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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所得收获 所得税工作总结共(汇总6篇)

时间:2023-09-19 13:16:25 作者:碧墨 工作总结所得收获 所得税工作总结共(汇总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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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总结所得收获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_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_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办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第六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七条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八条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内,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五条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六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应通过各种途径向纳税人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纳税评估的对象、内容、方法、程序等按照国家_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国家_(所得税管理司)。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工作总结所得收获篇二

(一)、汇算清缴企业户数情况:

20xx年度,我局企业所得税管户350余户,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共计五十户,按征收方式划分均为查帐征收;按纳税地点划分:全部为就地缴纳户数;按经济性质分:国有企业7户;有限责任公司42户,股份有限公司1户。

(二)、汇算清缴情况:

自2000年新办企业划归国税管理以来,所得税的户数呈不断增加状况,且增加户数主要为中小企业。

(一)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大户仍以石油公司、中石化、市烟草、区烟草为主,四户企业所得税1200万元,占到总收入的。

(二)新增户数中较成规模纳税5万元以上的有:通信实业集团xx市分公司,纳所得税万元;xxx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纳25万;xx广告公司纳20万。

(三)投资较大、但尚无收入、无收益的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增11户,均无收入;xxx建设有限公司投资上亿元,主要进行“xx路”的管理收费,仍在筹建阶段;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市财政局和交通局投资上亿元成立的用于城市建设的目的,目前尚未启动。

(四)其他中小企业数量增加较快:主要有商贸企业、代理、咨询、技术开发等中介结构、苗圃、花卉、林木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建筑、装潢业。

(一)政策落实情况。一年来,我局将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重点放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外加大宣传、贯彻、执行、监督和检查力度,将有关所得税政策采取公告、提供咨询、培训、辅导等方式,帮助纳税人理解政策、准确计算税款。二是对内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责权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1、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建立健全的征管审核资料。由于中小企业的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们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所得税管理征收方式,从严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度,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2、重点加强对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

3、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税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和把关,凡不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

(二)税收政策贯彻执行中存在问题:

对新办理开业登记的`企业界限仍有不明显之处,经常和地税部门有冲突,存在不同的认识,各自看法不一。

缴纳营业税户,发票由地税部门管理,国税部门无法有效监控,易造成税收漏洞。

当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主要是如何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突出问题是:有些中小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不全不实,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同时也影响公平核定原则的实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数量将进一步扩大,其所得税征管将会成为税务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我们应将工作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外的中小企业应采取针对性强,覆盖面广,行之有效的方法,注意将宣传、培训和辅导有机的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规。

(二)建设和完善税源监控体系

中小企业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不易及时了解和掌握不断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地区税源变化情况,因此,急需建设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要和工商、银行、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等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核对有关资料,交换有关信息,切实抓好源头管理。目前,我们已发现部分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后,银行帐号一开具就找不见了。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征管信息,齐抓共管、堵塞漏洞。

(三)结合实际,搞好征收方式的认定工作

严格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从严把握,准确鉴定,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

工作总结所得收获篇三

2005年度,我市涉外税收工作按照“谋发展、抓落实”的总体思路和“法、实、深、精、新”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全省涉外税收工作要点,在省局国际处的正确指导下,在市局党组领导下,在各兄弟科室的积极帮助下,全科人员共同努力,不断夯实各项涉外税收工作基础,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全年共完成涉外税收万元,纳税服务、涉外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工作均有所突破,全年共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元,调减亏损元,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涉外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取得历史突破

2005年度共组织涉外税收收入元,占全市税收收入的,比去年同期增长百分点。其中,增值税元,消费税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元。在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落实“丰源工程”的同时,注重做好三项工作,一是继续抓好涉外税收收入分析工作。按照省局国际处的部署,按时保质保量上报季度及年度收入分析。二是及时掌握外资企业所得税异常变动情况。凡当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20%以上的,均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局并简明分析了变化原因。三是进一步做好重点税源户的监控管理工作,将大企业重点税源管理列为外税工作的一个重点,针对管理中出现的较深层次和较为复杂的税收问题,探索实施更具针对性和更为有效的管理与服务,使涉外税收成为我市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和新的增长亮点。

二、联合年检、情报交换工作深入有效

——情报交换及时准确。2005年我们通过详细调查,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自动情报的收集工作,全年顺利完成情报交换工作,共计发出情报交换40份,其中贷款担保费用20份,利息所得20份。不仅保证了数量,而且质量较高,受到了省局表扬。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涉外税收的一项常规例行工作,我们针对总局2004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缴软件作了较大改动而产生的新问题,积极细化辅导层次,加大宣传力度。2004年度国税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58户,开业企业37户,开业的企业全部进行了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率达100%。其中,盈利企业5户,盈利面为14%,汇算清缴共调整企业4户,调减亏损万元,调整项目主要包括未按规定计提交际应酬费和未按规定税前列支坏账损失等。

2005年11月,按照国家_《国家_关于做好2000-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修订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1037号)文件要求,我们克服了机构分设后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人手少的困难,全科上下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周密安排,分工负责,认真完成了五个年度汇算清缴数据的修订工作。并总结、归纳出近年来纳税人填报申报表常见的错误问题,增强了指导和组织汇算清缴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保证了今后上报汇总数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我们积极与商务、统计、工商等部门沟通联系,整理汇集了纳税人申报的各类信息资料,丰富和完善了行业利润信息资料库,进一步加强了信息基础建设,夯实了税源管理的基础。

四、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及纳税评估工作严格细致

我们认真学习研究《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及纳税评估相关文件,并根据《规程》要求,规范了涉外税务审计工作底稿,共整理出规范性工作底稿基础表25份,其中结合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相关指标,制订出了《淮南市纳税评估指标表》,使涉外税务审计与纳税评估有机结合,全年共完成涉外审计户数14户,其中纳税评估4户。在机构分设后的短短两个月时间里,我们针对开发区分局刚刚成立,人员缺乏、情况不熟的现状,不等不靠,安排科内同志带队,并从开发区分局抽调三名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综合素质优的同志组成两个审计小组,对6户企业进行了税务审计,4户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共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元,调减亏损元,与此同时,加强了对6户企业的纳税辅导工作,针对每户企业的不同情况,对其内控制度、企业管理提出了积极的改进建议,帮助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化解纳税风险,较好地履行了管理、服务、预警的职能。

2005年度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安排,年初对2户餐饮业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通过实地调查对餐饮业转让定价问题写出了专题报告。9月份我们为做好省局安排的2户汇总纳税企业全省联合税务审计工作,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的不利局面,市局分管局长亲自挂帅,选派充实了专业水平较高的稽查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在省局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合肥评审会及宿州汇审会会议,认真学习了韩杰组长和省局领导的重要讲话,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联合审计工作取得了积极的工作成果,2户企业共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元,调减亏损元。

工作总结所得收获篇四

xx县税务局认真贯彻_、_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总局、省局、市局和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聚焦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工作要求,旗帜鲜明讲政治、对表对标抓落实,以税费政策的有序有效落地,为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贡献税务力量,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责任,坚持常态化工作机制

xx县税务局党委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工作,按照市局和县委县政府要求,指导协调推进各项优惠政策落实,组织制定落实政策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研究解决政策落实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做好政策制定、部门协作、政策宣传、培训辅导、服务优化、系统完善、统计核算、效应分析等工作。明确各股室工作责任,按季度召开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机制例会,认真梳理、定期通报工作中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部门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落实政策不力和违反组织收入原则的,严肃问责,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让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

(二)落实包保责任,坚持应包尽包

深入贯彻_、_决策部署,落实总局和省局工作安排,全面实施包保责任制,做到分级包保、包保到企、责任到人,实现包保服务全覆盖,确保优惠政策涉及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规模。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沟通,及时取得有关企业情况,完善包保清册。对于总局联合财政部等部门,以及省市地方政府后续出台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更新包保清册,持续完善包保工作,并做好后续跟踪服务。向全县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送政策短信1万多条,确保了税收优惠政策“一对一”精准推送到位。走访县总工会,向县总工会提供了近两年已缴纳工会经费单位的明细数据,由县总工会根据征缴清册按照工信部规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落实小微企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对于部分小微企业资料不完备、信息不准确,无法及时通知办理退费的失联企业,税务部门通过系统查询,及时把企业联系方式通报县总工会,确保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实落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政策红利,做到应收尽收、应返尽返。

(三)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

组织开展企业人员参加的支持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会、政策培训会等,深入学习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优惠、残疾人就业创业优惠、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等政策,指导企业代表如何在申报时享受优惠,加强纳税人对支持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深入了解,进一步推动支持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让纳税人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明确企业、明确人员、明确责任”的原则,建立工作台账,注重对接服务,全面落实优质服务新举措,更好助力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四送一服双联”助推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活动,直接送政策、送服务到户,发放《延续实施的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等税法宣传资料,解读税收政策,了解企业发展中的需求,解答税收方面的难题。帮助企业解决堵点、难点、痛点问题。现场为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关注“四送一服”公众号和注册该app。

(四)强化督导检查,保障政策落实

召开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专项排查工作推进会,认真学习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排查整治自查自纠问题整改清单。对自查自纠26条事项逐一进行了学习解读,分析在专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并进行事项任务分解,明确到股室、明确到人。对排查出的问题举一反三,立行立改,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好惠企纾困税收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召开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推进会,对2019年以来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再梳理、再检视、再督促。做好核查比对工作,对于外部数据反映就业信息,金三系统没有政策落实信息的,查明原因,做好宣传,抓好落实;对金三系统存在政策落实信息,外部数据未能反映的,积极与外部主管部门沟通,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持续加强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等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加大执纪审查力度,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滥用职权、以税谋私的税务干部依法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目前,xx县税务局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已进入常态化日常化模式。按照_、_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xx县税务局持续增强落实政策的精准性和享受政策的便利性,纳税人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不需要任何审批流程,只需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就能迅速享受税收优惠,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县税务局根据上级部署,积极开展政策落实风险分析,采取风险提醒方式进行应对。在应对过程中,根据风险报告中的风险疑点及应对指引,充分利用“一户式”等数据信息,从政策享受条件对比纳税人申报、缴税(费)等数据,根据疑点信息逐条排查纳税人是否存在应享未享或违规享受问题,并根据排查情况进行逐条反馈。在应对过程中发现优惠政策应享未享的、多缴税金应退未退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及退(抵)税,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对违规享受情况及时提醒纳税人存在的相关风险点,辅导纳税人自行改正。如局征收管理股每月都会从征管系统中加工出“征期收入质量监控疑点清册”,根据疑点及时提醒企业享受政策优惠。

(一)税收及非税收入减免

2021年1-8累计办理各项减、免、抵退税金亿元,其中,办理征前减免亿元,退库减免亿元。

(二)社保费减免

1、严格执行降费文件: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6%(企业由19%降低至16%),2020年度共降率减免养老保险万元,其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减免万元,机关养老保险减免万元。

2、严格执行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减免政策落实到位。2020年度减免养老保险单位部分万元,失业保险万元,工伤保险万元,2020年度合计减免社会保险费万元,惠及738家参保单位。

3、2021年度,继续严格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2021年1月至7月,降低失业保险费万元,降低工伤保险费万元,2021年度合计降低社会保险费万元。

(一)宣传辅导促落实

对内加强对税务干部培训,要求所有税务干部要充分掌握政策实体性内容,准确把握宣传口径,加强服务保障;对外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宣传,做出特色、做出成绩,并设立宣传台账,确保宣传到位。

(二)协同配合促落实

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的关键之处在于落实,各个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凝聚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地落实落细,切切实实让减税降费红利惠及千家万户。

(三)加强督导促落实

继续将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纳入督察督办、纪检监督的重点工作内容,跟踪督导,持续问效,对该落实没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工作总结所得收获篇五

为贯彻落实《国家_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宣传辅导。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业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应组织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职责。汇算清缴工作应有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时,应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台账。建立日常管理台账,主要记载企业预缴税款、享受税收优惠、弥补亏损等事项,以便在汇算清激工作中进行核对。

4.备办文书。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完成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受理、审核以及办理处罚、税款的补(退)手续。

1.资料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责令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退回企业并责令限期补正。

2.资料审核。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审核:

(1)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

(4)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及各机构、场所账表所记载涉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数据是否准确。

(5)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是否正确。

(6)企业已预缴税款填写是否正确。

3.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常征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5月31日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并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

4.实施处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未按《办法》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按照规定实施处罚;必要时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核定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

5.汇总申报协调。

(1)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所得税汇总申报后,应于5月31日前为企业出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

(2)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汇总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对其他机构的情况有疑问需要进一步审核的,可以向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见附件1),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其他机构有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的问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见附件2)。

(4)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规定对其他机构就地征收税款或调整亏损额的,应及时将征收税款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额以《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总额作相应调整,并在应补(退)税额中减除已在其他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

(三)总结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在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_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

(1)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应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未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及其原因、据实申报企业户数、核定征收企业户数;据实申报企业的盈利户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亏损户数、亏损企业营业收入、亏损金额等内容;核定征收企业中换算的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

(2)主要指标分析和说明。主要分析汇算清缴面、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面等指标。

(3)据实申报企业盈亏情况分析。根据盈利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缴户数分析盈利面变化情况;分析盈利和亏损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未弥补亏损前利润总额、亏损总额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等。

(4)纳税情况分析。包括预缴率变化,所得税预缴、补税和退税等情况。

2.企业自行申报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写和报送,自行调整的企业户数、主要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3.税务机关依法调整情况。主要包括税务机关依法调整的户数、主要项目、金额,同时应分别说明调增(减)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亏损总额的户数、金额等情况。

4.主要做法。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安排和落实情况,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对申报表的审核情况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等情况。

5.发现的问题及意见或建议。分企业和税务机关两个方面,企业方面主要包括申报表的填报、申报软件的操作使用情况和《办法》的执行情况等;税务机关方面主要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情况及效果,说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三、《办法》及本规程所涉及的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相关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工作总结所得收获篇六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能否科学有效管理直接影响到税源的流失、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新商事体制的改革,企业所得税征管户快速增长,新生的经济类型和经济业态不断涌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也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税源管控不到位,税基涉嫌侵蚀严重

1、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银行金融等单位的信息不能及时共享。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及时掌握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是税源监控的基础工作,尽管《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义务将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传递给税务机关,但没有详细规定操作规程及承担责任,使得基层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企业开户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缺乏约束,税务机关不能从源头上对税源进行监控。

2、难以准确地核实企业的各项收入。

由于目前我国企业组织形式多样、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经营方式,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账面信息失真实度较高,且存在着大量的现金交易,在实际征管中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掌握企业的资金流、货物流等经营情况,对于做“不真实账”等行为使税务机关很难在日常管理中获取证据,税务机关在与纳税人提供的会计信息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信息不对称,较难以准确核实企业的真实收入。

3、企业虚列成本、扩大费用列支范围等行为,严重侵蚀税基。一方面企业利用假票、虚列工资等虚列成本;另一方面把私人和家庭消费与生产经营费用相混淆,擅自扩大费用列支扣除范围,提高扣除标准。亏损企业户、零申报户数量较多,存在较多账实不符企业情况。

(二)纳税服务质量有待于提高

1、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亟待提高。企业所得税目前在我国整个税制中是最复杂的税种,包含内容众多和法律规定更新快,这就要求相关税务管理人员须具有丰富的税法、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知识。但目前税务人员年龄老化,知识更新缓慢,更为重要的是缺乏纳税服务意识,甚至会设槛为难企业,成为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的瓶颈。

2、纳税服务渠道、形式单一,与企业之间缺乏互动,不能提供个性化优质服务。在纳税服务中,尽管某些税务机关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软件和硬件建设方面,却忽视与纳税人沟通渠道的建设,不能准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服务内容和手段离纳税人的要求还有距离,导致双方对企业所得税某些政策产生不同的理解,沟通渠道长期不是很顺畅。

3、税务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管理手段依然落后,难以形成及时动态的征管模式。由于管理人员管理企业户数较多,未能及时和动态地对企业进行有效管理,有效性常常滞后,以至于造成税款缴纳不及时、甚至长期拖欠不清缴或延缴。

(三)企业所得税清算的规范性有待加强

1、清算程序不规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应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向税务机关报告,有未结清税款的,税务机关参加清算。但在实际中却事与愿违,有部分企业不仅没有成立清算组,不及时处理资产、清理有关债权和债务,而且在清算前都不向税务机关报告,注销时也不提供清算报告。

2、税务机关对清算不够重视。税务机关往往只重视正常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使很多企业清算不彻底,注销时仍然留有大量实物资产未处理,造成资产在注销后转移时,税务机关不能有效监控,导致税款流失。

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及交易相关税费、实收资本,再加上企业债务清偿损益等,但在现实中却很难准确获得资产可变现价值。尤其现在新的工商商事改革,公司注册时都不需实缴资本,新的商事改革跟相关税收法规难以同步衔接更新,在这种情况下对企业清算所得的内容就会有新的变化,给税务机关、企业的实际工作带来操作难度。

(四)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制度不够完善

1、预缴申报不够规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预缴方式先按月或按季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次年5月31日前再按纳税年度汇算清缴,这样造成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都不重视预缴申报,只重视年度汇算清缴。但目前从整体上看,汇算清缴工作还停留在“账面审核,多退少补”阶段,税务机关本身的管理监督辅助等职能却并未得到充分发挥。预缴申报流于形式,最终成为企业短期避税的工具。

2、纳税年度申报审核工作未能深入开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今年商事改革公司注册户急增,纳税人数量急剧增长,而我国目前年度申报表审核还是主要依靠人工来完成,导致不能及时、准确地发现申报的错误和疑点。

(五)纳税评估流于形式

1、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到底处在何位置尚不明确,大部分税务部门并没有没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一般由税收管理员兼职评估。

2、由于不能全面、准确采集企业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涉税信息,因此,在此基础分析的纳税评估指标值不能准确反映纳税人的风险状况。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外部信息少,无法对其申报数据做到深入分析,对本地区的行业税负水平和各项财务指标预警值,掌握不及时,难以进行交叉比对分析,再加上评估人员责任心不强,选案随意性大,缺少统一标准等原因,更是雪上加霜,造成当前纳税评估的成果无非是表到表,走个过场,流于形式,收效甚微。

3、纳税评估没形成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统一可操作强的规程,让纳税人常认为纳税显失公平,长期下去可能会影响到税务机关与企业的征纳关系,不利于税收征管的健康长期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以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税制及管理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如下:

税制体系建设方面

1、经济性重复征税。新税法延续古典税制模式,没有从根本上减轻或消除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如,对已分配利润存在重复征税。企业利润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税后利润对个人分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实际负担率高达40%(1×(1―25%)×(1―20%))。又如,对未分配利润存在的重复征税。如果企业对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那么将存在着因利润留存而形成的资本利得被再次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可能。很显然,经济性重复征税有悖于经济效率原则,无论对征税主体还是纳税主体,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2、税种征管范围不明确。征管范围历来是国、地税关注的重点,新所得税税法和实施条例有意回避这个问题。国家_下发了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明确以流转税管理范围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意见,延续“同一税种,两家管理”的格局。客观上增加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不利于税务部门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以流转税管理范围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无论从所得税制理论还是征收管理看,不利于企业所得税制的长远发展。

3、收入、扣除确认原则欠完善。新所得税法确立了收入确认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实现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新税法明确扣除的四个基本原则,即权责发生制、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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