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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学生论文(优秀21篇)

时间:2024-02-21 20:16:02 作者:翰墨

优秀学生通常具备高度的自律性和责任心,能够积极参与各类学校活动。这是一份来自优秀学生的总结,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参考和启示。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

专业:交通运输班级:1001姓名:学号:

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与国外相比有很。

于交通事故,并有2000万至5000万人遭受非致命伤害。如果不采取有效的事故。

预防措施,交通事故致人死伤的人数在今后20年中将增长65%,远远高于艾滋。

病、疟疾等疾病。

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世界发达国家,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

通事故23.8万起,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4起,造成67759。

界五分之一,万车死亡率也远远高于发达国家水平。据最新资料显示,日本万车。

死亡率是0.77,英国是1.1,加拿大是1.2,澳大利亚是1.17,法国是1.59,美国是1.77,而我国万车死亡率为5.1,是发达国家的4至8倍。这些醒目的数据充分说明,我国已进入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期。

道路交通安全工程是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对道路交通系统中的危险。

性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价和预测,并根据其结果,采用综合安全措施予以控。

制或消除系统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

度,从而达到系统最佳安全状态的技术和方法。

道路交通安全工程内容包括系统安全分析、安全评价和安全管理。

具体内容、任务和意义:

(1)发现交通事故隐患;预测、分析由于交通事故隐患和人的失误可能引。

起的危险。

(2)制定和选择交通安全措施、方案,进行交通安全决策。

(3)组织并实施交通安全措施、方案。

(4)对交通安全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5)改进交通安全措施,以求得最佳的效果。

安全系统分析是交通安全系统工程的核心,通过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概。

率及各种隐患表现的定性或定量分析,可以充分识别系统的安全性和危险性。其。

目的在于:找出引发事故的因素及其不同的组合形式,把握道路交通系统的安全。

薄弱环节所在,寻求预防事故放生的各种途径,并为安全评价和安全控制提供依。

据。

交通事故是在特定的交通环境影响下,由于人、车、路、环境诸要素配合失。

调偶然发生的。因此,分析交通事故成因最主要的是分析人、车、路、环境对交。

通事故形成的影响。有人曾称交通事故为“现代社会的交通战争”,交通事故像。

一个隐形的杀手,潜伏在马路上等待着违章违规的人出现。因此,人们应当学会。

保护自己,要养成文明行车,文明走路的习惯。血的悲剧告诉我们一定要遵守。

交通法规,真正做到“关爱生命,安全出行”。

四、交通安全工程案例案例对象:校门口的富裕路(科技路西口到西三环段)。

1.富裕路段使用者遵守交通规则的状况调查。

2012年,西安外事学院北校区门口修建人行天桥,同时增设机动车隔离护栏,并将其开口设置距离学校门口300米处,大大方便了行人和车辆的通行,增大交通流量,明显减少了事故率。

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问题,许多国家已经在交通可持续发展中将交通安全摆放在首位。在交通战略计划中,将交通安全作为首要目标,都明确指出要实现以减少交通伤亡,促进公共健康,改善公共安全为目标的提高交通安全性战略。随着世界各国,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日益关注,且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研究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并制定相应对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了现代道路交通安全工程。

然而我国的交通安全问题依然很严峻,通过这次论文的学习,使我对交通安全工程有了深入认识,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案例分析,然后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是否设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隔离带,护栏,天桥及交通信号灯),随着道路交通安全的改善,我相信一定会形成和谐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

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已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几年我国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意外事故每年都有百余万起,造成数十万人死亡。交通事故约占全部事故的70。事故猛如虎,它已成为现代社会除疾病之外,残害人类生命的第二杀手,它不但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也给无数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巨大不幸;有多少生命因此身残或命丧黄泉,有多少家庭因此而支离破碎。

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位,均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安全生产责任明确,条款细化,奖惩分明的链条体系和管理格局,真正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坚持安全例会制度,强化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管理。安全例会制度是强化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管理的有效手段,坚持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以会议形式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抓好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分析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和落实相应措施,部署好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有条不紊的进行。

二、加强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

大量的交通事故表明,人的因素是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主要为驾驶员忽视安全,违章行车、精神不集中、反应迟缓、缺乏经验、技术生疏等。

企业要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使他们提高安全生产素质,做到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懂得安全知识,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安全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和公共道德。除此之外,企业还必须严把“三关”:一是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从驾驶技能、思想道德、文化水平、身体状况、综合素质等方面对其进行考核;二是严把检查关。要加强日常和定期检查,对违章和违规驾驶员绝不能心慈手软,要坚决予以处罚或清退,使驾驶员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状态;三是严把审验关。要结合交警、交通部门的年审、年检工作,及时对驾驶员证件、资格、技能、健康等情况进行查验,同时建好基础档案,为对驾驶员进行规范性、综合性管理打好基础。使驾驶员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三、落实措施,防范安全事故风险。

道路运输是高风险的行业之一,存在事故高发的特点。因此,做好安全事故的风险防范,消除事故隐患和遏制事故发生是确保运输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强调人的生命价值至高无上的执法理念。确立了人的生命安全第一的原则。结合我国目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大幅度上升的实际,为提高企业抗御风险的能力,强化经营者的安全意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实行高额保险外,企业还应建立履约金、安全保证金、安全费用等制度。从而减轻企业发生事故时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尤其是重大节日运输前进行重点检查,把好驾乘人员上岗关、车辆技术关、运输装载关,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先进技术,加强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管理,结合推广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对车辆超速、超载等违章行为进行监控,确保行车安全和驾驶人员安全。

四、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性化管理。

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系统中的要素是人、车和环境,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人。人是企业之根本,人是管理工作中最活跃、最能动的因素。要将“以人为本,亲和管理,安全高效”的思想贯穿运输生产全过程,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人性化管理是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的主要体现。人性化管理强调的是人的角色置换,重视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因此,我们力求做到以客观、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全面综合地对事故和人进行分析处理,既吸取事故教训,又使肇事司机和广大员工受到教育。

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驾驶员既是事故的肇事者。又是事故的受害者。有的肇事者受伤以至丧生,既使没有受伤,精神上也受到很大打击,并陷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深深悔悟与自责中。为此,我们在事故发生后要更多的是发挥企业人性化的感化作用,关心事故责任者,给他们以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上的关怀,化解驾驶员肇事后的矛盾心理,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吸取深刻的教训,并帮助他们从事故的阴影中走出来,使其他员工从中受到启迪和警示。

五、小结。

何,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生命财产安危。因此,安全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一定要防微杜渐。企业必须要结合自身的特点,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的管理转变,使安全生产管理变成每一位员工的自觉行动,尽可能地减少人为的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法相关论文

一、施工单位的领导应组织广大施工技术与管理人员学习环保知识和有关法规,提高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意识,在施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环保法规。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有效的环保措施,施工时加强环保管理,可采取如下措施:

1、减少水土流失:根据实际填挖土质合理设置边坡的坡度;合理设置土石方填挖施工现场临时排水系统,及时疏导雨水,以减少雨水对挖填土坡坡面的冲蚀;填方坡面应及时夯实并进行边坡绿化;合理确定借土弃土位置,合理开采砂石料场,注意料场弃土弃渣分离处理。

2、土石方位置:多余的土方尽量就地用来整理坡面。当不得不外运时,应该运至无自然保护价值的规定场所,弃土不得破坏或掩埋地表植物,弃土场应进行绿化设计,以便及早恢复植被,减少水土流失。当堆弃高度较高时还应进行护面设计并应设挡土构造物以免将来发生坍塌。

3、防施工噪声:主要是科学安排施工,合理选择和调整施工时间和机械配置。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进行科学安排,尽可能将施工作业时间安排在白天。在居民区附近路段,严禁晚上进行大规模施工活动,以减少对居民的干扰。除此之外,还应从施工工序方面进行合理选择,在一些环境敏感区附近施工时,要及时调整施工设备,增加轻型震动设备,减薄路基每一层填料厚度,增加铺筑层数,增加碾压遍数,减少施工设备震动和噪声对沿线居民产生的影响。

4、防大气污染:材料堆放应采取必要挡风措施,减少扬尘;组织好材料和土方运输,防止扬尘和材料散落造成环境污染;材料运输宜采用封闭性较好的自卸车运输或采取覆盖措施;对施工场地、材料运输及进出料场的道路应经常洒水防尘。

5、防水质污染: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生活污水处理,严禁将其直接排入河道水流中;对路基清除淤泥表土应回收到路上处理或运到指定地点堆弃;弃石弃土应运到合理地点,不得任意堆放,更不能淤塞河道;对桥梁围堰施工,应注意围堰土在施工结束后的清除工作,避免阻塞河道;桥梁施工机械还应避兔油污的污染。

6、临时施工用地及料场选择: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减少或避免占用农田耕地,同时还要避免用地范围以外的耕地被机械碾压或堆放材料。临时用地在竣工后应及时复耕还田或恢复植被。选择料场时,应评价其对生态的影响,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破坏昀小的料场。料场开采过程中的各种弃渣要集中处理,不得随便堆弃。

7、绿化:对已完成施工的边坡、取土弃土范围内及时进行绿化,以缓解因道路施工给沿线地区带来的各种影响,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

二、道路工程施工阶段对环境的影响。

除道路本身占用土地外,道路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为修建道路而建筑的大型临时设施、临时房屋和取弃土场等也占用很多土地;施工过程中机械碾压、施工人员践踏等又会带来青苗损失。若不采取积极措施,会使这些土地长期被废弃。另外,道路工程修建过程中,由于开挖路堑,取土填筑路堤、开凿隧道等,对山坡及表土搅动较大,使周围植被遭到破环,若恢复不及时,在大雨条件下,极易引起侵蚀,产生局部水土流失。此外,道路工程施工中,存在大量的弃土弃渣。若对此处置不当,暴雨作用下产生的泥石流会危害农田,淤积河沟,破环水利设施,并影响周围自然环境。

某些道路沿线河塘密集,灌渠密布。施工生产生活废污水的`随意排放,会使地面水受到污染,甚至污染饮用水源。在桥墩施工中,挖坑排水,会使水质的含泥沙量有所增加。

施工噪声主要包括运输土石方及其它建筑材料的载重汽车行驶所产生的噪声,对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居民产生影响;其次,建设施工工地的各种施工机械工作时所产生的噪声对道路沿线两侧居民会有影响。据观测,推土机噪声级78db―96db,搅拌机噪声级75db―88db,重型载重汽车加速时噪声级可达88db―93db,在施工期间对环境可造成较重的影响,有时甚至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施工扬尘主要来自两方面,其一为运输材料过程中由于道路凹凸不平或装运过饱满等原因造成的抛洒及车辆身后真空吸力所造成的道路扬尘;其二为施工工地装卸、堆放材料及施工过程中由于地面干燥松散由吹风所引起的风扬灰尘。

施工期间各种车辆和施工机械在行驶和作业过程中要排放大量尾气,而尾气中含有许多有害成分如ph、co、nox、hc等,这些有害成分分布在道路两旁的一定地域内,昀终进入大气或土壤中,对环境造成危害。

道路建设施工期间,由于种种原因,要废弃大量固体材料,如砂石料、石灰块、水泥块等,这些固体材料有相当一部分散失在施工工地周围,造成土壤污染。另一方面,来自施工现场的土石粉粒、粉煤灰、石灰、水泥等粉状建筑材料中的悬浮物在施工期间由于地表水的冲刷而流失,一部分沉积在工地周围土壤中,而另一部分进入当地河流中,对土壤和河水都会造成污染。

三、结语。

道路建设必然会对环境产生各种不利的影响,因此,要加强道路建设的环保教育和宣传。在道路设计和施工时,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按道路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完善有关审批手续。在进行道路建设的同时,时刻不忘环境保护,特别是要对道路施工期间的环保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把道路施工期间各种因素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到昀低程度,使道路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协调地发展。特别是在我国西部生态脆弱的地区,进行道路建设时,加强道路施工期间环境保护工作尤为重要。而要实现上述目标,需要有一大批既懂得道路工程又懂得环境工程的综合性人才补充到道路建设的队伍中去,就目前来说,加强道路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环境保护知识和法规的培训是当务之急。

道路交通法规论文

摘要:道路交通发展至今,在满足人们对交通运输的实际需求,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难以回避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难以回避,却不是不可预防并避免的。对此,细分析导致交通事故的现实原因,并力图从中寻求有效规避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关键词:交通肇事道路安全意识立法与执法力度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一、人的因素及法律上的不利评价。

(一)那么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最重要的原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论是肇事者,还是被害人,因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违章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占事故发生率的50%以上;因对法律认识不足,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而擅自离开现场或破坏现场,未有效保护现场并设置安全提示标识等非法或不当行为导致量刑加重。

(二)驾驶员的驾驶技能的高低、驾驶员持续驾驶时间、行驶速度等因素的影响,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主因。

20xx年2月3日,付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沿西后线行驶时与行人霍某相撞,霍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注:无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导致一人重伤即可构罪)。

20xx年1月15日9时30分许,陶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横过马路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年仅7岁的小学生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陶某弃车逃逸。(注:首先,肇事者对其逃逸行为的严肃后果认识不足,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虽未破坏现场,但在其应当且有机会报警的情况下而未报警,客观上形成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而认定逃逸,致使刑罚加重。且因其逃逸行为,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主张对其免责,从而加重了对被害人进行经济损失赔付的负担。另外,被害人属未成年,在监护人未尽职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下致使被害人脱离了监护人的控制,且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的不当行为,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诱因,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

根据上述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清查的认识到,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章行为,有的是因为驾驶员引起的,有的是行人引起的。如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章并道、盲目开快车对交通标志、标线视而不见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酿成重大事故,追悔莫及为时已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见行人翻越防护栏杆、横穿马路的违章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更是导致事故频发的罪恶之源。

二、车的因素。

车辆的适行状态是保障行车安全的客观条件。车辆本身的安全设计、安全性能、制动系统以及在车辆投入行驶之前对车辆进行的必要安全保养与检查,都与安全行驶息息相关。

三、其他因素。

(一)在道路因素。道路的通畅适行,是安全驾驶、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前提。对道路进行必要的维护,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安全防护及监测,有保障安全驾驶,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与责任。

(二)在环境因素。环境因素包括的范围很广,既包括道路交通设施、通行条件的社会环境,也包括天气、气候、嗓音、废气污染等自然环境。据统计,雨天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比晴天要多20%以上,也就是说环境的好坏可以直接影响行车的安全。

(三)立法与执法方面。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正处于日趋完善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有些行为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用法律进行评价的情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一些地区对安全影响比较大的交通违章事件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执法警力仍然不足,偏远以及落后地区交通活动处于乏人问津的自由状态。警力分配不合理,出现有的路段警力过于集中,而有的路段却疏于管理的'情况。

(四)管理手段方面。专业交通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缺乏、信息化水平低下,对道路交通科技的投入远不能达到普遍覆盖所需的水平,存在许多盲点。

一、要加强道路安全教育、提高道路安全意识。

(一)要把交通安全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要培养广大中小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形式,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普及道路安全知识,提供必要的现实案例,以案说法,使广大群众能够深刻地认识到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进而提高道路安全意识及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对违章行为进行有效地抑制,是降低甚至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率的最有效的对策。

另外,驾驶员交通违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所以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对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督与约束极为重要。

二、保障道路适行安全,例如,在道路交叉口信号灯的设置时考虑交叉口交通量、交叉口安全度及相信路段安全度,使其设置更科学更实用更有效;定期维护及时清洁风险提示标识,使其有效发挥其安全行驶的提示作用等。此外,路面的强度稳定性、平整度和抗滑性也是影响道路安全行驶的原因。

三、加大对道路交通科技设施的投入,有效应用各种先进的通讯设备、视频监视系统,在各级交通警察系统建立事故数据管理系统,及相应的事故报警系统以及时、快速应对事故的处理,力图将事故的危害后果降至最低。

四、加大相关立法及执法力度。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就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漏洞及操作力较差的法律领域进行科学调研分析,尽快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时代对法律的需求,更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二)一定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当地的报废车辆标准,禁止不符合条件的破旧车辆上路,严格限制低速车进入高等级道路,加强对道路设施的管理,严禁违法占用道路、破坏道路附属设施建立驾驶员违章记分制度,对驾驶员的违章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加大对交通违章的惩罚力度,强化交通法规的威慑力,对严重违章、不接受处罚的事故责任者或者肇事者坚决予以法律制裁。

五、加快建立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有关研究表明,40%死亡人员是因为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从美国交通安全实践经验中可以看出,缩短事故后时间,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过程中的伤亡以及伤害程度。在这个意义上,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半小时被称为“生命黄金半小时”,对挽救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生命至关重要。我国已有少数地区建立起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通道,但是多数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还没有建立起该救援通道,有关部门应尽快做好该项工作[2]。

六、设立公益救援基金,在个人无力救助或个人能力远远达不到基本救助需求的情况下,为不幸遭遇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人道主义帮助,解决其亟待解决的实际生活问题,尽量减轻其遭受的事故创伤。

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有效地预防、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由我做起,由不违章做起,为自己,为家人,珍爱生命,远离事故!

参考文献:

[2]冯延东.道路交通安全分析与对策.呼伦贝尔学院学报.10第13卷第5期。

道路交通法相关论文

摘要:在本科安全专业的学习中,《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门选修课程,也是培养安全工程人才的专业课程。本文简要分析了该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然后从理论、实践、考试制度这三个层面着手,进行了本课程教学改革的途径探索,以期为广大师生提供参考。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课程教学;改革途径。

《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到安全系统工程的应用,主要包含了系统安全分析、安全评估以及安全管理等内容。学生学习这一课程,需要掌握交通事故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内容、人的因素与道路因素之间的关系、车辆和交通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系统等知识。所以,要提升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对本课程实施教学改革显得十分关键。

1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

1.1能够提高交通安全技术水平。

技术人员的实践操作水平,决定了交通安全的技术水平。所以,对《道路交通安全》课程实施教学改革,能够促进学生和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创新,从而提升道路交通的技术与装备水准。本专业学生走上社会,来到工作岗位后,便能采取科学的安全技术措施,使得社会交通环境与条件得到改善,进而使交通事故得到抑制和减少。所以,道路交通安全的课程教学改革能够使学生掌握系统而全面的知识,提升交通安全整体技术水平。

1.2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在当前,创新精神的培养已经成为了人才培育的重大问题之一。创新能力不仅包含了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包含了观察、思维及实践操作能力。要培养本专业学生的创新精神,就必须要对课程教学进行改革,实施创新教育。学校和教师应当解放思想,采用新的思维方式了解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并鼓励学生想出适合的应对策略。只有在学习和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并分析问题,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所以,加强课程改革,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使得交通安全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

1.3能够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交通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核心产业,而交通安全则是该产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情况看,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了国民经济与人民的人身安全,并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了一定阻碍。从有关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概率仍在上升,伤亡人数也在不断上涨。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失的财产直接达到了9.8亿元。因此,面对如此严峻的局势,若要促进道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强相关课程的教学。广大科学工作者要重点探究我国交通环境特征,找出有效的解决对策,并对道路交通安全课程进行改革。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课程教学改革的途径探索。

2.1从理论方面进行改革。

从理论层面着手,教师可以将课堂讲授与学生的自主学习联系起来,采用多媒体等新式教学方法,取代传统的板书教学。要全面发挥出多元化教学的优势,提升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及效率。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这门课程而言,其理论知识相对枯燥,学生学习起来可能感到乏味。因此,教师更应当采取启发式教学法或讨论式教学法,让学生更加扎实地掌握丰富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并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要让学生学会自主思考、积极创新,在夯实理论基础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专业知识。比如,教师可以结合一些交通事故案例,实施案例教学。然后把理论和实际联系起来,采用课堂辩论、学生讨论等方法,利用案例进行理论讲解。或是组织交通安全月等活动,让学生参与其中,培养学生的兴趣和思维。

2.2从实践方面进行改革。

所谓实践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把理论和实践结合到一起,还要帮助学生养成科学思维的习惯,并提高学生的工程实践水平以及创新水平。实践教学包含了两个部分,即专业实验与专业实习。前者的主要目的就是养成学生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认知与实践能力;而后者的目标则是帮助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交通安全工作的意义和规律,让学生对安全设施、监测方式、防治手段等有较为明确的理解。

最终目的就是让学生把握好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比如,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多和外界交流,学校可以邀请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来到校内展开学术研讨和交流,向学生传达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专业性问题。同时也可以安排学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考察与学习,充分了解这些单位在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情况,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此外,还可以带领学生参加科技活动,研究科学课题,让学生撰写学术论文,培养学生的探索能力与问题处理能力。

2.3制定科学有效的考试制度。

以往的道路交通安全教学大多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使学生不得不对理论知识死记硬背,因此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时无益于学生创造力的激发。因此,必须要构建起科学有效的考试制度,提升考试检测的有效性。例如,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课程而言,可以采用过程考核与项目任务联合考核的办法,将具体的评价体系分成三大部分。其中期末考试的分数占据70%,实践课程分数占据20%,平时表现则占据10%。

在期末考试时,允许学生开卷考试,学生可以自主整理好理论知识点。考试内容应把应用题型作为主体,并提高题目的灵活性,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对于实践课程,则要注重考查学生的合作意识,教师依据学生的表现和书面报告,对学生进行评分。平时成绩则包含了出勤、课堂提问等。将这几点综合进行考察,能够更为准确地作出评估。

3结语。

要提升教学水准,实施教学改革便是极为重要的任务。学校和教师要能够认识到课程教学改革的重要意义,并从理论、实践、考试制度等方面进行教学改革。只有这样,才能使《道路交通安全》课程的教学方式得到科学改善,从而优化教学效果,使学生取得更好的成绩。

参考文献:

[1]张素丽.《道路交通安全》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新西部,,11:221+256.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

七岁女孩为爸爸交上违规行驶罚款,听来似乎有些难以置信,但是,这个发生在福州市福峡路与潘墩路路口的故事,就存在于一位三十五岁的父亲和他七岁的女儿身上。父亲骑着电动车载着女儿,行驶在机动车道上,明显违反交通规则,却不愿意接受惩处,让女儿说出了“爸爸,别跟警察叔叔吵了,学校里老师教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这类令人羞愧的话,小小孩童,却是道出了现今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普遍状况——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和隐患颇多。

我们可以看出,其中反映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以及产生原因可以归为以下几点。

一是,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道路安全教育不够完善,宣传不够广泛。目前,交通安全事故的频发,与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关系密切。交通参与者主要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客等。对于机动车驾驶员来说,我国机动车驾驶员基数庞大、增长迅猛,造成驾驶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同时,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的大量存在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非机动车驾驶人主要是骑自行车、人力三轮、电动车等的人。这类骑车人中也有很多不遵守交通规则,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经常乱闯红灯、抢行猛拐、骑车带人,不仅扰乱交通秩序,危及自身安全,也酿成很多交通事故。行人和乘客也是参与交通的重要人群,而这类人群中存在大量的乱闯红灯、不遵守交通秩序的现象,有些人为了少走一段路,甚至去翻越栏杆或是抄近路等,这同样不仅扰乱了交通秩序,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就像例子中的父亲,即使作为外来务工者,也必须遵守交通规则,遵法守法不分地域,之所以出现违反交通规则现象,便是因为缺乏较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道路法规意识,才产生了那样尴尬的一幕。作为公民,拥有基本的法律法规意识,应该成为我们的义务,同时也是对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完善,对于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其中包括车辆和驾驶人、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一般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作为总的交通安全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了总的规定和方向,同时,在地方和区域上,也应该根据总则作出进一步相关规定,制定更加详细完善的相关法规,同时,加大执行力度,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监督部门加强督促,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防护工作。如今,仍有众多人对于交通法规一知半解,知之甚少,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也还有待完善。对于违法行为的惩处,打击力度也正需加强,在川流不息的车水马龙中,违法行为难免,但不意味着纵容。对于这位父亲来说,道路安全法规更为完善一些,制度建设更为坚实一些,或许他便不会违反交通规则。

三是,道路规划不够完善,同时道路标志不够明确,道路标志应该起到一定程度上提醒人们出行应该注意的问题,而不是串行道路。最近几年来,纵多大城市都加大了对城市道路建设的投入,但是机动车数量的增加速度远远高于城市道路通行能力的增加速度。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供应无法满足交通的需求,导致供求关系失衡产生交通拥挤。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道路项目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也就显得比较重要。尤其是在当今人口增长仍然比较快速,人口基数庞大的情况下,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合适与否问题显得愈加严峻,不仅是为了城市建设,更是为了广大群众日常出行安全问题考虑。道路规划更加完善,道路标志更加明确,能够更清楚地告诉人们道路安全知识,而像这类违法行为也不易发生。

四是,在这个例子中,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还载着人,是危险的,在我国,机动车辆的安全性能较差,机动车种类庞杂、数量大,而机动车安全配置水平比较低,尤其是这类电动车等不安全因素不容忽视。近几年来,电动车以其方便快捷、经济实惠和环保等特点深受广大工薪阶层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青睐,并迅速走入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逐步成为继公共交通、家庭汽车和自行车之外的又一大交通工具。可是,伴随其数量的激增,电动车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由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逐年递增,类似于超速、闯红灯、占道抢道等违法行为则更是数不胜数;再加之其在管理上的混乱疏忽,使之逐渐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面临的又一大严峻考验。所以,有必要对电动车进行逐步的有效管理,减少电动车上路后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让电动车在道路上和法律上都能更加畅通无阻地行驶,也使道路交通真正实现安全、有序。对于这位父亲和他的女儿来说,如果骑行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没有被及时阻止,很有可能发生更为危险的交通事故。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简要剖析以及原因阐述中,我们认识到,道路交通问题在现今仍处于比较严肃的状态,也同样造成了不少不良后果。如果像那位三十五岁父亲一样违反交通规则的人更多一些,可想而知,道路安全将更加严峻,交通事故频发以及生命财产安全更加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每天都有大量人流活动在道路上,不安全的分子时刻存在着,如果人们都随意违反交通规则,如果惩处都不被接受的话,道路不安全问题将一发不可收拾。首先,它是对自身安全的不尊重,将造成自身安全危在旦夕,不利于人身安全保护,将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此外,它也是对他人人身安全的不尊重,违反交通规则,很有可能造成共同伤害。而且,这也是对交通秩序的一种破坏,不利于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建设,不利于文明道路、文明出行、以及文明社会的建立。

针对以上这些存在的问题,我简单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办法。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应该尽可能完善道路安全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工作,另一方面应该严格执法行为,加强执法力度,完善监督,将法律落到实处,对于违法行为予以处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行为,做好本职工作。尤其是交通部门,严格依法治理,将交通法律法规贯彻到实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交通安全意识,利用各类媒体新闻、广播报纸平台进行宣传教育,定期举办交通安全活动,进行交通安全月宣传,将交通安全意识贯彻深入人心,减少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与此同时,完善道路交通规划,做好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尽可能合情合理、经济实惠地建设好每一条道路,维持好道路运行和安全。对于道路中通行的电动车,做好管理和登记工作,严格做好道路行驶管理,杜绝违规行驶行为,做好违法惩处。

对于个人来说,作为公民,遵守法律法规、不违法是我们应尽的义务,也是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在道路行驶中,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升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我们提升安全指数,保护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也是对生命的尊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广泛学习,通过各种渠道学习和巩固交通安全知识,提升交通安全意识,培养安全素养。同时,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使自己从中获益,获得提升。

道路交通安全是伴随着我们日常学习工作的一项重大问题,在我们的每天生活中都会与它接触,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受它影响,同时也会对它产生影响,如何提升交通安全意识、保护好自身安全,是我们都应认真对待的问题,这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安全,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只有交通参与者的素质提高了,交通安全社会化就能实现,而且能够深入持久地巩固下去,管理社会化工作就会不断上新水平,开创新局面,出现新成果,才能为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奠定好坚实的交通基础。

因此,让我们重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做好自己,完善自我,提升交通安全素养,做一个文明的出行者。

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论文

第二十四条推行摩托车或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或者在人行道内顺向推行;。

(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二十五条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逗留或者等候车辆和拦乘出租汽车;。

(三)不得招拦道路对侧行驶的出租汽车;。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五)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妨碍驾驶员驾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六)乘坐小型客车时,前排乘员须系安全带;。

(八)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得乘坐;。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只能在驾驶员座后与驾驶员顺向骑坐并须戴安全头盔。

第五章机动车噪声控制。

第二十六条秀川桥以东,大砂坪桥以南,东岗立交桥以西,南山战备路、杨家桥以北范围内(含上述各路段)以及西固福利路,禁止机动车鸣号,禁止客运车辆使用高音喇叭喊话或招揽乘客。

市区所有路段禁止机动车使用汽喇叭。禁止机动车用喇叭唤人。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号区域内使用喇叭时,音量应当控制在105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得超过半秒,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

第二十八条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和军车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禁止在非执行紧急、特殊任务时使用警报器。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妨碍交通安全的设施或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

禁止损毁、破坏、遮挡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和其他道路交通设施。

禁止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引水。

第三十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因新建、拓宽改造道路需占用、挖掘道路和其他单位因施工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应当设置照明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经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交通。

第三十一条未经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存车点。

新建、扩建、改建大型建筑物、集贸市场和公共场所时,应当规划设置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存车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和建设施工审批时,应当就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存车点的规划设置,事先征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和设置港湾式停车站点;主干道未设计港湾式停车站点的,不得批准建设。

第三十二条市内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和通勤车站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征得市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在未建过街天桥和地下人行通道,且距现有人行横道较远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门前,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划出人行横道,设置车辆限速和注意儿童的标志。

第三十四条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学生和幼儿放学需横过道路的,应当组织列队通过,小学生和幼儿还应由教师带领或者由家长接送。

凡遇学生、幼儿列队横过道路时,各类车辆应当停车让行。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的不可解体物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公安交警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限、时速和路线上路行驶。

第三十六条禁止货运车、客货两用车、农用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营运性载客。

已达到报废标准终止使用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公安交警部门监督下解体。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行至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主动抢救受伤人员或运送物品。

交通警察可以要求行至交通事故现场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协助抢救受伤人员或运送物品;对拒绝协助的,可以强制征用其车辆,但救助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并向车主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八条客运汽车上发生设赌、诈骗、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案件时,客车司售人员应当在保障乘客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情况予以制止或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行人、乘车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1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和道路交通标志行走的;。

(二)攀爬、跨越道路护栏等交通隔离设施的;。

(三)不遵守人行横道灯信号的;。

(四)乘坐两轮摩托车时不在驾驶员座后骑乘或不戴安全头盔的;。

(五)小型客车前排乘员不系安全带的;。

(六)在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七)明知驾驶员无证驾车或酒后驾车仍然乘坐其车辆的;。

(八)不在规定停车站点拦乘车辆或者在机动车道上逗留妨碍交通的;。

(九)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伸出车外或者妨碍驾驶员驾驶以及向车外抛掷物品的;。

(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或者携带管制刀具、动物乘坐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的。

第四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机动车道骑车的;。

(二)扶身、结伴并行或有其它妨碍交通行为的;。

(三)骑自行车带人的(带1名学龄前儿童的除外);。

(四)乱停乱放车辆的;。

(五)闯红灯或越线停车、左道停车等候信号的;。

(六)驾驶无安全制动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的车辆的;。

(七)载物超高、超宽、超长的;。

(八)驾驶自行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九)驾驶非机动车在禁行时间和禁行区域行驶的;。

(十)醉酒后骑、驾车辆的。

第四十一条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牌证不全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向非残疾人租借、出售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或者非残疾人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在禁止鸣号区域鸣号或不按规定使用喇叭的;。

(三)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超载、超员或超高、超宽、超长载物的;。

(四)变换车道或停车、起步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五)驾驶拖拉机、农用车在禁行时间和禁行区域行驶的。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逆向行驶、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的;。

(三)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或随意变更车道的;。

(五)不靠边停车或在车辆行驶中上下乘客的;。

(六)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禁行区域、禁行时间通行或者在单行道逆向行驶、强行左转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或强超抢会、随意掉头猛拐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其他机动车辆违反时限规定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或停放的;。

(七)遇有学生、幼儿列队横过道路时不停车让行的;。

(九)驾驶货运车、客货两用车、农用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营运性载客的。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处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闯红灯或不听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发生交通堵塞后不依次等候,强行通过的;。

(三)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的;。

(四)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七)公路长途客运车辆抢拉乘客、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的;。

(八)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报警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九)驾车穿插、超越或不避让执行公务的车队的。

第四十六条公路长途客车上设赌、诈骗、盗窃、抢夺财物或有其它扰乱乘车秩序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公路巡警部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对责任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的。

第四十八条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擅自开挖道路施工作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对责任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同时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予以记分,并可依法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交警部门在纠正、处罚交通违章时,可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传唤;。

(二)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违章占道摊点物品;。

(三)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四)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五)收缴非法装置或牌证。

公安交警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缴纳罚款或接受处罚后,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发还暂扣的车辆、物品和滞留的证、照。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执行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不缴纳罚款的;。

(二)不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的;。

(三)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四)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

当事人经通知超过6个月不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或领取被暂扣的车辆、物品和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依法吊销其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车辆和物品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凡须征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的事项,法律、法规及规章有相应的程序和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应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商通知或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对不同意的还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依照本规定做出的交通违章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公安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除公安交警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做出交通违章处罚决定和实施交通违章处罚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在实施处罚时,不得扣留非公安部门管理的各种证、照。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市公安局可根据重大节会活动和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发布通告,实行交通管制和对道路交通流量流向进行调整。

公安交警部门可根据紧急突发情况和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值勤交通警察可根据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当场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但事后应当向所在单位做出专题报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市政府和市公安局以及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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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相关论文

自20__年5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我局从上到下认真学习,坚决履行。

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原则,与每一个行人、驾驶员和家庭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给中国老百姓带来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对守法公民的尊重以及对交通执法人滥用职权的惩戒。《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些规定否定了“撞了白撞”,体现了对行人的充分尊重,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同时,为了敦促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更好地遵守交通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大幅提高了相关处罚标准。

为体现对生命的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将用于抢救车祸中的伤者。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些条文都充分体现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这一交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了保障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高速公路行驶的汽车驾乘人必须系安全带,否则罚款二百。守法的驾驶人将受到奖励。一年内没有违章,无累计积分的司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驾照的审验期。

这部法律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也体现出了“以人为本”,驾驶员在现场的,按规定处罚,不得拖车。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如果拖车不当造成损坏,还要依法赔偿。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年检不需要出示泊位证,从法律上废除了一些地方限制私人汽车的“土政策”。为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停车难,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筹划停车泊位。

对于一些地方存在的警察乱罚款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各地不得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依法收取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从根子上解决乱罚款,维护了广大司机的合法权益。法律还规定了交警执法中的15项“禁令”,否则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给老百姓带来了诸多好处。它的贯彻执行,必将对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好好学习领会这部法律,不仅仅是让它走上街头,更重要的是让它深入人心。

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论文

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推进交通管理系统建设,以保证道路交通系统功能实现的最大化。对此,本文主要针对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进行了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深入探讨。

道路交通是影响城市及区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保障性因素之一,对于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口数量的持续增加,我国城市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使得道路交通量急剧增长,造成了全国范围内严重交通拥堵问题频繁出现,给人们的正常生活以及运输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日益增长的交通运输需求与我国之后的道路交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是我国交通发展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之一,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效道路资源的高效利用。实时准确的交通统计信息是实现交通行业管理、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依据,也是社会公众了解出行信息和加强交通领域交流的基础。因此,公路交通“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目标的实现,需要加强交通统计工作,不断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这都是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交通现代化的前提和重要支撑。

在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已成为公路交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与传统管理策略中加强道路建设的方法相比,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充分发挥道路网络的潜在功能,全面提高运输效率,缓解道路交通紧张局面,投入少、见效快,更具有现实意义。在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充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建设公路主枢纽信息系统,为交通主管部门的交通运输规划建设与管理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对于促进交通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科学化、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面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动态的交通信息服务,有利于满足人们对交通的需求,为道路交通管理思维智能化发展创造条件。与此同时,建设功能完善的公路交通枢纽信息系统,对于加强交通管理,进一步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道路交通运输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交通管理建设的一直我国社会建设发展的关键。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高度重视信息技术对交通事业发展的影响,大力推广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在交通运输行业的应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开展各项交通信息化管理工作,并取得了显着成果,极大地提高了交通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但就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的现状而言,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尚不完善,具体实施中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认识的系统性严重缺失,直接导致了信息系统建设水平的落后,其自身功能得不到发挥。忽视管理思想与理念的转变,过分依赖信息技术,认为高科技无所不能,计算机系统可以轻而易举解决各种业务问题等错误认识的存在使得难以在交通管理中进行先进信息技术的有效应用。

(二)交通统计数据信息受人为影响严重。

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交通统计的指标和数据不能满足多主体、多样化的需要。同时,信息化系统缺乏整体的`规划和设计,不能实现信息共享,造成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低。

目前,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技术研究投入的资金严重不足,使得交通管理信息技术自主开发能力处于较低水平,信息化建设项目往往受经费来源不稳定的影响而被迫终止。此外,由于地区并未进行道路交通管理规划,造成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资金来源不稳定,交通管理信息化发展甚至处于空白状态。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的内容较少、内容更新不及时、信息化管理的设施设备陈旧、落后等因素造成的交通流参数不准确、信号控制机故障频率过高等现象是我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

定着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质量水平。因此,完善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必须做好统筹规划,在体现权威性、综合性和计划性的基础上明确交通信息化建设的方向、目标、基本原则和建设重点,实施统一的建设标准与规范。同时,必须明确各阶段的建设目标,从而保证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序、持续的发展。

(二)构建健全的信息应用系统。

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完善需要构建健全的信息应用系统,并实行统一的规范标准。这就要求软硬件建设的推行必须将运管业务的规范作为基础,在机构调整的基础上整合业务需求,优化业务设置,以保证各项工作流程能够适应计算机处理的要求。要进一步规范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业务操作,加快软硬件更新升级,满足运管行业的发展需要。此外,要统一数据采集的口径,规范业务流程,实现数据一致、信息共享、综合利用,提高数据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实现数据及软件平台的标准化,从而提高整个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水平。

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过程中,要同步建立安全保密体系,坚持内网外网分离,通过实时检测与监控、数据备份与恢复、访问控制、身份认证、病毒防护等手段的实施来保证信息网络的安全。同时,必须进行定期培训和教育,强化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和防护意识,避免安全隐患,确保交通信息及网络运行的安全。

基层交通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交通管理信息资源,加强信息系统硬件设施建设,对交通信息化管理的设备、设施进行及时更新,改变其陈旧、技术水平低的现状,保证信息系统的有效性与准确性。

(五)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水平。

人才素质水平的高低是影响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因素,因此,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完善要重视行业信息化人员队伍的素质建设。要求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水平,加强对信息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完善人才的使用、交流和激励等机制,建立一支交通业务熟悉、信息技术水平较高、能够适应交通信息化发展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四、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交通运输业管理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对于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尚存的诸多问题使得道路交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不完善,迫切需要采取合理措施,有效弥补交通信息化管理工作中的不足,推进交通信息化发展,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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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范正金《论交通信息化建设》[j]中国交通信息产业2009(2)。

[6]张士林宋荣兵《谈谈如何加快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14)。

道路交通法规论文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如何计算记分周期?

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其中,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11年4月1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从2012年7月起,未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机动车“黄绿标”需粘贴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方,便于查验,禁止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凡未贴标车辆上路行驶一经查处,将罚款200元,但不做扣分处理。

文档为doc格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论文

交通事故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机动车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人车事故,这三种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很多相同之处,但也有较大的差异。

1、现场私了。根据情形而定,没有人员受伤,仅仅是小擦小碰,并且双方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根据市场报价要求赔偿。比如甲方主要责任,乙方保险杠也仅有轻微剐蹭,商量之后甲方给以乙方一定的赔偿,然后各自修车。

2、快速理赔。同样的,没有人员受伤,仅仅是小擦小碰,并且双方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双方填写《交通事故现场协议书》,确定责任后各自报案(或者全部责任方报案),快速撤离现场并相约到双方或者全责一方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维修。

3、报案。有人员受伤,或者有重大经济损失,抑或双方对事故责任判定有争议的,无论出现哪种情况,必须保护现场并立马报案(交警以及保险公司),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再到相关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维修。

另外还有一些不允许私了的情况,可参考此篇文章:《交通事故私了流程和注意事项》。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的处理办法。

非机动车事故不同于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没有很好的保护措施,很容易造成人员受伤,并且非机动基本都没有保险,从法律上来讲非机动车属于弱势群体。

1、私了。非机动车损失较小并且没有人员受伤或者当事人仅仅是很小的擦伤,双方对事故认定无争议的,可以考虑私了。双方协定之后一方给予相应的赔付,然后各自修车(根据法律规定,只要非机动车不是故意为之,机动车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要记得私了的时候双方要草拟并签署《交通事故私了协议书》。

2、报案。有人员受伤,或者有重大经济损失,抑或双方对事故责任判定有争议的,无论出现哪种情况,必须保护现场并立马报案(交警以及保险公司),人员受伤严重需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

以上不管那一种情况,如果有人员受伤一定要及时送到医院,即便是轻伤私了,也要在医院做完检查之后再行考虑。

人车事故我们建议:不要私了。办法只有一种,保护现场并报案。

如果有人员受伤,必须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检查。机动车方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交予保险公司处理,保险公司会根据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标准及赔偿额度进行赔付。

1、如果有人员受伤,一定要及时送往医院。即便伤势不严重,关于私了也一定要谨慎,最好不要私了。

2、如果不打算私了,一定要在48小时内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不然48小时之后,保险公司可能不会受理,尤其是非机动车事故、人车事故。

3、不管是哪一种事故,现场取证都是很重要的,在发生事故之后,不要冒然移动事故现场,要及时拍照取证。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

农村道路客运交通是农村经济和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安全水平对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我国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受若干客观因素影响,发展速度较为缓慢,特别是在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着很多不足和隐患。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治理刻不容缓。文章围绕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分析了我国农村地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其次,对如何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提出了建议、对策。

我国拥有着面积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村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农村地区经济、社会活动日渐频繁,人们出行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从而给农村地区道路客运道路交通带来很大压力。特别是和城市发达的客运交通系统相比,农村地区道路客运交通无论是规模还是服务水平都存在一定差距。巨大的客运需求加速了农村道路交通事业的发展,但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存在缺陷、客运网络分布范围广、站点众多以及人们生活习惯、思维方式等问题都对农村道路客运交通造成了负面影响。面对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分析,研究、发展安全防范策略,保证人们出行安全是当前交通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实现了高速发展。但由于国家宏观政策、资源配置等原因,农村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和城市还存在很大差距,这种差距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都会存在,并给农村各项事业发展造成显著影响。在道路交通方面,农村地区路网工程建设缓慢,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也有所不足,许多道路在建设投入和后期维护、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或问题。比如有的农村道路宽度、路面质量等规格较低,不能满足当前日益增加的农村公路交通运输需求,道路负荷超过设计标准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情况不仅加剧了农村道路损耗速度,缩短道路使用寿命,还极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给通行车辆和行人带来威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交通事业获得了巨大发展。但受历史原因和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影响,农村道路交通事业发展水平还较为落后,对农村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快速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妨碍。

1.2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状况较差。

由于缺乏对农村客运安全问题的足够重视以及管理方面的原因,农村道路交通客运车辆状况水平普遍较差。相对于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视,农村地区对于交通设施、设备的关注程度明显不够,不但公共交通网络建设步伐较慢,用于承担客运工作的车辆状况也较令人担忧。在选择客运车辆时,人们更加重视的是汽车的价格,从而使得二手车辆乃至接近报废的车辆更加受到欢迎,广泛应用在农村道路交通上。这些廉价车辆性能、质量普遍不高,有的还存在较多的故障隐患,运行安全远远得不到应有保障。部分地区对于农村客运交通车辆管理也缺乏足够重视,许多按照有关规定不应该用于客运交通的车辆别投入实际使用中。这种情况虽然可以降低运营成本,但同时造成了行车安全水平下降的问题。我国政府正逐渐认识到这个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严加整治,特别是加大了对违规使用和超载车辆的经济惩治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村客运交通安全事故起到了控制作用。但由于我国农村区域面积广大。客运线路分散,有限的行政检查资源难以起到决定性效果。目前我国交通部门通常使用在道路节点设立检查站的方法对来往车辆通行情况进行检查、控制,但部分违规超载车辆为了免于惩罚,在到达检查站之前驶离主干道,进入农村公路,给农村道路带来远超设计标准的运输负荷,公路状况进一步恶化,提高了农村道路的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

1.3农村客运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

除了上述因素外,农村地区客运交通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道路客运经营企业为了实现更多的经济利益,降低运营成本,增加客源,在设置运行路线时尽可能地延长线路,将更多的村庄纳入经营范围内,这无疑会提高道路交通部门的管理难度。再加上传统观念中对农村道路客运一直存在一定程度的轻视,特别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得不到足够的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缺乏足够的制度保障和资源支持,相关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力度偏弱,难以取得应有实效。

农村道路客运交通是农村地区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迈出的重要一步。针对上文所述的各类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采取措施,提高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水平,推动农村道路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2.1降低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成本,推动农村客运用车的升级换代。

在农村道路客运管理方面,政府部门要充分承担起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通过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对农村客运企业提供资金补贴,专项用于客运车辆的购买和升级,促进农村客运车辆的质量、性能和安全水平的提升,物价部门可以对高品质客运车辆的票价进行一定程度的提升,加大利润空间,鼓励客运企业提高运营车辆层次。同时,加大对不符合交通客运相关规定的客运车辆的查处力度。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措施促进农村客运用车的升级换代。

2.2引导客运经营者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增强农村客运市场活力。

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农村客运经营的个人和企业普遍存在数量多,规模小的问题,不同客运经营企业之间差异很大,良莠不齐,进一步加大了农村客运交通的管理难度。针对这个问题,交通部门要通过科学的措施,去芜存精,引导广大农村客运经营企业向着规模化和集约化的方向发展。这样不仅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客运市场良性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客运服务,也为客运企业创造了更大的利润空间。

2.3大力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改善农村客运交通提供良好的硬件条件。

良好的路网设施是道路交通安全运行的基础条件。各地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设置专项资金,推动新路建设和旧路的升级改造,做好道路日常维护,不断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提高路面等级。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出行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正在逐步加快,农村地区的经济实现了飞速发展,带动了社会事业的不断进步。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正当其时。道路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客运交通安全建设,想方设法加大资源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制度保障体系,强化管理力度,真正建立起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为农村地区人们的出行安全作出保证,为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论文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五十八条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属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论文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与国外相比有很大差别。如何提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水平是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重点描述了国内外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全面分析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希望国家从一些实际出发,提高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水平。

关键词:国内外道路;交通安全;对比;分析;形势引言。

2.1.1专门机构负责安全宣传。

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机构负责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美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属政府行为,警察局设有专门从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积极开展行人安全、自行车安全、禁止酒后驾车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日本每年召开“交通安全国民运动中央大会”,建立了全国综合性机动车安全驾驶教育培训基地,供学员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模拟驾驶,提高回避危险、安全驾驶的技能,还有200多家规模稍小的交通安全教育机构,开展群众性交通安全学习活动;新加坡交管部门与驾驶学校、安全理事会及传媒等密切合作,常年开展各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瑞典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现了国家、地方行政单位、汽车生产企业、汽车驾驶者协会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2.1.2发挥媒体安全宣传作用。

媒体是交通安全宣传最直接、有效的手段。美国采用类似市场营销的方式,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交通事故死亡率、恶性事故现场等及时向社会报道,同时穿插专家演讲,甚至让交通事故中的逃生者现场解说,增强宣传效果;日本的电台、电视台在每晚的黄金时段都要播报当天的交通要闻和交通安全信息,每年举办春秋季交通安全活动,首相亲自任主席;澳大利亚非常重视电视宣传广告片和宣传口号的作用,电视上出现的交通安全宣传广告,都是针对某个问题设定一个主题,每个主题都有一句相应的口号,出现在宣传广告的末尾。

2.1.3重视少年儿童安全宣传。

美国一些学校将交通安全知识与课程结合起来,如地理课老师会让学生画出一张由家到学校的路线图,历史课老师会讲解交通工具的发展史等;法国在小学三年级就开设道路安全课程,让学生循序渐进地掌握交通安全知识和法规,了解法规、危险与事故三者之间的关系;瑞典幼儿2周岁时就开始对他们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他们掌握交通法规最初步、最基本的知识;日本少年儿童从小就接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每月有一天为“交通安全指导日”,每年的春秋两季,学校都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澳大利亚小学设有“如何骑自行车”和“如何过马路”两项交通安全教育课程,中学则将交通安全知识引入教学课本中,进一步强化中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多年来,我国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也是非常重视的。早在60年代,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就设立了交通安全宣传机构,专门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80年代以来进一步明确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主体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90年代以来司法部把交通法规纳入全民性普法教育,推动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2004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写入法律,专门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但是我国的道路安全教育宣传仍然存在一下现状。

政府重视程度不够。许多有关部门的“决策者”一般组织专题研究各自职能范围内工作的多,专题研究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少。常常是会议结束之前,作为补充内容对宣传工作顺便提及,草草了事。有的甚至不管不闻不问,更何况交通安全只是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部分。

宣传队伍薄弱。基层交警大队专职宣传人员少,兼职多,有的只确定几名信息联络员后就消无声息,有些根本就没有专职人员,宣传队伍名存实亡,更有甚者,因工作繁忙,领导分身乏术,无暇顾及宣传工作,只是例行公事般地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宣传任务便无下文。

宣传主体单一。目前,基层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几乎全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操作,即使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通信、网络等大众媒体作一些交通安全方面的宣传和发布有关交通安全信息,也必须由交通管理机关动用有限的人力和资金予以协调,没有形成义务单位联动齐抓的良好局面。因此,受警力、经费的制约,宣传工作难以奏效。

3.1.1新加坡:遵循管理教育执法三原则。

据统计,新加坡全国公路干线总长度已超过3000公里,其中以泛岛高速、中央高速和淡滨尼高速为主的9条高速公路的总长已达140多公里。每天,奔驰在大街小巷上的机动车约有80多万辆,其中私家车有50多万辆,尽管如此,人们却很难看到交通警察的身影,因为许多交通路口都配有监视器,高速干道上也设有照相监控设备,几乎所有的交通疏导工作都是由信号灯及路牌来指示完成的。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的多数路口都标划出醒目的黄色方格,表示“车辆不可停留在黄格内阻碍其他方向出入的车辆通行”,有效地制止了交叉路口出现“我走不了,你也别想通过”的行为。近几年,在诸如学校及过往行人比较多的地方,陆交局还在路边竖起了一些醒目的牌子,提醒司机注意,同时会在路面设置减速坎,并用黄漆画出长型隔离带,使车辆在这种地段保持适度的间距。

近来,新加坡还开始限制行人在公共汽车转换站及终点站乱穿马路,违规者最高处以500新元的罚款,严重者将实行长达3个月的监禁。同时,交警还增添了新型便携式数码摄像机,加大对超速驾驶等违章行为的治理;在一些重要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点,严控酒后驾车及车辆的非法改装,从而有效保障人们的出行安全。

除交通设施完善、处罚严格外,新加坡交管部门还十分重视驾驶员素质的培养,重视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行人优先、直行车优先。在新加坡的路口,经常可以见到虽然是绿灯通行标识,但是转弯车辆仍然放缓速度、让路人先行的情景。多年来,新加坡陆交局经常与驾驶学校、全国安全理事会及媒体等密切合作,开展各种交通安全宣传,培养民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此外,陆交局还与酒吧、夜总会及酒店等娱乐场所合作,让这些场所为醉酒的驾车者安排出租车,将他们安全送回家中,以体贴的方式提醒人们应安全行车。

3.1.2法国: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

从限制车速入手,降低交通事故隐患。法国的交通事故多源于超速行驶。近年来,法国将超速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在高速公路、国家公路和省级公路上增加了电子警察———雷达测速器,自动测速并拍下违章超速行驶的车辆,并按车牌号对车主实行罚款。

开展交通法规教育活动。近几年来,法国每年举办道路安全周活动,主题各不相同。期间,在城市主要街道张贴有关标语,电视台专门播放宣传片,请酒后驾车的司机讲述车祸给家庭带来的不幸,以增强人们对交通安全的观念。今年的安全周活动将在10月16日至22日举行,城市道路安全作为主题,重点宣传城区行车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

完善法规,强制实行。按规定,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司机,每天最多驾驶8小时,且驾驶4小时必须休息45分钟,违反者要受到处罚并强制休息;如果出现疲劳驾驶,车主也要负相应责任,并受到处罚。驾车人不准在行驶时打手机,以分散精力,避免事故;儿童乘坐小轿车必须使用专门座椅固定;驾车人和乘客在车辆行驶时必须带上安全带,包括在后排座上的乘客,否则将被罚款90欧元。为了避免在法国境内违章的外国游客逃脱处罚,增加交通法规对外国车辆的约束力,法国政府还与外国政府签订合作协议。

发布交通实时动态信息,提醒驾车人注意安全。在法国的高速公路上,经常可以看见道路中间的电子显示牌“交通畅通”、“堵车x公里”、“前方施工”等。交通信息电台播放交通信息,互联网刊登各大公路交通流量、气候、行驶条件、事故、安全建议等。每逢周末或度假,名为“聪明的野牛”的公路交通信息机构会按绿色(畅通)、橙色(车辆较多)、红色(行驶困难)和黑色(严重拥堵)四个等级,发布道路车流量预测,为准备出行的驾车人提供路线选择。

完善道路设施,避免事故发生。法国政府除了兴建新的公路外,还为改善道路状况投入了巨资。法国从2000年至2006年投入330亿法郎(约合50亿欧元)用于现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道路路面状况,尤其是事故频发地段;减少铁路与公路平面交叉或对交叉点增设现代化设备;在小城镇和人口居住区增加一些设施,使驾车人减速行驶;增设路旁各种交通指示和限速标牌,提醒驾车人注意安全。

3.1.3美国:重罚酒后驾车。

美国全国的人口不到中国的四分之一,汽油的消耗却是中国的3倍,可以想象假如没有严格、有效的交通管理,车祸、堵车会严重到何等地步。

美国对酒后开车的处罚极为严厉。在绝大多数地区,喝一杯啤酒或半杯红酒后开车都在可允许的范围之内。但在美国华盛顿市区,任何程度的酒后驾车都是违法的。一般情况下,任何人如果体内酒精浓度超标时驾车被逮住,处罚的方式是立即被警察带走,拘留2—3天不等。之后要被吊销驾照半年,期间还必须强制违章者参加相关学习班等。美国之所以对酒后驾车的处罚极为严厉,是因为考虑到酒后驾车对别人或自己的杀伤力极大,最终结果几乎与杀人雷同,因此要严惩不贷。

在美国只要开车上路,到处都可看到交通警车,不是在公路边闪着警灯罚款,就是在四处巡逻。由于美国人爱超速开车,而一看见警车就立即减速,所以也有警车不显示警察标记在公路上执法,以期对违规驾车者形成威慑。对超速者同样形成威慑的还有,警车往往藏匿在高速公路容易超速的路段,如下坡等处测速,一旦发现超速者,立即打亮警灯追赶超速者进行处罚。

一是道路等级低,质量差。以泸州市江阳区江南片区交通布局为例,整个片区共有道路60多条,通车里程达490多公里。没有国道,有s308(合珙路)、s219(隆渠路)两条省道,一条绕城线(还没竣工验收),一条法定县道(玉龙路),一条实际意义的县道(泰二路),其余均为乡村道路。其中,除省道宽度达到12米,绕城线宽度达到20米之外,其余道路宽度均在4—4.5米之间,且因受地理位置和资金的影响,多呈弯多(弯道半径小)、坡陡、一面临崖(或高坎)、道路交通标志少,安全设施差、抗灾能力弱、公路养护维修资金不足等特点。

二是车辆规避法律监管现象严重。一些偏远乡镇,存在着无牌无证车辆行驶现象,这些车辆不进城,不办牌照,不办营运执照,也不考驾驶证。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其他部门在全国实行了汽车(摩托车)下乡等惠民、利民政策,大幅度降低了车辆入户、驾驶员考试等门槛,减免了很多费用,但由于受警力、职权、村社民素质等方面的限制,以上现象还大肆存在。

三是车辆性能较差,安全隐患大。农村车辆发展迅猛,种类繁杂,安全技术状况令人堪忧。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村机动车有了大幅度增长,原先以交通运输为致富门路的格局被打破,大量的机动车辆被用作生产和生活工具而进入农村家庭。其中以摩托车为主体的“五小”车辆又占了车辆拥有量的绝大部分,由于农村车辆变更交易频繁,且部分车辆存在二、三手车经营使用现象,并很少办理法定手续,购买保险少(或根本不买),保值低。因车主、驾驶员认识不够,维修费用高,维修不便捷等原因,有相当部分车外观陈旧,车内座套、垫子破烂,灯光、制动、手刹、转向都存在严重安全问题。一旦肇事,极难查究,不但给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而且这些车辆变成了农村道路上的一颗“滚动的炸弹”。

四是交通违法现象十分突出。存在非法载客,人货混装,超高,超重,驾驶报废车、套牌车、超员车上路行驶,虽然公安交通民警每天都派人上路巡查和防控,但由于受纪律和驾驶员不愿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处罚的影响,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五是多头管理,车辆源头混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车辆的管理主体。但介于我国国情的原因,农机部门以农用运输车系农用机械为由也参与了农用运输车的办牌上户和驾驶证的办理,致使交通管理机关不能对农用运输车的上户、年检、驾驶员的审验以及安全教育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客运车辆的资格审查、线路核定、安全检验又划归交通运管部门管理等等。形成了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

六是道路安全监管力量簿弱。农村道路线长面广,安全管理工作难度很大,作为交警部门或派出所协管交通的警力严重不足,管理工作往往是力不从心,鞭长莫及,导致部分路段处于失管、失控状态。

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建设的过程中,还是在发达国家面临的维持发展过程中,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一直是人们追求的目标。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交通安全形势严峻,交通安全管理任重而道远,开展交通事故研究更具有相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结合国内外交通安全管理方法的基础之上,应推广交通安全新技术,并大力推广改变用户行为的执法措施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育。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论文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事后报警的时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3、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4、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如何要求?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5、复核的时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6、调解的时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八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7、扣押车辆的法律依据及扣押车辆的时限。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

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找法网交通事故处理时间】引言:交通事故处理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处理。交通事故处理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本文主要介绍交通事故处理时限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两方面的'知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论文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第八十三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八十四条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制定式样。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的,可以自行制作协议书,但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关于协议书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

(三)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四)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五)“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六)“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七)“财产损失事故”,是指仅造成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八十六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办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后,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道路交通事故论文

摘要:道路交通发展至今,在满足人们对交通运输的实际需求,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带来无限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难以回避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虽然难以回避,却不是不可预防并避免的。对此,细分析导致交通事故的现实原因,并力图从中寻求有效规避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则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关键词:交通肇事道路安全意识立法与执法力度事故紧急救援系统。

(一)那么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最重要的原因。法律意识淡薄,不论是肇事者,还是被害人,因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违章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占事故发生率的50%以上;因对法律认识不足,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而擅自离开现场或破坏现场,未有效保护现场并设置安全提示标识等非法或不当行为导致量刑加重。

(二)驾驶员的驾驶技能的高低、驾驶员持续驾驶时间、行驶速度等因素的影响,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主因。

20xx年2月3日,付某驾驶无证无牌摩托车沿西后线行驶时与行人霍某相撞,霍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注:无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导致一人重伤即可构罪)。

20xx年1月15日9时30分许,陶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横过马路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年仅7岁的小学生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陶某弃车逃逸。(注:首先,肇事者对其逃逸行为的严肃后果认识不足,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虽未破坏现场,但在其应当且有机会报警的情况下而未报警,客观上形成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而认定逃逸,致使刑罚加重。且因其逃逸行为,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主张对其免责,从而加重了对被害人进行经济损失赔付的负担。另外,被害人属未成年,在监护人未尽职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下致使被害人脱离了监护人的控制,且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的不当行为,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诱因,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

根据上述真实的案例我们可以清查的认识到,每一起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章行为,有的是因为驾驶员引起的,有的是行人引起的。如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违章并道、盲目开快车对交通标志、标线视而不见从而导致悲剧的发生,酿成重大事故,追悔莫及为时已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见行人翻越防护栏杆、横穿马路的违章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交通秩序,更是导致事故频发的罪恶之源。

车辆的适行状态是保障行车安全的客观条件。车辆本身的安全设计、安全性能、制动系统以及在车辆投入行驶之前对车辆进行的必要安全保养与检查,都与安全行驶息息相关。

(一)在道路因素。道路的通畅适行,是安全驾驶、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前提。对道路进行必要的维护,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安全防护及监测,有保障安全驾驶,维护良好的交通环境,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与责任。

(二)在环境因素。环境因素包括的范围很广,既包括道路交通设施、通行条件的社会环境,也包括天气、气候、嗓音、废气污染等自然环境。据统计,雨天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比晴天要多20%以上,也就是说环境的好坏可以直接影响行车的安全。

(三)立法与执法方面。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正处于日趋完善的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有些行为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用法律进行评价的情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一些地区对安全影响比较大的交通违章事件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执法警力仍然不足,偏远以及落后地区交通活动处于乏人问津的自由状态。警力分配不合理,出现有的路段警力过于集中,而有的路段却疏于管理的情况。

(四)管理手段方面。专业交通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缺乏、信息化水平低下,对道路交通科技的投入远不能达到普遍覆盖所需的水平,存在许多盲点。

一、要加强道路安全教育、提高道路安全意识。

(一)要把交通安全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要培养广大中小学生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

(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形式,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普及道路安全知识,提供必要的现实案例,以案说法,使广大群众能够深刻地认识到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进而提高道路安全意识及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对违章行为进行有效地抑制,是降低甚至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率的最有效的对策。

另外,驾驶员交通违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所以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对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行为进行及时的监督与约束极为重要。

二、保障道路适行安全,例如,在道路交叉口信号灯的设置时考虑交叉口交通量、交叉口安全度及相信路段安全度,使其设置更科学更实用更有效;定期维护及时清洁风险提示标识,使其有效发挥其安全行驶的提示作用等。此外,路面的强度稳定性、平整度和抗滑性也是影响道路安全行驶的原因。

三、加大对道路交通科技设施的投入,有效应用各种先进的通讯设备、视频监视系统,在各级交通警察系统建立事故数据管理系统,及相应的事故报警系统以及时、快速应对事故的处理,力图将事故的危害后果降至最低。

(一)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就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漏洞及操作力较差的法律领域进行科学调研分析,尽快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以适应时代对法律的需求,更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二)一定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当地的报废车辆标准,禁止不符合条件的破旧车辆上路,严格限制低速车进入高等级道路,加强对道路设施的管理,严禁违法占用道路、破坏道路附属设施建立驾驶员违章记分制度,对驾驶员的违章及时进行检查和处理加大对交通违章的惩罚力度,强化交通法规的威慑力,对严重违章、不接受处罚的事故责任者或者肇事者坚决予以法律制裁。

有关研究表明,40%死亡人员是因为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从美国交通安全实践经验中可以看出,缩短事故后时间,有利于减少交通事故过程中的伤亡以及伤害程度。在这个意义上,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半小时被称为“生命黄金半小时”,对挽救交通事故受害者的生命至关重要。我国已有少数地区建立起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通道,但是多数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还没有建立起该救援通道,有关部门应尽快做好该项工作[2]。

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有效地预防、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由我做起,由不违章做起,为自己,为家人,珍爱生命,远离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论文

简要介绍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类型。包括过错赔偿责任、无过错赔偿责、混合过错赔偿责任、法定全部赔偿责任和公平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要依据《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来规定。除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外,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过错赔偿责任。

所谓过错赔偿责任,就是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实行“过错赔偿原则”,但过错赔偿仅限于机动车之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在三方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依照“过错赔偿原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确定赔偿责任。

二、无过错赔偿责。

所谓无过错赔偿责任,就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主观上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是《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具体体现。

三、混合过错赔偿责任。

所谓混合过错赔偿责任,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当中,当事人各方主观上都有过错,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责任,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法定全部赔偿责任。

所谓法定全部赔偿责任,就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必须全部赔偿事故损失的责任,主要有五种情况:

1、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可见,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这是肇事驾驶人首要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留下的,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和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重要事实。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毁灭证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及当事人责任的根据,也是确定当事人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如果当事人毁灭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就可能导致缺乏证据而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以致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例毁灭证据,就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一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就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故意肇事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5、教练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学员“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五、公平赔偿责任。

所谓公平赔偿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据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知,车辆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属于交通事故,这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首次将道路上发生的意外事件规定为交通事故,使这类交通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在意外事件的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承担公平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对交通事故的损失由当事人平均分担,但如果一方经济条件较差,而另一方经济条件较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另一方多承担一些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论文

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二十一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位置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和警告标志,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四)查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控制肇事嫌疑人。

第二十二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

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

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七条交通警察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现场遗留物品能够现场发还的,应当现场发还并做记录;现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

第四十条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

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论文

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论文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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