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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2篇)

时间:2024-01-12 20:25:28 作者:雁落霞

规章制度不仅仅是一纸文件,更是组织内部运作的重要依据。规章制度范文的内容包括了制度的基本要素和主要条款,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思路。

仓库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1、各级各类库房的消防工作必须由科室领导主抓并负责,专职专人管理,建立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并对新职工进行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易相互发生反应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醒目标明物品名称和灭火方法。

3、易自燃、易分解的物品,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备,严格控制温、湿度不超标准。物品入库应当有专人检查,禁带火种入库。对包装破损的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4、库房内不得堆放纸箱、被褥等大量易燃物品,不得存放汽油、酒精及化学物品。

5、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绝对不许吸烟和使用电炉,库房内电线应穿管,不得使用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并加装防爆罩,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6、仓库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牌,库区内的消防设施必须处于良好状态,灭火器不得挪用。仓库出口严禁堆放物品。

7、对爆炸物品、剧毒品、麻醉精神物品要执行双人保管、双本帐册、双把门锁、双人领发、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仓库的建成。

2、仓库、货场必须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6、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7、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

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中的有关规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

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

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4、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

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6、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1、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3、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电线。

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

5、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使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

6、每个库房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库房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7、在库区及库房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

8、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1、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

2、金属火炉距可燃物不应当小于一点五米。

金属烟囱距可燃墙壁、屋顶不应当小于七十厘米,距可燃屋檐不应小于十厘米,高出屋檐不应小于三十厘米。

烟囱穿过可燃墙壁、窗户时,必须在其周围用不燃材料隔开。

3、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不准堆放木片、刨花、废纸等可燃物。

4、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和其他可燃物。

燃着的火炉应有人负责管理。

5、从炉内取出的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1、仓库区域内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

2、库房、货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

寒冷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机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4、仓库应当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备。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仓库的仓管人员应严格检查进仓物料的规格、质量和数量,发现与发票数量不符,以及质量、规格不符合使用部门的要求,应拒绝进仓,并立即向采购部递交物品验收质量报告。

5.各部门领用物料的下月补给计划应在月底报送仓管部,临时补给物资必须提前三天报送仓管部。

7.仓管人员必须严格按先办出仓手续后发货的程序发货。严禁白条发货,严禁先出货后补手续。

8.仓库应对各项物料设立“物料购、领、存货卡”,凡购入、领用物料,应立即做相应的记载,以及时反映物资的增减变化情况,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10.为配合供应部门编好采购计划,及时反映库存物资数额,以节约使用资金,仓管人员应每月编制“库存物资余额表”,送交采购部、财务部各一份。

11.各项材料、物资均应制定最底储备量和最高储备量的定额,由仓管部根据库存情况及时向采购部提出请购计划,供应部割据请勾数量进行订货,以控制库存数量。

12.仓管部因未能及时提出请购而造成供应短缺,责任由仓管部承担。如仓库按最底存量提出请购,而采购部不能按时到货,责任则由采购部承担。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般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仓库的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贯彻各项消防法规,为仓库的生产和经营提供安全保障。

1、仓库主任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仓库各工作场所的负责人和具体作业岗位人员,为各场所、岗位的防火责任人,做到库内的防火安全工作层层、处处、时时有人负责。

3、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4、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仓库保管员应做到消防安全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火灾扑救方法;懂人员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期火;会组织人员逃生。

6、【】仓库应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仓库保管员应熟悉的防火安全制度主要有安全责任制度、防火防爆制度、危化品安全储存管理制度、用火审批制度、消防器材、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值班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以及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等。

7、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品储存通则》等法规、标准执行。仓库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和储存条件,仓库周边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专人管理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部令〔1994〕第22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蒸气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十一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必须对所管辖的物资进行分类登记,设置存卡、套帐、实时在存卡上登记每笔业务交易物资的进出数量,确保数据连续、准确。做到帐(包括电脑帐及帐本)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

第二条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装器具等物资应按规定放置,并分类标识管理、分规格存放,有计划、有秩序安排物资进仓、出仓及存放地点。

第三条存放物品的库房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在仓库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关手续,务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

第四条对原辅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执行。防止其在包装和存在过程中被损坏或降低质量。

第五条注意安全,离开仓库后必须关闭仓库门;不得磕、碰、摔、挤压物资;不得大声呼叫、跳跃。

第六条严格坚持物资、出仓手续,做到先进先出,减少物资积压仓库时间。

第七条监督库存量,根据公司库存量标准,如有超标、不足现象,及时向生产部反映。

第八条保持仓库库容库貌,不得带食品到仓库,每天下班前清洁地面,清除库存物资上灰尘杂物。

第九条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的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易燃易爆物品与一般物品或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一仓库或同室存放。

(三)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四)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加设临时线路。

(五)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

(六)仓库内禁止吸烟,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意。

(七)仓库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

(八)库区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

(九)一旦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事后协助查明原因,提提出出处理意见。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卷烟仓库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工作,预防库存卷烟遭受损失,杜绝各类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仓库实行封闭式管理,仓库入口处要有“仓库重地,严禁烟火,禁带火种”等字样的警示标识,仓库各区域用标识牌标示清楚。

第三条仓库员工上班时,必须将除手机外的任何物品存放在员工储物柜后方可进入仓库,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仓库。

第三条进出仓库区域的人员都必须接受仓库保管员的监督与检查,必须严格执行登记制度,服从保管员的管理。

第四条进入仓库的所有卷烟,保管员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卷烟验收入库管理工作。

第五条临时到公司取货的客户及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及分拣区,只能呆在“禁火线”以外等候。

第六条快递公司送货至公司门卫,由门卫人员通知保管员进行签收入库。

第七条进出仓库的公司人员要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上交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后,在相关人员的引导下,方可进入仓库参观检查。

第八条仓库区域严禁吸烟。任何人进入仓库区域内,不得吸烟,吸烟需到指定区域。外来参观人员吸烟的,将不得进入仓库参观。

第九条对不能按照《仓库进出管理制度》的,仓库管理人员有权拒绝进入仓库。

第十条所有出仓库的人员主动配合保管人员做好自查,确定没有携带仓库的任何物品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对其处于100元罚款:

(1)外来人员进入仓库未登记的;

(2)库房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收取外来人员火种的;

(3)工作人员携带火种进出库区的;

第十二条凡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对其处于200元罚款:

(1)在库区“禁火线”以内吸烟;

(2)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仓库;

(3)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仓库;

(四)未经批准在库区内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

(五)未经批准在库区内使用明火。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具体状况,特制订本规定。

(1)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

(2)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

(3)做好各种防患工作,确保物资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

第三条对于业务人员购入的货物,保管人员要认真验收物资的数量。名称是否与货单相符,对于实物与货单资料不符的,办理入库手续要如实反映。

第四条对于货物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现象,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具体状况报告主管人员处理。

第五条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具体状况报告主管人员。

第四章仓库货物的保管。

第六条仓库保管员要及时登记各类货物明细帐,做到日清月结,到达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七条每月月底之前,保管人员要对当月各种货物予以汇总,并编制报表上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八条保管人员对库存货物要每月月末盘点对帐。发现盈余。短少。残损,务必查明原因,分清职责,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提来源理意见,报部门主管人员。

第九条做好仓库与运输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货物供应。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货物的利用。积压产品的处理提出推荐。

第十条根据各种货物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保证仓库货物定置摆放,合理有序,保证货物的进出和盘存方便。

第十一条对于易燃。易爆。剧毒等货物,应指定专人管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证仓库和货物财产的安全。

第十四条库管人员每一天上下班前要做到三“检查”,确保财产货物的完整。如有异常状况,要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1)上班务必检查仓库门锁有无异常,物品有无丢失。

(2)下班检查是否锁门。拉闸。断电及不安全隐患。

(3)检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单独存储。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仓库保管纪律。规定,仓库保管纪律资料规定:

(1)严禁在仓库内吸烟。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3)严禁涂改账目。

(4)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

(5)严禁在仓库内存放私人物品。

(6)严禁在仓库内闲谈。谈笑。打闹。

(7)严禁随意动用仓库消防器材。

(8)严禁在仓库内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行政部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防火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1)所有发料凭证,保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可丢失。

(2)物资出库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出库,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出库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料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保管员应负经济责任。

(3)物资出库按月平均单价计量出库。领料单应填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领料数量或材料用途,领料人签字。属计划内的材料应有材料计划,属限额供料的材料应符合限额供料制度,属规定审批的材料应有审批人签字。同时,超费用领料人未办手续,不得发料。

(4)发料必须与领料人办理交接,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5)对于部门领料,属部门定员领料,必须是固定岗位人员领取。其他部门领料,必须由部门的领导签字才可发料,否则,造成物料损失,由管理员承担经济责任。

(6)对于专项申请用料,除计划采购员留作备用的数量外,均应由申请单位领用。常备用料,凡属可以分割折另的,本着节约的原则,都应折另供应,不准一次性发料。

防火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1、仓库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库存物资要分类、限额,并应留出必要的通道。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井标明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2、库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搁层,并要经常保持清洁。

3、库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确实需要,由电工按《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

4、库内不准拉临时电线,不准设电熨斗、电水壶等电器设备。

5、仓库一般应采用天然采光,如确需照明,应采用白炽灯泡,其功率不得超过60w,严禁使用日光灯、碘钨灯,且线路的敷设和灯泡的安装应在通道上方与货物堆垛的距离至少应保持50cm以上。

6、仓库应单安装电源刀闸箱,并设在库外,且应采取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7、库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并应设计醒目的禁火标志,筏作人员不经批准严禁入内。

8、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每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9、库内应配足备齐相应消防器材并要有专人管理,落实责行,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

1、管理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测温检查。

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汽、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5、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晒而发生火灾、事故。

6、搬运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轻装、轻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7、运输危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同车混装运输。

9、剧毒物品应专库存放,必须有双人双锁共同保管,一起领用,一起退回。领用危险物品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使用氰化物、氧化锌等剧毒物品应责成班组长级以上人员监督使用,随领随用,剩余退回。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和人员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仓库安全的管理,所属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定。

3.1财务部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负主要责任。

3.2行政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3.3仓库办公室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的自检和执行。

3.4总经理负责公司仓库安全相关事宜的审批和总监督,负第一责任。

4.1.1六要:

a)仓库内堆放物品与墙之间要有适当距离;。

b)仓库内外要保持道路畅通;。

c)仓库内要保持干爽、内外清洁,堆放整齐;。

d)仓库外要保持不准有火种、易燃物品接近;。

e)仓库内电源距物品要有不少于1米;。

f)要提高警惕,防止盗窃。

4.1.2六不准:

d)仓库内不准乱接电线;。

e)仓库内不准把易燃物品带进去寄放;。

4.2.1仓库应设专职仓库安全员,负责仓库物资安全的日常管理,并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劳动保护政策。

4.2.2仓库使用专用系统对所管辖的物资进行分类登记,设置标识卡、台帐,做到帐(包括纸质和电子台帐)、物、卡相符,及时反映库存。

4.2.3对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工装器具等物资应按规定放置,并分类标识管理、分规格存放,有计划、有秩序安排物资进仓、出仓及存放地点。

4.2.4存放物品的仓库应保持整洁通风,防潮湿,码放整齐。在仓库中存取物品应办理相关手续,分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

4.2.5对辅助材料、零部件,在制品和成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的制度或程序执行。防止其在包装和存在过程中被损坏或降低质量。

4.2.6注意安全,离开仓库后必须关闭仓库门;不得磕、碰、摔、挤压物资。

4.2.7严格坚持物资、出仓手续,做到先进先出,减少物资积压仓库时间;监督库存量,根据公司库存量标准,如有超标、不足现象,及时向仓库负责人反映。

4.2.8仓库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库存物资状况,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盘点。

4.3.1保持仓库库容库貌,不得带食品到仓库,每天下班前清洁地面,清除库存物资上灰尘杂物。

4.3.2仓库设施、设备设有专人管理,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提请公司行政部报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4.3.3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4.3.4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4.4.1仓库负责人为主要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2仓库管理部门应把仓库作为日常安全巡逻、例行安全检查的重点,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4.4.3仓库管理部门协助仓库做好定期消防演练,提高仓库员工消防意识。

4.4.4易燃易爆物品与一般物品或化学性质、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一仓库或同室存放。

4.4.5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用品和化工用品的发放,需要领用时必须经有关领导同意。

4.4.6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禁止带入火种。物品入库前必须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4.4.7仓库内禁止吸烟,禁止煮食及用火取暖,并禁止使用明火。库外动火作业时,必须经过公司有关部门的同意。

4.4.8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离开时必须关掉电源,不准加设临时线路。

4.4.9仓库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器材必须设置在显眼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有明显标识;附近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任何时候都完好、有效。

4.4.10库区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等严禁堆放物品。

4.4.11一旦发生火灾时,要及时报告公司管理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扑救,并打火警电话119报警,事后协助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5.1.1对新入职员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三级(即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教育培训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4.5.1.2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行转岗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4.5.1.3对从事电气、起重、车辆(包括叉车)驾驶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4.5.1.4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防火仓库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二、现场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三、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五、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六、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高温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烙铁、电烫斗、热水器等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七、仓库应装置醒目的防火标志,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九、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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