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精选篇一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林地的承包经营转让合同。
一、林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林地名称:合同档的为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林地所有人:
甲方林权证号:
坐落:
林地类型:
面积: 亩,共一宗。
第一宗( 亩),四至界限为:东至 责任山;西至 责任山,南至
责任山;北至 责任山。
详细四至界线见本合同附件1的附图。
用途:本转让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转让期限和起止时间
以转让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法转让已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转让费。
3、向发包方提供乙方的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本和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策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处理有关流转的事宜;确保转让林地产权清晰、未设定担保;第三人对本合同转让的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和维护发包人的林地所有权,既是报经发包方同意。
3、转让承包经营权不得损害相邻森林林地权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产之日接受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享有国家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承包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的,有权利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对在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林地的行为进行抗辨,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3、知悉甲方承包经营情况和林地的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转让费。
保护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和植物;
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
服从、支持县(区)乡(镇)林地利用总体规划;
接受发包人依法进行的监督、指导。
3、向发包人通报有关情况,善意履行合同有关附填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转让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转让费每年 元,合计 元,(大写: ),自 年 月 日起以一次性付方式支付。
五、违法责任
);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六、争议的解决
本转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项
1、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后生产。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乡人民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签证单位)各执一份,发包方备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证单位(盖章) 签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精选篇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现今中国农村已经取得较为快速的发展,并且也在农村发展过程中充当着重要角色。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说明
(2006年8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令第109号公布根据2013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 人民公社、 生产大队、 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 合作经济组织,包括 经济联合总社、 经济联合社、 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 人民公社、 生产大队、 生产队为基础,按照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 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 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 村经济合作社。 实行 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股份合作经济社。
第八条
(一)名称和住所;
(二)宗旨;
(三)组织的资产;
(四)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
(七) 收益分配制度;
(八)监督管理与 财务公开制度;
(九)组织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具体由组织章程确定。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和3-5人的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至6年,具体任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可连选连任,但不得交叉任职。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选出社长和副社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组长和副组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 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或者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成员;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 其他资产;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原 人民公社、 生产大队、 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在 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承包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三)依法开展 家庭承包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变更手续。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的样式,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或者 农村信用社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社委会或者理事会负责集体资产经营、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并定期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 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制度。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者监事会根据组织章程和 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公开制度,对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核、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涉及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 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改制为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改制为居民委员会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1990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 土地管理法》、《 土地承包法》、《 物权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只提出了一个名词概念,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微观构成,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定的标准却不够明确,这容易引发诸多矛盾纠纷,也影响农村产权改革。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法律解释”,已成为当前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从浙江省、成都温江区等地出台的相关“规定”,结合多年来的基层工作实际,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土地承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等情况予以界定。
原始取得即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或农业生产队的社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现集体经济组织内;现役义务兵;服役期满留在部队改任士官复员回原籍入户的;异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按婚迁待遇入户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入伍就读的军校生除外),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的,以及学生毕业后按当地有关规定迁回原籍的,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定取得即依照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因婚姻关系办理入户后的迁入者;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或男到女方离婚、丧偶以后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后,办理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收养子女;因国家建设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及其子女等。
申请取得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 计划生育政策的婚生子女,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婚生子女,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一次婚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再婚满三年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偶,要求入户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收养的子女入户为非农户口,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等,都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婚姻、收养、血缘、户籍政策等原因要求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除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外,还需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缴纳一定数额的公共积累后,方可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实名登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集体土地确权的基本条件,群众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其资格认定必须做到客观公正。为此,应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名登记制度,每年定期公示。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户口迁出的、自然死亡的、依法宣告死亡的、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服役期间留在部队当士官十年以上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外地的、被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聘用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其成员资格认定为已经丧失,就需及时注销成员名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精选篇三
乙方 (承租方) :
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种植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耕地的使用管理
为对耕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在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种方式,乙方不得进行与农业种植无关的产业。
第二条 租赁面积、位置
由 在 租用土 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租地租金为 元/亩,20xx年 月 日支付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的租金,次年 月 日之前付下一年的租金。
第五条 如土地被国家、政府征用,普通青苗费属于农户所得,地表基础设施和钢架大棚为公司所得(田埂及界石不动)。
第六条 土地退还农户须提前半年通知农户,如未通知,损失由乙方承担,土地内的所有设施由乙方负责清理干净。
第七条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精选篇四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与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甲方被安置在南市区8号地块24号楼2单元层侧69.76平方米房屋。此协议与被安置在同一楼房的02侧房屋70.6平方米房屋在同一安置协议中。现甲方将侧69.76平方米房屋出售给乙方,售价7.5万元,大写壹拾柒万伍仟元整。
二、此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此房屋安置协议交给乙方,并向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交齐全部的楼房款及变更后的楼房安置面积差额款,甲方并将交纳上楼款的票据交给乙方,乙方向甲方交纳买楼款壹拾柒万伍仟元整。则乙方享有侧的房屋所有权。并享有合同签字后的房屋所有收益,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楼产生的加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涉及该楼房交付前及办理房照产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过户费用乙方承担)
三、甲方应当保证该房屋无任何瑕疵,保证该房屋的完全拥有。
四、作为出售人的合同附随义务。甲方应当负责办理房屋安置后的产权办理。应当向乙方交付房屋产权证书。并根据乙方的要求,在7日内协助乙方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五、此合同双方签字时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如违反,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5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还有权继续主张损失。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精选篇五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及房屋买卖事宜,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的上述宅基地及房屋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元。
三、甲方陈述: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及房屋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双方签署本合同以后,乙方即向甲方支付 元定金;甲乙双方约定在___________前向乙方交付房屋,并于__________前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该房屋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乙方,甲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愿买受该房,甲方定金不予返还。
五、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好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甲方接到请求后应向乙方返还所有已收房款。
六、土地税由甲方承担,契税由乙方承担;其他税务由国家指定各自承担。
七、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手续完善后,甲方将房屋及相关原件交付给乙方,乙方即向甲方付清最后一笔房款。
八、甲方确保房屋建筑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该房屋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均由甲方承担。
九、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因国家动拆迁安置政策带来的所有权益均与甲方无关。
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十
二、按《合同法》履行,合同履行地点为乙方户籍所在地。 十
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制度精选篇六
乙方:
一、房屋结构及承揽范围:
二、房屋计价面积及工价支付方式:
3、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大写 元)作为定金,在主体修建打上圈梁上屋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大写 元),在粉刷完毕甲方验收质量合格后,向乙方支付 元(大写 元),下剩款项在20__ 年 月 日前付清。
三、合同期限: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甲方应当提供乙方使用的水、电,并保证水电能正常使用;
4、乙方施工中自行指挥所雇人员各负其责,组织施工并进行监督,对房屋质量负责,乙方积极采取安全措施,确实抓好安全生产,施工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不参与乙方组织的施工,但有权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修建房屋存在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及时与乙方沟通,有权让乙方进行及时纠正。甲方验收乙方所建房屋质量合格后双方签字,乙方完成交付义务。
五、违约责任: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由甲乙各执一份,中间人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间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