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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标的物买卖合同(优秀5篇)

时间:2023-09-23 00:30:05 作者:琴心月 最新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标的物买卖合同(优秀5篇)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篇一

范本买受人:

出卖人: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标的物应置放于。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标的物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买受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____日催告,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以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39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________年,自登记日起算。

出卖人收回标的物____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篇二

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的目的主要是方便对合同的查找和管理,在企业和机构中,由于相同名称的合同大量存在,为方便合同的查找和管理须要按一定的规则给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的规则没有统一的规定,只要便于查找和管理就可以,如果只是个人偶尔签订的合同,很少存在重复,就没有必要给合同编号了。

三、合同签约方:

合同的签约方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重要条款,该条款不仅仅是注明签约方的名称,还包括代称(即甲方、乙方等)、法定代表人(适用于以企业为签约方)、身份证号码(存在同名情况,方便区分)、职务(适用于以企业为签约方,法律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有一定的限制,如不具有一定的职务,要担当企业的代表人就须要企业出具委托书或其他证明)、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银行帐户号(特别是以金钱为给付任务的合同),当然,这些项目要根据合同具体的需要灵活选取。

四、自愿立约条款:

法律规定合同的订立若是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非自愿的情况,合同便可以被撤销,在合同中约定自愿立约条款,承诺立约的自愿性,便可以有效地保证合同的效力。

五、目的条款:

合同的目的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合同的其他条款约定不明,或遗漏的时候,合同的目的便可以用来解释合同的其他条款,并可以为遗漏的条款指明可以使用的合同的习惯性规定。

六、标的物:

标的物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载体,约定明确的合同标的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也就相应地增加了确定性。在约定标的物条款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约定标的物的种类、数量、型号、颜色、产地、重量、质量等信息,总之,要使标的物尽量的准确,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七、权利条款:

在约定权利条款时,要注意全面地顾及到从合同着手订立到合同履行完毕的全过程,对每一个须要控制合同相对方的环节都要约定自己相应的权利,同时约定合同相对方相应的义务,从而保证对合同过程的控制,顺利实现合同目的。此外,在约定合同权利的时候要注意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与所要履行的义务的平衡性,也要注意到合同相对方所享有的权利与所要履行的义务的平衡性,不使权利义务失去平衡,使得一方负担过重,影响合同的订立,一定意义上,合同要达到互利的目的。

八、义务条款:

参照权利条款说明。

九、交付条款:

在此条款中要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须提交的凭证、交付的对象、因交付行为所产生的成本费用的承担等项目,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灵活选定约定的项目。

十、验收条款:

要严格按照对合同标的物的约定拟定验收条款,对于不符合合同标的物的交付要约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如拒收、提存、标的物损失的承担等等。

十一、保密条款:

在合同双方的合作中往往会知晓相对方的一些机密,如果对这些机密保护不当很有可能给机密相关的签约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此有必要对相关的机密做好保护,如重要的生产技术、客户资源、产品来源地、产品成本等等。

十二、保证条款:

可用来使签约人声明保证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保证自己具有签约的能力,保证履行合同等等情况,使那些较难控制的事项得以确定,一旦违反便可据此追究责任。

十三、声明确认条款:_______________

十四、违约责任条款:

约定违约的类型、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赔偿的范围、数量、测算赔偿数量所依据的标准等等。

十五、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展条款:

由于合同是面向未来的,而未来又面临着许多的不确定性,为了不使自己在出现特殊情况导致履行合同已无可能,或者明显违背合同订立的目的,可能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时,不致受到既定合同约定的刻板限制,须要事先预测自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风险,对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展的条件做出约定。

十六、担保条款:

合同签约一方可能对另一方的履约能力不够信任,为此须要引入适当的保证,在约定保证条款时,要说明保证的种类、期限、范围、是连带或一般保证、担保物的交付、保存、担保物受损灭失的的责任承担、担保物的提存、保证人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等。

十七、不可抗力条款:

主要约定自身所可能遇到的特殊的不可抗力,其他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可以参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篇三

出卖人:_____________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 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 标的物应置放于某 某(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三)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四) 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 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 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 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 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 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 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某 某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 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二)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住址: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篇四

考试即将来临,随着紧张的进入了冲刺阶段,在这时间里,大家可不要忘记了巩固好知识。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1)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4)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5)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7)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词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巳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该义务。

(7)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9)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1)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已对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3)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对收到的标的物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何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在上述“检验期间”、“合理期间”、“2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反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篇五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序号标的名称规 格 型 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金 额(元)备注

注:本合同不含税金额为元,税额为元,总价款为元(包含13%的增值税),总价款含运费,不变价。

第二条、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产品自带出厂产检验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需方应在收货后的15日内自行组织验收并书面提出异议,如超过15日的,视为货物验收合格。

第三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件及期限:按国家标准执行,质量三包,质保期一年。

第四条 、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电缆盘供方回收,需方用完货物通知供方回收工作由——负责,需方有保管电缆盘义务,如电缆盘系需方人为破坏无法回收的则赔偿相应损失。回收时间为到货一个月,若供方不按时回收则一个月后需方自行处理。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随货有出厂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第六条 、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地点: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5-18号(含运费,不含卸车费)。

第八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担:供方送货至需方指定工地,卸车费由需方承担。

第九条、货权转移:双方同意,货物出厂即视为供方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给需方。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国家标准验收,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以最终确认函为准,对供方确认函有异议,可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款30%,货到工地5个工作日付到总货款的60%,余下40%货款需方于 年 月 日前付清;凭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条件:货到工地,验收合格,结清货款,质保期满后,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按国家民法典执行,如有一方违约,拖欠货款部分的违约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律师费、差旅费等因诉讼发生的支出,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送达方式:各方承诺,本合同落款处所列联系方式,为各方有效送达方式,如发生争议、诉讼的,以合同落款处的送达地址为准,如一方变更送达地址,需书面变更及提供新的有效送达地址,否则原地址仍视为有效。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供方及需方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需方应附有效经营、身份证件复印件,随加盖签字、盖章合同一并提交供方,否则供方有权不予发货。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贰份,供方持壹份,需方持壹份。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供 方

供方(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传 真:

税 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需方(章):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 办 人:

电 话:

传 真:

税 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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