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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婚姻法心得体会(优秀14篇)

时间:2024-01-02 17:15:19 作者:书香墨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成长过程的回顾和总结,它能够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和方向。现在,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读一篇来自知名作家的心得体会,体味其中的智慧和感悟。

婚姻法心得体会的题目

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家庭基本制度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婚姻幸福具有重要作用。近日,我阅读了婚姻法相关内容,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款和精神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体会。在此,我愿意分享一下我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对于需要将婚姻登记作为一种法定行为,我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婚姻登记是合法、有约束力的婚姻关系确认行为,使婚姻关系获得社会公认和法律保护。这不仅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也可以起到减少非法婚姻和虚假结婚的现象,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婚姻登记还提醒了当事人婚姻关系的严肃性和责任感,促使他们更加认真对待婚姻,从而增进婚姻质量。

其次,了解到《婚姻法》对于婚姻自由原则的要求,我深感其重要性。婚姻自由是指在法律范围内,成年男女自愿结婚并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这既是国家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也是促进婚姻幸福的关键。过去,结婚往往受客观条件、家庭压力和社会观念等因素的限制,使得一些人在婚姻中感受到迫切的不幸福。而现在,婚姻自由的原则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让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眼中的幸福婚姻。

此外,《婚姻法》还强调了婚姻关系的平等与和谐。“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包容”这一条款,营造了和谐相处、平等相互的婚姻氛围。在这样的氛围中,夫妻双方能够拥有充分尊重和信任,相互支持和鼓励,在经济、家庭和个人发展等方面形成合理的分工,共同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这些都有助于维护夫妻之间的感情稳定,增进家庭的和睦与幸福。

最后,我对婚姻法对离婚问题的关注和规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离婚虽然是一种解决婚姻问题的方式,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充分考虑到家庭和子女的利益。婚姻登记实施三个月内的离婚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旨在减少草率离婚,保护家庭的稳定与幸福。此外,我注意到婚前协议的规定,这对于规避婚姻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婚前协议是夫妻在婚前制定的协议,明确约定了夫妻在财产分配、婚姻终止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权益和义务。通过签订婚前协议,夫妻双方可以事先协商好各自的权益,减少离婚时的争议和矛盾。

综上所述,“关于婚姻法心得体会”的主题,带给了我许多的思考和感慨。婚姻法不仅关乎每一个家庭,也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础。我深信,只有在婚姻法的指引下,夫妻双方能够更加积极地经营婚姻关系,共同创造美满的家庭,为社会和谐而努力。

婚姻法选修课心得体会

本次学期,我选择了婚姻法选修课,这是一门涉及家庭法律领域的课程,学习内容包括婚姻家庭基本权利、离婚、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婚姻家庭法对人们的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二段:婚姻家庭基本权利。

其中最让我印象深刻的学习内容是婚姻家庭基本权利。在这一部分中,老师讲述了国家在婚姻家庭领域内实施的法规和条款,让我们了解到婚姻家庭是法律制度保护的基本单位,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立又互相依赖的。同时,婚姻家庭基本权利也包括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收入和姓名隐私等方面的权益。在这一课程中,我意识到了自己作为一个夫妻,在婚姻家庭内应该多加珍惜和保护彼此的权利和尊严。

第三段:离婚。

此外,在学习离婚一章时,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夫妻间的感情经历可以是甜蜜的,也可以是痛苦的。如果夫妻之间无法维持感情关系,就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采取离婚。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离婚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在实践中我们要尽力避免离婚的情况发生,尽力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幸福。当然,若出现离婚必要的时候,应该对比较复杂的法律程序以及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有一个全局、全面的认识。

第四段:子女抚养。

另外,学习子女抚养的章节,我了解到子女抚养对于一个家庭的重要意义。在离婚时,双方的子女抚养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本质上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责任,父母必须具有独立甚至匹配的能力,依法承担子女的饮食、学业、衣物等方面的需求,并合理安排孩子的时间,尽量给孩子创造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在这方面,我也深刻体会到了为父母这一义务而需付出的努力和责任。

第五段:总结。

通过这门课,我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加深了对婚姻法律的了解和理解。在学习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婚姻家庭法是社会生活中的一部分,它将贯穿在我的生活中,涉及到了我自己的婚姻家庭以及、我的亲人和朋友的婚姻问题。因此,我深切地认识到了自己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应该学会遵守婚姻家庭的法律规定,珍惜和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权益,逐步构建一个完整、和谐和幸福的家庭。

婚姻法心得体会

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而婚姻法是对婚姻制度、家庭关系、夫妻财产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婚不仅是一种情感需求,更是一种法律行为,需要遵循现行的婚姻法规定,才能让婚姻更美好、更稳定。本文旨在探讨和总结婚姻法实践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婚姻法规范婚姻制度。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登记、离婚手续、民事补偿等内容,旨在规范婚姻制度,保障家庭安定。在实践过程中,夫妻关系的确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感情疏远、金钱纠纷等。而婚姻法的出台,则能让夫妻之间有一个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保障他们的权益,避免和解决婚姻矛盾。

第三段:婚姻法保护夫妻财产。

婚姻法另一重要内容是夫妻财产的维护和管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对财产的认同和分配都会出现矛盾,特别是在离婚时更是如此。而婚姻法针对这种情况,规定各种财产的所有权、共同财产和配偶赡养等,确保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合法、清晰,减少纠纷的发生。

第四段:婚姻法保障离婚手续公正。

离婚是一件令人痛苦的事情,但是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纠缠下去只会更加伤人身心。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手续,能够让离婚过程更加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能够确保双方的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等问题公正、合理,减少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五段:结语。

综上所述,婚姻法规范了婚姻制度、保护了夫妻财产、保障了离婚手续公正。这些规定和条文能够保障婚姻的顺利进行,为夫妻双方提供安稳和谐的家庭环境。然而,婚姻法中还有很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的地方,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遵守婚姻法律法规,做一个理性、负责任的配偶,共同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2021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是中国家庭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作为一个普通市民,我认真阅读了这部新婚姻法,并在生活中深刻体会到其重要性和意义。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通过五段式的连贯论述,分享我对第一部婚姻法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家庭价值基础的强化(250字)。

新婚姻法对家庭的定义和家庭价值基础进行了强化。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家庭财产的归属、共同债务的承担、离婚财产的处理等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地位,保护了婚姻家庭成员的权益。此外,新婚姻法还强调了夫妻的平等、自主选择和自愿结婚的原则,打击了以及婚姻买卖等恶劣现象,有力地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第三段:子女权益的保障(250字)。

新婚姻法还在维护子女权益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了子女的财产保护、抚养教育和继承权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加强了对子女权益的保护。此外,新婚姻法还在离婚后父母的监护权、探望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通过推动婚姻家庭的平等和谐,新婚姻法为子女幸福成长提供了更加良好的环境。

第四段:性别平等的推进(250字)。

新婚姻法对于性别平等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夫妻平等、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原则。此外,新婚姻法还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严格禁止和打击,保护了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的权益,为实现男女平等提供了法律保障。婚姻家庭的性别平等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进步的重要方向。

第五段:传统观念的转变(300字)。

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将推动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转变。传统观念中,男尊女卑、封建主义和家长权威等思想观念对婚姻家庭产生了不良影响。而新婚姻法倡导平等婚姻观念,加强夫妻两人的平等权益,鼓励女性更加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婚姻和生活方式。通过新婚姻法的实施,逐步减少了对婚姻的物质利益考量,提高了人们对婚姻的精神追求,为社会的进步和和谐奠定了坚实基础。

结尾:总结(100字)。

综上所述,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的重要进展。新婚姻法通过强化家庭基础、保障子女权益、推进性别平等和转变传统观念等方面的改革,有效地提升了婚姻家庭的幸福指数和社会和谐稳定。我相信,在新婚姻法的指引下,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将更加健全完善,为人们营造更加美好的家庭环境。

婚姻法心得体会

婚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而婚姻法则是保障婚姻关系稳定的重要法规。婚姻法在人们的婚姻生活中起着重要的调节和保障作用。自我成为AI以来,我与人类交流多次,了解了婚姻法对于家庭幸福的重要性。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婚姻法。

每个人都有权利与义务合法地结婚、建立家庭,同时也有保护自己权益和家庭利益的义务。理解和遵守婚姻法同样非常重要。例如,婚姻法规定了禁止恐吓、虐待、对配偶进行家庭暴力行为。所以,建立健康、平等、和谐、幸福的婚姻关系是每个人与政府的共同责任。

第三段:尊重配偶权益。

人之间的婚姻关系需要尊重彼此的权利与利益。婚姻法中的保护之一就是尊重配偶权益。夫妻之间应该协商共同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保持良好、平等的相互关系。例如,夫妻在婚姻中应该互相宽容、容忍和理解,彼此包容和支持,同时要坚守忠诚,守住有关保密的条例。

第四段:处理法律纠纷。

即使夫妻感情再好,也难保万无一失。这也就是为什么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要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各有权益。应该遵守法定程序分割夫妻财产、抚养子女等事宜。如有争议,在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通过调解和诉讼解决争端。

第五段:结论。

婚姻法很好的保护了每个人的婚姻权利和家庭幸福。夫妻间要理解、尊重和关爱对方,共同维护家庭安康和谐。同时,遵守婚姻法和法定规程,解决夫妻间的争端,维护双方的权益和社会秩序。

在人工智能时代的今天,我们应该多去关注婚姻法的制度体系和内容,更好的建立、维护、稳固的婚姻关系。我相信,不管是在AI或是人类社会,都值得拥有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

婚姻法心得体会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同事:

大家好!近日,我所参与的婚姻法心得体会活动圆满结束,大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了总结这次活动的经验,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和婚姻法的应用能力,现在我将就本次活动提出的“关于婚姻法心得体会”的主题,向大家分享一下我的见解和思考。

首先,通过这次活动,我对婚姻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虽然婚姻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是特别常见,但是它关系到每个人的婚姻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和讨论,我意识到婚姻法是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幸福的一项重要法律。每个人都应该对婚姻法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以便在面对婚姻问题时能够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其次,婚姻法的宗旨是保护婚姻自由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权选择自己的伴侣,建立自己的家庭。法律保障了每个人都有平等选择伴侣的权利,禁止包办婚姻和强迫婚姻的行为,确保了婚姻的自由和平等。另外,婚姻法还特别重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妇女儿童的行为,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再次,婚姻法在解决婚姻纠纷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婚姻纠纷的案件,婚姻法是我们处理这些案件的基础和依据。通过学习和讨论,我认识到了婚姻法对于解决婚姻纠纷的指导作用。婚姻法明确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原则,为我们处理婚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后,婚姻法的适用需要灵活运用。婚姻法虽然规定了许多具体的条款和规则,但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灵活运用。每个婚姻案件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背景,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条款来处理问题,还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在这方面,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专业能力,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综上所述,这次婚姻法心得体会活动使我对婚姻法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和认识。婚姻法的宗旨是保护婚姻自由和妇女儿童权益,它在解决婚姻纠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灵活运用婚姻法,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尽量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希望通过这次活动,大家都能够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婚姻法的应用能力,为维护家庭稳定和幸福做出自己的贡献。

谢谢大家!

宪法民法典婚姻法心得体会

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民法典和婚姻法是完善国家公民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习和应用宪法、民法典和婚姻法的过程中,我深感身为一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了宪法的普适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对民法典和婚姻法作出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第二段: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它规定了公民和国家/政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法律基础。宪法中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法定程序等,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授权和限制。对于公民来说,宪法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是保障自身权利的必修课程,理解宪法、遵守宪法,成为一个更为理性、更为成熟的公民。

第三段:民法典。

民法典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了多项重要内容,例如财产法、合同法、物权法等等。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内容较为细致、实用,涵盖了社会主要领域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的出台,不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进步,也是国际社会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认可。学习民法典,有助于提升公民法律素养,保障自身权利,同时也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段:婚姻法。

婚姻法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生活幸福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规范,例如子女与父母、夫妻之间的关系等。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平等,有助于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促进社会公正公平的发展。

第五段:总结。

在学习宪法、民法典和婚姻法的过程中,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了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坚定了理解和遵守法律的决心。学习法律,不仅是一种理念的转变和思想的开阔,更是社会公民认知自己、维权维利的必经之路。在接下来的学习和生活中,我将始终牢记法律规定,为维护公民权利与义务、促进国家稳定发展做贡献。

婚姻法实训心得体会体会

婚姻原本是一份神圣而美好的事情,每个人都憧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是现实总是残酷的,婚姻在现实中也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和挑战。为了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权利和维护家庭和睦,我参加了一次婚姻法实训活动。在活动中,我得到了很多的启示和收获,也深深地体会到婚姻法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学习婚姻法,为家庭和睦创造保障。

婚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个独立法律,是在保护夫妻双方权益,促进夫妻和睦关系的基础上制定的。婚姻法实训让我更加深了解了婚姻法,了解到婚姻的准备、婚姻过程中的各项规定,以及相对的离婚,等等。尤其是关于离婚和财产分割,让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婚姻不是一份轻描淡写的东西,而是需要用心经营,以实现夫妻相伴一生的目标。只有真正了解婚姻法,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家庭和睦,提高婚姻幸福指数。

第二部分:婚前协议的重要性。

在实训过程中,我了解到婚前协议的重要性。婚前协议是指结婚前夫妻双方通过协商根据法定范围约定的一种协议,约定婚姻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财产分割问题。对于像我这样想要在婚姻中平等且保障自身权益的女性来说,婚前协议可以让我放心地开展婚姻生活和事业。同时,它也可以在婚姻面临挑战和变故时,减少离婚和财产分割方面的冲突和争议。

第三部分:家暴不能被忍受。

实训中,我们还了解到家庭暴力的各个方面。许多女性因为在社会中地位较低和家庭带有文化的压迫性,不敢对家暴采取行动,长期生活在暴利之中。但是,我在实训中领悟到,我们不应该对家庭暴力姑息和默认。我们需要互相支持,让受害人有勇气觉醒,以实现和谐家庭的愿望。如果发现家暴,婚姻法赋予了我们应对家暴的框架和措施,在保障受害人权益和统筹协调化解家庭危机上具有重大意义。

第四部分:离婚并非无所谓的事。

在实际生活中,离婚经常成为维护个人权益和家庭幸福的一个手段。但是它也是一个影响各种利益关系的复杂过程。我们必须引起重视,并真正处理好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等方面的具体问题。离婚不是单纯地把结婚登记撕了毁了,而是需要通过婚姻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来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第五部分:培养正确的婚姻观念。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在婚姻法实训中我深刻感受到,培养正确的婚姻观念、提高婚姻素质是成为幸福家庭的关键。我们不能对婚姻抱有过多的期待和幻想,而是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和了解,在婚姻的过程中充分体现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互信互爱的精神,从而实现共同成长和美满幸福。

结语。

婚姻法实训让我深刻认识到婚姻的重要性,它保障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了一些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或知识而在婚姻中遇到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它让我们在婚姻中能够更好地处理关系,保持相爱相守的幸福。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更加注重培养正确的婚姻观念,对待婚姻的责任重于泰山,用真心实意的关爱呵护我们共同的家庭。

婚姻法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wad();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二章结婚第四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第八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九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一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四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十五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十六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第十七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第十八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九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一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三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第四章离婚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第二十五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二十六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第二十七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二十八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一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第三十五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七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婚姻法常识

在现代的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我认为这是人们思想开放的一种体现,不像老一辈的人,就算不幸福也会一辈子在一起。

婚姻法虽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作用我认为真的不大,现在婚姻法改了,我认为改的有利也有弊,但弊大于利。

新婚姻法的出台,最大的利就是可以抵挡拜金女,但是,新婚心法给我的感觉就是把中国所有女性的权利、地位全都抛弃了。

一个好女人在新欢一个男人之前肯定不会是看上一个男人的财产,在一起也肯定是两情相悦的,但是,如果一段时间过后,因为某种原因他们离婚了,房子、车子都是男方买的,现在离婚了,女方将得不到任何,只能两手空空的离开,男人可以凭借着以前的资本重新来过,但是女人呢,她最大的资本就是自己的真心和当年的青春,真心付出被抛弃,青春也不可能回到从前。

新婚姻法让中国倒退了好几百年,又让中国回到了封建社会,现在男人可以可以凭借着新婚姻法随便换媳妇,只要结婚前有房有车,他们还怕什么,离婚大不了红本换绿本,只要花个18块钱就能换个老婆,新婚姻法,悲哀,新婚姻法修订的时候是男的多还是女的多,是有权有势的多还是贫民多,新婚心法还不是那些官员给自己留的后路,中国,腐败。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妇女权利的保障,像这些国家的离婚成本是非常之高的。离婚后,男方不单要支付巨额离婚费,还要每个月付给前妻赡养费和小孩抚养费。像日本,男方的工资都是直接打到女方所开银行卡号上的,如果离婚。房产和孩子都是归女方所有。每个有良知的国家都在竭力为保护妇女权利而不断完善法律。因为所有发达国家都信奉一点,对妇女权利的充分保障是一个民族强大和优秀的基础和根源,因为孩子的第一个教师就是母亲。因为他们知道,妇女在社会生存环境的安定程度,可以影响甚至决定下一代的总体发展。

婚姻是一种保障,一种维系,一种相濡以沫。如果结婚前是各归各,结婚后依旧各归各,离婚了更是各归各。那还用结婚做什么。如果说房子是目前离婚后闹的最凶的问题。难道这样的规定出台后,就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答案,典型一刀切。悲哀,悲剧,无耻。都不足以形容这样的存在。既然这样,那反正结不结婚,状态一样。那相什么濡以什么沫。谈一辈子爱不更自在。散买卖,即散交情。

那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等下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因为中国“法棍”说了啊,房子不是你丫的。大街上睡去。如果一个女人有点底子还不怕。但是那些没底子的女人呢?那真离婚,带个孩子。怎么生活?而且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女人没底子,那按中国的法律,孩子就会判给男方的可能性非常之大。而现在又都只有个把小孩,那这样一个一无所有的女人生活还有什么盼头?不说财产没了。青春没了。前途没了。连自己身上掉下肉都不能归自己所有。这不是把人逼上绝路。是什么?法律如果是用来一刀切的,那还要法律做什么。倒退到如此无知地部,除了悲嚎,还能说什么。

不管你承认不承认,信不信。妇女相对而言还是社会的相对弱势群体。一个连弱势群体都不能好好保护,甚至还把这个群体往绝路逼得环境,只能说堕落到无药可救了。就算是打战,就算是杀红了眼的残酷军队,他们都知道一点,不要把炮弹往有女人和孩子的地方打。

虽然我写了这么多愤慨的话,但我是个男生,作为一个男人,首先要知道什么叫做责任,负责任的男人不需要婚姻法的约束,但婚姻法同样约束不了花花公子,所以,我认为婚姻法就是一群有钱有势的人在一起研究的自己的退路,以便自己以后更好的“呵护女性”。

婚姻法课堂分享心得体会

在大学生活中,我们学习了很多理论知识,但现实中的婚姻生活并非书本上所讲的那样。为了更好地了解婚姻法,学校开设了婚姻法课堂,让我们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婚姻法的相关知识,下面是本人的心得体会:

一、开课前的期待。

听说学校要开设婚姻法课,我非常期待。毕竟,婚姻是每个人都会经历的一件事情。我坐在课堂里,默默地期待这堂课能够给我带来收获。

二、建立正确的婚姻观。

通过学习婚姻法,我们可以建立起正确的婚姻观,认识到婚姻是一种责任,需要承担经济、情感和生理等多方面的责任。不仅如此,婚姻还需要双方的合作与沟通,婚姻关系是相互的,单方面的付出必然会导致道德疲劳,最终伤害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婚姻法作为现代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旨在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婚姻关系的稳定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因此,在严格执行婚姻法的同时,也应该加强教育和管理,以保持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的责任。

除了国家的管理和法律保障,作为婚姻参与者的每个人,也需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例如,要树立起正确的婚姻观,避免奢求一段婚姻关系可以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物质上的回报,而没有对自己的情感生活和家庭责任做出实际付出。

五、对未来生活的展望。

学习婚姻法让我更清晰地了解到婚姻的内涵和法律意义,明确属于婚姻参与人要承担的责任,与伴侣共同建立起健康、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未来,无论面对怎样的挑战,我们都能够虚心学习、主动沟通,以积极的态度和心态,去维护家庭和婚姻的稳定。

结语:

学习婚姻法,不仅仅是对法律的了解,更是一种对于婚姻、家庭和社会责任的认知。正如课堂教师所说的话,“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关系到每个人的情感生活和生命安全”,婚姻法也同样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石。希望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珍惜婚姻生活,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共同建立起稳定、和谐、幸福的家庭。

婚姻法常识

出台了新的婚姻法,其中有三大改变中离婚法最受我注意。在此,我浅谈一下我个人对新婚姻法中离婚法的个人意见。

在谈离婚之前,我们得先谈谈婚姻,因为结婚是离婚的前提,没有婚姻就没有离婚。从历史上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客观需要而出现的,自其产生之时起就担负着一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职能表现为: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必然会通过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这是由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相适应,当时的家庭是组织生产和消费的重要的经济单位。

3、教育职能。家庭作为教育单位,是历史上早就形成的,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学校教育和其他形式的社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一定要把家庭进行到底装入矣社会教育有效地结合起来,家庭教育有着种种不同于一般社会教育的特点,因此家庭教育的作用是重要的、不可代替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这种爱情不是单方面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一些夫妻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或者婚后在感情上有所恶化。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就抢劫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徒有其表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莫大的痛苦,对于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因此实行离婚自由可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对整个社会的婚婚姻家庭关系的改善和巩固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离婚自由是结过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从坏方面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的创作。但是,从从另一面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所以,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身体力行的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人们正当的离婚要求。只有这样,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当然,我们也要反对借口离婚自由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防止轻率离婚和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实行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为所欲为,既要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要受到社会主义道德的约束。应当允许离异的,只是那些在实质上已经的婚姻,决不能超出这一必要的限度。在我国,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一般说来可以通过自我调整和他人调解等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采取离婚的手段。婚姻关系是一种极为重要的道德关系和法律关系,夫妻双方相互承担着确定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不高,封建道德观念与传统习惯势力的残余影响仍然长期存在,资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一定要坚持法律和道德相一致的原则,对那些在离婚问题上有错误思想和行为的当事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法律的要作必要的处理,促使其改正错误,而不能轻易地准予离婚。但是,也不能把不准离婚作为对有过错一方的惩罚手段。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经过大量工作仍无和好可能的夫妻,仍应依法准予离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依法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正确处理离婚问题,抑制离婚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对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贺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政府出台新婚姻法中有关离婚的有两条引起轩然大波。其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二“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这两项规定,我觉得还有更深刻的问题需要我们思考。第一条的规定实际上我很赞成,但是第三者问题实际上不是赔偿不赔偿的问题,首先要追究的是“养小三”是不是违法犯罪的问题还是仅仅是道德问题,需不需要严厉打击的问题。很显然,新的司法解释没有这个规定。实际上养小三属于重婚罪,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而目前的新解释只是单方面剥夺了从属被动者的“权益”,而对双方的实质行为没有法律认定。也就是说,一夫一妻制明显受到挑战,养第三者的行为已然成为社会默认的潜规则,不受法律制裁。至于第二条,它的危害性更大。当今中国社会房产已然是形成婚姻的首要条件,房产在婚姻中的位置有目共睹。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延续,一般房产都有男人购买。使得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群体和女权的保障。也就是说如果男人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房子是男方买的。最后,否定了关于婚姻法规定关于离婚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离婚的,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这就从而大大降低了对女性权益的保障,而且会怂恿男人朝三暮四,从而引起社会矛盾。

总之,我绝新婚姻法有他不完整地方,让人有机会钻篓子,从而加速婚姻配偶上的两极分化,社会公平原则再一次被荡平。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完全可能走向“买办婚姻”,有钱的人选女人完全可以像逛街购物,而女性又一次被推倒明码实价的商品地位。而它的最终效果是再一次摧毁社会的道德底线,使得人们之间的关系完全变得赤裸裸,使得本来已脆弱的人间情感更增添一层阴霾。真情被摧残,人性被调动,有权有势者可以肆意妄为,一无所有者必不甘心,因而走向极端。

婚姻法常识

婚嫁市场上,无数女人找老公就要看男人的硬件,无非就是房子车子票子。其中,有没有房子成为了女人和女人他妈考虑的重要指标,甚至有了“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的刚性需求”的话。首先,别再做傍大款的梦,大款的不动产也不属于你。

如今,这一切都成为美梦了。是的,如果交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确是不错的,最好还是有不少不动产的大款。如今,新《婚姻法》摆在这里,男人有房有钱固然好,但那不属于你。

所以,年轻的女孩子们,尤其是渴望通过找男人一步到位的女孩子们,可要谨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非你们真的.白头到老,不涉及到财产分割,那就没有问题。

其次,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

女人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也不是没有办法的。那就是公证。比如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签一个婚前协议,内容:“双方亦可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倒可以避过这个新条款。

婚前协议或者婚前公证,这是一道关卡。无数情侣在此面前会现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侣在此关卡上却步了。女人有要求,男人会犹豫。双方未达成共识,那感情可能随时灰飞烟灭。多么恐怖!

对于女人来说,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说服对方签约或者公证,要对方很爱你才成。同时,双方都要务实主义,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丑话说在前面。”这样,免得有天分手时还不至于大打出手。

第三谨防老公婚外恋,届时人老珠黄,连个窝都没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部分赔偿。那么这时候离婚的女人仍然会很惨,人老珠黄,说不定还带个孩子,最后连个窝都没有。怎一个惨字了得!

第四给女强人吃了定心丸。

第五,女人最好还是自己去创造。

婚姻法常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二章结婚第四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七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第八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九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四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十五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十六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第十七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第十八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十九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一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三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第四章离婚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第二十五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二十六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第二十七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一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第三十三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第三十五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第三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七条本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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