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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职业卫生工作情况汇报(汇总12篇)

时间:2023-10-23 20:16:02 作者:HT书生 热门职业卫生工作情况汇报(汇总12篇)

青春是生命中最年轻、最有活力的时期。写一篇完美的青春总结需要有真挚的情感、积极的心态以及详实的事例支撑。接下来是一些关于青春的名人名言,让我们一起思考人生的意义和价值。

卫生监督工作自查情况汇报

第一条为了促使本所各科室、分所深入推行办事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根据省、市关于加强办事公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事公开监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分所办事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三条办事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分所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办事公开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科室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成绩、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监督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内容:

(一)办事公开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本所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方案制定、工作部署、方法措施以及配套制度建设、具体实施、检查监督等情况。

(二)办事公开的宣传:本所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情况,办事公开工作信息和经验在国家、省、市级刊物的投稿情况,办事公开工作简报情况。

(三)办事公开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程序性以及《扬州市卫生监督所办事公开目录》的公开度。

(四)办事公开的形式:办事公开场所、网站建设情况,办事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听证会、咨询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办事公开的实效:本所落实“长期公开政策性内容、逐段公开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经常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工作”的情况,办事承诺兑现情况,群众对办事公开的满意率、投诉率,因办事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严重事故、失误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本所落实办事公开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办事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办事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监督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工作由所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承办。办事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

第十条将办事公开评议与政风、行风评议结合起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企业代表参加,对办事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分所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分所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分所。

第十二条对办事公开监督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分所,给予表彰;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分所,给予通报批评。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使本所各科室、分所深入推行办事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根据省、市关于加强办事公开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事公开监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分所办事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三条办事公开监督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分所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办事公开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科室及其负责人年度工作成绩、实施奖惩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监督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内容:

(一)办事公开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本所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方案制定、工作部署、方法措施以及配套制度建设、具体实施、检查监督等情况。

(二)办事公开的宣传:本所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情况,办事公开工作信息和经验在国家、省、市级刊物的投稿情况,办事公开工作简报情况。

(三)办事公开的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程序性以及《扬州市卫生监督所办事公开目录》的公开度。

(四)办事公开的形式:办事公开场所、网站建设情况,办事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听证会、咨询会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办事公开的实效:本所落实“长期公开政策性内容、逐段公开阶段性工作、及时公开经常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工作”的情况,办事承诺兑现情况,群众对办事公开的满意率、投诉率,因办事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严重事故、失误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本所落实办事公开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第六条办事公开考核的标准是:办事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监督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办事公开的监督考核工作由所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承办。办事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办事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

第十条将办事公开评议与政风、行风评议结合起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企业代表参加,对办事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分所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分所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办事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分所。

第十二条对办事公开监督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分所,给予表彰;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分所,给予通报批评。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学食堂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近几年来,特别是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以来,在、县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教育重视学校食堂等后勤保障体系建设,树立“提高后勤工作水平、服务教育教学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转变学生食堂管理模式,严把学生饮食安全关口,大力推进学生食堂文化建设,维护了学生身心健康,促进了学生全面发展,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绩,赢得了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好评。现将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有中小学校***所,全县共有中小学生***人,其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为****人;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共计 ***人左右。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范围广,工作难度大,为此,我县将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列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创新思维,严抓管理,具体做法有四个“定位”:

(一)提高思想认识,定位学生食堂的功能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民以食为天。学生吃得饱才能安心学习,吃得好才能身心健康,只有身心健康才能全面发展。我县通过举办中小学校长、学校后勤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等形式,提高校长、后勤管理人员对抓好学校食堂工作的重要认识,把他们的思想从仅仅满足学生饮食需求转变到维护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上来。仅以2017年为例,我县共进行相关培训5次,培训相关人员达***人次。

康发展作为教育的重要“民生工程”,主要领导多次对学校学生食堂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行为规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多次带领四套班子领导到教育局和基层学校开展调查研究,对学校学生食堂建设与发展过程中遇到经费问题、管理问题,召开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和协调会,妥善解决。

2.建章立制。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教育部颁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成立了以教育局局长为组长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了《食堂工作人员岗位职责》、《食堂卫生基本要求》、《食堂安全责任书》规章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了食堂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3.加大投入。一是争取上级资金投入,以2017年和2017年为例,我县共争取到上级资金约***万元投入中小学食堂建设;二是县财政投入。2012年县财政投入***万元,用于初中、小学以及小学教学点共***个项目的食堂建设,投入***万元,用于配置学校营养改善计划食堂厨具,改善了学校食堂工作条件。通过投入,不断完善食堂基础设施,优化就餐环境,全县各学校的食堂逐步实现了“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先进,环境优美”格局。

(二)坚持学校食堂供餐,定位学校食堂运营为零利润模式。 学校食堂不是谋求商业利益的工具,而是为学生提供生活服务的平台。

2.提升管理档次。各学校成立了由学生、家长、教师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对学校的饭菜质量、数量等进行监管。设立“学生食堂管理意见箱”、“校长信箱”,定期和不定期与膳食委员会、学生代表进行座谈、沟通,听取意见,并做到有反馈,有措施,有改进。组织学生与食堂工作人员的互动交流活动,实行定期对食堂的饭菜质量评议及监督评价,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满意度测评结果进行公示、把测评结果作为对食堂工作的奖惩依据。

(三)强化安全责任,定位学生食堂的管理方法为精细化管理。 饮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不保,健康就无从谈起。我县坚持“细节决定成败”、“过程决定一切”的方针,坚持从细节入手,从小处着手,从每个环节抓起,从而使全县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工作逐步走上精细化的管理轨道。在食堂安全管理工作中,坚持把好“六关”:

1.把好人员上岗、培训关。食堂员工均接受卫生部门的培训和健康检查,所有的从业人员均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证才能上岗,学校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食堂管理人员每天要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强化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做到每月有一个教育主题,每周有一个教育重点,定期组织员工集中学习和讨论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安全教育工作等。规范从业人员工作行为,在加工、销售食品时规定保持个人清洁卫生,统一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和口罩,不许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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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工作自查情况汇报

综治安全无小事”,综治安全事关学校发展大局,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为了搞好综治安全工作,我们根据综治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本校的实际,从思想认识、制度建设到具体工作,从人力、物力到财力,从校内到周边,为切实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安全工作,采取了扎实有效的措施,突出重点,不留死角,努力营造了一个安全、文明、健康、有序、和谐的育人环境。根据我县学校综治安全工作检查方案的要求,召开了专门会议,成立了自查自评工作领导小组,对我校的综治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自评。现将具体的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1、组织领导:。

我们成立了学校及周边综治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结合全体校委会成员和有关处室责任人参加的.学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校长一把手负责的社会综合治理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与各办公室室、年级组长及班主任、任课教师层层签订了学校安全责任书。成立了以学生代表、教务处、团委、教研组、班主任组成的各项工作实施小组,承担学校综治安全的具体工作,部门及岗位职责清楚。学校刚开学就制定了详细可行的安全工作计划,年级有安全工作任务。

一是安全教育进课堂。各年级各班安全教育课每周至少1节,有教师、有教材,进课堂,内容丰富、课时饱满;在每周的校会、班会上,值周教师或班主任都要把安全作为一项重要议程来讲。

二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利用国旗下的讲话、班团活动、活动课等途径,通过讲解、演示和训练等,对学生开展综治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教育技能和安全知识。

三是聘请法制副校长来我校作法制讲座,作安全方面的讲座等。

2、门卫管理。

我们建立了安全保卫制度,保卫力量充实,加强了值班巡逻工作。建立了门卫制度与外来人员登记制度,来访登记资料保存完好,随时可查。

3、房屋建筑安全。

我们对教学楼、宿舍楼等房屋设施及教育教学设施定期进行了结构检查,无隐患现象。

4、食品卫生与饮用水安全。

我们建立了校园商店管理制度和卫生制度。商店从业人员都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学校商店无出售“三无产品”和过期变质食品现象;学校水源无污染情况,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学前班早餐有专门的教师负责管理,每天定时发放学生的早餐。

5、交通安全。

学校除安全课以外,还经常在校会、班会上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广大师生有较强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学校配合学生家长做好交通安全整治工作。

6、消防安全。

学校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校内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消防器材配备充足,养护得当,性能优良。学校消防配臵灭火器,有便于灭火的水源;学校各种用电线路排布较为规范,未出现私拉乱接现象;学校安全工作应急预案有消防应急的内容,安全教育内容中有对学生进行逃离火场的教育。

隐患排查与整改。

学校大门外道路安装有减速带,周边没有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的建筑物,没有违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鞭炮的场所。

实验室危险物品、化学药品存放使用规范。

库克塔拉学校。

20xx年六月二十八日。

卫生监督工作情况汇报

2017年卫生监督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坚持“监督到位、指导到位、服务到位”三为一体的工作模式,把卫生监督工作作为卫生工作的重点来抓,不断强化监督执法意识,狠抓监督制度的落实,大力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监管行业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有了较大进展,全县公共卫生状况和医疗秩序有了明显好转。现将2017年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突出重点,强化协作,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一)强化卫生许可意识,规范卫生许可行为

(二)积极开展专项整治,确保监督不留空白点

1、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是今年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在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的同时,积极开展了多次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元月份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共检查食品生产企业10家。共检查生产加工单位7家,经营单位100家,餐饮单位51家,集贸市场3个,检查卫生许可档案资料700余份。使全县的食品卫生有了较大好转,食品卫生监督覆盖率为100%,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率为99.5%。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完成了2017年直管单位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抽检工作,对涉水和饮水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卫生监督10户次,现场采样20份,完成桶装饮用水专项检查,并公示抽检结果。

3、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十一月份我局与县教育局联合对66所学校70余家食品和公共场所实施了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对3家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完成全县学校卫生档案建档工作,保证了6月份学生高考期间食品安全。

(三)集中力量,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告监督检查,促进和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开展。依据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围绕本县重点传染病防治问题,结合县监督检查方案组织成立了两个执法检查小组,以地域划片的形式,把工作任务安排到组、落实到人,举办培训班,明确传染病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为扎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提高了卫生监督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今年共出动监督人员350人次,对全县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县级医院3家,乡镇卫生院及分院18家,村卫生所及个体诊所360家,对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四) 突破职业卫生瓶颈,放射防护安全的监管到位

针对企业职业健康体检率低、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档案不健全等问题,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宣传贯彻力度,重点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监督指导,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督促用人单位进行整改落实。今年我们会同安监局对全县涉及职业危害的厂矿进行了检查,开展了职业健康检查,全年共完成体检4600人,并对3家重点厂矿单位建立了职工健康档案,为下个年度职业卫生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我们组织对医疗单位放射工作进行检查,共检查医疗单位25个,持有放射工作许可证25家,放射单位都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医疗单位放射工作人员都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并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

(五) 扎实开展手足口病防控的监督检查和“问题奶粉”的清查

今年年初,我国部分地区发生手足口病流行,根据国家“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和上级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部署,认真落实各项手足口病防控措施,有效地控制了手足口病在我县的发生和蔓延。县卫生局抽调20名卫生监督员组成4个检查小组,重点对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学校、餐饮业、自来水厂开展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出动卫生监督车辆25台次,共检查2000户次,自来水厂12户次,共制作各种卫生监督文书20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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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省级卫生乡镇工作情况汇报

我校荣获xxx市“花园式学校”、“绿化先进单位”、济宁市“卫生先进单位”等称号。但对照评估标准,我们在自查中发现,尽管我们付出了相当的努力,终因各种条件所限,在卫生工作还存在硬件设施方面的一些不足,比如,校园水龙头尚达不到每班一个,校园文化建设需进一步加强等。今后,学校将以这次评估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卫生工作的投入,不断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条件,使学校卫生工作乃至整体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卫生监督工作自查情况汇报

按照*市卫发[2008]***号文件要求,我所对今年的卫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位,具体分设事项正在商讨准备中。卫生监督所编制7名,正科建制。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全县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化装品卫生等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主管局的直接管理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我们坚持依法监督,从严管理,保证卫生监督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防止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

2008年,我县的卫生监督工作在去年实施餐饮业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工和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继续以食品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为重点,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关,进一步抓好学校卫生、饮水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力争年内达到县城以上餐饮业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率100%、食品加工原材料购销台帐建立率100%的工作目标。

1、为了保证《食品卫生法》的顺利实施,严格卫生许可准入制度,把好卫生许可关。规范了卫生许可证办证程序,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新开办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业严把准入关,现场验收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一律不给发证。对过去已发证的单位进行严格审验达不到标准的一律限期整改。2008年共新办卫生许可证202份,审验卫生许可证162份。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规范从业单位的执业行为。

2、认真开展餐饮业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工作。为了巩固去年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效果,我所卫生监督员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深入各学校食堂及餐饮饭店进行检查。一是对学校食堂进行集中整治,制定学校食堂验收标准,督促学校食堂改善硬件设施,加强软件管理,使学校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二是对县城以上餐饮单位进行检查,着重检查餐饮具的消毒保洁,卫生制度上墙及执行情况,从业人员体检情况,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采购食品原材料验证索票及建立台帐情况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对于存在问题的餐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和规范,并及时进行复查,对经过整改仍不达标或拒不整改的坚决予以处罚,以罚促改,保证影响餐饮消费安全的重点环节得到彻底整改。三是对农村地区市场进行检查,我县无乡镇卫生监督机构,农村的卫生监督工作仍由县卫生监督所承担。我所于今年3月份抽调执法人员,对农村学校食堂、餐饮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集中检查,严厉打击无卫生许可证执业、采购和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四是加强了对食品原材料索证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要求,加大了食品原料索证工作的管理力度,制定了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制度,制成匾牌下发给各餐饮单位,并统一印制了食品原料采购台帐,要求各餐饮单位进购食品原材料必须按新台帐登记。我县城区共有餐饮单位家,建立台帐家,台帐建立率。

2、全面推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结合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逐户对各餐饮单位进行现场指导,对食堂进行规范化设置,帮助其制定各项卫生制度,建立完善卫生管理组织,改善卫生设施,明确卫生责任人,对于凉菜间设置、二次更衣、餐具消毒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现场提出指导意见,提高了餐饮单位食品卫生水平。截至今年7月底,共安排施行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的餐饮单位41家,餐饮单位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率。

3、开展学校卫生的日常监测工作。会同教育部门对全县乡中心小学以上学校食品卫生、宿舍卫生、饮水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理,坚持每季度检查一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保证学生饮食安全,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4、加强对县城生活饮用水源及水质的监测。每月对城区生活饮用水进行一次水质监测,每次采集6个采水点的6份水样,今年共采集水样份,其中水源水*次,供水管网水*份,全部进行实验室分析,合格*份,合格率%,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有效遏制了水源性疾病的发生。

传点2次,发放宣传单3000余份,悬挂横幅4条。同时,认真开展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印制了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教材,并把《食品卫生法》作为重点内容编入教材,提高从业人员对《食品卫生法》的认知水平,自觉遵守《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

为了保证执法监督工作公平。

公正规范有序开展,我所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习《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水平,强化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树立卫生执法队伍新形象。多年来,我所在卫生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坚持亮证执法,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执法,从未因执法行为不规范而被从业单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的现象发生。

今年,我所共出动车辆34台次,卫生监督执法人员124人次,检查餐饮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46户次,对辖区内餐饮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公共场所进行了地毯式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下发整改意见书户次,行政处罚通知书份,停业整顿不合格的餐饮单位x户,取缔x户,罚款x万元,没收销毁不合格食品生产原料及添加剂公斤。

1、食品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卫生意识较差,停留于低层面和一般经营性认知水平,只以盈利为目的,不愿投入,卫生硬件设施条件差,安全隐患大。

2、大部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经营,部分学校存在一包了之、疏于管理现象,而承包人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食品安全,只是基本的卫生管理制度难以落实。特别是实验中学食堂,学生没有就餐场所,学生的就餐安全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3、缺乏必要的监测工具和现场取证器材,严重影响工作开展效率和监督频次。由于缺乏取证器材,一些违法证据无法固定,给实施行政处罚带来困难。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力度,逐步完善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加大卫生知识宣传,引导居民消费,接受社会监督,构建消费环境,使公共场所及食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卫生监督工作自查情况汇报

主要健康指标:年,全市居民平均期望寿命为75岁;儿童计划免疫“五苗合格接种率”达到95%;婴儿死亡率为7.3‰,孕产妇死亡率为0,均低于国家控制指标。

(二)卫生资源状况。

1、卫生机构:全市有卫生机构424家,属于卫生部门办98家,其中市级综合医院1家,中医医院1家,专科医院2家,中心卫生院5家,乡镇卫生院22家,分院19家,全科医疗站43家,卫生防疫机构1家,卫生监督机构1家,妇幼保健院1家,医学教育机构1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1家;属于民营医疗机构3家,其中综合医院1家、专科医院1家、康复医院1家;属于其他部门办1家;厂校卫生所(站、室)17家;有部队医院1家,个体诊所41家,社区卫生服务站10家,村卫生室253家。

2、卫生床位:全市共有病床1422张,其中卫生部门办医院病床987张,民营医疗机构380张,其他部门办50张,厂校卫生所(站、室)5张。另有部队医院床位张。全市每千人口拥有医院床位比张(全省张)。

3、卫生人力:全市有卫生人员人,其中卫生部门全民所有制人(中心卫生院人),民营医疗机构人,其他部门人,个体卫生人员人。全市有卫生技术人员人,每千人口人(全人)。卫技人员中,医生人(中医人),千人口医生人(全省人);护师、士人,千人口护士人(全省人)。卫技人员中,高级职称人,占;中级职称人,占%;初级职称人,占%;无职称人,占%。另有乡村卫生人员人(乡村医生人)。

4、卫生设备:全市医疗机构卫生专用设备总值万元,其中卫生部门市以上医院专业设备总值万元。全市拥有大型医疗设备ct台、核磁共振仪台、b超机台(彩色b超台)、电子胃镜台、腹腔镜台、高压氧舱个、血透机台、体外碎石机台、x光机台、胃镜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台、进口麻醉机台、呼吸机台。

5、卫生经费:2005年,全市各级政府卫生经费投入万元,卫生事业费占地方财政支出为%,各项经费占卫生经费比例:医院经费占%,卫生院补助费占%,防治防疫事业费占%,妇幼保健经费占%,其它有关经费占%。

(三)卫生服务状况。

1、医疗服务:2005年,全市总诊疗人次,其中卫生部门市级医院诊疗万人次(中医院万人次),占%;卫生院诊疗万人次,占%;厂校企事业医疗机构诊疗万人次,占%;村卫生室诊疗万人次,占%;个体诊所诊疗万人次,占%。门诊病人%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全市医院、卫生院提供每一居民诊疗次数为年平均次(全省次)。

全市年入院万人次,其中卫生部门市级医院万人次(中医院万人次),占%;卫生院万人次,占%;其他部门医疗机构万人次,占%。卫生部门承担了全市住院治疗的%。全市医院、卫生院提供住院服务人次达每千人口人(全省人次)。全市病床使用率为%,其中市属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中医医院%,精神病院%,妇幼保健院%。市级医院平均住院日天(全省天),乡镇卫生院天(全省天)。

2、卫生防病服务: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突出,急性传染病发病率持续下降,基本控制暴发性疫情。实施浙江省第三轮cida-who项目,对初治涂阴活动性肺结核病人进行免费治疗管理。2005年共发现及登记活动性肺结核病人617例,涂阳病人新登记率46.45/10万,占总病人数43.44%,肺结核病人及疑似病人转诊到位率88.4%。抓好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四免一关怀”政策,对公共场所开展行为干预,对各服务行业业主开展了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推广使用安全套。年内共接受艾滋病自愿咨询监测182例,市中心血库开展献血人员艾滋病筛查,并通过了初筛实验室的验收和确认。2005年全市共报告法定传染病16种2405例,死亡12例,死亡率为2.08/10万,传染病总发病率为416.85/10万,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82%。发病数在前五位的位肺结核、病毒性肝炎、淋病、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梅毒,占发病总数的79.46%。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成绩显著。“十五”期间,我市坚持防治查并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完善各项防治措施,血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查螺投工达28848工,查螺面积1568万平方米,累计查出有螺面积42.97万平方米,灭螺投工19725工,灭螺面积68万平方米,反复灭螺面积670万平方米,查病21440人,查畜2211头,到目前为止,尚未发现阳性钉螺和本地感染的血吸虫病例。多次承办了全省血防会议和活动,承担了“十五”国家级血防攻关课题。

依法开展对食品、环境、劳动、学校、放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核发卫生许可证。2005年共受理审查(核)发卫生许可证1404户;组织食品、公共场所等卫生管理相对人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7920人次,合格率为99.71%;抽检采样9类食品341份,抽检合格率为82.4%,其他样品48份,合格率95.5%;对辖区内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14户;积极参与学校“二改”工程,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全年共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287人次,监督检查了416家医疗卫生单位,立案查处非法行医案件6起;圆满完成了20多次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3、妇幼保健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均低于全国控制指标,一个以快捷高效的孕产妇、新生儿抢救中心为重点的保健体系逐渐形成。截止到2005年,我市已连续三年保持了孕产妇的零死亡,无新生儿破伤风发生。全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为94.1%,住院分娩率99.8%,新法接生率99.9%,孕28周市级高危筛查率95.1%,高危孕产妇检出率27.4%,临产高危产妇住院分娩率100%,婴儿死亡率为7.3‰,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9.6‰,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为94.1%,儿童保健覆盖率为86.2%,产妇住院分娩率为99.73%。2005年共抢救成功羊水栓塞、产后大出血、重度妊高症、内科合并症等34例危重孕产妇,抢救危重新生儿29例。

4、卫生科技工作:2005年,全市卫生系统开展科学研究共22项,其中4项获得衢州市立项,18项获得xx市科技局立项,1项科研成果被浙江省卫生厅在全省卫生系统推广使用。全市卫生科技人员共发表论文篇,其中在国家一级杂志发表的有13篇,二级杂志54篇。有17篇医学论文在衢州市自然科学评比中获奖,其中一等奖2篇,二等奖4篇,三等奖11篇。全市普遍推行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制度,参加远程函授教育有220余人,参加在职继续教育有400余人,选送各类进修有34人。全市被列入衢州市115人才工程人选的有15人,衢州市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6人,名医名专家3人,被评为xx市拔尖人才的有4人,卫生系统高层次人才青黄不接的状况得到改善。

5、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能力: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职能得到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2005年全市发生各类传染病事件32起,均在事件的苗头状态就予以控制。规模最大的为贺村镇坞里村发生的甲型副伤寒疫情,共报告确诊病例58例,累计投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1181人次,个案调查1026人次,采集血清1026人份,查出阳性150份,阳性者进行血培养60份,阳性7份,采集肛拭或大便标本培养1910份,阳性10份。采集水样683份,消耗生化培养基及化验试剂5000余份,发放漂白粉4.5吨,漂白粉精片10万余片,含氯消毒液1.5万公斤,消毒水塔、水井、水塘、露天粪缸、无主厕所、简易厕所2800多个次,发放宣传单1800份,发放督办单50余份,共完成服药768人次。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月1日正式开始运行,为缓解我市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起到了积极作用。年全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达40.63万人,占全市农业人口的83.3%,基金总额2201.7万元(按13个月计),其中个人缴费资金132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880万元;2005年全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达43.3万人。截止2005年12月31日,我市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的参保人员达10261人次,实际报销额达1221万元,平均每笔报销额1190元,报销额在1万元以上的有219人,达到封顶线2万元的有50人;共申报医疗总费用4292万元,其中可报销医疗费用为3767万元,可报率达87.8%。

二、存在问题。

(一)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不够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有待增强,一些重大疾病仍在严重威胁人民健康,在农村表现得尤为明显;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应急救治能力不强,一些重大疾病流行蔓延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有待进一步完善,有些急性传染病病例不能及时发现、报告;执法监督队伍薄弱、执法能力不强。

(二)医疗卫生服务缺乏特色和技术优势,内涵发展不够。全市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进展缓慢,内涵建设重视不够,内部资源结构不尽合理,管理有待加强。医院适应市场能力较弱,效率、效益偏低,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全市重点专科建设相对滞后,缺乏在全国、全省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医学科研能力水平不高,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和成果不多。医疗服务质量也有待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还不能满足城乡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

(三)农村卫生工作步履维艰,农村卫生院生存和发展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破解。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发展严重滞后,不适应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财政投入长期不足,农村卫生设施、设备的缺口非常大。乡镇卫生院多年没有录取过医学类大中专毕业生,相反地,因为收入低,人才流失现象严重,造成人才极大短缺,加上设备陈旧,许多乡镇卫生院都陷入了困境。

(四)卫生人力短缺严重,结构不尽合理。城、乡每千人口拥有卫生技术人员数差距较大。全市卫生技术队伍中影象人员、护理人员、麻醉人员短缺严重,全科医生以及高素质的学科带头人和管理人才缺乏,卫生队伍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使用好人才的机制还有待完善。

(五)卫生投入不足,医疗补偿不到位。政府对卫生投入虽有一定增加,但未能随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同时,医疗服务价格偏低,医疗补偿不足,影响了卫生事业的发展。

(六)医疗卫生服务结构和服务模式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医疗卫生服务,尤其是农村卫生院,过于向疾病诊治方面集中,康复、保健、健康教育相对薄弱,与居民需求有一定差距。社区卫生服务投入不足,功能不健全,运行机制欠完善,未能形成“大病进医院,病进社区”的医疗服务模式。

三、下一步发展思路。

(一)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组织领导管理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公共卫生预警应急体系)。

公共卫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市政府要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起全面责任,市长是公共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衢州市政府要求,今年上半年要在以往组织协调机构的基础上,组建我市公共卫生管理委员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分管市长担任副主任具体抓,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政府要对公共卫生工作在经费上、机构和队伍建设等加大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分工负责,根据本部门在加强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公共卫生工作。乡镇政府、行政村要分别成立公共卫生管理组织,落实人员和经费,明确责任,确保本村本乡镇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

“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健全公共卫生机制,全面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和卫生应急能力。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迁建项目列入xx市310工程,今年10月份之前要动工兴建,占地15亩,投资1500万。与此相结合,将新建xx市公共卫生管理中心,集卫生行政、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卫生培训等为一体,成为xx市卫生应急管理中心,统一指挥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加大精神性疾病防治力度,将xx第四专科医院(精神病医院)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加强健康教育工作,设立市健康教育所,落实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场所。加强疾病控制技术队伍建设,完善预案,开展演练,提高卫生应急能力。

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健全机制,整合多部门的力量,共同做好卫生监督工作;二是抓好机构和队伍建设。20上半年要按照省、衢州市要求,完成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建设工作,形成城乡一体的卫生监督网络,使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同时在各乡镇和各行政村分别组建一支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和村卫生监督信息员队伍,以保证卫生监督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三是统筹安排好卫生监督执法所需的各种经费补助。

加强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年,新建的市人民医院传染病区将投入使用,床位达100张,建筑面积4500平方米。2006年要完成急救指挥体系建设,统一指挥全市院前急救工作,围绕院前急救体系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将中心卫生院以上的相关专业技术员和全部救护车辆(含综合性民营医院)进行资源整合,逐步建立运转协调、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反应灵敏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二)卫生人才。

“十一五”期间,要继续贯彻科技兴医战略,加大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加快人才引进力度,对农村卫生院要全面实行全员聘用制,要适当放开卫生人事管理权限,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的用人机制,到“十一五”期末,乡镇卫生院所有工作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把卫生人才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培养高层次卫生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创新能力为核心,完善政策,创新机制,优化环境,着力抓好人才队伍建设,为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建设。要努力培养具有衢州市内乃至浙江省先进水平、保持学科优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要重点培养一批素质好、业务精、具有发展潜力的学科技术骨干,形成一个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对列入培养对象的人选,要加强动态考核,对各单位要建立培养目标责任制,把高层次人才培养当作卫生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具有真才实学、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卫生系统领军人才。

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和社区卫生人才培养,健全卫生技术人才传染病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制度,继续实施农村青年冒尖人才培养,造就一批适合农村特点,具有良好医德医风、精湛的医疗技术和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

(三)农民健康工程。

要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现阶段农民健康工程的工作重点是在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果基础上,全面实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特别是重点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当前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包括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服务、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保证农民享有基本卫生安全保障等三大类十二项内容,这些工作都要一一落实,并确保工作效果;二是认真做好农民健康体检工作,为农民建立好动态健康档案,努力让农民“有病早知、小病早治”,以切实减轻农民疾病负担,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

加强以血吸虫病、艾滋病、结核病为重点的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要以稳定区域发展大局的高度重视血防工作,要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开展查灭螺工作,要以项目化的思路统领防治工作,将血防工作与水利项目、土地整理项目、退耕还林项目相结合,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彻底改善钉螺孳生环境。加强结核病防治,落实经费,加强管理,保证每一位结核病人能得到有效治疗。开展其它传染病的防治工作,降低发病率,尽力减少传染病对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的破坏和损害。

(四)医疗服务网络。

继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要通过整合资源,完善布局,进一步健全以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为指导,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十一五”期间,市人民医院完成创“三乙医院”目标,贝林医院通过“二甲医院”验收,三家以上中心卫生院达到“省200强”卫生院标准,政府在确保一个乡镇至少办好一个乡镇卫生院的同时,力争80%的乡镇卫生院要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加大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2006年要根据群众需要,通过转变服务方式,调整服务功能,将乡镇卫生院改造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有条件的全科医疗点、村卫生室要逐步改造成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根据群众生活集聚情况,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要设立一个村卫生室,每个农民居家或出行20分钟就能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做到让农民小病不出村,防病在乡里,不断提高群众利用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让广大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到,基本建立起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应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和比较完善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五)行风建设。

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继续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全面推进《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和《中医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的实施。继续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重在班子能力建设和各种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针对检查考核、上等级、管理评审等途径发现医院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效果。在广大医务人员中深入开展职业道德、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教育,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努力做到降低医疗收费为病人省钱、改善服务流程为病人省力、提高医疗服务技术水平为病人省心,既为病人提供优质、安全、快捷的医疗服务,又为病人提供清洁、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全面提升医院管理水平,防止单纯追求经济指标增长和收入的增加,而忽视了社会效益和淡化了公益性的服务目标,要使医疗服务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社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严格执行行风建设责任制,抓班子,带队伍,管风纪,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狠刹歪风邪气,预防和治理腐败。抓好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执行《行风职业道德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提高我市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红包、回扣、开单提成、药价偏高的问题,严肃查处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大力开展“诚信在卫生、满意在医院”活动,大力弘扬诚信服务理念,把诚信服务理念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在诚信行动中培育融洽、和谐、诚实的人际关系,使广大患者得到更多的人性化、亲情化的关爱,使人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为我市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合作医疗。

进一步总结经验,创新筹资机制,完善各项措施,建立与经济社会同步增长的动态筹资机制和农民个人交费机制。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管员代理制度和考核责任制,积极探索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新方法。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完善xx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争取全市所有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均实现实时结报。继续积极探索合理的补偿方案,努力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充分”,增强合作医疗吸引力,建立合作医疗长效机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或个人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组织在医疗保障中的补充作用。

(七)卫生人员培训。

采取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短期培训等有效手段,加强管理知识、管理方法、管理技巧的学习,抓好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的培养一批懂经济、懂法律、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技术的卫生管理干部,提高院级管理水平,促进医院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重点抓好卫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培养锻炼工作,分期分批选派卫生管理干部参加上级组织的专业培训,组织外出参观考察,学习其他单位的先进管理经验,提高卫生管理能力与水平。督促各医疗机构抓好科室负责人的培训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部和省、市各项医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是本单位增补和重新修订的各项制度的学习,做好上岗培训和岗上培训工作。加大职工的素质教育和技能培训,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加强自查自纠、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力度。

(八)卫生体制改革。

要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实行多种选拔任用方法,择优选聘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领导。要扩大院(所、校)长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建立和完善院长负责制,强化和规范对院长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要改革分配制度,对职工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等进行综合考核,合理拉开分配档次。要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推行人事代理制。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可以实行合作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国有民营的多种方式,以激活其运行机制。

对不再列为政府举办的原乡镇卫生院,尝试改造为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的分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或者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资源重组,转为医院、门诊部、诊所。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镇卫生院改革、举办农村民营医疗机构,促进国有、民营医疗机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满足农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规范医疗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对列为产权制度改革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关于xx市事业单位改制政策意见》等相关政策,确保国有资产和职工权益不受损害。

(九)中医重点县。

在完成创建浙江省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的基础上,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建县、乡、村三级中医药管理网络。制定出台发展中医药的扶持政策,落实中医事业费和中医专项经费。充分利用我市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中医药治疗的独特优势,普及中医药基础知识,营造浓郁的创建氛围。积极搜集体现我市中医药底蕴的历史文化和中草药种植的相关资料,加强档案资料的保存和汇集。强化医疗机构中医内涵,加强中医人才的培养,在派出医务人员进修的同时,组织对全市中医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鼓励名老中医带徒弟。

(十)科研创新。

继续在卫生系统设立卫生科技进步基金,在全卫生系统实施《xx市卫生科技项目与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和《xx市卫生科技进步基金资助和奖励办法》,对卫生科研项目和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发表进行资助和奖励,对医务人员医学科研活动和医学论文撰写进行鼓励,营造浓厚的科研和学术氛围。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活动;。

(七)有损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其中,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装运垃圾乱倒的,可以暂扣运输工具,并要求违反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各类码头、船舶应当配备与垃圾、粪便收集量或者产生量相适应且符合设置标准的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进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或者水上航行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或者垃圾、粪便污染水域。

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粪便接收作业的,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防止污染水域。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箱(桶),将粪便倒入倒粪站,不得在屋顶和公共场所堆积垃圾杂物。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在物业公司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封闭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尘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可以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从事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居民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五十元处以罚款。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体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居民饲养信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污染环境严重、周围居民意见大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领域的科技创新,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鼓励境外投资,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义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八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外立面整洁和完好,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外立面破损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复,所需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约定的责任者承担。

第十九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景观灯光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不符合规划的,可以强制拆除,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可以强制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者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强制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对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作出调整的,应当事先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并对设置者因户外广告设施调整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本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的现有围墙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予以改建。

透景围墙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十二条本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修、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公共招贴栏中。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利用或者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进行宣传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中公布其通信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由城管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暂停其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部门恢复其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出现的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应当组织清除。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引导设摊者进入经营场所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城管执法部门对暂扣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二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在临街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行驶,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会议修正),207月30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镇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其管理养护和清扫保洁作业单位为责任人。

(二)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停车场和餐饮服务、批发零售、展览展销等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公路、铁路、轻轨、地铁及其管理区域,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各类建筑工地,其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停建、缓建的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土地收储、房屋征收范围,其土地收储、房屋征收单位为责任人。

(八)广场、绿地、公园、公益性的文化体育场所,其管理养护单位为责任人。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其单位为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责任区应当达到下列基本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擅自搭建、加工、经营、堆放、张贴、涂写、刻画、悬挂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无粪便、无污水、无污迹,并按照规定清除冰雪。

(三)保持市政、公用、园林、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七条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临街的建筑物上不得擅自插挂、张贴、安装任何物品。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外窗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不得悬挂、张贴、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三)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粉刷、清洗、修饰和修复。

违反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粉刷。

第二十一条道路两侧临街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绿化。

第二十二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堆放物料,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交纳占道费。

第二十五条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监督亭、工作亭、商亭等各类服务亭,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悬挂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拆除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占道手续。

拆除、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围挡,并保护好树木及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设施。

在施工中不得泥浆撒漏、污水外流。易于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建筑施工工地材料、设备和工具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堆放整齐,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将场地清理干净,拆除施工设施和各种临时建筑物。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设置及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土地独立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广告设置版面的总面积予以处罚:面积在十平方米以内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十平方米(含十平方米)、不足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含五十平方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对正在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可以依法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商业性牌匾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正在违法设置商业性牌匾的,可以依法暂扣其施工工具和设备。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商业性牌匾,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做到安全牢固,整洁完好,内容健康,书写规范,无空置,无破损,无污迹和无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得残损;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单位牌匾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和专业规范。违反市容规划和专业规范要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公共信息栏,并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楼道内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张贴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刻画、喷涂、张贴的宣传品、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景观照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其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安装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五条景观照明责任人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使用安全、整洁美观,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景观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六条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辆容貌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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