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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协议篇一
出租方:
承租方: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_____(车主)的'______(车牌号)________轿车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车辆用于承租方合法营业所用。
三、租用期定为一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____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每日200元违约金收取或按合同期限将车收回。
四、租金为免费。
五、承租方要负责与所租车辆租期有关的全部费用,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收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日期: 日期:
汽车租赁协议篇二
甲方(盖章):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车辆基本情况如下:车辆品牌:车牌号:车辆类型:
二、合同期内车辆租赁总费用费用为支付。
三、协议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协议期内汽车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和进行客运以外的货运行为或其它任何侵犯乙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协议约定交付所用的车辆;
(三)甲方负责在租赁期间进行正常保养,按期进行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须配合提供相应的资料配合甲方。
(四)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违章罚款、车船使用费和车船使用税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相关单据发票,实报实销。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向甲方交付协议约定车辆;协助甲方处理车辆保险事故及修理受损车辆
(二)乙方负责车辆年检,车辆保险;
(三)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
(1)甲方利用甲方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不按协议约定使用甲方车辆的;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车辆转租他人的;
七、除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外,当事人变更解除协议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汽车租赁协议篇三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期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租金每车每月为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负责。
四、承租人租用的汽车只用于__________。承租人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人司机负责。
五、承租人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车辆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金。因出租人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人自负,如果致使承租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人不负担不能使用期间的租金,出租人应承担每日租金等额的.违约金。
六、违约责任。出租人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未运输期限租金额赔偿承租人。承租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七、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照民法典规定办理。
八、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出租人:_________(盖章)
承租人:_________(盖章)
签约时间: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汽车租赁协议篇四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权利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电子汽车衡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1、租金计算: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租赁费用按月计算,每月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2、承租方应交电子汽车衡的押金________元,应作为担保。
3、租赁费用从承租方的押金里面扣除,多余部款由出租方把设备(电子秤)验收合格后,再退还给承担方。
1、电子汽车衡租赁的计费时间,由出租方把设备安装、调试好后之日起开始计算。
2、电子汽车衡租赁期间,因承租方原因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机械停工,按日天的照常计算。
3、电子汽车衡退租时,承租方必须向出租方发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出租方接到通知并认可的退租日期为本次的计费结束时间。
4、电子汽车衡安装拆回起吊设备及从出租方运到承租方场来回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5、电子汽车衡检定由徐州技术监督局负责,检定费由承租方承担。
1、租赁方式:设备的租赁由承租方配备操作人员,但必须经出租方操作设备人员认定其操作资格,才能使用设备。
2、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承租方对租赁电子汽车衡只享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没有设备的所有权。
3、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设备上随意增加或减少部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设备进行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的全部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1、承租方承担的租赁其内发生的租赁机械的损坏(正常损耗不在此内)。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或造成损失时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2、在租赁机械发生损坏时,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由承租方负责处理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安全能正常使用状态。
(2)更换与租赁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机械损坏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承租方应损失赔偿金额,赔偿出租方。
1、出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1)密切配合承租方的生产,尽量满足承租方要求。
(2)与承租方共同办理机械设备的租费签认工作。
2、承租方的义务和责任
(1)负责工作期间租赁机械和操作设备的安全,严禁违章使用,如违章操作造成机械和人员的损伤,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损失。
(2)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子汽车衡状态完好。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年月日
汽车租赁协议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责任,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订立本合同。
一、经营形式
第一条 乙方自购车辆入籍挂靠甲方,独立从事公路运输经营活动,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
第二条 车辆名称、型号及相关证件号
第三条 经营期满后,若乙方不再续签合同,则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如合同到期,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则甲方单方有权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车辆转户至乙方名下,收回经营权。
第四条 合同期内,甲方代为乙方办理规费缴付车辆检审、投保(乙方须先交保险费)、理赔,协助处理行车交通事故,办理法定营运手续,提供安全教育等有偿服务(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挂靠经营费用的缴付标准及方式
第五条 乙方同意在合同期内,选择按第 项方式缴纳车辆挂靠服务费:
1、按年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挂靠服务费,合计 元整(大写 )。首次缴纳时间为车辆办理入籍手续时,以后于挂靠车辆年审时缴纳。
2、按季向甲方缴纳挂靠服务费,大写大写 仟 佰 拾 元整。首次缴纳时间为车辆办理入籍手续时,以后每季度20日前缴纳。
注:未按时缴纳的每延迟一天加收欠款额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需向甲方缴纳年度风险防范金大写 元整,牌证手续押金 元整。合同到期乙方无违约行为,凭合同全额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七条 合同期内,若遇国家征费机关依法调整有关规费征收标准时,乙方应于调整规费的当月补缴调增部分的规费,不得拖欠。
三、特别约定
第八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及甲方相关管理制度,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担责任与风险,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有损甲方信誉和利益的行为发生,否则,甲方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与他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乙方履行了本合同付款义务,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及手续后,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法定车辆营运证照及相关凭证。
第十一条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的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 为维护甲乙双方共同利益,规避经营风险,乙方需参加甲方组织的统一投保(乙方先交保险费甲方再行投保)。不得私自外保,违者,甲方有权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责任险。即核定载质量小于2吨的第三责任险投保额为10万元;大于等于2吨的第三责任险投保额为20万元;大于等于6吨的第三责任险投保额为30万元,10吨以上50万元。
第十四条 合同期内,乙方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在一小时内通知甲方,并负责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甲方知情后应协助乙方对事故进行处理,维护乙方的权益。处理事故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符合理赔要求的,甲方应及时办理事故损失理赔手续。保险赔款收回清算时,如乙方尚欠甲方款项,甲方有权优先从保险赔款中扣除,剩余部分返还乙方。
第十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未按时与甲方办理到期续保手续和缴付全部保险费,甲方有权扣留车辆的相关证明和票据以及车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鉴于甲乙双方的法律关系,甲方协助乙方对其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或签署有关事故处理文件时,均视为乙方同意全权委托和授权,且事故的最终经济赔偿责任和实际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合同期内,乙方应按如下要求服从甲方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1、乙方聘用的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营运车辆驾驶资格,包括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法定证明。
2、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未经甲方验证批准,不得擅自聘用其他人员驾驶车辆,或将车辆任意转包、转租或转让。经甲方同意的转让行为,必须重新签订经营合同。
3、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及时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按时参加审验和相关检测,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自理。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抽检,发现车辆状况不符合营运要求时,有权责令乙方停运,并强制维护和保养,否则甲方停发一切营运证件,直至乙方将车辆技术状况恢复到合格标准为止。
4、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其他交通运输法规,不得超载超速运输或从事各种违法运输活动。凡经有关部门查实,甲方有权对乙方停止办理一切证件手续,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乙方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乙方应自觉参加甲方统一组织的车辆年度审验,不得私自委托第三方或自行外审,违者甲方有权对其处以800元的罚款。
6、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因抢险救灾活动,需要临时征用乙方所驾车辆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调度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紧急运输任务。
7、合同期内,如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时,乙方必须将车辆和全部证照及时交由甲方报废处理。车辆的残值收入归乙方所有,否则甲方有权追扣车辆,并由乙方赔偿因延时报废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合同期内,因乙方原因,驾驶执照吊销或因故致残,无法继续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时,在向甲方提供有效证明以后,经甲方同意,方可办理车辆转让手续,并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期内,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经营所需的一切代办服务项目均实行有偿服务,即按项目每次收取服务费 元。
四、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期内,乙方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扣留、变卖车辆和解除合同并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车辆转籍至乙方名下,停止缴纳各项规费,收回经营权,同时乙方还必须向甲方给付违约金8000-12000元。
1、拖欠挂靠费、规费及其他款项超过一个月。
2、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将车辆及相关证件转租、转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他人。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投保“商业三责险“。
4、乙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时参加车辆、证件的年检年审。
5、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经营,损害甲方信誉。
6、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且不服从甲方教育和规劝。
7、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
8、乙方严重违反国家交通法规,发生有责交通事故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行为。
五、诉讼确认条款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合法性,可执行性和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提请 人民法院对其予以确认,确认请求内容包括:
1、合同的合法性。
2、合同期满,合同若未续签,视原合同终止,(如乙方继续挂靠,原合同有效)车籍未转户前,乙方须继续缴纳挂靠费用。
3、若乙方未按照参加国家规定的每年车辆年审年检或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终止处理。
4、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办理车辆转籍和终止经营权手续,若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甲方单方有权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车辆转籍至乙方名下,停止缴纳各项规费,收回经营权。
5、合同终止后,乙方车辆无论发生任何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
6、本合同经 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人一方可直接申请 人民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六、车辆年检
第二十二条 乙方每年必须参加车辆年检,从车辆初登日期到第十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为车辆年检周期,车辆年检时间可以提前三个月。在甲方告知乙方年检时间,乙方故意拖延车辆年检时间,超期年检的车辆和未年检的车辆,车管所有权注销车辆户籍。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的车辆,年检超期罚款的,以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车辆挂靠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任何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由甲乙双方协商修改或终止合同,并以书面协议确认。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汽车租赁协议篇六
甲方(承租方):乙方(出租方):
甲方因工程需要,租赁乙方吨吊车一部,具体事项如下:
1、租赁时间年月日至年日。
动延续生效。
3、工作台班单价/台班,闲置台班/台班。(是否含税)
4、每日以一个台班起算,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内按一个台班计算,以驾驶员进出场时间为准,超过一台班(即8个小时)的按国家标准,4小时以内为半个台班,8小时以内为一个台班。(以签证单为准),非人为因素未能施工(如雨、雪、风等),按闲置台班计算。吊车使用签单,签单人姓名。
5、付款方式:乙方吊车进出场费元,乙方吊车进场甲方预付现金元,每工作个台班付款一次,乙方吊车退场前结清全部吊装费。
6、甲、乙双方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执行“十不吊”
原则,乙方应配备合格的起重指挥(具有操作证),乙方吊车司机应有操作证方能施工,乙方吊车司机有权拒绝超出作业范围的作业,(作业前乙方向甲方提供性能表一份)。由于对施工场地、地下设施情况申报不清而造成的事故,甲方承担责任。
7、责任划分原则:吊钩以上事故乙方承担责任,吊钩以下事故甲方承担责任。
8、如果甲方不按合同付款,乙方有权停止吊车作业,误工损失由甲方负责,拖欠租赁费、逾期,每日按所欠款的.2‰支付违约金。
9、吊车在工地上停置时,甲方负责保管,如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甲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吃饭、住宿。
11、乙方吊车如发生机械故障,乙方应积极组织技术人员抢修,因修车误工,可扣除台班时间,但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