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交易过程中,合同协议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协议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合同起草有所帮助。
联营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生产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决定联合经营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公司),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联营企业名称,性质及地址。
二、经营范围。
三、产品销售。
四、领导经营机构及职权范围。
五、投资金额和方式,时间:
(2)双方出资额:甲、乙方的出资额共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甲方________________元,占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元,占__________%。
(3)出资方式:
甲方:现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厂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乙方:现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厂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土地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共______________元。
六、主要原料来源。
七、厂房与设备。
八、技术与质量管理。
九、劳动管理:
(1)人员的招聘和培训。
(2)劳动报酬。
十、企业的筹建。
十一、财务管理,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十四、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按期按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天,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__________%,向对方偿付违约金。
(2)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造成联营企业无法经营或连年亏损,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对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联营合同。如甲,乙双方同意继续联营,违约方应赔偿联营企业的经济损失。
(3)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十五、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十六、其它。
本合同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_份,送……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银行帐户:
联营合同
甲方: 乙方: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一、供应商经营品类为,品牌为,经营方式为 。
二、营业额指标:全年含税营业总额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每月的联营指标(含税)具体约定如下:
三、在本合同签订3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进场费_________元。
四、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
五、甲方按乙方营业额的________%(如乙方实际营业额达不到5.1约定的营业额指标,则按盖指标提取),提取联营管理费,于每月付款时一并结算。
六、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人民币_________元/平方米/月。
七、因甲方需对乙方委派的驻店营业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乙方同意按驻店营业人员的人数,一次性向甲方按每人人民币_________元的标准支付管理费、按每人人民币_________元的标准支付培训费,按每人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押金________元)的标准支付胸牌费、按每人夏装(男装 ______元人民币/套,女装_______元人民币/套)、冬装(男装_____元人民币/套, 女装______人民币/套)的标准支付服装费。
八、乙方聘用甲方营业员的,应支付其工资(______元/人/月)和奖金(月销售额的____%/人/月),并且应在每月月首___日内,交付于甲方;所聘外来营业员的工资及奖金,由乙方自行负担。如逾期支付甲方店员工资和奖金,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九、本合同联营期限为_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十、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营合同
乙方(单位名称):________。
(注:若有两个以上联营单位,依次称丙方、丁方……)。
联营各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联合出资共同经营________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联营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
第三条联营企业名称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
隶属: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______(所有制)联营。
核算方式:共同经营,统一核算,共负盈亏。
第四条联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元。
甲方投资额________元,占投资总额________%;。
甲方以下列作为投资:
现金:____________元;。
厂房:____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
机械设备:________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____%;。
专用工具:________元,折旧率为每年________%;。
土地征用补偿费:________元;。
专利权:________元:
商标权:________元:
技术成果:________元。
乙方投资额:(略……)。
投资缴付日期:________
第六条公司资金增减由董事会决定,并报请联营成员协商,根据资金增减合理调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财产为全体联营成员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全体联营成员一致通过,不得处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第八条联营成员出资额及其因参加本联营获得之权益不得转让。
第九条联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纳税、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公司所得,依法纳税后,由联营各方在其所在地税务部门交纳所得税。
公司所得,在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按下述比例分配:
联营各方按上述比例承担公司亏损或风险。
前款所列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制定,但不得超过毛利的________%。
第十一条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举行董事会集体会议,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遇有紧急情况,可以不定期召开董事会。
董事会由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会成员如有临时变动,可由该董事的原单位另派适当的人选接替。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或其他职务。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由出资各方派人共同经营管理。公司的经营方针、重大决策(包括生产销售计划,利润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原则。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名,由________方推荐;副经理____人,由____方推荐。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年。
公司的主管会计由________方推荐,____方推荐____名协助之。
公司的财务会计帐目受联营成员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____天,违约方应交付应交出资额的____%的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2.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________。
3.协议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各方派代表协商解决,或请双方主管部门仲裁。
4.联营成员不得中途退出联营。如中途退出,除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外,另付出资额的____%作为违约金。
5.联营成员在联营存续期间不得加入其他半紧密型联营。如违反本规定,视为中途退出,按前款处罚。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本合同生效日,即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各方履约情况。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____、____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证或鉴证机关:________(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营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等有关规定,就横琴运输土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
1.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
2.工程总量约两千万立方。
3.运距0-4.5公里。
4.清运单价:20m3,65元/车。
5.结算时间:当天运第二天下午17时前结账。
二、甲方从开工日起,对乙方的车辆进行核对,要求乙方车辆必须有保险,因在施工中如出现的人为各种交通事故甲方一概不负责。
三、甲方在开工后,保证乙方有足够的资源供乙方运输。
四、甲方确保乙方准时结账,现金结账。
五、甲方下达开工令后,必须在48小时乙方有20台车辆进场,甲方每天正常开工20小时以上,要求乙方每台车配备双班司机。
六、甲方确保该工程开展顺利,确保中标单位以及建设单位工期顺利完成。乙方车辆在开工日起,每台车每天扣100元,扣2500元计25天,做为乙方车队的合同责任保证金,待施工圆满完成后,保证金三天内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如不能按期完成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在施工中如遇不良天气,以及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其中也包括政府行为在内。在天气良好的条件下,耽误车队施工的,超过48小时的甲方给乙方车队每台车每天补助500元。
八、在开工后车队不允许跳槽和擅自罢工而抬高价格,如出现此现象,甲方视为乙方违约,并责令退场,并追究乙方车队原因,同时追究所造成的损失。
九、在延长公里上,如超出公里按每500米加价,每延长500米加价6元,以上甲乙双方一致认同并达成此合同。
十、油价按市场价格自行加油,车队进场后食宿甲方协助安排,费用由乙方自付。
上述合同经甲乙双方一致认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可另作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同俱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装修合同法律法规
《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
在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约定获取报酬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权利意味着对方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此处仅就双方的义务进行阐述。
1.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2)材料检验的义务。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2.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四、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这种信赖关系遭到破坏,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除此之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联营合同
订立合同单位: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所有制)。
(其余单位依次如上所列)
以上各单位,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在不改变各自所有制性质、财政物资渠道及隶属关系的前提下,相互协作生产(或开发)______产品,经充分协商,决定联合组成______联合总公司(或集团,系非法人的合伙组织),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联营宗旨
______。
第二条 联营项目及各方分工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联营成员就下列项目的协作和分工,达成下列一致意见: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经营范围与方式
______。
第四条 联营常设机构______联合总公司的地址:______;隶属:______;经济性质:______(所有制)联营;核算方式联营成员各自经营,独立核算。
第五条 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各联营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组成,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兼任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董事会是总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实现联营成员之间在生产、销售、供货、技术服务、信息等方面签订的合同,协调联营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总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____名,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处理总公司日常事务,副经理协助之。经理、副经理下设办公室、服务部、供销部、生产部……等等。
第六条 联营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1.联营成员各是独立经济实体,各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营成员对总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总公司对联营成员的债务亦不负连带责任。
2.联营成员间的.业务往来(包括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委托加工、改制、经销产品,统一接受订货,科研协作,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须分别订立经济合同,实行内部优惠价。其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合同法调整。
3.联营成员所需的同质同价产品,能在本总公司内加工的,不得到总公司外加工。
4.联营成员有权优先获得本公司内部的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
5.联营成员的财产所有权、正常经济活动和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总公司及任何联营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和处分。
6.联营成员有退出总公司的自主权。但退出前签订的各项经济合同和协议仍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订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7.凡与总公司业务有关的生产、科研、供应、销售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总公司的协议、章程,自愿加入总公司,可以提出申请,经总公司董事会批准即成为联营成员。
8.联营成员退出或新的成员加入本联营,不影响总公司的存在。
9.联营成员有独立进行其它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对总公司依照合同分配的、或依照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协作任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属无法承担的,应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发生后__(时间)内,及时通知总公司。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的,应在__(时间)内报告总公司。
2.联营成员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实无法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由于其它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经各联营成员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修改。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日,即总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联营成员各执一份,总公司存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____、____、……各一份。
联营成员单位: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盖章)
银行帐户:____
地址:______
(其余同上。略……)
__年__月__日
公证或鉴证机关:____(公章)
__年__月__日
法律法规单方面变更合同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法律法规培训心得
按照市律师协会的安排,我有幸在人民会堂听到了范xx先生的讲座。范先生乃是律师界的前辈,也是《劳动合同法》的起草人之一,他在整堂讲座中贯穿了一个理念:即《劳动合同法》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博弈的产物,用来调整对立统一的矛盾,以实现和谐的劳动关系。该法的第一条申明了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赫然入目,而范先生在讲座中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实际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者的强弱是相对的、可转化的。尤其是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许多向劳动者倾斜的条款之后,用人单位如果不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去规避风险,就可能会在该法实施后付出高额成本。
范先生单设一章专门讲授了“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采集”,既立足法律条款,又有实践操作性,笔者依据讲义、笔记和法条,加之个人理解,整理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与职工讨论,加以公示或告知。并在第八十条规定了罚则,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但要尽到公示告知的义务,还须保存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建议讨论规章制度时由职工代表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确认,规章制度公布后由全体职工签领并传阅,以及签订承诺书表示知晓并遵守。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制作《入职告知书》,写明法定的告知必备事项,由每一位劳动者上岗前确认后签字。
为了能与劳动者建立信息交换的良好渠道,建议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建立职工名册后及时更新,随时了解劳动者基本情况的变化。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对此明确规定,还有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可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成为用人单位我保护的必要措施。如果劳动者不肯签书面合同,恐怕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要考虑是否继续用工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九项必备条款,而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但要将合同条款加以完备,还要及时地将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建议交付时一定要由劳动者签收,并妥善保留回执。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一经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而且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被动的、强制地,因为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第十四条有一个排除条款——“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建议用人单位在接近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时,向劳动者发放签约意向书,征求劳动者的意见,由劳动者来决定是否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三种情形,同时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用工前要严格审核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证件,并由劳动者签订承诺书,承诺其健康状况、身份学历、专业技能真实有效,签约意思真实自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劳动者承诺如因前述证明失实而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自负其责。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在进行工程发包时,注意审核承包者的资质,尽量选择规范可靠、有一定风险承受力的公司法人;用人单位如果选择了个体户包工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是要负连带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在这里有两项义务,一是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而是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如果此义务履行不当,在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罚则,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文本的归档备查制度。
平心而论,我和绝大多数人民群众一样,都是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角度谈了些建议,是希望抑制道德风险,防范法律风险,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良性互动,希望不会因为视角问题受到立场方面的责难。
法律法规单方面变更合同无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第二条: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劳动合同法》法律法规培训心得
今年以来,金融案件频发,涉案金额和数量均双升,涉案手段更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分散性,银行从业人员牵涉民间借贷、企业骗贷、中小银行票据大案、外资银行员工违规买卖外汇、银行人员私下收取佣金、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等案件层出不穷。归根结底只有两点,那就是由于有章不循和监管不力而造成的.。学法、懂法、守法,时刻绷紧风险这根弦,是走好人生每一步棋的最基本保证,否则在大是大非面前终究会迷失自我。
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来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人人必备的必修课。通过对职业道德相关内部制度的学习,我们深知自身必须具备的素养:
一是诚信,人无信不立。不仅对客户、对经手的每一笔业务,对同事,对监管部门,诚信是最基本的准则,恪守诚信也是每一位国行人的工作信条。
二是合规守法,合规操作,防范风险,对客户资金安全负责,对银行合规经营负责,也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
三是专业精神。每一位银行从业人员都应熟悉本职工作,扎实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从而高效准确的为客户服务,提升综合业务素质。
在柜面工作中,每天最直接的和大量资金的往来打交道,更需要过硬的思想素质和更严格的职业准则。时刻谨记诚实守信、守法合规、勤勉尽职、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等准则。对客户,除了利用自身业务技能为其准确高效的办理业务外,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同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遇到利益冲突时,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把操守指引落实到日常工作每一个细节。
每一个银行员工都应树立感恩的理念:感谢客户给银行带来的.利润、效益和业务发展机会,感谢客户与我结缘,让我获得为他服务的机会,使我获得建功立业创收的机会;同时,也应感谢银行为员工提供展示自我的服务平台。只有树立感恩理念常存感激客户心态,才能真正从内心深处做好规范化文明服务,才能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才能真正做到用心为客户服务,才能真正地服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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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问:我是某公司的部门经理,我与公司签订的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我已向公司人事部提出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书面报告。前几天,我去人事部办理调离手续遭到拒绝。理由是,根据《员工守则》规定,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所以我必须与公司再续签两年合同,否则就要交元违约金才能调离。
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答: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是否续订合同,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所以,公司强迫你续订两年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公司认为,根据《员工守则》的规定,“凡到公司工作的人员至少应服务5年”,因而你必须与其续签两年合同,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员工守则》只是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即使该守则在你们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就已颁布实施,但鉴于该守则只是一个一般性的约定,针对的对象是全体员工,而劳动合同只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当初你和公司签订的是三年期劳动合同,不管是公司疏忽也好,爱才也罢,总之你们是以特别约定的方式排除了《员工守则》的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两者对服务期限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按照“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应执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因此,用人单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劳动者的做法将难以立足,同样,劳动者想“从一而终”,强迫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防止人才流失,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职工服务期限,不到服务期限要跳槽或合同期满希望离职的人员必须赔偿。其实这种规定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因此必须严格按合同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而不能靠单方的规章制度。职工在合同履行到期、但未满公司规定的服务期限时,如果职工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完全合理合法。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延续劳动合同的效力。而续订劳动合同是指原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无异议,经过平等、自愿的协商,延长合同期限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意愿,或附带不合理的条件迫使对方续签合同。
与上述情况类似的还有劳动合同与培训协议期限上不一致。对这类问题的处理目前也有较大分歧。比如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年,在一年后,职工接受了公司出资的培训,而且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培训协议规定必须再服务3年,违反要赔偿,但是并没有更改劳动合同。根据原来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合同到期是不用赔偿培训费用的。但是在实践也有处理部门认为培训协议是有效的。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后,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替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应当以上述规定来处理。
联营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__(所有制)
乙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__(所有制)
(如有两个以上联营单位,依次称丙方、丁方……)
以上各单位,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在不改变各自所有制性质、财政物资渠道及隶属关系的前提下,相互协作生产(或开发)____产品,经充分协商,决定联合组成____________联合总公司(或集团,系非法人的合伙组织),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联营宗旨
第二条联营项目及各方分工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联营成员就下列项目的协作和分工,达成下列一致的意见:
第三条经营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联营常设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隶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济性质:
________________(所有制)联营,核算方式联营成员各自经营,独立核算。
第五条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各联营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组成,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__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兼任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董事会是总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实现联营成员之间在生产、销售、供货、技术服务、信息等方面签订的合同,协调联营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总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____名,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处理总公司日常事务,副经理协助。经理、副经理下设办公室、服务部、供销部、生产部……等等。
第六条联营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1.联营成员各是独立经济实体,各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营成员对总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总公司对联营成员的债务亦不负连带责任。
2.联营成员间的业务往来(包括
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委托加工、改制、经销产品,统一接受订货,科研协作,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须分别订立合同,实行内部优惠价。其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合同法调整。
3.联营成员所需的同质同价产品,能在本总公司内加工的,不得到总公司外加工。
4.联营成员有权优先获得本公司内部的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
5.联营成员的财产所有权、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总公司及任何联营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和处分。
6.联营成员有退出总公司的自主权。但退出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订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7.凡与总公司业务有关的生产、科研、供应、销售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总公司的协议、章程,自愿加入总公司,可以提出申请,经总公司董事会批准即成为联营成员。
8.联营成员退出或新的成员加入本联营,不影响总公司的存在。
9.联营成员有独立进行其他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对总公司依照合同分配的、或依照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协作任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属无法承担的,应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发生后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内,及时通知总公司。由于其他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的,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内报告总公司。
2.联营成员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实无法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由于其他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经各联营成员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修改。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日,即总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联营成员各一份,总公司存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____、____各一份。
联营成员单位: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其余同上。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证或鉴证机关:________(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但是,试用期条款并非必备条款.
如果双方同意约定试用期,不同的合同期限应该约定不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