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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厂与保险公司合作协议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见附件《合伙人名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合伙人出资方式、金额、持股比例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增加、减少开办资金,由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与律师事务所章程决定。
第二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类型与入伙条件
第四条
本所合伙人分为创始合伙人、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资深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合伙人”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具法律效力。
(一)本所创始合伙人为一人,创始合伙人高建强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为终身合伙人。但在本协议签订后前十年不享有终身合伙人分配权益。
(二)本所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依据本协议享有合伙人财产(资产)所有权与红利分配权。
(三)本所管理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合伙人红利分配权。
第五条
终身合伙人
终身合伙人是在本所持续工作,并为本所出资或者(和)参与管理工作的普通合伙人。
(一)晋升终身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无违法犯罪记录;
4、除退休外,在本所专职执业或工作。
4、向合伙人会议申请成为终身合伙人。
对律师事务所有特殊贡献,包括不限于承办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案件,为律师事务所创收作出突出贡献,为律师事务所声誉带来重大荣誉的律师不受上述(一)项1、2条件限制,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其晋升成为本所终身合伙人。
(三)除本协议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合伙人会议无权决定终身合伙人退伙。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宣告终身合伙人身份丧失,律师事务所无需补偿,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2、有损害律师行业或本所声誉、名誉,或者给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损害的行为;
3、因违法犯罪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律师执业资格(吊销律师执照),退休除外;
4、本人申请放弃终身合伙人身份;
5、其他应当按丧失终身合伙人身份的情形。
终身合伙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转让、赠与。终身合伙人死亡,其所有份额比照退伙方式交由继承权人或者指定遗赠人享有,一次性支付。
(四)已晋升为终身合伙人的律师在退出出资合伙或者不担当、不适宜担当管理合伙人时,不妨碍继续担任并享有终身合伙人的权利。
(五)终身合伙人享有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与利益分配,其所占份额与分配方式在本协议签订满十年时,由当时的合伙人会议根据终身合伙律师的执业年限、创收情况以及其他贡献作出详细规定,并修订本协议。
终身合伙人不负有出资义务。但同时是本所出资合伙人除外。
(六)终身合伙人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六条
出资合伙人
出资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为本所出资的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可以依照本协议选择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一)除本协议首次签署之出资合伙人外,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连续在本所执业三年以上;
3、担任出资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5、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6、本人申请并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二)律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申请出资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同意入伙,但是新入伙律师的出资额度不应当低于当时律师事务所共有资产时价的1%,不高于原有合伙人最低出资人的持股比例。
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由原出资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由最高持股人以转让股权方式进行,直到全体合伙人持股比例持平。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为律师事务所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增资扩股,可不受本条(一)2项及(二)项一款二款的限制。
(三)出资合伙人的权益
1、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享有本所资产权;
2、依照本协议享有出资合伙人分配红利;
3、新入伙律师(包括本协议首次签署的新入伙律师)在入伙后前三年,可选择有限合伙。选择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期间以出资为限承担本所债务。但是入伙律师放弃有限出资合伙的除外。
4、出资合伙人除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以向本所原出资合伙人或符合入伙条件的执业律师转让出资外,但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转让在本所的出资。
5、出资合伙出资到位或者受让后,事务所应当《出资持股证明书》,出资合伙人转让股份应当变更《出资持股证明书》,退回还证明。
有限合伙人不载入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七条
管理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参与本所管理事务的有期限的有限责任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的劳务出资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始,至离职之日止。
(一)管理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善于学习,有本所管理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或特长;
2、担任管理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除名或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4、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5、承认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6、具备思维活跃、有积极进取的精神及接受挑战的性格;
7、为人诚实、正直,性格开朗、责任心强,擅长与人沟通;
8、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承担和突破工作压力,是很好的时间管理者和自我任务驱动者。
(二)管理合伙人由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推荐,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邀请入伙。
管理合伙人由执业律师兼任,除依据本协议约定享有分红权利和执业收益外,不领薪资。但是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管理合伙人除外。
本所出资合伙人、终身合伙人符合管理合伙人条件的,可以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
(三)管理合伙人应当遵守本所各项制度,并保证:
1、勤勉尽职,公正、全面履行职责;
2、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与本所交易或者订立商业合同;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所财产;
5、不得挪用本所资金或者将本所财产借贷给他人;
6、保守本所商业秘密,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后,仍然应当保守本所商业秘密至被保守的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管理合伙人的权益与豁免
1、依照本协议享有管理合伙人的分配红利;
2、不负有出资义务,不承担本所亏损。同时为本所普通出资合伙人的除外。但是因为管理合伙人的过错导致本所损失,依照本协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除外。
第二节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与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享有下列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本协议享有本所收益分配权和(或)财产所有权。
7、对本所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8、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本所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9、本人在本所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10、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人会议决定,参加相关的监管委员会,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除因有限合伙另有约定的外,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除本条规定的合伙人基本权利义务外,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相应的约定权利,承担相应的约定义务。
第三节
入伙、退伙与合伙人违约
第九条
入伙。
(一)在下列情况下,本所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
2、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吸收新增合伙人时。
(二)符合合伙人条件并申请或受邀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载入本所合伙人名录,并根据本协议规定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新合伙人入伙申请或者管理委员会邀请管理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人会议召开前30天向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
(四)新增出资合伙人可以按本协议约定选择有限责任合伙。
(五)新增出资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以有限期合伙。期限届满应当按退火处理,需要延长合伙期限的,应当重新入伙。
管理合伙人自受邀成为管理合伙人履行管理合伙人职务起入伙,合伙期限为二年。重新成为管理合伙人的,合伙期限连续计算。
第十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管理合伙人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须提前二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载入登记机关合伙人名录的,应当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管理合伙人自本届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约定出资期限的出资合伙人自约定到期之日为合伙届满之日,按自动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详细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出资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本所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和支付留置期间的利息;
(四)合伙人退伙,不参加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分配。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管理合伙人退伙(辞去管理合伙人职务)、自动退伙或者劝其退伙的,应当享有任职期间红利。
(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或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出资合伙人不清偿连带债务,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六)合伙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参照退伙处理。
第十一条
对合伙人违约的处理。
(一)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擅自退伙或离所;
2、受到刑事处罚;
3、律师执业资格或者执照被吊销;
4、泄露本所商业秘密;
5、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或者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
6、破坏或者严重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
(二)出资合伙人有下列行为,本所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谴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签订出资合伙协议后,逾期履行出资义务超出30日;
(三)管理合伙人有下列情形时,管理委员会有权暂停其管理合伙人之职,并报合伙人会议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1、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
2、不履行或者不尽职履行管理委员会分派的管理岗位职务工作的;
3、不具有管理岗位所需要的技能,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或者怠于履行管理岗位的工作的。
第十二条
处罚程序
(一)经管理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违约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二)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取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决定。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三)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意见,并保守本所商业秘密。
(四)出资合伙人劝其退伙与除名的,按照退伙程序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五)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一节
事务所主任与合伙人大会
第十三条
本所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会议,本所经营管理与业务活动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执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并在合伙人会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事务所主任任期为三年,由合伙人会议在事务所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本所不设副主任。在对外活动中,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指定的管理合伙人代行主任职务,代行职务期间,为履职方便可称副主任。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副主任”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能代表本所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由本协议第四条一款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选举、罢免本所主任;
(三)根据主任的提名,决定或罢免管理委员会主任
(四)根据管理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管理委员会成员(管理合伙人)的人选;
(五)决定管理委员会的岗位组成,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对管委会工作提出质询;
(六)审议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
(七)决定晋升终身合伙人、吸纳出资合伙人的入伙;
(八)决定本所增资扩股或者减少资本;
(九)决定分所设立与撤销;
(十)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十一)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十二)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离、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项;
(十三)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合伙人会议职权外,合伙人会议可以将自己职权内的事务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合伙人会议的授权决定,应当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半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年五月与十一月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七条
合伙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管委会主任或者指定的主持人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前十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实行一人一票原则,拒绝参加会议又无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创始合伙人、持有本所三分之二合伙财产(股权)的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人决议享有否决权。
经过否决的决议,由合伙人会议在听取否决人意见后再次磋商,重新作出的议案应当由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条(一)(二)规定重新决议。
第十九条
合伙人会议可以设立常设的或临时的监督检查机构,对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合伙人会议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工作,由合伙人按照议事规则作出决议,监督机构与非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不得直接干涉本所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合伙人会议的议事规则,依据本协议由本所章程详细规定。
第二节
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是本所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与管理机构,按照本协议与本所章程履行职权,执行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由全体管理合伙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管理委员会主任根据事务所发展规则与经营方针编制管理委员会岗位、岗位职责和人选条件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审核决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合伙人会议,向合伙人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二)拟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提交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组织、管理本所日常经营工作;
(七)向合伙人会议举荐终身合伙人,提交出资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审查意见;
(八)制定本所各项管理制度、业务规程;
(九)决定本所内部经营机构、业务部门的设立;
(十)向合伙人会议提交管理合伙人工作评估报告;
(十一)接受合伙人会议的质询,除非事涉商业秘密可以在说明情况后,在下一次会议上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外,一般质询应当在同一次合伙人会议上回复、解答。
(十二)其他合伙人会议授权的事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二年,任期届满应当向下届管理委员会移交工作,管理合伙人连选得连任。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职权与议事规则,依据本协议在本所章程中详细规定。
第三节
执行主任
第二十六条
本所设执行主任一名,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执行本所经营管理之责。执行主任负责组织、管理、领导本所经营及行政部门。
执行主任是执业律师(管理合伙人)兼任的,应当同时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职,非执业律师担任执行主任的,应当分设管委会主任与执行主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主任主持本所的经营管理、行政管理、对外联络、财务管理工作。执行主任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聘用和辞退,对管理委员会负责。专职执行主任的报酬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营销管理、客户服务、人员管理、职业培训、业务学习、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收益分配、债务与亏损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所财产(资产)按照持股比例为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共有。本所财产权利按照100股折算。
终身合伙人应当享有的财产份额(持股比例)在本协议签订第十年,由合伙人大会决定。自第十一年起起算,并计付红利。
出资合伙人持股比例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出资协议约定,并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在本协议签订前十年,出资合伙人股权总数为100股。
第三十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依据管理委员会制定,报合伙人会议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所年度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偿还债务)。
(二)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留存预算内一定比例下年度公共费用。
(二)提取各项基金。
(三)提取各项基金后剩余部分,支付合伙人红利。
第三十一条
分红原则
(一)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年内(含第十年),出资合伙人人分享应分配红利40%,管理合伙人分享应分配红利60%,自第十一年起,本所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的红利分配方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二)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分享红利。
(三)管理合伙人根据职责、贡献大小、工作时间等因素由管理委员会提交分配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决定。
(四)出资合伙人同时为管理合伙人,按上述分配原则分别获取红利。
第三十二条
基金提取。
(一)本所设立发展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10%提取,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发展基金累计提取超过出资总额50%后,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不再提取。
(二)本所设立风险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10%提取。合伙人会议决定提取额度与期限。
(三)本所设立福利基金,按本所年度税后利润的5%提取。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委员会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决定享有和分配。
(四)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三条
亏损承担
(一)如合伙人出资与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由合伙人或第三方向本所借支方式承担,没有合伙人借支或者未能向第三方借支的,应当由普通出资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向本所借支,本所应当向借支人支付不高于银行贷款一倍的利息。
经过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可以增资扩股方式弥补亏损。
(二)本所连续三年亏损或者重大亏损合伙人难以承担,经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解散。
(三)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三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普通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三十七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合伙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合伙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所主任签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机关批准注销后,原管理合伙人应当及时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第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十条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对合伙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发生争议,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通过市、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解,本所及律师应尊重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调解意见或裁决,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合伙人商定,具体条款列入本协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约定制定本所章程,本所章程凡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自三名以上出资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按议事程序决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份,存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档案,各合合伙人均可复制附本留存。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属于本所商业秘密。
附:合伙人签名录(签名时须亲自填写签字时间)
汽修厂与保险公司合作协议篇二
(甲方)因 一案,现委托 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 为甲方第 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元,标的费 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 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汽修厂与保险公司合作协议篇三
暑假期间,我开始了在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为期一月的实习。一次专业知识的考验与积累,一段高端生活的体验与感受,一份可贵友情的培养与收获……这段生活留给我良多启迪。
一、每一项经过你的事务都要有自己的思考
七月下旬的一个周五下班回家,心想终于可以歇口气,利用周末好好享受一下想象中安逸的暑假时光。然而,像往常一样打开电脑后,发现peter的一封邮件,告知需要调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方式。自己只好一边以“实习机会来之不易的理由”安慰自己,一边着手开始调查。当天晚上,我尽可能全面地查找了相关法律法规,把具有价值的部分剪辑成一个文件发给了peter。
周一早上,第一轮“轰炸”袭来。peter刷门卡进入办公室,径直来找我谈话。我知道该返工了,原因是上周末找的条规中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太不明确,不具操作性。于是,我转而搜集与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案例,经过筛选,我整理好尽快发给了peter。
周一下午,第二轮“轰炸”袭来。peter打电话叫我到他办公室,咖啡的香味让我警觉了起来。果然还要返工,但那天peter的一段话打消了我所有的不满和无奈。“我是没有时间来看你给我的这么多案例的,从网上可以找到各种各样的案例,不尽其数。但是却对我们的工作没有本质性的帮助,你要做的工作不是搜集,而是分析!”我重新回到座位,对照繁杂的法条,仔细归纳各案例中股权计划的内容、形式、操作程序等等,最后分析总结出一套通用性的股权激励计划起草方案,发给了peter。
至此,在经历两次受益匪浅的“轰炸”后,本项工作圆满结束。
我们每天会处理各式各样的事务,而一个人的价值不在于是否可以将别人的东西复制一遍,而在于是否注入新鲜的思考和结论,是否事情在经过你后得到本质性进展。只有具体的分析和考虑才能够使你的价值释放出来,因为每一个环节,既然存在就不会多余。社会尊重机械的劳动,但社会的进步却是能动思维的结果。我们所有的社会成员也一样,在尊重简单劳动的同时,更希望自己可以拥有更高的视角,更深入的理解。
二、严谨细致地工作
jaclyn做的一项关于评标标准的研究需要我帮忙,我的工作主要就是落实综合评标法中地方化(localization)的具体参评内容以及提高该项评标因素的途径。
在查找了众多法律法规以及案例后,均没有“地方化”这项评标因素的描述。我开始感到奇怪,和其他同事商量也没有任何收获。我打算重新回到原文件查找线索,由于原文件是英文写作,所以我有理由怀疑翻译出现了偏差。再想到“地方化”似乎带有某种地方保护色彩,我尝试换用更加合适的翻译方式,选择了“本地化”。事实证明,虽然资料仍然稀少,但至少可以有所参考。
我把自己的研究成果告诉jaclyn,在她的启发下,我开启新的工作途径,由原来的互联网搜索和法规查找改为电话咨询。这样,通过与相关政府部门、招投标协会、其他法律咨询等等多种途径开始广泛搜集资料,事情摆脱起初步履蹒跚的状况,逐渐明朗。
细致地工作,表明你需要从多角度看问题、发散式思考问题、最后多途径地解决问题。工作的内容千差万别,但无论哪种,都需要你有清晰的思路和开放的心智。归根到底,在工作的时候,我们必须全神贯注、兢兢业业,只有这样,才能顺利推进项目、处理事情。
三、真诚付出才会有回报
这里要提及我在实习期间单独完成的最大的一个研究项目,那就是探讨外资企业进入中国文化领域的法律法规及实际操作,完成一部法律备忘录。
这部法律备忘录涉及的文化行业有电视、广播、电影、书籍、期刊、互联网等,查阅涉及国务院、商务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等众多部门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定、补充条例。同时外资企业包括外资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种形式。我需要针对文化领域的每个行业对比各种法律法规,并分别按三种外资企业形式分析,最后得出详细的结论,以便今后该类法律咨询的操作。
于是,在整整一周时间里,我从查找、编辑、装订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资料,到询问国家部门、同事等相关问题,再到最后写作、整理。就这样一步一步,以最诚挚的心态,怀着对工作的热爱,我顺利地完成法律备忘录的制作,并得到同事们的肯定。
事后总结,发现心中的真诚对工作的开展起到很大促进作用,无所吝惜的付出不会带来任何不快,反而,在工作时不会捉襟见肘、蜻蜓点水,畅快淋漓的感觉在这里真切体会。付出就会有回报,这句古老的话印证了它的准确,同时也让那些忘记这条真理的人们重新醒悟过来。
四、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
在实习期间除了纯法律工作外,我也做些行政工作。然而行政工作往往会比较枯燥,比如整理名片一类。一个初具规模的公司总会寻觅各种机会开展业务,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也不例外,需要将各方面资讯进行整理,为以后的合作提供便利。我实习期间,输入了华东、华南和北京地区的上千张联系人名片,分别用中、英两种输入方式。这是项无趣的活,但它却是公司开展业务的基础。事实上,我发现身边忙碌的国际著名律师们也在从事类似微小却必须的工作,比如打字、记账等等。
从某种意义上,我相信正是他们的这种积累的习惯汇成了今天的成就。跬步积千里,滴水汇成河。所有渴望做大事的人,尤其是年轻人,都应该脚踏实地、厚积博发。好高骛远是成功大忌,勤奋求实乃成大器。小时候知道的这些道理,不会忘记,但如果没有经过亲身体验,我想就如硬塞给的食物,难以吸收罢。
五、新鲜感需用责任感来维持
整个实习过程长达一个月,是我参加过的最长的一次实践活动。或许刚开始的一两周,在好奇心的引发下,我活力充沛、干劲十足。往后的几天里,我也会想偷懒、想回家,然而每当如此,比新鲜感更加有力的责任感会悄悄占据我的思想,我知道,手边的工作不能就这么丢下;我更知道,这只是我人生中的一小步,还有很长的路需要一步步走过去。
任何人都没有资格仅仅完成新鲜感刺激下的那部分事情,因为,我们生活在人群里、社会中,我们需要坚守自己的诺言,需要完成自己的使命。责任感,应该自始至终。
实习生活的一幕幕浮现于眼前,这些片断带来的点滴感悟使我受益良久。感谢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感谢所有关心过我的人们!
20xx年大一的暑期实习结束,然而,这只是人生道路中一个小小的驿站,希望自己能够承载着今天的收获,实现明天更伟大的梦想。未来的路在延续,无限延续。
汽修厂与保险公司合作协议篇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现就乙方到甲方实习事宜,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实习内容
甲方同意乙方到甲方实习。实习内容为.如果乙方不适合甲方安排的实习岗位,甲方有权进行调整。
第二条实习期限
实习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实习地点
乙方的实习地点为甲方的办公场所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场所。
第四条实习待遇
乙方实习期间享受以下第项约定的待遇:
1、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实习补贴元,于每月日之前支付。
2、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甲方不予支付实习补贴。
3、其他待遇:.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在实习期间,甲方应为乙方安排实习岗位,指派实习指导人员对乙方进行实习指导。
2、在实习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相关的实习设备。
3、实习期满时,甲方对乙方在实习期间的表现作出实习鉴定。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听从指导人员的安排,认真完成指定的任务。
2、乙方同意根据双方协商,按照甲方指定的生产岗位及岗位职责要求进行实习。
3、严格保守甲方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商业机密。
4、不得利用甲方的设备、资料、技术等条件从事与甲方安排任务无关的活动;
5、本协议到期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归还实习期间所占有的甲方的一切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电脑、图书、报刊杂志、项目资料。
第七条声明与保证
1、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信息真实、可靠,如有欺诈,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2、乙方保证其签署本协议不违反其所在学校的有关规定,甲方保证根据乙方的'能力和公司的需要尽量为乙方提供合适的实习机会。
第八条协议的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或在实习期间有违法行为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在实习期间有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本协议相关文件的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乙方在甲方实习期间,甲方无义务为乙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产生的医药费,由乙方自行解决。
2、实习期间,甲方为乙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用于乙方在甲方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补偿(该保险赔付用于折抵甲方依据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协议的生效
1、实习协议经双方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其它未尽之事宜,由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共识后,可进行修订和补充。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年月日签字时间:年月日
汽修厂与保险公司合作协议篇五
年月日至月日
二、实习单位
律师事务所
三、实习主要内容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当我们即将离开象牙塔的时候,就要时刻做好面对社会面对自己工作岗位的准备。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律师事务所。
在xx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对我而言十分的陌生。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她。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她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她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律师,到现在我俩已经成了好朋友,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做取证和开庭准备工作等等。
通过实习,对法律专业知识和律师执业经验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尤其是律师实务方面。以前在学校主要是在理论上进行法律学习,实际运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机会很少。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就不一样了,直接到法律工作的最前沿,每天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解答法律咨询,审查修改合同,起草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参加法庭审理等,从中学习很多律师执业工作的经验和技巧。以前学习过法律文书写作,知道起诉状的格式写法,但真正应用到具体案例,就要好好琢磨一番,怎样把诉讼请求写得准确精练,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怎样把事实理由写清晰,使法官一目了然,这都不是简单套用格式就能得来的。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原来翻阅案例能学到很多很多东西。因为案例是各式各样的,有刑事类,有民事类,有社会经济类等涉及方面十分广泛,对以前学过的知识重新梳理,温故而知新。一般的案卷对于怎么判,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判罚是一目了然的,可也有一些学艺不深,无法全都看明白,那么办公室里的,厚厚的一堆书籍便派上了用场,把个别已经淡忘了的法学术语以及法学名词更加清晰地记录一遍,把案卷里的案例根据自己的了解写下来,并用自己的理解对整个案例进行解说和分析,得到了一个锻炼学习办理案件的机会,又得到了前辈们处理案件的基本经验,还能把以前只是纸上谈兵的知识温习一遍,又何乐而不为呢?现在我同时发现,做任何事情都有其自身有利的一面,做任何事情要用善于发现的眼睛去慢慢学习一切,感悟一切,不要把自己比做海绵会撑饱,我们应该比做植物,慢慢吸收养分,进行光合作用,呼吸作用,也在慢慢成长。面对生活,我们总要抱着谦虚的态度逐步去尝试,取其长而补其短,那么我们的知识会和我们的生命一样不断茁壮成长,自身修养也就会不断提高,个人价值也就与日俱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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