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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措施(模板20篇)

时间:2024-01-28 16:50:02 作者:琉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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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瓦斯事故需要安全技术以及预防措施有哪些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本辖区内的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将危害降到最小程度。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营市街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1.3.3平战结合、资源整合。坚持全面规划,资源整合,加强培训演练,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发挥兼职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3.4加强沟通,通力合作。有关社区和单位应通力合作,加强信息的沟通。

1.3.5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事故处置的工作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择情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措施并严格遵守《营市街街道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辖区生产安全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营市街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2.1.1设立营市街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现场总指挥)由办事处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办事处相关科室、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2.1.2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办事处安监科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辖区应急体系建设和指挥部交办事宜。

2.2营市街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主要职责。

2.2.1指挥部及其成员的主要职责。

处理瓦斯事故需要安全技术以及预防措施有哪些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要按规定逐级进行上报并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应急预案和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成立事故应急工作组,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设置警戒标志,按照“分级响应、快速处理、以人为本、积极自救”的工作原则,进行应急处置。

2.现场应急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能。

1)现场总协调: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主管经理统一协调、指挥现场处置。

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生产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3)险情排除及隐患整改:项目(执行)经理及工程管理部门牵头,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现场自救,排除险情,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在事故调查期间,组织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和人员安全培训。

4)事故调查处理主管经理及安全部门牵头,配合政府各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提供调查资料。

5)医疗救护及善后处理:工会负责人及工程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伤者救护,伤亡人员家属的慰问、安置和赔偿工作。

6)综合协调控制:项目经理及行政(保卫)部门牵头,在事发部位设置警戒标志,安排专人看守封闭施工现场,控制人员出人组织人员接待和信息协调控制工作。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维护正常教育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

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合法、及时、公开、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

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创造安全的环境。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安全环境,为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心、爱护学生身心健康,积极支持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育教学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

学校应当对教师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业务培训,指导和督促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育的内容。

第九条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

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配备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提供必需的人员、经费保障;学校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亦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制度,并实行严格管理。

学校应当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学校的食品、药品、饮用水及提供给学生的教学用具等物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学校选择与学生生活、学习有关的产品与服务时,应当选择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相应标准的产品与服务。

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设专人负责管理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保护工作。

活动内容和安全保护措施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活动内容和方式应当适合学生的年龄和生理、心理特点,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示范,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学校应当在放假前做好学生的假期安全教育;在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组织学生开展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相应工作。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活动。

迅速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知学校;如需请假,应当及时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对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不落实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

查,督促学校消除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活动。

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

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构\\\)筑物;不得在学校及其周边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

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不得设置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

制止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活动,清理违章的建\\\(构\\\)筑物、设施及物品。

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本地区学校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责任保险。

学校投保责任险的,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以学校为单位支付。不得向学生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提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受伤害学生的救护提供必要帮助。

者请求邻近医疗救治机构给予援助。

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学生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织人员前往处理。

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保学生安全事故学校责任险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合法的原则,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

学校有关人员和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事故调查,提供真实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拒绝、阻挠、推诿,不得弄虚作假。

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了解事故调查的有关情况,事故调查者应当如实告之。

况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等,并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政府设立的学生安全事故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生安全事故调解机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时、公正、客观地进行调解,并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结束调解。

人在调解书上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二条学生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其中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事故责任与赔偿。

第三十三条学生安全事故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过错方是两方以上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二\\\)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三\\\)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的;\\\(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六\\\)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七\\\)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八\\\)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九\\\)教师及其他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十\\\)教师及其他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十一\\\)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二\\\)教师及其他职工患有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倾向,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三\\\)学校发现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擅自离校或者获知学生身心异常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十四\\\)其他应当依法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尽了管理义务并无过失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事故的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和承担:。

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十一\\\)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十二\\\)不可抗力造成的;\\\(十三\\\)其他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校对学生安全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支付赔偿费用;学校无力支付的,由学校举办者负责筹措。学校不负责解决与学生安全事故无关的事项。

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其他相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均无过错的,学校、其他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教师及其他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行使追偿权。

务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学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一\\\)管理混乱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经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二\\\)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三\\\)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四\\\)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不采取措施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学生安全事故的;\\\(六\\\)拒绝、阻挠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师及其他职工,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可予以解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学校纪律与规章制度,对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据有关学校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为学校提供产品与服务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对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对阻挠、干涉学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或者侮辱、殴打教师及其他职工、学生,或者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或者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前款当事人造成学校或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学生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学校和受伤害的教师及其他职工、学生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中小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程度相当的教育机构;\\\(二\\\)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非寄宿制学生在校内活动期间、寄宿制学生住校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活动期间;\\\(三\\\)学校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群众团体\\\)以及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处理瓦斯事故需要安全技术以及预防措施有哪些

瓦斯是煤矿灾害性最严重的事故,具有较强的破坏性、突发性,往往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是煤矿的第一大“杀手”。那么,我们该怎么处理瓦斯事故呢?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一些相关知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从全国的情况来看(根据有关资料统计),煤矿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中有74%是瓦斯或瓦斯煤尘事故。在处理瓦斯事故的过程中,还可能发生多次瓦斯,造成事故扩大,增加人员伤亡的事例,其原因是处理方法不当,要点把握不准。因此,了解并掌握瓦斯事故处理的方法,把握其技术要点、难点,科学决策,果断指挥,对于争取救灾时机、控制事故范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矿井一旦发生瓦斯事故,井下人员及财产处于极度危险境地,必须尽快组织抢救,刻不容缓,可以说是与时间展开赛跑。但救灾抢险还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避免盲目指挥、愚昧蛮干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人员伤亡。救灾的基本原则是:“沉着指挥,科学决策,协调行动,安全快速”。具体的处理程序是:首先应设法撤离灾区人员,抢救遇难人员;视情况切断灾区电源;通知救护队;迅速成立救灾指挥部,严格按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要求,设立若干抢救组各行其责;尽快恢复通风系统,排除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寻找遇难人员。

(1)事故发生后是否应该切断灾区电源?切断电源可能产生电火花,引起再次,不切断电源由于灾区供电遭到损坏,随时有触电威胁,也有产生火花可能,此为难点一。

(2)如何正确调度通风系统,尽快排除灾区的有害气体,控制事故范围,这是处理瓦斯事故的关键。由于事故发生的地点、条件不同,后是否引起了燃烧或火灾?决定了通风系统的调度方式(反风、短路、加强通风等)的不同,此为难点二。

(3)如何安全快速地恢复掘进巷道或无风区域的通风,避免再次,此为难点三。因此,如果发生在掘进巷道内,其内积存有大量的瓦斯和有害气体,又可能存在火源,如遇难者损坏的矿灯放电等,一旦恢复通风,氧含量上升,达到条件就极易引发二次,其危害是相当严重的。未恢复通风时,由于氧浓度很低,不会。

3.1技术要点。

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和掌握事故的情况及发展状况,对事故的相关情况、原因以及应采取的主要措施作出初步判断,并迅速制定救灾的技术方案。

3.2技术难点的把握。

(1)接到瓦斯事故的汇报后,是否迅速切断灾区电源?其判断的标准是:切断电源会否引起再次,若能断定不会引起,则必须切断灾区电源。但往往是时间紧、情况不清,无法准确判断,又容不得半点犹豫不决和拖延。这时要看引发事故的瓦斯来源以及事故地点一般瓦斯涌出的速度来综合分析,如果是瓦斯突出或突发性的瓦斯来源而引发的瓦斯,那么就不宜改变供电状况,要维持现状,因为瓦斯突出后瓦斯来源充足,涌出量大,灾区内充满了大量的高浓度瓦斯,改变供电状况,产生电火花,容易引起瓦斯再次,如果不是突出引起的或突发性的瓦斯来源,是一般的积聚,而且瓦斯涌出速度不快、量不大,则必须迅速切断灾区电源。

(2)正确调度通风系统,控制灾区范围。尽快排除灾区有害气体,这是处理瓦斯事故技术关键。由于每次瓦斯事故的情况和条件不同,采取的措施和办法也不同;首先必须判断是否引起了火灾,其判断的依据:一是得到确切汇报;二是通过检测灾区回风系统的co等有毒气体的变化来加以判断。如果确认灾区发生了火或有燃烧火源存在,其处理方法必须参照(灾害处理计划)的“火灾事故处理内容”进行处理(在此不作过多论述)。若能判定未产生火灾或不存在燃烧火源,则须采取加大风量,强化通风的措施(控制其他地点风量,开大功率的风机,甚至还可考虑启动备用风机等措施)。反风的办法必须慎重选择,只有在能救更多的人时才采用,一般情况下不宜反风。

在恢复通风系统的程序上,必须遵循“先大后小,先主后次”的原则。即先恢复主要设施、修复主要通风巷道,再恢复其他地点,以求取得好的效果。

(3)安全快速地恢复掘进巷道的通风,寻找遇难人员,尽快结束救灾工作。如果按照一般的方法逐步恢复通风,则存在容易引发二次的问题,给救灾人员带来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安全,建议采用“一次恢复,远距离启动”的办法,具体操作是:由救护队员戴机在巷道内接好风筒(由于巷道内缺氧,即使有高浓度瓦斯、有火源存在,也不会),然后,所有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实行远距离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供风,即使有再次发生的可能,也能确保救灾人员的人身安全。此方法在多次处•理瓦斯的事故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十分成功。

20xx年5月14日9:25,资兴祥和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了1起瓦斯事故。事故的基本情况是:上午9:31,调度室接—100m井底一职工打来的电话:“4145工作面发生瓦斯突出了”(实际为瓦斯)。调度室接到汇报后,随即成立了救灾指挥部,并求援救护队,迅速展开了抢险工作。其技术决策的主要过程是:

(1)根据事故的汇报以及当班其他地点人员的描述情况,初步判定:4145工作面发生了瓦斯。一是该矿井无瓦斯突出现象,不可能发生突出;二是本区域仅有两个作业地点,除4145工作面外,还有一个4148采煤面,而4148工作面的人员已即时撤出了灾区。

(2)该矿井为低瓦斯矿井,事故地点为局部通风机送风至采面,瓦斯涌出的量不大,上升的速度不快,切断灾区电源引起二次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命令切断灾区电源。

(3)根据采区回风道(414副井)检测的co和co2变化情况,均呈逐渐降低态势,因此可判断灾区内未发生火灾或燃烧现象。为加快灾区有害气体的排放速度,抢救遇难人员,11:00指挥部决定采取开启155kw(当时运行的为80kw电机)风机,以增加灾区风量,并修复4143联络巷被毁的风门措施,灾区风量由300m3/min增加到450m3/min,13:00灾区(4145局部通风机通风点除外)瓦斯和有害气体得到迅速的排放。至此已发现2名遇难人员和2名重伤,尚有1人失踪。

(4)为寻找最后1名失踪人员,指挥部决定尽快恢复4145独头采煤巷道的通风。根据救护队员侦察,4145区域内co为0.001~0.006,ch4为13%,o2为0%~2%,温度为39℃,考虑到灾区内如果有残留火源或遇难者矿灯损坏产生火花,若采用通常的逐步恢复通风办法,不排除有引发二次的可能。为确保安全,指挥部决定采用“一次恢复,远距离启动”办法,由救护队员戴机将风筒一次接到端头,实行远距离启动局部通风机。5月15日2:00全面恢复4145独头采煤巷道的通风,最后1名失踪人员找到(已遇难)。至此抢救工作基本结束。

好了今天小编的介绍就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喜欢记得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哦!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以“医院内部沟通调解、应急处置联动、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救助”为主要内容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五位一体”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对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价格、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保险机构规范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业务。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客观、全面、如实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表医疗纠纷相关言论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

第十一条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各市、县(区)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医调委日常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社会医疗救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后,对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患者,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

第二章预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医患协商沟通机制,依法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医疗技术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医疗技术使用和医疗设备配置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置制度,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置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置程序,定期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协商沟通机制,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在医疗机构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三)因病施治,合理治疗;。

(七)按照国家规定书写并保存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诊疗规范、常规,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二)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药物和医疗器械;。

(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

(四)接受患方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患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

(三)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四)配合医疗机构根据病情要求其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五)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依法表达意见和诉求。

患方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超出其救治能力和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

第二十条患方有权查阅、复印或者复制患者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客观记录诊疗活动的病历资料。

病程记录、病例讨论、会诊意见等主观分析病历资料不属于患方可复印或者复制范畴。

公安、司法、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第二十一条患方依照第二十条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方在场。

病历尚未完成,患方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对已完成的病历先行复印或者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或者复制。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辖区内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信息共享和警情快速反应对接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二级以上医院一律作为巡逻必到点,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医疗机构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逐级上报相应层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并指导督促医疗机构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完善治安防控体系。

第三章处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和解;。

(二)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五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置:

(二)告知病历复印、封存的有关规定;。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告知有关尸体处置的规定;。

(四)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并将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

(六)配合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和医调委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病历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对病历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印(制)件或者原件。封存的病历复印(制)件或者原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可以对已完成病历的复印(制)件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病历的复印(制)件进行封存。

自病历封存之日起满2年,患方未主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可以启封。

第二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器械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或者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当事人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二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者家属应当立即将遗体移送太平间,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遗体存放太平间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

对违反前款规定逾期未处理的遗体,经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

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迅速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遗体手续,并移送遗体到殡仪馆。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四)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五)公然侮辱、谩骂、诋毁、恐吓医务工作人员;。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以及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死亡、重度人身残疾或者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重大医疗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置:

(二)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和教育疏导等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三)通知患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甄别现场闹事人员身份,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三)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五)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协商调解。

第三十三条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二)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三)协商一致的,应当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进行调解,选择医调委进行调解的,应当遵守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口头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获悉医疗机构内正在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医调委可以指派人民调解员赶赴医疗机构,开展现场疏导工作,接受调解申请。

处理瓦斯事故需要安全技术以及预防措施有哪些

项目开工之初,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应急预案,同时成立项目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可进行现场演练和模拟演练。现场演练的内容兰要包括迅速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抢救(灭火、伤员现场急救)、疏散与撤离、保护重要财产、封闭现场等。

处理瓦斯事故需要安全技术以及预防措施有哪些

[摘要]在新时展背景下,高速公路行业逐渐实现快速蓬勃的发展,我国从一个交通大国形象转变为交通强国,高速公路的建设以及使用具有输送旅客以及物流运输的责任。在高速公路使用过程中,机电设备是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具有不可替代性。机电设备的安全高效使用可以提高高速公路使用的舒适性以及安全性。本文通过对高速公路机电设备的维护与管理进行分析,结合维护以及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化解决措施,以此提高高速公路机电设备管理质量,具备全面性。

[关键词]高速公路;机电设备;维护;管理。

现阶段,高速公路工程交通管理过程中,逐渐朝着信息化方向发展,传统化的公路工程建设应用的机电设备运行管理形式难以适应目前的建设需求,并且不能有效管理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施工企业在管理过程中,重视机电设备的应用,使用新型化的创新管理模式,构建具备科学化以及合理化的管理系统,在机电设备使用过程中及时处理已经出现的问题,有效提升公路工程建设质量,防止在建设过程中出现比较严重的安全事故,有利于设备管理服务性能的有效提升,促进高速公路的有效应用,提高使用质量。

1高速公路机电设备维护以及管理的必要性概述。

伴随我国经济水平提升,高速公路在社会发展中重要性逐渐增加,因此重视高速公路机电设备维护以及管理可以提升公路运行稳定性,意义重大。这一过程中需要提升公路实际运行有效性。现阶段,我国高速公路数量增加,因此使用的机电设备数量也在上升,在一定程度上设备维修管理人员工作压力增加,工作负担增强。在未及时维护情况下,设备出现问题,会阻碍整个高速公路运行效果。基于这一情况,需要及时检查以及维护,查找机电设备中存在的问题,有效延长机电设备使用时长,同时保证高速公路运行安全性[1]。机电设备在高速公路发展的各个位置,通常情况下是连续性出现,在其中一台机器出现问题之后,对所有设备运行有效性都会造成影响,出现十分严重的后果。因此加强机电设备的维护以及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需要专门工作人员有效完成这一工作,降低工作开展中的失误率。

2高速公路机电设备维护管理系统概述。

2.1管理要点概述。

在现阶段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机电设备维护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比较统一化的系统,合理化配置设备,基于这一情况,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保证后期养护工作可以顺利开展。建立系统结构过程中依据国内外的先进经验,结合工程实际发展情况,不断完善机构内容,相关施工企业需要重视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同时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成本,维护工作顺利实施,在系统建立过程中,保证系统运行能力,具备稳定性,在后期维护工作开展中具有规范性,促进系统安全运行。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结合不同路段的要求实现针对性的管理,以此有效发挥管理优势。

2.2维护要点概述。

在机电设备维护过程中,保证机电设备可以正常使用,实时监督以及检查设备使用状态,保证设备应用的安全性,针对部分存在缺陷并且老化现象严重的设备及时更换,保证设备运行过程中不会出现安全隐患问题,降低系统运行风险性。设备维护过程中可以根据施工企业设立比较专业化的岗位开展工作,确保维修工作的实时性,及时解决故障问题。在公路管理部门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之后,有效开展维护工作,维护效率也可以提升,但这一工作开展成本资金较高,实际维护时耗费的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可以选择专业化的养护模式,工作开展需要建立综合素质较高、专业技能较强的维护队伍,有效养护设备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机电设备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3.1维护以及管理人员因素分析。

在机电设备维护与管理过程中,比较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维护管理工作人员的作用,可以划分为设备故障原因分类以及技术人员专业知识不够。首先高速公路机电设备数量较多,其中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需要划分问题,针对出现的不同问题需要实现专业化的维护,在工作中大多数工作人员没有针对性的分析问题,仅仅解决表面上的问题[2]。比较常见的问题有设备输入线存在开裂,工作人员使用绝缘胶带粘上,并没有分析线路出现开裂情况的原因;其次是高速公路机电设备的使用基本是国外进口或者的国土生产的高科技产品,技术本身具备先进性,制作上也比较精密,技术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要求较高,需要工作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可以发现国家技术人员专业知识掌握较差,难以适应现阶段的设备维护以及管理需求。

3.2机电设备使用问题分析。

机电设备使用问题主要是指在设备使用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机械以及技术故障问题,比较常见的故障有以下几种:(1)设备的插件以及开关经常出现失灵情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接触不良或者是绝缘不良等问题造成插件以及开关在启动阶段难以正常工作,在长时间暴露以及老化等因素影响下造成设备机械的失效情况,部分部件使用过程中出现破损或者是断裂的情况,造成设备插件以及开关失灵情况[3]。(2)电阻器使用失效。在机电设备使用过程中,电阻器属于一种电路发热元器件,在电子设备系统中使用量较大,同时也是经常出现问题的部件,其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有短路、断路或者是接触损伤等问题。(3)机电设备保障体系缺乏健全性。高速公路保证稳定运行主要因素是具备健全并且完善的机电系统保障体系,在技术发展过程中,机电系统管理以及维护工作压力增加,其中技术难度也在提升,但是维护工作水平难以满足建设需求,在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维护人员数量不足的情况,对整个系统保障作用造成影响。在维护系统保障评价体系建设过程,其中的量化评估考核工作质量需要提升,机电设备在产生故障之后难以迅速确定原因,需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在高速公路中的收费员或者是监控员等岗位,相关设备操作人员需要确定其中的分工和责任,系统管理人员也要确定责任,划分权限范围,保证每一个管理人员可以确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防止纠纷出现,保证系统可以正常使用。

3.3监督效果不好。

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机电设备,同时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但现阶段的监督体系缺乏完善性,设备使用频率较高,实际运行中难以有效掌握设备的整体运行状态,在设备使用过程中经常会产生相应的安全隐患,大多数的施工企业会使用一定人力进行设备检查,时效性较差,在维修过程中,难以有效解决故障问题,系统运行缺乏稳定性,使用过程也会产生多样性的问题[4]。

4机电设备有效维护和管理措施分析。

4.1保证机电设备合理化选择。

有效降低机电设备运行过程中的故障发生率,可以使用多样化的措施有效改善,在设备采购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有效掌握机电设备的技术参数以及运行环境需求,保证机电设备采购的科学化,有效延长设备使用周期,提高安全性以及稳定性。在采购环境中需要重视设备供应商的实力以及信誉等因素,选择生产水平高并且售后服务效果较好的生产企业。选购并且安装彻底的设备,需要积极改善内部以及外部的环境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可靠并且安全的运作环境,在设置机电设备过程中,实现合理化的布局,延缓设备的实际老化速度;依据机电设备的使用特点,采取防潮以及防雷电措施,防止设备在自然环境影响下出现严重故障。同时机电设备管理部门需要使用先进化的故障检测设备,在线监测运行中的机电设备,降低机电设备故障发生率,延长机电设备的'使用周期[5]。

4.2树立正确的维护理念,健全管理制度以及管理体系。

维护理念的有效建立以及预防,是开展维护以及管理的重要措施,在高速公路机电设备维护以及管理过程中,需要对设备进行有效维修,其中的关键性内容是预见性地发现引发故障的隐患问题,在第一时间处理,结合实际故障情况,制定针对性预防机电设备故障方案[6]。

(1)高速公路需要建立比较科学以及完善的制度,实现制度先行,在维护以及管理机电设备相关部门和人员工作开展具有较好的监督作用。管理制度制定过程中,需要站在宏观角度上,不能仅仅考虑其中的一个设备,考虑整体机电设备系统,保证管理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合理性,在建立制度体系之后,不断强化制度宣教,保证制度可以深入发展[7]。

(2)完善健全的监督体系,在机电设备维护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有效监督各项管理行为以及设备运行状态,基于这一情况需要建立监督考核小组,实现定期监督维护工作,制定比较完善的奖罚措施,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实际监督过程中需要建立比较规范化的管理措施,预防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意外情况,保证管理工作积极发挥效用。

(3)建立并且完善故障预警机制,在机电设备维护安装过程中,提高机电设备运行有效性,建立相应的故障预警机制,工作人员需要了解设备运行情况,企业积极引进先进化的技术设备,构建故障预警机制。企业可以总结系统出现的问题,研究故障预警机制,连接故障预警机制与技术人员的计算机,在系统出现故障问题情况下,可以及时传输到技术人员的计算机上,提高机电设备的运行维护有效性[8]。

4.3强化工作人员专业素质。

建设专业技术过硬并且思想认识程度较高的维修管理队伍,这一内容也是现阶段高速公路获得有效发展的必然要求。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培训,积极参与交流学习活动,学习新技术以及新方法,认识到机电设备技术发展创新影响。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工作开展过程中,重视机电维修人员的学习能力,表彰善于学习以及研究的人员,在管理内部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9]。

5总结。

在高速公路运行过程中,机电设备维护以及管理功能工作开展对高速公路平稳运行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其中也会出现相应的问题,需要对维修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机电设备本身运行特点进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参考文献。

丰堡小学预防学生伤害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为做好校园学生安全防范工作,给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关于维护校园安全六条措施》的有关规定,制定我校学生伤害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一.组织领导和主要职责

组长:蔡旭峰

职责范围:主要负责组织学习有关安全事故的文件,法律和法规。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根据学校情况,提出安全防范对策。

副组长:杨 军

职责范围:主要负责对全校师生安全的宣传教育,使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安全检查工作。

副组长:魏香萍

职责范围:主要负责课堂教学的安全工作,对师生的实验教学、集队、外出活动等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副组长:杨晓军

职责范围:主要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对校舍的安全检查,落实以及校园的安全整改措施。做好校园饮食卫生的安全防范和保卫工作。

二、学校安全防范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分组

1、安全宣传组.

组长:杨 军

成员:各班主任

主要负责对学生的室外活动、道路交通、外出活动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做好每次活动安全预案。

2、教学安全组。

组长:魏香萍

成员:各科任教师

主要负责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以及用电,防火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3、后勤安全保卫组.

组长:杨晓军

成员:总务室、财务室、值日老师、门卫人员。

主要负责校舍、教学设施、体育设备、运动场、水电、消防、饮食卫生、校园财产安全保卫防范工作,做好突发伤害事故的抢救工作。

三、学生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1. 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每月召开校园安全会一次,组织学习教育部发布的行政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有关加强学生安全的法规文件,认清形势,把学生安全放在首位。

2. 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和检查制度。学校安全防范小组要负起领导,组织,指挥的主要安全责任,各分组要负责检查,汇报和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3. 落实安全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统计上报制度工作。各分组成员实行分组包干,责任到人的办法,及时检查安全情况,收集统计存在的安全隐患,掌握安全信息及时处理,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4. 对易发,多发地段实行定点和流动巡逻值班制度。学校的安全重点在于学校路口-交通、运动场所、学校围墙等。中午11:30~~12:00;下午16:40~~17:00;为安全巡视并护送学生放学过马路的值班时间,要求值班领导按时到位进行巡视校园,处理突发事故;要求值班老师按时在定点地段巡视处理存在问题,确保学生到校和离校的安全。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遭受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以及死亡事故。近年来,未成年学生伤害事件不断发生,并有逐年上升驱势,对社会和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尽管国家频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但仍避免不了学生伤害事件的不断发生。2017年11月21日,黑龙江双鸭山无证超载面包车造成8名学生遇难,39人负伤; 2017年1月8日教育部办公厅公告9省部分地方学生传染病流行事件,事件涉及492名学生; 2017年5月4日上午,江苏省兴实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伤人事件,原因是一男子持发进入校园砍伤31人,这是继4月28日广东湛江雷州雷城第一小学杀人血-案、3月2日在福建南平实验小学发生一起校园伤人惨-案后连续发生的伤害事件; 2011年11月16日上午,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学生接送面包车与一辆运煤车相撞,造成20人遇难,伤44人,该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而且不时的发生。血淋淋的事实警戒我们社会、学校、家庭,学生伤害事件预防与处理已提上我们生活的日程。学生伤害事件类型非常复杂,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安全防范意强不强,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社会、学校、家庭应该联动起来,加大安全防范教育,共同预防对学生的伤害事件的发生。根据目前的社会、学校教育环境以及学生伤害事件的教训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警惕:

一、卫生安全隐患:学校大型公共设施如食堂卫生是否符合标准,炊事人员卫生习惯及身体健康是否经过合格检查,食品是否卫生,有没有腐烂发霉及超期现象等,管理不当很容易发生卫生安全隐患。

二、交通安全隐患:有的学校有校车专车接送上下学学生,途中行驶是否遵守交通规则,司机是否持有驾照,上下车是否注意交通安全,有无超载现象。近年来,校车超载现象已相当严重,对学生伤害事件触目惊心。

三、意外伤害事故隐患:在学校组织大型文体活动中最易出现安全隐患,当学校组织大

型活动时,要有详细周密的活动计划和安排,避免出现意外伤害事故。

四、设施安全隐患:学样教育设施及活动器材要妥善安置和管理,在校内活动中注意人身安全。还有校址的选择要远离陡坡、高压线、河边等不安全地带,防范设施安全隐患。

五、网络安全隐患:面对开放、多元、虚无的网络媒介,未成年学生意志力薄弱,是非分变能力不强,部分学生容易步入岐途,做一些违背道德和社会法律准则行为,网络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针对学生伤害事件的复杂化多元化,学校、社会、家庭可以从多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学校各部门和老师在校期间各个方面、各个时段、甚至各个场合的安全工作职责,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安全事故重在预防,学校和家庭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意识,高度重视学生安全教育,充分利用校报、广播、班会等载体,根据学生年龄和学习生活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三、要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和安全设施,保障学生安全环境。

四、开展学生紧急救护和安全避险逃生教育,提高面临事故发生时及时应对能力。

五、学校要加强校门卫安全防卫制度,校外人员无故禁止入校,避免外部环境对校园学生的伤害。

六、学校还要设立学生心理咨询中心,针对学生情感的脆弱、不成熟及燥动,心理咨询师应适时给予帮助教育,提高学生心理的承受能力。

七、针对学生在上下学途中交通安全隐患,社会要引起高度重视,超载、超速及无证驾驶正在悄然的威胁着学生的生命,给社会和家庭造成无端的伤害。

总之,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我们要从道德伦理、技术手段、制度保障、社会环境等多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不必要伤害事故的发生,这也是我们社会、学校、家庭义不容辞的责任。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校园暴力所带来的不安全的校园情境,对学生人身安全的危险及威胁所造成的学生身心伤害。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该如何预防与处理?下文是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与处理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

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合法、及时、公开、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和保护学生的。

规章制度。

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

创造安全的环境。

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安全环境,为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心、爱护学生身心健康,积极支持学生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不同年龄段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育教学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

学校应当对教师及其他职工进行安全业务培训,指导和督促其履行相应的。

岗位职责。

育的内容。

第九条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

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配备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提供必需的人员、经费保障;学校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亦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制度,并实行严格管理。

学校应当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学校的食品、药品、饮用水及提供给学生的教学用具等物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学校选择与学生生活、学习有关的产品与服务时,应当选择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相应标准的产品与服务。

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设专人负责管理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保护工作。

活动内容和安全保护措施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活动内容和方式应当适合学生的年龄和生理、心理特点,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示范,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学校应当在放假前做好学生的假期安全教育;在寒、暑假及其他节假日期间组织学生开展活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相应工作。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活动。

迅速采取应急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知学校;如需请假,应当及时按学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对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及不落实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整改。

查,督促学校消除治安、消防等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活动。

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管。

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构\\\)筑物;不得在学校及其周边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

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不得设置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

制止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活动,清理违章的建\\\(构\\\)筑物、设施及物品。

应的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本地区学校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责任保险。

学校投保责任险的,所需经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以学校为单位支付。不得向学生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提倡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为受伤害学生的救护提供必要帮助。

者请求邻近医疗救治机构给予援助。

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重大学生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织人员前往处理。

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保学生安全事故学校责任险的,学校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合法的原则,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

学校有关人员和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事故调查,提供真实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不得拒绝、阻挠、推诿,不得弄虚作假。

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了解事故调查的有关情况,事故调查者应当如实告之。

况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方式、数额等,并由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政府设立的学生安全事故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生安全事故调解机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及时、公正、客观地进行调解,并自收到调解。

申请书。

之日起60日内结束调解。

人在调解书上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设备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二条学生安全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其中重大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事故责任与赔偿。

第三十三条学生安全事故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过错方是两方以上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二\\\)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三\\\)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的;\\\(四\\\)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六\\\)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七\\\)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八\\\)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九\\\)教师及其他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十\\\)教师及其他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十一\\\)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二\\\)教师及其他职工患有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倾向,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十三\\\)学校发现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擅自离校或者获知学生身心异常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十四\\\)其他应当依法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尽了管理义务并无过失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事故的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和承担:。

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十一\\\)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十二\\\)不可抗力造成的;\\\(十三\\\)其他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校对学生安全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支付赔偿费用;学校无力支付的,由学校举办者负责筹措。学校不负责解决与学生安全事故无关的事项。

损害赔偿费用的范围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其他相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学生安全事故均无过错的,学校、其他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教师及其他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行使追偿权。

务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学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一\\\)管理混乱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学生安全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经有关部门督促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二\\\)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负有主要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三\\\)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的;\\\(四\\\)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不采取措施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学生安全事故的;\\\(六\\\)拒绝、阻挠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师及其他职工,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可予以解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学校纪律与规章制度,对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据有关学校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为学校提供产品与服务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对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对阻挠、干涉学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或者侮辱、殴打教师及其他职工、学生,或者侵占、损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或者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前款当事人造成学校或者教师及其他职工、学生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学校和受伤害的教师及其他职工、学生可以依法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中小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程度相当的教育机构;\\\(二\\\)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非寄宿制学生在校内活动期间、寄宿制学生住校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活动期间;\\\(三\\\)学校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群众团体\\\)以及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1、出门不要带大量的现金。

太多现金容易招贼,准备好零钱做公交或者打的(不要打黑的),注意防扒措施,走宽大的马路,不要走小巷夜巷。

2、着装端正不暴露。

对于女同学来说,不要太穿的太暴骨太性感,不然很容易招致色狼或者贪女生便宜的不正经男生。

3、提高安全警觉意识。

过红绿灯时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则,不闯红灯,不低头玩手机,不嘻笑打闹,过街斑马线。看到有火源、坍塌等标示的地方要远离。

4、尽量避免单独出门。

出门时最好约上三两同学和好友一起走,记得带上手机,以备不时之需时第一时间和家长、老师取得联系。

5、上网不轻信网友。

不沉迷网络,上网时不轻信陌生人,在一些社交网站上不要留下和自己相关的个人信息,最好浏览一些大众化的网站,不安全的网站不进。

6、不凑热闹不贪便宜。

不去凑热闹看热闹,人多的地方别去,人少的地方更不能去,人人都有贪小便宜的心理,但是要知道天上没有掉陷儿饼的事,不捡便宜不受骗。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正确处理水上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因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人员失踪、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通航水域内船舶、排筏、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竹木排筏的交通事故,由港监机构会同林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章现场处理。

第五条船舶、排筏、设施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除即时发出求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海上标注经纬度\\\)、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就近的港监机构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排筏、设施或人员,收到求救信号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以最迅速的方式向就近的港监机构报告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港监机构接到求救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排筏、设施及人员,应当服从港监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时起48小时\\\(港区24小时\\\)内,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港监机构提交交通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

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填写,不得隐瞒或夸大。

第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应当向港监机构如实说明情况。但提交交通事故报告书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6小时\\\(港区内48小时\\\)。

第八条有管辖权的港监机构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收集证据。

无管辖权的港监机构在接到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港监机构,并向其移交有关材料。

第九条港监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被调查者应当如实提供交通事故的有关情况和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港监机构的调查、取证工作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条港监机构在调查交通事故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调查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记录;。

\\\(二\\\)要求被调查者提供书面材料或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各种原始文书资料、海图资料和技术资料;。

\\\(五\\\)核查财产损害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收集有关物证。

港监机构在调查中可以进行录音、照相、摄像。

第十一条港监机构根据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作出禁止当事船舶、排筏、设施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等决定。当事船舶、排筏、设施在没有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监机构许可,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港监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费用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滞留交通事故船舶、排筏、设施以及货物和证书。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船舶、排筏、设施的打捞、搜救方案,应当经负责该事故调查处理的港监机构审核同意。必要时,港监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指挥打捞、搜救和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应当将打捞、搜救的情况与结果及时通报港监机构。

第十三条港监机构完成调查和取证后,对严重影响航道畅通以及对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船舶、排筏、设施,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清理,有关费用和损失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费用标准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港监机构对肇事逃跑的船舶、排筏,可以跨辖区进行追缉,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港监机构的追缉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向港监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对港监机构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尸体,应当接受存放。

港监机构应当协助医疗单位和殡葬服务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尸体存放费用。

第三章责任认定。

第十六条港监机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按法定程序送达事故当事人。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主管港监机构还应当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上级主管机关,抄送有关单位。

处理交通事故的期限为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6个月,特殊情况经上一级港监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八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不负责任。

因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程度承担责任。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查清交通事故责任或责任基本相当的,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或操作过失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不负责任。

第二十条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二\\\)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的;。

\\\(三\\\)拒绝或阻碍港监机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证词隐瞒事故真相的。

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列情形,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港监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港监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

第四章调解。

第二十二条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负责处理该交通事故的港监机构申请调解,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调解费。

第二十三条港监机构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后,及时进行调解。

调解的期限为90日,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港监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0日。

调解期限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计算,不扣除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向港监机构递交要求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监机构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或盖章,主持调解的港监机构人员署名,并加盖港监机构印章。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不申请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范围如下:

\\\(一\\\)船舶、排筏、设施损害;。

\\\(二\\\)货物、运费损失;。

\\\(三\\\)随船人员财物损失;。

\\\(四\\\)人身伤亡;。

\\\(五\\\)救助、打捞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失。

对交通事故的具体损失数额,当事人各方有争议的,由各方共同选择的价格事务中介机构认定。

第二十八条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船舶、排筏、设施、货物、运费及随船人员财物损失的赔偿,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船舶、排筏直接损失:船舶、排筏全损或推定全损,按照船舶、排筏受损前的实际价值计算\\\(船舶、排筏如有残值应当扣除\\\);船舶、排筏损坏能够修复\\\(以恢复原状为限\\\)的,按照恢复原状的实际修理费用计算。

\\\(二\\\)设施直接损失: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计算;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计算\\\(如有残值应当扣除\\\);灭失的按实际价值计算。

\\\(三\\\)货物损失:按照货物托运时托运地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如有残值应当扣除\\\),但违规超载部分不得计入货物损失范围。

\\\(四\\\)运费损失:按本航次实际可以收到但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航次中止而无法收到的运费计算。

\\\(五\\\)随船人员财物损失:船员、旅客、货物押运员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坏和灭失,应当提供有关证据,并由港监机构核定折价计算。

第二十九条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救助、打捞费用,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救助费:按照施救方在救助作业中实际支付的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施救设备、投入施救人员的费用计算。

\\\(二\\\)打捞费:按照打捞方在救助作业中实际支付的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打捞设备、投入打捞人员的费用计算。

第三十条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一条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至第\\\(六\\\)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死亡、伤残者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标准计算\\\(一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由事故当事人按照其所负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承担。

第三十三条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主管港监机构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残者自己承担。

第三十四条非法扣留或滞留交通事故船舶、排筏、设施、货物、证书所造成的损失,由非法扣留或滞留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水域环境污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港监机构对违章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适任证书18至24个月,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适任证书;对负有同等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适任证书12至18个月。

\\\(二\\\)造成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适任证书12至18个月;对负有同等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适任证书3至6个月。

第三十七条因操作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港监机构对过失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适任证书12至18个月;对负有同等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二\\\)造成大事故的: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负有同等责任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扣留适任证书3个月。

第三十八条罚款的收缴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港监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港监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词的含义为:

\\\(一\\\)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交通部《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规定的标准确定。

\\\(二\\\)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强制措施:指扣留证书、卸载、冲滩、破坏性打捞、拖出特定区域和解除动力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1、出门不要带大量的现金。

太多现金容易招贼,准备好零钱做公交或者打的(不要打黑的),注意防扒措施,走宽大的马路,不要走小巷夜巷。

2、着装端正不暴露。

对于女同学来说,不要太穿的太暴骨太性感,不然很容易招致色狼或者贪女生便宜的不正经男生。

3、提高安全警觉意识。

过红绿灯时要遵守交通安全法则,不闯红灯,不低头玩手机,不嘻笑打闹,过街斑马线。看到有火源、坍塌等标示的地方要远离。

4、尽量避免单独出门。

出门时最好约上三两同学和好友一起走,记得带上手机,以备不时之需时第一时间和家长、老师取得联系。

5、上网不轻信网友。

不沉迷网络,上网时不轻信陌生人,在一些社交网站上不要留下和自己相关的个人信息,最好浏览一些大众化的网站,不安全的网站不进。

6、不凑热闹不贪便宜。

不去凑热闹看热闹,人多的地方别去,人少的地方更不能去,人人都有贪小便宜的心理,但是要知道天上没有掉陷儿饼的事,不捡便宜不受骗。

处理瓦斯事故需要安全技术以及预防措施有哪些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农机事故、水上交通事故五类,建筑工程是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之一,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一定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一抓到底。下文将为你介绍正确认识事故处理。

冲压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

目前,许多企业在利用冲压方法加工生产时,仍旧沿用着简单的手工作业方法,即用手直接在模腔内装取零件,而且,大量的冲压设备都担负着多种产品或多种工序的制造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冲压设备和模具没有安全防护装置,就极易发生伤手事故。所以,在冲压生产中加强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和提高机械化程度,是防止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防止冲压事故的预防措施有多种。首先必须加强安全管理措施,其次是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二者缺一不可。

(1) 冲压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

冲压作业的安全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它不仅要有技术措施,而且要有严格、健全的管理办法。冲压作业安全管理涉及到工艺、模具、设备(包括安全装置)管理、生产计划管理和安全技术教育管理等,如果工艺纪律不严明,模具管理不善,设备事故隐患多,组织生产不合理,安全操作水平低,纪律松懈,伤害事故就会不断发生。

积极推行安全性评价活动。推行安全性评价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使每个职工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冲压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是减少冲压事故的一条极为有效的途径。企业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使冲压工人、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熟练掌握冲压设备、模具、防护装置的安全操作技术,就可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加强冲压工艺的安全管理,把安全技术措施和要求纳入工艺文件是非常必要的。它不仅能够保证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实现有效的安全生产,而且能够明确工艺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如在工序卡片上注明冲模安全生产状况、编号、所配备的安全工具和安全装置的名称、编号等。有了具体明确的工艺文件作为生产依据,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无章可循或工艺纪律不明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此外,工艺技术人员必须经常了解和掌握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艺技术方法。在冲压模具的管理过程中,首先必须做到经常进行检查和保养,其次将模具按其对人身安全构成的威胁程度不同用色标加以区分。如红色代表危险模具,黄色表示安全模具,绿色代表自动模具等。在冲压设备的安全管理中,首先应制定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做到定期对设备及安全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在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的操作系统、 安全装置、电器和主要紧固件等,观察运转是否正常,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在冲压作业的生产管理过程中,需要加强生产计划、调度工作,按照产品结构和生产规模合理制定生产进度和期限,保证生产均衡有序地进行,避免因加班加点引起的事故。

(2) 冲压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化工序、简化操作、减小操作者危险的作用。

手用安全工具。使用手用安全工具可以避免如模具设计不合理及设备突发故障所引起的事故。 常见的安全工具有:弹性加钳、专用加钳、磁性吸盘、镊、钳、钩等。

模具的防护措施。包括在模具周围设置防护板(罩)和模具结构的改进。如改进模具危险面积,扩大安全空间;设置机械出料装置。在不影响模具强度和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将原来的各种手工送料的单工序模具加以改进,以提高安全性。

实践证明,采用复合模、多工位连续模代替单工序的危险模,或者在模具上设置机械进出料机构,实现机械化自动化等都能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减轻劳动强度,方便操作,保证安全的目的。这是实现冲压安全保护的根本途径。在冲压设备和模具上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或采用劳动强度小、使用方便灵活的手工工具,这也是当前条件下实现冲压作业大面积安全保护的有效措施。如采用手工工具、模具防护罩、机械进出装置,双按钮开关、机械拉手、推手和拨手装置、光电自动保护装置等。

冲压设备的保护装置。冲压设备的保护装置形式较多,按结构分为机械式、按钮式、光电式、感应式等。机械式保护装置结构简单、制造方便,但是对作业干扰较大,操作工人不大喜欢使用,应用比较少。通常有推手式、摆杆式、拉手式等。

光电式保护装置是由一套光电开关与机械装置组合而成的,当操作者的手进入模具区内时,光束受阻,发出电信号,从而达到滑块停止动作,不能下行的目的,保证了操作者的安全。光电保护装置有红外线光电保护装置和白炽光电保护装置。由于光电式保护装置使用方便,对作业基本无干扰,故应用较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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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

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平时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扎实地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预防事故发生的基本方法和措施,一般有以下六种:

(一)消除。

通过合理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有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

(二)预防。

当消除危险、有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装置、安全电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风装置等。

(三)减弱。

在无法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震装置、消声装置等。

(四)隔离。

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有害因素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等。

(五)连锁。

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如起重机械的超载限制器和行程开关、电梯的层(轿)门与电梯运行的控制连锁。

(六)警告。

警告就是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

交通安全教育从孩子抓起。1957年,法国就把交通安全课作为学校的课程之一。40多年过去了,当初确定的目标仍未达到。不过,一些中小学采取的主动行动虽然没有超出当地的范围,却是卓有成效的。

鼓励提前学习驾驶技术。法国青年从16岁起就可以学习驾驶汽车。但中学生参加学习驾驶技术的人并不多,原因是青年学生的积极性不高,家长抽不出时间来陪练。

青年接受力强,学车快,驾驶技术考试获得通过的比率较高。统计表明,提前参加驾驶技术学习并考核合格的青年后来不大容易出交易事故。

改革驾驶执照考核制度。人们一直在谈论改革驾驶执照考核制度,但却一直没有真正进行这一改革。驾驶理论考试是从1975年开始实行的。尽管正式的全国汽车驾驶教育计划规定了学习正确驾驶汽车应遵循的阶段,但许多驾校仍只要求学员学会最低限度的知识和技术。

统计表明,在死于交通事故的人中,有1/4的人是15—24岁的青年人。法律将规定,严重违章的、驾驶经验不足的开车人必须进行“补课”。

经常检查驾驶能力。在法国,好几个省都已实行了司机继续教育制度(每10年要进修一次),按照这种制度,开车人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驾驶理论知识水平,甚至要定期接受驾驶技术检查和体格检查。此外,申请驾驶执照的人必须能够看清楚15—20米距离内的汽车牌照号码。

交通监测雷达的设置应当合理。在法国,开车人都有这样一种感觉:用于检测违章行为的雷达都设在不那么危险的路段,交警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为国家收费”上。在发生交通事故最多的路段以及在市区学校附近,雷达安装得不够多。今后,新一代雷达将负责这些路段或地点的交通监测。

严格禁止酒后驾车。特别是周末,酒后驾车常常导致许多人丧命。据一个研究机构最近进行的调查,现在,每两个驾车人中有1人承认自己酒后驾车。在对待酒后驾车的问题上,交通主管当局至少应当像对待超速行车那样严厉。

加强道路安全设施。出于安全考虑,有人曾要砍掉路旁的梧桐树。此事曾使人们感到可笑。我们是不应当砍掉路旁的梧桐树的。的确,有许多车毁人亡的事故是汽车撞固定障碍物(如树木)的结果。但据一项研究表明,如果在某些路段的路旁设立一些安全“导轨”,许多人就可以避免丧命。

调整行车速度限制。在法国,在不那么宽的、靠近学校的路段以时速50公里的速度行车,可以被看成是犯罪,但实际上这却是合法的;而白天在宽敞平坦的高速公路上行车的时速如果超过130公里,应当说是无罪的,但实际上却是非法的。交通管理部门说,行车速度越快,就越要求开车人集中注意力,开车人也就越容易疲乏。尽管如此,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考虑一下:有必要调整行车的速度限制。

预防瓦斯事故的几项安全措施

众所周知,瓦斯爆炸需要三个条件,而在井下生产过程中,氧气浓度大于12%这个基本条件是时刻存在的。因此,杜绝瓦斯事故,关键是防止瓦斯积聚及瓦斯积聚后采取正确的措施处理和杜绝高温热源的存在。现以低瓦斯的新汶矿区为例,研究预防瓦斯事故的关键措施。

1 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矿井在生产过程中,健全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保证工作面有充足的供风量,是防止瓦斯积聚的前提条件。

1.1 健全稳定、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

从1995年开始,新汶矿区对通风系统进行了大规模的优化改造,使通风系统匹配合理,高效稳定,主通风机在合理区域内运行。一是制定通风系统管理标准,根据各项指标对通风系统 可靠性进行评价;二是从源头上把住设计关,杜绝通风系统中平面交叉、采区内部上下两头 进风、不合理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三是对现有的通风系统进行优化改造,更换低效高耗主通风机,对总回风巷进行扩修降阻,根据管理标准调整优化采区系统,减少通风设施;四是巷道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防止风流紊乱。

1.2 保证工作面有充足的风量

保证工作面充足的供风量是有效冲淡瓦斯、防止瓦斯积聚的重要手段。一是矿井坚决执行以 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开采;二是明确工作面配风标准,对确定为瓦斯异常区的采、掘工作面在正常配风量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三是严格掘进供风管理,保证风筒出口到迎头 距离不超过5m,杜绝风筒出现破口、积压、接头漏风现象,对瓦斯异常区及长距离、大断面的掘进工作面配备使用高效低耗对旋式通风机和大直径风筒。

1.3 杜绝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风

据有关资料统计,掘进巷道的瓦斯积聚有80%是由于通风不好引起的,且有70%的瓦斯事故发生在掘进工作面,事故原因大都是因为局扇无计划停风、工作面风量小引起。新汶矿区发生的两起瓦斯事故都是因为局扇停止运转造成的。加强掘进工作面供风管理,杜绝无计划停风的主要措施:一是实行采掘供电分开,掘进工作面供风实行双风机双电源,如果主风机停止运转,则备用风机自动进行切换运转,杜绝工作面停风现象。目前矿区内各掘进工作面装备 基本实现了双风机双电源,并设专职局扇司机,每班交接-班前对风机自动切换情况进行试验 ;二是执行有计划停风制度,对需要检修停风的工作面提前编制有计划停风通知书,撒出全部人员、设备停电后,方可停风,恢复通风前,按规定排放瓦斯。

1.4 积极开展瓦斯地质研究,确定瓦斯异常区装备管理标准

预防瓦斯事故要积极进行瓦斯地质研究。1999年与焦作工学院合作开展了瓦斯地质研

究,在全矿区选取有代表性的煤层和地点进行采样,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研究得出瓦斯地质数学模型,预测未采区域瓦斯含量情况。另外,对各煤层内炮眼瓦斯进行定期监测,并记录建档,得出实际的瓦斯含量曲线。

根据瓦斯涌出情况和瓦斯地质研究数学模型,划分确定瓦斯异常区,如根据模型推算、实测数据和现场开采经验,确定f7断层下盘200m以内为瓦斯异常区。制定瓦斯异常区装备管理标准,在开采异常区域时,按照标准进行装备管理,提高工作面供风量,安设瓦斯监测探头,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对掘进工作面安装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等。

2 瓦斯积聚的处理

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开采技术和通风管理等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瓦斯积聚现象。瓦斯积聚一般发生在采煤面上隅角、停风的巷道、巷道高冒区等地点,出现瓦斯积聚现象并不可怕,关键是采取正确的措施进行处理。

2.1 采煤面上隅角瓦斯积聚的处理

由于风流在采煤面上隅角形成涡流,同时该处风速较低,而瓦斯比重比空气小,浮在空气上部,生产过程中涌出的瓦斯易积聚在上隅角,不易被风流带走,因此上隅角最易发生瓦斯积聚。11层煤、19层煤在回采时上隅角瓦斯浓度经常在1%左右,高时达5%以上,已达到爆炸下限。但由于措施得力,方法得当,因此近几年已成功处理超限40余次。一是在回风巷安设抽出式风机和长度为100m的负压风筒,强制将上隅角高浓度瓦斯排到回风巷风流中进行稀释 ;二是加强安全监测管理,在采面上出口5m处和抽出式风机出风口20m处各安设1台瓦斯监测探头,随时监测瓦斯情况,超限时及时切断工作面电源;三是加强瓦斯检查,配备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检查次数由2次增加为3次,并在抽出式风机出风口20 m处增设瓦斯检查点;四是加大采煤面倾斜方向与回风巷的角度,使风流流经上隅角的面积 尽可能的大一些;五是对上隅角切顶排支柱提前回掉一排,并及时放顶;六是加强超前支护,保证回风巷通风断面不低于原设计断面的80%;七是在上隅角安设喷雾设施,及时消灭产生的摩擦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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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安全生产事故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

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德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

2、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协调机构为公司应急救援办公室,具体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

3、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司救援组、事故单位的应急救援队和社会力量。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救援力量参与处置;搜集掌握现场情况,确定总体作战决策和行动方案,下达作战指令;根据灾难变化,做出局部停水、停电、停气、设定警戒范围、封闭道路以及人员疏散撤离等重大决定;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根据需要封闭现场,组织专人负责事故原因调查、核定事故灾难损失。

1、承担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公司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车间和部门应急救援机构管理工作。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指导各车间和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5、协调与相关部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6、承担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八个应急救援组,分别由公司各部室人员组成,应急管理职责为:

1、通讯联络组:由行政事业部成员组成,行政事业部部长任组长,负责与报警台联络及时协调其他相关单位,并通知各应急救援组赶赴现场,按照责任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幼儿园安全事故的预防及措施

每一个幼儿园的老师都非常头疼的事就是幼儿在园发生伤害事故,除了给孩子带来痛苦,给教师自己也带来很大的精神压力。所以,在幼儿园的工作中安全永远是放在第一位的。

那么如何预防幼儿的伤害事故呢?下面是我自己在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大家一起分享。

幼儿园的工作需要耐心、细心、和爱心,在平时的工作中我注意做到“四到”,即口到、眼到、手到、脚到。

主要做到以下几点:1、每次活动进行前先对幼儿明确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让幼儿知道怎样做是有危险的,应该怎样保护好自己又不伤害的别人。比如,在幼儿第一次使用水彩笔时要向幼儿讲明水彩笔的使用方法,把笔帽拿开后放到彩笔盒里,不能把笔帽含在嘴里,用完后立即盖上,然后再换另一支;不要用彩笔在桌椅上、小朋友的衣服上、或者自己的脸上画。孩子了解后,在每次使用时再强调一下,孩子很快就会正确使用。2、在活动进行中做好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把危险排除。孩子毕竟年龄很小,在幼儿活动时,教师要加强观察、巡视,发现孩子有可能带来危险的动作,要及时制止。

眼到就要求老师要时刻眼睛跟着孩子转,无论孩子在做什么,都要在老师的视力范围之内。这样便于及时发现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从而及时避免。

手到就是要求老师对自己发现的有可能对幼儿形成伤害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不要手懒。一旦因为自己的手懒,等到危害发生了,就会后悔。

脚到就是要求老师脚步要紧跟着孩子,孩子到了哪里,教师要及时跟到哪里,不要让幼儿单独行动。比如,幼儿下楼,老师如果让幼儿先行,孩子就会你追我赶的抢着下,或者是你抓着我的衣服,我牵着你的小手,甚至可能会打闹着下,这就容易发生危险。应该是教师带着排头下,这样就会减慢下楼的速度,孩子也在老师的监督下,危险就不容易发生。

幼儿园的工作是琐碎的,幼儿教师的工作也是辛苦的。但我相信,让每一个幼儿健康快乐的成长,是我们共同的愿望。

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应急预案

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建立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抓责任落实、制度落实。

(2)安全教育与训练

管理与操作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与素质;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电、气焊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等)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方可独立进行特种作业。

(3)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发现危险源的重要途径,是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伤害,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方法。

(4)作业标准化

按科学的作业标准,规范各岗位、各工种作业人员的行为,是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防范安全事故有效措施。

(5)生产技术与安全技术的统一

生产技术与安全技术在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实现效益这一共同基点上是统一的,体现出“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的管理原则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6)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是消除危险源,防范安全事故必不可少的内容,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包括现场管理(包括现场保卫工作管理)、料具管理、环保管理、卫生管理等四项内容。

(7)正确对待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安全事故是违背人们意愿且又不希望发生的事件,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采取严肃、认真、科学、积极的态度,不隐瞒、不虚报,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进而分析原因、制定避免发生同类事故的措施。

三、安全对策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人是生产力的主体,发扬“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随着科技的发展,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创造更加安全、高效的作业环境,制定现代化的安全管理制度,使安全管理体制符合科学提升生产力的要求。我们必须,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不受损害。注重“以人为本”,强调“安全第一” 的安全文化,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二)依法进行安全宣传、教育

国务院在2001年制定了《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并且新《刑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筑法》、《消防法》等对在安全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安全生产法》中就有规定,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因此,安全宣传、教育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要让管理人员和被管理人员知道: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就是违法行为,就是犯罪。

(三)有效控制和管理危险源(点)

根据系统安全理论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能量主体,能量的意外释放就使危险源发生事故具有了可能性。因此,识别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具有能量的物质或危险物质,分析这些能量转化为事故的转化条件及转化过程、触发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控制住这种具有能量的物质与行为,使危险源不致转化为事故。

(四)严格查处事故隐患,隐患整改要落实到位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不良的作业环境导致了事故隐患的产生,大多数的事故都是违章操作造成的。因此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按照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的“三定”原则,狠抓隐患治理工作,把事故消灭在萌芽阶段。

(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安全管理缺陷,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它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措施。

管理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本质原因之一。因此,力求安全管理零缺陷就能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群治群防、防治结合的原则,科学管理的原则。

(六)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是指政府或企业为减少事故后果而预先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是进行事故救援的行动指南。制定预案的主要目的有:(1)使任何可能引起的紧急情况不扩大,并尽可能地排除他们;(2)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一)控制事故,要抓员工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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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坍塌事故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方案:基础施工要有防护方案,基坑深度超过5m,要有专项支护设计。

2、确保边坡稳定:开挖沟槽、基坑等,应根据土质和挖掘深度等条件放足边坡坡度,如场地不如许放坡开挖时,应设固壁支撑或支护结构体系。挖出的土堆放距坑、槽边距离不得小于设计规定,且堆高不超过1.5m。开挖过程中,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措施。根据土质、沟深、地下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槽的距离。

3、挖土顺序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并遵循由上而下逐层开挖的原则,禁止采用掏洞的方法操作。

4、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土方时,应根据地质资料、开挖深度等确定排水或降水措施,并应在地下施工的全过程中,有效地处理地下水,以防坍塌。

5、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下坑槽作业前,要查看边坡土壤变化,有裂缝的部分要及时挖掉。上下要走扶梯或马道,不在边坡爬上爬下,防止把边坡瞪塌,也不要从上往下跳。工间休息时应到地面上,防止边坡坍塌被砸或被埋。不准拆移土壁支撑或其他支护设施。

6、监测措施。经常查看边坡和支护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通知地下作业人员撤离。作业人员发现边坡大量掉土,支护设施有声响时,应立即撤离,防止土体坍塌造成伤亡事故。

7、支护设施拆除。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进行,通常采用自下而上,随填土进程,填一层拆一层,不得一次拆到顶。

1、材料和构造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脚手架高度超过规范时,应有专项设计计算,并经审查批准。

2、搭设与拆除应有能指导施工的方案,并在搭设前进行交底。

验收后方可使用。脚手架要经施工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后,才能使用。使用期间应该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和加固。

国内近年来在建筑施工中经常发生建筑物、脚手架、模板支架、土方等坍塌及塔吊等起重设备倒塌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我们必须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改进措施,才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1笔者搜集有关典型事故实例,进行综合分析,从中发现造成倒(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多数是由于结构先稳所致。进一步分析造成结构失稳的因素存在如下几个共性问题:

1)工程结构设计不合理或计算错误;

2)脚手架、模板支架、起重设备结构设计不合理或计算错误;

4)施工现场管理松弛,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5)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偷工减料,施工质量差;

7)现场作业环境不良,安全防护设施缺乏。

2另一方面,结构失稳也存在多种个性问题,例如:

1)建筑物(含临建设施)坍塌:多因结构质量低劣,安全性能差;地基不稳定,不均匀沉降;结构支撑连接(焊接)不牢固;超载、外力冲击,或严重偏心荷载给结构造成失稳等。

2)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架坍塌:多因架体结构搭设不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整体安全稳定性差;超载或严重偏心荷载;遇外力冲击或振动;不按程序拆除架体等因素造成结构失稳。

3)基坑(槽)土方坍塌:多因挖土时土壁不按规定留设安全边坡(甚至负坡度),缺乏支护或支护不良:土质不良或出现地下水、地表水的渗透;土壁经不起重载侧压力或遇外力振动、冲击等因素造成土壁失稳、滑坡坍塌。

4)起重设备倒塌(尤其性质严重的是塔吊倒塌):多因设备技术安全性能差,结构强度不足;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垂直起重设备与建筑物拉结差:出现超载、碰撞、阻力;塔吊升降顶升过度或违章操作等原因而造成起重设备失稳倒塌。

3通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笔者同时观察意识到:任何事故的形成,都是在主因与诱因相互作用下发生的,而且都存在一个演变过程,即:

1)从无形到有形;

2)从量变到质变;

3)从渐变到突变;

4)从屈服到极限;

5)从失稳到破坏。

也就是说,当现场某项结构(设备)存在隐患情况严重,破坏力超过安全临界力时,即在事故将要发生前的瞬间,或存在于演变过程的片刻时间内,现场将会出现一些异常现象,如:结构(设备)局部损伤、变形、扩大性裂缝或实物表面剥落,或者产生异常音响、振动、摇晃、颤抖等现象,这些都是显示事故即将发生的先兆和信号。用力学原理来分析,在失稳演变过程中,由于结构受力大于结构强度因而受到破坏,或因结构受力产生重心偏移,且无抗拒失衡的约束力时,若由此产生的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本身的稳定力矩,结构就会迅速失稳而倒(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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