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工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5篇)

国有资产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5篇)

时间:2023-11-13 09:45:10 作者:BW笔侠 国有资产管理述职报告(优质15篇)

作为一份重要的工作材料,述职报告能够展示我们的专业能力、责任感和工作态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成功的述职报告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灵感。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金融资产清查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我单位已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要工作,现将资产清查的相关工作报告如下:。

(1)资产盘点基准日:7月15日-8月10日,20xx。

(二)资产清查范围:固定资产二至九类。

(三)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我单位领导非常重视这项资产清查工作。因为联校,很多固定资产需要检查记录,确实任务重,压力大。为了保证资产清查的高效有序进行,首先成立了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并指定总务总监为资产清查的专门负责人。其次,组织领导小组成员研究资产清查的相关制度政策,明确资产清查的要求;再次,在领导小组的监督和指导下,总务处集中对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所有材料进行了分析和简化,将所有与学校相关的项目分解成表格格式,分发给各分公司,然后由学校进行验收。第四,确认资产清查的`最终结果,填写报告并上报。经过努力,资产清查的主要工作终于按时完成。

(四)资产清查工作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次资产清查,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得到更有效的保护。但是在盘点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由于电子产品更新太快,学校的一些设备属于过时产品,旧桌椅已经到了更新期,但没有履行正常的资产报废手续,这表明学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存在一些违规行为,表明日常管理工作不够扎实。

我们将以此次资产清查为契机,提高学校资产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加强实物管理,对清理出的问题资产及时报批和账务处理。针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本文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并在区分是管理责任还是制度漏洞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有效管理、维护和利用。整改措施如下:。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性,引起各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

2.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严格固定资产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增减工作流程,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利用率。

3.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责任制:每一项都放在每个特定用户和维护者的名下,由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员管理,防止物品的损坏和丢失。

4.要求每个学校的保管员定期(每月)检查学校的固定资产。如果发现固定资产的损失和损坏,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否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5.学校领导要加强监督,不定期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抽查,更有效地管理和保护国有资产。

6.固定资产要合理使用,管理好。因过失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特别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重要经济力量,是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根本保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

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1.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2.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3.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4.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5.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狭义

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经营性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地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业务科长述职报告中【精选】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我叫××。

*

2006。

2006。

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和目标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任务,给各位领导、各位同事汇报如下:

2006。

年是实现“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重要一年。在这一年里,本人能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待人热情诚恳,积极参加财政局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团结同志,照章办事,清正廉洁,勤奋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局党组和国资中心领导的指示精神,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格国有产权转让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目标创造性开展各项工作。

全地区。

2005。

年度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立项。

26。

项,资产评估报告备案。

26。

项。

2006。

1

25。

日完成了统计、汇总工作、并上报自治区国资委。地区本级企业评估立项。

6

项,评估报告备案。

6

项。

根据自治区国资委的安排,

2005。

年更换了新的产权。

登记证。截止。

2006。

年全地区。

86。

户企业发放新产权证的。

83。

户,新证发放率。

98。

较好的完成了换发新证工作。

2006。

年根据与地区盐业公司签定的经营目标责任考核要求对地区盐业公司。

2005。

年经营结果进行了考核,并按年初签定的责任书条款落实兑现了奖金。

根据自治区国资委等五厅局新国资产权(。

2006。

51。

16。

家企业进行了抽查,抽查面达。

41。

根据阿地财党(。

2006。

8

号《关于印发〈地区财政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了《阿克苏地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对地区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和监管企业在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环节中治理商业贿赂做了具体安排。

2006。

年接待来信来访三起。

3

人。办结一起,在办一起,

转办属于阿克苏市法院办理范围一起。

a

根据《。

2006。

年地区经济口第二次例会暨重大项目汇报会纪要》地委阿地党协纪字(。

2006。

6

号的决定,完成阿克苏地区金峰实业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工作。

b

根据地区行署阿行暑办(。

2006。

25。

c

根据行署要求完成了地区茧丝业公司巢丝机等国有产权的转让工作;

d

地区永新供热中心国有产权转让工作还在进行中。

a

《阿克苏地区国有产权(资产)处置实施意见》,经地区行署。

2006。

11。

22。

日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地区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

b

《阿克苏地区中小企业投资信用担保公司组建方案》,经行署。

2006。

年专员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实施;

c

《阿克苏地区体育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经行署。

2006。

12。

1

日专员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实施;

d

《阿克苏地区民贸大厦国有产权转让实施方案》,经行署阿行署办(。

2006。

25。

号文批复批准实施;

2006。

年上半年完成国资信息。

3

篇,被采用。

3

篇;完成调研报告两篇。

a

根据局领导安排,清收阿克苏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欠款。

100。

万元,剩余。

55。

b

完成了阿克苏地区驻库尔勒转运站资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核实任务,为地区驻库尔勒转运站与国兴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移交工作做了大量工作,掌握了基础数据资料,顺利完成了整体资产交接工作。

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五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纪委五次全会和自治区纪委、地区纪检委纪检监察会议的安排部署以及局党组的具体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为原则,做到与时惧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努力遵守“四大纪律、八项注意”。做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认真按照地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努力做到团结同志,关心同志,坚决克服“四难”现象。

认真按照国家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以及阿克苏市文明市民十条规定的要求,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模范遵守精神文明道德规范条列。努力争做文明市民。

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具体分工:财务科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总分类明细账;总务科管理各类办公家具,病床及后勤物资;设备科负责医疗器械;信息科管理电脑,打印机等;基建办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的管理;药剂科负责药品管理;材料科管理卫生材料。

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药品采用“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强周转、保证供应、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其它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大型医疗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管制度,实行专管专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并定期报告设备状况及使用情况。

三、各科室需要购置国有资产必须提前向主管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由相关科室负责购置。要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加强资产入库管理,根据审核无误的验收入库手续、批准计划、合同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每月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账目,保证账账相符。

四、各科室对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核对实物,要求账实相符,防止物资挤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质、增值。

五、科室之间不准自行对国有资产转移、私自动用和任意拆卸。科室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国有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院内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整体效益。

六、科室分科或负责人变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科室对国有资产进行分割和监交,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科对国有资产做分户账调整。

七、国有资产处置即国有资产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事宜。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院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报财政局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管理部门至少每年对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核对工作,发现余缺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领导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九、归口管理部门和科室在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废、报损、出租、转让、出售等环节都必须认真、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医院定期对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和现象,要严格追究责任,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其科室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根据凤财发{20xx}31号文件的精神和具体工作部署的要求,我单位极为重视这项工作,成立了领导班子,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按照联席办发《关于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为顺利开展、按时完成本单位的自查工作,我校成立了以校长黄月宁同志为组长,相关人员为组员的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检查自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从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

我校于20xx年4月4日至20xx年4月16日对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拥有、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自纠工作。

1、资产管理情况;

2、资产处置情况;

3、经营性资产管理情况;

4、其他。

经自查,我校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能落实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定,建立了较规范的`固定资产账;能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将全部资产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学校资产的购置、验收、入账、领用均有管理制度,能落实相关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职责,资产领用有记载。在资产处置方面,我校能按照《凤翔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无私自处置资产的现象。学校无经营性资产情况。

我校在自查的基础上,对照以前的财务制度,针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十三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八条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市纪委《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专项调查清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纪发【20xx】10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单位已经完成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自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自开展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以来,我办领导非常重视,为了保证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专项调查清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立了以市老龄办主任骆军为组长、副主任孙山连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秘书科,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各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协助做好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工作。

(一)清查的范围及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债权、债务等账务情况;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变卖及坏帐损失等财产物资的处置情况等。

(二)资产清查的方法及步骤。

本次资产清查分四个阶段进行,即:单位自查、汇总核实、整改提高、填表上报。

1、单位自查阶段。

办公室根据“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情况统计报表”的相关内容和要。

求,对单位现有财产物资存量,逐一进行清查核对。

2、汇总、核实阶段。

工作小组根据汇总后的自查表,逐项进行核实,然后与单位的账面金额进行核对。

3、整改提高阶段。

对有出入的,查找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在规定时间之内整改。

4、填表、上报阶段。

根据前阶段清查出的明细底,重新进行账务处理,填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专项调查清理统计报表》报送市联席办。

此次清查做到了以物查账、以账对物,账实相符,规范了单位资产处置行为,履行了资产处置审批程序,防止了资产流失及其他违规现象。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次清查,使单位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固定资产管理规范意识应进一步加强。二是科室之间物资转移登记不规范,物资转移未办理移交手续。

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二是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不规范,科室之间物资移交使用未及时进行移交登记。

五、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进一步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力度,制定具体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查报程序。对现有财产物资清查后的明细底报存档,以便于日后备查。

2、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做到每年年底全面清查一次,核对单位本年资产增减变动及盘盈、盘亏等情况。对变卖、报废的资产及时进行处置,对新增资产尤其是捐赠资产要及时入帐,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教〔20xx〕13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xx〕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所有资产均应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国有资产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有其他管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房屋、家具、专用和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另行制定房屋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细则,加强对上述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所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级单位分级负责、有偿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委员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财务处、产业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研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保卫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日常办事机构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其它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机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执行机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学校产权变动登记和变更、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对外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四)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着力培养专门管理人才,建立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专业队伍,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向财政部、教育部和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产业管理处、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保卫处、图书馆等为学校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统筹工作及房屋、土地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土地和房屋的分配、日常管理、产权登记等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并对学校房屋资产分配、使用实施有效管理;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会同其它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调处工作;负责学校土地、房屋类资产的权证管理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和变更事宜,会同其它部门做好相关资产的报增、报减工作;负责学校各类管网的管理协调工作,授权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弱电系统,授权后勤集团对基础设施管网实施管理等。

学校办公室、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校名、校誉、专利权、著作权、版权、科研成果等);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监督,对学校无形资产的转让、收益权等实施有效监管,制止各类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等。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实验室管理具体细则并实施具体管理;负责提报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家具、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使用和分配、帐卡管理、登记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以及及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等。

财务处:负责货币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负责资金计划、分配、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付、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协同其它部门完成学校国有资产年度财务报告等。

产业管理处:负责学校经营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代表学校管理受托的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实物经营性资产;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在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校属企业设立、重组、合并、撤销、解散、破产等工作;做好相关企业无形资产(商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等)管理工作等。

保卫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保卫工作。

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类资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建立健全各类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提报各类图书资料购置计划、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校内各单位对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并组织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必须安排一名单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责任到人。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各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及学生活动的基本需求为原则,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配置工作。

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从严控制,厉行节约,不得超标。

第十条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

在满足以上条件时,各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后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由学校资产管理机构依权限进行审批。资产配置需求超出学校自主权限的,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学校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移交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学校有权在校内进行调剂。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五条要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各环节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流程,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十六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依据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学校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十八条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使用的管理。对学校所有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有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授权,资产额度较大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超过学校审批权限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学校履行报批手续。

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一律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如有违反,学校有权收回已分配给违规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酌情给予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同时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和法律审核,做好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学校对以上资产使用行为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资产损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其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待处置资产应当权属明晰,不存在产权纠纷。进行资产处置前,应经过论证、评估、鉴定,并按规定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具体权限和办理程序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依据资产处置批准文件进行财务账目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校内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经审核、鉴定、评估后,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处置报告,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时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校财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达到一定额度的,由资产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依法登记,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落实管理责任。办理程序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当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因归属不清而发生争议时,产权纠纷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情形: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及财政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同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或上级部门安排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通过资产清查做到资产管理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专项报告。当需要进行资产清查时,应当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同意后实施。具体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高校资产清查中的国有资产损失,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的资产状况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内容应当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全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学校将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三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内容,具体考核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进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目标是通过总结经验、查漏补缺、完善制度等方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更好的为学校事业服务。

第十章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四十条学校内部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应予奖励的情形有: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侵占、损毁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使国有资产避免或减少损失而表现突出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均依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同时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细则,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其中办公家具、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细则同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班子述职报告

xx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于4月成立,在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科学的发展观统揽全局,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政府融资平台的稳定运行为中心任务,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坚持科学监管,不断开创资产管理、资金投融资工作新局面。通过全体干部职工团结协作和共同努力,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我市近年来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极大的资金支持,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一、推进重点工作。

1、融资资金的追收及还贷工作。

我中心对历年来应收款进行定点追收,20xx年上半年,我中心向借款单位追收本息合计1163万元,归还银行贷款本息2093万元,基本保证了资金按计划归位,对投放和回收资金进行滚动操作,灵活调配,完满完成了上半年年还贷任务;避免将金融风险转为财政风险,提高政府信誉。

2、推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管理系统工作。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资产动态监管目标,根据省“金财工程”相关工作部署和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年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工作的通知》(粤财资【2012】1号)要求,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搭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层管理架构,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对行政事业资产总量、结构、分布等情况的即时准确查询、统计和分析,对资产从购建、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动态监管和网上审批,确保资产安全完完整,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实现资产动态化、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目标。截止20xx年6月15日,我市市直一、二级单位已基本安装并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已基本实现资产动态管理,目前,我中心正在向市发改委申请立项,计划在六月下旬,完成立项并进行设备采购,向县、区一级全面铺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管理信息化系统,从而进一步规范我市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更有效地掌握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并为有效盘活国有资产、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鉴证工作。

20xx年上半年,我中心共处置资产41宗,其中,报废资产17宗,拍卖处理6宗,其它18宗,拍卖资产所得款640.26万元,经营资产收益635万元,使有限的资产做到合理、有序。

4、配合市局做好撤销“十个一批”工程指挥部工作。

根据市审计局《关于报送xx市“十个一批”重点工程项目工程指挥部财务收支审计的综合报告》文件精神、市领导批示及“市财政局要对撤销的工程指挥部货币资金要进行清点,财政全额收回;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要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回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收回这部分资产”的建议,我中心联同市局经济建设科发布《关于落实做好被撤销“十个一批”工程指挥部资产回收工作的要求》。截止20xx年6月15日,我中心已配合市局经济建设科,撤销26个“十个一批”工程指挥部,固定资产回收达480万元,并根据需要将资产安排给相关项目单位进行使用,确保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

二、改变工作作风。

1、资产管理运用新举措。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务公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市政府的批示以及市财政局的意见,根据《xx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开摇珠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办法(试行)》,我中心分别在20xx年4月2日、5月9日接受市水务局的委托,在我中心备案并具备资质的10多家拍卖机构中,通过公开摇珠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为河沙招标拍卖。用公开摇珠的方式选定拍卖机构,从确定拍卖机构资质,到摇珠机的选购,中心都做了一系列的缜密工作。在真正的操作中,我们都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从通知开始、签到,到对摇珠机的验证、正式摇珠、最终结果的确实,所有步骤都符合规定的程序。用公开摇珠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的做法,很好地践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是公共资产管理上的一个尝试,更是政务公开的一个新举措,同时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方法之一。20xx年4月18日,第一批河沙拍卖以600万元的价格成交,比原底价376万元的竞拍价提高了60%,这一效应,极大地鼓舞了对资产运作的热忱。

2、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述民评”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成立以罗伟民为组长的xx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公述民评”活动评议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公述民评”活动的日常工作。结合“正风”行动的要求,中心每月组织政治和业务学习一次。组织学习《市“正风”行动工作方案》和《xx市“公述民评”活动方案(试行)》,通过加强学习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桥头堡”战略上来,不断加强公资中心队伍建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

3、继续去庸提能,持续提升干部职工工作水平。

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为提升干部的开拓创新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服务能力,利用工作倒逼机制促进干部职工不断用新知识、新理念、新思想指导业务工作;中心制定学习计划、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和方式方法,采取以自学为主,边学边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4、提高工作效能,完善责任机制。

5、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廉洁从政。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对处于风险点的关键部门和岗位的监管;形成由外到内、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体系,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以纪律教育学习月为契机,通过参加预防职务犯罪讲座、观看正反面廉政教育片、到清远监狱听罪犯现身说法等形式,强化干部职工的廉政建设和思想教育,促进廉洁自律,从而达到规范从政行为的效果。

20xx年,县科协积极发挥自身职能,强化措施,全力促进实用人才成长和作用发挥,推进了全县人才工作的开展。

一是依托农技协平台培养实用人才,促进农技协人才示范带动作用的发挥。发动农村实用人才创办农技协,指导、帮助农技协规范规章制度,建立示范基地,学习先进技术,加快科普推广,加强现代科技、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了各协会的经营管理能力。积极推荐科技水平高、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技协及科普基地参加国家、省、市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评选,争引上级财政资金扶持,调动了农技协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开展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同时,积极组织农技协的实用人才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到乡镇大集设立科普咨询台,深入有关村庄利用科普示范基地开设“田间课堂”,参与各类主题科普宣传活动,通过生动讲解、现场解答、发放技术明白纸和科技书籍、现场操作示范等方式,在农民中大力宣传普及新技术新品种。至底,全县共有各类农技协97家,其中20新建农技协3家,在推广先进技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1处农技协和1处基地被评为全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先进单位,3处农技协、2处基地、4名农技协的实用人才分别被xx市科协、市财政局评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先进单位和科普带头人。2012年,全县农技协实用人才共深入乡镇、专业村开展赶科普大集、田间课堂等送科技下乡活动26次,发放技术明白纸、科普挂图、科技书籍等科普资料12300多份,帮助农民解决技术难题280件,宣传推广农业生产新技术15项,新品种13个,提高了农业生产科技含量。

二是加强了实用技术和政策法规培训。2012年5月,组织举办了养鸭技术培训班,请县内养鸭方面的技术专家和外地专家对我县养鸭协会的部分会员及部分养鸭户进行了养鸭生产技术培训,培训人员180人,有力地提高了参训人员的科学养鸭水平。8月份,组织举办了农技协会长培训班,组织重点农技协的会长、副会长认真学习了农技协建设方面的政策法规,培训农技协干部120人,使这些农技协领导既是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又是农技协建设的政策“明白人”,提高了他们的综合素质。

三是加快非公企业科协组织建设,促进企业技术人才作用的发挥。对全县40处规模以上企业进行了人才摸底调查,了解和掌握了企业科技工作者队伍的基本情况;采取与企业负责人座谈、组织职工讨论等方式,深入企业大力宣传组建企业科协的意义、作用及相关政策,提高了企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组建企业科协的认识,形成了加快组建的思想共识。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在发展规模大、职工素质高、科技人才多的非公企业吸收优秀科技人才,率先建立科协组织。2012年先后在山东鼎昌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昌塑料有限公司、日照长运工业输送设备有限公司3处企业建立了企业科协组织,发展会员71名。加上以前已经成立的晨曦集团科协,全县已建立非公企业科协组织4处。4处企业科协积极组织会员发挥各自技术专长,开展技术攻关和技术培训,为企业发展献计献策,提高了企业发展的科技含量和生产效益。2012年,共开展企业相关技术培训8期,有9名骨干技术人才担任了老师,培训企业员工950人次;承担技术攻关课题3项;为企业科学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17条,被采纳6条,推动了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是成立老科协组织,促进老科技工作者作用的发挥。为提高我县大批老科技工作者的组织化程度,更好地发挥他们的带动作用,2012年4月,经过认真筹备,我们成立了xx县老科协,在全县各行各业中选拔、吸收了71名有一技之长、经验丰富、在科普工作中已有一定成绩、热心科普事业的离岗退休或接近离岗退休的老科技工作者担任会员,承担起向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建议、领办创办科普示范基地、开展科普宣传、带领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攻关等工作职责。2012年,老科协共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5条,依托基地开办花卉栽培、书画创作等培训班4期,培训人员145人,组织和参与科普宣传活动4次,向群众发放有关科普资料210余份,成为全县科普推广的一支重要力量。

五是组织开展杰出工程师评选活动。20xx年秋,市科协、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文广新局联合发起首届xx市杰出工程师评选活动,我们积极按照活动要求和评选标准,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在全县范围内挑选推荐优秀工程师参加评选。最终xx县水利局高级工程师孙绪成被评为xx市“十大杰出工程师”。

去年我们在人才工作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对农技协实用人才的组织利用程度不够,使其科普带动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深入乡村开展科技培训的广度和深度不够,次数不多;企业科协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等。下步,我们将强化措施,采用“田间课堂”、科普大集、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更好地发挥农技协实用人才在农村科普工作中的作用,加快科普推广。同时,加快建立企业科协组织,发挥好企业科协技术人员在企业生产中的科技带动作用;以老科协为阵地,进一步发挥好老科技工作者在科普推广中的作用,为推动全县人才工作再上新水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对于国有资产大家有了解多少呢?小编告诉你们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

申请书。

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视为已经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通知书。

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七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第十八条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条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者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评估方法。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重估价值,根据资产原值、净值、新旧程度、重置成本、获利能力等因素和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方法评定。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第二十四条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五条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六条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七条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八条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当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九条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

第三十条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区别下列情况评定重估价值: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三)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

(三)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有关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开采的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施行细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占有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高校保卫处资产管理员个人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好,新的一年已经到来,新的一个已经到来,现将20xx年的主要工作向领导和同事们作如下汇报,请审核:

我的述职报告共分四个部分:

时刻以共产党员的标准和要求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主动深入学习领会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特别是相关高等职业教育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的政策文件及会议精神实质,并将其贯彻到日常工作中。积极参加争先创优活动,努力搞高思想政治觉悟,不断加强道德修养,时刻保持思想理论知识的积极学习。

1、全面清理盘点学院实验室资产,并完成设备的.贴标工作。完成对行政办公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调整的技术支持。对清查数据和资产管理工作和数据进行规范化、科学化处理,安装调试维护资产管理系统运行,学习使用该系统,并提供技术支持。确保资产系统和安全稳定运行,不断推进资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2、积极参与教育部财政部等相关上级部门的数据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工作。本年主要完成和协助完成了教育部资产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调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能力规划编制工作设备调研报告、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20xx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系统、教育部高等教育基础报表、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数据采集平台、湖南省高职院校十二五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等系统和报表数据的填报工作。顺利完成各项数据上报任务。

3、主动参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学院相关房屋和相关数据的编制填报工作。

4、积极协调参与各实验室、办公室办公设备和仪器设备维修工作。为学院节约了经费,提高了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挖掘了设备使用潜力。

5、组织各相关处室系部参加第60届中国教育仪器设备展示会,了解现代教育装备水平和先进技术,交流经验。

6、发布统计本部门校园网和院报信息数据。

7、调研校园信息化建设教务和学工管理系统试用期运行情况,并形成书面文档向领导汇报。

8、为各种会议协调设备配备,布置、安装、调试多媒体设备36次。

9、顺利完成两期104人次,60课时cad模块高新技术考证培训。并取得良好成绩,通过率均在80%以上。

1、5月份完成校园一卡通校外考察。

2、完成高校教师岗前培训任务,并已参加完相关考试。

3、通过努力取得助理政工师职称。

1、积极努力,继续完成各教学实验室、多媒体教室设备清查贴标工作。

2、创造条件,组织协调完成资产管理系统网络版安装与试用。

3、继续保持和发扬勤俭节约、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和团结拼搏的奋斗精神,扎实工作、不断进取,团结全处同志,完成好我处来年工作计划。

我的述职报告完毕,借此机会恭祝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阖家幸福,身体健康,万事如意!谢谢!

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班子述职报告

(一)省级目标完成情况。根据省通报,20**年我市利用省外亿元以上项目资金525.2亿元、增长28.8%、资金到位率55.9%,分别居全省第4位、第9位和第1位。

(二)市级目标完成情况。全年引进市外亿元以上项目108个,其中包括台湾巨力旺食品观光产业园、新大地汽车产业园、台一国际等10亿元以上项目18个,利用市外亿元以上项目资金550亿元、增长31%,圆满完成全年引进亿元以上项目100个、利用市外亿元以上项目资金500亿元的目标任务。

二、重点工作情况。

(一)突出招大引强,实施精准招商。围绕重点地区、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开展专题招商20余次,先后拜访了康佳、达利、英业达、鸿利光电、大成食品、黄河实业等行业龙头企业200多家;邀请了吉利集团、山东方圆集团、天信集团、普洛斯集团、汇源果汁等知名企业来蚌考察,积极推进项目合作进展。举办了汕头、佛山招商恳谈会、百家民企进皖北蚌埠行等招商活动,与志高空调、日丰电缆、万和电器、正泰集团等50余家龙头企业达成合作意向。

(二)强化产业研究,推进科学招商。深入研究新型显示、工业机器人、陶瓷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围绕整器、整机、整车类产业,制定产业招商路线图,针对20多个细化产业,梳理了130多家招商目标企业,摸排出吉利农机、智通机器人、卡拉宝实业、黑牛食品、赛格电子、广州心里程、万顺新材料等有投资意向企业33家。

(三)夯实基础工作,力促务实招商。改版编印了投资指南、招商地图、城市商务手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策划编辑了新版城市宣传片。围绕先进制造、文化旅游、高端服务、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谋划了200多个对外合作项目。围绕重点产业的发展优势、承接优势和政策优势,编制了8大产业承接书,积极开展定向招商、合作招商、以商招商。

(四)强化项目管理,提高推进效率。建立招商项目管理系统,对项目分类进行动态监测。定期编印《招商动态》、《项目通报》等要情专报。坚持每月筹备组织重点项目调度会,加快项目推进。认真落实项目帮办服务,为全市197个重点项目安排了124名招商帮办员,积极推进项目早签约、早开工、早投产。

(五)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招商能力。最大限度将局内人员向招商一线充实,招商人员由原来8人增至13人,成立了6个产业招商小组,分区域外出开展招商。另外抽2人组建重点项目科,加强重点项目跟踪推进。积极开展市县区双向挂职锻炼。在全市招商系统持续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组织开展业务专题培训12次。

三、工作体会。

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市招商引资不仅要保持总量快速增长,更应当突出产业招商,不断提质提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一是要坚持产业招商。要紧盯行业龙头企业,集中进行攻关,着力引进一批技术水平高、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实现产业链的延伸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二是园区要形成产业特色。各园区要着力引进和培育1-2个特色产业,提升产业集群,做大产业规模,避免产业层次低、规模小、项目杂的现象。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营造全市大招商氛围方面做得不够。虽然今年开展了系列专题招商、招商推介会等活动,但全市大招商氛围仍显不够浓厚,各县区和相关部门招商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如何加快推进项目落地需要破题。

二是在招大引强方面需要进一步强化。全市新签约的1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仅有13个,新开工的10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仅有9个。

五、20**年目标和打算。

20**年将开展“产业招商推进年”活动,按照“围绕龙头抓配套、围绕配套招龙头、围绕集群促升级、围绕新兴抓引进”的工作思路,聚焦产业招商,强化以商引商,拓展板块招商,争取引进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

(一)总体目标。

全年引进亿元以上项目突破100个,其中30亿元以上项目不少于9个;实际利用市外亿元以上项目资金700亿元,其中,利用省外亿元以上项目资金630亿元。

(二)工作重点。

一是深化产业招商。锁定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做到一个产业明确“一个招商路线图、一个目标企业库、一套班子和一个招商方案”。

二是创新活动招商。全年谋划开展13场专题招商活动,确保一个重点产业、开展一次招商活动、达成一批产业合作项目。

三是探索板块招商。选择我市有条件县区,探索合作设立产业园区新模式。

四是着力提升招商效率和水平。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效能评级、效果评估、效益评价”工作,强化项目签约率、开工率、开办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履约率等指标考核,克服当前招商引资重数量、轻质量,重引进、轻管理等倾向,避免盲目引进、低水平重复建设。

银行支行资产管理部经理述职报告

4月末,市行为了规范和加强全行的不良资产保全工作,恢复组建了资产管理部。自己通过竟聘,得到行领导和职工代表的信任,担任资产部副总经理职务,主持日常工作,现任资产部总经理。今年,我在行领导的正确指导下,在各个部门的通力协助下,在部内同志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艰苦工作,使全行的资产保全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我的工作情况向行领导汇报如下:

一、年度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截止到20末我行共有表内不良资产七笔共计3950万元,其中次级类三笔(昊源、东北中机、新华能源)共计2370万元,可疑类四笔(东宇电气、高德、五色石、天缘试剂厂)共计1580万元(年末盛京高尔夫和天辰虽未划为不良,但为维护我行资产安全,该两笔贷款仍划归我部门直管,并按照不良贷款管理,该两笔贷款本金分别为940万元和1100万元)。一季度清分将盛京高尔夫转为次级,将新华能源由次级转为可疑。

年初分行下达的清收指标为万元,今年我部门在行领导的指引和各部门的配合下,努力开展不良资产清收工作,截止到20底,我行清收处置不良资产本息共计3219.6万元,其中现金收回859.6(五色石520万元,东北中机36万元,埃默药业198万元,天辰105.38万元,天缘试剂0.22万元),以物抵债2420万元(昊源)。

目前我行共有六笔不良资产共计2410万元,其中次级类两笔(东北中机、盛京高尔夫)共计1220万元,可疑类四笔(新华能源、高德、天缘试剂厂、东宇电气)共计1190万元。另外东北中机已处置抵押物,该笔贷款有望于近日现金收回。

目前我部门已上交信用卡申请表69张,已完成上级下达的65张任务;完成吸收存款1200多万,完成了上级下达的350万吸存任务。至此,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均已完成。

二、工作过程简述。

1、沈阳昊源房产开发公司不良贷款是我行此前数额最大的一笔不良贷款,且情况复杂,清收难度相当大。该笔贷款的抵押物为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且该土地使用权归沈阳市民族开发公司所有,同时由于后期没有追加相应的房产抵押或其他保证措施,客观上造成了该笔贷款抵押物的法律有效性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我行债权悬空,风险巨大。

我部门接手该不良资产后,经我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03年6月向沈阳市中法提起诉讼,法院于年2月判决我行胜诉,进入执行阶段。但由于昊源公司和民族公司纠纷的解决遥遥无期,致使都市港湾项目房产无法销售,借款人已无经营活动,无任何还款来源,同时借款人现有房产和开发权均在民族公司名下,并且民族公司只是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并未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执行的难度巨大。

后在我部门多方努力下,作通多方面工作,法院终于同意拟将民族公司与昊源公司两家共同开发的都市港湾房产(包括25套商品房、20套车库,总建筑面积共计5494.11平方米)抵偿我行债务(在民族和昊源两家纠纷未解决前,法院将民族公司名下房产裁定我行,也承担了较大压力)。在经我部门上报分行、总行,并得到批准后,同时根据沈阳市中院下达的裁定,我行办理了以物抵债手续,抵债金额2420万元。

至此该笔不良贷款终于得到解决,我行权益得到维护。

2、在2003年我部门恢复组建前,沈阳五色石文化传播发展广告有限公司已是人去楼空,无法与之联系。后经过我部多方努力,通过种种方式和渠道终于与该公司法人代表马川野取得联系,并追加了其个人财产无限责任担保。

2003年9月我行正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沈阳市中法于2003年末判决我行胜诉。今年2月19日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马川野曾提出以抵押物中的三栋别墅(抵押物共四栋别墅)抵偿欠款,被我行拒绝后,又通过种种关系企图阻挠该案的执行。后我部门采取了迂回策略,通过作评估机构的工作,使该四栋别墅的评估值低于其所欠我行债务。经过我部门的不懈努力和法院执行部门的大力配合,借款人迫于压力终于在今年6月主动变卖了抵押物,现金还款520万元,此笔不良贷款被成功收回。

3、沈阳天辰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与我行签署还款协议,并于2003年12月归还贷款本金500万元,2003年末贷款余额为1100万元。今年一月,在我们的督促下,天辰公司将另笔100万元的贷款本息全部结请,经过行领导批准,我行释放了相应的抵押物。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由于法院受到外界干扰,减缓了执行进度。2004年11月4日,我行与天辰公司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协议规定,天辰公司于明年6月底前将所欠我行的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还清。

4、在我部门接手沈阳天缘试剂厂贷款项目之前,该笔贷款抵押物就已灭失,使我行债权面临巨大风险,后经过我部门与该公司的多次交涉,追加了天缘集团担保,使我行债权不至悬空。我行于2003年向沈阳市中院提起诉讼,中院一审判决我行胜诉,被告方曾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同时分行也已批准对该案实行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清收。

5、沈阳高德装饰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借款人长期以来已无任何经营活动,企业处于费业状态,并且该笔贷款抵押物也存在先天缺陷,该抵押物被沈阳市金融系统110网络报警中心租用,全市1000余家金融机构与此联网,收回抵押物难度很大,且该抵押物是本案唯一可执行资产,因此该笔贷款的清收难度很大。

根据高德装饰有限公司不良贷款的实际情况,经支行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反复研究讨论,我行于2004年6月1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10月6日下达判决,我行胜诉。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同时我行已向总行申请对该案实行风险代理。

6、东北中机机械有限公司于今年1月29日逾期,在我部门的督促下,该公司目前仍正常还息,并在今年1月归还了20万元贷款本金。目前看来,借款企业已处置抵押物,我行有望近期收回该笔不良贷款。

7、沈阳盛京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不良贷款于今年5月正式划归我部门管理。接手该不良资产后,我部门坚持每周两次的电话催收,取得了一定成果,该公司还息12万元。由于该笔贷款同样存在抵押物的缺陷,清收存在较大难度,我部门在加大清收力度的同时会严密监视其发展动向,出现情况及时向行领导反应。

对该笔不良贷款作核销准备,同时决定该笔贷款原经办人下岗清收,并且由其个人承担开展核销工作所需费用。目前我部门已开始进行核销的前期准备工作。

9、完成不良贷款的交接工作。

为加强对我行不良资产的管理,我部门对包括原黄河支行管理的沈阳高德装饰有限公司、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原南湖支行管理的沈阳盛京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等三笔不良贷款,在信贷部配合下与经办行顺利完成了交接工作。至此,我行五级清分后三类的不良贷款,已全部划归我部门直管,这样既有利于对我行不良资产的统一管理和清收,也减轻了相关支行的负担。

10、抵债资产处置。

今年5月在经总行批准后,我行将埃默药业有限公司抵债资产予以拍卖处置,共获得现金198万元(拍卖价格197万元,另1万元为首次拍卖买方支付的违约金)。

11、中城项目的管理。

(1)、目前中城项目贷款余额由年初的689,934,454.83元减少到目前的'674,900,000.00元。该项目状况现已明显好转,正逐步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从2003年9月起,开始正常还息。

(2)、根据分行的指示,2004年2月我行和中城公司共同委托辽宁十方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抵押物重新进行了评估。根据最新的评估报告,抵押物单价13,674元/平方米,总价1,336,787,196元,物业有所升值。

(3)、我部门于2003年12月上报了关于兴隆集团项目新的授信申请,总行在2004年3月作出批复,批准兴隆集团1亿元可循环贷款额度,期限一年。接到总行批复后,我部门重新办理了抵押手续,并按照批复发放了贷款。兴隆集团现有贷款余额1亿元。

(4)、明确了我部门、营业部及中城项目小组的职责划分,同时根据上级的要求,对中城项目成立了大客户管理小组,以加强管理。由于该项目的特殊性,我部门在加强日常管理,细致作好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工作的同时,应作好监督工作,有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

12、原中银信不良资产的清收。

今年我部门对中银信不良资产继续加大清收力度,曾多人次的前往哈尔滨、延吉等地开展清收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今年11月成功收回现金10万元),同时也为该项目明年划归分行管理后,工作的继续开展稳固了基础。

13、吴忠仪表信贷资产的清收工作。

今年7月吴忠仪表两笔共计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到期,8月根据行领导的指示,我部门在未正式接管该项目的情况下,提前介入清收。我行于2004年8月3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该项目的当务之急是要求“快”,既快立案、快裁定、快查封,通过我部门的积极努力和法院相关同志的配合,2004年8月4日法院既下达了查封裁定书,6日,沈阳市中院既依据法院裁定在深圳冻结了吴忠仪表集团持有的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3000万股,9月15日沈阳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我行胜诉,我部门以最短的时间、尽最大可能的维护了我行债权。

目前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我部门力争尽快收回该两笔贷款。

三、思想观念、素质提高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条例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八条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十一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行政单位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等特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范文推荐
  • 11-13 培训工作自我总结(优秀17篇)
    通过自我总结,我们可以发现自己的问题和不足,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进而提升自己的能力。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自我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在写作上有所启发。
  • 11-13 职工个人在职工作感受体会大全(13篇)
    工作体会是一种对自己工作状态和能力的自我评估,可以帮助我们找到自身的优势和不足。以下是一些优秀的工作体会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___年,我局
  • 11-13 宣传思想意识的工作总结范文(16篇)
    每个月的工作总结都是我们不断成长和提升的机会,不论好坏,都是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写作月工作总结的实例,希望能够为大家在写作总结时提供一些
  • 11-13 技术负责人年度工作总结(优秀16篇)
    技术工作总结是一种反思和思考的过程,有助于我们形成合理的技术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技术工作总结要避免趋向简单化和形式化,要注重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我叫xxx,于2
  • 11-13 三年级上学期班主任班级工作计划大全(21篇)
    通过编写班主任工作计划,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学生提供全面的教育服务,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班主任工作计划范文:以师生互动为核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新学期工作又拉开序幕
  • 11-13 人员离职分析报告(热门19篇)
    报告范文的语言应该简练明了,不过度使用专业术语,以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这些报告范文涵盖了不同主题和领域,可以为我们撰写报告提供一些思路和灵感。员工离职一直是造成
  • 11-13 班主任开学工作计划二年级范文(16篇)
    班主任工作计划的执行需要班主任具备较高的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管理能力。以下是一些班主任工作计划的特色和创新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借鉴。1、班级建设要走上正轨。2、
  • 11-13 社区团工作计划和目标(精选15篇)
    社区工作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应该及时跟踪和评估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工作策略。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份比较完整和系统的社区工作计划,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
  • 11-13 幼儿园心得体会万能(热门14篇)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的所思所感的总结和概括。以下是一些成功人士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幼儿园阶段是儿童人生中难得的读书盛宴,这一阶
  • 11-13 春季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计划(优质19篇)
    教学工作计划的执行过程中,我们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下面是一份完整的教学工作计划,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建议和参考。一、指导思想:以“十大