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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历史遗留建筑买卖合同优质

时间:2023-08-23 13:27:28 作者:储xy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历史遗留建筑买卖合同篇一

随着公司业务的急剧发展,公司完成建筑面积由5万*方米增加到20万*米,这对我和所有销售团队成员都是一个巨大考验。为此,我组织团队成员,认真学习每次会议的精神和公司下发的文件,深刻领会公司领导的指示与意图,提高执行力。通过深入学习,使销售团队统一了思想认识: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是公司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根本保证,“不以规律,不成方圆”,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经营思路,就不会有公司的正常运转;销售工作是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司资金良性周转的重要一环,实现效益,树立公司品牌的重要途经。成功的销售,可以不仅能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带动企业业务的发展,实现资金的快速回笼,推动公司良性运转。因此,我注意引导部门员工树立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品牌意识和大局观念、效益观念,坚决贯彻执行公司各项指示精神和要求。

上半年,我带头努力,处处以身作则,较好地开展了各项工作。我坚持经常深入一线,冒着高温天气,督察广告投放情况;奔波忙碌,与销售代理公司沟通,与外部相关部门协调,帮助销售公司制定销售方案,全面监督市场运作情况。在我的带领下,团队成员工作积极,较好开展了各项销售活动。经过精心筹备,1月23日,四季新城销售部正式启用,三维动画、沙盘模型、现场解说多位一体向市民传达项目信息,使人们了解了四季红新城的全貌;2月1日,四季新城项目正式开工,项目由虚拟的想象向未来可摸可看的真实迈出重要一步;4月25日,精心组织的项目品鉴会·客户联谊会成立仪式举办,帮助现实客户和潜力客户多方解读四季新城之于城北的重要性以及产品的优越性。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从一月底销售部开张到目前,除去销售员回访时已购买人员,目前积累客源1000余组,这些客源有如此高的粘度,说明客户对于项目的位置已经规划有较高的认同感,为一期房源的顺利开盘做好了良好铺垫。

加大内部外部沟通与协调,积极为销售部门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是销售经理的重要职责,工作中我特别注意了与其他部门沟通与协作。我积极与工程部沟通信息,及时了解楼盘施工进度与相关情况,适时安排广告宣传工作;全力配合财务部工作,及时沟通财务信息,随时向业主追要购房款项,确保账目明细;认真与物业公司协作,向业主宣传物业管理的要求与特色,引导业务遵从物业管理规定。同时我带领员工加强了与业主的交流,售前积极进行上门拜访活动,引领业主深入楼盘现场考察,现场宣传;售中多次带领业主奔走于银行、房管局等部门之间,竭力为业主的购房排忧解难;售后,及时进行电话回访,了解业主的要求与意见,引导业主多介绍新的客户。此外,多次深入城管局与其领导交流,申请大型屋外广告牌,争取其支持;与银行信贷部门、按揭中介、房产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建立了长期合作合作关系,既为他们提供业务支持,也寻求他们的帮助,使售楼过程畅行无阻,快速便捷。

工作中,我能够摆正自己的位置,站在中层干部的角度和促进公司发展的大局看待问题,坚决贯彻执行领导的意图,经常教育员工“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引导员工端正态度,做到“只为成功找理由,不为失败找借口”,并且经常组织员工学习领导指示与公司文件,确保提高执行力;我还经常深入代理公司检查监督,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帮助其制定销售计划,改进销售思路,辅助其健康发展。

同时,在公司领导的帮助下,结合销售部实际,我进一步健全了部门管理制度,制定了规章制度,明确了部门员工的岗位责任,完善了责任制度和激励机制,落实奖罚政策,强化了对部门成员的管理,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我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员工的意见,采纳合理化建议;关心员工的生活,关注青年员工的成长,无论个人生活还是工作,都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极力营造团结一致、相互帮助、相互协作、携手共进的氛围,充分发挥团队合力开展工作,打造爱岗敬业、朝气蓬勃的销售团队。

半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公司领导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一创新能力不强,由于忙于具体事务,往往忽略对一些问题的研究,以致于工作思路不够开阔;二是计划不够细致,工作中往往注重大事的计划,忽略日常小事的计划,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效率。对这些问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改进工作,超越自我。

1。拼搏奋进,下半年力争完成以下目标。一期一批及二批销售均达到xxxx以上为目标;一期一批共213套,销售面积24741㎡,预计可完成总销套数的90%,即*方米,共191套;自行车库销售金额约为xxx万元。回笼资金预计可达x万元;一期二批;共168套,销售面积,预计可完成总销套数的90%,即*方米,共151套;自行车库销售金额为x万元。回笼资金预计可达x万元。

2。合理搭配,科学制定广告计划

户外、中邮、直投、短信报纸等几种广告应该合理搭配,错开发行时间,掌握宣传时机,限度提高宣传效果,争取以同样的广告费用投入,换取的经济效益。盐城大桥以北道路在开盘前10天更换内容,公布开盘信息;中邮广告适当在市区投放,更多地针对老城区;短信效果明显,应在开盘前一周进行,注意与中邮广告错开时间;报纸在开盘前三天和后三天宣传,也要与中邮错开时间段,将辅助性宣传的的短信与报纸与其他主渠道宣传合理搭配。

3。完善制度,提高管理水*

为进一步提高销售管理水*,需要完善规章制度,规范部门运作。一是制定案场管理制度,加强对案场销售以及纪律管理,逐步改变对代理公司依赖性过强的局面,学会“两条腿”走路,提升公司形象与销售业绩;二是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与签约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健全客户档案,防止意外纠纷,确保公司利益。

感谢公司给我搭建了述职的*台,我将把这次述职作为认识自我和自我批评的一次极好契机,进一步总结经验,发扬优点,克服不足,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团结并带领同志们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开拓进取,求真务实,为销售工作尽力尽为,为公司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作总结

历史遗留建筑买卖合同篇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位于____________室,面积________m,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

2.房屋产权为甲方所有。

第二条、租期

1.租期为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租期届满,甲方若继续出租乙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

第三条、租金

1.房屋租金为每年__________元,每半年付一次。

2.签订合同时乙方付给甲方押金_______元,合同期满甲方退还乙方。

3.租期内未经协商一方不得变化租金。

第四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房屋符合质量标准,能用于正常办公,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2.甲方应于租期开始前将房屋交予乙方,延迟交付应承担违约金。

3.甲方保证房屋证件齐全真实,无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因出卖、抵押等产生的房屋权利纠纷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负担支付房屋物业费用。

历史遗留建筑买卖合同篇三

出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乙方)

根据《_合同法》、《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将位于于乙方作为___使用。租赁房屋面积经双方认可确定为___平方米。

租赁房屋的使用功能为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因转变使用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租赁房屋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租赁期限为___。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需续租,应提前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租金:每月每平方米:___。

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___。

物业管理费、公维金、水电费及公摊费等应由乙方自行缴交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当日向甲方缴交履约保证金方提前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根本性的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主张以履约保证金抵偿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房屋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叁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偿退还履约保证金。

每次应缴(以合同时间为准)。物业管理费、公维金、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另计另收,乙方以转账或现金形式支付。

租金的变动条款:___。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当如实向受让方告知租赁关系,同时受让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乙方在租赁期限享有租赁房屋及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房屋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承担一切费用;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房屋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乙方对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

乙方租赁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仅限于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和用途,并应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租赁房屋的自然损耗引起的维修,由甲方负责维修。乙方对房屋的非自然损耗及相关设施损坏有维修、恢复或赔偿损失之义务。对租赁房屋的人为损坏,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为确保安全,乙方禁止在租赁房屋内外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性强的物品。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_消防条例》以及甲方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租赁房屋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出租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须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应取得相关有权管理单位的许可(须甲方主管部门批准)。

甲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房屋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房屋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房屋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房屋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房屋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房屋交还给甲方。否则乙方所留物品均被视为弃物任由甲方处理,甲方有权就清理该些物品产生的费用向乙方追讨。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时必须遵守_的法律、厦门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如有违反,自行承担后果。倘若由此对甲方或周围其它用户的正常运作造成损失,乙方应当赔偿。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a、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与他人调换、共同使用的;

b、乙方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原租赁用途的;

c、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d、乙方拖欠租金连续拾天或累计达壹个月的;

e、乙方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

a、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交房时间一个月以上尚未交房的;

b、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的;

c、甲方有其他根本违约行为的。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a、因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

b、因政府征用、拆迁;

凡因发生严重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或其它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它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提前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场所,并将其归还甲方,屋内所留物品均视为弃物任由甲方处置;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归还租赁房屋的,应向甲方按日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仍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房屋,且不负保管的责任或屋内所留物品均视为弃物任由甲方处置。

如乙方拖欠租金等应支付的费用,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房屋内的财产,经通告后七天乙方仍未补正时甲方有权处理该被留置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剩余部分退还乙方,如有不足甲方将继续追讨。

合同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或提前终止合同的,为保护甲方权益,自合同终止次日,甲方会执行停止供水、供电设施,乙方不得以此作为理由提出任何赔偿或其他责任要求。

若乙方需在租赁房屋建筑物的本体或周围设立广告牌,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应取得相关有权管理单位的许可,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和报建手续。乙方搬走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除并恢复原状,否则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按国家及厦门市有关规定须就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它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该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租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最后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七日后或以专人送到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双方如有任何违约行为,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以外,违约方应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赔偿给守约方一个月租金数额的经济损失,逾期按日千分之三计息。

出现上述第十二条提前终止合同各事项之一时,例如:乙方累计一个月未向甲方缴交租金、水电;或合同期滿逾期拖延签订续租合同的,甲方有权切断乙方租赁处水电。乙方不得以甲方切断水电为由,提出赔偿或其他责任要求。

由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对方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追偿手段时,违约方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正费等在内的相关费用损失。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由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本着友好沟通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至诉讼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历史遗留建筑买卖合同篇四

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按本规定实行招标,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改建公路工程项目,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

第五条^v^依法负责监督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性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八条

实施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一小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

(二)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者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

(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二)大中修公路养护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招标方式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良种形式. 

历史遗留建筑买卖合同篇五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令)

2005年7月13日^v^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v^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v^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v^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v^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v^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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