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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格式(模板16篇)

时间:2023-11-19 09:47:04 作者:LZ文人 行政起诉状格式(模板16篇)

行政管理可以通过合理的流程和规范的制度来提高工作效能和组织绩效。行政总结范文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写总结的方法和技巧。

行政起诉状范文

原告:张三,男,22岁,汉族,某省某市人,某市xx商场投资人,住某市某路某号。

电话:123456789。

被告: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住所地:某市某路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李四,该局局长。

电话:88888888。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赔偿所受直接物质损失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有王五来原告投资的商场,自行到冰柜一人取了一瓶啤酒气势汹汹地坐在店里喝酒。

一会又通知来了十余人,气焰嚣张地将商场中员工赶到店外,开始动手搬东西。

半小时许,我从外面赶回饭店,当时局面难以控制,我寡不敌众,无力阻止,便亲自去了被告处,要求被告出警并到现场拍照保全证据。

被告即时派出了技术室民警再次来到现场并进行拍照,但依然没有制止哄抢行为。

致使最后店里能够拆除的所有财物都被哄抢者运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之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原告认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时候,任何公民都有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的权利。

被告做为县级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对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众事件,没有严格按照处警工作规则的要求,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地处置好正在发生的哄抢行为,使能够预见的财产损失没能得以避免,其不作为的行为是违法的,其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为此,原告恳请贵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某年某月某日。

附:1、本起诉状副本1份;。

2、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原告当日电话清单一份,证明原告报警及回复电话纪录;。

(2)报警回执一份,证明事发当日原告曾到xx派出所报警;。

(4)原告被抢财产清单一份,证明本人因被告行政不作为所受损失;。

(5)某日xx商场广告录相一份,证明xx商场被抢前正常营业状况:

(6)证人赵x,住某市某路某号,证明事实经过;。

(7)证人王x,住某市某路某号,证明事实经过;。

(8)证人张x,住某市某路某号,证明事实经过。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二o_____年月日。

行政起诉状范文

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确认行政单位于**年12月30日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等;。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83年原告三儿子甲在位于浦口区新村的自家宅基地上建房两间,面积共计52.8平方米。1990年,甲因病去世,无妻无子,房屋由原告继承。原告的住处离该房屋有几里之远,且原告年老多病,很少出行,其余子女也在外工作,因此该处房屋一直闲置。年原告得知第三人私自对房屋进行了扩建,并听说其已经领取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年在与的房屋确权诉讼过程中,被告才得知房屋系买自张亮之手,第三人提供了由被告于年12月30日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原告才得知确信被告给第三人发证的事实。后经了解第三人领取房屋证件的材料均系伪造,如假身份证、假户口本以及虚假的建房证明等。确认诉讼二审过程中,因房屋已拆迁,二审法官建议撤诉,另外再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发证行为。

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查被告违法发证的事实,判决支持原告如上所请。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行政起诉状范文

原告:安阳xxx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证号:xxx,地址:xx区xx街xx路xxx院。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安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xx区xx路x号。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被告8月31日作出的安x工商处字[]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文简称《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一、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原告对商品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在作为处罚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中,商品仅仅指的是有形商品。在本案中,原告的经营形式是对社会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不进行商品交易,也没有对商品进行宣传的需要,所谓对商品的虚假宣传不知从何谈起。处罚决定中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中并不存在任何证明原告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内容。该《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严重不足。

权益。同时再次重申,原告并不对社会进行商品交易,所谓商品虚假宣传纯属子虚乌有,被告适用该法律实属张冠李戴。

三、该《行政处罚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被告调查取证程序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本案中,办案人员没有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也没有告知原告申请回避的权利。

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不合法。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违法。被告在未见到原告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适用了留置送达的方式,但均没有见证人在场,行政处罚依法应该不予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做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原告依法提出诉讼,诚望贵机关依法撤销被告做出的违法处罚决定。

此致

安阳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x月xx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

姓名:

性别:男。

出生年月:1xx5年x月14日。

民族:汉。

籍贯:

职业:公务员。

工作单位:区工商局。

住址:区东门路1-2-1-。

电话:

被告:

名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电话: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

2、责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向原告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元月23日,原告驾两轮摩托车到区国税局(区长安大道)接妻子。其时几名着公安制式服装但未配带警徽、警号及肩章等警察标志的男子在国税局门前“执法”。原告返回时因天气寒冷,将头盔取下交由妻子配戴,自己则戴着羽绒服帽子。可刚上路时就被“曹某”(未表明身份,文书上署名姓曹)拦下。在查看了原告的摩托车手续后,“曹某”抬手就去撕扯原告的帽子,说不喜欢别人戴着帽子与之说话。原告就其无礼行为提出质疑,双方发生口角。僵持一段时间后,“曹某”拿出一本简易告知书说,只要原告“留下大名”就可以“放一马”。原告为了尽快脱身,迫于无奈,草草浏览文书见并无罚款,以为只是警告了事就签了名。“曹某”扯下第二联塞给原告后随即离去。在整个过程中,“曹某”一直未表明身份且态度恶劣,动作粗暴无礼,更未出示执法证件,其行为完全偏离了一个执法人员所应该具备的基本行为准则。原告回家之后发现告知书上陈述其在淦河大道实施违法行为,并且用黑色钢笔虚填罚款50元。

x年3月11日,原告以情节轻微、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为由向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市交警支队程序科工作人员先是不肯受理,表示从未受理过这类复议,接着劝原告算了,免得以后交警“盯着搞”,说曹某当时未出示执法证原因在于原告未要求其亮证,并说程序不合法是交警的事,不影响对原告的罚款。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交警支队受理了复议。x年4月下旬,原告接到支队通知说复议结果已出来,要原告去拿。原告于x年4月25日到支队时又被告知,因程序科陈科长出差,公章不在,到“五·一”后再说。x年5月13日,原告终于收到交警支队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中避重就轻地表述原告的复议理由是“认为情节轻微”,并认定该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被告倚仗其强势地位,贱踏人权,蔑视法律,其工作人员所表现出来的极端不负责任的官僚作风令原告深感不解和震惊。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011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极其不当,理由有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也规定“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被告工作人员“曹某”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既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也没有表明身份。本案中执法实施者与署名是否是同一人、其有无执法资格到现在尚是疑问。同时,“曹某”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不但剥夺了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更是虚填处罚金额,骗取原告的签字,其行为令人不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见,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无效的,应予撤销。

二、x年3月23日,原告一直未离开过城区,更未到过淦河大道。01151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理决定书中陈述原告在“淦河大道实施违法行为”完全是无中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以虚构的违法事实对原告进行处罚,理应撤销。

三、原告到区国税局接妻子时,“曹某”等人在区国税局门前“执法”,“曹某”看着原告驾摩托车驶上公路,之间行驶距离不过十余米。遭到“曹某”非法检查后原告立即戴回了头盔,不说“曹某”没有及时指正原告的行为有养猫放鼠嫌疑,论事实情节实在轻微,而原告的行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在程序实施上严重违法,在事实调查中无中生有,在情节认定上处理过当,完全背离了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撤销。

望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x年5月15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1份。

3、其它材料3份。

行政起诉状范文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地址:xxx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100820)。

负责人:xx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09)第22694号关于第455067号“youz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5年9月8日向商标局递交了文字商标注册申请“youzheng”(申请号455067、类别36),请求核准注册的'服务项目为: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银行;金融服务;储蓄银行;担保;信托;典当;经纪。年12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原告作出了文号为zc4884467bh1的商标驳回决定。原告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作出了商评字(2009)第22694号关于第455067号“youz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商标审查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相关条款或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审;程序不合法、证据不足,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并作出了错误的决定,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

此致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

行政起诉状范文

原告:刘xx,男,汉族,1931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济南市槐荫区机床二厂南xx0号楼xx单元xx号。

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国承彦,(职务:区长),地址:山东省济南xx路xx51号。

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被告未按照原告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行为违法。

依法撤销被告于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刘xx申请公开经一路改造工程碧悟街31号拆迁补偿信息的答复》。

责令被告依照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书的要求公开相关信息。

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月29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见信息公开申请书),被告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刘玉明申请公开经一路改造工程碧悟街31号拆迁补偿信息的答复》。

原告作为合法的房屋权利人,有权知晓房屋拆迁档案信息,但被告对于原告信息公开申请顾左右而言他,并未按照原告的申请予以信息公开,违法剥夺了原告的合法知情权。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彰显法之公允。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经典行政起诉状标准

行政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了其合法利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文书。

(1)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如果是单位,应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案由。

即表述为对某行政机关的某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3)诉讼请求。

即提出诉讼要达到的目的或要求。

(4)事实和理由。

事实部分应先说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再叙述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写明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情况。

理由部分应根据事实,运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据,说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有欠公正,必须撤销或变更。

(5)呈递法院名称、具状人签名或盖章、具体日期。

(6)附项。

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书证、物证的名称及件数。

行政起诉状范文

法定代表人胡少斌,董事长。

被告:文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文成县大学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吴开锋,县长。

第三人:文成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文成县房管局大楼。

法定代表人:邢建文。

第三人:温州金穗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小南路农行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吴泉,董事长。

第三人:文成县中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成县大学镇伯温路4号5楼。

法定代表人:陈晓春,董事长。

第三人:温州市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县后巷口解北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许建党,董事长。

第三人:温州市银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江滨路江滨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谢怡帆,董事长。

第三人:温州市龙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白楼下村。

法定代表人:瞿王敏,董事长。

第三人:温州市城市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桥儿头住宅区金菊13幢。

法定代表人:郑庆喜,董事长。

第三人:温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诈市东游路6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浩,董事长。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4月28日,第三人文成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将其名下的文成县凤溪花园职工住宅楼工程,以公开挂牌竞价的招标方式委托第三人温州金穗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金穗公司)向社会公开招标。该工程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22783平方米,共1幢17层小高层、2幢18层小高层。原告为取得该项工程的建设,向文成县招投标中心进行了竞价报名,并按要求提交了相关报名资料,领取了由温州金穗公司制作的凤溪花园职工住宅楼工程代建挂牌须知、挂牌竞价申请书、竞价单及挂牌须知补充说明四份。从以上得到的招投标相关资料中原告获知,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本次招投标的行政监督单位,履行对招投标过程合法、合规的行政监督职责,并最终有权确认招投标是否有效。

经过审查,包括原告及第三人温州城市安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文成县中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内的共七家单位参与了205月15日的竞标。然而,当日的竞标出现了诸多不合招投标设定的`规则,甚至是违法之行为,致使原本公开透明、公平有序的严肃招投标活动,成为一场儿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本次招投标适用的法律错误。因本次招投标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依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发4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应当适用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故本次招投标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的法律。而本次招投标却并没有按以上的法律、法规操作。

第二、随意变更招标标竞标时间。依挂牌须知的规定,本次招投标竞价开始的时间为年5月11日上午9时,截止2006年5月13日下午4时。然而,温州金穗公司于2006年5月8日以补充通知二的形式,以5月13日、14日为休息日为由,将竞价截止时间顺延至2006年5月15日下午4时整。同年5月9日,温州金穗公司又以补充通知三形式,将原定竞价时间3天,改为1天。而且,金穗公司在其通知二中,将“下午4时整”误写为“下午4是整”,且事后又没有进行更正。温州金穗公司的此种随意变更时间做法,使参与竞价的单位无所适从,为违法行为。

第三、挂牌须知通知二规定,投标竞价的截止日至2006年5月15日下午4时整。但当日下午2时就被宣告停止竞价。在众竞价人的谴责下,又重新竞价。

第四、原告与文成县中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同时提交竞价单(报价为1595元每平方米),且在竞价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温州金穗公司居然不予接受原告的,而接受了另一竞价人的。第三人温州城市安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竞价时间内提交了报价为1577元每平方米的竞价单,温州金穗公司亦没有接受。并且还最终选定报价为1596元每平方米的文成县中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为最终竞得人,高出第三人温州城市安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报价每平方米19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万余元。

第五、挂牌须知是以文成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与温州金穗公司联合做出的,而其后的四份挂牌须知补充通知却仅由温州金穗公司做出的,不合规则。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招投标的相关事项的变更必须进行公告,温州金穗公司无权变更原公告的内容。

第六、整个竞价过程没有公证人员在场公证,无法证明竞价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及《招标代理和招投标禁止行为》有关规定,招投标的代理机构必须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温州金穗公司是否有工程招投标的代理资格,本次招投标没有告知,提供的资料中没有代理资格证书。

第八、没有设立评标委员会,没有进行评价,随意确定中标人。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职责,并应当提交书面的评标报告,以确定中价人。

第九、还有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在本诉状中不再一一罗列。

现经查,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为事业法人单位,受被告的委托对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本案的行政监督行为虽由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作出,但应由文成县人民政府为适格被告。法院经法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后,原告现予以变更。另外,因本次招投标的参与者除原告外,还有其他六家单位,以及投标的代理人和招标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他们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故均一并列为第三人,以参与本次诉讼。

对于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被告作为本次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其行政监督职责,果敢予以制止与纠正。然而,被告却没有认真履行其行政监督职责。更有甚者,被告还于2006年5月19日在温州市文成县建设工程挂牌成交通知书上监管机构一栏中以文成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签字、盖章,以行政监督的形式宣告本次违法、违规的招投标合法、合规,对这种粉饰是非的违法行政,原告是断断不能接受的。

综上所述,本次招投标存在许多违法、不合规之处,然被告作为本次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机构,没有认真履行其职责,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作出本次招投标合法、合规的行政监督结果是极其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为此,为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原告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立案审理并判决如诉请。

此致

文成县人民法院。

行政起诉状范文

原告:

被告:

案由:______行政争议案。

诉讼请求:撤销______行政复议决定。

事实与理由:(写明双方争议的有关情况和不服行政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所做出的行政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撤销(或者变更)该决定,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字盖章)。

文书要点。

当事人不服劳动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书。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案由、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受诉人民法院名称等。

特别提示。

制作起诉书时要注意的问题是:

(1)要说明行政复议决定的基本内容,并提出要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的内容;。

(3)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行政起诉状

原告方,男,汉族,1x55年1x月1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区xx镇村x家哈x号。

被告上海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x区荣x路号x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范,职务:局长。

第三人上海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地址:x市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职务:镇长。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松规地(x3)x3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6月22日原告得知被告作出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松规地(x3)x3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准予第三人将包含原告房屋宅基地在内的土地办理征用划拨手续,与原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用地单位主体错误,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涉及的建设项目中心村的真正投资和经营单位为上海新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这明显是属于主体错误,骗取办理规划手续,被告对此未加审核便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这明显的错误。

二、欠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法定要件,根据证据显示,中心村建设项目是在x5年6月x日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但被告却在x3年5月22日为第三人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然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但被告却为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综上,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违法,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行政起诉状

住所:____市____路____号。

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x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x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____市____路与____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x年6月18日,经____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x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医院于x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x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________年__月__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生于x年xx月xx日,xx省xx县人,现住xx省,身份证号:。

被告:xx县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系该所所长。

住址:xx县沿口镇小河街。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武房权字第21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之母原系xx县沿口镇人,后于1xx2年搬迁至山西大同与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在迁至山西大同之前,将位于xx县沿口镇建设巷号的房屋交由居住使用,于1xx2年3月x日向原告之母出具了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中明确了由于无居住地方,将其所有的位于xx县沿口镇建设巷号的房屋借给居住使用,同时该书面材料加盖了当时居委会的印章和签章。后于1x年10月x日在山西大同病逝,1xx0年10月14日向被告xx县房管所提交资料,要求按照继承确权办理房产登记。由于向原告之母出具了书面材料,对房子使用等情况做出了承诺,原告在其母亲去世后考虑到当时家庭经济状况就未要求向原告交付该房屋,也未进行继承登记。x0年x月22日,原告因处理父亲坟墓被毁一事回,后发现已去世多年,位于xx县镇沿口建设巷号的房屋已经登记在名下。

根据1x年4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统治〉第七条: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规定格式填写申请外,并须按规定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件;第八条: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齐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政见。根据建设部1xx0年12月31日颁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据此,申请人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且被告在进行房屋确权时具有审查义务,被告应当对提交的申请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按照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中的说法来看,还有一个女儿(本案原告)生活在山西,此时被告应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来审查确认本案原告是否明确放弃继承,此外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妻就是女儿。于1xx0年10月14日向被告申请房屋确权,于1xx1年4月24日在被告处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在此期间被告应当严格按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由于被告xx县房管所未尽审查义务,向案外人颁发了房产证书,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九月六日。

行政起诉状

上诉人:

原告:xxxx。

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告: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诉讼请求: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2月1日上午11时许,在原告承建的鹤壁市民兵训练基地工地由于绳卡脱落导致钢筋反弹,伤到在此工作的许效军的下颚部。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派人带其到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16排螺旋ct平扫和ct成像检查,诊断结果为头颅ct扫描未见异常。原告为此支付了全部费用。同时,自20xx年12月1日事故发生至今,许效军未再来原告处工作。

20xx年7月12日,许效军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声称自己当初被钢筋反弹除伤及下颚外,还伤到了左眼,致使“左眼视网膜震荡伤”。被告经补正(审查)后,于7月19日受理了许效军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7月25日书面通知原告就许效军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于20日内报被告。原告收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于8月5日向被告做出书面说明,认为许效军声称的“左眼视网膜震荡伤”并非因当初被钢筋碰伤所造成,与原告无关,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原告向被告指出,20xx年12月1日,原告派人带许效军去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时,该医院所出具的诊断报告书及ct影像在许效军处。但被告对原告做出的书面说明置之不理,未经调查核实,就认定许效军所受的`“左眼视网膜震荡伤”为工伤。

综上所述,许效军所受“左眼视网膜震荡伤”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故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特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并责令被告对许效军所受“左眼视网膜震荡伤”是否为工伤重新作出认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行政起诉状

住所地:,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为xx区教育路24号。

原告不服珠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工决字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珠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工决字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不服珠海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工决字[]11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认为,原告从未与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该工伤认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均属违法,特此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珠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珠海市工程有限公司。

x年xx月xx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xx]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xx]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xx]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xx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xx]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xx]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行政起诉状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告:xxxxxx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于年月日下发的号《关于开发建设xxxxxx的批复》;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xxxxx。

原告认为,被告废止原批复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原批复的废止给被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x人民法院。

原告:

法定代表人:

行政起诉状

住址:_______。

被告:_______。

住址:_______。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日,债务人____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____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_______偿还原告_______人民币____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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