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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同中出现乙方无条件配合 供销合同买卖合同份合同(优质9篇)

时间:2023-09-22 09:01:45 作者:纸韵 2023年合同中出现乙方无条件配合 供销合同买卖合同份合同(优质9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合同中出现乙方无条件配合篇一

供销合同(供方版)

供方(甲方):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销方(乙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供方和销方就供方为销方供应_______货物一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商品情况

备注:具体数量以每次送货单据为准。

第二条商品质量

质量要求包括:供方必须确保产品质量,所有供货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并符合销方订货要求,具体可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执行验收。如货品验收不合格,可作退货处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三条送货、提货地点及货物风险

1.供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_______天内,交货地点为_______,运输方式为_______。

2.商品包装,必须牢固,___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3.验收方法,销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验收商品。

第四条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以下两种支付方式任选一种)

1.销方应一次性支付每笔交易的全部货款,供方在收到全部货款后,根据合同约定发货。

2.双方约定每月___日供销双方进行对账,对账完毕后,每月___日之前销方付清货款。如在次月__日前销方仍未付清货款,供方有权停止供应货物。

第五条运输费用由销方支付。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除以下情况外,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1.如供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2.供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七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合同执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或需要修改,必须经双方同意,并互相换文或另订合同,方为有效。

第九条违约责任

1.销方无故延迟支付价款,使供方造成损失,销方应偿付供方此批货款总价___%的违约金。

2.供方如延期交货或交货不足数量者,供方有权及时补回销方,销方如提出增减合同数量,变动交货时间,应提前通知供方,征得同意,否则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3.供方所发货品有不合规格、质量或霉烂等情况,销方有权拒绝收货,但应代为保管和立即通知供方,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双方根据情况协商负责。

4.销方不得无故拒绝接货,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

第十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签订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_甲方所在地_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有效期__年,供方和销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方(盖章):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

销方: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

__年__月__日

合同中出现乙方无条件配合篇二

合同是商业社会发展与立法的产物,也是商业交易中最基本的商业法律关系。合同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合同,商业活动就无从进行。然而,即便在签订了合同之后,仍然可能发生各种合同纠纷,这时候就需要依靠合同法来解决问题。本文将围绕“合同案件心得体会”这一主题,结合实际案例,对合同纠纷的处理进行探讨,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第二段:范围与背景

商业活动中的合同纠纷主要包括合同的履行问题、合同的解除问题以及合同的违约问题等。其中严重的合同违约可能会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合同纠纷的处理非常重要。在法律界,处理合同纠纷的案例较多,其中一些案例非常有代表性,如小鹏汽车与上汽集团在车联网领域的合同纠纷、人人车与众泰汽车在评估标准上的合同纠纷、特斯拉在上海工厂建设领域的合同纠纷等。不同类型的合同纠纷都需要考虑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解决方式。

第三段:案例分析

以小鹏汽车与上汽集团在车联网领域的合同纠纷为例,小鹏汽车起诉上汽集团状告其侵犯其合同权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上汽集团并未侵犯小鹏汽车的合同权益,因此判决小鹏汽车败诉。这个案例说明了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需要对合同内容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不可轻易地进行诉讼或仲裁。

第四段:体会与思考

处理合同纠纷需要严谨的思辩能力和扎实的基本功夫,需要考虑到双方的利益,进行公正的裁判或仲裁。同时,在实践中更多的是协商达成结论,因为仲裁和诉讼费用高昂、程序繁琐,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耗费双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因此,商业活动中的重要关键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尽可能地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义务和权利,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第五段:结语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保证商业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础,然而不同因素可能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问题,从而出现合同纠纷。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注重公正、公平,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地完善合同条款。只有在理解合同条款、善于谈判、处理灵活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

合同中出现乙方无条件配合篇三

在我参与的诸多案件中,其中最多也最为普遍的就是合同案件了。合同案件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就已经接触到的了,它是指各种类型的合同含金量争议的案件。本文从各个方面剖析了合同案件中涉及到的核心问题,对于合同案件的管理与解决方法作出了一些结论与体会。

一、 合同交易流程中的风险控制

在合同案件中,风险控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我所参与的案件中,有极少数因为双方不熟悉合同交易规范引发纠纷。所以,我认为在合同交易中,首先必须了解合同交易相关政策法规的基本原则,另外,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仔细的审查和考量。我们必须尽可能了解每一项条款的含义,确保双方都能够完全明白其义务和权利,避免因为语言混淆或者不完整引发的争端。

二、 合同文本的规范化

在合同起草过程中,文本的规范化是非常重要的。起草合同时,我们应该遵循规范化的思路,条理清晰,简明扼要,要注意细节,尽可能地避免产生歧义和误解。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口头承诺”,我们需要注意不要在未经过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轻易地对某些事项作出承诺。而且,建议在合同签订前,双方都应积极地反复多次确认合同内容以及要求对方讲解不明确的问题。只有在合同内容及相关条款表述清晰的情况下,双方才能在合同框架内安心合作。

三、 合同事项分析

在合同中各项事项的分析对于合同的成功签订也是至关重要的。事项分析是指对于各项条款进行审查,帮助双方梳理出细节问题,确保在合同生效后,各项事项都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在现实中,买卖双方往往会对某些问题存在误解,以至于引发争执。因此,在合同签订前,需要对于买卖双方的意图和行为进行深度探讨,摸清买卖双方的底细,在谈判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地扫除掉任何一些误解和隐患。

四、 合同案件的解决方法

当合同纠纷产生之后,紧急且正确的解决方法成为了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解决过程需要注意追求公平正义,双方均平等,理性,及时,事实和法律操作使案件进展能准确反映合同的签订情况及本貌。另外,建议在案件解决的时候,可以多寻找专业合适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专家的意见,具体了解法律对于案件的具体规定,进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五、 合同案件心得总结

最后,针对以上的思考和实践,我们进行了相关总结。合同案件虽多,但都有一个共性特点,那就是需要我们注意不同事项方面,从合同交易的早期开始,必须一步步地规范操作。事事讲求条理性,关怀细节的人才可以把合同漏洞缝缝补补。总之,处理的每一个局面,都应该学会处理好,切勿一步到位。这就需要我们细心、耐心、努力地学习并实践。相信在不断地总结和运用中,我们可以积累足够的经验和信心,解决更多合同案件的纠纷。总之,一份好的合同让合作双方都得到了自己想要的,处理好每一个细节和环节,才能真正实现这个目标。

合同中出现乙方无条件配合篇四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

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出现乙方无条件配合篇五

1.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

(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的,并附有3个附件。

4.《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因此,配之以《专用条款》对其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5.重新检验(单选题)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暂停施工

(1)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3)意外事件造成导致的暂停施工

7.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可以解除的情形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单选题)

2)解除合同的程序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9.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方式:(多选题)

1)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采取补救措施

4) 继续履行

10.试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条件和程序(简答题)

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订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都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发包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及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中出现乙方无条件配合篇六

乙方:______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为基本合同,仅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从双方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以本合同为准,合同的变更、解释需要采取书面的形式,在双方的业务往来中,经双方共同确认之后,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可以作为本合同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1双方签署本开口合同后,乙方在合同有效内无条件接受甲方供需计划,参照供需计划安排生产,制定相应交付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100%按期交付。

1.2供货计划的提出到交付过程相关规定详见《供货计划》。

1.3由甲方按交付期提前提货。

详见双方另立的《质量保证协议》。

3.1外委产品如需甲方提供模具、检具、夹具(以下统称“工装”)的,乙方需签订《外委产品的工装使用协议》,并到甲方工装、质量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详见附件。

3.2外委产品中无需男方提供“工装”的,乙方不必签订此协议。

3.3甲方提供的模具需由乙方支付保证金200万元。

4.1属买卖制外委产品

4.1.1定义:属买卖制外委产品是指:

a、工装、原材料或半成品需由甲方提供,且乙方需到甲方处按指定价格购买材料或半成品,制造完毕后,由乙方按合同价销售给甲方的外委产品。

b、甲方仅提供工装,乙方负责生产制造(含原材料采购),制造完毕后,乙方按合同价销售给甲方的外委产品。

c、甲方因无工艺设备或技术,需长期外委但产品路线属于甲方的产品,如,杆件、厚板料冲压等产品。

4.1.2外委产品的材料原则上由甲方提供,如属此规定的,其外委产品的原材料由乙方到甲方处购买。并承诺在甲方所购买的原材料必须用于生产甲方所外委的产品,不得挪作其他用。其原材料买卖价格按《外委产品价格合同》中核算的价格结算。乙方生产中产生的工艺废料原则上由乙方自行处理,其废料价格及价值由双方约定并在《外委产品价格合同》中抵扣生产成本,其抵扣额由甲乙双方根据《武钢外购废钢价格表》提供的废料季度价格为基准进行协商,然后按月结算。

4.1.3外委产品的材料甲方规定由乙方自行采购的,其供货的产品的原材料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产品定义材料自行采购合格材料,生产中不得擅自更换材料,否则,需按ppap流程,重新提供文件。待文件确认后,方可更换。

4.1.4材料付款由乙方支付后提货。

4.2属非买卖制外委产品

4.2.1定义:属非买卖制外委产品是指:

a、甲方因设备或工装或物流等原因,临时提出的某工序进行外委,下一道工序仍需回到甲方继续加工的成品,如剪切;部分机加、冲压、焊接、粘接等工序的外委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4.2.2甲方因设备或工装问题,临时提出的某一工序外委的冲焊半成品,其材料或半成品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加工。乙方加工制造完毕后的成品直接返回到甲方指定地点。如有工序废料,则由乙方负责返回或按时价处理并抵扣其加工费用。

4.3乙方必须合同有关规定(4.1.2、4.1.3条款)进行采购材料,如有违反,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按材料价值部分的10倍进行罚款,直至取消供应商资格。

5.1同一产品双方以《外委产品价格合同》形式确定价格且在约定有效其内作为结算价格,约定有效期内双方有变更要求的,再行谈判,重签《外委产品价格合同》,原价格合同自动失效。价格有效期内甲方若发现乙方的合同货物的价格高于国内市场价格或目标票价,或甲方应市场要求需下调配套件价格时,甲方可要求乙方且乙方有义务同步下降合同货物的价格。

5.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货物的成本分析清单,以显示货物的成本构成,供甲方参考。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价格是同期国内最低价,否则一经甲方发现,乙方除返还已供产品的差价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已供货价值的30%)。

5.3“工装”由甲方提供,所有权在甲方。其运输费原则上由乙方负责。

5.4劳务加工费用按甲、乙双方商定的产品价格结算(产品价格合同附后)。在此合同框架内,甲乙双方可以以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的零件加工明细表来规定加工零件的品种、数量、价格等,零件加工明细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5.5加工费按月结算,乙方持甲方签收的产品入库验收单到甲方财务部按合同规定结算。发票必须在当月20日以前送甲方财务挂账。

5.6甲方在入库验收手续办理完毕且乙方已提交相关发票之日起的第四个月上旬(105天)后付款。但如甲乙双方未签订供货合同,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货款。

6.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他相关供货(价格、数量等)与质量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乙方按照甲方提供要求及技术资料、图纸所产品的配件,只能供甲方使用。乙方不能将配件或产品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乙方应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职工及相关协作厂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6.2如有泄密情况发生,一经查实,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有权就乙方泄露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乙方赔偿,并可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6.3甲方的公司标识经甲方授权只可用于供应给甲方的合同货物,合同解除后,授权自动失效,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6.4本条之上述任何条款,在双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终止后5年内有效。

7.1乙方应按照甲方建议及要求,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作为全面履行的一部分,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使用可行的质量控制、检测手段和记录,以保证为甲方人急偎亲匠产品是合格的,甲方此进行检查考核。对于检查与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供货,直至乙方完全整改,达到甲方的要求为止;若整改连续2次不达标,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而无需对乙方的经济损失做出任何赔偿。

7.2乙方提供产品、服务、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及甲方制定的环境方针,本着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思想,努力使用环境得以改善。对已通过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的供应商,甲方将予以优先考虑,甲方有权不定期的对乙方的环境进行现场评价。

8.1甲方在经营困难时,可与乙方随时解除合同。

8.2乙方在每批供货产品的不合格率达到当批供货量的1%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3乙方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订单供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4乙方报价明显高于市场实际价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8.5若甲方要解除合同,应在解除合同前壹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经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乙方应归还甲方的技术信息资料及其他财产。

8.6乙方未通过甲方组织的年度供应商体系审核(参照ts16949:20xx)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7乙方同意:甲方经提前三日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8乙方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9如乙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变更或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同意:乙方不得为供货份额、价格、结算等事项对甲方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社或暗中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其它形式的好处,否则不论数额大小,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按乙方当年已供货额(含当年已结算及未结算部分)的10-30%。对于此项违约金,甲方可以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10.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供需合同供货,如因此造成甲方工厂的停产或欠产,应承担全面赔偿责任。

10.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承担全面赔偿责任。

10.3如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当时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延期付款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争议均应由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应当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1甲方工作人员以甲方名义与乙方签订合同时,除非甲方书面进行有关的授权并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否则这些合同对甲方无任何约束力。乙方由此发生的损失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索赔。12.2对于本协议项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任何一项违约金,甲方均可在应付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12.3乙方若出现不能按本倾情供需合同和口头要货要求正常交货;或者出现设备、工装、质量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本公司产品停产时,必须及时将《外委单位重要信息报告单》以传真形式发到甲方,因信息延误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另外,甲方每季度对乙方的交付、供货产品质量等业绩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乙方评分业绩情况,甲方每季度或半年对乙方供货额进行调整。

12.4乙方供货后,乙方同意将正常供货3个月货款作为履约保证金。当乙方货款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时,不足部分用履约保证金进行充抵。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从后续货款中优先补足。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时,履约保证金将用于支付乙方因质量问题或其他任何原因而应承担的违约或赔偿责任。对于履约保证金的剩余部分,甲方将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18个月后退还乙方。

12.5本合同为年度合同,一式四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有效,有效期为当年度1月1日是起至12月31日止。

甲方:乙方:

法定委托人:法定委托人:

日期:日期:

合同中出现乙方无条件配合篇七

近年来,合同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合同的签订可以保障各方的权益,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风险。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我特意参加了一次合同检查培训课程,并在此过程中获得了不少心得体会。

在合同检查的过程中,我发现首先要做的是详细仔细地阅读合同的内容。合同通常包括各种各样的条款,而这些条款中可能存在着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因此,我们在检查合同时,应该仔细地阅读每一个细节,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害。同时,合同中的用词也需要格外注意,不明确的用词可能会导致合同的解释问题。因此,一份合同检查表格会是非常有用的工具,可以帮助我们系统性地检查合同中的各个方面,减少遗漏。

其次,对于合同中涉及的各项责任和义务,我们需要确保自己能够履行。在合同签订之前,我们应对自己的情况进行评估,确保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来履行合同中的责任。如果发现合同中有不利于自己的条款,我们可以尝试进行异议谈判,争取对自己更有利的条件。合同是一种双方约定的事项,只有在双方都达到了心满意足的共识,合同才能真正起到保障权益的作用。

另外,我在合同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常见的问题和风险点。一是合同的解除和违约问题。在合同签订后,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要求,任何违约行为都可能导致合同的解除或赔偿责任。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相关的违约责任和解除条款,并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界限,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二是合同争议解决渠道的选择。合同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或调解等多种方式进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以减少争议解决的难度和时间成本。三是对于合同期限和有效期的约定。合同的期限和有效期一般都应明确约定,以避免合同在无效期或过期后仍然产生约束力。

最后,合同检查过程中的记录和备份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将合同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并保留备份。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或争议,可以更好地进行证明和交涉,并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此外,如果出现了任何问题或需要修改的地方,我们也应及时与对方沟通,争取达成共识并及时修订合同。

总之,合同检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通过仔细阅读合同、确保自己能履行义务、明确风险点和解决争议渠道的选择,以及记录和备份相关内容,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合同检查需要耐心和细心,但这是值得的,因为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合同中出现乙方无条件配合篇八

合同是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为各方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双方权益的平等和合法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意识到合同流程需要细致的准备和积极的沟通,同时还要注重细节和效率。在我的工作中,我积累了一些关于合同流程的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的起草非常重要。作为最基本的合同环节,起草需要精确准确地表达双方的意向和权益,并避免模糊和有歧义的表达。在起草合同时,我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研究和分析合同内容,确保所有条款和细节都得到适当的考虑。此外,我还需要与客户和合作伙伴保持紧密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以便于将其准确地体现在合同中。

其次,合同签署过程中的细节至关重要。在签署合同时,我始终要谨慎处理每一个细节,并确保所有相关文件齐备。我会确认合同的副本和授权文档是否准备完整,并在签字前仔细核对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此外,我还会及时与对方当事人沟通,明确双方的签署意向,并保证签字程序的顺利进行。

另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效沟通和协调也是至关重要的。在合同履行期间,我会与相关部门和团队保持紧密的联系,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合同条款。如果遇到任何问题或者变动,我会及时与对方当事人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此外,我还会及时记录并备份所有涉及合同履行的文件和沟通记录,以备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

最后,合同的整个流程需要高效执行。在工作中,我意识到时间的重要性,因此我会尽力避免拖延和耽误合同流程。我会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和计划,并确保每个环节都能按时完成。同时,我还会利用现代技术和工具来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通过电子签名和合同管理软件,我能够更加便捷地追踪合同状态,并在需要时进行及时修订和更新。

总而言之,合同流程需要准备、沟通、细致和高效。通过我的实践经验,我意识到只有在每个环节都做到细致入微,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同时,我还深刻体会到与他人的良好沟通和协调是合同成功执行的关键要素。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提升自己在合同流程中的能力和专业素养。

合同中出现乙方无条件配合篇九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标准格式

________年__月__日

________(签署地)

__________(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的_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__________(救助方名称)(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的代表_____________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__________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__________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

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 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 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第六条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 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八条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第九条 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三十。如果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组成的仲裁庭认为适当,并且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可以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但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的总数额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实际使用的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各项因素。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超过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由干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第十条 为了保全救助方应得的救助报酬,在救助作业结束后,被救助方应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在十四个银行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供满意的担保。

船舶所有人及其雇佣人、代理人应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所有人对其应承担的救助报酬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抵达的港口或地点移走。如果救助方有理由认为被救助方将要违反或企图违反本款规定,有权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担保金额应包括利息和进行仲裁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在内。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可能适用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应根据救助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满意的担保。

第十二条 如果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被救助方或船长没有明确和合理制止,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已提供了本合同所指的全部或部分救助服务,本合同的规定应适用于这种服务。

第十三条 本合同是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签订的,各所有人应各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救助报酬金额应由获救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 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及/或特别补偿,根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以及签订本合同的各救助方及/或各被救助方相互间根据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组成的仲裁庭,有权根据救助方的请求,在合理条件下,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要求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仲裁庭上述裁决先行支付的金额,其提供的担保金额应作相应扣减。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和根据本合同进行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 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和邮政编码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已经过合理的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

签字:

代表救助方:代表被救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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