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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诉讼有效期(优质5篇)

时间:2023-09-22 13:47:57 作者:雅蕊 最新合同诉讼有效期(优质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诉讼有效期篇一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那么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何计算呢?针对这个问题,本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归结起来应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是民法的概念,但其主要在民事诉讼中运用。

要在民法上发生丧失时效利益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就须先做出已逾诉讼时效的判断。《民法通则》共有七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又用18个条文作了规定。后来,针对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就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基本上解决在实践中发生的问题。

诉讼时效的开始,也称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间既然是一个法律事实,确定其起始时间就特别重要。整个诉讼时效制度的基础是有权利而不行使这一事实。民事权利主体明明享有权利但长期不行使,这就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限制。因此,诉讼时效起算的基础应是民事权利主体能够行使请求权。能够行使请求权,但却不行使,诉讼时效便从此开始起算。“能够行使请求权”,这不是主观的标准,而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不知道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也就不能够行使请求权。但权利人也可能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诉讼时效开始起算的时间就是权利主体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那一天。

在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的事实,就是诉讼时效开始的依据。但在有些情况下,权利遭到侵犯之时,并非就是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例如,寄存他人之处的物件被变卖,这就要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财产被侵犯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使当事人因主观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也应当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万别,因此,具体到各个案件,其时效的起算点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债权人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从该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3)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4)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发生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时起算。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侵害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侵害当时未曾发现的,事后经检查确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

诉讼时效的效力,又称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在外国民法典上,称为消灭时效的效力),即权利人丧失何种权利的问题。综观各国民法典,主要有三种主张:

(1)实体权消灭主义。此种立法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为直接消灭实体权,其代表为《日本民法典》。如法典第167条规定,债权因1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和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20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2)诉权消灭主义。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萨维尼首倡。他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权利,因诉权消灭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为强制执行,称为自然债。属于此种主张的立法有《法国民法典》等。

(3)抗辩权发生主义。此种主张由德国学者欧特曼提出。他认为,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行,视为放弃其抗辩权,该履行行为有效。采用此主张的有《德国民法典》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见,《民法通则》采胜诉权的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诉权分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所说胜诉权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消灭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此时,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接受。如果义务人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起诉权。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时效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这样,才能查明时效期间是否届满,是否存在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否有可以延长时效期间的正当理由。

合同诉讼有效期篇二

(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当事人或者选择诉讼解决或者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这两者都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途径。不管是选择诉讼还是选择仲裁,都有一个时效的问题。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权利,尽快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

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确立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及时结束法律关系不确定状态,解决合同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是十分必要的。实行这一制度,要求合同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等措施。

根据这一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可能很快灭失或被隐藏、转移,使自己申请给付的诉讼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为判决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当然,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首先要进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认真执行,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如果法院调解不成,则要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综上,是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以及“合同纠纷诉讼要注意什么”的有关合同纠纷诉讼的法律内容,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同时,您要知道,我国法律对诉讼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因此,建议您在遇到该类问题时,最好是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提供有效的帮助。

合同诉讼有效期篇三

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

更进一步说,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再来起诉,法院将不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 1年;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受诉讼时效限制,返还财产的时效的起算点就是判决、裁决生效之日,返还财产的义务就成立,从次日起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据作者讲,其观点也被最高法院的判决采纳。事实上最高法院关于无效合同(hetong)的诉讼时效问题也的确是采取否定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所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一期关于深圳安益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机场综合开发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法官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无效提起诉讼并没有时间限制,合同未经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时,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才发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问题。故即使事隔多年,当事人就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并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确认,这里不存在时效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2004年7月,最高法院下达终审判决。最高法院认定,即使在合同应当或事后已经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已经履行合同的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而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应从合同约定的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五交化公司2004年4月要求合肥光银行(投资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已罹于诉讼时效。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在处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适用的前提是,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这种情况下,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合同有效时的.合同权利在实体上有利益重合之处,也就是说,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之时,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债权人都已享有债权请求权,且该请求权已经具备了行使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其理由在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合同虽然无效,但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使诉讼时效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5法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也写道道关于合同无效的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本院认为,确认合同无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实质是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进行干预。

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确认合同的无效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也有法官表示反对的,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法官认为,一般而言,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而不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如认定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则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以合同无效为由得以在无限的期间内随时要求合同对方实施给付行为,必将使其间的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碍于社会流转的客观需求和民事秩序的稳定,有悖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

合同诉讼有效期篇四

借款合同也称作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那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本文整理了有关借款合同的法律知识,为大家解答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有多久的疑问,详细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出借人在没有行使催告权之前,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其权利可能被侵害的事实。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权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间内没有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出借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了侵害,此时才具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借款人以诉讼时效抗辩的,应由借款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这种情况,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不能确定时应当适用最长二十年保护时效的规定来确定时效。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各位读者朋友带来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能够在今后的时间里帮助到您,让您避免遭受损失。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可以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合同诉讼有效期篇五

(一)无效合同纠纷和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二)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三)国内合同纠纷和涉外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l、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四)有名合同纠纷和无名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法具体规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则为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纠纷

从合同法规定来看,有名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15种:

(1)买卖合同纠纷,包括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纠纷,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等。

(2)供用电合同纠纷,包括供用电、气、水、热力等合同纠纷。

(3)赠与合同纠纷,包括馈赠合同纠纷、遗赠合同纠纷等。

(4)借款合同纠纷,包括各类长短期限的民间或商业借款合同纠纷。

(5)租赁合同纠纷。

(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含融资租赁关系中买卖合同纠纷。

(7)承损合同纠纷,包括来料加工合同纠纷,来件加工合同纠纷,补偿贸易合

同纠纷等。

(8)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等。

(9)运输合同纠纷.包括水路、铁路、陆路、航空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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