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租赁合同问题篇一
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不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均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的承租人主张后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之一已实际履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向出租人主张除合同实际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
2、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租赁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但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就合同登记与效力之间的关系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虽然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该条款并没有不办理登记租赁合同即为无效的规定,故该条规定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虑到租赁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赁物出卖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等较强效力,如果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就具有这么强的效力,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会造成很大的损害,对交易安全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从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们倾向于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标的物具有违法性,该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如被行政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等。
房屋租赁合同问题篇二
在商场租赁经营,不论你经营什么商品,也不论是租赁柜台还是租赁门面房,都要和房屋的产权人订立租赁合同,这样才能保护你的合法经营权,才有资格进行经营,才有经营的场所。所以订立一个完善、合法的商铺、房屋租赁合同,是商铺经营的头等大事,在订立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做好订立合同的准备工作:
1、全面了解该商铺房屋坐落的地点、房屋的结构和附属设备、房屋的数量、房屋的坚固程度等具体情况,并从商业角度了解市场行情。
2、对商铺的财产所有人进行了解,要了解出租的商铺是出租人的还是承租人的,是不是他人转租,出租人和房屋是什么关系,包括该商铺的房屋有没有共有人,若为共有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房屋产权是否有争议等。
3、同出租人进行初步交谈,并准备租赁合同的文本。
4、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登记。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书面协议,商铺房屋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按规定还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商铺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私房管理暂行条例》和《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有:标的物、租金、期限、用途、修缮责任等。
在订立合同中应注意的.是:
1、标的、出租房屋状况应在合同中明确体现,表明具体地点、门牌号码、楼层、结构及附属设备等。
2、出租房屋的数量,应载明出租房屋的面积或间数。
3、租赁房屋的用途,是经营还是自住。合同中应明确用途,使承租人能按租赁房屋的使用性质正确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使用不当而使承租房屋遭受损失。
4、租赁期限,包括起租日期和终止日期。
5、租金及支付租金办法。应明确租金数额和出租标准,租金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6、修缮责任。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没有约定,则由出租方负责。合同中可以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正常维修,由出租人支付费用或从租金中扣除。
7、违约责任。双方可约定在违反合同时的责任,如违约金数额或支付标准。
8、纠纷发生后处理的办法和管辖等。
9、其他如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等。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前期对商铺房屋的考察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对出租人的具体情况了解的比较充分的话,并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主要条款,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具体签订,经过双方平等合理地协商,合同条款比较全面,就会避免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产生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问题篇三
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经济合同应有的必要条款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2)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自己的注册商标;(3)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4)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5)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期限应当在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6)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问题篇四
根据律师多年代理房屋租赁纠纷的经验,提醒承租人为了减少纠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务必应注意:
一、主体(出租人是否存在共有主体)明确、标的即房屋明确。即位置明确,建筑面积也应标明。
二、租期明确,不要写成“永久“,“长期”等样。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租赁费支付时间和金额以及收费银行账号明确。分年、季缴纳的,应当明确具体的缴费时间,还有租金上涨幅度的约定。
四、房屋需要维修时,维修费的承担,如果不约定承担主体,则由出租人承担。
五、装修装饰、扩建、转租权、转让费、房屋抵押、所有权变动的约定。
六、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的约定。
七、提前解除合同或租赁期满后装修装饰的残值损失补偿约定。
八、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的约定。
九、退回房屋等卢律师提示的其他的重要约定。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意事项]
房屋租赁合同问题篇五
拍卖是拍卖人接受出卖人的委托或根据法律的强制规定,通过公开叫价或者密封递价的方式,将特定财产出售给出价最高且超过底价的竞买人而进行的买卖活动。拍卖须具备3个条件:(1)由中介机构――拍卖人主持:(2)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3)围绕价格展开竞争。由于拍卖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公开,如将一切有关买卖的详情公布,让公众知道,让公众参加,在公众的监督下按公认的标准成交,因此从性质上讲,拍卖是最典型的公卖方式。
拍卖公证由拍卖物所在地或拍卖活动举行地的公证处管辖。鉴于拍卖的公卖性质,竞买人为不特定的多数,因此,保证拍卖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是公证对拍卖过程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从公证审查的角度,拍卖的公开性主要审查两个方面:
一是审查拍卖主体的资格是否合法。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应为专营拍卖的企业法人;选手人对拍品应有绝对的处分权;拍品应为有价值可转让的适合拍卖的物或财产权利;拍卖人与委托人是否确立了委托关系;竞买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在拍品特殊的拍卖中,还要审查竞买人是否符合特定的要求。二是审查拍卖人是否已将上述情况以公众可以获知的普遍方式予以告知。通常公证员宜从拍卖公告发布的形式和公告内容两方面进行审查。
拍卖的公平性主要是审查拍卖人的《拍卖规则》制定得是否合法、公平,无非法的歧视或限制性条款。对《拍卖规则》中要求竞买人交纳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的,公证员也要对每个竞买人交纳保证金的情况予以记录和审查,以保证竞买人在竞争上的公平地位。
公正性就是要监督拍卖过程是否按拍卖规则如实进行,并按规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将拍品拍卖成交。
最后,在确定了买受人后,审查买受人的资格和行为能力,为成交合同公证。前述内容是拍卖公证的原则性内容,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无论拍卖品是什么,拍卖规则如何复杂,大致程序和应把握的重点都在其中。而本文所要讨论的是除却上述拍卖公证中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还要明晰特定的.拍卖中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在强制性拍卖中,谁是拍卖行为的委托人
强制拍卖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扣押、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目的在于清偿债务。强制拍卖中,谁处于委托人的地位,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其一,债务人是委托人:其二、债权人是委托人;其三、法院是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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