受奖的义务兵进行了奖励,金额为2300元,奖励力度不大、反响不大,以后我们也会继续加大对现役军人立功受奖的奖励力度。“八一”期间我们对今年在部队荣立三等功的3名现役军人进行了慰问,请领导亲自把喜报送到了他们家中,在社会上营造了一个“当兵光荣”的好的氛围。今后我们会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5、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已全部完成,去年的116万元已下拨到位,今年的74万元也已到位。但资金下拨到镇处后的使用情况我们却不了解和清楚,我们需和财务科协调,一起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和安全使用。

1、做好春节期间的走访慰问活动。

2、继续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抢救保护工作。

3、做好各项政策的落实,搞好资金的发放。

4、做好广大优抚对象的xxxx工作,宣传好政策。

优抚工作总结篇四

我是来自鹤岗市第二中学的王琳。我从1984年大学毕业后即从事教育工作。在我20年所教过的学生中文秘部落,先后有86名学生是军人子女。正是由于和这些孩子的相处以及与其家长的不断接触,使我更加了解了军人的伟大,理解了军人家属的难处;正是出于对国防事业的热爱和对军人的崇敬,才使我更加关注这些军人的子女——对他们平添了许多牵挂,倾注了更多的心血。

我想,虽然我只是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师,不能直接为军人做什么,但是,如果我能把军人的孩子教好,使他们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免去军旅的牵挂,使他们能够安心服役,不就是我对国防事业的贡献吗?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我只是尽到了一个人民教师应尽的责任,党和人民却给了我许多荣誉,教学能手、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三育人”先进个人等,尤其是在军民共建活动中我被授予拥军模范荣誉称号,使我很激动,很欣慰,很珍惜,同时也觉得自己做得还很不够,受之有愧。而我教过的军人的孩子却说,我真的让他们体会到了教师的严厉,感受了朋友的理解、长者的宽容和母亲的关爱。

是军人让我关注军人的孩子

一提起军人,首先想到的是今天的和平生活是用他们用鲜血换来的;一提起军人,首先想到的是他们与危险、死亡同在。大兴安岭火灾、98抗洪、03“非典”等等,哪里有困难,有危险,哪里就有军人;哪里有军人,哪里就不再有困难,不再有危险。他们是“最可爱的人”,这已是全国人民的共识。而我认识军人,接触军人,还得从“军训”说起。

经过几年的岗位培训后,学校安排我做初一学年的班主任工作。为了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和组织纪律性,新生入学的第一项任务就是接受为期1——2周的军事训练,班主任要协助教官组织好学生。当时我们学校请的是边防部队战士,担任我班军训的教官姓王,个儿不太高,21岁,话语不多。现在看来,就是个大孩子。可一到训练场,洪亮的口令,标准的动作,矫健的身姿,令人刮目相看。

北方的九月天气仍然很热,尤其是军训的前几天,气温格外高。有一天,在军训过程中,突然一个孩子晕倒了,脸色发白,不省人事。我和同学们都吓坏了,站在旁边一时不知所措。小王第一个冲过去,边问医院在哪儿,边背起孩子就向医院跑去。说也巧,虽说是刚上初一的孩子,但偏偏晕倒的是个胖子,足有140斤,好在市医院离我们学校不远,等到医院急诊室时,小王已是汗流浃背。直到听医生说没有什么生命危险时,他才一下子瘫坐在走廊的长椅上,长吁了一口气,一颗悬着的心落了地。平时训练时,小王总是尽量让学生在树荫下活动,而自己却被炙热的阳光烤着。汗水渗透了军衣,连胶鞋都渗出了汗迹,他仍扎着武装带,保持着良好的军容风纪,一丝不苟。休息期间,学生们围着他,他就给学生讲自己的经历,连队里的故事,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这一切的一切,都深深地感染着我和学生们,教育着我和学生们,就是在那一刻,我的心中对军人才油然而生一种敬意。后来,我们班在队列和军体拳比赛中获得初一学组第一名。记得和王教官告别时,同学们都恋恋不舍,许多孩子都哭了。那种场面和情感是真实的,感人的,也是平时少见的。

初一下学期,我班转来一名新同学,她的爸爸是一名消防战士。这是我从教以来所教的第一位军人的孩子。但是,当时在我心中似乎只有解放军战士才是军人,所以并没有多想什么。这位同学很懂事,有礼貌,学习也比较用功,自理能力很强。转眼到了初三复习迎考的重要阶段。她一天没来上学,两天没来上学,也没请假。我很生气,也很纳闷。照理说,她不是不守纪律的孩子。当时,怎么也没想到把她的命运和我市的一场重大火灾联系在一起。原来,在救火过程中,她的爸爸为了救人,而身受重伤,躺在了医院的病房里,用他那条断腿,换来了三个孩子的新生。新闻媒体报道了她爸爸的英雄事迹后,我才意识到消防战士也是军人。第三天,我和班干部找到了她爸爸的病房,我们刚进门,她一下子就扑到了我的怀里,失声痛哭起来。我抚摸着她,安抚着她,眼泪止不住地流下来。再看看受伤躺在床上的孩子的爸爸,一时真的不知道说什么好。这时,孩子的爸爸微笑着说:“孩子,别哭,你们不要为我难过,我就是和火打交道的,火场就是战场,我的职责就是把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我的腿断了,但三个孩子欢蹦乱跳的,值了!”他说话的声音虽然不高,但每一个字都铿锵有力地震撼着我的心灵。这就是我们的军人,最可爱的人!直到这一刻,我才真正理解了军人就是牺牲和奉献的代名词。

军人有军人的性格,军人有军人的职责,可我的学生毕竟还是个十三四岁的孩子,对于一个从小就崇拜爸爸并以自己的爸爸是个军人为荣的女孩子来说,如今看到爸爸倒在了病床上,也许以后再也无法站起来,并要和他心爱的部队和战友分手,等等这一切,无一不对孩子产生影响和打击。直到这时,我才觉得我的责任重大,尤其是承担着军人子女教育任务的老师;也正是从这时候起,我的内心深处才打上了军人子女的烙印,我的思想意识和情感告诉我:军人的孩子需要老师的特别关注。

军人的孩子需要特别的关爱

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而军人的孩子需要特别的关爱。这倒不是说军人的孩子享有特权,而是军人的孩子有着特殊的家庭环境,在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相对于其他学生来讲,军人的子女更容易出现思想波动,而且往往幅度也比较大,这就需要老师细心、耐心,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宽容和关爱。

早自习的铃声响了,我透过后门的玻璃窗检查班级学生的自习状况,其他同学都比较好,只有张××偷偷地嚼着方便面。学校有规定,禁止学生在校吃零食。如果让值周生看见了,就要扣班级的分数。当我进到班级时,她立刻把方便面塞进了书桌里,我装着不知道,没有当众批评她,直到下课,我才把她叫到走廊询问情况。原来,她妈妈所在的医院进行人事调整,过去一直不上夜班的妈妈,现在必须上夜班,因此,有时孩子早晨吃不上饭。她的爸爸是解放军某部边防团修理所的战士,负责全团枪械装备的保养维修工作,按规定每三个月才能回家一次,遇上部队考核或有其它任务,有时半年才回来一次。这样,每当妈妈上夜班时,夜里只有她一个小姑娘在家。当我了解这一情况后,当即把她领到办公室,给她倒了杯热水,并把我预备的午餐拿给她,她说什么也不吃,看得出来,她的眼神里既有感动,也有委屈。下午放学,我随她一起到了她家,见到了她的妈妈,妈妈说医院考虑她是军属,一直没有安排她上夜班,现在人事改革,实在是没办法,而且作为军人的家属也总不能要单位照顾。于是,我和她妈妈约定,每当她上夜班时,我就直接把孩子领到我家,既可以照顾孩子,又可以为她辅导,也免去了她的牵挂,能够安心工作。妈妈有些不好意思,提出要付给一些报酬,我当即拒绝了。就这样,从初二下学期开始一直到初三毕业。

每年开学伊始都会有数量不等的军人子女入学,可能是我和军人有缘,只要是我这个年级的军人的孩子,一般都会分到我班。相对讲,军人子女在班级所占的比例较低,他们能否溶入班级这一大集体,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

孩子多是比较天真的,言行的随意性经常会刺伤有些孩子的自尊心。一次,一位军人的孩子和同学在课间打了起来,原因是那位同学称他为“丘八”。军人的孩子是绝不允许别人讥讽嘲笑军人的,于是一气之下,就先动手打了人。我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分别找两名同学谈话,对他们各自的错误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让他们和好。就是这件事提醒了我,使我认识到在学生中进行拥军优属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于是,我通过军属和军分区联系,利用星期日带领全班同学参观了军分区教育展览室,并要求同学们写一篇关于军人的作文。召开了“我眼中的军人”主题班会。在班会上,就是这位前几天打架的孩子,以他的一篇我的爸爸是军人&感动了在座的每一名同学,文中充满了自豪感和对父亲的崇敬,也使班级同学对军人及其军人子女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团结奋进是班集体积极向上的基础。而在学生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小团体”现象,这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是非常不利的。一次,我发现有一名军人子女在上体活课时,一个人坐在篮球架下发呆。通过了解,我才知道是一名班干部带头孤立这名学生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我感到非常自责,并对这名班干部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在家访中,我了解到这位被孤立的学生从小在农村长大,和城市里的孩子相比总觉得自己孤陋寡闻,有强烈的自卑感,而这种心理状态对他以后的发展极为不利。于是,我要求班干部们带头主动与他交朋友,拉着他一起参加课内外活动,给他创造条件,让他给同学讲述农村里的生活见闻和感受,同学们从心里接纳了他,他也渐渐地变得开朗起来,和同学们共同融为一体,团结互助的气氛再次回到了班级之中。

小团体现象不仅出现别的孩子身上,军人的孩子也如此。可能是由于有着相同或相近的家庭背景和思想心理,军人的孩子和军人的孩子比较要好。这本无可非议。但孩子毕竟是孩子,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还没有形成,小孩子抱团容易做出一些越轨的事情。一天,有个同学们背后告诉我,今天晚上放学,我班的曲××可能和外班的梁××在某处“单挑”。听后我觉得事情严重,同时又很奇怪,严重的是现在的孩子打起架来不计后果,一家一个孩子,谁把谁打坏了都不好。尤其是我班的曲××,他爸爸在外地服役,妈妈下岗,身体又不好,这要是出点事,无疑是雪上加霜。奇怪的是这两个要“单挑”的孩子,都是军人的孩子,平时他们很要好,可以说是“一伙儿”的,他们两个怎么能打起来呢?我一边把这一情况告知了梁××的班主任,一边找到曲××了解情况,查问原因,想办法阻止他们。说来可笑,他们两个打架不为别的,是平时在一起聊起自己父亲的军衔而引起的。梁××爸爸的军衔要高于其他孩子爸爸的军衔,梁××常常以此在这些孩子中发号施令,俨然是他们的“头儿”,因此言语行为有些过分,常常伤害大家,由于他的年级高,年龄大,别的孩子也就忍气吞声了,可偏偏我班的曲××看不惯他,心里不服气,当梁××当面说他爸爸不行,他妈没工作时,心里的火再也无法压下去了,但迫于学校纪律的约束,只好约定放学后到外面“决战”,据说其他军人的孩子也要随军观战。后来经过我们的工作,避免了这次“战争”。这真是学校教育没小事,稍一疏忽大意,就会造成不良后果。

军人的孩子也是孩子,同龄人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他们身上也一样。曾经有位一向学习比较好的军人子女,一段时间上课总打瞌睡,还出现了逃课现象,同学反映他天天上网,迷恋网络游戏。我多次批评他,而且让家长封存了家里的电脑,效果不大。我反思并改进了自己的教育方法,由单纯的强制变为疏导和引导。比如,和他一起聊天,了解他的思想状态,共同制定学习、娱乐计划,合理安排时间等,注意随时发现他身上的闪光点,对其点滴进步都给予最大限度的表扬和鼓励,对其出现的波动和反复,给予宽容、理解,但不纵容。经过近一个学期的努力,他基本上能够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自觉地妥善处理好学习和娱乐的关系。还有一名军人子女在小学时是打架“大王”,上中学时就把一些不良习气带到了班级。我得知这一情况后,对他并没有令眼相待,经过观察,我发现这名同学的本质还是不错的,只是是非观念不强。因此我除了在课余时间经常与他聊天外,还挖掘他的优点,发挥他的长处,担任了班级的体育委员,并在家访时更多地谈到他的进步,使他感觉到在老师眼中,他不仅不是坏学生,而且也同样受到喜欢,受到重用,从而增强了进步的表现欲。与此同时,在家长的配合下,他逐渐断绝了与校外一些不良少年的来往。尽管后来他也曾多次出现反复,但我始终没有放弃。只要他过后认错并改正,我总是给予信任和鼓励。后来这名学生不仅顺利完成了学业,而且还考取了重点高中。

一般说,多数家长更关心的是孩子的学习成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由于军人子女的特殊情况,课余时间得到的家庭辅导相对较少。针对这些问题,我有计划地在放学后定期为军人子女进行文化课辅导,对其中成绩较差的学生给予定向辅导、“吃小灶”。一次,有位学生找到我,说是要随母亲到部队探亲,母亲怕孩子耽误课程,不想让她去,但一想起孩子长这么大,也没和父亲见过几次面,也于心不忍,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其实,我当时的心情也和她母亲一样,真不想让她耽误功课。但看到孩子可怜巴巴的,一心要去,如果不能随她的心愿,恐怕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于是我找到了她的妈妈,表示孩子的课程由我负责找老师来补。母女俩听后,真是千恩万谢。就这样,母女俩如愿以偿。回来以后,我安排时间和地点,分别找到相关的老师为她补课,经过十多天的时间,将落下的课程全都补了上来。还有一位军人的子女因为意外造成小腿骨折不能上学,我就定期到他家里给补课,我不会的学科,就动员科代表去帮他补,送去听课笔记,来回传递作业。他尽管在家修养了两个多月,但没有因此而耽误学习,期末考试成绩名列前茅。当他在远方服役的爸爸得知这一消息后,特意给我和学校写了一封感谢信。他信中说道,孩子腿摔坏了,起先并不知道,后来医治得差不多了,家里人才写信告诉他,他不仅担心孩子的腿,更担心孩子的学业,那一段时间心情一直不好,多次想提出回家看看,可部队实在离不开,只好揪着心工作。现在好了,放心了,作为一名父亲,我感谢你们,作为一名军人,我向学校和所有关心我孩子的师生们敬礼。

多年来,我很珍惜和军人的孩子共同学习生活的经历,的确为军人的孩子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但仔细想来,这都是作为一个人民教师所应该做的事情,这就是我的工作职责。其实,我做得还很不够,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相差很远。不过,出于对国防事业的热爱和对军人的崇敬,我会进一步努力做好我的本职工作,把军人的孩子带好,使他们的父母安心国防工作,为社会的和平与进步贡献我的力量。

优抚工作总结篇五

1、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成立了***社区城市低保重新认定审核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实施方案。通过学习大家对城市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即退”动态管理工作机制,有了统一认识。

2、及时宣传动员:

社区采取进巷入户进行宣传告知,并在社区各主要干道、巷口张贴宣传通知单。社区参与宣传人员70人次,发放《致城区居民及低保户一封信》宣传单500多份。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这次重新审核的目的、申请时间、所需提供材料。做到了人民社区内全覆盖、家喻户晓、不留死角、不让一户低保户因信息延误不能及时重新申请办理,给原本就困难的生活造成伤害。

3、认真收填申请材料:

4、积极入户调查:

社区成立专职入户调查小组,深入到辖区申请低保户家中,认真听取申请户本人或家人陈述;细心观看申请户家庭摆设;礼貌走访左邻右舍;耐心询问申请户家庭成员情况。逐步推进社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程序化、信息化、社会化管理。

5、民主评议公示。

社区实施了边调查、边民主评议的工作方法,审核实行集体评议,记录准确、完整,按要求对低保对象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全面,公示栏按要求固定室外,公示栏上有各级举报电话。

6、落实公益劳动

落实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记录完整、续保登记制度落实,且记录准确完整,处罚到位。今年低保户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58次。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更需要社会的关爱。社区现设有残联协会,残联协理员。对社区内的残疾人开展了“关爱你我行计划”,组织社区志愿者走进残疾家庭,为社区的残疾人提供关爱。社区针对残疾人开展了一系列的帮扶工作,如:对社区内白内障人员免费治疗登记工作、残疾儿童未入学人员统计工作、残疾人免费安装假肢登记工作、残疾人免费相亲会登记工作和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登记工作。

在帮助残联人工作中,积极做好助残的宣传活动,为有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社区内的残疾人在爱心的关爱下更快乐的生活。

为确保社区廉租房有效地实施,认真执行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制度,对社区内申请保障性住房户入户调查,其家庭情况记录、建立个人档案。对申请人员递交的相关材料严格审核。定期对已享受政策的居民进行排查,及时掌握他们生活情况,入户了解他们的.生活变化,认真做好动态管理,严格档案的建立,资料齐全,认真保存,争取做到细致,准确,周到。使广大居民家庭切实真正的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

为切实做好特贫困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社区积极宣传、认真审核并及时受理患病人员的救助工作,建立专人专档,高度透明。

随着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针对老年人的惠民政策,社区办理老年证的人数也相继增加,考虑到一些老年人的行动不便,社区成立了爱心小组,专门负责上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老年证,把关爱老年人落到了实处。

在重大节日期间,社区把老弱病残、低保户列为重点慰问对象,同时也考虑到了军属、侨胞、困难党员、监控对象、困难职工家属等等,在实际慰问过程中对老弱病残慰问对象进行上户慰问,在物质慰问的同时还为困难群体带去情感上的温暖,精神上的鼓励,温馨的祝福,真诚实在的慰问困难群体,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1、对社区居民宣传低保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少数居民对低保概念理解不够,以后,社区将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各种宣传低保政策的力度,促进社区各项民政惠民工作的顺利开展。

2、积极鼓励支持享受低保人员创造就业机会,鼓励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的精神,为创建和谐社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尤其是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方面加大精力,将困难群众的需要作为工作的第一信号,深入居民,了解民情,掌握民意,倾听民声,从细微处入手,从点滴做起,实实在在地为困难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正让困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为打造和谐、温馨社区,而贡献我们的力量。

优抚工作总结篇六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制定了20xx年伤残军人优抚条例。下文是20xx年伤残军人优抚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五)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三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四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六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一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第二十三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第三十条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四章 优 待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二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六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第四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五十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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