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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印章管理制度(优秀14篇)

时间:2023-12-25 12:53:55 作者:JQ文豪

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倡导全员参与,形成共识,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规章制度的范文可以帮助组织建立起规范、透明、公正的工作环境。

印章管理制度

为规范分公司公章的严格管理和使用,严肃公章使用制度,避免出现公章违规使用导致的法律后果,结合总公司规章制度和要求,特制定分公司公章管理制度:

一、为便于经营相关业务需要,分公司制作印章,必须由分公司负责人向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总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配备印章。分公司负责人须向总公司签定用章承诺书,保证不违规用章,并承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二、分公司的印章(含分公司负责管理的项目部印章)由总公司按相关要求统一刻制,分公司行政章制作公安备案编码章,项目章根据字数多少结合项目要求,制作不同形状、不同材质的项目章,总公司档案室备案留存印模后由分公司负责人办理印章领取手续,并负责保管,保管人向总公司签定印章保管承诺书,承诺保管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分公司所管理的项目章,只能用于与相关监理项目或代建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验收等方面工作专用,由(项目经理部或项目负责人)代表本公司全面负责,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后项目章交回总公司档案室保管,并登记造册。

三、分公司执有的总公司印章,只能用于经总公司审核批准的投标文件、经济合同、工程技术报告等使用。

四、下述情形严禁使用分公司公章:

1、承包人私自签定的工程材料供应合同、协议;

2、承包人私自签定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3、承包人私自签定的工人工资支付协议;

4、其他违背国家法规和总公司相关规定、未经总公司允许的事由或文件。

五、分公司执有的总公司印章应独立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用章登记本,用章登记本由印章保管人保管,保管人作为盖章负责人。文件需盖章时,由用章人在用章登记本上明确用章事由、用章人、盖章时间等内容,盖章人向分公司负责人确认总公司对拟盖章的文件资料是否已获得总公司审核批准,未经总公司审核批准的文件资料禁止盖章。经总公司审核批准的文件资料,经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盖章人可以盖章,并在盖章人一栏签名。总公司应对分公司使用总公司印章情况进行核实,并同步做好用章记录备查。

六、分公司项目部文件需总公司盖章时,由项目部写明申请并登记,分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按总公司用意程序办理。用章登记本必须明确用章事由、用章申请人、批准人(分公司负责人)。

七、一切与分公司业务无关的、属承包人个人行为的事由或文件,若擅自私盖分公司公章,由当事人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总公司因业务需要使用分公司执有的印章时,分公司应予同意,并按本制度要求建立用章登记备查。

八、严禁分公司擅自雕刻和违规使用公章,违者,由总公司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或撤销分公司负责人的承包权,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分公司经营承包期满或撤销时,由管理员将公章和用章登记本到总公司公章领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证公司规范运营,防范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发行或管理的文件、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称或有关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第三条公司印章的制定、改刻与废止的方案由人力资源行政部经理提出。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职章、部门章、职衔签字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项业务印章。

(1)印章:公司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如: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等。

(2)职章: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衔的印章。

(3)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如财务专用章、监理部用章等。

(4)职衔签字章:刻有经理及总经理职衔及签名的印章。

第五条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围。

(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法人章。

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传真件等;

(3)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加盖部门印章。

(5)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6)需要代表本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凭证、材料等;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董事长批准,由人力资源行政部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印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应报董事长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和使用范围。

(1)所有用章都须先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经归口职能部门主管审核,根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重要文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人力资源行政部备案。

(2)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保管人必须有权拒印。

(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4)公司各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公章使用的申请签盖工作,各部门公章使用指定人要上报人力资源行政部备案,监理项目填盖公章一律由品质技术部负责申请使用。

第九条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同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并报人力资源行政部经理确认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条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送人力资源行政部存档。

第十二条公司各类印章实行专人保管。

(1)公司的印章、专用公章由人力资源行政部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行政部备案。

(2)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第十三条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四条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第十五条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公章使用损坏;

(3)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第十七条公章停用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送人力资源行政部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十八条未按本制度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行政部解释、补充,由公司总经理颁布生效。

附表:表1:《公章使用登记表》表2:《公章使用申请》。

印章管理制度

1、学校印章由校长负责保管,一般情况不随身携带,特殊情况需要带出学校,要由校长批准。

2、严格印章使用手续,凡使用印章者要登记,注明使用时间、用处及使用人。

3、印章不许外借,更不许外单位人携公章出校。

4、超出学校职权范围的证明,学校不可加盖公章。为私人谋取私利的证明,学校不加盖公章;有伪证行为的证明,学校不加盖公章。如违背上述规定,将追究盖章者责任。

5、公章要保管好,不能随意搁放,要有保密性、保险性,若公章一旦被盗、外流,将追究保管者责任。

6、更换公章必须校长同意,在公安部门备案。

7、各职能部门的公章,由各部门负责人保管,并按以上保管条例保管及使用。如出现失误,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未经法人代表批准,私自盗用公章者,视其情况进行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印章管理制度

1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印章一般应由以下人员保管:

(1)企业法人名章由指定出纳员保管。

(2)财务专用章由指定的会计人员保管。

(3)发票专用章、现金收(付)银行收(付)章由财务部部长保管。

2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发票专用章应按规定用途和范围内用印,不准交由非负责人用印,不准在空白纸张上用印,违反上述规定罚款200元。

3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出公司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公司使用的,必须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并登记,违者罚款200元并追究法律责任。

4启用、封存或销毁财务印章,应当填制财务印章启用、封存或销毁表,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方可办理启用、封存或销毁,并做出记录。

5财务印章应当随会计人员的交接办理交接手续,并写出书面材料。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十七条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三)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印章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行政公章(含校长签章)的管理,确保不发生行政印章使用责任事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通知如下:

1、学校各职能处室和个人因工作需要须加盖学校公章的,必须经本室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工作人员负责盖印。

2、学校公章(签章)原则上不得借离本室,确因特殊工作情况需要借出的,须到本室填写“学校公章借用登记表”、签订有关责任书,经校长或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借出使用,但必须于当天上、下午下班前登记交还(如次日继续使用必须重新登记、办理续借手续)。严禁私自将公章滞留身边延期归还。

3、本校教职员工因评职称等工作需要须加盖学校公章的,必须提供相应原始材料以及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加盖。

4、本校学生(含已毕业的往届学生)开具在籍证明必须经教务处核查并签署意见后,凭本人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开具相关证明(每人限一张)到本室盖章,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一律不予办理。

以上通知从即日起执行,希望各位老师能予以充分理解和配合,谢谢合作!

校长办公室。

印章管理制度

一、目的:印章与证照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所有印章、证照的安全使用及管理,维护印章与证照的严肃性,加强印章制发、使用、废止及证照管理,提高各相关使用环节的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与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有的印章和证照。

三、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

四、职责范围: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印章、证照管理制度,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二)负责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五、内容:

(一)印章、证照分类:公司印章包括行政专用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业务专用章、部门章等。证照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ic卡)、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印章的刻制与注销: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规定配置或更换印章的部门,由申请部门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向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综合管理部经理确认同意并批准后方可刻制或更换。印章刻制或新证照办理或更换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刻制标准或证照办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申请新办的印章或证照须在综合管理部进行登记,并做好印模采样或证照扫描、复印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存档后,原件由使用部门签收方可进行办理。印章刻好后由综合管理部办理印章登记手续,填写《印章管理登记表》,备案并留好印章样图。

1、公司的所有印章、证照,均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登记、留样与存档,印章应注明启用时间、废止时间、废止原因等,证照应注明年检年审时间,均应明确相关保管人、经办人。

2、由于印章磨损而需要更换印章或证照年检到期,统一由综合管理部登记、留样或办理年检年审手续。综合管理部应对公司各类印章和证照保管明细进行汇总并定期更新,明细表包括印章证照名称、主管部门、专管人、办理日期、年检年审日期等。

3、所有印章或证照均由专人管理,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损坏和作废,必须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公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及使用。

5、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支付u盘、法人印章、支票购买凭证由财务室出纳员负责管理及使用。

6、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室会计负责管理及使用。

7、综合管理部专人保管《印章规范使用表》,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私章统一收归公司财务专管。

8、印章或证照丢失、损毁、被盗,要及时向综合管理部书面报告,并与综合管理部商量补救措施。

9、各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或办理证照,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并一并追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10、印章因不慎遗失或损坏,可以按下述程序补刻:公司印章遗失应于发现当日登报挂失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然后凭挂失公告及工商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公安局指定点刻制;若各部门使用的印章遗失或要求更换新的应向综合管理部出具书面申请。

(五)印章、证照的.使用:所有涉及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手续均要填写《用印申请表》。按《用印申请表》内容填写完整,且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将不予审批。

(六)介绍信管理:

1、介绍信种类:存根介绍(法人授权书、法人证明书等)、信笺介绍、证明信。

2、介绍信一般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归档保存。

3、开具介绍信要按照印章使用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般事宜由部门经理签字后综合管理部审核;重要事宜需由各级主管签署意见后,由综合管理部报总经理审批;使用存根介绍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如使用已由法人代表签字的空白授权书,须报总经理或法人代表本人同意。

4、因情况变化,介绍信领用人没有使用介绍信,应及时退还。

5、如若发现介绍信丢失,领用人应及时向综合管理部反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不允许开具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由申请人写明原因(用途),并在审批表上注明为何需盖空白资料,必须经总经理书面批准,公司综合管理部做特别登记、追踪管理。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向公司原开具处汇报登记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六、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执行。

七、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印章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印章(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加强公司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印章的使用:

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须按业务分类不同,经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或指定人员)、分管经理或副总以上人员审批办理。

(1)公文用印:经办人拟稿—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董事长)签发—交印章管理员用印。

(2)以公司名义签订、签署的给类经济、法律文书(包括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委托书、有关往来函等)及在经济上、公司经营管理上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往来公函。以公司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非正式文件、函件(包括文件、请示、报告、总结、通知、申请、公函等),经办人填写《用印申请表》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批准—交印章管理员用印。

(3)各部门日常办公事务用印:各部门负责人或分管副总提出申请用印,批准人对用印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4)各部门印章在其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不能超范围使用,各部门负责人对印章的使用负责。财务章须经财务部主管审核后用印;所有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须经市场部经理或分管副总以上领导审批后加盖合同章,特殊情况下需要公章代替的,须经分管副总以上领导批准。

(5)公司公章原则上一律不得在公司以外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用印审批表》,经分管副总以上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6)公司资质文件用印、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各类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为避免复印的文件被再次篡改,在文件上加注“复印无效”字样。

(7)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局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归来必须向公司汇报其用途,未使用者必须交回。

三、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市场部负责保管;财务印章及法人名章由公司财务科负责保管;各部门章由部门主管负责保管,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工作。

(2)各部门制定一名印章管理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好,妥善保管。

(3)印章管理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类别及数量,交接人员签字确认。

(4)公司因机构变动需刻制新印章时,办公室负责到公安局办理章刻事宜。新印章启用应事先须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

(5)印章管理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无论结果如何,严肃处理。

四、公司所有需要盖印章的介绍信、说明以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五、公司所用印的文件、资料、附件资料及用印审批表等,年终由办公室整理后存档备案。

六、印章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

七、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八、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制定并解释。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章管理制度

目的:加强公司印章管理,保障业务工作安全而高效。

范围:公司各部门

权责:财务部负责公司印章保管和监印,对印章遗失和误用负不可推卸的责任。

内容:

1.印鉴:向主管机关登记的公司印章或业务专用印章。

2.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在公司范围内有效应)。

3.签字章:刻有公司领导签名的印章。

1.与公司发展有重大关联、涉及政策性问题或以单位名义对政府行政、税务、金融等机构以公司名义的行文,盖公司印鉴。

2.以公司名义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核发的证明文件,及各类规章典范的核决等盖公司印鉴或领导签字章。

3.因公司业务需要而以部门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对厂商、客户及内部规章典范的核决文件由领导签署的,盖公司印鉴或部门章。

4.各部门在以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及对于公共事业、民间机构、个人的行文以及收发文件时,盖部门章。

1.公司印章由财务部负责人监印。

2.业务专用章得由公司领导指定监印人。

3.领导签字章由领导指定监印人。

4.部门章得由部门负责人监印。

5.印信带出外用应完善借用手续和指定监印人,监印人对印章使用负责。

1.文件需用印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以主管领导核准后,连同审核的文件文稿交监印人用印。

2.监印人对未经领导审批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

印章管理制度

1、组建、成立一个新机构或机构改变名称需颁发新的印章。

2、公司的印章由董事会批准制发。

3、各部门内部所需的各种印章,由各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办理。

(一)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園:

1、各部门上报的各类报表;报给地方政府的各类报表;以公司名义下发的正式文件;各单位代表公司所签订的协议、合同。

2、公司与各部门、分公司、员工签订的合同、协议、聘书、通知。

3、公司颁发的各种奖状、证书、通告、通知。

4、公司开具的介绍信、证明信、便函。

5、其它需公司印章的文字材料。

(二)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人名章范围:

1、各类报出的财务报表。

2、授权委托书。

3、其它需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人名章的文字材料。

(一)凡需使用公司各类印章者,均须填写“加盖印章申请单”。

(二)凡以公司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报政府部门的报表,需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用印,如遇总经理不在,可酌情由其他分管经理代签。

(三)一般性文字材料,由公司部门分管经理签字后方可用印。

(四)各类合同、协议、需使用公司印章及法人个人印章时,由总经理签字。

(五)加盖公司印章的同时需加盖公司法人个人印章时,签发人与所盖个人印章应相符。

(六)需开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没有总经理签字特许,不得使用印章。

(一)公司章、法人章,由办公室设专人负责。

(二)各部门所持冠以“黄石市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名称的专业用章。均由各部门派人负责管理。

(三)印章的保管必须做好安全、保密。

(四)印章一般不准离开保管处,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用印时,需经总经理批准但印章不得离身,不得私自交给他人代为使用,保管人外出时,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交其他工作人员代为保管,但需登记代管时同。

(一)盖章时必须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做到上不压文,下压日期。

(二)用印章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填写“加盖印章申请単〃并留存一份用印件(介结信、使函、投标书、报表、奖状)各类合同协议必须留存印件;一般性文字材料保留公司领导签批的手稿。

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是公司权力的信物,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责任,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与管理条例:

第一条印章定义:公司印章主要指: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财务章等各职能部门章。它的管理范畴:印章、使用、废止、更换。

第二条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均需与公司(办公室)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签定《印章签收手续》并备案。(已经开始使用的需自通知日补办理领取手续)

第三条公章公章由公司经理(或办公室)保管。各部门有需盖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须先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核准盖章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批。盖章后把《印章使用申请表》交予办公室留档。

第四条合同章合同章由财务部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签订各类合同使用专章,盖章前须先到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由公司领导审批,财务部审核后盖章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批,经手人需将签批后申请表交由办公室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签字。

第五条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第六条财务章由财务部(或负责人)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签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

第七条其它职能部门章主要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已经刻制的职能部门章,需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核该章的使用办法。

第八条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公司核准后签批后统一废止或缴销。印章遗失时应由保管人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公司核准后,签批遗失处理及处罚办法,交由办公室处理,如实遗失公司基本印章时必须登报申明。

第九条更换印章时,应由保管人对印章更换填写《废止申请单》,并呈公司领导核准后,交由办公室按批示处理。如有需要须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印章。

第十条公章的保管人无独立的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保管人对公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而对未经由负责人或保管人签批的公章使用经手人负主要责任,保管人负部分责任。

第十一条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和允许使用的权力,因此财务章的保管人对财务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而对未经由保管人签批的公章使用经手人负主要责任,保管人负部分责任。

第十二条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纳,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财务部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印章一般不准私自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出使用时需由公司总经理(或法人)批准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由印章保管人等两人以上共同外出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凡因公司印章带出使用而发生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据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任何人员都一律不准在空白纸上盖印章,不准盖空白介绍信。凡使用公章都必须造册登记备查。

第十六条因公需要开出的介绍信,便函,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不准弄虚作假,不能借公司的名义做任何损害公司声誉的举动。

第十七条凡发出的文件需使用公司印章的,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公司印章。其范围如下:

(1)呈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

(2)对公司各部门的通知、批示、批复、奖惩、任命、制度条例办法等。

(3)有关重要计划,报表,预结算等。

(4)对其它单位的公函等。

第十八条公司全体员工一切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自觉地遵守公司用章制度,保守公司的用章机密,不得泄露任何用章的信息内容。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印章管理制度

1、检定专用章(钢印):检定证书,校准证书。

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专用章:检验报告。

3、检验专用章:检验报告。

4、抽样专用章:抽样单。

5、作废专用章:废弃的检验报告,检定证书等。

1、各科室检测人员盖章时,需提供财会证明,方可盖章。

2、特殊情况如财会人员外出时,无法提供财会证明,由分管所长签字说明,并经批准人(业务室分管所长)同意后,方可盖章。

3、批准人(业务室分管所长)不在情况下,务必联系批准人,说明情况。同意后通知业务室,才可办理。并补办签字证明或财会证明。

随时保持印章的清洁,及时补充印章印油,保障印章使用的规范性。并安全妥善保管印章,以免丢失。如发现印章丢失,应及时上报。

四、印章使用规范。

1、检验专用章:封面信息处盖章,首页检验报告专用章处盖章,齐缝章。

2、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专用章:检验报告封面上方处依cma,cal顺序盖章。

3、检定专用章(钢印):检定专用章处盖章。

4、抽样专用章:抽样人员处盖章。

5、作废专用章:封面信息处盖章。

印章管理制度

为维护公司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保障公司的正常利益和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公司各类印章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2、公司设立印章管理登记制度,使用以及领取、归还印章时应予以登记和审批;

3、公司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1、公司行政公章以及合同专用章由行政部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

4、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得在空白公文纸和未填好内容的介绍信、证明以及合同上盖章。

5、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对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在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时载明事项,经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携带使用。

3.1公司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使用审批手续。

3、行政部盖章,并将盖章的文件原件存档保管,在确实无法留存原件时以复印件存档;

4、已盖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须交回行政部销毁。

3.2财务专用章使用审批手续。

2、公司其他各部门若需加盖财务财务专用章,由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

3、经部门经理或负责人签字,总经理审批;

5、已盖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须交回财务部销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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