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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版(优秀10篇)

时间:2023-10-12 13:04:03 作者:梦幻泡 最新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版(优秀10篇)

整改措施的成功实施需要领导层的关注和支持,以及全员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游戏策划的知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文章,欢迎阅读。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在有利于领导干部年轻化的前提下,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科员提任副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具有3年以上工龄。提拔担任苏木乡镇党政正职的年龄一般应在40岁以下,提拔担任旗直党政一把手的一般年龄在45岁以下。

(二)一般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五)提任苏木乡镇党委成员职务的,必须要有二年以上党龄。

(六)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青年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班子调整、配备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换届时,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按上级统一部署的原则、意见实施。

第九条班子或干部个别调整时

(一)组织部门根据班子建设的实际或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调整、补配意见。

(二)党组或部门党委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班子缺额情况提出补配建议。

(三)旗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调整和补配。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换届或对班子拟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出缺,拟在本系统或在其他部门中确定人选补充的,应进行民主推荐;确定后备干部对象,也应进行民主推荐,党委研究决定或通过一推双考方式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一条机关、部门单位班子调整时,需从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补充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

(二)下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二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考察组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旗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由本人署名的推荐材料,并向组织部门填写提名推荐表。若所推荐人选与民主推荐相符,民意集中,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无论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都必须对被推荐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时间。领导班子换届调整时,民主推荐工作一般应在换届会议召开三个月前进行。领导班子日常调整充实,民主推荐应在考察之前进行。

第五章考察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进行严格考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过考察的,如无特殊变化,可不再进行全面考察。

第十七条制定考察方案。为保证考察工作规范有序,凡相对集中的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主要任务、考察内容、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新提拔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拟调整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旗委组织部根据考察任务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须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考察人员负有以下责任: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的情况。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考察对象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工作实绩、特长和不足以及民主测评情况。4、起草考察材料,正确评价考察对象,并对考察材料署名负责。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考察人员有以下权利:1、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及相关资料。2、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对考察方式提出建议。3、全面了解和掌握与考察有关的情况和内容。4、有权拒绝考察对象及其他人包括不相关的领导询问考察情况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主:1、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2、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议论干部考察工作。3、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第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特殊关系考察对象的考察工作。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和安排的营业性娱乐活动。5、不准接受赠送礼物,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个人私利。

第二十三条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的形式,也可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听取和征求群众的意见,并查阅本人档案和有关材料。30人以下的.单位除全部谈话外,要同业务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谈话,听取意见和反映。同时,对考察对象的配偶、子女在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也要进行广泛了解。考察对象在本单位任职不足一年的,还应深入到其前一个任职单位进行考察。

根据需要,考察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领导对考察对象进行笔试、口试、素质测评或公开答辩,了解其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考察对象对近期工作写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四条考察要按照任用干部的德才标准,对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敬业精神、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等进行全面考察。在革命化的前提下重点了解其工作实绩和勤政廉政情况,注意从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集体作用与个人作用、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以及其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进行实事求是的考察和评估,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同时还要考虑到班子整体结构,以及拟任职位所需要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考察中要对干部的学历、任职时间、身份、基层工作时间和培训、年度考核、民主推荐等基本情况以及是否后备干部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以干部档案为准,档案中没有记载的要提供有关原始证件。

第二十六条在考察干部的同时,干部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任用干部前一周内向纪检(监察)部门发出征询廉政鉴定函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准确地予以提供。对考察中群众反映廉政和计划生育等方面重要问题要及时调查清楚,一般应有有关部门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七条考察对象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地对本人作出评价和提出使用意见。

第二十八条在严格考察的基础上,考察组要认真研究,综合分析,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一分为二,既要把成绩反映出来,又要把主要缺点、不足和问题如实地写清楚。还要写明被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位列名次。

第二十九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如发现考察组成员在考察中有不坚持党性原则,对反映干部问题的线索不认真调查,不实事求是汇报考察情况和意见的,要追究考察者的责任。

第三十条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及时提交书面考察材料,干部主管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一条无论是组织推荐,还是个人举荐或自荐的人选,须经旗委组织部门研究同意后,再提交有关会议研究讨论。

第六章酝酿呈报

第三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提交旗委讨论决定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旗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

第三十三条干部酝酿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旗委组织部在听取考察汇报并进行研究后,提出任用干部的初步意见,由组织部部长向旗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汇报。

(二)旗委组织部要根据干部任用的去向,充分征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人大、政协党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地方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征求协管方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征求旗委统战部门、工商联主要领导的意见。

(三)旗委组织部召开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用意见。

(四)书记办公会酝酿或分别交换意见。

(五)由旗委组织部负责向旗委提交干部任用议题。

(六)参与酝酿的同志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加强保密工作,不能随便扩散酝酿情况,更不能跑风漏气。

第七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酝酿情况,组织部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免意见。

(二)旗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1、旗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成员进行讨论;

3、按照旗委《关于讨论任用苏木乡镇党政正职实行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办法》、《关于常委会实行讨论任免干部投票表决制的试行办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旗委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旗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时应邀请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并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或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暂缓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在讨论中,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进行考察,不能临时动议。未经旗委集体讨论,不能决定干部任用,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旗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用。

有关干部任免的决议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须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旗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廉政鉴定表、本人档案和旗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上级有关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及表格,要严格审查。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对旗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的拟任人选,在正式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对象为提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除外)。

(四)进行任前谈话。对公示期间没有不良反映或有反映,经调查不影响任职问题的,在正式发文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旗委管理的干部,由旗委领导谈话;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旗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由纪委同志同其进行廉政谈话。谈话前旗委组织部门要向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发出通知。谈话的内容主要是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谈话时有关工作人员要做好谈话记录。

(五)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干部、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除外)实行一年任职试用期。试用期从任免机关下发试用期任职通知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按照《干部试用期满公示暂行办法》,经考核胜任现职,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的职级安排工作。

第八章任免

第三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程序:

(一)党政领导干部党内职务的任免,由旗委组织部直接发文。

属于政府任命的干部,经旗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旗委组织部向政府党组行文提名,由政府党组讨论任命。

属于推荐给人大、政协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人大、政协专委会、办公室领导干部,旗委会议决定后,组织部门行文提名,由有关单位按有关法律或章程办理。

(二)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研究决定后,按有关程序由组织部发文任命。

凡属旗委提名,由人大、政府、政协等选举或任命的干部和报上级审批的干部在选举或做出正式任命前,不得提前行文、到位或离职。

(三)旗委管理的干部,任职行文由旗委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组织部部长签发;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行文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签发。

第三十六条宣布党政领导干部到职、离职,由旗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

干部离职前要搞好离任审计并进行交接;干部到职一般由本人在一个月内亲自办理调动等手续。

第三十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要分别装入个人档案和有关干部科室的文书档案。装入干部个人档案的材料是: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廉政鉴定表和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汇总表、推荐干部表和考察谈话记录等归入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书档案。

干部任免审批表由旗委组织部门根据任免文件填写任免决定并加盖印章。

任免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完成干部档案中职务变更的续填和干部名单的更改工作。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任用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旗直部门及事业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适用于苏木乡镇、旗直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内设机构人员的调整安排。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进行。

第三十九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工作条例》和本细则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十条公开选拔在旗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发布公告;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5)旗委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竞争上岗工作在旗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笔试、面试;

(4)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5)旗委讨论决定;

(6)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章交流与回避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2)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苏木乡镇、旗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交流可以在苏木乡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苏木乡镇之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进行。

(3)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旗委及组织部门在考察、讨论任用干部时,凡与考察(任用)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工作。

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党组织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四十四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的;

(3)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五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严格执行旗《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六条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职务变动,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第四十七条自愿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八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九条责令辞职,是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一章降职

第五十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按照旗《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规定》,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五十一条参与讨论或承办干部选任的所有领导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保密。对泄密者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二条凡违反《条例》规定,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者,上级有权制止纠正;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教育、培训、考核、管理

第五十三条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1、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担任科级干部上岗后要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

2、支持和鼓励干部在职攻读学位,提高科级干部大学本科学历的比例。

3、有计划地选送科级干部到发达地区参加干部学习培训和考察活动,开阔眼界和思路。

4、加强外语、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适应办公自动化的要求,提高干部的现代管理技能和水平。

第五十四条坚持干部考核制度。

根据旗委《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完成干部考核工作。干部考核材料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五十五条实行干部审计制度。

按照干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财务、基建、资产、产业、后勤等主管财物的部门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实行届末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归入干部管理档案。

第五十六条完善干部交接制度。

根据旗《党政领导干部离(任)职交接制度》,在干部任免决定下达后,应在两周内做好岗位交接工作。

交接内容为:由本人负责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及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单位内部经费收支情况和经办程序;移交主要工作文件及有关财物的帐目和清单。

新任领导对交接工作负责,如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其上级领导提出并协助解决。

第五十七条完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科级干部、后备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综合考察材料等。

第十三章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八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旗委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某个干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旗委或组织部门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五十九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旗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二条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旗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篇二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实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篇三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篇四

答:《干部任用条例》自颁布以来,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累了丰富经验,一些干部政策有新变化新调整,干部任用工作需要与这些新政策相衔接;三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改进。这些变化使得《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本着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中央决定重新修订并颁布《干部任用条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内容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增设“动议”一章,拆分“酝酿”一章并将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修订后,《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1条,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其中,从“动议”到“任职”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对有关制度做了进一步改进完善。二是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科学发展、以德为先、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把人岗相适、重视一贯表现等要求贯穿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三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较长时间、较大范围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荐,改进考察方式方法,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破格提拔、干部交流等。四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选拔任用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五是坚持有效管用、简便易行,优化程序、删繁就简。

问:刚才您提到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了好干部标准,请问是如何贯彻和体现的?

答: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既为广大干部明确了个人努力方向,也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鲜明地将好干部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完善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突出了理想信念的要求,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的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要求,加强道德品行、作风修养的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实绩的要求。二是在考察内容上按照好干部标准,突出了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三是拓宽干部选拔的来源渠道,注意从担任过县、乡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推进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四是严把人选关,明确了六种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挡在考察人选之外。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设计上,把选准用好干部贯穿体现到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努力用科学的制度机制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及时发现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答:党管干部原则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最鲜明的政治特色,是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任何举措,都应当有利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突出了党管干部原则,强调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原则标准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要体现党组织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一是新增“动议”一章,规范了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强调党组织从干部选拔任用的启动环节就应当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二是突出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把关,规定考察对象由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三是加强了党组织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选拔任用人选的审批把关。四是严格监督检查,充实了“十不准”纪律要求,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突出强调党管干部原则,发挥党组织及其职能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把关作用,既要强化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也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为此,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还采取了不少有针对性的措施,比如,注意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决策;注意发扬人民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强化对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坚决防止在选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风。

问: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在改进完善民主推荐方面有哪些新措施?

答:我们党历来坚持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注重群众公认。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安排,在选准用好干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存在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风票”等现象,导致民主推荐质量不高、推荐结果失真失实;部分地方、单位党组织被推荐票“绑架”,过分看重票数,简单以票取人;一些领导干部因怕丢票,不敢担当、当“老好人”,甚至出现拉票贿选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发扬民主,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坚持了民主推荐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并根据新的实践经验做了进一步丰富完善。一是对民主推荐进行合理定位,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同时明确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以起到挡住民意较差干部的“门槛”作用。二是进一步改进民主推荐方法,以利于正确集中民意,提高民主质量。明确领导班子换届可以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既可以按以往做法进行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经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后,再进行会议推荐。三是完善了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区分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的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的不同情形,分别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可以适当调整的情形,有利于各地各部门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合理确定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保证民主推荐结果的真实性。四是强调要把民主推荐情况与人选的德才素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等进行综合分析。这样修改后,既能较好地发挥民主推荐的作用,又能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篇五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篇六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拔任用系(部)、处(室)的正副职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 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教育教学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中层干部应具备相应资格:

(三)必须经过一期校内的党校干部培训;

(四)身体健康;

(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九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 民主推荐时所采取的形式和参加的人员:

(三)选拔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时,还应根据该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班子换届时,还必须经过广泛地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其访谈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如下人员:

1、所在单位党政现职领导干部;

2、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

3、所在单位工会组长、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

4、所在单位其他教员、职工、党政工作人员代表。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某些领导岗位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民主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公开选拔。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四条 在广泛听取意见、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干部人选后,必须进行严格考察。中层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

第十五条 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六条 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三)党委组织部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 考察拟任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

(二)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处室主任;

(三)所在单位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

(四)同考察对象联系较多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五)同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内容包括:

(一)政治思想和品德表现;

(二)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三)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四)工作作风与廉政情况;

(五)主要缺点与不足;

(六)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历

(七)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情况。

考察材料要求突出重点,多举实例,少用概括性语言,力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对缺点和不足也要写实。一般不超过1500字。

第十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条 换届前和任届中期,应对中层党政班子成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任干部的依据之一。

民主评议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主评议由院党委主持;

(三)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四)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由教职工代表组成。

(六)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中层干部任期届满,对主要领导干部、主管财务的干部,在离任前应进行审计。

第五章 酝酿呈报

第二十二条 个别调整中层干部,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在院党委成员中进行酝酿;

(二)在院党政班子中进行酝酿;

(三)党外干部人选,还应当在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进行酝酿;

(四)职能部门的干部人选,须征求学校主管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酝酿的基础上,党委组织部门集体研究后,向主管领导汇报,在征得同意后,进行干部考察工作。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对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党委委员以投票表决制方式进行表决,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五)任免决定后,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任免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未经考察和未按规定上报材料的干部,党委不予讨论;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党委不予审批和任命。

第二十八条 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为培养干部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同一职位上任职超过两届或者在一个部门任职时间过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交流可以在院内部门之间、系(部)与部门之间,也可以向校外输送干部。

第三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中层领导班子在讨论干部领导职务任免、职称晋升、工资调整、工作调动、奖励处分、出国等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辞职降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十二条 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三条 个人申请辞职,是指党政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审批。院党委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的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对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被责令辞职或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对违反本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应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五)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若与中央及有关部门的选拔任用规定有不符之处,按照中央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党委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篇七

在刚刚进入20xx年之际,有幸来到xx,参加了xx市教育局联合xx师范大学主办的xx市中小学中层干部高级培训班的学习。这是领导对自己的信任和关爱。通过听讲座、参观、影子学习、使我在学校教育方面增长了知识,开阔了眼界,收获不少,感受颇丰。现在我谈谈自己的一点体会:

一、建设优秀的教师队伍,优化育人环境

本次影子学习所考察的是xx师范大学附属育新小学和回龙观育新小学两所学校。育新小学用原形人物雕塑、回龙观育新小学用鼓和石头展示学校的办学理念,使校园环境和文化建设独树一帜。校园走廊文化建设上,为学生留出足够的空间,让学生的作品上墙,为学生搭建展示自我的平台,激励学生不断前行。力求做到“让每一面墙壁都说话,让每一寸土地都闪光”。让学校的一草一木都浸润文化的力量,用艺术来熏陶学生的思维细胞,用文化来诱发学生的做人品质,使校园散发出浓浓的人文气息。

二、增强了对学习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从xx教育学院德育中心主任张红的《一种关于幸福的教育》让我对学校德育工作方向有了新的思考。传统社会身份最重要,现代社会是以契约为准,传统社会是竞争的社会,未来社会是去面临竞争的社会(合作社会),要培养孩子学会妥协、理解及共鸣。传统中国的社会道德以私德居多,现代社会熟人接触居多,公共道德越来越重要,要靠学校做好德育工作。举例子:一到三年级应细化到每个管理细则上,一定要记住,规则是灵活而有弹性的,记住一句话,“你虽然爱学生,但是学生任然认为你不爱他,这是为什么,因为你没有用他最喜欢的方式让他接受”。小学生对自己的评价来自他人的评价,所以自卑者居多,因此多陪学生玩和聊天,多让孩子做事,有的时候亲密的肢体接触也可以让孩子喜欢上你。

三、进一步增强了对中层干部在学校角色的认识

从xx海淀区教育党校副校长中小学干部研修中心副主任汪志广的《做最好的中层——中层干部的专业成长》专题讲座中,我深知中层干部是学校的核心人才,是承上启下的中坚力量。是学校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可或缺的执行官和实践者;给校长当好助手,俗话说:在其位、务其职、思其政。作为教务主任,首先要求自己做到正确定位,作为一名中层领导,必须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晓”,起桥梁沟通作用。在工作中,我能以求真务实的态度,顾全大局,融合群体,在校长的指导下,制订好学校工作计划及教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使学校工作更有计划性、针对性、实效性,并注意总结教育教学方面的经验,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运作正常。教务处的工作是琐碎而繁杂的。因此,在平时工作中,我坚持两条原则:一是加强学习,不断加固精神防线,弘扬正气;二是乐于接受群众监督,自觉做到“三不”,即工作时间长不计较,工作任务重不叫苦,做的事情多不厌烦。我始终认为,一个人无论职位高低,能力大小,都要对工作尽一份责任,献一份力量。我不断告诫自己,要以身作则,赢得教师们的信任与支持。正所谓:“海纳百川”,在工作中,我要求自己做到,对待同志态度谦和,和教师建立起平等的合作关系,不勾心斗角,注重团结,容人容言,荣辱不惊,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听了汪志广教授的《中层干部的专业发展》的讲座,让我感受到了作为学校中层干部需要在领导方法和领导艺术上多借鉴成功人士的经验。

四、教育要用爱撑起一片蓝天

从xx师范大学第三附属中学主任凌惠《用智慧做教育》这个专题讲座中,我学会了当班主任的工作技巧,即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从大处着眼,放手让孩子自己干;从小处着手,从低年级起培养孩子的习惯,营造奋勇争先的氛围,工作中注意呵护孩子幼小的心灵;也由此可见,要把学校的工作抓好,把学生教育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们就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充分发挥我们教师的工作主动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从魏书生《科学民主的教育观》里讲了他从当教师到名师到校长、到局长的经历,全是自己实实在在的例子,把自己的管理理念解释的清清楚楚,用他的话总结就是“把这些极小的平凡的事情干得有滋有味、有声有色、从从容容、快快乐乐、如诗如画、如歌如舞的时候,你自然就在每天都尽到生存责任的同时,每时每刻都能享受到生存的快乐与幸福”。

十天的学习,虽然很短暂,但是收获很多。回到家里一直在脑海里思考着我们自己的教育。在去年全旗教育工作会议上索旗长讲话中谈到,20xx年政府重点工作就是两方面内容,其中之一就是抓学校教育工作,证明我旗政府对教育工作开始引起高度的重视。在3月13日召开的全旗教研工作会议上,教育局王局长在谈到我们莫旗中考成绩在全市排名倒数第二,这是我们所有教育工作者的耻辱的时候全场鸦雀无声,大家都感觉自己的脸热热的。在会议上王局长再次重申各校一定要抓教学,并且对成绩突出的学校给以重奖。以后这个奖励机制常态化,以此激励各校要真正的抓教学。在开学初韩校长在全体教师工作会议上也谈到本学期重点工作就是要提高我们的教学成绩,而且将很大一部分资金投入到教学上,这在以前是没有过的,这是我们大家耳目共睹的。为什么这么做,其实我们都知道。一所学校要想生存必须在教学质量上下功夫,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就是生源在不断减少、学生两极分化严重,教师队伍不断老化、教学硬件条件不足,我们已经成为一所薄弱学校。所以说摆在我们面前的就是两条道路,一条就是被兄弟学校兼并,我们这些人分道扬镳;另一条路就是在现在的基础上能让生源稳中有升,坚持到到2017年完成标准化学校建设,让我们的师生都能在宽敞明亮的教学楼上课。至于走哪一条路,就需要我们大家好好思考,我相信没有哪一个教师想离开这里吧。意识到我们的困难,也看到我们的前进方向,我们应该怎么办?那就是我们要在校长的领导下,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各负其责,少讲索取,多谈奉献,共同把我们的学校建设好。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篇八

第一,通过大学本期干部培训活动,我感到受益匪浅,不仅开阔了眼界,而且受到了一次生动而深刻的政治思想教育。不学则惘,无为则殆。学校这次对我们进行了一次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指导我们怎样做事,教导我们怎样做人。

第二,这是一次培养中层领导干部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的大会。在展开分组讨论时,领导干部们各抒己见,畅谈干部培训中的心得体会,为学校发展献言献策 ,充分体现了作为海大的一员,作为学校中层领导,与海大的发展休戚与共的主人公精神。海大的发展与海大人特别是每位领导干部的工作努力分不开,海大的明天就存在于今天的努力中!海大的事情就是我们自己的事情!时刻以良好的心态处理工作中的事情。真切认识到申博增硕是我们当下的中心工作,培养三能人才是我们永远的责任。

第四, 责任重于泰山,无为则殆。做而不学等于蛮干,学而不做等于白学。

学习的根本目的就是要用所学的知识来指导我们做事。通过这次学习,使我更清楚地感到自己肩上的责任重于泰山。通过学习人才新理念,使我感觉到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而立志成为奋发有为、积极进取、有位有为地为学院建设出力的干部。只有这样才对得起领导对我们的重托,才对得起同事们的信任,也才对得起自己无悔的良心。

第三,通过学习,认识到作为一个称职的高校领导干部应该具备与时代发展想适应的领导能力。这不是一句空话,这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需要,是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的要求。仅有工作的热情而没有工作的能力依然不能将工作干好,这不仅需要有专业知识,而且需要有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应变能力等多方面的能力。所以,我们每一个中层领导干部都要在工作中养成这些能力,提升这些能力,以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才能让学校领导放心!让广大教师放心!

第五,学以致用,做好本职工作。通过学习,使我的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得到提高,但归根到底还是要把工作做好。今后我将从以下三方面做好本职工作。一是克服困难,取得工作实绩。在工作中要完成一项工作任务,往往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和困难,如何正确地对待这些问题和困难?通过学习这使我认识到为了完成管理目标,没有任何借口,只有千方百计寻找解决问题、克服困难的办法。

通过干部培训班学习,提高了个人素质,增强了责任意识,确保我们能够以端正的态度,过硬的能力,良好的状态和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为服务学生、服务教师和服务海大打下了良好铺垫!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篇九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全国中小学“五项管理”落实推进视频会、全省规范中小学招生管理暨基础教育重点工作推进视频会议精神,确保手机、作业、睡眠、读物、体质管理(以下简称“五项管理”)全面落地见效,积极推动新时代育人方式变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尊重青少年学生成长规律,遵循属地管理、部门协同、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原则,努力从“小切口”推进“大改革”,切实引导中小学校、广大家长及社会各界转变育人观念,持续营造良好育人环境,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手机管理

1.相关要求

学生原则上不得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学生确有将手机带入校园需求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书面提出申请,进校应将手机交由学校统一保管,禁止带入课堂。

2.工作任务

中小学校:出台加强手机管理相关举措或办法;制定手机管理以及带入校园申请制度;对学生合理使用手机进行教育引导;严格执行学生手机不得带入课堂的规定;设立手机统一管理场所、保管装置和安排手机保管责任人;原则上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不得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

(二)作业管理

1.相关要求

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可在校内安排适当巩固练习;小学其他年级每天书面家庭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初中年级每天书面家庭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90分钟。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也要控制书面作业时间总量。

2.工作任务

中小学校:要将作业设计作为校本教研的重点,系统化选编、改编、创编符合学习规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性的基础性作业。要不断创新作业类型,教师要提高作业设计工作能力,禁止布置超纲作业,禁止把做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指导小学生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初中生在校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教师对布置的学生作业全批全改,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禁止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要求家长批改作业。

(三)睡眠管理

1.相关要求

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个小时,高中生不少于8个小时。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不早于8:20,中学上午上课时间不早于8:00;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寄宿制学校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学生达到规定睡眠时间要求。

2工作任务

中小学校:广泛开展睡眠管理宣传教育,纳入课程教学体系;严格执行上午上课时间,禁止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家长反映意见的渠道;告知并督促家长保证学生按时就寝;寄宿制学校保障学生充足睡眠时间。

(四)课外读物管理

1.相关要求

学校要对进入校园的课外读物进行遴选、审核把关,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读物资料,一律禁止推荐或选用为中小学生课外读物。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学校不得组织统一购买。不得在校园内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销售课外读物。

2.工作任务

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中列出的12条负面清单,对校园推荐图书进行清理,做到有方案、有措施、有成效;对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在校园内销售课外读物现象以及对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课外读物行为进行有效管控;进校园课外读物推荐程序包括初选、评议、确认、备案等环节,推荐目录向学生家长公开;开展读书节、书香校园等阅读活动。

(五)体质健康管理

1.有关要求

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小学一二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三至六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天统一安排30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让每位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掌握1-2项运动技能;按照国家要求每学年开展一次学生健康体检、一次学生体质测试。

2.工作任务

中小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体育与健康课程,配齐体育专任教师;制订大课间体育活动及每天锻炼1小时方案,并有效落实;制订针对雨雪天气的室内体育活动计划;学校开展全员运动会、体育竞赛等活动;做好学生近视防控,每天上、下午各做1次眼保健操,每学期开展2次全覆盖视力筛查;对近视防控情况进行跟踪、分析,确定推进举措;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并面向全体学生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健全家校沟通机制,及时将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结果和健康体检结果反馈给家长。

三、工作举措

1.组织一次“五项管理”教师学习。教师是“五项管理”的具体执行者。各校要尽快召开“五项管理”专题会议,组织全体教师集中学习国家、省、市印发的关于“五项管理”的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开展“五项管理”的意义、目的、要求及做法,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的要求和部署上来,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

2.印发一封“五项管理”致家长信。“五项管理”要落地见效,离不开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各校要通过致家长的一封信〔致家长的一封信(样式)见附件1〕和召开家长会的形式,向家长广泛宣传“五项管理”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引导家长转变育人观念,明白开展“五项管理”是为了让学生更加健康地成长,使家长配合学校的做法,形成家校育人强大合力。

3.召开一堂“五项管理”主题班会课。各学校在教师全面熟悉并掌握“五项管理”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各班级召开一堂“五项管理”主题班会课。班主任要向学生讲清楚学校关于“五项管理”的具体要求:让学生知道在校使用手机的规定,科学合理睡眠的重要性,合理的作业量和做作业的时间,阅读正版的正能量课外读物,加强身体锻炼的重要性等,让学生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共同监督学校和教师对“五项管理”的落实情况。

4.开展一批“五项管理”课题研究。各校要将优秀教学成果推广与实施“五项管理”紧密结合,迅速开展关于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健康方面的研讨和研究,互相学习交流好的经验做法,总结好的经验,并将优秀的研究成果加以推广应用,起到既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又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的效果。

5.举办一场“五项管理”成效展示活动。推进落实“五项管理”,目的是为了让学生的作业更少、锻炼的时间更多、睡眠的时间更充足,成长更加健康,教师的工作量更轻,家长社会更加满意。各校可以通过演讲、讲故事、写心得体会、体质健康活动等形式来充分展示实施“五项管理”带来的变化,推动学校和教师更加坚定地落实“五项管理”,学生更加拥护“五项管理”,家长更加支持“五项管理”,社会为“五项管理”点赞。

6.开展一次“五项管理”专项督查。“五项管理”工作启动不久,各项工作正在落实之中,而“五项管理”被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公室列为2021年教育督导“一号工程”。责任督学每月要开展一次实地督查(实地督查要点见附件2)。为全面推进我县各校“五项管理”的进展,查找漏洞补齐短板,近期,市教育体育局将对各地各校“五项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实地督查,对标对表,逐一检查,确保“五项管理”全面落实落地。督查结果作为年度县(区)政府教育工作考评、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中小学办学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我局将根据情况对学校进行专项督查。

四、相关要求

1.充分认清“五项管理”工作重要意义。“五项管理”是教育改革的“小切口”,是家长关切、社会关注的大事,要求在本学期内全面落地,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各校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把“五项管理”与我县中小学校正在开展的“阅读提升工程”“明亮工程”等有机融合,提升工作实效。

2.积极营造“五项管理”工作良好氛围。各校要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对“五项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具体要求进行集中宣传。要加强典型经验和有效成果的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扩大知晓面和影响力。各中小学校要结合不同年龄段学生实际,通过国旗下的讲话、班会、队会等形式加强教育引导,帮助学生科学理性对待“五项管理”内容,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自律自控品质,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3.全面形成“五项管理”工作协同机制。学校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家校社联络制度,构建方便、及时、有效的家校社沟通机制,凝聚家校社协同育人合力;要通过家长学校大讲堂、致家长的一封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向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赢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推动家长履行监护职责,倡导家长主动用阅读、体育运动等正能量活动充实自己的生活,为孩子健康成长树立榜样。

4.常态督导“五项管理”工作落实见效。将“五项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学校年度考核内容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重要内容;教育督导部门通过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或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和改进相关工作,将“五项管理”作为常态化监管重点。责任督学采用校园巡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推动“五项管理”工作落实见效。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篇十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拔任用系(部)、处(室)的正副职党政领导干部。

第五条院党委及党委组织部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学校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教育教学管理实践经验,善于学习和把握教育教学规律,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具备相应资格:

(三)必须经过一期校内的党校干部培训;

(四)身体健康;

(五)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中层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

党委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民主推荐时所采取的形式和参加的人员:

(三)选拔职能部门中层干部时,还应根据该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班子换届时,还必须经过广泛地个别访谈听取意见,推荐人选。其访谈对象要求在职务、职称、年龄等方面有一定覆盖面和代表性,一般应包括如下人员:

1、所在单位党政现职领导干部;

2、系(部)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

3、所在单位工会组长、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

4、所在单位其他教员、职工、党政工作人员代表。

第十一条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向校党委汇报。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某些领导岗位干部人选,还可以采取民主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办法公开选拔。

第四章考察

第十四条在广泛听取意见、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干部人选后,必须进行严格考察。中层干部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

第十五条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考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六条干部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三)党委组织部门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考察拟任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成员;

(二)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处室主任;

(三)所在单位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员;

(四)同考察对象联系较多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五)同考察对象长期共事的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内容包括:

(一)政治思想和品德表现;

(二)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三)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四)工作作风与廉政情况;

(五)主要缺点与不足;

(六)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简历;

(七)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情况。

考察材料要求突出重点,多举实例,少用概括性语言,力求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对缺点和不足也要写实。一般不超过1500字。

第十九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条换届前和任届中期,应对中层党政班子成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任干部的依据之一。

民主评议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主评议由院党委主持;

(二)民主评议对象为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要进行述职和工作报告;

(三)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四)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由教职工代表组成。

(六)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中层干部任期届满,对主要领导干部、主管财务的干部,在离任前应进行审计。

第五章酝酿呈报

第二十二条个别调整中层干部,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在院党委成员中进行酝酿;

(二)在院党政班子中进行酝酿;

(三)党外干部人选,还应当在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进行酝酿;

(四)职能部门的干部人选,须征求学校主管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在酝酿的基础上,党委组织部门集体研究后,向主管领导汇报,在征得同意后,进行干部考察工作。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五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对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党委委员以投票表决制方式进行表决,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五)任免决定后,由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任免手续。

第二十七条未经考察和未按规定上报材料的干部,党委不予讨论;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党委不予审批和任命。

第二十八条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交流回避

第二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为培养干部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同一职位上任职超过两届或者在一个部门任职时间过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交流可以在院内部门之间、系(部)与部门之间,也可以向校外输送干部。

第三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中层领导班子在讨论干部领导职务任免、职称晋升、工资调整、工作调动、奖励处分、出国等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辞职降职

第三十一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十二条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三条个人申请辞职,是指党政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审批。院党委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的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对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

第三十五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被责令辞职或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九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对违反本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应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五)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若与中央及有关部门的选拔任用规定有不符之处,按照中央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党委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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