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自来水厂用水协议篇一
用水方: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水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v^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1.供水方水力可供量,用水方计划用水量,用水时间:可供水量(吨)
3.水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4.(1)供水方的权利义务:
(2)用水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7.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____年__月__日止。
9.本合同一式___份,供、用方各执一份。
供水方: 用水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自来水厂用水协议篇二
甲方:
乙方:
根据《^v^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订购墙纸及安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产品名称型号单价:
二、 施工地点:
三、 完工时间:合同签订后在甲方能提供施工条件的情况下12天完工。
四、 质量及验收标准按国家行业标准验收。
五、 付款方式:
1、总面积暂按定金元 ,施工全部完成后甲方验收合格按实际面积付清余款。
2、乙方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3、甲方以,(转帐支票)(现金)结算, 乙方提供收款收据。
六、乙方在墙纸张贴前需对墙面进行验收,如不符合施工要求甲方必需整改。
七、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中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责任。
对以上协议双方如无争议签定盖章生效。
八、其他
1、本合同自签定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可向项目当地法院申请裁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自来水厂用水协议篇三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根据《^v^合同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型号、电压等级、质量(技术指标)等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验收规范制作。灯具规格、型号、电压等级、单价详见下表:注:1、此表内的数量均为暂估量,结算以实际送货量为准。
2、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加工订货单及时组织生产。
3、本合同灯具指定为“ ”品牌产品,均包含节能灯管、节能灯泡。
第二条 产品包装规格灯具出厂时,附产品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第三条 验收方法 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工程师按国家规定的相关验收规范对产品进行抽查验收,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甲方拒绝接收。
第四条 货款、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乙方灯具送到现场甲方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在次月月底甲方支付至上月送货实际货款的95%,预留总货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交货规定:
第六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因灯具数量较多只能抽验。在使用中,如果发现产品的规格、型号、电压等级和质量等不符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5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保管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款。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5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 经济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如果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需按合同规定收货。
2、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它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甲方应按期向乙方付款。
(二)乙方责任
1、产品型号、规格、电压等级、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接收的,按质论价。不同意接收的,乙方应负责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5 %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果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20 %的违约金。
3、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合同规定时,每延期1天,乙方应偿付甲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5 %的违约金。
4、灯具在正常使用中,确因灯具自身质量问题引起的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第八条 质量标准:
1、乙方所供的灯具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检验质量标准,如达不到此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其运费由乙方承担。
2、各型灯具的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应有合格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3、灯具的绝缘性能、导电性能和阻燃性能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检验质量标准。
4、灯具板面和支吊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灯具板面应平整,无弯翘变形等现象,并有产品合格证。
第九条 产品价格为固定价格,不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
第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果要求全部或者部分终止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有的还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终止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终止合同部分总额10 %的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果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果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依法取得相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保修期:乙方供应的所有灯具保修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建设单位后 两 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48小时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同一问题两次修理不好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在正常使用中,对于由乙方灯具自身质量问题造成的客户索赔,应根据其实际损失或评估价值,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并经甲方验收无误、按本合同规定保修期满保修金付清后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若有未尽事宜,须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发生纠纷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共一式 六 份,由甲方执 四 份,乙方执 二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
电 话:
20xx年 月 日20xx年 月 日
自来水厂用水协议篇四
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公司前身是1965年成立的驻马店自来水公司,2015年8月,北京恩菲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世界500强--中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股权收购方式成为公司控股股东,正式更名为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公司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公司秉承“一天也不耽误 一天也不懈怠”的中冶精神,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为抓手,本着服务于民、造福于民的使命和担当,以诚信、专业的崭新姿态服务天中人民。
中华路360号驻马店市中业自来水公司办公楼
第一水厂
第二水厂暨中业自来水公司新办公大楼
自来水厂用水协议篇五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否则,工程竣工后自来水公司将不予供水。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不予供水。
(一)不按要求选用二次供水设备的。
(二)未经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二次供水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
(三)没有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或水表检验不合格,拒不更换新水表的。
(五)未经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原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未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不予供水。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供水,并可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二次供水许可证的,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况严重的停止供水。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水质检测机构或产权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处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加倍处罚,并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行涂衬、清洗,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涂衬、清洗未经验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供水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